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1. 第二章 兵役實務 第二章 兵役實務 第一章 兵役制度 2-1 徵兵程序 2-1 徵兵程序 2-2 軍訓課程折底役期 2-2 軍訓課程折底役期 2-3 學生緩徵申請 2-3 學生緩徵申請 2-4 延期入伍、提前入伍 2-4 延期入伍、提前入伍 2-5 備役管理與召集 2-5 備役管理與召集 1-1.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1. 第二章 兵役實務 第二章 兵役實務 第一章 兵役制度 2-1 徵兵程序 2-1 徵兵程序 2-2 軍訓課程折底役期 2-2 軍訓課程折底役期 2-3 學生緩徵申請 2-3 學生緩徵申請 2-4 延期入伍、提前入伍 2-4 延期入伍、提前入伍 2-5 備役管理與召集 2-5 備役管理與召集 1-1."—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1

2 第二章 兵役實務 第二章 兵役實務 第一章 兵役制度 2-1 徵兵程序 2-1 徵兵程序 2-2 軍訓課程折底役期 2-2 軍訓課程折底役期 2-3 學生緩徵申請 2-3 學生緩徵申請 2-4 延期入伍、提前入伍 2-4 延期入伍、提前入伍 2-5 備役管理與召集 2-5 備役管理與召集 1-1 現行兵役制度概述 1-1 現行兵役制度概述 1-2 服兵役的權利與義務 1-2 服兵役的權利與義務目錄 第三章 軍中人權 第三章 軍中人權 2-6 妨害兵役的後果 2-6 妨害兵役的後果 3-2 權益受損處理方法 3-2 權益受損處理方法 3-1 役男心態調適 3-1 役男心態調適 3-3 提升軍隊專業功 3-3 提升軍隊專業功 能建立軍民互動 能建立軍民互動 制度 制度

3 現行兵役制度概述 我國第一部兵役法在民 國 22 年 6 月頒布,並在民 國 25 年 3 月 1 日開始施行, 其間經過 10 次的修正。 現行之兵役法為民國 89 年國防部為因應國軍實 施「精實案」、兵員補 充需求減少、社會變遷 及建軍備戰需要等,所 研擬修訂,於民國 96 年 3 月 21 日經總統公布施行。 回目錄

4 憲法第 20 條規定:「人民有依 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兵役法第 1 條:「中華民國男子 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與第 3 條規定「男子年滿 18 歲之翌年 1 月 1 日起役,至屆滿 36 歲之年 12 月 31 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 軍官、士官以志願役(募兵) 為主,義務役為輔。士兵則以 義務役為主,志願役為輔;替 代役則均採義務役之方式徵集。 採行制度

5 兵役區分 軍官役 分為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兩 種, 士官役 分為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兩 種 士兵役 分志願役、義務役(常備)、補 充役三種 替代役

6 東尼班尼頓 - 最佳爵士樂演唱 時間:共 21’21”

7 替代役 一般替代役 警察役 消防役 社會役 環保役 醫療役 教育服務役 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8 東尼班尼頓 - 最佳爵士樂演唱 時間:共 17’48”

9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程序 申請服替代役之役男,於申請期間先至役政署「替代役 申請資訊作業系統」( http://www.nca.gov.tw/96sug/ ) 登錄個人基本資料及選服役別、機關、 時段(役別、機關、時段,一經選定即不 得更改)後持身分證、私章及相關專長、 學經歷等證明文件(附影本)至戶籍地鄉 (鎮、市、區)公所兵役主管單位辦理查 驗

10 依據兵役法第 44 條,國 民服兵役時,享有下列 權利: 一、在營服役期間,學 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 底缺年資,原無學籍與 職業者,退伍、歸休、 復員或解除召集後,有 優先就學就業之權利。 二、在營服役期間,其 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 應由政府負責扶助之。 三、因服戰時勤務或執 行公務受傷殘廢者,政 府應負教養之責,或依 其志願資送回鄉。 回目錄

11 服兵役的權利服兵役的權利 四、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 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 至其成年為止。 五、戰死或因公殞命者,政府應負 安葬之責,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 列敘方志,以資表彰。 六、其他勳賞、撫卹、優待等法令 規定應享之權利。 回目錄

12 服兵役的義務 凡入營服役者,應履行下列義 務(兵役法第 45 條) 1 應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2 應遵守軍中法令。 3 對公務有保守祕密之責任;除 役後,亦同。

13 兵役制度之種類與優缺點

14 回目錄

15 徵兵四大程序 回目錄

16 東尼班尼頓 - 最佳爵士樂演唱 時間:共 21’21” 回目錄

17 軍訓課程折抵役期 回目錄

18 學生緩徵申請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 在校之學生 於註冊截止之日起 1 個月內,送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核定。 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未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 前,學生收受徵集令時,得由學校出具證明書 (在學證明),交由學生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持 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 縣(市)政府申請暫緩徵集。 回目錄

19 不得緩徵之情形 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 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學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 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年齡逾 33 歲仍未畢業者

20 緩徵原因消滅 畢業 休學、退學或經 開除學籍之學生, 其肄業學校應於 學生離校之日起 30 日內,通知其 戶籍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廢 止其緩徵核准, 並依法徵集服役。 回目錄

21 提前退伍 依兵役法第 18 條 第 4 款「家庭發 生重大變故,須 負擔家庭生計主 要責任」者可申 請提前退伍 回目錄

22 依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15 條之認定標準如下: 原負擔家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者 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 屬照顧者 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 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 無法使家屬維持內政部頒布之年度當地 最低生活費支出標準者 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作戰 或因公死亡,而為獨子者 家屬均屬 70 歲以上或 15 歲以下,無其 他家屬照顧者。 回目錄

23 備役管理與召集 現役軍人經依法停役或退伍為後備役者,自離營之 日起至除役日止,稱為後備軍人。後備軍人依兵役 法第 37 條之規定,需接受以下五種召集。 回目錄

24 一、動員召集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由總統依法頒布動員命令, 依作戰需要實施之,無時間、次數之限制。

25 二、臨時召集 平時為現役補缺或停役 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 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 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26 三、教育召集 依軍事需要,於舉 行訓練或演習時實 施之,役齡內以五 次為限,每次為 30 日以內,每年 以 1 次為準。(現 行作法每年召集 1 次,每次 5 至 7 日)。

27 四、勤務召集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以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 衛防空等勤務需要而實施。每年服勤時間為 30 日以內,必要時得予延長(現行作法:服勤時 間為 1 日)

28 五、點閱召集 於點閱或校閱時實施,役齡內每年 1 次;每次以 1 日限 (現行作法:試辦改以郵件通訊方式,實施核對基本資 料及專長) 回目錄

29 妨害兵役的後果妨害兵役的後果 服兵役是光榮的義務, 更是愛國的表現,逃 避兵役的行為,則是 可恥且懦弱的行為, 將會受到「妨害兵役 治罪條例」處罰,各 位同學千萬不要以身 試法。 回目錄

30 軍中人權 國父孫中山先生曾說:軍 人沒有自由。那是因為軍 人的身分特殊,軍人的職 責就是保國衛民,隨時準 備為國犧牲奉獻;而服從 是軍人的天職,所以軍人 就沒個人自由。軍人的人 權與一般公民的人權,在 本質上雖有差異,但不能 因此而抹煞軍人的人權, 也不能因軍隊的特性就認 為軍中沒有人權。近年來 我國軍隊國家化、專業化 的確立,及兵役制度的改 革、軍法體系的獨立到兵 力結構的調整,均是健全 軍中管教、保障軍中人權 的開始。回目錄

31 役男心態調適 如果有任何疑難問題, 都可請求協助,不論是 適應不良、人際關係、 感情困擾、生涯規劃等 心理或生活上的問題, 連隊的輔導長及各單位 的心輔官或地區心理衛 生中心的心輔員都是大 家的好朋友,均會樂意 幫助役男解決問題 回目錄

32 東尼班尼頓 - 最佳爵士樂演唱 時間:共 23’50”

33 部隊心輔措施部隊心輔措施 國防部已結合部隊輔導、醫療資源與社會支援網絡,健 全「三級防處體系」及「區域輔導網絡」,發揮矯治、 醫療與心理重建功能

34 為顧及無編設心理 輔導人員編制之獨立、 分遣單位輔導工作, 已律定鄰近單位心理 衛生中心定期實施巡 迴宣教,並提供心理 輔導教育及諮商服務, 以解決役男心理及部 隊適應困境,培養健 全人格 部隊心輔措施 回目錄

35 國軍官兵 權益保障委員會 國防部為維護官兵合法 權益,促進部隊團結進 步,於民國 87 年修頒 「國軍官兵申訴處理實 施規定」,並普設 「 0800 」免付費申訴 電話目的在消弭怨懟, 凝聚向心力。民國 88 年 復成立「國軍官兵權益 保障委員會」專責處理 官兵及眷屬權益問題。 回目錄

36 申訴制度 國軍官兵申訴制度之建立,旨在建立溝通管道,維護官 兵、眷屬、聘僱人員之合法權益 並增列申訴人保障條款,要求對申訴人身分保密,違反 者依情節核予行政重懲。

37 申訴範圍以官兵合法權益為限 官兵個人合法權益遭受侵害 官兵個人受不當處分或冤屈不平事件 官兵家屬應享優待遭受侵害。

38 申訴人義務申訴人義務 官兵申訴應在知悉個 人權益受侵害或受不 當處分後,二年內提 出申訴,逾期不予受 理 申訴人要忠實答覆處 理人員之詢問及提供 有關資料 不得印製(複製)資 料到處散發。

39 東尼班尼頓 - 最佳爵士樂演唱 時間:共 22’35”

40 結論 服兵役是憲法規定國民對國家應盡的義務,亦是青少年成長與蛻 變的重要歷程,基於保國衛民的責任心與榮譽感,服兵役是每個 國民責無旁貸的責任,古人說「覆巢之下、無完卵」就是這個道 理。但所謂人權絕不是漫無標準,尤其軍人仍應以達成任務為優 先考量,必須與社會進行良性的互動,才能取得社會的信任,軍 人、軍隊的社會地位與角色,也才能得到社會大眾的肯定與尊重, 進而產生自我成就實現的優越成就感。 回目錄


Download ppt "1. 第二章 兵役實務 第二章 兵役實務 第一章 兵役制度 2-1 徵兵程序 2-1 徵兵程序 2-2 軍訓課程折底役期 2-2 軍訓課程折底役期 2-3 學生緩徵申請 2-3 學生緩徵申請 2-4 延期入伍、提前入伍 2-4 延期入伍、提前入伍 2-5 備役管理與召集 2-5 備役管理與召集 1-1."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