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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赡养的新风俗与农村 继承制度中的性别不平等 Daughters as Old-Age Support Providers and Gender Inequality in Rural Inheritance System 唐灿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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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女儿赡养的新风俗与农村 继承制度中的性别不平等 Daughters as Old-Age Support Providers and Gender Inequality in Rural Inheritance System 唐灿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2 1. 农村传统继承制度的基本规则 1.1 家庭财产“传男不传女” 在传统的中国农村,亲属关系是以父系为中心来组织的。
1.1 家庭财产“传男不传女” 在传统的中国农村,亲属关系是以父系为中心来组织的。 在精神层面,儿子是父系家庭的血脉传承人;在物质层 面,儿子是家庭财产的继承人,财产继承只能发生在父子 间。 女儿不是承继父亲财产的人,因为女儿不是“嗣”。由此 可见,农村家庭的财产继承制度,是以男性血统为中心的一 种性别等级制度。

3 的另一个主要规则。传统社会的一般规定是, 继承权的取得必须以履行相应的义务,即“赡养” 为前提。我们的观察和许多研究也都表明,赡
1.2 继承与赡养的代际交换 代际间的对等交换,这是农村财产继承制度 的另一个主要规则。传统社会的一般规定是, 继承权的取得必须以履行相应的义务,即“赡养” 为前提。我们的观察和许多研究也都表明,赡 养义务的明确往往与分家析产活动同时进行。 家庭契约的核心是老年父母由男性后代照顾 和最终的土地转移之间的交易(Mark Selden)。 在农村集体化后农民失去土地自主权的情况下, 赡养与土地之间的交易遂演变成主要与房屋间的交 易。

4 女儿因为不是财产继承人,因此被排除在这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之外。所以,在父系家族制度中,不光是财产继承权利,其对应着的赡养责任也主要是由儿子而不是女儿承担。女人在家庭中的继承和赡养资格只能通过她的另一种角色——妻子这一附属于丈夫的身份,在婆家得以实现。 从代际传承的规则可以看到,赡养义务并不是单纯的给予性的,它同时意味着一种资格和一种身份,对应的是家族等级制度中的地位、名分和权利,包括财产权利。

5 2. 女儿赡养的新风俗与女性责任、义务的重新定义
2. 女儿赡养的新风俗与女性责任、义务的重新定义 2.1 女儿赡养的新风俗与赡养行为的性别差异 近二三十年来,女性不赡养娘家父母的传统规则开 始被打破。至少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农村地区,女 儿参与赡养娘家父母的行为开始普遍化,成为农村社 会的新风俗。 女儿的赡养行为包括:情感慰藉、生活照料,也包 括经济方面的支持。

6 儿子和女儿的赡养行为的性别差异: 第一,儿子的行为目标一般是提供父母基本温饱,并以此合理化; 女儿的赡养活动则多是提供温饱之上的其他物质和精神内容。村民 对儿子和女儿的赡养行为有精辟的区分:儿子管吃饱,女儿管过好。 第二,儿子的赡养行为多半具有较强的交换色彩,女儿的赡养一般 是没有回报的。村民们常说,女儿是能吃亏的,儿子不能吃亏。儿 子在继承和赡养之间做斤斤计较式的讨价还价,这在村落里是常有 发生的事情。在农村,父母的财产和收入状况对儿子的赡养行为有 决定性影响,那些有退休金有财产的父母通常能得到儿子较好的照 顾;而那些没有积蓄和财产传给儿子的父母,很少能受到儿子的善 待。女儿的赡养行为基本是单向的、给予性的。

7 第三,儿子的赡养行为被称之为“养”,女儿的被称之为“孝”。儿子不赡养
老人被说成是“不养”,女儿不管老人被说成是“不孝”,等等。“养”的内容 主要是吃饱,其道德底线是保证老人不致冻馁。村民对儿子在“养”之外没 有更多的期待。“孝”的内容主要是让父母活得开心、舒心,跟父母贴心。 “养”和 “孝”的分离,似乎是对有情感的赡养行为和缺乏情感的赡养行为 的一种区分。 第四,儿子的赡养行为是规定的、正式的,女儿的行为被认为是自愿的、 非正式的。在农村,儿子赡养父母是天理是规矩,无论儿子不赡养还是 老子没人赡养都是很没面子、难以启齿的家丑。所以,虽然女儿大多在 实际供养父母方面并不逊于儿子,但在许多村民包括妇女自身的口中、 意识中,父母还是由儿子在供养,女儿无论出钱还是出力都不被认为是 赡养,她们的行为被看作是非正式的、自愿的。

8 2.2 女儿赡养的需求与实现 中国实行城乡分治的养老体制,城市社会 主要依靠国家和社会的养老体制;在农村地 区,庞大的农村老年人口至今主要依靠家庭 养老制度。 家庭养老方式的实现高度依赖两个人口方面 的先决条件:一是家庭人口在数量和质量方面 的可获得性;二是家庭人口在地理上的可获得 性。

9 随着农村的人口与社会变迁,这两个家庭养老制度赖以生
存的前提性条件被改变: 农村老龄化问题严重。据六普统计,全国60岁以上的老人占比13.26,较之五普上升了2.93%;65岁以上的老人1.2亿,约占总人口的9%左右。其中60%的65岁以上老人居住在农村,农村老人对于照料和赡养的需求日益增大; 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施行,使得农村生育率降低。高度依赖人口数量的家庭养老制度受到挑战;

10 农村大量男性青壮年外出打工。据最新统计,中国的流动人口规模超过2亿,农村实际的老人空巢家庭比例高于城市。给建立在依靠紧密的亲属关系及其地理便利性之上的家庭赡养制度带来巨大冲击;
随着工业化、现代化因素对农村的渗透,农村社会和家庭的老人权威制度迅速衰落,尊老敬老文化被大大削弱。建立在父辈权威制度和尊老文化基础上的家庭养老的基础开始动摇; 经历过集体化、缺乏私有财产的老人,缺乏与儿子交换赡养的资源。村民们常常感慨,“集体化过来的老人最惨,没有积蓄,要看儿女脸色”。

11 主要依赖儿子赡养的农村家庭养老制度 正面临着资源困境,特别是经历了集体化的 这代老人缺乏养老资源的问题非常尖锐,农 村老年人的贫困化问题突出。农村家庭迫切 需要开拓新的养老资源,以支持农村家庭的 养老需求。女儿赡养就是在农村社会结构变 迁、养老资源匮乏的情况下,农村家庭对社 会变迁做出“自然应对”,开发新资源的一种家 庭行动。 农村女性独立性的增长,生活水平的改善等 等,也为回应这种需求提供了可能性.(略)

12 2.3 女儿责任、义务和权利的重新定义 女儿赡养行为的蔚然成风,改变了传统的 妇女不赡养娘家父母的家族规定,也使得老
2.3 女儿责任、义务和权利的重新定义 女儿赡养行为的蔚然成风,改变了传统的 妇女不赡养娘家父母的家族规定,也使得老 人和社会对于女儿的期待和要求发展出来, 直至构建出来一套关于女儿赡养义务和责任 的新的道德伦理。

13 支撑代际赡养的有两套系统,一套是以规范,即
身份、责任等为基础的系统,这套系统是正式的, 是约定性的,被认为是支撑儿子赡养的伦理系统; 另一套是以情感,包括亲情、情分、恩情、孝等为 基础的系统,被认为是支撑女儿赡养的伦理系统。 支撑女儿赡养的这套系统被认为是非制度的和非正 式的,但却是一种软约束。这种约束通过父母的“面 子”,通过女儿回娘家一定要大包小包拎着礼品招摇 于乡邻、让父母感到幸福风光的行为仪式,通过乡 邻间的比较和传染以及羡慕和赞赏等等,转化为女 儿赡养行为的规范和对女儿的伦理压力。

14 虽然实际的赡养行为赋予了女儿同儿子几 乎相似的赡养责任或义务,但是父系家族的 财产继承规则和秩序并没有因此而改变,女 儿无论出钱还是出力都不被认为是正式赡 养,因此也没有对等的财产权利。

15 3. 农村女性权利-义务的三重结构 在中国的传统家庭关系中,代际交换是建构代际关系的一种普遍模式,总体而言是遵循公平原则的,即继承与赡养的对等交换。 公平有两种,首先是人格意义上的公平,包括年龄平等和性别平等,等等;其次是在法理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以此观察农村家庭的继承规则和实际的赡养关系,女性的公平问题随之凸显。

16 在农村,在女性与父母的代际关系中实际存在着多种规则,或显或潜,分别将女儿置于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不同的社会地位中。具体说来,女性处于这样三种权利和义务关系之中:
第一,在法律层面,无论是早在1928年民国时期的民法,还是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婚姻法》等,都已废除了父系家长制度而代之以强调平权的亲属关系,也都规定了女儿和儿子享有平等的家庭财产的继承资格,以及同等的“扶养”或“赡养”义务。所以在法律在国家制度层面,女儿不仅与儿子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而且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公平对等的。但是对农村妇女而言,这种法律层面的公平,从1928年至今80余年的时间,始终未能进入她们的视野,改变她们的命运。

17 第二, 在家族制度和乡规民约层面,家族等级制度规定了儿子和女儿不平等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但是在代际交换关系上,无论儿子还是女儿,在权利和义务方面还是保持了一致性:儿子既负有赡养义务也拥有当然的财产继承权利;而女儿,虽然被剥夺了财产继承权,但同时也免除了她们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对儿子和女儿在不平等的家庭和社会地位基础之上实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对等,我们姑且称前者为“积极对等”,后者为“消极对等”。

18 第三, 实践性的赡养关系对女性而言,权利和义务间的对等也被打破,两种公平都不存在。一方面,父系家族继嗣制度没有变化,女性依旧处在与男人,与儿子有差别的地位和身份中,不能获得财产继承权,而且这种制度规则也被女性自己高度内化和认同;另一方面,在农村家庭变迁,传统的家庭赡养方式处于困境的背景下,女性面临实际的赡养要求和压力,在现实生活中共同参与了赡养老人的家庭行动。

19 结论: 农村的人口和社会变迁并没有改变农村妇女在财产继承权利方面的不平等地位,相反,农村家庭对女儿养老的现实需求与刚性的农村继承制度的冲突,加剧了两性之间在财产继承方面的不平等。 西方社会发展史表明,那些源于血缘和亲属制度的优先权和义务的相互形式,最终是被人与人之间的纽带逐步取代的,而这个纽带不是别的,正是契约。因此,从男性嗣续的身份社会到个体平等的契约社会需要经历将家庭所具有的权力、特权和责任移交给法律,将建立在身份之上的社会关系转变为契约关系的过程 (Henry S. Maine) 。 但是在中国农村家族制度的一些核心部分,我们至今看到的仍然是传统的延续而不是国家责任和力量的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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