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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行政與教育法規 人事室 教職員敘薪待遇 指導老師 : 黃光明 博士 班級 : 休閒碩專三甲 姓名 : 張璟玟 學號 :na0b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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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校行政與教育法規 人事室 教職員敘薪待遇 指導老師 : 黃光明 博士 班級 : 休閒碩專三甲 姓名 : 張璟玟 學號 :na0b0015

2  1. 敘薪法規  2. 初任人員敘薪  3. 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教 師 敘 薪

3 敘 薪 依 據 法 規  ( 一 )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 ( 二 )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  ( 三 ) 「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  ( 四 )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補充要點」  ( 五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 六 )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 七 ) 「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 教育部訂頒 )  ( 八 ) 「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 ( 行政院訂頒 )  ( 九 )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4  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 改支: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均自 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 保留薪階:新職核定薪級低於舊職核定薪級時,保留其舊 薪級,新職其經事先核准調任者,其原支年功薪,得繼續 支給。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九條修正條文略以,教職員之起 薪改支及保留薪級,依下列規定

5  合格教師證、大學學歷專任教師 190 起敘。  合格教師證、碩士學歷專任教師 245 起敘。  合格教師證、博士學歷專任教師 330 起敘。 公立中小學初任教師敘薪

6  經公開甄選教評會審查通過進用, 3 個月以上長期 代理教師。  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依學歷敘薪。  未具有合格教師證書者,學術研究費打八折之給。  1. 大學畢業自 170 起敘  2. 大學畢修畢師資職前教育學分(含師資培育法公 布後人員)自 180 起敘。  3. 碩士自 245 起敘。  4. 博士自 330 起敘。 長期代理教師敘薪(三個月以上)

7  ㄧ、支給規定:  1. 整學期兼任、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 代課節數,每月以四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 計算發給。  2. 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 發給。  二、支給基準:  1. 高級中等學校:每節新臺幣 400 元。  2. 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 360 元。  3. 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 260 元。 短期代課教師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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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修正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 支給基準表(核定本) 類別教授副教授 助理教 授 講師 支給基準支給基準 日間授課日間授課 925795735670 夜間授課夜間授課 965825775715 備註 一、單位:新臺幣元。 二、夜間授課時間為下午 6 時以後。 三、本表自民國 103 年 8 月 1 日生效。

10  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提敘:博 士五五0元、碩士五二五元  應重新核敘,並非按薪級差額 加級。 取得較高學歷敘薪

11  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得改按新 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 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但本辦法中華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在專 科學校夜間部進修者,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 理改敘。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二條附表說明第 五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12  寫作論文時間,雖未利用日間進修課程,惟仍屬 進修期間,其服務年資之採計,仍依學歷與經歷 牴觸擇一採認之規定,扣除其在職進修期間(以 開始進修至取得學位為止,含寫作論文時間)所 涵蓋之各該學年度。至於「改敘生效日」如在進 修之最後一學年度內(六或七月),當學年度既 有服務事實,仍得依成績考核相關規定參加成績 考核及晉敘薪級。 進修期間認定

13  寒暑假期間出國進修取得學位,仍應依學歷 與經歷牴觸擇一採認之規定,扣除進修期間 之年資。  休學期間並無進修之事實,毋須計入進修期 間。(惟教師在職進修改敘採計之服務年資, 係以辦理成績考核之學年度為計算標準,尚 無法就不同學年度之畸零月數合併計算。 (教育部 880223 台( 88 )人一字第 88015296 號函)) 進修期間認定

14  1. 採計代理、代課年資(不受職務等級相當之限制, 提敘至本職最高年功薪 )  服務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之規定,其中「每滿一 年」宜以「月」為計算基準。  私立國中小學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比照辦理  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經折抵教育實習者,不得再作為 採計提敘薪級之用 採計年資規定

15  自行前往進修取得較高學歷,得依「公 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十之規 定,於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改敘薪級。  至教師如違反「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之規定,自行前往進修,服務學校或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本於權責另予議 處。(教師進修請參閱本縣訂頒之苗栗 縣立中小學教師進修研究實施要點) 未依規定自行進修學歷改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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