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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憲法之施行與修改 第一節 憲法的制頒 第二節 動員戡亂時期 臨時條款的施行及廢止 第三節 憲法增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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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十四章 憲法之施行與修改 第一節 憲法的制頒 第二節 動員戡亂時期 臨時條款的施行及廢止 第三節 憲法增修

2 中華民國憲法是在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經國民大會議決通過, 民國三十六年元月一日由國民政府公布, 同(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除前言外,全文共一百七十五條條文,計分十四 章。 憲法本文的主要特色為揭櫫 主權在民 的理念, 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 五權分立 的中 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 限劃分採取 均權制度 ,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第一節 憲法的制頒 圖: http://www.archives.gov.tw/UserFiles/Image/LOHAS/lohas06-hito01.JPG

3 五權憲法 國民大會 〈政權〉 政 府 〈治權〉 立法院 司法院 行政院 考試院 監察院 省治 選舉權 罷免權 創制權 複決權

4 我國憲法的制定施行,正值國內戰亂連連,為了 使行憲與戡亂並行兼顧,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 會議經由修憲程序,在民國三十七年四月十八日 議決通過「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 同(三十七)年五月十日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 並且優於憲法而適用,此後歷經四次修訂。 第二節 動員戡亂時期 臨時條款的施行及廢止 圖: http://va-enable.archives.gov.tw/chinese/pic/03_02_03_008.jpg 通過臨時條款會議

5 臨時條款的內容要點為規定總 統在動員戡亂時期,得為緊急 處分、設置動員戡亂機構、調 整中央政府的行政機構及人事 機構、訂頒辦法充實中央民意 機構等,此外,並規定總統、 副總統連選連任 不受憲法連 任一次的限制 。 第二節 動員戡亂時期 臨時條款的施行及廢止 蔣中正擔任第三任總統

6 國家情勢與社會環境快速變遷,以及海峽兩岸關係的緩和,為 謀求國家憲政體的長遠發展,促進社會和諧進步,第一屆國民 大會第二次臨時會經由修憲程序, 在民國八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議決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並在同(八十)年五月一日由總統公布。 為表示慎重,同(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李總統登輝先生宣告, 自次亦即五月一日起,終止動員戡亂時期。 圖: http://web.drnh.gov.tw/%A7%F5%B5n%BD%F7/history/history_photo/history_photo_6_5.jpg

7 公佈時間: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 增修背景: 廢止動員戡亂臨時條款 增修重點: 條文內容計 10 條( 1 〜 10 )重點如下: 一、第二屆中央民代產生的方式(第 1 〜 6 條)。 二、授權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權(第 7 條)。 三、限制動員戡亂時期法律之適用期間(第 8 條)。 四、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第 9 條)。 五、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得以法律特別規定 (第 10 條)。 第三節 憲法增修 第一次 憲法增修條文

8 公佈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增修背景:第一屆資深民代退職,由國民黨主導修憲, 以調整政府體制。 增修重點: 條文內容計 8 條( 11 〜 18 )重點如下: 一、調整中央政府體制:包括國民大會人事同意權、 自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由人民直選、總統副總統罷 免規定,司法院、考試、監察院人事任命與職權 (第 11 〜 16 條)。 第二次 憲法增修條文 第一屆國代退職 http://www7.www.gov.tw/twsix/images/6-09-237-1L.jpg

9 二、地方制度法制化:省縣地方自治以法律定之 (第 17 條)。 三、新增基本國策及人民權益:包括獎勵科技發 展、環境及生態保護並重、推行全民健康保險, 保障婦女、殘障者、原住民、金門地區人民及僑 民之各種權益(第 18 條)。

10 公佈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 增修背景:明確律定總統選舉與罷免方式,並以法 律 限制民代對待遇的自肥現象 。 增修重點: 條文內容計 10 條( 1 〜 10 )重點如下: 一、明確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方式。 二、總統發布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 任免命令,無須行政院長之副署。 第三次 憲法增修 第九屆總統為第一位民選總統 http://www.gio.gov.tw/elect2008/photos/02b/a02.jpg

11 三、監察院對總統、副總統彈劾規定。 四、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 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 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第 7 條)。 民國八十三年七月間,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 將第一次及第二次憲法增修條文全盤調整,修正為第 一條至第十條,並經議決通過,同(八十三)年八月 一日由總統公布,是為第三次憲法增修條文。

12 公佈時間: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增修背景: 當時執政黨國民黨在立院的席次僅能勉強過半,提名行政 院長經立法院同意,恐在野黨抗爭,難以過關; 因此,執政黨希望修法將 行政院長由總統逕行任命 , 不須經立法院同意; 再者,當時省長宋楚瑜功高震主,因此亦有凍省之議。 第四次 憲法增修 台灣省政府 圖:維基百科

13 增修重點: 條文內容計 10 條( 1 〜 10 )重點如下: 一、行政院長由總統逕行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 二、總統得被動宣告解散立法院(第 2 條第 4 項)。 三、總統副總統之彈劾由監察院轉屬立法院 (第 2 條第 7 項)。 四、立法院倒閣權(第 2 條第 2 項第 3 款)。 五、精省: 省虛級化 (第 9 條)。

14 公佈時間: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 增修背景:國民大會進行 國會改革 修憲。 增修重點: 條文內容計 10 條( 1 〜 10 )重點如下: 第 1 條至第 4 條均為國大及立委任期、名額及產生 方式。 其中第 1 條第 3 項規定: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 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而於第 4 條第 3 項規定「四屆立法委員任期至中華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從而第三屆國代任期 延兩年又四十一天 ,引發 自肥的爭議。大法官 499 號解釋認為第 1 條、第 4 條、 第 9 條、第 10 條違憲。 第五次 憲法增修

15 公佈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增修背景:大法官 499 號解釋文謂第一條、第四條、 第九條、第十條違憲。 增修重點: 條文內容計 10 條( 1 〜 11 )重點如下: 一、國民大會代表轉型為 任務行國代 。 二、立法院有對總統、副總統 提出罷免案 之權。 有向國民大會提出之總統、副總統 彈劾案 之權。 第六次 憲法增修 圖: http://blog.roodo.com/walis0822/d47ca367.jpg

16 公佈時間: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 增修背景: 民進黨執政期間由於「 朝小野大 」,重大政策屢屢無 法推動,執政黨與在野黨相互推卸責任,政黨惡鬥,促 使輿論希望從憲法層面解決當時政治亂象。 增修重點: 一、立法委員席次二百二十五席減為 一百一十三席 。 二、立法委員任期由三年改為 四年 。 三、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改為 單一選區兩票制 。 四、廢除國民大會,改由 公民複決憲法修正案 。 五、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改由 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 第七次 憲法增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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