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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管理實務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柯賢城.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的管理機制 公共建築物的管理公共建築物的管理 公共建築物的管理公共建築物的管理 建造執照管理 使用執照管理 建造執照及變更使用 執照許可、抽查作業 新建或增建使用執照 騎樓整平、竣工勘驗 既有建物管理 替代改善計畫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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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管理實務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柯賢城

2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的管理機制 公共建築物的管理公共建築物的管理 公共建築物的管理公共建築物的管理 建造執照管理 使用執照管理 建造執照及變更使用 執照許可、抽查作業 新建或增建使用執照 騎樓整平、竣工勘驗 既有建物管理 替代改善計畫審查、 變更使照竣工勘驗、 騎樓整平、專案列管 2

3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管理法令依據 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 §57 、 88 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 §57 、 88 建築法建築法 建築法建築法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 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 身權法 57-3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規格、尺寸、位置、高度 建築技術規則 § 施工編第 10 章 臺北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 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 § 認定原則 6.7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 § 建築法 73-4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 § 建築法 73-4 憲 法 § 增 10-7 憲 法 § 增 10-7 3

4 申請建造執照及變更使用執照許可 建築師簽證 A1 -臺北市新建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 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資料簽證檢附表 A2 -臺北市新建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 便者使用設施設計建築師自主檢查表 公共建築物建造執照無障礙設施工程 圖樣及說明書 無障礙設施案件 100 %納入必抽項目 抽查作業 4

5 建造執照及變更使用執照抽查常見錯誤 2. 未繪製無障礙設施工程圖 樣及辦理檢討 6. 無障礙昇降機前迴轉半徑 與門扇開啟範圍重疊 4. 未標示無障礙設施、通路 與面前道路之相關位置高程 8. 未標示替代改善計畫核准 文號及相關位置、尺寸 1. 無障礙設施應設置項目未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 5. 未標示無障礙設施之詳細 尺寸、寬度、位置、斜率 3. 未檢附 1/50 無障礙設施與 設備構造詳圖 7.A1 -設置資料簽證檢附表 填寫錯誤 5

6 無障礙設施竣工勘檢作業法令依據 竣工勘檢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 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 身權法 57-1 內政部 86.11.13 函頒. 地方主管建築 機關應成立無障礙設施勘檢小組 內政部 101.1.10 函頒「公共建築物無 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 ( 1 )勘檢適用範圍的擴大 ( 2 )勘檢人員資格限制 ( 3 )勘檢實務講習至少 3 小時 內政部 101.1.10 函頒「公共建築物無 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 ( 1 )勘檢適用範圍的擴大 ( 2 )勘檢人員資格限制 ( 3 )勘檢實務講習至少 3 小時 成立無障礙設 施勘檢小組 6

7 適用範圍 新建使用執照 公共建築物 增建使用執照 公共建築物 提具替代改善計 畫之公共建築物 變更使用執照 公共建築物 公共建築物無 障礙設施改善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 7

8 勘檢小組成員 政府機關 當地主管 建築機關 民間團體 建築師公會 身心障礙 福利團體 8

9 勘檢人員 應具備資格 第一要件 取得營建署 97.7.1 以後無障礙勘檢人員 培訓講習結業證書 曾擔任營建署無障礙 生活環境業務督導小 組委員連續 3 年以上 曾擔任當地主管機關 無障礙設施勘檢小組 委員連續 3 年以上 第二要件 須參加當地主管建築 機關辦理至少 3 個小 時之勘檢實務講習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 9

10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流程 竣工勘驗 / 複查 不合格 合格 核發 使照 不合格 部分 依審查結果改善 97.7.1 以前之建 照現場無法修改 替代改善計畫送審 勘檢雖符合法令標 準,但使用上確有 不便之情形時,勘 檢人員得對使用不 便之處提供建議, 建請承商配合改善 ,但不影響使用執 照核發。 勘檢小組 設計、監造人 10

11 11

12 12  無障礙標誌圖案不正確、用語不當。

13 13  無障礙引導標誌應與行進方向垂直。

14 14  無障礙通路之導盲邊 界線不須重覆舖設、 不得妨害其他行動不 便者通行。

15 15  導盲磚並非整齊邊界線的唯一作法。

16 16  白手杖之危險帶內不得有突出障礙物。

17 17  無障礙通路之水溝格 柵,長邊應與行進方 向垂直,開孔短邊宜 小於 1.3 公分。

18 18  無障礙坡道,因忽略 計算中間平台長度, 導致坡道坡度過陡。

19 19  坡道二側扶手不具連續性、長度不足。

20 20  無障礙坡道、樓梯扶手支架型式錯誤。

21 21  坡道扶手端部未作防勾撞處理。

22 22  無障礙坡道防護緣超出扶手垂直投影線。

23 23  避難層出入口未設置輪椅操作平台。

24 24  室內通路走廊之坡道坡度超過 1/15 且高 低差大於 20 公分時,未設置二側扶手。

25 25  樓梯往上梯級部分,起始梯級未退一階。

26 26  樓梯二側扶手中斷、二端未作水平延伸。

27 27  無障礙樓梯梯級前方警示設施設置錯誤。

28 28  無障礙樓梯未作防勾撞處理、防護緣。

29 29  戶外階梯二側未設置扶手。  樓梯寬度超過 3 公尺者,應設置中間扶手。

30 30  無障礙電梯之呼叫鈕無法分別獨立控制。  無障礙電梯未設置垂直牆面之引導標誌。

31 31  無障礙電梯引導設施、觸覺裝置設置錯誤。

32 32  無障礙電梯副操作盤、後視鏡設置錯誤。

33 33  無障礙廁所出入口淨寬不足 80 公分。

34 34  橫向拉門門把、門擋、門鎖設置錯誤。

35 35  廁所馬桶前方、側面未留設供坐輪椅者 移位之操作空間。

36 36  無障礙廁所馬桶二側扶手設置錯誤。

37 37  馬桶靠背與馬桶座位之淨高大於 20 公分、 淨距大於 48 公分、或未設置。

38 38  洗面盆扶手設置錯誤、下方有障礙物。

39 39  鏡子鏡面高度小於 90 公分、鏡面底端與 地板面距離大於 90 公分。

40 40  無障礙小便器未設置於一般廁所、小便 器扶手型式、高度設置錯誤。

41 41  浴室浴缸之高度過高、側面未留設供坐輪 椅者移位之操作空間、扶手設置錯誤。

42 42  輪椅進入式淋浴間之水龍頭未設置座椅 左右靠牆一側、扶手設置錯誤。

43 43  輪椅觀眾席位之出入口設置門檻、空間 配置錯誤、座位前緣未設置防護緣。

44 44  無障礙停車位之出入口及停車處所引導 標誌不足、下車區鋪面不平整。

45 45 無障礙客房 - 數量 1. 新建建築物之使用用途為旅館者,其客房數 為 16 間以上 100 間以下者,至少應設置 1 間無 障礙客房。超過 100 間者,超過部分每增加 100 間及其餘數,應增加 1 間無障礙客房。( 技術規則 167 條之 7 ) 2. 既有建築物之使用用途為旅館者,其客房數 為 50 間以上 100 間以下者,至少應設置 1 間無 障礙客房。超過 100 間者,超過部分每增加 100 間及其餘數,應增加 1 間無障礙客房。( 認定原則第 9 點說明)

46 46 無障礙客房 - 通路 1. 無障礙客房應設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 且應出入方便。 2. 無障礙客房之地面應平順、防滑,不得設置 門檻。 3. 無障礙客房之室內出入口、平台、寬度、門 扇、門把及門扇開啟操作空間,均應使行動 不便者容易操作及出入方便。

47 47 無障礙客房 - 淨空間 無障礙客房之室內通路走廊寬度不得小於 120 公分,兩床間之淨寬度不得小於 90 公分。

48 48 無障礙客房 - 衛浴設備 1. 無障礙客房內應設置 衛浴設備空間,衛浴 設備至少應包括馬桶 、洗面盆、浴缸或淋 浴間及求助鈴等。 2. 衛浴設備空間應設置 迴轉空間,其直徑不 得小於 135 公分。

49 49 無障礙客房 - 設備 1. 無障礙客房內除浴室及廁所盥洗室外,至少 須另設兩處求助鈴,一處距地板面 90 至 120 公分,另一處距地板面 35 至 45 公分,且按鈕 應明確標示,易於觸控。 2. 房客使用之電器插座及開關,設置高度應於 距地板面 70 至 100 公分處,設置位置應距柱 、牆角 30 公分以上,並須位於輪椅正向與側 向接近可觸及範圍。

50 50 無障礙客房 - 設備 3. 座椅、寢具之高度宜為 45 公分,以利坐輪椅者 移位。 4. 化妝台、書桌或餐桌之檯面與地板面之高度應 為 70 至 80 公分,且檯面下 45 公分之範圍內,應 有距地板面高度 65 公分可容納坐輪椅者膝蓋及 腳趾之淨空間。 5. 房客內其他設備如衣物掛勾、置物架、洗手乳 等設備,距地板面之高度應為 80 至 100 公分, 並須位於輪椅接近可觸及範圍。

51 現行依法應檢討設置之無障礙設施 強制性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 章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 章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解說手冊 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解說手冊 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 參考性規定 應檢討項目 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 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 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 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無障礙客房 51

52 52 未來新建、增建建築物應特別注意事項  室內外之水平、垂直動線應檢討是否可供行動不 便者獨立到達、進出各主要處所及居室出入口。  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是否足夠。  無障礙輪椅觀眾席位數量是否足夠、位置是否恰 當。  無障礙停車位數量是否足夠。  無障礙客房數量、操作空間是否足夠。

53 53 自 102 年起全面無障礙應考量設置項目  無障礙設施: 哺 ( 集 ) 乳室、餐廳、多功能廁所、會議室、舞台、司 令台、游泳池、陽台、公共空間等 … 。  無障礙設備: 服務櫃台、飲水機、公共電話、售票窗口、自動售 票機、一般廁所坐式、蹲式馬桶及扶手、活動更衣 台、兒童安全座椅、嬰兒尿布床、摺疊式照護床、 人工肛門清洗盆、小便器、游泳池入水輔助設備、 戶外休息座椅、電梯休息座椅、火警閃光警示燈、 語音系統、電子媒體看板、電子字幕等 … 。

54 54 ○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www.dba.taipei.gov.tw )

55 55 感 謝 聆 聽 敬 請 指 教 如有疑義,歡迎來電: 電話: 2725-8387 或 2725- 8395 傳真: 2759-5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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