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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核獎懲與考績法規 實務研討 報告人:李玉惠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考訓處專門委員. 獎懲與考績 2 大綱 壹. 案例分析 貳. 保障案件常見撤銷原因 ( 93 年 3 月保訓會函) 參. 考績法修法重點 ( 92 年 5 月一讀版) 肆.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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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考核獎懲與考績法規 實務研討 報告人:李玉惠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考訓處專門委員

2 獎懲與考績 2 大綱 壹. 案例分析 貳. 保障案件常見撤銷原因 ( 93 年 3 月保訓會函) 參. 考績法修法重點 ( 92 年 5 月一讀版) 肆. 結語

3 獎懲與考績 3 壹. 案例分析 Q 1 機關內部人力調整,一般人員奉派支援人事、 會計、政風單位,其年度考績可否由實際服務 單位初評?

4 獎懲與考績 4 A 1 銓敘部 91 年 10 月 29 日部法二字第 912187269 號 書 函規定,以一般人員因機關內部人力調整工作指 派,其職務並未異動,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及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其 考績案件評擬之程序,仍應由其原單位主管人員 就考評項目評擬。另為符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 旨,奉派所支援之單位主管評擬之意見,得作為 原單位主管考評之參考。

5 獎懲與考績 5 Q 2 人事會計政風等一條鞭人員得否當選為考 績委員會票選委員?

6 獎懲與考績 6 A 2 銓敘部於 92 年 12 月 19 日部法二字第 922292337 號 令規定,各機關票選委員選舉權之行使,應以本 機關實際受考人為限。至人事會計政風系統人員, 其考績核定與銓敘審定程序係由各該系統主管機 關(構)辦理,非本機關之實際受考人,不得參 與一般人員甄審考績票選委員之選舉(被選舉權 及投票權)。

7 獎懲與考績 7 Q 3 92 年以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參加薦任升等考 試人員,於 92 年 12 月 29 日榜示及格,並同日 晉 俸級一級,改派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其 92 年年終考績考列乙等以上,得否再晉級?

8 獎懲與考績 8 A 3-1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第 二點規定,公務人員應以年終任職之職務辦 理考績(成)。在該年 12 月 2 日以後改調職務 者,得以原職務參加考績(成)。因此,本 案於 12 月 29 日由委任第五職等改派薦任第六 職等,其得選擇以委任職或薦任職參加年終 考績。 如選擇以薦任第六職等辦理年終考績係併資 考績,不得為未來陞任第七職等之依據。

9 獎懲與考績 9 A 3-2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條規定,年終考績應晉俸級, 在考績年度內已依法晉敘俸級或在考績年度內升任 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其以前經銓敘 審定有案之低官等、職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 等、職等之年終考績者,考列乙等以上時,不再晉 敘。但專案考績不在此限。 但銓敘部 90 年 11 月 2 日 90 銓二字第 2081423 號令規 定,上開考績法第十條不再晉敘俸級之適用對象, 不包括考績年度內,依法取得較高等級考試及格資 格改敘俸級者( ~ 專技轉任考試及薦任升官等訓練及 格)。

10 獎懲與考績 10 Q 4 92 年 3 月 15 日高考分發實務訓練人員, 92 年 7 月 14 日實務訓練期滿,並於 92 年 7 月 15 日正式試 用 , 92 年可否辦理另予考績 ?

11 獎懲與考績 11 A 4-1 銓敘部 83 年 4 月 20 日 83 臺華法一字第 0980640 號函 規定略以,試用期間應自到職之日起算,算足一 年為原則。惟為顧及試用人員參加年度考績之權 益,試用人員於一月份到職,在法定期間送審, 並在考績年度內填具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報請改 實者,准予參加當年年終考績。本案併經各機關 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注意事項規定在案。

12 獎懲與考績 12 A 4-2 目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條業將試用期間由 一年縮短為六個月,本案依據銓敘部前開函釋 規定,試用起始日雖為 92 年 7 月 15 日,其 7 月當 月即得視為服務月份,至當年 12 月底服務達 6 個月,即可視為試用期滿,辦理合格實授,復 據以辦理另予考績。

13 獎懲與考績 13 Q 5 A 機關機要人員如經 B 機關依法調任為機要人 員,其考成年資如何計算?

14 獎懲與考績 14 A 5  銓敘部 92 年 12 月 18 日部銓二字第 0922280421 號令規定,機要人員如經依法調 任,其考成年資得視為繼續。  如辭職再任,即使同日報到,考成年資業已 中斷。

15 獎懲與考績 15 Q 6 經主管機關依考績法核定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擬依法提起復審救濟,其應以「獎懲令」或 「考績通知書」或「銓敘審定函」為救濟標 的?

16 獎懲與考績 16 A 6  銓敘部 92 年 8 月 14 日以部法二字第 0922274116 號函規定,主管機關免職獎懲令處分為唯一之 救濟標的。

17 獎懲與考績 17 貳. 考績撤銷案件研究 ( 2-1 ) 未按工作. 操行. 學識. 才能四項分別評分或總分合計 不符 未經主管人員評擬逕由主管機關長官決定考績分數 或考績表直屬長官欄由受考人自評 未調閱調任人員於前任職機關平時考核紀錄 借調人員之考績未由其本職機關長官評擬 考績委員會組織不合法 1. 未符每滿三人有一人以票選產生之規定 2. 票選委員未以本機關全體職員為選舉人投票產生 3. 部分機關由工友擔任考績委員會委員

18 獎懲與考績 18 貳. 考績撤銷案件研究 ( 2-2 ) 未召開考績委員會會議,由人事室以專簽方式, 簽會各委員審核完成後再簽報機關首長覆核。 機關首長不應同時擔任考績委員會主席。 機關長官對於考績委員會初核結果有異議,未 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或對復議結果未簽具不同意 見逕予變更。 平時考核紀錄欠詳實或未於考績表內詳填。 未將違誤事件列為初核項目,而有與事件無關 之考量牽涉在內。

19 獎懲與考績 19 貳. 獎懲撤銷案件研究 懲處未經考績委員會初核或核議 懲處所依據之事實與法令規定之構成要 件不合 懲處事實未經查明或認定有誤 懲處令未載明依據之法令名稱及具體條 文 懲處時依據之法令有誤

20 獎懲與考績 20 參. 92 年 5 月修法重點 ( 2-1 ) 修正平時考核項目為工作績效、品德操守及其他與 業務有關之項目。 增列淘汰機制:考列丙等者,除留原俸級外,增列 應調整工作或施以輔導、訓練,且連續二年考列丙 等者(含另考),應依規定辦理資遣或退休。 增列實施面談:主管於四月、八月平時考核時,應 就工作內容及執行情形與受考人面談,並列入平時 考核紀錄。 修正平時獎懲:警告(申誡),記小功(過)

21 獎懲與考績 21 參. 92 年 5 月修法重點 ( 2-2 ) 年終考績增列優等( 90 分以上) 增列考績比例限制: 優等以 5 ﹪為限;甲等以 50 ﹪為原則,最高不超過 65 ﹪; 機要人員比例單獨計算,最高以考列甲等;各官等受 考人數 5 人以上,考列甲等以上比例,不逾 80 ﹪。 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公所於每年辦理考績前,得明定其 與各所屬機關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例。 增列各機關得辦理團體績效考核: 主管機關得分別辦理所屬機關及內部單位間之團體績 效考核,作為評定機關及單位人員考績及獎勵之參考

22 獎懲與考績 22 結 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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