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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與實務 主 講 人: 銓敘部銓審司 簡任視察黃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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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與實務 主 講 人: 銓敘部銓審司 簡任視察黃美媛

2 課程大綱: 訂定之目的與原則 基本原則 適用及準用對象 實施範圍 配套機制 陞遷作業程序 例外規定 監督規定 陞遷序列表

3 公務人員陞遷法訂定之目的與原則 公開評比選才、活絡陞遷管道 妥訂陞遷標準、彰顯功績制度 推動逐級陞遷、有效運用人力
實施職務輪調、增進行政歷練 重視培育訓練、配合職務陞遷 建立通報系統、擴增選才空間 暢通申訴管道、消除陞遷不公

4 一、基 本 原 則 人與事適切配合 考量機關特性 與職務需要 逐級陞遷 陞遷法 資績並重 公開、公平、公正 內陞外補兼顧 適用案件

5 二、適用及準用對象 適用之對象(陞§3) 準用之對象 (陞§17) 排除適用之對象(陞§3)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包括一般人員(官等職等)、關務人員(官稱官階)、海岸巡防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官等官階)及醫事人員(級別)。 準用之對象 (陞§17) 教育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等三類人員之陞遷,得準用陞遷法之規定;至是否準用,則由各該主管機關決定。 排除適用之對象(陞§3)   政務人員及機要人員 5

6 三、實施範圍(陞§4、細則§2) 陞任較高之職務 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遷調相當之職務
係指依法陞任較高職務列等之職務。其職務如跨列二個以上職等時,以所列最高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時,以所列最低職等高者 ,為較高之職務。 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係指非主管依法陞任較高職務列等之主管職務或調任同一陞遷序列之主管職務。 遷調相當之職務 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調任相當列等之職務。

7 ◎相關釋例 他機關現職公務人員自願降調本機關職務時,除免經甄選職缺外,應經公開甄選程序評審,不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逕行辦理指名商調。
公立學校教師除借調免經公開甄選職缺者外,應辦理公開甄選程序進用。借調送審後,擬以所具任用資格原職依規定改為非借調身分,尚得免經甄審程序辦理;如擬改借調或再調任其他職缺,除免經甄審(選)職缺外,應依規定辦理甄審(選)。

8 四、配套機制(1) 陞遷序列表(陞§6、細則§4)
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並得區別職務性質,分別訂定。例如依行政類及技術類職務分別訂定之。 同一陞遷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按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官稱官階、官等官階、級別高低依序辦理。如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某機關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專員職務出缺 ,由次一序列科員陞遷,如科員人數眾多時 ,得先由銓敘審定薦任第七職等科員辦理。 8

9 次一序列具有擬陞 任職務任用資格人 員均經甄審委員會 評定為非適當人選 次一序列中 無適當人選 次一序列均未具有擬陞 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

10 ◎相關釋例(1) 機關職缺內陞時,次一序列任職滿1年人員,均經評定為非適當人選時,同序列任職未滿1年者,始從寬准予參加陞任甄審。次一序列中均無適當人選時,始由再次一序列  人選陞任。 機關職缺內陞時,若再次一序列亦仍無適當人選時,基於不同序列層級職務仍有職責程度上之差距,且公務人員陞遷法第6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已屬例外規定,自不得擴大適用範圍由再次二序列人員陞任。 

11 ◎相關釋例(2) 職務出缺由次一序列人員陞遷時,係以擬陞任人員之現任職務是否為陞遷序列表中次一序列層級職務為依據,非以曾任職務為判斷基準。
機關首長決定職缺由內部次一序列人員陞任,該職缺於辦理陞任時,不宜同意同一序列與次一序列2個序列人員併同辦理陞遷。 機關職缺內陞時,不宜同時由次一序列及再次一序列人員報名參加甄審。

12 四、配套機制(2) 2. 評分標準表(陞§7、細則§5) 由各主管院訂定。但各主管院得視實際需要,授權所屬機關依其業務特性定之。
2. 評分標準表(陞§7、細則§5) 由各主管院訂定。但各主管院得視實際需要,授權所屬機關依其業務特性定之。 3. 遷調規定(陞§13) 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各種遷調: *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本機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各種遷調,得免經甄審(選);其遷調規定,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13 或 「職務列等相當」,指職務之列等相同或均為跨列 二個以上職等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最低職等不同
者(如圖一),並不包括單列一個職等職務與跨列二 個職等以上職務(如圖二)。 「職務相當」,指同為主管、同為副主管或同為非 主管職務。 薦任 第七 至第 九職 薦任 第八 至第 九職 薦任 第九 至簡 任第 十職 簡任 第十 職等 圖一:職務列等相當 圖二:職務列等不相當

14 ◎相關釋例 公開甄選公告時不宜限定: 須在該機關履行一定服務年限之規定 應徵者之年齡 應徵者須檢附服務機關同意商調書 須為現職人員
各機關職缺辦理外補,倘有適用不同任用法規,依規定應重新銓敘審定資格俸級者應徵,宜先告知其相關轉任及核敘官職等俸級規定。

15 四、配套機制(3) 甄審委員會(陞§8、細則§7) 除鄉(鎮、市)民代表會外,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
編制員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機關,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免組織甄審委員會;其上級機關之甄審委員會與考績委員會不得合併。 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5人至23人,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 ,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1人代理會議主席。 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但委員每滿4人應有2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本機關人員得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甄審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1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3人,由機關首長圈選。 15

16 ◎相關釋例(1) 陞遷法第8條第3項所稱機關編制員額較少之認定,宜由各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視實際狀況處理。
各機關不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僅選擇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之職務,統籌辦理陞遷。

17 ◎相關釋例(2) 一條鞭系統人員,不得參與一般人員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之選舉。
甄審及考績委員會之票選委員出缺,本應依法辦理補選;惟如於辦理票選委員選舉時,業於當選公告中酌列候補人員,於票選委員出缺時,即應由原列候補人員依序遞補。 各主管機關之所屬機關參加協會之會員人數達30人以上或超過所屬機關預算員額(按係指職員之預算員額)1/5,且不低於3人時,請參照陞遷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規定,甄審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有1人為協會代表,其代表之指定先經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3人,由機關  首長圈選之。

18 ◎相關釋例(3) 陞遷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所稱「各主管機關」,係指本細則第6條所稱之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新一屆甄審委員會委員業經機關首長任命後,始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該屆甄審委員會指定委員,無本細則第7條第2項之適用。 各主管機關應於新一屆甄審及考績委員會任期開始前1個月,通知各該公務人員協會推薦適格之指定委員人選,各該協會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2星期內推薦;如因協會推薦結果致無法及時有協會代表之指定委員時,其依法組成之甄審及考績委員會仍具合法性,惟應保留指定委員1名作為日後各該協會倘推薦適格人選擔任指定委員之名額。

19 ◎相關釋例(4) 機關於甄審及考績委員會任期內,如有必要增置委員員額時,票選委員部分,得由原列候補票選委員依序遞補。指定委員得由機關首長視需要指定;惟其組成之比例應符合規定。增置之委員任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止。 甄審委員會評審並排定名次時,係就候選人依規定評分後之資績分數,或資格條件加以審查;再依審查後確認之積分或資格條件高低,作為排定名次或遴用順序之依據,尚無法以其他非法定方式予以排定 。

20 五、陞遷作業程序(1) 1.陞任(陞§5) 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 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
(1)因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人    員。 (2)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相同且職務相當,並    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 (3)依主管機關所定遷調法令,實施遷調之駐外人員。 2.遷調(陞§8) 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得免經甄審程序。

21 ◎相關釋例(1) 陞遷法第5條第2項所稱「本機關」指具「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之機關;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本機關人員不得參加。 指名對調僅適用於相同任用制度人員間,且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相同、職務相當,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始得辦理。 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因機關業務消長、調整、裁併及業務需要等事實,非基於當事人意願,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權責機關核定改派較低職務者,得免經陞任甄審逕予令派回任與原職務相當之職務。

22 ◎相關釋例(2) 是否同意限制轉調期限內人員,參加限制轉調機關以外機關之公開甄選,各機關宜審酌其業務需要等相關情形,本於權責參處。至任現職未滿1年不得辦理陞任情形者,無法參加本機關陞任甄審及他機關陞任甄選之作業。 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參加各機關職缺內陞甄審時,尚須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外補甄選時,毋須依序逐級辦理陞遷,惟須符合各機關訂定之職缺甄選條件。另無論內陞或外補,如有陞任情形者,均須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事,始得參加。

23 五、陞遷作業程序(2) 3.造列名冊(陞§9、細則§10) 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
委員會評審。 具陞任職務任用資格無意願者,經書面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如得透過機關公文書、會簽、會章、公務電話紀錄、傳真、電子郵件、或於機關發文各單位或公告請當事人限期報名參加甄審時,未於限期內 報名等方式表達,得免予列入當次甄審名冊。 4.圈定人選(陞§9、細則§10) 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3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 遷2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2倍中圈定之。

24 五、陞遷作業程序(3) 5.候補名額(陞§5、細則§3)
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 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2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另候補之名額及期間,應同時於公開甄選之公告內載明。 各機關職缺外補公告時,應將應徵人員所需資格 條件等併同公告3日以上,以臻明確。

25 公告3日之算法 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有關期間規定計算,例如:
星期一公告者,應以星期二為始日計算3日,公告至末日星期四;星期三公告者,應以星期四為始日計算3日,惟其末日為星期六,則應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星期四公告者,應以星期五為始日計算3日,惟其末日星期日,則應以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 。

26 ◎相關釋例 公務人員雖經書面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出缺職務之陞任甄審,尚無拘束機關之效力,機關仍得就適任人選中依規定辦理陞任甄審後,擇優陞任。 各機關辦理陞遷時,如具陞遷資格條件者未達3人,經依陞遷法規定程序辦理後,已符合公開評比之要求,仍得報請機關首長圈定之。 候補人員依規定遞補時,因增列候補,具預為公開甄選之性質,其列為候補,業經甄審委員會審議。是以,由候補人員遞補職缺時毋庸再經甄審委員會審議。 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之候補名額及期間,應於公開甄選之公告內載明,始得增列候補名額。

27 六、例外規定(1) 1.得免經甄審(選),逕行核定之職務(陞§10) 例
「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 「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及「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 擔任前項職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非屬陞任職務,得免經甄審(選)。 某機關簡任第十一職等首長,得免經甄選程序逕予調任至他機關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技正職務 。 某機關一級單位主管薦任第八職等課長,如調任至他機關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仍需經公開甄選程序。

28 六、例外規定(2) 2.得經甄審會同意優先陞任之人員(陞§11) 最近3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
最近3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 最近3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 最近5年內曾獲頒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

29 ◎相關釋例 陞遷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並不包含「一級單位副主管」職務。
陞遷法第11條所稱之「模範公務人員」,指依激勵辦法規定選拔,並函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之人員。 依陸海空軍勳賞條例及陸海空軍獎勵條例規定獲得之各類勳章、獎章,無陞遷法第11條優先陞任規定之適用。

30 六、例外規定(3) 3.不得陞任之消極要件(陞§12) 內陞或外補人員應一律適用。 最近3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
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最近2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及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最近1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考績(成) 列丙等者,或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任現職不滿1年者,但特定情形人員不在此限。

31 特定情形—併計年資滿1年 98.04 A機關薦任第七職等 至第八職等課長 96.01至98.03. 96.10至98.07
98.10 B機關薦任第九職等科長 98.08 B機關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 未逾1年 且不得併計 得併計逾1年 98.04 A機關薦任第七職等 至第八職等課長 98.08 B機關薦任第七職等 至第九職等專員 96.01至98.03. A機關薦任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課員 96.10至98.07 A機關薦任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秘書

32 特定情形—次一序列人員均未滿1年 99.4.1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出缺 因次一序列職務人員(書記)均任未滿1年,且合計曾任
書記1 98.6.1任委任第一職 等至第三職等書記 書記2 99.1.1任委任第一職 等至第三職等書記 書記3 任A機關委任第 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書記 99.1.1調任本機關書記 因次一序列職務人員(書記)均任未滿1年,且合計曾任 其他機關較高或相同職務列等亦未滿1年,可不受1年 限制,陞任辦事員職務。

33 六、例外規定(4) 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6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 者,不在此限。 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34 ◎相關釋例(1) 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所稱「最近1年」考績列丙等,係指甄審當年之「前1年度」考績結果。
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得合計之年資,並不包含教育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年資。 軍職年資尚無法併計為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第1目之年資。

35 ◎相關釋例(2) 非現職人員參加公開甄選不受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限制;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1年」年資之計算,係以月採計。 舉例: 倘現職人員於98年12月31日任現職後,尚無其他依規定得合計之年資,則於任現職以月計滿1年(即99年11月2日)後,始得依規定參加各機關職缺之陞任甄審(選)。 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第2目之規定,僅限於辦理「本機關」人員陞任時方有其適用。

36 ◎相關釋例(3) 參加甄選人員原任職務與公開甄選職務,二者均為跨列二個以上職等且最高職等相同者,除係由非主管調任所列最低職等為高之主管職務情形外,可視為相當職務間之遷調,不受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限制。 舉例: 1.如A機關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擬調任B機關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視察,可視為相當職務間之遷調,不受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限制。 2.如C機關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書記官,擬調任D機關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課長,係屬上開除外情形,不可視為相當職務間之遷調,爰仍受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限制。 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研究達6個月以上,於進修或研究期間者,不得辦理陞任;其於進修或研究期間依規定返回機關上班之期間,仍不得辦理陞任。

37 七、監督機制 1.救濟(陞§15) 2.迴避(陞§16) 公務人員對本機關辦理之陞遷,如認有違法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選)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38 ◎相關釋例(1) 用人機關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他機關現職公務人員如對該甄選決定有所不服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程序請求救濟。
各機關職缺辦理陞遷時,參與陞遷人員,有與機關首長有關之關係人時,機關首長於該陞遷案件應自行迴避,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其職務。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陞遷事項之迴避規定,應優先適用陞遷法第16條之規定。至於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有關當事人申請迴避以及同條第5項有關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令公務員迴避之規定,機關仍得基於公正立場主動適用。

39 ◎相關釋例(2) 應行迴避之甄審委員,於甄審委員會開會,討論審議至其應迴避之案件時,即應依法迴避,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並俟該案件討論審議完畢後,復席繼續參與會議之進行。 甄審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於陞遷作業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徇私舞弊或遺漏舛誤;對陞遷結果經權責機關首長核定前亦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又陞遷過程應屬永久保密範圍,如有違反,應視情節予以懲處。

40 八、陞遷序列表參考格式(1) ○○○○(機關名稱)陞遷序列表 序列 職稱 職務列等 備註 一 二 三 四 附註
中華民國○年○月○日○字第○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年○月○日○字第○號函修正 序列 職稱 職務列等 備註 附註

41 八、陞遷序列表參考格式(2) (一)「序列」欄之欄位由上至下,陞遷職務排列由高至低。 (二)「職稱」及「職務列等」欄,請依各機關組織法
規內所定職務填寫。含括一般公務人員職務之職 稱及職務列等、關務人員職務之職稱及職務稱階 、海岸巡防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職務之職稱 及職務等階、醫事人員職務之職稱及職務級別。 (三)「備註」及「附註」欄,各機關得依其職務性質 及業務需要,依陞遷法等規定,填註相關事項。

42 八、陞遷序列表參考格式(3) (四)各機關須依陞遷法第6條第1項、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4條第1項及第8條第2項等規定,訂定陞遷序列表者
,得參照本表訂定。 (五)各機關本於權責訂定陞遷序列表後,倘有陞遷法施 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之情形,須送經 主管機關核准;惟均毋須副知銓敘部或報送銓敘部 備查。 (六)各機關訂定陞遷序列表,倘有陞遷法第8條第3項及 陞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須經 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請配合於表內附註欄註記主 管機關核准文號或依據。

43 九、訂定陞遷序列表應注意事項(1) (一)各機關依職務高低訂定陞遷序列表: 1.職務列等相同者,應列為同一序列。但職務列等相同主管與
  非管職務或具職務歷練先後順序職務,得列為不同序列。 2.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者,得視業務需要列為同一序列。但 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之主管或副主管職務,除應業務特殊 需要由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與非主管職務列為同一序列。 3.實施國內外駐區互調之相當職務,得視業務需要列為同一序 列。 4.職務之列等係跨列不同官等者應列為同一序列,但實施國內 外駐區互調之職務跨列不同官等之職務,得基於業務需要依 官等分列不同序列。 5.職務之列等得列為不同官等者,宜分別情形與各該官等內其 他職務,訂於陞遷序列表中。

44 九、訂定陞遷序列表應注意事項(2) (二)各機關得區別職務性質(如:行政性職務與技術性 或專業性等職務),分別訂定陞遷序列表。
(三)各機關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首長逕行核定陞遷之職務得不列入陞遷序列表中。 (四)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得免經甄審程序;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就同為次一序列人員另 定優先陞任或陞任資格條件之差異。 (五)統籌辦理下級機關人員陞遷甄審(選)之上級機關 ,應有主管機關核准之文號或依據,陞遷序列表應 包含下級機關職務。

45 九、訂定陞遷序列表應注意事項(3) (六)各機關區別職務性質分別訂定陞遷序列表者,於 職務出缺辦理內陞時,機關內其他認定為相當該
類出缺職務之次一序列者,如具有擬出缺職務任 用資格且無陞遷法所定不得辦理陞任之情形,亦 可依規定參加陞補。 (七)各機關醫事職務出缺,如擬由機關內其他不同性 質職務人員陞遷,倘該等情形屬遴用新進醫事人 員,即應依外補程序辦理;倘非屬遴用新進醫事 人員之情形,得遷調或陞任。

46 十、辦理陞遷應注意事項(1) (一)機關報送之動態登記書或擬任人員送審書「陞遷情形」 欄,應敘明「經○○機關甄審委員會第○次會議評審。
」如未經甄審委員會評審者,應敘明其理由及所據法規 條款。 ※陞遷法修正後,免經甄審(選)之第5、第8、第10 條及第13條等相關條文之項、款次已修正,請注意 是否填寫最新法條之項、款次。 (二)陞任或遷調之判斷標準: 本機關人員遞補依機關陞遷序列表之陞遷序列認定。 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依職務列等高低認定。

47 十、辦理陞遷應注意事項(2) (三)人員之調任如屬內陞情形,應注意是否符合陞遷法 第6條,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之規定。
(四)人員之調任如屬陞任情形,應注意是否有陞遷法第 12條第1項規定不得陞任之情事。 (五)人員之調任如屬依陞遷法第13條規定免經甄審(選 )程序辦理之遷調,請注意是否依據主管機關訂定 並經銓敘部備查之遷調規定;是否為主管機關所定 規定範疇內之遷調;遷調之職務是否符合職務列等 及職務相當。

48 講授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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