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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之位階 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 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 機關命令」。 憲法 > 法律 > 行政命令  法律名稱: 1.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規定,「法律得 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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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壹、法之位階 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 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 機關命令」。 憲法 > 法律 > 行政命令  法律名稱: 1.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規定,「法律得 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2 壹、法之位階(續一) 2. 法律制定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條規定: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  命令之名稱: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各機關發 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為規程、規則、 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各機 關可基於下述兩種基礎發布命令: 1. 法定職權 2. 基於法律授權

3 貳、社會立法的意義 1. 美國 Clarke 認為,社會立法是制定法律,以保護 及改進社會某些特殊需要的人群利益或社會的一 般福利。 2. 龍冠海認為,社會立法是社會政策要成為有效力 的東西,必須制定成法律,這樣的法律就是社會 立法。 3. 社會工作辭典則有「狹義」與「廣義」之分。 狹義乃著眼於解決社會問題,以保護處理經濟劣勢 的狀況,為一群弱者生活安全所制定的法律。 廣義則著眼於增進社會大眾福利,凡以改善大眾生 活、促進社會福利而制定的有關法律。

4 參、社會立法的範圍  消極保護 (狹義): 著重解決已出現的社會問題 ,保護居於不利 狀況的弱勢族群。如老人福利法、社會救 助法、家暴法 … 等等。  積極改善 (廣義) : 著眼於預防社會問題 , 以改善社會大眾生活環 境 。職訓法、兩性工作平等法、志願服務 法 … 等等。

5 肆、社會立法的過程  依憲法六十二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 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1. 提案 — 誰擁有提案權 ? 政府法案:行政機關所提出之法案。依憲法五十八 條規定,行政院得經院會之議決向立法院提出法 律案。 委員法案:國會議員以連署方式提出法案。依立院 議事規則第八條規定,立法委員三十人以上連署 得提出法律案。

6 肆、社會立法的過程(續一)  其他機關或個人之提案權 1. 考試院、監察院、司法院之提案權: 依大法官會議解釋案第三和一七五號規定,考試院、 監察院,以及司法院得就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 提出法律案。 2. 公民提案權: 依公投法第 2 條規定,公民得針對立法原則之創制 或重大政策之創制進行提案與投票。同時,依據 31 條規定,若投票結果通過時,行政院、直轄市 政府、縣 ( 市 )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 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 、直轄市議會、 縣 ( 市 ) 議會審議。

7 肆、社會立法的過程(續二)  審議及表決 法律案向立法院提出後,應完成三讀與表決完成立法程序。 1. 一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 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四十人以上連 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2. 二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九條) 交付委員會審查。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3. 三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 提付全院會議討論。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 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祗得為文字之修正。 4. 表決 全案付諸表決,通過後即完成立法程序。

8 肆、社會立法的過程(續三)  公布(憲法 72 條) 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府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 後十日內公布,始能正式生效。 1. 法律生效日: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14 條規定有二: a. 法規特 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法規明定自 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 b. 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 行者,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 效力。 2. 移請立法院覆議案: 依憲法五十七條規定,總統核可行政院提請退回之 覆議案。

9 伍、社會立法的制定原則  美國法律社會學家艾文( Evan )認為有效立法 的制定原則: 1. 社會立法來源必須具有權威性: 制定機構與立法者必須具有合法性,所提出法律案 才具有威信。 ※權威 VS. 權力 2. 社會立法表述必須適合社會文化: 法律是社會的產物,立法基本原理必須與既存社會 文化和法律原則相一致。 ※非正式規範的形式化:價值觀、信仰、習慣等

10 伍、社會立法的制定原則(續一) 3. 必須確立實際服從社會立法的規定: 社會立法的制定必須清楚法律要求的性質, 以及法律所要規範的團體、社區或社會。 (明確化、實際化) 4. 彈性規定社會法案的生效時間: 法律生效日期彈性規定(落日條款) 5. 執法機關必須受法律約束: 明定權責單位。

11 伍、社會立法的制定原則(續二) 6. 積極鼓勵和消極處罰並行 積極鼓勵如授權、減稅、特許等。處罰只能 改變人的外在行為,鼓勵則有助於誘導人 去改變意志。 7. 對於受害人必須規定有效保護措施 因為他人違法而受害,以法律規定保護他們 權益。

12 陸、社會問題、政策、立法,以及社會 行政之關係  社會行政 指一個政府凡執行社會政策與立法,以及從 事有關社會福利的各種措施,稱為社會行 政。  貫徹執行公眾政策的必然途徑 問題 政策 立法 行政

13 陸、社會問題、政策、立法,以及社會 行政之關係(續一)  社會問題與社會行政之關係 1. 社會問題影響社會政策 時空性、變異性,以及共生性。 2. 社會政策影響社會問題 減少或加重社會問題嚴重性、預防社會問題 產生。

14 陸、社會問題、政策、立法,以及社會 行政之關係(續二)  社會政策與立法之關係 1. 就目的而言: 均在謀求社會問題解決,以增進社會福利。 2. 就制定主體而言: 政策由行政部門所定,社會立法則主要包含 行政立法和立法部門直接提案。 3. 就制定程序而言: 通常是社會政策在前,社會立法在後。

15 陸、社會問題、政策、立法,以及社會 行政之關係(續三) 4. 就涵蓋內容而言: 幾近相同,差別在於社會立法是將社會政策 內容條文化。 5. 就約束力而言: 社會政策 — 行政部門中上級對下級的約束力, 僅行政上的責任,約束力較弱。 社會立法 — 立法部門對行政部門約束,且通 常定有罰責,較具約束力。

16 陸、社會問題、政策、立法,以及社會 行政之關係(續四)  社會立法與社會行政之關係 1. 社會行政機關是法案的提案者 2. 社會行政機關是相關法規的執行者 3. 社會立法執行需專業人員 4. 社會立法實施需要有經費支援 5. 社會行政機關須受法律約束

17 陸、社會問題、政策、立法,以及社會 行政之關係(續五)  總結 1. 社會政策是社會行政的指導方針,社會行 政是社會政策的執行與發展。 2. 社會立法是社會行政的法律基礎,也是社 會政策的具體表現。 3. 一般而言,社會問題發生後,社會政策制 定在先,繼之為社會立法,然後由行政部 門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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