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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政風室主任陳金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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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報告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政風室主任陳金宋
異質採購作業簡介 報告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政風室主任陳金宋

2 大綱 2 一、採購方式及決標原則 二、異質採購之適用及作業程序簡介 三、異質採購評選作業 四、異質購錯誤案例(僅供參考) 五、結語

3 一、採購方式及決標原則 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 最有利標 公開取得 公告金額以上 限制性招標 議價 準用最 比價 有利標 公開評選
異質最低標 公開招標 最低(高)標 選擇性招標 最有利標 公告金額以上 限制性招標 議價 準用最 有利標 比價 公開評選 逾公告金額1/10、未達公告金額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公開取得 3

4 規劃決標方式評估原則1 異質採購之最有利標與最低標決標原則:(95.05.23工程企字第09500191630號函) 1.差異情形較小者:
4 異質採購之最有利標與最低標決標原則:( 工程企字第 號函) 1.差異情形較小者: 1)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經審查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2)採購標的明確,在不降低品質的前提下,以最低標為決標原則。 3)機關如對於未考量優良廠商評分優劣逕以最低標決標有疑慮,本法施行細則第63條另有其他相關規定。(95.6.6說明會紀錄陸二(二)) 2.其差異情形較大者: 1)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2)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規定辦理者,其評選作業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亦準用該作業須知規定。(95.6.6說明會紀錄陸三(一))

5 規劃決標方式評估原則2 異質之判定原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 規劃決標方式評估之法規依據
工程會 函頒:「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及一覽表」 工程會 「異質工程採購認定原則」 技術 品質 功能 管理 商業條款 履約績效 價格 財務計畫 其他

6 規劃決標方式評估原則3 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應以最低標為決標原則 最低標決標原則
6 經異質之判定結果: 案屬同質採購 已訂有明確規格 訂定規格並無困難 不熟悉最有利標作業規定之機關 最低標決標原則 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採購標的明確(如工程採購之施工圖說及規範明確,按圖施工者;財物採購之功能、性能或效益明確者)→在不降低品質的前提下 應以最低標為決標原則 工程採購:依其工程性質,倘先行設計後再行招標並無困難者,應將設計與施工分別辦理。已完成細部設計之工程,其施工標應以最低標決標為原則 機關如對於未考量優良廠商評分優劣逕以最低標決標有疑慮,本法施行細則第63條另有其他相關規定。(95.6.6說明會紀錄陸二(二))

7 規劃決標方式評估原則4 異質採購最低標 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之限制性招標 異質採購 專業服務 技術服務 資訊服務 設計競賽 勘選建物
7 經評估結果: 案屬異質採購 且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 工程採購:考量技術,品質,進度,廠商經驗,節省公帑等事項,如為避免廠商低價搶標致影響工程品質,有採評分方式決定合格廠商必要者 異質採購 異質採購最低標 專業服務 技術服務 資訊服務 設計競賽 勘選建物 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之限制性招標 評選作業準用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8 規劃決標方式評估原則5 異質採購最有利標 異質採購 逐案檢討 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 經評估結果:
8 經評估結果: 案屬異質採購 差異情形較大 工程採購:基於工程施工方法或技術之特殊性、政策需求之考量,以最低標及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均無法滿足其需求者 異質採購 異質採購最有利標 逐案檢討 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

9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 政府採購 最低標 參考最有利標 勞務 財物 工程 最低標 傳統工程 統包工程 準用最有利標 最有利標 異質最低標 最低標
9 政府採購 no no 最低標 公開徵求報價單 同質 異質 公開徵求企劃書 參考最有利標 達公告金額 yes 勞務 財物 工程 no yes 現貨供應 no 統包招標前置作 業參考手冊評估 yes 功能、性能 或效益明確 yes 最低標 採購法 第22條 第1項 9~11款 傳統工程 統包工程 no no yes 設計內容簡單或有設計準則可循 避免低價搶標影響品質 施工方法技術特殊、具時效且為核心政策需求 不宜採 最低標 no 甄選廠商之程序 涉及審查廠商提 出之設計、圖說 、計畫之優劣 yes 差異情形 no yes 準用最有利標 最有利標 異質最低標 最低標 異質最低標 最有利標 (異質)最低標 最有利標

10 同質/異質 採購 評估採購標的異質性之法規依據:
10 評估採購標的異質性之法規依據: 政府採購 決標方式 認定原則 採購之標的物明確,如工程採購之施工圖說及規範明確,按圖施工者;財物採購之功能、性能或效益明確者,均屬同質採購。 施行細則第66條、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5 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工程會 號函 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實績經驗、財務狀況、如期履約紀錄或價格等,有差異者。

11 2.1.異質採購之適用情形 2.2.適用最有利標 2.3.準用最有利標 2.4.參考最有利標 2.5.異質採購最低標
二、異質採購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11 2.1.異質採購之適用情形 2.2.適用最有利標 2.3.準用最有利標 2.4.參考最有利標 2.5.異質採購最低標 2.6.各類異質採購作業分析比較表

12 異質採購作業簡介 12 適用 最有利標 異質 最低標 準用 最有利標 異質採購 參考 最有利標

13 2.1.1.異質採購之適用 異 質 採 購 1.適用 最有利標 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2.準用 最有利標 3.參考 最有利標 最低標作業須知
13 1.適用 最有利標 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第56條→公開招標→評選最有利標→決標 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2.準用 最有利標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1款→限制性招標→評選優勝廠商→議價 3.參考 最有利標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評審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4.異質採購最低標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第4點→公開招標→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採評分方式審查→及格廠商→開價格標→最低標決標 最低標作業須知

14 2.1.2.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作業須知 一.最低標決標:(採52-1、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14 一.最低標決標:(採52-1、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1.原則: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者,宜採異質最低標決標而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 2.程序:機關於招標文件訂定之審查標準,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應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經委員會採評分方式審查,總平均不低於審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之廠商,方得辦理價格標之開標。(4) 3.工作小組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5) 4.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評選結果應簽報首長核定。(6)

15 2.1.3.異質採購最有利標決標作業須知-1 二.最有利標決標:(採52-3、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15 二.最有利標決標:(採52-3、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1.應先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核定,且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2) 2.已訂有明確規格或訂定規格並無困難,或不熟悉最有利標作業規定之機關,均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3) 3.應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後,方得決定最有利標。(4) 4.工作小組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5) 5.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評選結果應簽報首長核定。(6)

16 2.1.4.異質採購招標作業-注意事項 16 1.評選結果之決議如違反採購法,機關不得接受。(如參與決議之委員人數不符法規、或有應辭職或解聘之情形、最有利標之決定未依規定…) 2.評選結果如有需評選委員會再予檢討者(例如決標價格不合理、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處理等) ,得敘明意見及理由,將評選結果退回評選委員會; ( 工程企 號函) 3.發現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 4.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5.應督促廠商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 6.採購稽核小組應加強稽核 7.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加強查核

17 2.2.適用最有利標 2.2.1.最有利標適用情形 一.採購金額:不限。一般用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
17 2.2.1.最有利標適用情形 一.採購金額:不限。一般用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雖無不可,但不符合效率原則。 二.採購類別:不限工程/財物/勞務採購。 三.適用招標方式:公開/選擇性招標。 2.2.2.適用最有利標作業程序 一.前置作業程序:(採56-3,細66,最有利標作業須知2,手冊貳一(一)) 1.採購標的性質之確認: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已訂有明確規格或訂定規格並無困難之採購,或不熟悉最有利標作業規定之機關,均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2.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理由。 3.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採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 4.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

18 適用最有利標 二.作業程序: 1.準備招標文件→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方式 2.成立工作小組及評選委員會
18 二.作業程序: 1.準備招標文件→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方式 2.成立工作小組及評選委員會 3.機關自行或召開評選委員會議訂定或審定評選須知(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評定方式) 4.招標公告→等標期→開標(公開招標:3家;選擇性:經常性之建立合格廠商名單:6家、個案:無限制)→資格標審查(評選前階段) 5.召開評選會議:辦理廠商評選 6.評選結果應簽報首長核定 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有利標者,仍應經簽報機 關首長核定後核定之 7.決標會議:評選出最有利標後即決標,無續行減價程序。如需減價,於評選階段協商洽減,再將減價結果納入評選。(監辦、紀錄)

19 2.3.準用最有利標 2.3.1.準用最有利標適用情形 一.採購金額:不限。一般用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
19 2.3.1.準用最有利標適用情形 一.採購金額:不限。一般用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雖無不可,但不符合效率原則。 二.適用招標方式: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0、11款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程序辦理之採購。 三.適用案件:(勞務) 1.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採22-1-9) 2.設計競賽(採 ) 3.房地產之勘選(採 ) 2.3.2.準用最有利標作業程序 *與“適用”不同處 一.前置作業:(細23-1) *1.無需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理由,但應個案敘明採購標的確符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1款規定之情形。 2.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採限制性招標(細23-1) *3.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20 2.3.準用最有利標 二.作業程序: 1.準備招標文件 2.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20 二.作業程序: 1.準備招標文件 2.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3.機關自行或召開評選委員會議訂定或審定評選須知(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評定方式) 4.公開評選公告→等標期→※開標:不受3家限制→資格標審查 5.召開評選會議:辦理廠商評選 6.評選結果應簽報首長核定 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勝者,仍應經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核定之 *7.開標前不訂底價,評選後參考廠商報價再訂定底價。 *8.決標會議:依優勝序位與評選優勝者或勘選適合需要者辦理議價。評選協商措施或議價階段皆可洽減價。(監辦、紀錄)

21 2.4.參考最有利標 2.3.1.參考最有利標適用情形 一.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 二.採購類別:不限工程/財物/勞務採購。
21 2.3.1.參考最有利標適用情形 一.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 二.採購類別:不限工程/財物/勞務採購。 二.適用招標方式:公開取得企劃書 2.3.2.參考最有利標作業程序 *與“適用”不同處 一.前置作業:(採49、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1.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適合採行取最有利標精神之理由(參考採購法第52條第2項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並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手冊貳三(一)) *2.屬公開取得,得先簽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將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二.作業程序: *與“適用”不同處 *1.準備招標文件: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之公告已包括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所需之一切資料者,得免另備招標文件(未達4)

22 2.4.參考最有利標 *2.得不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得於機關成立評審小組) *3.機關自行訂定評審須知
22 *2.得不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得於機關成立評審小組) *3.機關自行訂定評審須知 4.招標公告→等標期→開標:3家以上→資格標審查 *5.召開評審會議:辦理廠商評選 *6.評審結果簽報首長核定(參考) *7.決標會議:A.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B.依符合之序位依續議價;C.擇符合需要者比價(監辦、紀錄) 註1:原住民地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優先向原住民採購。 註2:底價之時機(細則54) 1)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2)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23 2.5.異質採購最低標 2.5.1.異質採購最低標適用情形 一.採購金額:不限。 二.採購類別:不限工程/財物/勞務採購。
23 2.5.1.異質採購最低標適用情形 一.採購金額:不限。 二.採購類別:不限工程/財物/勞務採購。 以最低標辦理異質之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 三.適用招標方式:公開/選擇性招標。 2.5.2.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程序 一.前置作業:(細66) *1. 應檢討採購標的之異質性,且爲避免廠商低價搶標致影響品質,有採評分方式決定合格廠商之必要。 *2.無應先簽報機關首長核定方得採行之規定(屬公開招標) *3.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24 3.5.異質採購最低標 二.作業程序: *與“適用”不同處
24 二.作業程序: *與“適用”不同處 1.得於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得經審查委員會審議),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得辦理招標 2.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3.招標公告→等標期→開標:3家以上→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採評分方式 4.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5.召開審查會議辦理評分,及格廠商方得開價格標 6.審查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7.決標會議:採最低標決標(應監辦、做紀錄) 註:訂定審查標準、成立本委員會、工作小組,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25 2.6.各類異質採購作業分析比較表1 比較項目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異質最低標 參考最有利標 適用採購 不限工程/財物/勞務
25 比較項目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異質最低標 參考最有利標 適用採購 不限工程/財物/勞務 勞務採購 適用條件 異質程度大、且 異質項目多, 確有不宜採最低標決標者 符合採購法第22條9,10,11,13,14款之異質勞務 異質程度小、 且異質項目少 確認採購標的屬適合採行取最有利標精神 採購金額 不限,公告金額以上為主為主 不限,公告金額以上為主 未達公告金額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 經公開評選之限制性招標 公開招標或選擇性 公開取得企劃書 逐案檢討情形 需逐案檢討其異質性;招標前應先確認屬異質性,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理由。 應逐案檢討採購標的確符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1款規定之適用性質。(細23-1) 應檢討採購標的之異質性,爲避免廠商低價搶標致影響品質,有採評分方式決定合格廠商之必要 應檢討確認採購標的屬適合採行取最有利標精神之理由。(手冊貳三(一))

26 各類異質採購作業分析比較表2 比較項目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異質最低標 參考最有利標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應報核准
26 比較項目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異質最低標 參考最有利標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應報核准 (最有利標作業須知2) (採購法22) (最低標作業須知3) (手冊貳三(一)) 上級機關核准 應報核准 (採購法56) 無需報核准 成立委員會 應成立評選委員會 (委員會組織準則4) 應成立審查委員會(準用委員會組織準則4) 自行成立評審小組(手冊貳三(六)) 成立工作小組 應成立工作小組 (委員會組織準則8) 應成立工作小組(準用委員會組織準則8) 得不成立工作小組 初審意見 應擬具初審意見 (委員會審議規則3) 應擬具初審意見(準用委員會審議規則3) 建議由業務單位先行初審

27 各類異質採購作業分析比較表3 比較項目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異質最低標 參考最有利標 第一次招標投標廠商合格家數 依招標方式而定:
27 比較項目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異質最低標 參考最有利標 第一次招標投標廠商合格家數 依招標方式而定: 公開招標:3家 選擇性招標: 1.個案:不限 2.經常性:6家 不限 第一次3家,但得於招標前簽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未達3家時得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比價或議價。 評選/評審/審查會議 應召開評選會議 應召開審查會議 應召開評審會議 評定方式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或序位法辦理評選。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或序位法辦理評選。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總評分法辦理評選。 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或序位法辦理評選。

28 各類異質採購作業分析比較表4 比較項目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異質最低標 參考最有利標 評選程序 依評選項目評分或序位評選最有利標廠商
28 比較項目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異質最低標 參考最有利標 評選程序 依評選項目評分或序位評選最有利標廠商 依評選項目評分或序位評選優勝廠商 依審查項目評分,評分達及格之廠商,始得進入價格標 依評審項目評分或序位擇符合需要之廠商 選商家數 評選最有利標廠商:1家 評選優勝廠商:得1家以上 評分達及格之廠商:得1家以上。 符合需要者: :得1家以上(符合招標文件) 評選結果/審查結果報核 應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工程會建議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訂底價時機 1.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訂 2.選擇性招標: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議價前,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採議價者,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工程企字 )

29 各類異質採購作業分析比較表5 比較項目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異質最低標 參考最有利標 訂底價 1.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29 29 比較項目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異質最低標 參考最有利標 訂底價 1.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2.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協商時洽減之並適用採購法第53條第2項(超底價決標)規定 1.需議價者,應訂底價。 2.採固定費用議約決標者,得以固定金額為服務費,該固定費用應審慎訂之。 1.除符合採購法第47條規定外,仍應訂定底價。 2.不訂底價者,應依細則第74、75條成立評審委員會(得以採購評選委員會代之)辦理 決標方式 1.應辦理決(廢)標程序(監辦、紀錄) 2.無須議價 依優勝序位與廠商議價(約)後決標 審查評分及格廠商後,辦理價格標開標,比減價,最低標決標 1.擇最符合需要者進行議價 2.依序議價 3.比價 →決標 (手冊貳三(七))

30 各類異質採購作業分析比較表6 比較項目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異質最低標 參考最有利標 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之處理 (細則58)
30 比較項目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異質最低標 參考最有利標 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之處理 (細則58) 1.重行招標 2.召開評選委員會議,重行評選。 (細58) 1.重行招標 2.依序洽次優勝廠商議價(約)後決標。 (91年6月20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1.重行招標 2.以原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自標價低者依序洽減至原決標價後決標; 無廠商減至該決標價者,得以底價(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決標。 (細58) 1.重行招標 2.議價:依序洽其他符合需要之廠商議價後決標 3.比價:原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自標價低者依序洽減至原決標價後決標; 無廠商減至該決標價者,得以底價(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決標。(細58)

31 三、異質採購評選作業 3.1. 異質採購作業流程 3.2. 最有利標評定方式 3.3. 採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 3.4. 工作小組
31 3.1. 異質採購作業流程 3.2. 最有利標評定方式 3.3. 採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 3.4. 工作小組 3.5.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3.6. 訂定評選項目 3.7. 底價與報價 3.8. 評選作業 3.9. 協商措施 3.10.決標程序 3.11.決標後階段 3.12.採購評選委員之酬勞 31

32 3.1.異質採購作業流程 異質採購作業程序 招標前置作業 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上傳 辦理領標 作業 報請監辦 收受 投標文件 疑義異議處理
32 異質採購作業程序 招標前置作業 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上傳 辦理領標 作業 報請監辦 收受 投標文件 疑義異議處理 開標 (資格標) 評選/評審/審查 監辦 決標公告/定期彙送 決標

33 異質採購作業-招標前置作業 擇定評定方式 擬訂評選項目 、評審標準 準用/參考/異質最低標 免 參考 免 33 A招標前置作業 適用 準用
採購之異質性分析 簽報機關首長 核定 no yes 另為適法處置 擇定評定方式 擬訂評選項目 、評審標準 yes 報上級機關同意 no yes 成立工作小組 yes no 有前例或條件簡單 準用/參考/異質最低標 免 參考 免 簽報機關核定 審定 準備招標文件 成立 評選委員會(適用;準用) 評審小組(參考) 審查委員會(最低標) 查核以上工程 公開閱覽 製作書面/ 電子招標文件 修正招標文件 採購作業簽報核定

34 異質採購最有利標-評選作業流程圖1 34 註1: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11點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應於評選後由機關收回保存。未收回者,由委員自行銷毀並負保密之責。」 若機關有將受評廠商之服務建議書(企劃書)送委員預覽之需要者,應告知委員應負保密之責,於評選當日攜至現場,並於評選後由機關收回保存為宜。

35 異質採購最有利標-評選作業流程圖2 35 註2: 設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一人,由評選委員互選或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人員以上人員任之。(若評選會議前已召開會議審定評選項目等招標文件者,應已選定召集人,無須再另推舉召集人;若從未開過相關會議,則依上述規定辦理,並應注意掌握時效。) 說明: 1.主辦單位:業務單位或採購單位 2.工作小組成員如含主辦單位成員,則主辦單位工作亦得由工作小組為之。

36 異質採購最有利標-評選作業流程圖3 註3: 本員會會議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2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1/3。 (審議規則9) 本委員會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人數不符合規定者,議案不得提付表決(審議規則11) 36

37 3.2.最有利標評定方式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總評分法
37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總評分法 二.評分單價法 三.序位法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屬自創法規所無之評定方式,不得採行。 異質採購最低標:採評分方式審查。 招標文件應載明最有利標或評選優勝廠商,係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或由該委員會提具建議名單交由機關首長決定。 如已訂定由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者,則機關首長不得變更該評選結果。(手冊肆五(六))

38 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為最有利標。
評定方法 方式 說明 總評分法 (辦法12) 價格納入評分 價格不納入評分 固定價格給付 評分單價法(13) 序位法 (15) 價格納入評比 價格不納入評比 38 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招標文件得訂定合格分數,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即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 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可訂明總滿分之合格分數(例如70分),未達合格分數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 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仍可規定廠商須詳列組成該價格之內容) 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為最有利標。 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以序位第一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序位第一者為最有利標 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序位第一,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雖評選結果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有利標,但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最低)標作業須知」第6點規定,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才確認最有利標廠商,機關方得辦理後續決標會議。

39 3.3.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 以二階段淘汰為原則:
39 以二階段淘汰為原則: 1.機關如有分階段篩選廠商家數之需要者,得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2項採行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亦即於招標文件明定第1階段及格分數,未達及格分數者,不予納入第2階段評選,惟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手冊參四) 2.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其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其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二階段為原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1) 3.機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2項採行分階段辦理評選者,其第2階段之評選項目,不與第1階段之評選項目相同。(工程會 號函送 會議紀錄) 39

40 3.3.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 40 例如公立學校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營養午餐採購,如有實地勘查投標廠商廚房設備之需要,得將實地勘查列為第2階段評選項目,第1階段評選達及格分數之廠商方辦理實地勘查,可避免因投標廠商眾多,致實地勘查作業曠日費時。(手冊參四) 3.公開招標及限制性招標,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招標文件。分段投標者,應載明於第一階段招標文件。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8) 4.關於第1階段評選採票選法(未經評分),票選前3名廠商始得進入第2階段評選乙節,屬自創法規所無之評定方式,不得採行,工程會94年3月11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工程會網站。(手冊參四) 40

41 3.4.工作小組 41 一.成立時機: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第1項規定,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協助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 (準則8) 二.成員: 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準則8) 1.工作小組成員至少3人且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 (準則8) 2.除機關專責採購單位人員擔任外,亦得由業務單位、需求單位或其他單位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者擔任。(95.6.6說明會) 3.建議:工作小組置組長1名,負責督導執行工作小組應辦事宜。 4.為避免角色衝突,工作小組成員不宜兼任評選/審查委員。( 最有利標實務執行問題研討會會議紀錄)

42 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 42 三.初審意見: 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評選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項,連同廠商資料送本委員會供評選參考:(審議規則3) 1.採購案名稱。 2.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3.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4.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建議標示各廠商投標文件頁次,以利委員查閱。 毋須評定優勝序位。 四.工作小組擬具之初審意見以記名秘密為之為原則。(審議規則7) 五.工作小組向採購評選委員會提出之初審意見,可考慮以代號代替廠商名稱,以求評選作業之公正客觀。(手冊肆五(十一)) 六.為提升初審意見之品質,建議於開標後應予工作小組充裕作業時間。(工程會 會議記錄陸三(四))

43 例一.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張三 科長 建築工程規畫、設計 李四 技士 土木施工及營建管理 王五 科員 生活美學及工藝創作 馬六
43 工作人員姓名 職 稱 專 長 張三 科長 建築工程規畫、設計 李四 技士 土木施工及營建管理 王五 科員 生活美學及工藝創作 馬六 技佐 水電、空調設計施工 陳七 書記 政府採購專業人員

44 例二.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44 評選項目 廠商1 廠商2 初審意見 1.最近五年內類似規劃、設計及監造等經驗。 附件P8、P9 附件P10、P11 2家均符合 2.建議書內容(創新性、完整性、可行性及監造計畫等)與預定進度。 1.規畫可行性評估P1~P3 2.設計構想及完整性P4~P32 3.創新性P33~P35 4.監造計畫P36~P45 5.服務費用及工程費分析P48~P50 6.預定進度90日曆天 1.規畫可行性評估P1~P5 2.設計構想及完整性P6~P28 3.創新性P29~P32 4.監造計畫P33~P45 5.服務費用及工程費分析P49~P50 6.預定進度120日曆天 3.生活美學 併入創新性中敘述P34~35 未提及 廠商2不符合 4.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類似計畫之經驗與能力(包括學、經歷、專長等) 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團隊,詳組織架構圖及各項目負責人員學經歷及擔任工作任務。P36~P37 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團隊,詳組織架構圖及各項目負責人員學經歷及擔任工作任務。P44~P45 44

45 例三、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45 評審項目 廠商1 廠商2 備註 1.5年內類似規劃、設計及監造等經驗持有證明者
共列舉類似規劃、設計25,監造20件,且均附有完工證明文件 共列舉類似規劃、設計及監造計10件,且均附有完工證明文件 2.建議書內容(創新性、完整性、可行性及監造計畫構相等)與預定進度。 1.平面配置:樓地板面積600坪,容積率200,建蔽率70%。 2.建築外觀採巴洛克式,具歐美風格。 3.監造計畫均詳列各部份監造計畫。 4.全案預定96年2月底前完工。 1.平面配置:樓地板面積550坪,容積率180,建蔽率75%。 2.建築外觀採閩南式,具有中國風格。 4.預定96年4月底前完工 3.生活美學。 1.採用綠建築觀念設計。 2.設置中水回收系統,讓雨水再利用。 3.週邊綠美化均採生態工法設計 1.設計欠缺綠建築觀念。 2.未設置中水回收系統。 3.週邊綠美化單調,未符合生態目標。 4.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類似 計畫之經驗與能力(包括學、經歷、專長等) 計畫主持人擁有博士學位,領有開業執照之建築師,具10年教學及實務經驗,主要工作人員10人,具技師資格3人,其中7人為大專以上土木、建築等科系畢業,均為該公司正式人員,服務年資約5~7年。 計畫主持人大學建築系畢業,領有開業執照之建築師,有8年設計監造經驗,主要工作人員8人,具相關技師資格2人,其中5人為大專以上土木、建築等科系畢業,服務年資約5~7年。 5.服務費用及工程費合理性。 1.技術服務費用為建造費用98% 2.估計工程費3600萬,每坪約6萬元。 1.技術服務費用為建造費95% 2.估計工程費3850萬,每坪約7萬元。

46 3.5.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3.5.1.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一.成立時機:(準則3)
46 3.5.1.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一.成立時機:(準則3) 1.應於招標前成立,並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2.於擬定招標文件時即成立評選委員會,以便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中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3.採購標的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免於招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但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二.評選委員會任務:(準則3) 1.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2.辦理廠商評選。 3.協助機關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47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47 三.人數: 1.設置委員5人至17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採95) 2.外聘專家、學者: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建議名單之限制。 (準則4-3) 3.非任職於採購機關者(含洽辦、代辦機關),屬外聘,應注意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1/3. 4.臺中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作業要點第17點第1款規定,機關內派委員不得逾2人。(學校辦理午餐及校外教學除外)

48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之遴選 四.召集人:(準則7) 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為委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48 四.召集人:(準則7) 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為委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指定委員擔任,或由委員互選產生之;召集人由機 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3.5.2.委員之遴選 一.遴選原則: 1.遴選採購評選委員,應慎重考量採購特性與委員專業之關聯性及合理比例。(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合理比例:與採購標的性質背景直接有關之專家學者人數大於該其他相關特殊專業技術之專家學者人數。 2.機關遴選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 (組織準則4之1) (1)接受請託或關說。 (2)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

49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之遴選 (3)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4)遴選不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者。 (5)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
49 (3)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4)遴選不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者。 (5)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 (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委員: (組織準則5) (1)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2)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3)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4)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 之處分者。 4.為因應委員有審議規則第14條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情 形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擔任委員,簽報時可同時加 聘後補委員備用。(參考審議規則9-2) 49

50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之遴選 二.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14)
50 二.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14) 1.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2.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3.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4.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採購評選委員會作成決定。

51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之遴選 三.通知: 1.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應於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一併附於通知書中。
51 三.通知: 1.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應於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一併附於通知書中。 2.非屬經同意公開者,機關發文聘派評選委員,對不同委員應採個別發文方式辦理。 四.保密與迴避: 1.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 (組織準則6) 2.但經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 者,不在此限。(組織準則6) 3.委員名單於評選出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經評選程序 而無法評選出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同。 4.委員對於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保密。(須知3-2) 5.委員不得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與 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須知3-3)

52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之遴選 52 6.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審議規則14之1)所稱「工作成員」範圍,包含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所述人力組織及參與或協助該採購案之相關人員均屬之。(手冊肆五(十六)、工程會96.8.7企 號) 7.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 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 密。評選後亦同。(審議規則13) 8.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除供公務 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並不得挪作 他用。評選後亦同。廠商之投標文件應於評選後由機 關收回保存。未收回者,由委員自行銷毀並負保密之 責。(須知11)

53 3.6.訂定評選項目 3.6.1.評選項目及子項(評選辦法5) 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 1.技術。 2.品質。
53 3.6.1.評選項目及子項(評選辦法5) 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 1.技術。 2.品質。 3.功能。 4.管理。 5.商業條款。 6.過去履約績效。 7.價格。 8.財務計畫。 9.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

54 訂定評選項目 3.6.2.評選項目及子項之擇定原則:(評選辦法6) 1.與採購目的有關。 2.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
54 3.6.2.評選項目及子項之擇定原則:(評選辦法6) 1.與採購目的有關。 2.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 3.與分辨廠商差異有關。 4.明確、合理及可行。 5.不重複擇定子項。 6.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子項及其評審標準,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 7.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能適當反應該項目或子項之重要性。 (評選辦法7) 8.未訂明固定價格給付者,應規定廠商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評選辦法9)

55 訂定評選項目 9.採固定價格者,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評選辦法9)
55 9.採固定價格者,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評選辦法9) 採固定價格給付者,宜於評選項目中增設「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之項目,以得標廠商避免發生超額利潤。但廠商所提供之「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內容,以與採購標的有關者為限。( 工程企字第 號函、手冊肆二(一)5) 10.評審項目擬定後召開評選委員會議審定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若有前例或簡單者,得逕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56 訂定評選項目 56 3.6.3.評選項目之配分及權重: 一.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應符合下列規定;其訂有計分基準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評選辦法8) 1.依差異情形區分級距計分者,每一計分級距所代表之差異應明確。 (例如依旅館之分級情形計分) 2.依廠商優劣情形計分者,優劣差異與計分高低應有合理之比例。(例如投標文件內容之優劣差異小者,計分之差異亦小) 3.計分應具客觀性,不得與採購目的無關,並不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 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序位評比方式,準用前項規定。(例如採購公務車,高於法定速限之車速差異即與採購目的無關)

57 訂定評選項目 57 4.並不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例如不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全部廠商之標價平均值認定各廠商標價之合理性)。(手冊肆二(二)2) 二.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者,其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序位評比方式,準用上述規定。 三.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分者,招標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評選辦法16) 1.各評選項目之配分。其子項有配分者,亦應載明。 2.總滿分及其合格分數,或各評選項目之合格分數。 3.總評分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個別子項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 四.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評選辦法17)

58 訂定評選項目 1.各評比項目之權重。其子項有權重者,亦應載明。 2.序位評比或各評選項目之評比結果合格或不合格情形.
58 1.各評比項目之權重。其子項有權重者,亦應載明。 2.序位評比或各評選項目之評比結果合格或不合格情形. 3.序位評比結果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個別子項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 五.價格: 1.價格納入評比者,其所占全部評選項目之權重,不得低於20%,且不得逾50%。(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6) 2.價格不納入評分(比),應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評比)及價格。(評選辦法12、15) 3.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價格給付,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所占比率或權重不得低於20%)。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者,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所占比率或權重得低於20%)。(手冊肆二(一)4)

59 訂定評選項目 六.廠商簡報:(評選辦法10) 1.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
59 六.廠商簡報:(評選辦法10) 1.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 2.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若列入評選項目,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20%。 七.服務建議書之製作: 1.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文件之裝釘、章節次序、頁數、紙張大小、份數、須分開裝釘之資料。惟應注意避免過於僵硬,以免發生例如超出1頁即為不合格標之情形。(手冊肆九(二)) 2.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頁數不符者,視同資格不符。

60 訂定評選項目 3.6.4.評選項目之配分及權重: (手冊肆二(一)2)
60 3.6.4.評選項目之配分及權重: (手冊肆二(一)2) 一.公開招標及限制性招標,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二.分段投標者,應載明於第1階段招標文件。 三.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其他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招標文件。 四.如因零分而視為不合格且不作為決標對象,應於招標文件載明。(手冊肆五(七))

61 3.7.底價與報價 一.採最有利標決標者: 1.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規定,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61 一.採最有利標決標者: 1.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規定,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2.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並適用採購法第53條第2項(超底價決標)規定。 3.廠商須報價者,應審查廠商單價及總價,並考量該價格相對於該廠商所提供之品質等非價格項目,是否合理、完整,以作為評分或決定最有利標之依據。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且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須詳列組成該價格之內容者,亦同。

62 3.7.底價與報價 二.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 1.廠商之報價應納入評選考量,後續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訂定底價或不訂底價。
62 二.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 1.廠商之報價應納入評選考量,後續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訂定底價或不訂底價。 2.採訂定底價者,應依細則第54條第3項於評選優勝廠商後議價前參考廠商報價訂定底價,不可於開標前即訂定底價; 如訂定底價,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商,應訂定不同之底價;且廠商標價合理者,可考慮照價訂底價,照價決標。(手冊肆三(四)) 3.採不訂底價者,應依細則第74條成立評審價格之評審委員會(得以採購評選委員會代之)審定廠商報價。評審委員會之成立時機,則準用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手冊肆三(三))

63 3.8.評選作業-1.評選前階段 3.8.1.評選前階段:開標與審標 (手冊肆四) 一.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時間及地點開標審查。
63 3.8.1.評選前階段:開標與審標 (手冊肆四) 一.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時間及地點開標審查。 二.招標文件訂有廠商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者,由機關人員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不得參與後續階段之評選。資格以外之其他必須符合之招標文件規定,亦同。 三.屬於特定資格性質者,建議納入評選項目中,不另列為資格條件。 四.投標廠商家數規定: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須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採選擇性招標者,除為經常性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須有6家以上廠商始可辦理資格審查外,無家數之限制;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無家數限制(1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

64 3.8.評選作業-1.評選前階段 64 五.廠商所報列之工程經費不得逾招標文件之規定。如有違反,雖標價列為評選項目之一,惟機關仍應依本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該廠商列為無效標,不得進入評選程序進行評比。(工程會 最有利標實務執行問題研討會)應預先於招標文件載明。 機關得就已公開之預算金額,一併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函) 六.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於評選廠商前建議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相關廠商紀錄(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是否為優良廠商、有無發生重大職災及最近5年施工查核結果),並供評選委員評選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最有利標參考,以利機關評選較優良廠商,提昇工程品質。 (手冊肆五(四))

65 評選作業-2.評選會議 3.8.2.評選會議: 資格及規範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納入評選。
65 3.8.2.評選會議: 資格及規範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納入評選。 工作小組依審議規則第3條規定擬具初審意見,再由該委員會開會,就招標文件規定之評選項目及配分或權重,確定評選結果,並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依招標文件規定評定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評選過程之作業,不適用監辦規定。 一.委員會會議: 1.應有委員總額1/2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2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1/3。(審議規則9-1) 2.出席委員人數不符合規定者,議案不得提付表決。(審議規則10)建議評選會議開始前,先行清點委員人數。 另委員有因故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法定人數者,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

66 評選作業-2.評選會議 3.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組織準則7)
66 3.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組織準則7) 4.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出席委員應全程參與,避免遲到早退,且應參與評分(比)。(審議規則6-1、須知8) 5.為免採購評選委員疏於留意「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之內容(例如:不應於簡報詢答過程中要求廠商提供機關優惠回饋或更改投標文件內容),致衍生評選爭議,造成評選不公之情形,建議機關於評選前對採購評選委員重申「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之內容。 (手冊肆五(十八)) 6.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審議規則7)

67 評選作業-2.評選會議 7.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審議規則3-1)
67 7.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審議規則3-1) 8.委員會於作成決議前得指定委員就工作小組所擬具之初審意見內容預先審查,其審查意見應送本委員會參考。(審議規則5) 9.委員認有調查或實地勘驗之必要時,得經本委員會決議後實施調查或勘驗。 (審議規則5) 10.委員辦理評選,應依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或補充。(須知9) 11.出席之評選委員不得遲到、早退,未全程參與,或由他人代理。(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八(四)) 12.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本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不包括應全程出席之承辦人員。 (審議規則9) 13.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審議規則11)

68 評選作業-2.評選會議 1)採購案名稱。 2)會議次別。 3)會議時間。 4)會議地點。 5)主席姓名。 6)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68 1)採購案名稱。 2)會議次別。 3)會議時間。 4)會議地點。 5)主席姓名。 6)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7)列席人員姓名。 8)記錄人員姓名。 9)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10)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11)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12)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最後一次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 (審議規則11)

69 評選作業-2.評選會議 69 13.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委員會不得拒絕。(審議規則12) 14.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辦理評選,其於通知廠商說明、減價、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時,應個別洽廠商為之,並予保密。(審議規則8) 四.廠商簡報:(最有利標10) 1.評選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者,廠商簡報及委員詢問事項,應與評選項目有關; 2.簡報及現場詢答,非屬採行協商措施性質,不應要求廠商更改投標文件內容,或提供機關優惠回饋。 3.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考量。 (最有利標10、須知9) 4.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答詢,不影響投標文件之有效性。(可採簡報項目以0分計,但不得以無效標論處)

70 評選作業-3.評選結果 3.8.3.評選結果: 一.辦理複評應注意:
70 3.8.3.評選結果: 一.辦理複評應注意: 評選委員會辦理第二次綜合評選時,其未參與第一次綜合評選之委員,不得參與。第三次綜合評選亦同。 (評選辦法21) 二.差異之處理: 1.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評選委員會議決或依採購評選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委員會決議之。(審議規則6、須知10) 2.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評選(審查)委員之評選(審查)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低)標作業須知7)

71 評選作業-3.評選結果 3.為提醒機關注意評選委員會評選結果是否有明顯差異,茲列舉可能態樣如下:(手冊肆五(十三))
71 3.為提醒機關注意評選委員會評選結果是否有明顯差異,茲列舉可能態樣如下:(手冊肆五(十三)) 1)個別評選委員對廠商之評選結果,明顯異於其他委員。例如某廠商之評選結果,多數委員評定其序位為前1、2名,卻有個別委員評定其為最後1名;某廠商之評選結果,多數委員評定其分數為80分以上,卻有個別委員評定其分數低於70分。 2)個別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個別評選項目之評選結果,明顯異於其他委員。例如某廠商於某評選項目(配分30分)之評選結果,多數委員評定其分數為24分以上,卻有個別委員評定其分數為10分。 3)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例如工作小組所擬具初審意見,顯示某廠商於某評選項目表現明顯較其他廠商差,評選委員卻評為高分。

72 評選作業-3.評選結果 4.委員會依前項規定,得作成下列議決或決議:(審議規則第6條第3項) 1)維持原評選結果。
72 4.委員會依前項規定,得作成下列議決或決議:(審議規則第6條第3項) 1)維持原評選結果。 2)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決議人數 3)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 4)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5.評選結果如有明顯差異,評選委員會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3項規定,應就明顯差異情形討論後,作成議決或決議,並載明於會議紀錄,例如:(手冊肆五(十五)) 1)經討論結果無明顯差異情形者,例如某個別委員於各廠商之給分雖均較低,但無偏頗情形,對廠商名次亦無影響,得依該條項第1款規定,維持原評選結果。

73 評選作業-3.評選結果 73 2)經討論有明顯差異情形者,得由有該情形之委員就相關評選項目辦理複評。如該委員拒不辦理複評或拒不出席會議,得視個案實際狀況依該條項第2款至第4款辦理。 三.評分(比)結果: (審議規則6之1) 1.評分(比)表:委員辦理評選,應於機關備具之評分(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 2.評選總表:評選後機關應彙整製作總表,由參與評選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 其内容有修正者,應經修正人員簽名或蓋章。 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其所標示之各出席委員姓名,得以代號代之。

74 評選作業-3.評選結果 3.評選總表應載明事項:(審議規則6之1) 1)採購案。 2)各受評廠商名稱及標價。
74 3.評選總表應載明事項:(審議規則6之1) 1)採購案。 2)各受評廠商名稱及標價。 3)本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職業、評選優勝廠商或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 4)各出席委員對於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其所標示之各出席委員姓名,得以代號代之。 5)全部出席委員對各受評廠商之總評選結果。 4.確認廠商平均得分是否有達招標文件規定之合格分數。(應於招標文件明訂) 5.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6)

75 評選作業-3.評選結果 四.評選會議紀錄之保存:(審議規則11)
75 四.評選會議紀錄之保存:(審議規則11) 評選最有利標過程中,各次會議均應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3條及審議規則第11條規定應記載之事項作成紀錄,必要時得全程錄音、錄影存證,列入紀錄,一併存檔備查: 1)評選委員會之組成、協助評選之人員及其工作事項 2)評選方式。 3)投標廠商名稱。 4)評選過程紀要。 5)各投標廠商評選結果。 6)有評定最有利標者,其理由。 7)個別委員要求納入紀錄之意見。 有協商紀錄者,應附於評選紀錄中。

76 「○○」案採購評選委員會第2次會議(評選會議)紀錄
壹、會議時間:○○年○月○日(星期○)下午○時 貳、會議地點:本機關第○會議室 參、主持人:○召集人○○ 記錄:○○○ 肆、評選委員會組成:外聘委員○人、內派委員○人,共計○人組成。 伍、出席委員:○召集人○○、○委員○○、○委員○○、○委員○○、○委員○○ 陸、請假委員:○委員○○ 柒、列席人員(工作小組成員):○○○、○○○、○○○(協助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 捌、評選方式:採□總評分法□序位法(擇一)評選優勝廠商。 玖、投標廠商家數及名稱:投標廠商3家且其資格及評選項目以外資料經審查合格,廠商名稱為○○公司、○○公司及○○公司。 拾、召集人致詞:(略) 拾壹、報告事項: 一、主辦單位就本案需求內容及廠商評選事宜報告(略)。 二、工作小組初審意見報告(略)。 拾貳、廠商詢答事項: 76

77 77 拾叁、評選結果: 一、經本委員會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 逐項討論後,綜合評選結果詳評選總表(如附件)。 二、經各委員依據本採購案評分表評定參與評選廠商分數(序 位),並將各委員評分結果填列於評選總表,○○公司總評分 為○○/序位合計值為○,○○公司總評分為○○/序位合計 值為○,○○公司總評分為○○/序位合計值為○。(採總評 分法時不必載明序位及序位合計值) 三、經召集人詢問各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均認為不同委員之評選 結果無明顯差異情形,且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未與 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 四、決議: □採總評分法者:3家參與評選廠商之平均總評分均達70分以上, 且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經出席委員過半數決議:分數 最高之○○公司為第1優勝廠商,分數次高之○○公司之平均總 評分與第1優勝廠商相近,為第2優勝廠商,分數第三之○○公 司與上開二公司相差較大,不列為優勝廠商。

78 78 □採序位法者:3家參與評選廠商之平均總評分均達70分以上,且 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經出席委員過半數決議:序位第 一之○○公司為第1優勝廠商,序位第二之○○公司之平均總評 分與第1優勝廠商相近,為第2優勝廠商,序位第三之○○公司 上開二公司相差較大,不列為優勝廠商。 拾肆、委員是否有不同意見:無。 拾伍、散會(下午○時○分)。

79 3.9.協商措施(採56、57、手冊肆六) 一.採行協商措施之原則:
79 一.採行協商措施之原則: 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綜合評選不得逾3次,並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 2.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辦理評選,其於通知廠商協商時,應個別洽廠商為之,並予保密。(規則8) 3.不合格之廠商,不得作為協商對象。 4.應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分別協商,且協商時應予平等對待,必要時並錄影或錄音存證。 5.原招標文件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 6.原招標文件未標示得更改之項目者,不得採行協商措施,應予廢標。 7.為利評選作業,可於招標文件規定那些評選項目之內容得於評選時協商更改。

80 協商措施 6.得更改之項目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所有得參與協商之廠商。
80 6.得更改之項目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所有得參與協商之廠商。 7.協商結束後,應予前款廠商依據協商結果,於一定期間內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

81 協商措施 二.採行協商措施應注意事項:(細78) 1.列出協商廠商之待協商項目,並指明其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 2.擬具協商程序。
81 二.採行協商措施應注意事項:(細78) 1.列出協商廠商之待協商項目,並指明其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 2.擬具協商程序。 3.參與協商人數之限制。 4.慎選協商場所。 5.執行保密措施。 6.與廠商個別進行協商。 7.不得將協商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優缺點及評分,透露於其他廠商。 8.協商應作成紀錄。 9.採行協商措施之開標、投標、審標程序所應保密之內容,決標後應即解密。但有繼續保密之必要者,例如個別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不在此限。(手冊肆八(二))

82 協商措施 三.採行協商措施評選時應注意事項:(評選辦法21)
82 三.採行協商措施評選時應注意事項:(評選辦法21) 1.應就所有合於規定之廠商分別協商,並予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價格須依協商項目調整者,亦同 。 2.前項重行遞送之文件,應再作綜合評選。但重行遞送之文件,有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項目者,該項目應不予評選,並以重行遞送前之內容為準。 3.評選委員會辦理第二次綜合評選時,其未參與第一次綜合評選之委員,不得參與。第三次綜合評選亦同。 4.評選委員會辦理第二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與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合併計算,以評定最有利標。第三次綜合評選亦同。 (評選辦法21)

83 協商措施 83 5.採行協商措施時,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重行遞送之投標文件,其有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項目者,該項目應不予評選,並以重行遞送前之內容為準。(細77) 6.價格可依協商項目調整,並得為協商項目之一。招標文件列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除已標示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者外,價格必須為協商項目之一。如價格不合理,應於協商時通知減價。廠商重行遞送後,再進行綜合評選,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協商時應個別洽廠商為之,避免洩漏該廠商資料。(手冊肆六(二)) 7.辦理協商人員:建議由機關指派之人員或工作小組辦理協商作業。(工程會 「最有利標實務執行問題研討會) 8.協商程序得採(1)書面或(2)書面加會議方式為之。(手冊肆六(七))

84 3.10.決標程序 一.評定最有利標: 1.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應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後,方得決定最有利標。
84 一.評定最有利標: 1.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應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後,方得決定最有利標。 2.為確定無浪費公帑情形,機關應妥善利用本法第56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最有利標作業須知4) 3.當場不宣布評選結果,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其核定不含變更評選委員會評選結果。 4.機關對於採購評選委員會違反採購法之決議,不得接受;評選結果如有需評選委員會再予檢討者(例如決標價格不合理、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處理等),得敘明意見及理由,將評選結果退回評選委員會;發現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手冊肆七(六))

85 決標程序 85 二.決標程序: 1.適用最有利標: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者,應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不得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再洽該廠商議價。如有洽減價之必要,應於招標文件中納入協商措施,俾於評選階段就價格進行協商。 (手冊肆七(二)) 2.準用最有利標: (手冊肆七(三)) 1)『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乃限制性招標之前置程序,故應於評選優勝廠商後,與優勝廠商議價,或按優勝序位依序與二家以上之優勝廠商議價後決標。 2)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規定評選出優勝廠商,即代表該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已被接受,不應再強制要求廠商修正。該廠商拒絕修正時,機關如不接受該廠商之標,並無適法依據。機關如欲洽廠商修正,應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前,利用採購法第56條、第57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86 決標程序 86 3)採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者,其議價程序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但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 4)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先議定價格以外之條件(所議定之內容,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且不應強制廠商修正投標文件內容),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或建議金額,議定價格後決標。(手冊肆七(四)) 3.參考最有利標: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採最有利標精神擇定最符合需要者後,仍應辦理議價或比價後決標。 (手冊肆七(五)) 4.辦理決(廢)標時應請監辦單位派員監辦,並製作決(開)標紀錄,確認後宣布開標結果。

87 決標程序 87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企字第 號 函示:有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辦理評選優勝廠商,其與優勝廠商議價前之訂定底價事宜: 一、機關如刻意訂定偏低之底價,以阻止非屬意之廠商得標, 對於屬意之廠商卻又訂定較高之底價,以利其得標,涉及 違反政府採購法下列規定,請勿採行 。 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限制性招標之 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其目 的係要避免機關訂出不合理之底價。 三、採購人員如有操弄底價,為不當之決標行為者,機關應依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處理;其觸犯刑事 法令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88 3.11.決標後階段 88 一.決標後之資訊公開: 1.決標公告應登載事項: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並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公開下列資訊:(評選辦法20第1項、須知12) 1)評選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及職業。 2)評選委員會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 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決標結果之公告,應登載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總序位。( 公報13-12) 2.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評選辦法20第2項、須知12) 3.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評選辦法20第3項、須知12)

89 決標後階段 4.廠商之通知: 1)評選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或未獲選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審議規則7)
89 4.廠商之通知: 1)評選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或未獲選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審議規則7) 2)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通知其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評選辦法20第4項) 3)廢標:如因評選委員會無法評選出最有利標致「廢標」者,適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惟不適用同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除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外;手冊肆八(一)) 4)決標後: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有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辦理評選者,建議儘量將採購評選委員評選後所彙整製作之總表併於決標結果之通知事項,主動通知各投標廠商,以落實政府採購法資訊公開透明之精神。(手冊肆八(四))

90 決標後階段 90 二.其他辦理時應注意事項: 1.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6條辦理涉及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者,可於招標文件規定未獲選而達一定分數或序位之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其他性質之採購如有必要,於招標文件訂明亦可,惟建議事先知會主會計單位。可規定廠商須提出同意書,同意機關取得其投標文件內容之使用權,再支付該獎勵金。未獲選而達一定分數或序位之廠商,得於招標文件規定發給一定金額獎勵金。(手冊肆九(二)) 2.最有利標決標或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決標者,可搭配採52-1-4採複數決標予二家以上之廠商。

91 3.12.採購評選委員之酬勞 一.外聘專家、學者兼任採購評選委員為無給職,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二.兼職酬勞得包括:
91 一.外聘專家、學者兼任採購評選委員為無給職,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二.兼職酬勞得包括: 出席費、交通費(30KM以上) 、審查費。 三.出席費: 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2,000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 詢性質酌予支給。(行政院主計處 院授主忠字第 號函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四.交通費: 已支領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 號函修正)

92 採購評選委員之酬勞 92 1.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2.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乘坐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覈實列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93 採購評選委員之酬勞 五.審查費: 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貳、十一(九)規定:〈每千字〉 1.按字計酬者:中文170元
93 五.審查費: 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貳、十一(九)規定:〈每千字〉 1.按字計酬者:中文170元 外文210元 2.按件計酬者:中文每件690元 外文每件1040元

94 4.1.異質採購錯誤案例(僅供參考) 4.1.1.招標作業準備階段-招標文件之訂定 案例4.1
94 4.1.1.招標作業準備階段-招標文件之訂定 案例4.1 ○機關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設備採購及建置統包案,因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雖載明廠商名稱及地址,惟未填寫負責人姓名、案號,且頁數超過招標文件規定,依招標文件規定為無效標,審標結果機關未判定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後經未得標廠商提出申訴,經審議判斷結果廠商申訴有理,機關應予撤銷決標,機關嗣與該廠商終止契約。

95 解析4.1 95 1.審查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為工作小組應辦理事項之ㄧ,機關應加強工作小組功能切實擬具初審意見提送評選委員會參考或議決,以避免類似本態樣疑義。 2.「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肆九(二):「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文件之裝釘、章節次序、頁數、紙張大小、份數、須分開裝釘之資料。惟應注意避免過於僵硬,以免發生如超出一頁即為不合格標之情形。」

96 招標作業準備階段-自創評定方式 案例4.2 自創評定方式。如:
96 案例4.2 自創評定方式。如: 1.招標文件規定第一階段評選採由同仁票選之方式,票選前三名廠商始得進入第二階段評選。評選總分相同時,自訂委員評分高者較多為最有利標或最優勝廠商。 2.○機關辦理○委託經營管理維護案,以「異質採購最低標」方式辦理,訂定評選方式為總平均分數在80分以上者且得分為前三名者始為合格,方具參加價格標開標資格,以月權利金標價最高者決標。

97 解析4.2 97 1.案例1:「非法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評定方式,屬「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五、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自創法規所無之評定方式」,不得採行。(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2.案例2:「以月權利金標價最高者決標」,既以「權利金標價最高」方式決標,即不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之規定;且「總平均分數在80分以上者且得分為前三名者始為合格」亦未符須知第4點「委員會採評分方式審查,總平均不低於審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之廠商,方得辦理其價格標之開標」之規定。

98 招標作業準備階段-「工作小組」常見錯誤態樣
98 案例4.3 1.評選委員會成立時未一併成立工作小組。 2.工作小組成員人數未達三人。 3.工作小組成員中,無任一成員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4.工作小組成員未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 5.雖成立工作小組但未擬具初審意見 6.工作小組所擬初審意見內容不符規定。

99 3.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或最低標)作業須知第5點:
解析4.3 99 99 1.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8條: 機關應於本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三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協助本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且至少應有一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2.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條: 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項,連同廠商資料送本委員會供評選參考(1)採購案名稱。 (2)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3)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4)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3.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或最低標)作業須知第5點: 機關為辦理最有利標而成立之工作小組,其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

100 招標作業準備階段-評選委員會組成 案例4.4 1.評選委員會組成、外聘委員比率或出席人數不符規定。 2.遴聘外聘專家學者程序不符規定。
100 案例4.4 1.評選委員會組成、外聘委員比率或出席人數不符規定。 2.遴聘外聘專家學者程序不符規定。

101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5人至17人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1/3,…。 2.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9條:
解析4.4 101 1.採購法第94條: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5人至17人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1/3,…。 2.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9條: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1/2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2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1/3。 3.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第一項外聘專家、學者,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建議名單之限制。

102 解析4.4 102 4.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倘非受直屬上級機關委託而係機關自辦之採購者,則直屬上級機關薦派之評選委員屬聘兼之委員(外聘委員)。另相關機關薦派之評選委員,非屬機關人員,亦為聘兼之委員(外聘委員)。(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103 評選/審查 階段-要求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
103 案例4.5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勞務採購, 為確保決標廠商投標時檢具之企劃書符合機關需求,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依照評選委員意見修改企劃書內容,修正結果經評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才能成為最優勝廠商,或取得與機關議價之資格。

104 Q:得否於評選優勝廠商後,洽優勝廠商依評選委員建議事項修正其投標文件內容,並經機關審核通過後再辦理議價?
解析4.5 104 104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規定,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應與評選項目有關,並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故本案例若無協商措施,機關不應要求投標廠商修改投標文件內容。 2.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Q:得否於評選優勝廠商後,洽優勝廠商依評選委員建議事項修正其投標文件內容,並經機關審核通過後再辦理議價? A: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規定評選出優勝廠商,即代表該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已被接受,不應再強制要求廠商修正。 該廠商拒絕修正時,機關如不接受該廠商之標,並無適法依據。 機關如欲洽廠商修正,應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前,利用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57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105 3)且上開審核修改,須符合「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之前提下方得為之。
解析4.5 105 3.建議: 1)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優勝廠商時,得採行協商措施。機關宜於招標文件中明訂協商項目內容,使廠商有與機關協商修改企劃書之依據;或 2)於招標文件中明訂得標廠商提送細部計畫書期程及機關之審核修改機制,透過履約管理方式使得標廠商履約結果符合要求,惟應留意前揭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例, 3)且上開審核修改,須符合「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之前提下方得為之。

106 機關如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辦理委託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等勞務採購,
解析4.5 106 4.例外: 機關如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辦理委託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等勞務採購, 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6條「機關擇定自然人或研究機構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三、審查結果不符合需要者,得不予接受或限期改正。四、計畫書經審查通過後,再辦理議價…」之規定, 機關就研究目的擇定研究主題及範圍,通知自然人或研究機構提出之計畫書,於議價決標前尚非不能修改。

107 評選/審查 階段-評選委員會任務 案例4.6 要求採購評選委員會執行事項與採購法法定採購評選委員會之任務不符:
107 案例4.6 要求採購評選委員會執行事項與採購法法定採購評選委員會之任務不符: ○機關成立評選委員會後,即召開評選委員會議,委請評選委員審核採購標的之規格規範、廠商資格等。

108 2.「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委員會任務如下:
解析4.6 108 1.採購評選委員會之任務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已有明定,除有關評選事宜等事項,不應要求評選委員會進行審核決議。採購標的之規格規範、廠商資格等應由採購機關擬訂。 2.「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委員會任務如下: (1)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 (2)辦理廠商評選。 (3)協助機關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109 評選/審查 階段-評選會議 109 案例4.7 ○機關訂於某日召開評選委員會會議,因某些外聘專家、學者無法出席,造成外聘專家、學者出席比率未達出席委員人數之1/3, ○機關即要求機關之內聘委員改為「列席」不參予決議, 試圖以此方式降低出席委員人數,使外聘專家、學者出席比率達出席委員人數之1/3,達順利召開評選委員會會議目的。

110 協助評選人員之迴避,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
解析4.7 110 有關人員列席評選委員會會議,係指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第2項規定:「本委員會開會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應全程出席,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列席,協助評選。」之情形。 協助評選人員之迴避,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 機關遴選之評選委員參與評選委員會會議即應計入出席委員人數,非機關得逕指定「列席」而不計入; 建議委員會開始前,先清點人數。

111 評選/審查 階段-評選會議 111 案例4.8 ○機關訂於某日召開評選委員會會議,事前得知當日因某些外聘專家、學者無法出席,將造成外聘專家、學者出席人數未達2人且出席比率未達出席委員人數之1/3, ○機關即重新遴選當日可出席的外聘專家、學者以補足出席人數與比率,使評選委員會會議能順利召開。

112 2.前揭所稱「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規定者」係指評選委員總人數少於5人,或專家、學者人數加總少於2人或委員總數之1/3等情形。
解析4.8 112 1.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規定:若評選委員有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情形(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規定者,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2.前揭所稱「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規定者」係指評選委員總人數少於5人,或專家、學者人數加總少於2人或委員總數之1/3等情形。 3.本案之委員不克出席,非前項不能繼續擔任委員之情形(喪失評選委員身份),建議如專家、學者人數未達規定,機關應另行擇日召開評選委員會會議。 4.建議工作小組應事先聯絡確定,避免發生類此情形。(儘量避免委員總數僅5人,外聘委員僅2人)

113 評選/審查 階段-投標廠商之迴避 113 案例4.9 ○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於某一投標廠商企劃書中發現該廠商的履約團隊有一人為該機關之離職員工,且該員工離職前任職單位為辦理本次招標案之業務單位。

114 1.依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5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解析4.9 114 1.依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5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2.如認定投標廠商僱用人員符合該項規定情形,得認定該廠商符合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115 評選/審查 階段-評選委員未依規定迴避 案例4.10 評選委員未依規定迴避:
115 案例4.10 評選委員未依規定迴避: 1.如○機關辦理○統包工程評選案,決標後經未得標廠商檢舉其中ㄧ評選委員之胞弟,係得標廠商公司之董事; 2.○機關辦理○委託技術廠商評選案,經查○委員之配偶於三年內曾任職於某受評廠商公司。

116 解析4.10 116 一.採購評選委員於被遴選前或同意擔任委員後,如有下列不得被遴選為委員或有應辭職之情形之一,應以書面主動通知機關,或敘明具體原因及事實後辭職: 1.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2.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3.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4.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之處分者。 5.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 6.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7.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8.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採購評選委員會作成決定者。

117 解析4.10 117 二.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示: 1.評選委員如於評選委員會成立前,已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貪污或瀆職罪、褫奪公權、破產、停業或撤銷執照),機關不得遴選為委員。 2.評選委員會成立後,方有前揭情形者,自該事實發生之時起,該委員所為之評選應屬無效;該委員所為之評選剔除後,如對評選委員會之評選結果無實質影響者,該評選委員會之評選結果仍屬有效。

118 評選/審查 階段-代理評選 118 案例4.11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購,評選委員於初評及複評會議均由他人代理。

119 1.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1項:「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且應參與評分(比)。」
解析4.11 119 1.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1項:「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且應參與評分(比)。」 2.處理方式: 1)無法出席之委員應視為缺席,惟全體出席委員應符合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第1項規定:「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 2)如召集人無法出席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重行指定委員擔任,或由委員重行互選產生之。

120 評選/審查 階段-優勝序位之決定 案例4.12 1.○學校「○聯合財物採購」依最有利標決標辦理公開評選,並以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
120 案例4.12 1.○學校「○聯合財物採購」依最有利標決標辦理公開評選,並以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 2.○廠商提出異議及申訴,表示:9位評選委員中,該公司共得5個第一名,經評選結果列為第二名,指稱機關違反「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序位第一者為最有利標。」之規定。 3.廠商認為機關違法決標,應屬無效,應改列該公司為最有利標。

121 合格廠商 121 委員 編號 廠商a 廠商b … 得分 序位 A 75 3 88 1 B 82 C 86 92 D 87 2 E 84 F
81 5 G 80 H I 78 4 總評分 750 765 總序位 21 22 121

122 1.依本案招標文件規定: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分。 2.「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
解析4.12 122 1.依本案招標文件規定: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分。 2.「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 價格納入評比,以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同條第2項: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且應予不同廠商不同之序位。(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刪除應予不同序位之規定) 同條第3項:前項評選委員各評選項目之分項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應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廠商認知有誤。 3.惟b廠商共計獲5個第1序位、1個第2序位及3個第5序位,其評分結果非優即劣,不同委員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採購機關惟未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7點:「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

123 解析4.12 123 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及「委員須知」第10點、「審議規則」第6條:「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委員應提交採購評選委員會議決或依採購評選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等規定辦理。 4.b廠商於評選委員會後即知其序分統計結果僅以1分落敗,並據此提出異議及申訴,其間是否有相關人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定之情事。採購機關應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8點規定,於辦理評選作業時發現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應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124 評選/審查 階段-優勝序位相同之處置 124 案例4.13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以準用最有利標辦理公開評選優勝廠商,非以固定價格(費率)決標,其所訂之評選須知規定: 若有兩家以上廠商總評分最高且相同時之最優勝廠商產生方式: 以『對總評分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或『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之評分最高者為最優勝; 若綜合評選已達三次或權重最高項目之評分亦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優勝序位。」

125 1)如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解析4.13 125 一.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1.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2.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示: 1)如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2)如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或該等廠商報價相同者,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之一規定。 3.本案既採準用最有利標,且招標文件未訂明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給付者,應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126 4.準用最有利標採非固定費用(率)決標,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序位,依以下規定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專業服務: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8
解析4.13 126 4.準用最有利標採非固定費用(率)決標,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序位,依以下規定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專業服務: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8 技術服務: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23 資訊服務: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11 設計競賽者: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10 房地產採購: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11 二.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如發生總評分最高、序位第1或價格與總評分商數最低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者,應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之ㄧ規定辦理:

127 (一)採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分、固定價格給付):
解析4.13 127 (一)採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分、固定價格給付): 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1.對總評分或商數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或商數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二)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分、固定價格給付): 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128 1.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解析4.13 128 1.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3.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評選辦法15之1)

129 決標階段-價格未予綜合考量 案例4.14 ○機關以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辦○採購案。 未訂明固定價格給付,其價格不納入評分,並未予綜合考量。 編號
129 案例4.14 ○機關以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辦○採購案。 未訂明固定價格給付,其價格不納入評分,並未予綜合考量。 編號 積分 序位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積分總和 平均 1 96 - 90 84 360 2 3

130 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解析4.14 130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 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建議參考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所列範例: 廠商 評比結果 評分 (平均) 標價(預算1000萬元) 整體表現序位第一 1 90 900萬元 2 89 880萬元 3 80 750萬元 4 75 720萬元

131 決標階段-準用逕行決標 案例4.15 ○機關以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辦○採購案。
131 案例4.15 ○機關以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辦○採購案。 招標文件規定以固定價格給付,經資格審查結果,僅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經勘查結果,逕辦理決標。

132 1)機關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先議定價格以外之條件 2)所議定之內容,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
解析4.15 132 132 1.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貳二第2項第6款: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或按優勝序位,依序與二家以上之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或費率者,則以該金額或費率決標。但須注意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 2.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優勝廠商後,有關與優勝廠商之議價執行程序:(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1)機關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先議定價格以外之條件 2)所議定之內容,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 3)且不應強制廠商修正投標文件內容, 4)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或建議金額, 5)議定價格後決標。

133 決標階段-價格得納入協商 案例4.16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採購採,採不訂底價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未採行協商措施,卻要求廠商減價。 133

134 1.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貳.一.(七):「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或費率者,則以該金額或費率決標;
解析4.16 134 1.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貳.一.(七):「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或費率者,則以該金額或費率決標; 非固定金額或費率者,以該最有利標廠商之報價或評選階段協商減價結果為決標價,不可於評定出最有利標後再洽廠商減價。」 2.本案無採行協商措施,評選階段不應再要求廠商減價,且非採準用最有利標,亦不應於決標階段,與廠商議價要求減價,應以優勝廠商報價為決標金額,辦理決標程序。 如標價超過預算金額,因未採行協商措施,只能廢標重行招標。

135 解析6.16 135 135 3.建議處理方式: 1)價格可依協商項目調整,並得為協商項目之一。招標文件列有得協更改之項目者,除已標示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者外,價格必須為協商項目之一。為利評選作業,建議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價格」得於評選時協商更改或逕列為協商項目之一。如價格不合理,應於協商時通知減價。廠商重行遞送後,再進行綜合評選,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作業手冊肆、六、(二)) 2)依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示:「旅行業提供之旅遊服務為『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所稱『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而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94條及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經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後,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本案建議採準用最有利標辦理採購較為妥適。

136 決標後階段 136 案例4.17 ○機關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採購,決標後因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而撤銷決標,嗣逕決標予原評選結果之「次」最有利標廠商。 解析6.17 1.採最有利標決標者,若發生採購法第50條第2項之情形,採購法並無由「次」最有利標廠商遞補得標之規定。(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2.原係採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者,得重行辦理招標或召開評選委員會會議,依招標文件規定重行辦理評選。(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1項第3款)

137 決標後階段 137 案例4.18 ○機關辦理○設備更新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決標後因故終止契約,機關重新辦理招標作業。(係第2次評選,僅2家合格廠商) 未得標廠商(經評選序位第二)異議表示:依採購法細則第58條規定機關應重行辦理評選,改列其為最有利標。

138 2.採購法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於廠商得標後放棄得標、拒不簽約或履約、拒繳保證金或拒提供擔保等情形致撤銷決標、解除契約者,準用之。」
解析4.18 138 1.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依採購法細則第5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係採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者,得召開評選委員會會議,依招標文件規定重行辦理評選。」 2.採購法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於廠商得標後放棄得標、拒不簽約或履約、拒繳保證金或拒提供擔保等情形致撤銷決標、解除契約者,準用之。」 3.本案係屬終止契約,自無得予適用重行辦理評選之規定。

139 決標階段-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案例4.19 ○高中辦理95學年度畢業紀念冊採購案,採購金額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139 案例4.19 ○高中辦理95學年度畢業紀念冊採購案,採購金額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公開取得廠商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評審方式辦理。 惟未訂底價,經評審後無議價程序即決標予最優勝廠商。

140 1.「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係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而非逕予決標。
解析4.19 140 1.「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係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而非逕予決標。 機關應依上開規定及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貳、三、(六):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兩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或比價規定,依採購案件性質於招標文件明定決標方式。 2.本案核有「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十(一):「未達公告金額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於擇定符合需要者後未再洽其議價或比價。」之情形。

141 決標階段-是否依規定監辦 案例4.20 ○機關以最有利標辦理採購,開標、評選、決標作業一併記錄,發生監辦人員不願簽認之情事。 解析4.20
141 案例4.20 ○機關以最有利標辦理採購,開標、評選、決標作業一併記錄,發生監辦人員不願簽認之情事。 解析4.20 1.「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4條」:…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採購法規定之程序…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但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 2.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評選過程之作業,不適用監辦規定。(手冊肆五(十七))→決標階段應監辦。 3.建議分段紀錄,避免爭執。

142 驗收結果 驗收結果 符合 驗收合格 通知廠商繳交保固保證金 不符合 限期改善 拆除重作 、退貨或換貨 減價收受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行政宣導簡報

143 遲延履約 逾期日數:自履約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 可扣除日數 機關作業日數 限期改正日數 逾期日數 報竣工(同預定完工日期) 確定是否竣工
簽派驗收人員 驗收 有瑕疵限期改正日期 瑕疵改正完成 驗收合格

144 派用人員與聘僱人員不適宜擔任工程監工、驗收工作及主驗人員(2/1)
有關 貴局所進用之派用人員與聘僱人員是否屬本會函釋之臨時人員,不適宜擔任工程監工、驗收工作及主驗人員乙案 二、查本會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九十)工程管字第九○○三一二二○號函釋示之說明三:「採購之主驗人員宜為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且不得為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另為提升監造品質,確立監造責任,...又『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包含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監工、技工、雜工人員等之人事費用。但因各機關辦理各項工程監工、驗收等工作人員負有法律責任,仍以不派遣臨時人員擔任為原則,惟若確有所需,請參酌前開相關規定辦理。」此臨時人員係指非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而以各該工程標案之工程管理費支用而聘請或僱用之各類短期性、特定性工作之人員。

145 採購之主驗人員宜為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
有關各機關辦理各項工程監工及驗收人員資格疑義 三、各機關辦理各項工程監工、驗收等工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本會八十八年十月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四一三一號函及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二八三號函(如附件三)規定,採購之主驗人員宜為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且不得為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另為提升監造品質,確立監造責任,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一項規定:「機關應視工程需要,指派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造。」又「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如附件四)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包含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監工、技工、雜工人員等之人事費用。但因各機關辦理各項工程監工、驗收等工作人員負有法律責任,仍以不派遣臨時人員擔任為原則,並請參酌前開相關規定辦理。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工程管字第九○○三一二二○號

146 五、結語 ⊙熟用政府採購法及其相 關規定 ⊙運用工程會網站資料 ⊙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遇問題立即澄清

147 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下載路徑: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www.pcc.gov.tw)
147 下載路徑: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 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案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148 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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