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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98年保全業職業安全預防觀摩會 教育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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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98年保全業職業安全預防觀摩會 教育訓練課程

2 課程內容 單元一:保全人員職災案例報告。 單元二:保全人員工作場所安全指引模擬演練 觀摩。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3 單元一、職災案例一(1/6) F○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承攬人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所僱勞工發生墜落死亡職災案 災害發生經過:
99年3月3日上午10時40分左右在內湖區某辦公大樓發生一件重大職業災害,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承攬該辦公大樓之駐衛保全服務作業,經本處現場調查,一名任職於該公司之駐衛保全人員於五樓頂平台進行清潔時,發現女兒牆外側的廣告帆布下方磁磚有帆布掉落的黑色粉末。罹災者雙腳前腳尖踏女兒牆內側凸緣處(女兒牆高度120公分,牆面設有凸緣47公分)手拿水管,進行女兒牆外側沖洗時,由於罹災者墊腳後腳跟懸空導致重心不穩,以致從五樓頂平台墜落至一樓停車場入口處,經緊急搶救於99年3月3日上午10時43分因顱骨破裂骨折宣告不治。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4 單元一、職災案例一(2/6) 事發現場,罹災者從事女兒牆外側的廣告帆布清洗 (高度23.43公尺)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5 單元一、職災案例一(3/6) 罹災者腳踏女兒牆凸緣處。(凸緣處至女兒牆最高點之距離僅剩73公分) 水管與木頭固定於女兒牆緣 3.74m
罹災者腳踏處 1.2m 0.47m 罹災者腳踏女兒牆凸緣處。(凸緣處至女兒牆最高點之距離僅剩73公分)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6 單元一、職災案例一(4/6) 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墜落 。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二公尺以上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未確實要求勞工使用安全帽、安全帶、安全母索及其他必要防護具。 (三)基本原因:雇主未依其工作性質施以勞工安全衛生 在職教育訓練。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7 單元一、職災案例一(5/6) 防災對策: 1、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安全帶、安全母索及其他必要防護具。 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2、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3、雇主對勞工應依其工作性質施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8 單元一、職災案例一(6/6) 個案審思: 對於勞工於高樓層從事巡視、檢查作業有墜落之危害,未要求所屬駐點保全人員不得從事非保全本業且危險性之清潔作業。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9 單元一、職災案例二(1/6) 十○○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承攬人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所僱勞工發生墜落死亡職災案 災害發生經過:
98年9月14日上午7時40分左右,因位於地下室之汽車停車設備異常(分B1、B2及B3共三層出入口,已取得臺灣停車設備暨昇降設備安全協會核發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發生住戶與車輛受困於地下室一樓(B1)之停車平台,大樓值班管理員周○○ (罹災者),於開啟停車設備位於地下室二樓(B2)出入口門察看時,不慎從地下室二樓(B2)墜落至地下室三樓(B3)下方機坑(墜落高度5.55m),當場不治死亡。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10 單元一、職災案例二(2/6) 地下1樓(B1)停車設備外觀 地下2樓(B2)停車設備外觀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11 單元一、職災案例二(3/6) 地下3樓(B3)機坑現場照片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12 單元一、職災案例二(4/6) 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高處墜落。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環境:
1、無提供勞工於開啟停車設備出入口門時,所使用的防護措施。 2、未設置可以從外部強制開啟地下室一樓(B1)停車設備出入口門的設施。 (三)基本原因: 1、對地下室汽車停車設備之異常處理,未施予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未將地下室汽車停車設備之異常處理訂定於工作守則。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13 單元一、職災案例二(5/6) 防災對策: (一)雇主對勞工於地下室汽車停車設備之異常處理事宜應訂定於工作守則,並施予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雇主對於工作業場所各種潛在危害因子,應予審慎評估,並於事先規劃緊急應變方案,俾使勞工能確實遵守執行。 (三)勞工欲執行緊急救護作業時,應評估工作業場所現有防護措施與自身能力是否可及,在確認自身安全無虞的情況下,再採行有效的行動。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14 單元一、職災案例二(6/6) 個案審思: 對於勞工從事急救與搶救作業有危害之虞者,未要求所屬駐點保全人員不得從事非自身能力可及且危險性之救護作業。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15 單元一、職災案例三(1/7) 松○○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承攬人旭○機電有限公司及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所僱勞工發生缺氧死亡職災案
災害發生經過: 97年5月9日,旭○機電有限公司經理王○○(罹災者)致電鶴○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表示當初向該公司購買之馬達出問題,鶴○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則指派陳○○於5月10日至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段81巷某大廈協助馬達檢修,若現場檢查馬達有故障則運回公司維修。   5月10日上午9時30分許,罹災者王○○會同鶴○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陳○○於地下2樓進行污水池沉水馬達機電維修工作,約10時40分王員欲拉鉤鏈將馬達吊出水池,因上半部鐵鏈斷裂一截致整條鐵鏈掉落池中,罹災者遂下至污水池(深度約219公分)欲將其鉤鏈裝好,當低下頭後因缺氧而昏迷。(待續)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16 單元一、職災案例三(2/7) 松○○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承攬人旭○機電有限公司及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所僱勞工發生缺氧死亡職災案
災害發生經過: 鶴○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陳○○發現後,趕緊通知大樓警衛協助處理,於車道遇到國○保全公司保全員嚴○○並告知該緊急事件,嚴員立即趕至地下2樓,並下污水池欲搶救王員,惟當低下頭欲拉王員時,亦因缺氧而昏迷。經通報消防局後,消防人員隨即排氣、通風並著防護設備後救起王及嚴二員,並分別送往新光醫院及榮總醫院急救,惟王員不治死亡、嚴員經急救仍昏迷送加護病房延至97年5月19日死亡。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17 單元一、職災案例三(3/7) 罹災現場之污水池。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18 單元一、職災案例三(4/7) 欲修理之沉水馬達。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19 單元一、職災案例三(5/7) 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缺氧。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進入污水池救人,氧氣濃度過低。
2、救援場所未實施作業環境測定、未實施通風換氣。 (三)基本原因:對現場危險環境暸解認知不足。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20 單元一、職災案例三(6/7) 防災對策: 1、作業中應隨時強制送風、換氣,並維持氧濃度18%以上。
2、以氣體偵測器量測,並隨時派員監視局限空間內空氣流通狀況。 3、指定缺氧作業主管在場監督指揮作業,確認無發生危險之虞始得作業。 4、現場應準備急救設備,並作好各式安全措施。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21 單元一、職災案例三(7/7) 個案審思: 對於勞工從事急救與搶救作業有危害之虞者,未要求所屬駐點保全人員不得從事非自身能力可及且危險性之救護作業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22 單元一、職災案例四(1/6) 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所僱勞工發生墜落死亡職災案 災害發生經過:
94年8月17日上午9時30分,台○防火工程公司勞工劉○○至臺北市松壽路○號○樓電梯出口處檢修大樓排煙窗電路感應系統,誼○公司派駐於該大樓之機電副組長李○○指示所屬機電員宋○○(罹災者)陪同檢修並幫忙遞送物料及工具。 當天上午劉○○在天花板上方施工(離地面3公尺40公分高),天花板維修孔蓋被打開,8尺長合梯(2公尺40公分)架於維修孔正下方, 10時55分,宋○○聽到天花板上方傳出劉○○聲音,因聽不清楚,於是踩著合梯伸入天花板問明事由;突然間,宋○○自合梯上翻滾下來。合梯倒在宋○○身旁,送醫延至8月20日凌晨2時不治死亡。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23 單元一、職災案例四(2/6) 以與肇事鋁梯同款式之合梯重建災害現場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24 模擬者雙腳踩在頂板下方第二層踏板筆直站立,頭頂離天花板維修孔蓋尚有些許間距
單元一、職災案例四(3/6) 模擬者雙腳踩在頂板下方第二層踏板筆直站立,頭頂離天花板維修孔蓋尚有些許間距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25 單元一、職災案例四(4/6) 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墜落 。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勞工在高度二公尺以上從事大樓排煙竅檢修協助遞料作業,雇主未架設施工架或以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供勞工使用。 不安全動作:勞工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作業,雇主未確實督導作業勞工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必要之防護具。 (三)基本原因:雇主未規定勞工不得使用合梯在高度2公 尺以上位置作業。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26 單元一、職災案例四(5/6) 防災對策: 1、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2、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3、雇主對勞工應依其工作性質施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勞工在高度2公尺以上位置從事大樓排煙窗檢修協助遞料作業,雇主應架設施工架或以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供勞工使用。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27 單元一、職災案例四(6/6) 個案審思: 對於勞工從事高處作業有墜落之危害,未要求勞工確實使用安全防護措施及安全防護具。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28 單元一、職災案例五(1/4) 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所僱勞工發生電梯墜落死亡職災案 災害發生經過:
91年9月15日上午6時50分係罹災者第一天上班,被○○ 保全公司派往大樓擔任駐衛警工作,罹災者於8時10分左右至11樓查看右側電梯狀況,前一班輪值人員王○○探訪時發現罹災者不在櫃檯便上樓查看,發現左側電梯門開開關關,立即通知電梯維修廠商前來查看,電梯廠商於9時20分抵達並進入左側電梯查看,發現送扇附近有血滴下來,遂到二樓打開電梯外門,發現罹災者已躺臥在電梯車箱頂。隨即通知119處理,消防人員到達後發現罹災者已死亡,並發現11樓電梯外門呈打開狀態 。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29 單元一、職災案例五(2/4) 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墜落 。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11樓電梯間光線昏暗。
不安全動作:罹災者非電梯維修人員,擅自用電梯鑰匙開啟外門。 (三)基本原因:未訂工作守則及勞工未接受相關勞工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30 單元一、職災案例五(3/4) 防災對策: 4、電梯異常時,應直接通知電梯維修廠商前來處理。 1、電梯應在工務局建管處核發之有效期限內使用。
2、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3、雇主對勞工應依其工作性質施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電梯異常時,應直接通知電梯維修廠商前來處理。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31 單元一、職災案例五(4/4) 個案審思: 對於勞工從事急救與搶救作業有危害之虞者,未要求所屬駐點保全人員不得從事非自身能力可及且危險性之救護作業。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32 單元一、職災案例六(1/5) 高○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承攬人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所僱勞工發生貨櫃曳引車夾傷致死案 災害發生經過:
97年1月4日16時55分罹災者凌○○於高○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指揮交通及檢查貨櫃曳引車所載貨櫃等職務,凌○○站在前方貨櫃曳引車後面,等待前方貨櫃曳引車駕駛打開貨櫃後門,欣○路通運公司(高○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事業單位/承租貨櫃、無承攬關係 )貨櫃曳引車駕駛楊○○ ,領取空櫃後約於17時20分左右出高○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轉彎經警衛亭發現剎車失靈,碰撞前方停車檢查之貨櫃曳引車,凌○○則被夾於前後貨櫃曳引車之間,楊○○發現立即扶持凌○○至警衛亭休息室休息,林○○保全員立即報警,通知救護車前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接到通知立即派員處理,凌○○先生送至市立小港醫院,再送阮綜合醫院急救至18時35分宣告不治。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33 單元一、職災案例六(2/5) 辦公區 警衛亭 貨櫃車 停止待查線 罹災者面向大門 貨櫃車 車頭 大門 事發現場,罹災者站在前方貨櫃曳引車後面,等待前方貨櫃曳引車駕駛打開貨櫃後門,另一台貨櫃車轉彎經警衛亭發現剎車失靈,碰撞前方停車檢查之貨櫃曳引車,罹災者被夾於前後貨櫃曳引車之間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34 單元一、職災案例六(3/5) 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遭貨櫃曳引車夾傷致胸腔出血休克致 死。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貨櫃曳引車刹車失靈,致無法於停止線前確實停止。 (三)基本原因:自動檢查不確實,致貨櫃曳引車剎車失 靈。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35 單元一、職災案例六(4/5) 防災對策: 1、加強落實勞工安全衛生教育,使勞工檢查貨櫃曳引車時,站立安全位置方向,以確保勞工作業安全。
2、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36 單元一、職災案例六(5/5) 個案審思: 對於勞工於執行指揮交通及檢查貨櫃曳引車所載貨櫃職務作業時,應穿著顏色鮮明之背心、指揮棒 並加強落實勞工安全衛生教育,使勞工檢查貨櫃曳引車時,站立安全位置方向,以確保勞工作業安全。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37 單元一、職災案例七(1/4) 福○○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所僱勞工發生電梯墜落死亡職災案 災害發生經過:
98年6月16日下午6點半,罹災者李○○接到通知C棟電梯故障,即前往該電梯查看,此時電梯面板未顯示螢幕,導致李○○不了解電梯車廂正確位置,李○○未回報電梯狀況給公司了解,在1樓電梯口查看故障電梯,將電梯打開墜落至電梯機坑其深度約12公尺,墜落意外身亡。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38 單元一、職災案例七(2/4) 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墜落 。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開啟電梯門時未確認電梯車廂位置。 。
不安全動作:罹災者非電梯維修人員,擅自用電梯鑰匙開啟外門。 (三)基本原因:未訂工作守則及勞工未接受相關勞工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39 單元一、職災案例七(3/4) 防災對策: 4、電梯異常時,應直接通知電梯維修廠商前來處理。 1、電梯應在工務局建管處核發之有效期限內使用。
2、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3、雇主對勞工應依其工作性質施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電梯異常時,應直接通知電梯維修廠商前來處理。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40 單元一、職災案例七(4/4) 個案審思: 對於勞工從事急救與搶救作業有危害之虞者,未要求所屬駐點保全人員不得從事非自身能力可及且危險性之救護作業。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41 單元一、職災案例八(1/4) 長○○○管理委員會之承攬人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所僱勞工發生墜落死亡職災案 災害發生經過:
94年4月18日上午9時25分左右在豐原市某社區發生一件重大職業災害,罹災者詹○○為該公司派駐該社區之總幹事,負責行政事務管理,據該事業單位派置社區之管理員陳○ ○表示:「當天,罹災者來社區上班,在跟我打過招呼後巡視社區,我於9時25分左右接到社區住戶來電說:「她聽到砰一聲,在社區西北角後方有人掉下來」,我即前往察看,發現那人面朝下趴在地上,我趕緊電119、派出所、公司及社區主委,待119人員到達,我隨同察看,方知那人竟是總幹事,當時他已斷氣。」經調查,詹○○於當天上午8時30分至該社區上班,在管理室與管理員陳○○打過招呼後巡視社區,並在頂樓隨手整理花圃,在整理西北角花圃處之枯樹枝葉時不慎由該處墜落地面死亡。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42 單元一、職災案例八(2/4) 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墜落 。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二公尺以上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未確實要求勞工使用安全帽、安全帶、安全母索及其他必要防護具。 (三)基本原因:雇主未依其工作性質施以勞工安全衛生 在職教育訓練。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43 單元一、職災案例八(3/4) 防災對策: 1、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安全帶、安全母索及其他必要防護具。 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2、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3、雇主對勞工應依其工作性質施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44 單元一、職災案例八(4/4) 個案審思: 對於勞工於高樓層從事巡視、檢查作業有墜落之危害,未要求所屬駐點保全人員不得從事非保全本業且危險性之清潔作業。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45 單元一、職災案例九(1/4) 金○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攬人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所僱勞工發生火災死亡職災案 災害發生經過:
94年2月26日下午四時於台中市金○國際商業大樓於發生火災,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保全員王○○於火災發生時逐層通知人員疏散,不幸於19樓因吸入過多濃煙,經送醫急救不治死亡.另金○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李○○、工務課長黃○○以及木工蕭○○等三人於該火災事故中死亡。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46 單元一、職災案例九(2/4) 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吸入高溫濃煙窒息 。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未使用廣播系統通知人員疏散。 (2)進入火場救災或通知疏散人員未使用空氣呼吸器。 (三)基本原因: (1)雇主未依其工作性質施以勞工安全衛生 在職教育訓練。 (2)緊急應變及消防演練不足。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47 單元一、職災案例九(3/4) 防災對策: 1、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2、雇主對勞工應依其工作性質施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48 單元一、職災案例九(4/4) 個案審思: 對於勞工於火場通知疏散人員作業時、應使用廣播系統通知人員疏散。事業單位未要求所屬駐點保全人員不得從事非保全本業且危險性之火災救援作業。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49 單元一、職災案例十(1/4) 飛○動能股份有限公司所僱守衛發生跌倒死亡職災案 災害發生經過:
98年6月27日,係由罹災者林○○獨自擔任7時00分至19時00分期間之警衛工作,約於當日晚上19時30分許,因罹災者家屬發覺林員尚未下班返家,遂撥打其行動電話但未有回應,故吳員會同家屬等人趕至肇災場所找尋,並通報仁武派出所及消防隊派員協尋,惟遍尋不著。罹災者之子於翌日早上6時30分許在三樓屋頂冷卻塔旁尋獲,經再通報仁武派出所前往處理,因確已死亡多時不另送醫。經調查,該公司所僱勞工林○○從事歇業廠房巡視作業,巡經三樓屋頂冷卻塔旁時,因現場管線凌亂而跌倒摔傷,且造成頭部蜘蛛網膜下腔出血未能及時發現致神經性休克而死亡。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50 單元一、職災案例十(2/4) 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因跌倒造成頭部蜘蛛網膜下腔出血未及 時發現,致神經性休克而死亡。 。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工作場所:於三樓屋頂冷卻塔旁巡視時,因現 場線凌亂而跌倒摔傷。 (三)基本原因: (1)雇主未依其工作性質施以勞工安全衛生 在職教育訓練。 (2)雇主未訂定適於該守衛工作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51 單元一、職災案例十(3/4) 防災對策: 1、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2、雇主對勞工應依其工作性質施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52 單元一、職災案例十(4/4) 個案審思: 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事業單位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未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53 單元二、保全人員工作場所安全指引模擬演練觀摩
有關工作場所之安全指引,主旨是討論保全人員之工作場所潛在危害及應具備之安全防護具、安全防護措施。 動畫撥放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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