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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前言 貳、公共工程執行能量之檢討分析 參、提升執行效率措施 肆、強化管考機制 伍、促參案件之推動 陸、結語 一、推動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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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振興經濟新方案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 -提升公共工程執行能量及效率(草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

1 目 錄 壹、前言 貳、公共工程執行能量之檢討分析 參、提升執行效率措施 肆、強化管考機制 伍、促參案件之推動 陸、結語 一、推動組織
目 錄 壹、前言 貳、公共工程執行能量之檢討分析 一、 歷年執行成果 二、 98年度公共工程預算規模 三、執行能量探討 參、提升執行效率措施 一、研訂發包策略 二、流廢標之處理 三、加強採購稽核與品質查核 四、減少招標及履約爭議 肆、強化管考機制 一、推動組織 二、管考原則 三、獎懲措施 伍、促參案件之推動 一、推動現況與未來計畫 二、工程會建置專業輔導機 制,主動提供專業協助 三、激勵措施 四、建議 陸、結語 *

2 壹、 前言 為因應國內經濟景氣遭受國際經濟風暴影響,情形非常嚴峻,行政院研提「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並獲立法院審查通過,預定98~101年間4年投資5000億元,短期內可有效活絡國內經濟,長期則強化未來競爭潛力體質,而這些公共工程基礎建設能否快速有效投入市場,政府與民間的執行能量與效率為其成敗的關鍵。

3 註:97年度含擴大內需方案決標之10,077件,金額568億元
貳、公共工程執行能量之檢討分析 一、歷年度執行成果 93至97年度公共工程決標件數及金額統計表 年度 採購金額大於10萬元決標件數 決標金額(億元) 93 61,976 3,943 94 59,495 4,416 95 50,938 3,635 96 49,813 3,775 97 57,173 4,816 註:97年度含擴大內需方案決標之10,077件,金額568億元

4 貳、公共工程執行能量之檢討分析 二、98年度公共工程預算規模 項目 額度(億元) 98年度公共建設計畫年編預算 3,626
以前年度公共建設計畫保留款 412 97年度擴大內需583億元保留款 305 98年度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編列特別預算4年5千億元 1,250 合計 5,593 註:含公務預算及特種基金

5 貳、公共工程執行能量之檢討分析 三、執行能量探討 (一)顧問公司及技師事務所
1年可承接之技術服務案件總費用約為300億元,以經驗值20倍推估之工程總量約6,000億元。 (二)營造業 1.以各級營造業每年承攬一件達承攬造價限額(即資本額之十倍)案件推估,營造業全年可承攬總能量約為6,718億元。

6 貳、公共工程執行能量之檢討分析 2.近年來,部分營造業淨值惡化,或承接案件與機關發生爭議以致積壓工程款,影響承接新案能量。以輔導會所屬榮工公司為例,其資本額86.1億元,目前在建工程近90件,總金額高達300億元,由於部分機關執行契約較為保守,以致目前進行履約爭議調解案件即有10件。以國防部忠勇案為例,工程會已完成調解建議,機關仍不同意,而再需經仲裁或訴訟程序,造成榮工公司墊款10億元之不合理現象,資金週轉困難,無法繼續正常承接新增工程。 6

7 貳、公共工程執行能量之檢討分析 建議: (1)各機關應尊重調解機制之結果,依約續為支付應付之工程款項。
(2)各機關應積極依契約辦理變更設計之程序與付款,或工期之合理展延,以免因延宕而致廠商積壓資金,減低承攬工程能量。

8 貳、公共工程執行能量之檢討分析 (三)政府機關 1.政府機關執行能力,經檢討93至97年之年承辦量最高額度僅4,816億元。
2.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代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95年度達47億元,但因審計部質疑其代辦適法性,因人員薪資均由國工局支應,故該局之任務應為專屬,因此自96年度起不再代辦,目前更有裁撤之議,影響工程執行能量。

9 貳、公共工程執行能量之檢討分析 建議:交通部國工局暫緩裁撤,成 立專業重大工程代辦團隊, 機關人員薪資一併由委辦機 關分擔支應,並與審計部溝
通繼續代辦工程採購。 3.內政部營建署代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95年達53億元,但因代辦經濟部南港展覽館案之弊案影響,自97年下半年起大量減少代辦,影響工程執行能量。

10 貳、公共工程執行能量之檢討分析 建議:營建署乃具優良工程經驗之團隊,請內政部繼續同意代辦重大工程採購。
4.主辦機關確無能力執行重大工程,如果委託專案管理廠商(PCM)使其成為主辦機關之分身,協助推動標案, 相關之服務內容與契約範本工程會已頒行在案。

11 貳、公共工程執行能量之檢討分析 5.運用退休工程專業人力,工程會已建置「行政院所屬各機關9職等以上工程退休人員資料庫」,各機關可逕洽協助辦理工程查核、災後復建勘災或提供諮詢。 6.各機關如專業人力不足,得於編列特別預算時納入臨時人員所需費用,或於工程管理費項下僱用專業臨時人員。

12 參、提升執行效率措施 一、研訂發包策略 (一)採購策略部分
1.計畫之執行應基於政策之時程要求,由各機關先行依工程之特性、環境,擬訂發包之方式及分標之策略,經主管部會核定後分送各管考機關備案。 2.除傳統之發包方式外,為縮短執行時程,宜善用統包方式辦理招標,由得標廠商負責設計及施工,另亦可考量各分標同步施工方式或採性能招標。

13 招標後預估 1個月開工

14 參、提升執行效率措施 3.預算若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先行招標案件,招標文件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俟預算核准後決標」。
4.除依行政院頒布「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執行外,針對特殊時程要求之標案,得於招標文件及契約內合理編列趕工費用條款,提高趕工誘因,以縮短採購及施工期限。

15 參、提升執行效率措施 5.工程計畫全程設定管制里程碑,並需列入契約中,訂定逾期罰款條款。
6.重大計畫案,於完成招標文件草案時,公開徵詢各界意見立即修訂,避免後續履約爭議, 影響執行效率。 7.以國內廠商為投標廠商,除非基於涉外政府採購協定須開放外商投標或其他特殊情形。

16 參、提升執行效率措施 (二)招標策略部分 1.善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保留向得標廠商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2.訂定合理之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3.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時,善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採限制性招標。邀請過去3年表現優良之2家以上廠商比價時,可參考工程會建置之最近3年表現優良廠商資料庫。

17 參、提升執行效率措施 4.採用工料分離採購,例如97年度鋼筋價格大幅上漲,如併同工程招標影響廠商投標意願,可採由機關供料方式辦理。
(三)決標策略部分 1.嚴格執行採購法第58條對標價偏低廠商之處理,對於投標價低於80%者,嚴格審查。

18 參、提升執行效率措施 2.善用採購法第53條超底價決標之機制。
3.善用採購法第52條複數決標之機制(例如一年期搶修工程開口契約決標予2家以上廠商)。 (四)預算及底價 1.合理編列預算及底價,避免低價搶標。 2.預算額度不足之情形,在不影響工程品 質及功能需求之前提下,調整工程內容 或就重要之項目先行採購。 3.如仍預算不足,得依規定在相關經費內 勻支及流用辦理。

19 參、提升執行效率措施 二、流廢標之處理 (一)97年截至12月31日止工程類(個案>NT$10萬)決標及流廢標案件管控情形表 項目
件數 比率 預算 金額 (億元) 預算金額比率 決標金額 97年招標案件流廢標尚未決標 1,634 2.78% 446 7.46% 97年招標案件已決標 57,173 97.22% 5,531 92.54% 4,816 合計 58,807 5,977 附註:97年5,000萬元以上流廢標工程採購案計有97件,其中已有38件已於98年1月決標,其他59件繼續列管。 19

20 參、提升執行效率措施 (二)中央部會流廢標主要機關 項次 機關名稱 流廢標 件數 預算金額(千元) 1 經濟部 116 6,412,405
 機關名稱 流廢標 件數 預算金額(千元) 1 經濟部 116 6,412,405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9 1,395,837 3 教育部 76 1,217,017 4 交通部 73 1,179,121 5 內政部 1,178,470 6 國防部 36 186,730 7 中央研究院 50,597 8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47,448 9 總統府 17,285 10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5,762 小計 433 11,700,672 20

21 參、提升執行效率措施 (三)地方政府流廢標主要機關 項次 機關名稱 流廢標 件數 預算金額(千元) 1 台北巿政府 85
 機關名稱 流廢標 件數 預算金額(千元) 1 台北巿政府 85 18,971,575 2 高雄市政府 27 3,179,402 3 臺中市政府 11 2,745,329 4 臺北縣政府 163 1,832,348 5 新竹市政府 832,015 6 基隆市政府 7 652,349 雲林縣政府 45 647,958 8 桃園縣政府 53 633,011 9 新竹縣政府 66 518,601 10 宜蘭縣政府 16 472,578 小計 484 30,485,166 21

22 參、提升執行效率措施 (四)原因探討 ※依據97年工程會檢討各機關流廢標結果 項次 原因 比率 1 因物價上漲,原編列預算不足 56.43%
2 契約未訂合理物價指數調整規定 12.14% 3 未訂定合理之招標條件(例如工期、技術規格及廠商資格) 9.29% 4 技術門檻較高 5.00% 5 其他(如施工環境不良、終止契約案等因素) 17.14%

23 參、提升執行效率措施 (五)因應對策 流廢標案件之遲延,直接影響工程 計畫之執行效率,故各主管部會必 須嚴密追蹤考核,因應對策建議如 下:
1.檢討是否依不同標的分別辦 理招標。 2.檢討預算、底價、招標文件 內容是否合理。 3.檢討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之 金額是否調降。

24 參、提升執行效率措施 4.檢討預付款之金額是否調高。
5.檢討技術規格及廠商資格是否有限制競爭之情形。如有涉及委外設計廠商綁標情形,依法告發。 6.檢討契約規定是否合理,例如履約期限、物價指數調整方式。

25 參、提升執行效率措施 三、加強採購稽核與品質查核 (一)97年度成果 1.採購稽核(採購程序) 97年度採購稽核小組計稽核監督8,594
件案件。 2.工程查核(施工進度與品質) 97年度施工查核小組計查核3,420件工 程。 25

26 參、提升執行效率措施 (二)98年度作法 各部會署稽核及查核小組應主動發掘異常之工程或技術服務案件,並針對執行不良之單位,加強稽核監督及查核工程品質,98年度稽核及查核案件數以提高5%為目標。

27 參、提升執行效率措施 四、減少招標及履約爭議 申訴 履約爭議調解 總計 收案件數 590 1,140 1,730 結案件數 583
(一)97年度工程會辦理採購爭議之處理情形 申訴 履約爭議調解 總計 收案件數 590 1,140 1,730 結案件數 583 1,138 1,721 結案率 98.8% 99.8% 99.5% 27

28 參、提升執行效率措施 (二) 97年工程會受理爭議件數較多之中央機關 依機關別 依部會別 1 內政部營建署(61) 經濟部(371) 2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50) 交通部(251) 3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36) 國防部(188) 4 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31) 內政部(103) 5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30) 教育部(75) 28

29 參、提升執行效率措施 (三)爭議之主要原因: 1.契約責任劃分不清 2.機關執行過於保守 3.廠商誤導藉調解解除契約責任
4.標價過低預算不合理 29

30 參、提升執行效率措施 (四)減少爭議之措施 1.底價訂定合理化
工程會已建置標準工料單價資料庫,請各機關參採,若未列項者,應參酌市場行情合理訂定之。

31 參、提升執行效率措施 2.招標文件及契約範本標準化 工程會已廣徵各界意見,研修招標 文件及契約範本,請各機關參採,
如有特殊規定事項者,亦應秉合理 化非限制性招標之原則辦理。 31

32 參、提升執行效率措施 3.機關應自行建立內部之履約爭議協調機制
履約爭議有部分導因於機關執行之保守心態;亦有部分係廠商對調解認識不清,以明顯不合理之要求,希能透過調解程序而獲利益,均屬不可取之行為。

33 參、提升執行效率措施 建議:各部會應發揮監督機制,針對履約中機關有調解合意者,送調解處理,若無退讓空間,請逕依採購法規定同意廠商逕付仲裁或訴訟進行裁判,避免虛耗時間。

34 參、提升執行效率措施 (五)營造公會訴求 只要調解不成立,不論原因為何均可強制仲裁(擴大強制仲裁範圍) 工程會說明:
1.依現行採購法,履約爭議本即可申請調 解或提付仲裁,惟少見機關同意逕付仲 裁之案例。 2.對營造公會建議全面強制仲裁,法務部 表示有違憲法保障訴訟權及仲裁基於雙 方合意之基本精神;且各機關普遍對現 行仲裁品質及公正性存有疑慮。 34

35 參、提升執行效率措施 3.工程會修正草案,已適度放寬強制仲裁之條件,即增列因機關因素致申訴會無法在6個月內完成調解程序,可進入強制仲裁。
4.為建立多元化紛爭解決途逕,工程會刻參考國際工程慣用之爭議裁決/審議委員會(DAB/DRB)機制,研議於契約範本中增列,履約過程中廠商與機關可合意選任委員組成委員會,解決契約爭議,協調不成,即可仲裁。 5.工程會召集座談會,與會者普遍支持司法院設置工程專業法庭。 35

36 參、提升執行效率措施 (六)總結 1.建議各部會要求所屬機關勇於承擔,若爭議涉有機關無法退讓者,應同意廠商提付仲裁或訴訟進行裁判。若確有合意具調解空間者,循調解程序辦理。 2.建請 鈞院協助與司法院溝通,設置工程專業法庭。 3.為及早消弭爭議,將引進符合國際化的爭議裁決/審議委員會制度,工程會刻廣徵意見中。 4.將督促申訴會辦理調解業務更公平合諧,加速解決爭議 36

37 肆、強化管考機制 一、推動組織 行政院政務委員 行政院范政務委員兼工程會主委良銹 工程會公共建設督導會報 主管部會召開專案會議
工程技術輔導團 各部會公共建設推動會報 困難問題專案小組 運用國內工程界退休人力及相關專業人員組成輔導團,協助解決工程技術問題 中小型六大功能計畫工程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十項重大指標工程) 98年院列管一億元以上工程(含97年度擴大內需) 民間投資 工程會:民眾抗爭小組 研考會:補助地方執行計畫小組 環保署:環保小組 經濟部:砂石、管線小組 內政部:用地、土方小組

38 肆、強化管考機制 先期作業 預算編列 前置作業 工程執行 結案 統包工程 (不含基本 設計) 可行性研究 概算編列 統包工程 (含基本
用地取得(公告徵收) 統包工程 (不含基本 設計) 可行性研究 概算編列 用地取得(協議價購) 用地取得(公地撥用) 統包工程 (含基本 設計) 水土保持計畫審查 綜合/整體 規劃 審查 河川使用許可 結案報告 管理維護 都市計畫審議 一般工程 (交通) 施工階段環境保護執行計畫 環境影響評估 陳報主計處 請領建照 一般工程 (水利) 管線拆遷 交通維持計畫審查 選擇/替代方 案之成本效益 方案 立法院通過 預算 一般工程 (建築) 基本設計(勞務) 細部設計 現行管考範圍 發包策略 以全生命週期為控管新增的部分

39 肆、強化管考機制 二、管考原則 (一)檢討計畫合理期程 各部會必須遵照政策要求期程檢討計畫各 階段(先期作業、前置作業、工程執行)
合理期程,研訂發包策略,提報工程會公 共建設督導會報。 (二)強化計畫全生命週期重要作業項目之管理 主辦機關依計畫特性訂定計畫各階段重要 工作項目之負責人及其「里程碑」之預定 開始或完成日期,報經主管部會核定後, 送工程會做為期程、經費審查及工程查 核、進度管控之依據,且無特殊理由不得 輕易變更。

40 肆、強化管考機制 (三)加強辦理工程查核 1.各部會署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所屬機關及補助或委託辦理之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並對於重大落後或執行異常之工程,應優先進行查核。 2.中央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各部會署「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情形或實地查核工程辦理情形,並辦理查核小組年度績效考核成績評比相關事宜。

41 肆、強化管考機制 三、獎懲措施 (一)工程會按月彙整執行績效提報公共建設督導會報檢討,並上網對外公告。
(二)年度終了,計畫主管部會署應本權 責,並依「重賞重罰」、「獎懲分明」之原則,檢討相關人員責任。 (三)對於委託廠商辦理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案件,如有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管理不善、設計綁標等情形者,依法追究廠商責任。其涉及技師、建築師、技術顧問公司之專業責任者,另依法懲處。

42 肆、強化管考機制 (四)對於施工廠商,如有圍標、擅自減省工料、品質查驗不合格、延誤履約期限等情形,依法追究廠商責任。

43 伍、促參案件之推動 一、推動現況與未來計畫 (一)推動現況
2.縣市政府執行能量亟待提升 1.件數及金額逐年遞減 機關 件數 比例 金額(億) 中央政府 403 61.4% 2,771 73.2% 縣市政府 253 38.6% 1,016 26.8% 合計 656 100.0% 3,787 91年 95年 96年 97年 93年 94年 92年 6.3億元 (8件) 624.7億元 (36件) 1,306.5億元 (82件) 626.2億元 (152件) 683億元 (185件) 372.1億元 (123件) 168.5億元 (70件) 工程會已結合專業團隊啟動專業輔導機制,主動協助機關辦理促參案件,提升執行能力與成效。 43

44 伍、促參案件之推動 (二)98-101年機關提案情形 1.施政目標:8年引民間投資公共建設1.34兆元,98-101年每年簽約2千億元。
2.預計98年簽約案件123案,金額2,134億元。 (1)中央部會54案,金額1,016億 元。 (2)地方政府69案,金額1,118億 3.經查各部會99-101年計畫提列情形,部分部會並無提案,與目標值尚有落差,有待積極提升與努力! 為達成目標,需要大家一起動起來! 44

45 伍、促參案件之推動 機關 預計民間投入經費(億元) 98年 99年 100年 101年以後 機關小計 內政部 774.24 267.53
257.10 1,637.20 2,936.07 交通部 197.47 6.08 18.70 611.50 833.75 國防部 0.00 0.19 0.14 0.46 教育部 0.05 82.50 82.55 經濟部 30.12 20.56 25.35 149.22 225.26 衛生署 24.00 文建會 0.03 107.00 107.03 客委會 2.50 退輔會 11.24 農委會 0.51 勞委會 0.50 小計 1,016.17 483.86 301.79 2,422.06 4,223.88 地方政府 1,117.87 530.22 171.97 295.16 2,115.22 合計 2,134.04 1,014.08 473.76 2,717.22 6,339.10

46 外部環境 政策宣導 內部環境 法規研修 個案推動 教育訓練 經驗傳承 案例回饋 激勵制度 伍、促參案件之推動
二、工程會建置專業輔導機制,主動提供專業協助 (一)專業輔導課題與對策 外部環境 政策宣導 法規研修 經濟環境、市場趨勢影響推動綜效 公部門態度受輿論影響漸轉趨保守 政策宣導與審計單位溝通仍待努力 內部環境 主辦機關執行人力與專業仍屬不足 相關跨單位溝通協調整合仍存介面 經驗未有效累積傳承侷限推動成效 個案推動 教育訓練 經驗傳承 啟案 規劃 招商 履約 政策規劃與推動方向 推動意願與推動能力 公益性與商業性權衡 法令適用與用地取得 市場需求與財務自償 投資意願與技術能力 規劃成果是否具誘因 契約風險分攤合理性 興建營運規範可行性 廠商融資可如期到位 廠商興建營運有實力 主辦機關具監督能力 案例回饋 激勵制度

47 伍、促參案件之推動 (二)專業輔導策略與執行計畫 擬定策略 輔導啟案 巡迴列車 教育訓練 檢視研修 預評機制 民參諮詢 相關服務 1 2 3
分析各縣市政府推動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之資源及案源潛力 擇定競爭型輔導案件10件 並提供諮詢服務 辦理巡迴列車輔導訓練 並提供可開發案源之諮詢 建立及研修 案源評析研判指標與預評估指標 提供個案檢討及諮詢意見 綜整主辦機關推動民間參與之經驗 提出整體推動建議與策略 1 2 3 4 5 6 (1)蒐集各縣市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經驗 (2)辦理北中南東四場啟案說明會瞭解需求 (3)分析民參資源與發展潛力做為提案參考 (1)提出優先輔導個案競爭機制及策略 (2)透過競爭機制篩選十案並提供諮詢 (3)協助完成該十案之民參預評估作業 (1)辦理二階段案源開發暨執行輔導巡迴列車 (2)提供民參案件案源開發暨執行之輔導諮詢 (1)建立促參案件評析研判指標 (2)協助檢視研修預評估之機制 (1)就個案(十五件)審查或協調提供意見 (2)每二月就流標及列管案件提出檢討建議 (1)強化主辦機關內部運作及控管機制 (2)加強案件推動之列管、審查及追蹤 (3)潛力案源開發策劃與潛在案件推動策略 (4)彙整各機關激勵措施提供其他機關參考

48 伍、促參案件之推動 三、激勵措施 (一)工程會已簽報恢復促參簽約激勵獎金並完成簽約獎金要點,於98年1月13日陳報大院。
(二)賡續核發地方政府辦理促參案件獎勵金。 (三)持續辦理促參案件績優團隊「金擘獎」。

49 伍、促參案件之推動 四、建議 (一)促參法修法草案已列入立法院下屆會期優先審議法案,建請大院協助與立法院執政黨團溝通,取得共識。
(二)建請財主機關同意工程會恢復促參簽約激勵獎金之核發,實質鼓勵推動促參案之機關及人員。 (三)8年引進民間投資1.34兆,需請各部會一起全力動員。 (四)為推動後續促參業務,現有之人力已顯不足,工程會已會商相關機關並研提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於98年1月14日陳報大院,建請大院支持工程會新設促參處。

50 陸、結語 為展現政府及民間執行效能,增加國際競爭力,本次研擬提升公共工程執行能量與效率(草案),期透過工程會、各部會及廠商通力合作,擴大執行能量,以振興經濟。

51 報告完畢 敬請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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