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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津貼相關規定說明 1. 2 法令依據及發給對象法令依據及發給對象 法令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及附表九 「子女教育補助表」。 附表八附表九 發給對象: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 關、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編制內 之技工、工友比照辦理,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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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活津貼相關規定說明 1

2 2 法令依據及發給對象法令依據及發給對象 法令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及附表九 「子女教育補助表」。 附表八附表九 發給對象: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 關、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編制內 之技工、工友比照辦理,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

3 生活津貼相關規定說明 3發給項目及額度發給項目及額度 發給項目及額度: 1、 結婚補助: 2 個月薪俸額。 2、 生育補助: 2 個月薪俸額。 3、 眷屬喪葬補助:( 1 )父母配偶死亡: 5 個月 薪俸額;( 2 )子女死亡: 3 個月薪俸額。 4、 子女教育補助:按子女就讀之學制區分,自 小學至大學及獨立學院,分別支給新台幣(以下同) 500 元至 35,800 元。 上開所稱「薪俸額」係指本(年功)俸(薪)。

4 生活津貼相關規定說明 4

5 5 繳驗證件繳驗證件 婚喪生育補助: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 並分別繳驗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 書。(如戶籍謄本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 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得替代上開證明 文件) 子女教育補助:填具申請表(國中小人事單位 造冊)、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 學生證(國中小毋須繳驗)公私立高中 ( 職 ) 以 上繳驗學生證或繳費收據 ( 96.2.27 修正) 。申請表 繳驗繳費收據不以正本為限,如係檢附影本則 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如有 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6 生活津貼相關規定說明 6 發給對象發給對象 Q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發給生活 津貼? 原則不可發給。 例外: 1. 「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於入伍服 役期間發生得請領各項生活津貼事實時,得向 其原服務機關申請各項補助。 2.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得依規定申請 喪葬補助: 94.5.2 起,發生「申請原因」之親 屬死亡事實,同意發給。 96.1.1. 起,發生「非 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事實,同意發給。「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7 生活津貼相關規定說明 7 發給對象發給對象 Q :(未)實施用人費率待遇事業機構人員或各 機關約聘 ( 僱 ) 人員,得否發給各項生活津貼? 不可。 實施用人費率待遇事業機構人員(如財政部、 經濟部、交通部所屬國營事業等)、未實施用 人費率交通事業機構待遇型態之機關(構)人 員(如臺灣鐵路管理局、公路總局、國道高速 公路局等)及適用單一薪酬之約聘 ( 僱 ) 人員, 因非支領一般公教人員待遇,故不合發給各項 生活津貼補助。

8 生活津貼相關規定說明 8 發給對象發給對象 Q :公教員工配偶已請領職工福利會各項補助, 公教員工可否請領生活津助各項補助 ? 可。 公教員工遇有請領生活津貼各項補助之事實時, 已由其配偶向所任職之公營事業機構職工福利 委員會請領各種補 ( 獎 ) 助者,該公教員工仍得 依規定向其服務機關學校請領生活津貼各項補 助。

9 生活津貼相關規定說明 9 發給對象發給對象 Q :退休人員及撫卹遺族得否請領生活津助各項 補助 ? 原則不可發給。 例外: 1. 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現職人員, 按其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子女教育 補助。 2. 遺族領有年撫卹金者,比照兼領二分之一之 月退休金人員發給二分之一子女教育補助,至 給卹終止。

10 生活津貼相關規定說明 10 請領時效請領時效 Q :公教員工如逾事實發生日 3 個月提出申請,可 否發給生活津貼? 可。 如有未能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於 申請表敘明事由送機關審查後即得核發,其請 領時效以 5 年為限。惟「行政程序法」施行前, 即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前發生之事實,仍應依原逾 申請期限 3 個月不得發給之規定辦理。

11 生活津貼相關規定說明 11 子女教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 Q :認定子女有無職業以申請補助時「前 6 個月工 作平均每月所得」是否超過勞工基本工資 ( 17280 元)之計算方式為何 ? 以公教員工申請時往前推算 6 個月期間,其子女 工作依所得稅法應申報之所得總額除以 6 計算, 如該 6 個月期間非每個月均有所得者,仍除以 6 計算(例如子女僅工作 2 個月,其平均所得以所 得總額除以 6) 。

12 生活津貼相關規定說明 12 子女教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 Q :夫妻辦妥離婚,未具子女監護權一方僅負擔 部分生活費,惟未與子女共同生活,得否依申 請補助? 可。 公教員工未具子女監護權,如實際負擔其子女 教育及生活費用,並經服務機關查證屬實,同 意發給。

13 生活津貼相關規定說明 13 子女教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 Q :公教員工因婚姻關係與其配偶前夫(妻)所 生子女共同生活,惟未辦理收養,可否申請該 子女之補助? 不可。 仍須辦妥收養手續,始得請領補助。

14 生活津貼相關規定說明 14 子女教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 Q :公教人員子女如因具原住民子女、現役軍人 子女、身心障礙等特殊身分,致獲政府相關就 學補助,其補助發給標準為何 ? 原則處理原則處理: 1. 屬獎學金性質者:如其金額高於補助標準, 不得申請補助;惟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 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2. 屬助學金性質者:如其金額高於補助標準, 不得申請補助。

15 生活津貼相關規定說明 15 子女教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 3. 屬全免學雜費性質者:不得申請補助。 4. 屬減免學雜費性質者: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惟如實際繳納數額高於補助標準,則依補助標 準核給。減免學雜費 實際繳納數額為「學費」加「雜費」(不含實 習實驗費、平安保險費、班級會費等其他項目) 減去「部分減免學雜費金額」。 大學學雜費內容因不同學制或班別而有不同名 稱,如學分學雜費、學分費、學分費基數等均 屬學雜費範圍(如大學進修學士班或進修推廣 部(夜間學制))。

16 生活津貼相關規定說明 16 子女教育補助

17 生活津貼相關規定說明 17 子女教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 Q :公教員工子女在校成績優異(每班前 3 名), 經校方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學雜費之性質,可 否認定為優秀獎學金而給予補助? 可。 依據「國立暨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 生費用及訂定代收代辦費注意事項」第 5 點: 學校對於學生每學期德行成績列入甲等,體育 成績乙等以上(進修學校免送),學業平均成 績列入每班中前 3 名之家境清寒學生,應予免 費獎勵,每班 3 名,除代收代辦費外,其餘各 費均予免收。該前 3 名免繳學費係屬獎學金性 質,故可請領補助。

18 生活津貼相關規定說明 18 子女教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 Q :公教人員子女如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及 留級、重修或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就讀,其 補助發給年限為何 ? 原則處理原則處理: 補助年限: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 係指完成 1 個學制階段所規定之期間。 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均依轉(考)入之年 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至 應屆畢業年級為止。 (同一系所不同分組間轉組與 轉系相同) 留級、重修或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 其重複就讀年級,不得請領。 (休學後復學視同 重讀)

19 生活津貼相關規定說明 19 子女教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 例外: 公教員工子女就讀「學士後醫學系」或「學士 後中醫學系」,依其修業年限核發子女教育補 助。 公教員工子女畢業於 4 年制大學,再就讀醫學系 或中醫學系( 7 年制),可從第 5 年級起核發子 女教育補助。

20 生活津貼相關規定說明 20 子女教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 Q :公教員工子女因雙主修或交換學生因學分未 修畢或超修學分以至延畢,於延畢期間可否申 請補助?就讀師範大學畢業後之教育實習課程, 可否請領補助? 不可。 補助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並未 涵蓋因修讀雙學位(輔系)或學分未修足或超 修致延長修業之年限。 教育實習係於完成修業年限畢業後始得參加, 且不具學籍。

21 生活津貼相關規定說明 21 子女教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 Q :公務人員子女就讀中山醫學大學二年制護理 學系在職專班夜間學制,其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標準及年限? 大學法第 28 條規定,有關學籍管理事宜業授權 由各校自訂。經洽據中山醫學大學註冊組表示, 該校護理學系在職專班修業年限為 2 至 3 年。本 案公務人員子女就讀中山醫學大學二年制護理 學系夜間學制,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大學及獨 立學院夜間學制標準支給;至其支給年限則依 該校規定之修業年限,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 屆畢業年級為止。

22 生活津貼相關規定說明 22 子女教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 Q :公教員工子女就讀私立臺南科技大學 7 年一貫 美術系,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何種標準支給 ? 該校係依藝術教育法第 7 條第 1 項設置之一貫學 制,招收國中畢業生或同等學力學生,前 5 年完 成學業發給五專畢業證書,完成 7 年一貫制授予 學士學位。是以,前 5 年收費係依據專科部收費 標準,後 2 年係依據大學部收費標準。爰其子女 教育補助前 5 年依五專標準支給,後 2 年依私立 大學標準支給。

23 生活津貼相關規定說明 23 子女教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 Q :公教員工子女就讀國立台北(臺南)藝術大 學 7 年一貫制音樂系,應按何種標準支給子女教 育補助 ? 該校係依藝術教育法第 7 條第 2 項設置之一貫學 制,招收國中畢業生或同等學力學生,修業 7 年, (前 3 年大學先修班、後 4 年大學部)屬大學學 系,依規定 1 至 7 年級均依大學學雜費徵收標準 收取,爰其子女教育補助依公立大學標準支給。

24 生活津貼相關規定說明 24 子女教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 Q :公教員工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綜合高 中部(班)職業學程,可否按公私立高職標準 支給 ? 不可。 支給要點附表九說明 9 、規定,公教人員子女就 讀公私立綜合高中之綜合高中班級者(含二年 級以上修專門學程)及普通班者,其子女教育 補助應按公私立高中標準支給(綜合高中班各 年級學費及雜費項目數額,與高級中學相同, 爰按公私立高中標準支給);就讀公私立綜合 高中之非綜合高中班級之職業類科者,其子女 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職標準支給。

25 生活津貼相關規定說明 25 子女教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 公教員工子女就讀高雄市私立樹德商事職業學 校綜合高中班國際貿易學程,其子女教育補助 申請標準應適用高中標準支給。 公教員工子女就讀臺北縣私立崇義高中附設進 修學校進修部資料處理科,其子女教育補助申 請標準應適用高職標準。

26 生活津貼相關規定說明 26其他其他 Q :公教員工可否預借各項生活津貼補助? 可。 本局民國 86 年 8 月 20 日 86 局給字第 27457 號函 規定:公教員工於結婚、本人或配偶生育、子 女就學註冊等事實發生前,得先向服務機關學 校辦理結婚、生育或子女教育補助預支手續 … 子女教育補助則於學校註冊前發放。當事人並 應於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依規定檢據辦理核銷。 逾期未檢據補證者,由服務機關學校於該事實 發生後第 4 個月起自其薪資中如數扣回預支數 額。

27 生活津貼相關規定說明 27其他其他 Q :審計部查核發現機關有夫妻同為公教人員重 複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情事發生,宜如何處理? 本案經本局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召開「研商公 務人員涉及重複請領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行政責 任如何處理」會議決議如下: 1. 有關公務人員涉及重複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 情事,由各機關依個案情形,從嚴認定公務人 員是否構成犯罪後,再考量函送檢調單位偵辦。 2. 本案原則上由各機關政風單位負責查證事宜, 惟各機關亦可基於實際需要,由機關首長指定 適當單位辦理。

28 生活津貼相關規定說明 28其他其他 3. 有關移送司法程序前,涉及重複請領子女教 育補助公務人員之相關行政責任、懲處對象、 懲處額度及追繳之處理,由各機關衡情度理, 按個案情形,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及 程序辦理。 4. 擬具「公務人員涉及重複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規範,供各機關 參考辦理。「公務人員涉及重複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

29 生活津貼相關規定說明 29 面臨問題面臨問題

30 生活津貼相關規定說明 30 解決方法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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