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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組織 超越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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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信組織 超越個人

2 教師應有的法律認知 報告人:李雅菁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副秘書長兼任組織部主任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國小教師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常務理事、全國教師會理事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第九、十屆委員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第四、五屆委員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第五、七屆委員

3 與教師權益相關的幾個委員會 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 教師評審委員會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4 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考核會)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八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之任務:
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 校長交議考核事項。

5 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任務如下
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聘免經審查。 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 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 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6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會)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 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 其實施成果。 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 ,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7 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

8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九條
委員會人數:9至17人。 當然委員: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主任及教師會代表 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 主席產生:由委員互推,任期一年。 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9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十條
一般事項: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10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十一條
人事人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前,應將各項應用表件詳細填妥,並檢附有關資料送成績考核委員會初核。

1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十二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執行初核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受考核人數。 二、受考核教師平時考核紀錄及下列資料: (一) 工作成績。 (二) 勤惰資料。 (三) 品德生活紀錄。 (四) 獎懲紀錄。 三、其他應行考核事項。

12 具體證據 【案例一】 ○○縣立○○國民中學教師陳○○成績考核案(第4條第1項第3款 ) 再申訴有理

13 理由 未見原措施之學校提出相關之具體證據 無人事單位之曠課、曠職之紀錄,又據學校代表到會說明該「曠職論處」並未通知人事單位,足證再申訴人93學年度並無曠課及曠職紀錄 原措施之學校並未依「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紀錄」之規定,就再申訴人平時教學情況之工作缺失予以記錄,或適時通知再申訴人改善之記錄。

14 【案例二】 ○○縣○○市○○國民小學教師劉○○成績考核案(第4條第1項第3款 )
再申訴有理由。 ○○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決定應不予維持;原措施之學校對再申訴人94學年度之成績考核應予撤銷,並另為適法之處置。 理由

15 理由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原措施學校應根據受考人同一學年度之平時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各項紀錄及具體事實依法審查,覈實辦理教師之成績考核,考核內容並應具體明確。

16 理由 原措施學校雖陳稱有考績委員親眼看到再申訴人在教室裡用手電筒上陽光照射實驗,卻無書面通知再申訴人教學缺失及要求改善紀錄;再申訴人上自然課只是念課文或常看VCD,原措施學校則提供學生問卷調查資料,倘僅憑學生問卷調查所抒發對再申訴人之感想或教學情事,而未與再申訴人溝通或實地觀察瞭解,藉以明瞭再申訴人教學問題之所在,證據顯過於薄弱難謂具有公信力。以此即遽謂再申訴人「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尚難謂無斟酌餘地,亦未符合上開考核辦法之意旨與規定。

17 學生偷錄音可否作為證據 教師申訴有理,無具體事實(無錄音資料) 學校提再申述,有理 理由:教師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申誡一次成立
(學校提供錄音資料)

18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十四條
考核會初核→校長覆核→校長不同意→敘明理由→考核會復議→校長仍不同意→註明事實及理由變更之

19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十五條
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之報核程序、期限,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應於每年9月30日前分別列冊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前二項考核結果,學校未依規定期限報核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通知學校限期辦理;屆期仍未報核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逕行核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考核結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有疑義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考核;其重新考核結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仍有疑義者,得逕行改核,並說明改核之理由。

20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學校所報考核結果,應依下列期限完成核定或改核;屆期未完成核定或改核者,視為依學校所報核定:
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於學校報核後二個內。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於每年十一月 三十日前,必要時得延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2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十六條
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師,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前二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逕行核定或改核者,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

22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二十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對擬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申誡以上懲處之教師,於初核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成績考核委員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23 告知之義務 【案例】 ○○縣立○○高中教師洪○○停聘暨不續聘案 縣申評會:申訴有理 學校提起再申訴 學校再申訴駁回 理由

24 違反告知之義務 原措施學校於92年5月○日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時,並未將審理原申訴人停聘暨不續聘案列為審議議程,乃臨時決定於會議中審理,亦臨時知會原申訴人到案說明。 原措施學校審理原申訴人停聘暨不續聘案,因涉及教師身分之變更及其工作權,應審慎為之。然,再申訴人卻臨時決定於會議中審理,亦臨時知會原申訴人到案說明,嚴重影響原申訴人之權益,其程序顯有重大瑕疵。

25 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 平時考核: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
年終考核: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綜合考量。

26 第4條第1項第1款 (需全部符合) 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27 第4條第1項第2款 (需全部符合) 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 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28 第4條第1項第3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 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29 教師請假規則 事假7天一般事假、家庭照顧假 病假3天排代(新北市之規範) 病假28天 一般病假、生理假
延長病假 病假28日+7日事假代替=35日  第36日始為延長病假 娩假得否提前申請? 公傷假要件為何? 請假及核假程序

30 請假及核假程序 法令規定(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 1.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 後,始得離開。
法令規定(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 1.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 後,始得離開。 2.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 請假手續。 目前一般習慣 填具假單覓得職務代理人後,送至教學組即成。 特殊情況 請依「法定」程序完成,始無爭議。

31 事假 一般事假:7日/一學年 超過7日之天數,按日扣薪。 家庭照顧假(不列入年終考核計算)
1.要件: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 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者。 2.日數:每學年准給7日 3.併入「事假」計算,合計超過7日者,按日扣薪。

32 病假 一般病假: 14日/一學年 4條1項1款 28日/一學年 4條1項2款 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
14日/一學年 4條1項1款 28日/一學年 4條1項2款 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 生理假:1日/月(不列入年終考核計算) 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困難,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33 娩假得否提前申請? 要件:8日之產前假已請畢 確有需要請假者 取得醫療機構所開立之醫師證明

34 安胎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教育部臺人(二)字第1000051942B號函
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修正條文規定,有關教師於本(99)學年度間因安胎需要所請之日數,排除納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中有關事、病假及延長病假之計算,惟因其他病(事)由所請之病(事)假已逾14日或28日者不適用

35 公傷假 類型:執行職務發生意外、公差遇險、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 成立要件:執行職務發生意外、直接送醫、開立證明。
注意事項:受傷地點為辦公場所或執行職務場所,立即送醫。

36 曠職 請假有虛偽之情事 【案例】 教師於上課期間出國,雖事前以照顧幼兒為由,並完成請假手續,亦覓妥代課老師,然事實上隨先生出國,事後被檢舉,除因上課期間出國,未經學校核准遭懲處申誡一次外,更因請假有虛偽之情事,以曠職論處,曠職超過2小時,考核結果為第4條1項3款。

37 功過可以相抵? A師因體罰記申誡一次,年終考核:4條1。 B師因體罰記申誡一次,年終考核:4條2。

38 記大過(考核辦法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 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39 記過(考核辦法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班級經營不佳,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經查屬實。 對公物未善盡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 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得視其情節, 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40 申誡(考核辦法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 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週,有具體事實。
不按課程綱要或標準教學,或教學未能盡責,致貽誤學生課業。 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未能盡責。 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 無正當理由不遵守上下課時間且經勸導仍未改善。 教學、訓輔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 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其他依法規或學校章則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 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 得視其情節, 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4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4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 (推) 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4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
本會由校長召集。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44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
一般事項之可決票數: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通過。 審議本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第8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本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但為前項第一款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全體委員人數。

45 殷童娟(94)

46 教師法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47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 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48 判斷餘地 係指行政機關將抽象之不確定法律概念適用於具體事實關係時,得自由判斷之情形。 其判斷有無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
原判斷之決策過程,係由該機關之首長單獨為之,亦由專業級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合議機構作成? 有無應遵守之法律程序? 對法律概念所為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 是否尚有其他重要事項尚未斟酌? 是否充分斟酌相關之事項或以無關聯之因素作為考量? 判斷是否基於不正確之事實關係?

49 組織適法(公正作為義務) 作成決議的組織未能合乎相關規定
「組織適法」為公正的行政作為義務中程序正義內涵之一,是指做成決策的行政機關的組成應符合法律所規定的事項,反之,即為組織不適法,如委員會委員不具備法定資格、應召開委員會決議而未召開委員會,不足法定出席人數而開議及未達法定議決人數而為決議等皆屬之。行政機關違反「組織適法」規定所為之決議,依法應予撤銷。

50 【案例】 ○○縣○○鄉○○國民小學前教師洪○○停聘案 再申訴人:教師洪○○ 再申訴有理 理由

51 審諸卷附資料,未見原措施之學校組成調查小組或由相關單位提出調查結果並將查證結果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再申訴人,並將處理過程詳實紀錄。
再申訴人自89年任職5年以來,對於班級經營、親師溝通及學生管教即有問題,但均無書面紀錄。 再申訴人年年考績均予考列符合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 原措施之學校並未成立處理小組,僅由教評會委員中較資深且優良之教師進行輔導,顯與前開規定不符。

5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之ㄧ條
本會審查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學校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學校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本會決議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公務機密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教學、行政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本會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更正。

53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54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 以校長 為主任委員
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 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 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 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55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56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57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1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 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58 通報之義務 某國立高中學校專任輔導老師未依法通報,遭學校記過。 申訴駁回
雖老師主張得知事件發生時,考核辦法尚未修正,學校不應依據新修訂之考核辦法,將申訴人記一大過處理,然當時即受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教師有通報義務。

59 教師權益的救濟途徑 請願(憲法第16條、請願法、立院組織法……) 陳情(立院組織法、行政程序法‧‧) 申訴(教師法第29條)
訴願(教師法第33條) 行政訴訟(教師法第33條) 訴訟 (教師法第33條) 勞資爭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條) 其他保障法律 (民事訴訟……)

60 申訴構成要件 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3條)

61 構成要件 具備教師身份 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教師法第3條) 針對個人之措施:
(1)必須是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為針對教師個人者 。 (2)申訴之標的,只要是「行政措施」即可,不一定得是「行政處分」。所以舉凡內部之人事自治管理事項,如考績、懲處、差勤……皆屬申訴制度之標的。(註:最高行政法院92裁字第1549號,因曠職致考績考列丙等,係屬行政機關內部管理事項,非屬行政處分範疇。) 認為違法或不當:教師主觀認定即可。

62 提起申訴之類型 教師法: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 考績:四條二、四條三 懲處:申誡、記過、口頭告誡、書面警告 敘薪 升等 其他

63 其他類型 教學不力 扣薪 班級經營欠佳 職務分配 曠職 違反聘約 上班遲到 授課時數 上課遲到 會議代表權被剝奪 減班調動 退休
不服校內章則 不當管教 體罰 行為不檢 排課 扣薪 職務分配 違反聘約 授課時數 會議代表權被剝奪 退休 完全中學作息時間不同 教師轉任 教師會會務公假 請假

64 其他適用對象 幼稚園教師:教師法第36條第1項:「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公立幼稚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準用之。」第2項:「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除本法第24條、第25條外,得準用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 校長:教師法第36條之1:「各級學校校長,得準用教師申訴之規定提起申訴。」 代理及代課教師:「中小學兼任代理及代課教師聘任辦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及解聘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65 期日限制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1條)

66 不受理評議情況 申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提起申訴逾第十一條規定之期間。(30日) 二、申訴人不適格。
三、非屬教師權益事項。 四、原措施已不存在或依申訴已無補救實益。 五、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 重行提起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0條)

67 教師申訴程序 縣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措施知悉日起30日內 學校重新審議 學校、教評會或考核會 申訴有理 學校不服 省申評會 中央申評會
老師接受 結案 申訴駁回 省申評會 教師不服 中央申評會

68 教師申訴案件之管轄 不服申訴評議決定者 23縣(市)政府所轄學校之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措施不服者 向23縣(市)政府教師申評會提起申訴
向省政府教師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不服申訴評議決定者 直轄市政府所轄學校之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措施不服者 向直轄市政府教師申評會提起申訴 向中央教師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對學校措施不服者 向學校教師申評會提起申訴

69 教師組工會之後

70 不得了啦! 工會法即將上路 全國教師將被迫加入工會 教師權益勢必大受影響!

71 您認為— 教育部打算修法降低教師會的法定代表性及代表權限,是因為教師要組工會?

72 事實是 教師組工會–已經成為教育部濫修教育法令的藉口!

73 教育部準備濫修的法令 取消教師申訴….等 教師法 排除教師組織參與教審會 教育基本法 取消教師申訴 大學法

74 您認為-- 加入工會後教師權益就會跟著改變?

75 您必須知道的真相 教師權益的改變必須透過修法!

76 公校教師的待遇、退休、撫卹、資遣、 保險等權益與是否組工會無關。
教師加入工會後還是教師,仍適用教 師原有的法令,要改變上列教師工作 條件,就必須另外推動修法。 修法的主戰場在立法院,而教師工會 一旦成立,進行立法遊說的實力只會 更強,也更能保障教師權益!

77 相信組織 超越個人 教師需要 教師工會嗎?

78 現行教師會的困境 團結權-部分 協商權-恩給 爭議權-沒有

79 現行教師會的困境 對於政策制定與權益爭取有無力感 法令上的困境 無法將會員與非會員做區別 有加入、沒加入差異不大 —動力不強

80 現行教師會的困境 市府、學校對教師會的主張:不理不睬也無所謂 ~~ 大部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根本就沒有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聘約準則的認知與意願(因教師法沒有罰則) 教師會:莫可奈何

81 教師工會在法律上的保障 性質— 公益法人,教師的團結組織。 對市府具有協商權— 合理要求,政府不得拒絕協商。
對市府具有爭議權--市府拒絕協商,或協商不成時,工會可以提起爭議。

82 以台北縣活化課程為例 99年5月16日 臺北縣教師會發動516牽手護童年遊行,訴求:「反對違法加課、反對戕害學童、家長有權選擇、失職官員下台」 99年7月30日 臺北縣教育局以一紙公文,宣稱考量學生受教權益與社會觀感,99學年度起臺北縣所屬教師不再以公假或減課辦理相關會務事宜,取消臺北縣教師會及部分全國教師會教師的會務假。

83 教師會時代,因為教師組織公開表示反對縣市政府政策,縣市政府動輒而以一紙公文,取消教師會的會務假(如台北縣政府、台南縣政府)。
工會時代,工會會員及工會幹部受到工會法保障,縣市政府不得任意行使不當勞動行為。

84 工會法第35條(不當勞動行為)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 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 、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 待遇。 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 ,無效。

85 工會法第36條(會務公假)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 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 之約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86 打壓工會幹部案 證交所敗訴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 勞委會第二件裁決案例出爐,也是首件資方對工會幹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資方正是半官方的台灣證券交易所。 台灣證交所工會常務理事何業芳指控因為擔任工會幹部被降調,連續四年考績從甲等變乙等,勞委會裁決委員會日前認定資方不利對待與何業芳擔任工會幹部具顯著關聯,判定資方敗訴,要求資方收到裁定書30日內恢復原職,將過去四年考績恢復甲等,並立即給付94餘萬元差額。 勞委會表示,資方若有異議,可在收到裁決書30日內向法院另提民事訴訟。 勞委會表示,如果雇主不依裁決書執行恢復原職、原考績及給付差額,可罰6至30萬元罰鍰。至於資方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雇主對工會幹部不利待遇部分,由於發生時間在勞動三法修法之前,能否根據新制處罰3至15萬罰鍰,勞委會表示還有待研究。 何業芳指控自96年擔任工會常務理事後,到99年間連續四年考績都從甲等變乙等,而且從副組長降調為研究員,儘管兩者本薪相同,但連動的考績獎金與紅利獎金大為縮水,認定公司是因為不滿她出任工會幹部,今年6月向勞委會申請裁決。 勞委會裁決委員會調查後認定資方採取上述各項措施,確與何業芳擔任工會幹部相關,認定資方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 項,雇主對工會幹部行使降調、減薪等不利待遇。 勞委會表示,基於認定公司已違反工會法對工會幹部不當勞動行為,因此根據同法第2項規定,認定其所為之降職及考績無效。要求公司於收到裁定書30日內恢復原職及原考績,並立刻補足短差的考績及紅利獎金共94萬1552元。

87 教師工會在法律上的保障 教師權益救濟管道 申訴 訴願 行政訴訟 適用工會法後新增 勞資爭議(權利事項、調整事項)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88 權利事項 勞資爭議 調整事項 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調解 仲裁 勞資爭議 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裁決 調整事項 調解 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仲裁

89 教師工會在法律上的保障 禁止搭便車 團體協約得約定,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工會會員,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 。

90 會員非會員真的有差別! 教師工會在法律上的保障
但如果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工會會員可以選擇支付服務費給工會,以享有工會與雇主談妥之工作條件。(團體協約法第13條規定) 會員非會員真的有差別!

91 勞動三權的比較 團結權 協商權 爭議權 教師會 V X 教師工會

92 100年9月13日召開記者會 中華高中打壓工會胡亂解聘 被害教師向勞委會申請裁決

93 教師裁決案最新狀況 1103星期四勞委會召開裁決委員會。 目前遭不當不續聘的劉老師,學校已告知將發給2年之聘書。

94 End Merci Beaucoup! Thank you for your liste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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