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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 (PCT) 实施细则 200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修改 The Smart Patenting S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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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利合作条约 (PCT) 实施细则 200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修改 The Smart Patenting Solution

2 专利合作条约 (PCT) 实施细则 200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的主要修改 ● 国际申请中遗漏的项目和部分 ● 优先权的恢复 ● 明显错误的更正 ● 形式要求 ● 改正的程序 ● PCT 最低文献:增加韩国的专利文献 ● 对国际检索单位的最低要求

3 有关文件 ● 2005 年 PCT 成员国大会通过的修改,见文件 PCT/A/34/6( 报告 ) ,查阅网 址: www.wipo.int/edocs/mdocs/govbody/en/pct_a_34/pct_a_34_6.doc ● 2006 年 PCT 成员国大会通过的修改,见文件 PCT/A/35/7 ,查阅网址: www.wipo.int/edocs/modocs/pct/en/pct_a_35/pct_a_35_7.doc ● 200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 PCT 实施细则全文,查阅网址: www.wipo.int/pct/en/texts/pdf/pct_regs_april_2007.pdf

4 国际申请中遗漏的项目和部分 ( 细则 20) ● 目的: 国际申请中无意漏掉的项目或部分,若已包含在优先权申请中,可以 加入进来而不影响国际申请日 - 项目 = 说明书之全部或权利要求书之全部 - 部分 = 说明书之部分,权利要求书之部分或附图页之部分或全部 ● 条件: - 优先权申请中包含此项目或部分 ( 细则 20.6(b)) - 请求书中包含关于 ( 有条件的 ) 援引加入的声明 ( 细则 4.18) - 及时确认援引加入 ( 细则 20.6 和 20.7) ● 主管单位:受理局

5 援引加入的确认 (1) ( 细则 20.6 和 20.7) ● 期限:自申请提交日或通知改正之日起两个月 ( 细则 20.7) ● 应提交的文件 ( 细则 20.6) : - 确认通知书 - 遗漏的纸页 - 原始提交的在先申请的副本,除非已提交优先权文件 - 在先申请的译文,如果和国际申请的语言不一致 - 关于遗漏纸页在优先权文件 ( 及译文 ) 中所处位置的说明

6 援引加入的确认 (2) ( 细则 20.6 和 20.7) ● 如果没有满足关于援引加入的全部条件 ( 例如,遗漏的项目或 部分并非全部包含在在先申请中 ) : - 国际申请将被给予较晚的申请日 ( 收到遗漏项目或部分之日 ) - 申请人可要求不予考虑该遗漏部分 ( 细则 20.5(e))

7 受理局通知根据条约 11(1) 进行改正 ( 细则 20.3) 如果遗漏整个说明书或所有权利请求,受理局通知申请人: ● 或根据条约 11(2) 提供改正,国际申请被给予一较晚申 请日, ● 或根据细则 20.6(a) 确认该 ( 遗漏 ) 项目根据细则 4.18 援引加 入,国际申请日不变。

8 援引加入在国家阶段中的效力 ( 细则 82 之三.1(b)) ● 指定局可在有限程度上对允许援引加入的决定进行复查 ● 一些受理局和指定局声明 ( 援引加入 ) 与国家法律不符 ( 保留 ) 见 WIPO 网址: www.wipo.int/pct/en/texts/reservations/res_incomp.pdf

9 援引加入 声明与国家法律不符 下列国家局已通知国际局,细则 20.3(a)(ii) 和 (b)(ii) , 20.5(a)(ii) 和 (d) 以及 20.6 与其国家 / 地区法律不符 : ● 作为受理局不符 (20.8(a)): BE, CU, CZ, DE, EP, ES, HU, ID, IT, JP, KR, MX, PH ● 作为指定局不符 (20.8(b)): CN, CU, CZ, DE, EP, ES, HU, ID, JP, KR, LT, MX, PH, TR

10 优先权的恢复 ( 细则 26 之二.3) 一般原则 (1) ● 目的: 即使国际申请在优先权年份之外提交,也允许就一在先申请 要求优先权 ● 条件: - 须向受理局提出请求 - 优先权期限至多延长:两个月 - 说明未遵循期限的原因 - 最好一起提交支持此种说明的声明或其他证据 - 如果适用,支付须缴的费用

11 优先权的恢复 ( 细则 26 之二.3) 一般原则 (2) ● 主管单位: - 国际阶段:受理局 - 国家阶段:指定局

12 优先权的恢复 ( 细则 26 之二.3 和细则 49 之三.2) 一般原则 (3) 恢复 ( 优先权 ) 的两条可用标准: 1 未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申请是在采取了适当的措施的 情况下发生的 2 未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申请是无意的 各局应适用其中至少一条标准,也可两条都适用;指定局还可根 据其国家法律适用更有利的标准

13 优先权的恢复 ( 细则 26 条之二.3) 一般原则 (4) ● 任何基于一在国际申请日之前 14 个月内所提交的在先申请的优先 权要求 - 将保留在申请当中,即使优先权未被受理局恢复 ( 细则 26 之 二.2(c)(iii)) - 将在国际阶段作为计算期限的基础 ● 此种优先权要求在国家阶段的有效性是不肯定的 ● 受理局可要求提交声明或其他证据并付费

14 优先权的恢复 在国家阶段中的效力 ( 细则 49 之三 ) ● 受理局准予的恢复在国家阶段中的效力: - 受理局根据 “ 适当的措施 ” 的标准批准的恢复对所有指定局 有效 - 受理局根据 “ 无意的 ” 标准批准的恢复对适用这一标准 ( 或更宽松标准 ) 的指定局有效 - 受理局批准的恢复对指定局不一定有约束力:指定局可能进行 有限的复查 - 受理局拒绝恢复对指定局没有约束力 ● 一些受理局和指定局声明 ( 恢复优先权 ) 与国家法律不符 ( 保留 ) 见 WIPO 网站: www.wipo.int/pct/en/texts/reservations/res_incomp.pdf

15 优先权的恢复 国家局作出的保留 下列国家局已通知国际局,细则 26 之二.3(a) 至 (i) ,细则 49 之三.1 (a) 至 (d) 和 / 或细则 49 之三.2(a) 至 (g) 与其国家 / 地区法律不符: ● 作为受理局不符 ( 细则 26 之二.3(j)): BE, BR, CO, CU, CZ, DE, DZ, EP, ES, FR, GR, HU, ID, IN, IT, JP, KR, NO, PH, PT ● 在受理局的决定对指定局的效力方面不符 ( 细则 49 之三.1(g)): BR, CA, CN, CO, CU, CZ, DE, DZ, EP, ES, HU, ID, IN, JP, KR, LT, MX, NO, PH, PT, SE, TR, US ● 作为指定局不符 ( 细则 49 之三.2(h)): BR, CA, CN, CO, CU, CZ, DE, DZ, EP, ES, HU, ID, IN, JP, KR, LT, MX, NO, PH, PT, SE, TR, US

16 与优先权要求有关的问题 ● 在受理局或国际局宣布优先权要求无效之前并且在细则 26 之二.1(a) 规定的期限届满 之后一个月内收到的对优先权的任何改正,将被认为及时收到 ( 细则 26 之二.2(b)) 注:此条不适用于逾期增加优先权要求 ● 优先权要求中的错误,不能按照细则 91 进行更正,如果这一更正引起优先权日发生 变化 ( 细则 91.1(g)(iv)) ● 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无效或仅由于适用细则 26 之二.2(c)( 缺失号码,与优先权文件不符 ,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两个月内 ) 而未被视为无效,有关的信息,以及 申请人提交的与此优先权要求有关的任何信息,将由国际局免费予以公布 ( 细则 26 之 二.2(d)) ● 如果申请人在期限届满之后希望改正或增加优先权要求,由申请人请求并在缴纳费 用的情况下,国际局将公布与此事项有关的信息 ( 细则 26 之二.2(e))

17 明显错误的更正 (1) ( 细则 91) 修改后细则的主要变化: - 原来的 “obvious error” 改为 “obvious mistake” ( 注:中文译文 “ 明显错误 ” 不变 ) - 现在仅须 “ 主管单位 ” 认为是明显错误即可,而不再是 “ 任 何人 ” - 新的期限:更正请求须在优先权日起 26 个月内提出

18 明显错误的更正 (2) ( 细则 91) ● 明确不能根据细则 91 进行更正的错误: - 遗漏纸页和部分内容 - 摘要中的错误 - 根据条约第 19 条修改中的错误 - 优先权要求中的错误 ● 指定局可对更正不予考虑,如果 “ 它认为自己若是主管单位便不会批 准此项更正 ” ,但必须给申请人一次机会提出意见 ( 细则 91.3(f))

19 明显错误的更正 (3) ( 公布,细则 48.2) 被批准的更正请求: - 如果收到更正请求是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后,国 际局将连同重新公布的首页公布反映更正的信息、任 何替换页和更正请求 ( 细则 48.2(i)) 被拒绝的更正请求: - 在申请人于被拒绝后两个月内提出要求和支付费用的情况 下,更正请求将连同拒绝的理由以及申请人的任何简短说 明予以公布 ( 细则 91.3(d)) ;如果收到该公布要求是在国际 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后,将连同重新公布的首页予以公布 ( 细则 48.2(k))

20 形式要求 ( 细则 11.9(d)) 字体大小: 国际申请中所有文字内容应采用其大写字母不小于 0.28cm 高的字体 ( 新增加 ) 请求书的文字内容可采用其大写字母不小于 0.21cm 高的字体 ( 未改 动 )

21 改正的程序 ( 细则 26.4) 请求书中的改正: - 可以在信函中说明 国际申请中除请求书以外任何项目的改正: - 须提交替换页和说明被替换页和替换页之间区别的信函

22 PCT 最低文献: 增加韩国的专利文献 ( 细则 34) ● 国际检索单位进行国际检索所用的最低文献中,将包括韩国的 专利文献 ● 正式语言不是韩文的国际检索单位,只有义务将可得到英文摘 要的专利文件纳入自己的文献 ● 韩国知识产权局正在使此种英文摘要可以得到 ● 尽管此修改到 2007 年 4 月 1 日才生效,各国际检索单位已表示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 对许多国际检索单位来说甚至更早 ) 便可以使用 韩国的专利文件

23 对国际检索单位 /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最低要求 ( 细则 36 和 63) 新增要求: - 必须根据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的通行规则建立质量管理 系统和内部核查措施;进一步细节,参见《 PCT 国际检索和初 步审查指南》,第 21 章,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通用质量 框架

24 生效; 过渡安排 ● 一般情况,所有修改都将适用于 2007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 的国际申请 ● 例外情况: 见文件 PCT/A34/6 之附录 III ,查阅网址: www.wipo.int/edocs/mdocs/govbody/en/pct_a_34/pct_a_34_6.doc 以及 文件 PCT/A/35/7 之附录 III ,查阅网址: www.wipo.int/edocs/mdocs/pct/en/pct_a_35/pct_a_35_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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