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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女人的哀與愁 —性別平等與人身安全問題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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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美女人的哀與愁 —性別平等與人身安全問題的探討
現代婦女基金會 姚淑文 執行長

2 何謂性別主流化? 性別主流化並不是要求「性別考量」獨大,而是希望從性別的角度,觀察到不同性別的差異,甚至考量到相同性別者間,因為階級、族群、身分不同而有不同的處境。「性別主流化」作為一種追求性別平等的策略,是希望建構台灣為一個尊重多元文化價值、尊重差異並追求公平正義的社會,打造台灣為一個兩性平等參與及共治共決的國家。

3 性別主流化的推動 源自1995年北京世界婦女會議議決「北京行動綱領〈BPFA〉」,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成為推動社會性別平等主要的全球性策略 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曾說: 女性培力意味的不只是為女人爭取較好的生活品質,而是爭取所有人類較好的生活品質

4 性別主流化的意涵 任何計畫性活動(包括各方面、各階層的立法、政策或策劃等)對女人和男人影響的一個評量過程
是一個讓女人和男人關心並體驗政治、經濟和社會層面中的設計、執行、監督和評估等主要面向的策略 使女人和男人成為平等的受益者,而非延續過去的不平等 最終目的達到性別平等 (gender equality)

5 性別主流化的基本要素 足夠權力和資源的婦女國家機制 包括政策 立法 政府相關措施 國家行動策略 包括政府組織(GO)與非政府組織(NGO)

6 性別主流化的目標 不同性別者(男性、女性或中性者)應享有平等權利 不同性別者都可成為改變的行動者與受益者 給予不同性別者擁有更多選擇自由

7 性別主流化的基本概念 是一種促進性別平等的策略 性別平等是一種價值,而非特定人口的福利 對於性別主流化想像的可能

8 2004年行政院通過的婦女政策綱領 透過2004年1月9日行政院通過之婦女政策綱領,希望參與此一課程者,瞭解在行政體系上,我國如何推動性別主流化。在婦女政策綱領中,基本理念已經提出「兩性平等參與及共治共決」的觀念,這就是落實性別平等,實施「性別主流化」策略的一種思考。雖然,在婦女政策綱領的內涵中,主要仍以婦女權益的保障角度出發,但是,我們可以在某些政策中看到性別主流化的思考痕跡。

9 例如: 在婦女教育與文化中,當時強調儘速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目前此一法律已經於2004年6月23日公布),落實性別平等意識。 在婦女健康醫療政策中,要求:「制訂具有性別意識之健康政策,建立有性別意識的醫學倫理與醫療教育」、「強化性教育,提昇女性身體及性自主權」、;「落實對婦女友善的醫療環境,並充分尊重女性的就醫權益及其自主性」、「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決策及資源分配,應力求地區、階級、族群及性別的平衡」、「肯定女性對促進及維護健康之貢獻,對家庭及職場的女性照顧者提供充分的資源及報酬」等,均在在顯現出我國在性別主流化的發展趨勢。

10 跨世紀婦女政策藍圖 充分保障婦女人權,促使社會正視婦女人權為基本人權,也是公共人權。 增進女性參與決策的管道和機會,建構兩性平等參與的社會。
提供女性全人發展的教育機會,促進女性在經濟與社會面的實質發展,增強女性的自主性與獨立性。 增進女性健康照護,並增強其健康管理能力。 建立一個沒有性別暴力的社會,保障婦女基本人身安全環境

11 開發婦女的潛能,增強女性就業能力,確保女性平等參與工作的機會。
減輕婦女的家庭照顧角色壓力,提昇婦女家中地位及其應有的生活品質。 強化家庭、學校、社會與媒體的性別教育角色與功能,推動性別教育,建立兩性平權與相互尊重的性別與文化。。 加強弱勢及原住民婦女的福利,發展具有女性觀點與政策品質的婦女政策。 鼓勵婦女團體的自發及多元發展,建立市民社會應有的婦女團體與婦女網絡。

12 加強政府與民間部門在婦女工作上的夥伴關係,充分發揮婦女權益的整體資源。
健全中央到地方的婦女政策組織,合理編列推動婦女政策預算,並建立跨部會的預算審查機制。

13 總行動綱領 一、以性別尊重和人格尊嚴為基礎,積極推動各項女性人身安全保障措施 二、成立中央級的婦女政策組織;積極提供女性社會參與的機會。
三、推動「無性別歧視」的人事任用風氣,創造「免於性騷擾」的工作環境,並積極推動女性的二度就業。 四、婚姻與家庭之減壓方案及互助管道的提供。

14 五、防治並預防家庭暴力事件。 六、辦理各項教育宣導活動,以提供女性人身安全之必須資訊。 七、強化正確性教育及平權教育,以推動兩性平等及相互尊重的兩性文化

15 婦女政策--婦女人身安全篇 性侵害防治方面: (行動綱領)
強化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之功能,以積極推展相關究課題,監督地方性侵害被害人庇護、諮商與輔導或社會工作之推展,並於全國推廣相關教育,,積極推動各行政措施,具體保護婦女。 強化研修相關法規,以確實保障婦女人身安全之功能。 強化國民之相關教育(性教育、反暴教育),增強其對於異性間相互尊重、兩性平等、國民自我防衛技巧等概念,減少被害人之機率。

16 整合政府相關機關 (醫療、警政、社政及教育單位)的力量,加強工作橫向配合機制,確保當事人權益。
加強地方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功能,建構保護扶助網絡,落實保障性侵害被害人之權益。 建立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教育輔導模式,並落實加害人建檔工作。 加強宣導性侵害防治觀念,並結合民間組織,形成全國性防護救援網絡。 改善性侵害被害人在檢察機關應詢情境,避免二度傷害。

17 婚姻(家庭)暴力 強化中央「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功能,以積極規劃並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政策,監督地方婚姻暴力庇護、諮商與輔導或社會工作之推展。
確實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並積極研訂「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各項相關法規,以落實家庭暴力之防治工作。 強化兩性教育、婚姻教育和家庭教育,減少性別權力迷失,增強夫妻間使用平等而非暴力方法以解決問題的能力。 加強地方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之功能,以減少家庭暴力受害婦女之傷害。 整合政府相關機關 (醫療、警政、社政及教育單位) 和資源,並獎勵民問團體共同防治婚姻 (家庭) 暴力,以減少被害婦女之二度傷害,確實保障當事人權益。

18 性騷擾 (行動綱領) 國家於中央及地方設置「就業機會均等」專責機制,以積極推展保障婦女之工作權。
制訂「兩性工作平等法」,明定職場性騷擾的定義,宣示性騷擾為性別歧視且妨害婦女人格尊嚴和個人工作權之違法行為。 於家庭教育、國家正式性教育課程與社區教育中,強化全國國民反性騷擾之基本概念。 頒佈國家反性騷擾政策,並制定性騷擾防治相關法令,要求各機關對監督管理階層與一般職工之反性騷擾觀念,強化工作場所之反性騷擾教育。

19 何謂性別主流化? 性別主流化並不是要求「性別考量」獨大,而是希望從性別的角度,觀察到不同性別的差異,甚至考量到相同性別者間,因為階級、族群、身分不同而有不同的處境。「性別主流化」作為一種追求性別平等的策略,是希望建構台灣為一個尊重多元文化價值、尊重差異並追求公平正義的社會,打造台灣為一個兩性平等參與及共治共決的國家。

20 性別數據會說話?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性別與人口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台灣男性總人口數高於女性總人口數(男性11,541,585人、女性11,147,537人)。2004年,全體人口性比例為104:100,青壯年勞動人口(15-64歲)性比例為102:100,但14歲以下人口性比例則高達109:100,顯示低年齡層者男多女少失衡問題仍未改善 。 65-79歲人口性比例仍維持102,屬於男性人口較多,與其他國家不同,但隨高齡化人口程度加深,男性人口數相對減少,80歲以上人口性比例為98,女性較男性多,因此女性老年人口的安養、經濟及醫療問題應更為重視。

21 性別與健康 2004年台灣女性平均餘命79.4歲,高於男性的73.6歲。死亡率方面,女性每十萬人458人、男性每十萬人718人,男性是女性的1.57倍。 2004年台灣15歲以上人口的婚姻狀況,女性人口中有偶的比例為54.3%,男性略高一些為55.2%;但男性人口中未婚的比例就比女性高出許多,分別為37.3%、30.9%。

22 2004年台灣男、女性主要死亡原因,以惡性腫瘤最多,且除肺炎、自殺及高血壓性疾病外,其他排名順序男女均不相同。就死亡率而言,除糖尿病外,男性死亡率均高於女性,其中差距最高者為事故傷害,男性死亡率為女性之2.9倍,顯示工作性質的差異與戶外活動頻繁度,形成男性死亡率遠較女性為高的原因。

23 性別與就業概況 2004年台灣女性勞動力427萬人,約占15歲以上女性人口47.7%,除分別低於亞洲鄰近國家約1到7個百分點外,更與美國勞參率差距約12個百分點,顯示我國女性勞動參與率仍有進步提升的空間。 以2004年為例,所有非農業部門的女性受雇者其每月平均薪資為37,104元,僅占男性47,836元的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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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整體而言,因女性就業總人數低於男性,所以2004年除行政事務人員及服務銷售人員等具輔助特質之職務外,其餘均有男多於女的現象。此外,民意代表及企業主管經理人員、生產操作及體力工作等等,具管理能力或體力特質之工作,則大部分為男性,顯示我國職場上仍存有「性別刻板印象」與「性別職業隔離」現象。

27 台灣15歲至64歲已婚女性中,曾經在婚後離職者計286萬7千人,離職率為54. 72%,在這些婚後離職之女性中,因結婚而離職之比例為28
台灣15歲至64歲已婚女性中,曾經在婚後離職者計286萬7千人,離職率為54.72%,在這些婚後離職之女性中,因結婚而離職之比例為28.73%,因生育而離職比例為15.49%;與歷年資料相較,離職率呈逐年升高之趨勢。

28 除大專院校外,各教育階段的女性教師人數均多於男性教師人數。尤其在幼稚園階段,女性教師占該階段總教師人數的98.4%

29 2004年,15歲以上人口做家事照顧與教養子女方面,無論平日、週六或週日,女性參與率均在75%以上,而男性參與率為31-35%,女性仍是家務主要負責者;相較2000年,男女家事參與並無明顯變化

30 性別與政治、社會參與 社會參與: 2004年為例,登記志工的女性人數為4.5萬人,約占總志工人數的68.8%,為男性人數的兩倍。 政治參與:
最近一次公職選舉女性當選者所佔的比例分別為:縣市長有2人(佔8.7%),縣市議員有234人(佔26%),鄉鎮市長中有25人(佔7.8%),2004年立法委員中有32人(佔18.2%),2002年台北市議員中有17名(佔32.7%),高雄市議員中有10名(佔22.7%),然而直轄市至今尚未有女性首長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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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性別與教育 2004學年度各級教育學生性比例,以大學以上碩士、博士階段性別差距益形懸殊,未來應進一步檢視博、碩士入學或學習之性別阻礙,俾提升女性深造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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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女性教師雖然是高中職(含以下)各級教育之校園工作的主力,不過在人事結構上,學校的領導者卻以男性占多數(均占各該階段75%以上),呈現出校園性別權力關係明顯失衡的現象

36 性別與人身安全 004年暴力犯罪被害人女性占74.2%,男性25.8%;暴力犯罪男性嫌疑人則高達94.6%。女性主要被害類型為強制性交及搶奪案件,各占該類案件的97.7%、91.5%,男性被害人則以重大恐嚇取財及故意殺人、重傷害為最多。 2004年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案件數為5,207件,其中女性通報被害人為4,130人(占通報被害人92.2%),其中18歲以下佔57.8%,並以12-17歲年齡層為最多(48.3%)。家庭暴力事件方面,2004年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之女性被害人有38,881人(占通報被害人85.4%),遠高於男性被害人數6,63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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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社會性別動力關係運作圖 資料來源:卜衛等 <社會性別與發展培訓手冊>
體制化 規範化 社會性別觀念 男女社會家庭角色 責任分配 對兩性的評價 與角色相關的能力特長的發展 決定權的分析 兩性權力關係、 支配與服務被強化 用於完成角色責任的分配

39 何謂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 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內容依部會業務狀況全面性或個別業務來推動性別主流化
1.性別統計:透過區分性別的統計資料呈現,瞭解不同性別者的社會處境。  2.性別分析:針對性別統計資料及相關資訊,從具有性別意識之觀點來分析性別處境及現象。 3.性別預算:預算編列優先考量對於不同性別者的友善環淨建制。

40 4.性別影響評估:在制訂方案、計畫、政策、立法時,考量不同性別觀點,對於不同性別者的影響及受益程度進行評估檢討。
5.性別意識培力:透過性別主流化策略及性別意識相關研習訓練等,更瞭解不同性別者觀點與處境,提昇個人追求並落實性別平等之能力。 6.組織再教育:透過組織內部性別主流化課程、研習或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執行,讓組織內部人員產生性別主流化意識,並在其工作場域中加以落實。

41 性別與婦女人身安全議題的執法探討 何謂生理性別(sex)?社會性別(gender)?是生物決定論?還是社會建構論?
生理性別:是指兩性生理方面的差異,是先天的,不可變更的。 社會性別:是指社會對兩性或兩性關係的期待、要求與期待的差異,是後天學習的。 生理性別不是造成兩性各會社會差異的直接依據。 社會性別是個人在社會化(家庭、學校、職場)過程中建構與傳遞的。

42 社會建構下的完美女人 社會性別的制度化、規範化建構,讓社會性別間的權力(參與)與權利(資源)產生性別不平等的關係。
『完美女人』的樣態,如何被要求?

43 家庭中的『完美女人』? 好媽媽、好太太、好媳婦……….
中國傳統文化裡,婦德有三,即『在家從父,出嫁從夫,老來從子』。這樣文化訴求下,女性是依附著男性而生存,以男性為中心。兩性在家庭角色上更有著鮮明的對比,『男主外、女主內』,『慈母嚴父』等扼要地把兩性在家庭內的不同角色,清楚地被勾劃

44 女性在性別角色的核心成分包括 女人生命重心集中在婚姻、家庭和小孩。 仰賴男人提供的物質與地位。
強調女人的撫育功能,如愛與照顧等人際取向的特質,以及母親、老師、護士等助人的角色。 鼓勵女人為他人而存在,而不是為自己而存在。鼓勵從丈夫及孩子處獲得替代性成就,而非直接來自她自己的成就滿足。 強調女人的美麗、性感及其他取悅男人的特徵。 壓抑並處罰女人的主動性、肯定性、攻擊性以及對權力的追求。

45 完美女人在性侵害事件中的壓力 Lorrine和 Debra主張,『對強暴的恐懼,影響了每個女人。這種恐懼抑制她們的行動,侷限她們的自由,影響她們的穿著方式,她們能掌握的時間,以及她們行走的路線,這樣的恐懼的效果無遠弗屆,因為沒有一個女人能免除被強暴的恐懼』 傳統文化中,有著強烈歧視強暴受害者的態度;例如女人是喜歡被強暴的,女人說『不』就是『要』,女性被強暴是咎由自取的。這些迷思觀念充斥在我們的社會,在兩性互動的生活中,因此一旦女性受到強暴時,社會大眾就會傾向指責受害者的不是。

46 完美女人是性騷擾下的玩物? 在父權體制的性別社會化,通常對女性進行下列的「消音」歷程︰
1.藉由性化及物化女性,造成女性在性騷擾經驗中社會真實與個人真實的斷裂,目的為分裂女性的自我意識, 2.藉由鼓勵「自我犧牲」的美德及「謙卑」「不足」的心態,減低女性的動力,目的為強調女性的「配合與寬容」。此外,女性在因應性騷擾情事上,通常缺乏公領域的角色模範。因此,女性在面對性騷擾時,多以「習得的沉默」作為抗拒策略

47 性騷擾迷思 一、她一定做了什麼(穿了什麼、說了什麼),才會被性騷擾; 二、她/他沒有當場言詞拒絕,所以不算性騷擾;
三、她/他事隔多日才申訴,內情恐怕不單純; 四、他是個好老師、好先生,怎可能騷擾別人? 五、會不會是誣告?為了報復或權力鬥爭? 六、男性會被騷擾嗎? 七、同性之間也會性騷擾嗎? 八、她/他被性騷擾,怎麼還能笑?(能上學、吃得下飯?…...) 九、她長得這麼「安全」,你相信他被騷擾嗎? 十、這是女生太過敏感?缺乏幽默感? 十一、又沒少塊肉,有這麼嚴重嗎? 十二、他/她們本來關係那麼好(好朋友、男女朋友、得力幫手),怎    可能是性騷擾? 十三、這是追求、挑逗、試探,怎算性騷擾?

48 性別與執法—家庭暴力 全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通報案件,九十五年高達六萬六千多件,有62.3%是婚姻暴力案件,從受害人性別來看,80%為女性受害者;婚姻暴力案件中,女性受害比例更高達9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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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婚姻暴力發生的原因探討 性別刻板印象的教育下,男人從小被教導以武裝自己表示強悍來處理事情,這樣的教導是被激發的,而當害怕自覺無法掌握狀況時,往往是以氣憤的情緒表達出來,男性的情緒不易掌控下,往往以暴力的形式出現。而女性更被以順從他人的要求下長大,面對丈夫的暴力威脅,更難以脫離暴力的窒嚳。

51 心理學理論來看婚姻暴力,探討的因素有權力的動機(powermotivation)和親密焦慮(intimacy anxiety)。男性常常用權力來控制女人,女人則會要求比較多的注意、依賴和關心。權力的爭取常造成男女之間的情緒距離,當達不到的時候就會引起男性的焦慮

52 社會學習理論來看,男性從觀察學習肯定暴力的引發有功能性的價值存在,女性在受到暴力後默默忍受,導致男性得到不當暴力行為的正增強;而當男性的暴力沒有得到懲罰,也間接導致暴力行為的重現。另一方面,大眾傳媒所播映的暴力鏡頭過多,導致男性模仿錯誤的暴力態度和行為來解決問題,並漸漸對暴力行為產生習慣性,若幼年的時候看到父親虐待母親,長大後也可能用相同方法對待妻子。另外,男性以為利用攻擊行為可以達到想要的期望和要求,如過去的舊經驗中,感受到用暴力可讓他人屈服並有控制他人的滿足、對角色關係的控制等等,也是男性使用暴力的原因。如果施暴者不馬上得到懲罰,則男人會繼續進行暴力的行為。在社會中對兩性角色的不平權或是錯誤的認知,常常是無法抑制男人施暴行為的原因。

53 性別與執法—性侵害 在九十五年度全國通報案量已經超過六千六百多件(尚有些縣市未完全登錄,數據將增加),然而性侵害案件的隱匿性較高,若以專家學者評估的犯罪黑數來看,可能在七至十倍的黑數中,則一年將有四萬至六萬件的案量。但是從性侵害案件的刑事司法程序結構上來看,一年六千多的通報案件中,進入警政單位報案的件數,卻只有三千二百件左右,而獲得地檢署起訴通過的案件,更不到一千九百件(1896件),再經起訴獲得法院判決有罪案件,更降至一千七百多件(1727件),而每年入監執行案件者卻只剩672位

54 性侵害案件四高一低特色 犯罪黑數高:七至十倍
兒童、少女受害比例高:過去這十年的性侵害犯罪統計資料,被害人中,以兒童、少年所佔人數最多,每年約佔60% 加害人連續犯案比例高 加害人出獄後再犯率高 案件定罪率低:如漏斗效應所呈現者,主要原因係案件常缺乏證據與證人

55 性侵害迷思—社會建構二度傷害 性侵害迷思是一多面向的態度結構﹐包括對性侵害控訴﹐性侵害加害人及被害人的多種刻板印象。而性侵害迷思的意函架構﹐經常成為協助社會大眾理解性侵害的觀念法則。這樣的觀念法則﹐通常隱微而不察﹐或被視為理所當然﹐具有『意識形態』的自然化效果﹐並且間接支持父權文化的合理性及延續性﹐隱此具有政治性功能。這樣的過程﹐無疑是一種社會建構的歷程﹐將性侵害迷思成為社會建構的產物。

56 性侵害迷思建構常造成社會大眾或專業體制對被害人的錯誤評斷,而『性侵害迷思內化』也是被害人自我價值貶抑的原因。在性侵害知識建構下,專業忽略了被害人的個別差異,塑造了『常態化』的性侵害被害人。另外,性別角色建構下,讓被害人進入擁有『女性特質』世界,但性侵害事件卻讓小玉的女性特質成為眾矢之的,也讓她進入混淆的雙綁痛苦。性侵害迷思、知識、性別角色三種不同的社會建構,是性侵害被害人在創傷前可能就存在的問題,然而性侵害事件發生後,這樣社會建構下的產物,卻成為被害人生活上最大的障礙。

57 有被害人曾表示性侵害事件更讓她『現出原形』,我一直思考所謂的『原形』是被害人原有的女性特質嗎?這樣的女性特質在性侵害事件發生後,不斷成為攻擊、歸咎的成因,更成為所有不好的標籤、烙印、污名結果。這裡所指的原形,其實原來就是一種社會建構下的產物—『性別』

58 性侵害迷思下對受害者影響 責備受難者:誰叫你半夜還跑出去 、你交友不當,笨啊
否定受害者的價值 :不是處女,還有人會敢要你嗎?亂七八糟的女人才會受到強暴 懷疑受害者強暴事件的真實性 :會不會是你們都喝酒了嗎?他是你以前的男友,算了等 以非人性的態度對待受害者 :有意忽略受害者的創傷情緒,或否定她的負面經驗存在 否定受害者的能力 :因為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使得受害者的重建和恢復能力受到阻礙 。

59 性別與執法—性騷擾 高雄市家暴中心(2005年1月):約有65%之民眾表示曾有過被性騷擾的經驗,其中高達80%女性表示曾有被性騷擾的經驗,而男性遭受性騷擾情形雖不比女性高,亦有35%的比例。 50%的受訪者表示曾遭受言語及態度上的騷擾 40%民眾指出曾受到肢體行為式的性騷擾,例如被偷拍隱私、碰觸胸部私處毛手毛腳等。

60 誰決定性騷擾?--合理個人或合理女人 「合理個人」(reasonable person)與「合理女人」(reasonable women)兩種標準,用以認定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已達對被害人造成負面影響之程度,進而認定該行為是否構成性侵害或性騷擾。 所謂「合理個人」標準,係指在某種可能屬於性騷擾的情況下,對一般不分性別之人所有合於當代情理的觀點。

61 「合理個人」標準受到女性主義法學者的質疑,不具性別色彩的「合理個人」認定標準雖然表面上顯得性別中立,但本質上卻顯現男性觀點,且男女對於認定某行為有無構成性侵害或性騷擾常有不同的認定標準,而男性傾向用較嚴格的認定標準,否認某行為涉及性侵害或性騷擾,再加上被害人多數為女性,故筆者認為「合理個人」標準對女性仍有失公平。因此筆者主張以「合理女人」標準應逐漸取代「合理個人」標準。讓女性經驗之「合理女人」標準,對一般女性而言,應該較能貼切女性在當代環境下生存的困境與想法。

62 你我的省思 你我成長在迷思建構的社會文化下,是否曾經拿它拒絕被害人的控訴? 你我都是系統中的一份子,我們所提供的服務制度是一項知識權力嗎?
你是否曾經想過一個非專業的服務,是讓被害人難以拒絕的二度傷害 專業助人者間,是否也認同,而希望女性被害人回到家庭呢? 女性角色不應成為婚暴問題中的原罪,而我們更不應該成為責難受害者的一環。 婚姻中的性暴力問題,你曾以消極方式面對或擔心處遇的困難,而放棄協助被害人嗎?

63 只要有一個女人 南希 史密斯 只要有一個女人覺得自己堅強因而討厭柔弱的偽裝, 一定有一個男人意識到自己也有脆弱的地方因而不願再偽裝堅強。
只要有一個女人 南希 史密斯 只要有一個女人覺得自己堅強因而討厭柔弱的偽裝, 一定有一個男人意識到自己也有脆弱的地方因而不願再偽裝堅強。 只要有一個女人討厭再扮演幼稚無知的小姑娘, 一定有一個男人想擺脫無所不曉的高期望。 只要有一個女人討厭「情緒化女人」的定型, 一定有一個男人可以自由地哭泣和表現柔情。 只要有一個女人覺得自己為兒女所累, 一定有一個男人沒有享受為人之父的全部滋味。 只要有一個女人得不到有意義的工作和平等的薪資; 一定有一個男人不得不擔起對另一個人的全部責任。 只要有一個女人想弄懂汽車的構造而得不到幫助, 一定有一個男人想享受烹調的樂趣卻得不到滿足。 只要有一個女人向自身的解放邁出一步, 一定有一個男人發現自己也更接近自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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