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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培训专题 社会组织常用票据知识解读 张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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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组织培训专题 社会组织常用票据知识解读 张建山

2 发票与商品交换和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密不可分,是记录经济业务活动原始状况的书面证明。
前 言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与商品交换和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密不可分,是记录经济业务活动原始状况的书面证明。

3 发票的历史沿革 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 发票及发票的分类 发票构成的基本要素 用票人如何取得和使用发票 宁夏常用发票的式样 如何鉴定假发票
主 要 内 容 发票的历史沿革 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 发票及发票的分类 发票构成的基本要素 用票人如何取得和使用发票 宁夏常用发票的式样 如何鉴定假发票 互联网+发票简介

4 发票的历史沿革 (一)建国初期发票的管理制度 建国初期,我国发票的名称没有统一。1950年,中央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实施《座商销货证明书》制度,1951年全国第一次直接税业务会议对发货票的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要求:对座商、行商和摊贩,都必须建立统一的发货票。

5 发票的历史沿革

6 发票的历史沿革 凡一次营业额在5000元(指旧币)以上者,必须开立统一的发货票;发货票由业户自定格式交税局统一印刷,并由税局加盖戳记统一编号。 至此,各地使用的发票无论是管理、格式还是内容要素都有了一个比较完整统一的要求。

7 发票的历史沿革 (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发票的管理制度 1982年3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指出:发货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与计算征税有直接关系,今后扩大实行增值税,也要以发货票作为计税依据。

8 发票的历史沿革 1986年8月,财政部制定颁发了《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对发票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发票的开具和取得、发票的印刷和发放、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发票的检查和违章处罚等都作出了统一规定。 至此,发票有了全国统一的名称和概念,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也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轨道,这是我国发票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

9 发票的历史沿革 (三)分税制改革初期的发票 为适应经济的发展,1993年1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分别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发票管理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的制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发票管理制度,对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

10 发票的历史沿革 (四)现代发票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遏制发票违法行为,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决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1 发票的历史沿革 此次修订主要在防止假发票的制作、扩散和使用、防范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方面做了严格的规定。

12 发票的历史沿革

13 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 一、刑法有关发票的规定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八条   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百一十条

14 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刑法修正案(八)有关发票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5 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有关发票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57号)

16 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有关发票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7 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 五、征管法有关发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8 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 六、发票管理办法 1.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时间:1993年12月23日 发布单位:财政部七章45条 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10年12月20日发布单位:国务院 七章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7号 总 理  温家宝

19 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 七、其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 3.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012年第4号公告) 《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第12号公告) 《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修订版)》(2013年第11号公告)

20 发票及发票的分类 一、什么是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与商品交换和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密不可分,是记录经济业务活动原始状况的书面证明。

21 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共享性和实效性的特征。 三、发票的种类: 按税种分: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
发票及发票的分类 二、发票的特征: 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共享性和实效性的特征。 三、发票的种类: 按税种分: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 按填开方式:机打发票、手工发票、定额发票

22 发票及发票的分类

23 发票及发票的分类

24 发票及发票的分类

25 行业发票(冠名、衔头)、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财政票据、军队票据
发票及发票的分类 四、特殊情况: 应税发票、免税发票、不征税发票 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行业发票(冠名、衔头)、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财政票据、军队票据

26 发票及发票的分类 五、发票与收据的区别 发票是基于经营性活动收付款项证明资金所有权转移的收付款凭证,这类凭证记载的内容主要是商品购销、提供接受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的原始状况,是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合法凭证,由税务机关监制并管理。

27 发票及发票的分类 五、发票与收据的区别 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是基于行政管理活动收付款项的收付款凭证,其所记载的收付款项属于财政性收支范畴,如:执法机关的罚没款项、司法机关的诉讼费用、行政管理机关颁发执照、许可证等收取的登记、许可费等,此类凭证与税收管理没有直接关系,该类收据由财政部门监制并管理。 其他收据是使用单位基于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划分单位内个部门和个人经济责任的内部结算凭证,这类凭证使用范围由很大局限性。

28 发票及发票的分类 (一)行业发票 1、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货、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 2、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
六、有关发票的其他特殊规定 (一)行业发票 1、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货、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 2、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 3、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的客票、货票。 法律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29 发票及发票的分类 (二)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它采用一人一票制,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使用。 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事实上,行程单开辟了我国电子发票的先河。

30 发票及发票的分类 (三)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31 发票及发票的分类 财政票据的种类: 1、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结算类票据;
3、其他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款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以及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并套印全国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32 发票及发票的分类 (四)军队票据 军队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型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付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军队单位按照规定开具的收费票据,应当作为军队和地方付款单位的付款依据和报销凭证。 军队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集中印制、归口领取的管理制度。 总后勤部财务部主管全军票据工作,各级后勤财务部门主管本级的票据工作。

33 发票及发票的分类 发票是一种可以说明经济责任是否发生并明确法律责任的凭证。在生产交换、提供服务以及分配收入等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社会学的角度上看: 发票是一种可以说明经济责任是否发生并明确法律责任的凭证。在生产交换、提供服务以及分配收入等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在经济核算中,发票是一种明确收入方和付出方的收付责任的单据,可核算实物或资金。 2、在提供劳务服务、商品交易和从事其他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由收款方开给付款方,作为一种付款证明。 3、发票是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进行税收征管和财务检查的主要依据,发票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有重大意义。工作。

34 但由于这张纸上赋予了以下内容,使得发票的重要性凸显。
发票构成的基本要素 简单归纳起来就是:一张纸、两个章(监制章、专用章) “一张纸”主要是发票联。一般来说发票是三联的,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专用发票可以说多联,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抵扣联,销售不动产增加了办证联。 但由于这张纸上赋予了以下内容,使得发票的重要性凸显。

35 发票构成的基本要素 发票内容的基本构成要素 1、票面表格要素:发票的票面表格部分使用规范的形式,反映商品交易以及劳务服务的成交状况及其相关内容。一般来说要素主要有: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六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专用发票还包括购货方信息(名称、地址、税务登记号),供货方信息(名称、地址、税务登记号),税率、税额等。 2、非表格要素:发票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票日期、银行开户账号、开票单位及责任人。 这就是发票构成的十三个要素。

36 发票构成的基本要素 “两个章” 一是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是套印在发票上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是识别发票真伪的重要依据。发票专用章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样章统一制作。现行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3厘米、短轴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税务局监制”,中间刻制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 2010年以前使用的是统一的红色荧光防伪油墨。

37 章样

38 发票构成的基本要素 另外一个章就是发票专用章 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要“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条款。(第22条第一款)
启用时间是2011年2月1日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毫米,短轴为30毫米,边宽为1毫米,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章的,可以在正下方刊(1)、(2)……字样 发票专用章一般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

39 章样

40 用票人如何取得和使用发票 一、如何办理领用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办理的程序:1、提出购票申请;2、提供购票人身份证明;3、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4、发票专用章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薄。(现在改为发票领用簿)

41 用票人如何取得和使用发票 二、发票由领购到领用的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文件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发票工本费。 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用簿按照核准的种类、数量及领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发票。 截止2016年4月30日,全区地税系统已经累计免收发票工本费5582万元。

42 用票人如何取得和使用发票 第十一条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3. 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4.《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免填单)

43 起征点以下 通用机打发票百元版50份以下(含) 通用定额发票1.5万元以下(含) 起征点以上 通用机打发票百、千元版50份以下(含) 起征点以下 通用机打发票百元版超过50份 通用定额发票超过1.5万元 起征点以上 通用机打发票百、千元版超过50份

44 用票人如何取得和使用发票 三、特殊情况 1、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45 用票人如何取得和使用发票 2、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3、委托代征

46 4、代开发票 《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修订稿)》 (1)增加“营改增”范围 (2)代开税务机关
纳税人的货物销售地、劳务或服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代 开,也可由付款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 (3)提供资料 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是单位的,应提供载有所购货 物的名称(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并加盖公章 的书面确认证明 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和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47 4、代开发票 (4) 简易代开手续的范围 10000元 只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即可

48 5、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1)开票方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 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 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发票)。

49 5、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2) 如实开具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 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50 5、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3)发票虚开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 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1 5、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4)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5)电子开票数据报送 验旧间隔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存储发票填开信息的电子介质(适用于通用机打发票); 2.未经税务机关查验的作废发票(全联次)、红字发票对应的 原发票(全联次或发票联);

52 5、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6)发票作废 作废或者红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 47号公告) (7)发票保管 记账联10年、存根联5年

53 5、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发票丢失。(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0号公告)
第二十三条 取得发票联的一方如丢失发票联,开具方不得重复开具;可由丢失发票联一方向对方提出出具证明的请求,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查对发票存根联、记账联无误后,在原发票的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上注明“发票联遗失、特此证明”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但不得出具虚假证明。

54 宁夏常用发票的式样 一、常用的发票 1.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三、四联210mm×139.7mm)

55 宁夏常用发票的式样 2.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三联241mm×177.8mm)

56 宁夏常用发票的式样 3.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两联190mm×101.6mm)

57 宁夏常用发票的式样 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联76mm×152mm)

58 宁夏常用发票的式样 5.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客运机打发票(一联130mm×63.5mm)

59 宁夏常用发票的式样 6.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出租汽车机打发票(一联44mm×127mm)

60 宁夏常用发票的式样 7.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并列两联)

61 宁夏常用发票的式样 备注: 1-30绿色 30-70黑色 31-120紫色
8.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客运限额发票(并列三联255mm×70mm) 备注: 1-30绿色 30-70黑色 31-120紫色

62 宁夏常用发票的式样 9.客运冠名发票

63 宁夏常用发票的式样 10.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64 宁夏常用发票的式样 11.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通用手工发票

65 宁夏常用发票的式样 12.地税业务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三联241mm×177.8mm)

66 宁夏常用发票的式样 13、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自开、代开)

67 宁夏常用发票的式样 14、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

68 宁夏常用发票的式样 15、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

69 宁夏常用发票的式样 16、发票换票证

70 宁夏常用发票的式样 17、宁夏回族自治区门诊专用发票

71 宁夏常用发票的式样 18、宁夏通用机打发票(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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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9、宁夏通用机打发票(210mm)平推式机打发票
宁夏常用发票的式样 19、宁夏通用机打发票(210mm)平推式机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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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宁夏常用发票的式样 20、宁夏通用机打发票(卷式)

77 宁夏常用发票的式样 21、宁夏通用手工发票

78 宁夏常用发票的式样 22、宁夏通用定额发票

79 宁夏常用发票的式样 23、宁夏回族自治区门诊专用发票

80 宁夏发票管理制度改革情况 一、基本原则 1、精简票种,统一式样。通过科学设置票种和设计式样,将现有票种大幅度精简、压缩、合并;根据发票纸张的通用尺寸,合理设计若干标准规格的式样。 2、强化机打,压缩手工。积极推广、扩大机打票使用范围(包括税控发票),限制和压缩手工票使用范围,条件成熟时取消手工票。 3、简化票面,方便适用。简化和统一票面式样,提高印制要求,最大限度地提高发票的通用性和适用性,满足不同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开具需求。 4、稳步推进,科学实施。发票简并统一工作涉及面广,技术含量高,在推行机打票的过程中,要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本着纳税人方便和满意的原则,稳步推行发票简并统一工作。

81 宁夏发票管理制度改革情况 二、基本内容 限制和压缩手工票的使用范围,逐步取消手工票,建立以机打发票为主导,以小面额定额票为补充的发票票种管理体系。同时,发挥重点行业管理特色,逐步推广应用网络发票。 科学简并发票种类,将全区统印发票的种类由目前使用的8大类30种简并为4大类14种(包括总局要求保留的7种)

82 如何鉴定假发票 我区发票的防伪与鉴别 按照“低成本、易识别”的原则,在基本不提高发票印制成本和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强化发票防伪措施,建立“两类三级”防伪体系。 “两类”防伪就是税务机关内部防伪和公众防伪。 “三级”防伪就是国家税务总局防伪专用品防伪(纸张、油墨防伪)、区局地税机关发票版面防伪(温变油墨防伪、数字防伪、版面设计防伪)、发票印制企业防伪(企业标记、版面印制防伪)。

83 如何鉴定假发票 “两类”防伪 一是税务机关内部防伪 主要体现在发票代码的编制上
一般来说普通发票种类代码采用12位数字或数字与大写英文字母组合表示,由“税务机构代码前5位”+“2位发票类型代码”+“2位特定业务代码”+“1位联次代码”+“1位金额版代码”+“1位扩展码”组成。 如: 这组数据的意义是:2-地税;6400-宁夏; 年计划印制,0-其他行业,2-电脑票、1-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第11、12位为具体发票类别 二是公众防伪 主要体现在发票监制章上

84 如何鉴定假发票 “三级”防伪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防伪专用品防伪(纸张、油墨防伪) 1、发票纸张采用热变防伪彩纤压感纸,将180℃以上热源靠近纸面,会显现紫红色颗粒,使用荧光灯照射时,纸张中部分彩色纤维呈荧光防伪效果。 2、发票印制油墨是特制的防伪油墨

85 如何鉴定假发票 二是地税机关发票版面防伪(温变油墨防伪、数字防伪、版面设计防伪)
1、将“发票监制章”置于十倍以上放大镜下,可看到“发票监制章”内环线中有“宁夏地税”字样。 2、普通发票局部标记采用温变油墨印制,将35℃以上热源置于发票联背面的“热感应区”,3秒钟后,发票联正面的“税徽”图案颜色变浅或呈无色。 3、发票监制章处套印磁性油墨,可以通过专用语音识读笔进行真伪鉴定。 三是发票印制企业防伪(企业标记、版面印制防伪)

86 如何鉴定假发票 我区国税发票的范围和鉴别 1、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国家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从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对全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链条式的比对管理。 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将开出增值税发票的税控盘报送国税机关,并将收到增值税发票的相关信息录入(读入)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发票管理系统,进行比对计算。

87 如何鉴定假发票 2、普通发票 用纸:平推式发票采用无碳压感复写纸印制;卷式发票和定额发票采用隐形防伪彩纤纸印制。
用墨:发票左上角增加了用西夏文字标注的“宁夏国税”字样的大众识别标示,采用了磁性语音识别防伪技术。 不定长自冠名发票(如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票联的“发票监制章”内采用了磁性语音识别防伪技术。 其他措施: 计算机平推式发票采用系统直接产生打印查询密码(校验码),定额发票和卷式机打发票的查询密码采用银浆喷墨印制。 发票联加印防伪底纹。

88 如何鉴定假发票 未分设地税局地区使用的地税业务发票
采用自治区地税局新版发票式样、防伪措施和价格,统一套印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使用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票头。 3、发票真伪查询 通过“宁夏国税门户网站——发票真伪查询”可查询税务机关印制发票的开具情况和冠名发票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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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互联网+发票简介 网络发票是指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利用税务机关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实现在线开具并将信息传输到税务机关的一种机打发票。
具体来说就是以税收征管系统为依托,以信息管税为核心,通过互联网在线应用系统,对纳税人发票的领购、开具、查询和数据应用等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实现发票开具数据信息采集的实时性、唯一性和真实性。具有“在线开具、数字防伪、全面监控、查验便捷”的特点。

93 互联网+发票简介 闭环管理

94 在税言税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95 起征点政策分析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未达起征点的不征税,当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 与此相对的是免征额,它是指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当课税对象小于免征额时不征税,当课税对象大于免征额时,仅对课税对象超过部分征税。

96 起征点政策分析 宁地税发〔2004〕49号 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2004年4月1日起,全区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由月营业额1000元调整为3000元。 宁地税发〔2008〕131号 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将我区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由现行的月营业额3000元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97 起征点政策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 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57号 自2014年10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98 起征点政策分析 也就是说:自2014年10月1日起,无论你是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年销售额36万元以内的,都不用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专项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创业、有利于民生。 但中央认为还不够,再次出手

99 小微企业政策分析 一、划型 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区别: 1、提出的部门不一样。 “小微企业”——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小型微利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00 小微企业政策分析 小微企业 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通知中对中小企业如何划型进行了明确。

101 小微企业政策分析 小型微利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2 小微企业政策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03 小微企业政策分析 2、从字面理解,侧重点也不一样。 “小微企业”侧重企业的规模和体量;
“小型微利企业”则更关注企业的盈利情况,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国家规定的额度,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超出国家规定额度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104 小微企业政策分析 3、划型涉及到的指标和标准也不一样 指标: “小微企业”的指标——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
“小型微利企业”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

105 小微企业政策分析 二、税收优惠政策 1.宁财税(综)发【2013】275号 自2013年7月1日起,免征小微企业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
2.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9号 自2013年8月1日起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06 小微企业政策分析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 ,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107 小微企业政策分析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5.财税【2014】122号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108 小微企业政策分析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 ,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109 小微企业政策分析 三、其他政策 1.行政审批改革 市民大厅的建立、工作效率的提高、服务水平的提升 2、行政收费
税务登记工本费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发票工本费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

110 小微企业政策分析 四、政府支持 宁政办发【2015】102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财税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的通知
“简称二十条”

111 审批类政策分析(困难性减免税核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准的税收减免事项及权限:困难性税收减免,一个纳税年度单一税种减免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单位负责核准的税收减免事项及权限:困难性税收减免,一个纳税年度单一税种减免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

112 审批类政策分析(困难性减免税核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三)设区的市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的税收减免事项及权限:困难性税收减免,一个纳税年度单一税种减免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四)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的税收减免事项及权限:困难性税收减免,一个纳税年度单一税种减免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

113 审批类政策分析(困难性减免税核准) 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核准(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准的税收减免事项及权限:困难性税收减免,一个纳税年度单一税种减免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单位负责核准的税收减免事项及权限:困难性税收减免,一个纳税年度单一税种减免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

114 审批类政策分析(困难性减免税核准) 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核准(三)设区的市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的税收减免事项及权限:困难性税收减免,一个纳税年度单一税种减免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四)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的税收减免事项及权限:困难性税收减免,一个纳税年度单一税种减免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

115 审批类政策分析(困难性减免税核准) 三.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税核准。(减免税核准标准、权限同上。)

116 备案事项政策分析(24项) (一)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三)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 (四)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 (五)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

117 备案事项政策分析(24项) (六)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七)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八)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九)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 (十)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118 备案事项政策分析(24项) (十一)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十)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十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十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四)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119 备案事项政策分析(24项) (十五)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六)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七)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八)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120 备案事项政策分析(24项) (十九)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二十)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二十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二十二)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

121 备案事项政策分析(24项) (二十三)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初审 (二十四)企业吸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税收减免审批

122 营改增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6号文在免税项目上的规定,基本平移了现行的营业税免税政策,比如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等都由免征营业税过渡到免征增值税。目前共列举40项免征增值税项目。

123 营改增税收优惠 (二)即征即退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124 营改增税收优惠 (三)扣减增值税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125 营改增税收优惠 (三)扣减增值税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对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126 营改增税收优惠 (三)扣减增值税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127 营改增税收优惠 (三)扣减增值税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128 营改增税收优惠 (三)个人出售住房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129 谢谢大家 联系人:张建山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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