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道德規範及違法處置 (基礎訓練) 陳執行秘書文全 交通部訴願會.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道德規範及違法處置 (基礎訓練) 陳執行秘書文全 交通部訴願會."—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道德規範及違法處置 (基礎訓練) 陳執行秘書文全 交通部訴願會

2 課程介紹 採購程序每一環節所涉及人員,無論是訂 定招標文件、招標、審標、決標、訂約、 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如缺乏品德
操守,會降低採購效率與品質、影響採購 目標之達成、違法圖利、阻礙政府政策之 推動並損害公共利益。因此,採購人員更 需遵循較高標準之道德規範。

3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為陽光法 案,涉及道德規範之陽光措施包含離職 後就業規範、利益迴避、財產申報、請 託關說、倫理準則等均納入規定,供採 購人員明確遵循。 採購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3條),如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法、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

4 離職後就業規範 採購法相關規定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於離職後3年內 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
洽處理離職前5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採購法第15條第1項)。 所稱「承辦採購人員」採廣義解釋,包括 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 、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

5 所稱「監辦採購人員」指監視機關辦理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之人員。
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之主官、主管亦適用。 所稱「代理廠商」及「接洽處理」指代廠商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原任職機關洽辦事務(工程會 函釋);如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係擔任廠商之負責人,該廠商如參與原任職機關採購之投標,亦屬上開條款所稱「洽辦」之情形。

6 舉例 A君原係機關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受 聘於B公司,離職未滿3年不得向原任職機關接洽採購事務。另B公司是否可以參加A君原任職機關採購之投標?(提示:A君非B公司負責人且未代理B公司向原任職機關接洽採購事務)。

7 B君原係○○縣政府工務局局長,離職後設
立某技師事務所擔任負責人,離職未滿3年, 該事務所是否得參與其原任職機關辦理與 離職前5年內職務有關採購之投標? C君原係機關採購單位主管,離職後任職某 基金會,該基金會將渠列為工作團隊成員參與其原任職機關之投標,是否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8 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公務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 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
、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公務員 服務法第14條之1),規範對象不限採購人 員。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14條之1者,處2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公務 員服務法第22條之1第1項)。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2項)。

9 利益迴避 採購法相關規定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 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
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 行迴避(採購法第15條第2項)。 機關首長發現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 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 承辦、監辦人員(採購法第15條第2項第3 項)。

10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2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 (採購法第15條第2項第4項)。
「同財共居親屬」之要件包括:共有財產、共同生活並具親屬關係等條件。 所稱不得「參與」,含分包情形。

11 「機關首長」之適用範圍,依規定,包括 (1)招標機關之機關首長(2)法人或團 體接受機關補助依採購法第4條辦理採購 者,為補助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補助之法 人或團體之負責人(3)依採購法第五條 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為委託機關 之機關首長及受託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 (4)依採購法第40條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採 購者,為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之機關首長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4條)

12  所稱「機關首長」,公營事業,包括董事 長及總經理。至於授權所屬廠、處、區辦 理採購者,其廠、處、區之最高主管人員 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對採購案有 絕對影響力,應視同機關首長,適用採購 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工程會 號函 釋)。

13 舉例 ○○鄉公所建設課辦理該鄉道路修護工程之發包,A營造廠之負責人係該建設課主管之三親等親屬,A營造廠是否得參與該工程採購之投標?(提示:何者須迴避?) 機關首長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所定之法律及第3條所定之命令所明文規定兼任政府捐助或成立之財團法人董監事等負責人,工程會得依採購法第15條第4項但書核定免除其參與機關採購須迴避之規定(工程會 號函釋)。

14 如機關首長非依法規兼任政府捐助或成立之財團法人董監事等負責人,該機關招標結果,如無廠商投標、無合格標或除該財團法人外僅一家廠商投標,如拒絕其參與,反不利於公共利益或公平競爭時,得免除採購法第15條第4項之執行(工程會 號函釋)。 機關首長如非依法規明文規定而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者,縱已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規定,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仍應適用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工程會 號函釋)。

15 ○○部長依「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兼任工業技術研究院董事,該院是否得參與該部之採購?(提示:該等兼任是否為法規明文規定;有無經主管機關核定免除採購法15條4項規定)。
機關副首長兼任○○財團法人董事,該法人可否參與該機關之採購?該副首長是否應予迴避?(提示:是否為採購法第15條4項規範情形?又副首長是否適用同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16 其他法令規定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

17 其他法令規定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1.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2.公職人員之2親等以內之親屬。 3.公職人員或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4.公職人員、第1款及第2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

18 違反第9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1倍至3倍之罰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 條)。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應自行迴避之情形包括: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19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1. 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2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1.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行政程序法第33 條第1項)。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行政程序法第33 條第4項)。 同法第33 條第5項規定:「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行政程序法第33 條第5項)。

20 財產申報 採購之承辦、監辦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規定,申報財產(採購法第15條第5項)。
應申報財產之採購承辦、監辦人員,其範圍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5)。

2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包括:
1.總統、副總統。 2.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 、副院長。 3.政務官。 4.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 問。 5.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副首長等或職務列簡十任職等以上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主管等等。

22 6.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副校長等等。 7.上校編階以上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8.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 (鎮、市) 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9. 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10.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11.政風及軍事監查主管人員 12.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都計計劃、採購業務等主管人員::。

23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19條規定,所稱採購人員,係指專責承辦採購業務之人員;所稱「主管人員」,係指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該標準第20條)。尚非所有採購之承辦、監辦人員皆須申報財產。 申報時機,除應於就 (到) 職三個月內申報外,並應每年定期申報一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

24 受理申報機關,第2條第1項第1款至4款、第8款、第9款所定人員、第5款職務列或相當簡任第12職等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代表官股之董事及監察人、第6款公立專科以上之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7款少將以上各級主管、第9款縣市級以上各級民意代表、第10款簡任第12職等之法官、檢察官為監察院。其餘人員應向所屬機關政風單位申報;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指定之單位受理。所屬機關 (構) 無政風單位,且無上級機關 (構) 者,以申報人所屬機關 (構) 指定之單位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

25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包括: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一定金額以上之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 未依法申報或申報不實等,依該法第11條至13條規定,均有處罰之規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1條-14條)。

26 請託關說 採購法令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採購法第16條第1項)。 政風機構得調閱該書面或紀錄(採購法第16條第2項)。
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採購法第16條第3項)。 所稱「請託或關說」,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指不循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下列要求:

27 1.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例如對廠商資格、技術規範之訂定有所請求)
2.於招標後,對招標文件內容或審標、決標結果,要求變更。(例如要求補正相關文件,或對於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者,要求認定合格) 3.於履約及驗收期間,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例如要求對廠商有利之契約變更或有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之驗收結果,要求減價收受)。

28 紀錄之方式,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其以書面請託或關說者,亦同(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7條)。

29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行政程序法第47 條第1項)。
其他法令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行政程序法第47 條第1項)。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行政程序法第47 條第2項)。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行政程序法第47 條第3項)。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8 條)。

30 所稱「關說、請託」,指其內容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致有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4條)。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採購人員應依據法令,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4條)。

31 倫理準則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適用範圍 本準則適用對象(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2 條),包括: 1.機關辦理採購事項之人員。
本準則適用對象(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2 條),包括: 1.機關辦理採購事項之人員。 2.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之 人員。 3.受機關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之人 員。 4.受機關委託專案管理之廠商;受委託規 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廠商。

32 採購人員應遵循之積極規定 應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並促使採購制度健全發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3條)。 應依據法令,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4條)。 應努力發現真實,對機關及廠商之權利均應注意維護。對機關及廠商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均應仔細查察,務求認事用法允妥,以昭公信。(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5條) 。 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詞謹慎,行為端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6條)。

33 採購人員不得有之行為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規定採購人員 不得有之行為(詳政府採購法令彙編)

34 得接受饋贈或招待之情形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8條第1項規定,不接 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下列餽贈或招 待,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 受(應以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之情形為 限): 1.價值在新臺幣500元以下之廣告物、促 銷品、紀念品、禮物、折扣或服務。 2.價值在新臺幣500元以下之飲食招待。 3.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

35 價值逾新臺幣500元,退還有困難者,依 同條第2項規定,得於獲贈或知悉獲贈日 起7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8條第2項)。 如係基於家庭或私人情誼所為之餽贈或招待,不適用前述規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8條第3項)。

36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9條規定,不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下列招待,反有礙業務執行者,得予接受:
1.於無適當食宿場所之地辦理採購業務,由廠商於其場所提供與一般工作人員同等之食宿。 2.於交通不便之地辦理採購業務,須使用廠商提供之交通工具。 3.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並附餐飲,邀請機關派員參加。

37 防範及改正措施 採購人員發現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之情事時,應即採取改正措施或以書面向有關單位陳述意見(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0條)。 另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或政風人員應隨時注意採購人員之操守,對於有違反本準則之虞者,應即採取必要之導正或防範措施(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1條)。 機關辦理採購,於接獲工程會通知或自行發現招標文件之規定或作業程序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者,除有為因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者外,應予改正後再辦(工程會89年5月26日 號函)。

38 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 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 ,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公務員服務法第5 條)。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 不得贈受財物。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 受任何餽贈(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 官民之招待或餽贈(公務員服務法第18條)。

39 違法處分 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機關發現採購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情事者,應審酌其情狀,並給予申辯機會後,迅速採取下列必要之處置(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第 1項): 1.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置。其觸犯刑事法令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 3.施予與採購有關之訓練。

40 採購人員違反本準則,其情節重大者,機關於作成前項處置前,應先將其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第 2項)。
機關未依前二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主管機關得通知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第3項)。 採購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行為,其主管知情不予處置者,應視情節輕重,依法懲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3條)。

41 其他法令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 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懲處方式,包括:1.撤職2.休職3.降級4.減俸5.記過6.申戒。

42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將喪失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1.涉嫌不法,經提起公訴,有罪判決確定(註銷其及格證書)。 2.違反法令情節重大,受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處分者(與操守無關,係偶發情形,且可改善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免喪失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43 刑法、貪污治罪條例 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萬元以下罰金(第1 項)。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131條)。

44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 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 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五、對於非主管或 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或 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 得利益者。(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45 前揭規定修正前與修正後之規定比較如下表:
刑法修正後規定( 修正公布) 刑法修正前 規定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處…

46 前揭條文於修法前後之主要差異及修法用意為:
1.犯意:修正後條文明定以「明知」為 限,指公務員有圖私人不法利益而違 背法令之直接故意而言,不包含因疏 失違反法令或誤解法令。

47 2.違法之判斷:修正後條文明定須有「違背法令」情形。所稱「法令」,指包括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員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3.犯罪結果:修正後條文明定以獲得利益為限, 採結果犯理論,刪除未遂犯規定。另取消圖利國庫罪,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要件,使國庫或公眾獲得利益時,不構成圖利罪。

48 受賄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1.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未遂犯罰之)… 2.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49 損害賠償 採購人員辦理採購過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應由機關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採購人員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機關對之亦有求償權。 其他 採購人員操守堅正或致力提升採購效能著有貢獻者,其主管得列舉事實,陳報獎勵。(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4條)。


Download ppt "道德規範及違法處置 (基礎訓練) 陳執行秘書文全 交通部訴願會."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