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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是可以解決的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簡介 林永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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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債務是可以解決的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簡介 林永頌律師

2 壹、卡債議題之說明

3 一、卡債問題惡化的原因 (一)債務人方面之原因有哪些? (二)銀行方面之原因有哪些? (三)社會方面之原因有哪些?

4 (一)債務人方面之原因有哪些?

5 (一)債務人方面之原因 收入不足(例如入不敷出、失業及生 龐大支出(例如健康問題之支出、購 過度消費 意失敗等) 買房屋、幫忙還債、擔任保
人負債、被詐欺、被倒會等) 過度消費

6 (二)銀行方面之原因有哪些?

7 (二)銀行方面之原因有哪些? 銀行家數過多 1991年開放新銀行設立 2005年金融機構包括分行共計7690家
銀行資金過甚 銀行將業務重心從『企業放款業務』 『個人消費金融業務』

8 (二)銀行方面之原因有哪些? 銀行推銷手法不當 透過代銷公司 到處銷售雙卡 沒有徵信 銀行利用各種優惠措施鼓勵消費 免年費 紅利點數,
免年費 紅利點數, 只繳最低應繳金額

9 (二)銀行方面之原因有哪些? 銀行以各種名義收取超高利息 循環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 形式上年息20% 實質年息可能三年翻倍

10 (三)社會方面之原因有哪些?

11 (三)社會方面之原因 經濟不景氣,失業率攀升 貧窮線過低,社會福利不足

12 (三)社會原因:失業率與人數 月份 失業率(%) 失業人數 2007年平均 3.91 419,000 2008/12 5.03
549,000 2009/12 5.74 632,000 2010/12 4.67 520,000 2011/12 4.18 471,000 2012/6 4.21 477,000

13 (三)社會原因:貧富懸殊 年度 最低5%報稅一年全戶所得 最高5%報稅一年全戶所得 相差倍數 2010 4.8萬 463.5萬 96倍
2009 4.6萬 429.4萬 93倍 5.1萬 382.9萬 75倍 2008 65倍 1998 32倍

14 (三)社會原因: 五分之一入不敷出,五分之一很少儲蓄
年度 項目 2010 收入 288,553 542,741 773,468 1,054,693 1,787,312 支出 309,078 508,446 680,747 849,369 1,163,820 儲蓄 --20,525 34,295 92,720 205,324 623,492 2011 296,352 546,903 786,324 1,083,008 1,827,354 325,660 522,084 695209 875,496 1,226,601 --29,308 24,819 91,114 207,512 600,753

15 (三)社會原因:多數薪資偏低 700多萬受雇者中 360萬人,約48%,薪資低於3萬元 約100萬人,薪資低於2萬元

16 (三)社會原因:社會福利不足 年(月)別 低收入戶 年戶數 比率(%) 年人數 2005年 84,823 1.16 211,292 0.93
2006年 89,900 1.22 218,166 0.95 2007年 90,682 1.21 220,990 0.96 2008年 93,032 223,697 0.97 2009年 105,265 1.35 256,342 1.11 2010年 112,200 1.41 273,361 1.18 2011年 128,237 1.59 314,282

17 (三)社會原因:稅負不公 一、減輕富人稅率: 遺產稅率50%----10% 營利事業所得稅率25%----17%
二、薪資所得是綜合所得稅的主要所得 薪資所得占74% 財產交易所得占0.36% 證券交易所得:免稅 三、富人不必繳納綜合所得稅 2011年計有50戶超過200萬所得,卻免稅 其中3戶500萬所得,1戶將近1000萬所得,也免稅

18 二、台灣有多少卡債族?

19 (一)台灣有多少信用卡、現金卡 台2300萬人,卻有這麼多張卡 灣的雙卡的發行 信用卡:1997年1000萬張 2004年突破4000萬張
現金卡:1999年開始發行現金卡 2005年現金卡381萬張

20 (二台灣雙卡逾期繳納情形 2006年2月 信用卡、現金卡逾期繳納金額 NT$764,900,000,000 逾期繳納人數 520,000人

21 (三)台灣有多少卡債族? 一、金管會2005.12宣布卡債族52萬人 二、之後,立法委員數度行文要求金管會公布卡債族人數,但金管會都拒絕公布
三、台灣貧富日漸懸殊,金管會竟可以如此不公開、不透明???

22 台灣有多少卡債族? 一、中央研究院2008年估算卡債族80萬人 二、主計處公布入不敷出戶數共159萬戶,約480萬人

23 三、卡債族之面臨的困境

24 (一)沒有信、望、愛的人生 一、失去信心:失業、生意失敗、入不敷 出,貧病交加 二、沒有希望:財產被賣,薪水被扣,債 務越還越多
三、親友失聯:失敗人生、曾向親友借貸、 親友遠離

25 (二)卡債族面臨可怕的催債 ,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委請討債公司違法逼債 電話催債 電話次數 每天數十通至數百通電話
電話次數 每天數十通至數百通電話 電話對象 卡債族、家人、朋友、老闆 電話方式 脅迫,侮辱,辱罵等 到家催債 對家人造成壓力及騷擾。 ,到辦公司催債 失去工作

26 (三)面對法院訴訟、扣薪、查封 一、卡債族會時常收到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訴 訟或支付命令的通知 二、卡債族也常收到法院強制扣薪三分之一的
命令,卡債族可能陷於無法生活或被迫 離職 三、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有時也會聲請法院查 封卡債族日常必需品,逼迫卡債族還債

27 (四)卡債族的工作困境 一、不少公司應徵時,詢問有無卡債,卡 債族將不錄取 二、卡債族被扣薪,法院發執行命令給公
司,有些公司會違法解雇卡債族 三、有些卡債族為避免被扣薪或被催債,找尋 沒有勞健保的工作,通常待遇較差的非正 式工作

28 (五)債務越還越多、可怕夢魘 一、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對卡債族採取循 環利息,加上違約金、手續費等名目, 三年翻倍
二、卡債族不論主動還債、或被扣薪、或 被查封拍賣財產,常常債務越還越多, 也不知銀行如何計算,卡債族覺得無 法翻身,可怕夢魘

29 (六)卡債族身心罹病 一、卡債族面對入不敷出、失業、生意失 敗、債務越還越多,以及可怕的催債, 承受莫大的壓力,不少卡債族罹患憂
鬱症、恐慌症等精神疾病 二、有些卡債族為還債,身兼數職,疲於 奔命,加上營養及休息不足,身體罹 患各樣疾病

30 (七)卡債族引起的社會問題 一、燒炭自殺、全家燒炭自殺 二、遠離家鄉、流浪街頭、小孩外地就 學 三、已有結婚對象、甚至已懷孕
卻不敢結婚或離婚 四、以詐欺、販毒、搶奪等犯罪方 式或被迫賣淫賺錢還債

31 (七)社會問題自殺死亡人數增加 年度 自殺死亡人數 死亡占率 1996 1847 1.5% 2000 2471 2.0% 2003 3193
2.5% 2005 4281 3.1% 2006 4404 3.3% 2007 3930 2.8% 2008 4128 2.9%

32 四、消債條例之前債務能解決嗎?

33 (一)法律及法院都不管卡債族 法院見解 更生重整 破產 自然人 無制度 不適用破產法 法人 可以聲請重整 可以聲請破產

34 (二)金管會亡羊補牢但無效果 金管會採取下列措施 1.禁止不當催收行為??? 2.禁止不當廣告???
3. 無擔保債務不宜超過月平均收入22倍??? 4.禁止複利 ??? 5.請銀行公會提出一致性債務協商機制???

35 (二)銀行公會之一致性債務協商有用嗎? 2006年金管會及銀行公會之說法 52萬債務人 → 27萬人協商債務 → 22萬人協商成功 債務問題真的解決了嗎?

36 (二)銀行公會之一致性債務協商有用嗎? 法扶發現70%債務人協商每月應還金額高於每月收入四分之三 協商每月應還金額占每月收入之比率
(二)銀行公會之一致性債務協商有用嗎? 法扶發現70%債務人協商每月應還金額高於每月收入四分之三 協商每月應還金額占每月收入之比率 50% 以下 50%~75% 75%~100% 100%~150% 150%~ 200% 以上 件數 67 74 83 93 43 49 比率 11% 19% 22% 24% 13%

37 貳、消債條例簡介

38 一、消債條理之精神 一、債務清償之前,先考慮卡債族之生存及家人之扶養 二、債務清償應考慮卡債族之清償能力
三、卡債族部分清償或無法清償,其餘債務免責,給予卡債族再站起來的機會 四、卡債族應該誠實,不得欺騙或隱瞞

39 二、消債條例處理債務之四種方式 一、前置協商:卡債族就所有銀行無擔保之債務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二、法院債務調解:卡債族就所有無擔保之債務聲請法院與所有無擔保債權人調解清償方案

40 二、消債條例處理債務之四種方式 三、更生:卡債族以其收入扣除其個人生活各項支出及家人扶養費用之餘額,清償六年之方案,經法院認可,履行完畢,其餘債務免除 四、清算:卡債族以其財產供法院拍賣,清償債務,如無法全部清償或無財產,經法院免責裁定,其餘至債務免責

41 三、消債條例適用之前提 一、四種處理方式之共同前提 1.限於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 小規模(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
二十萬元以下者)營業活動之自 然人。 2.限於無擔保債務:不限於信用卡、現金卡之債 務,包括各種無擔保之債務, 例如保證債務、學貸、抵押 貸款拍賣後不足清償之無擔 保債務

42 三、消債條例適用之前提 二、前置協商之前提 1.限於金融機構之債務,不限種類(銀行業、信合社、農漁會、壽險公司之債務皆屬之)
三、更生及清算之共同前提 1.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例如:債務人之資產顯然大於負債 2.先聲請前置協商或法院債務調解,例外,如協商或調解成立而履行有困難,必須不可歸責於債務人,才可聲請更生或清算

43 三、消債條例適用之前提 四、更生之前提: 債務金額(包括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必須少於1200萬元

44 四、前置協商及個別協商 一、個別協商: 1.意義:債務人與個別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協商
2.適用情形:債權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家數不多,債務人有能力一次給付 3.好處:本金可能打折

45 四、前置協商及個別協商 二、前置協商: 1.意義:債務人有金融機構之債務,由債務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代表所有金融機構為債務協商
2.相對於法院債務調解,有如下缺點: (1)不是由第三者主持 (2)本金不打折,不考慮債務人清償能力, 沒有真正協商 (3)金融機構拒絕律師協助債務人協商 (4)金融機構不會提供債權說明書給債務人

46 五、法院債務調解 一、意義:債務人向法院聲請債務調解, 法院通知所有無擔保之債權人調解, 由法院司法事務官或調解人主持
二、100年修法,101年開始實施 三、法院債務調解之優點: 1.由第三者主持 2.考慮債務人清償能力, 3.律師可以陪同債務人調解 4.法院會要求金融機構提供債權說明書給債務人

47 五、法院債務調解 四、如何聲請法院債務調解 1.法院:向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聲請 2.費用:1000元
3.書面聲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

48 六、更生 一、如何聲請更生: 1.聲請費用1000元。 2.債權人清冊(債主清冊)。 3.債務人清冊(欠債務人錢的人的清冊)。
4.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證明的文件

49 六、更生 二、法院為開始更生之裁定 1.法院程序審查通過,為此裁定 2.法院為此裁定後,債權人不得再扣薪、 查封等強制執行
3.法院為此裁定後,法院會要求債務人提 出更生方案

50 六、更生 三、法院對債務人更生方案之認可 1.法院會針對債務人所提之收入、支出及每月之餘額加於審查
2.法院常常以最低生活標準作為債務人之支出,如果超出此金額,債務人必須提出證明或說明 3.法院認可之標準:100年之前規定「公允」 ,101年之後改為「盡力清償」,前者認可比例約25%,後者提高為65%(日本85-92%)

51 六、更生 4.盡力清償之意義: (1)債務人財產有清算價值 (清算價值*90% + 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90%)逾用於清償。
(2)債務人財產無清算價值 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逾80%用於清償 (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 5.更生不認可:轉為清算聲請

52 七、清算 一、如何聲請清算: 1.聲請費用1000元。可以聲請准予暫免繳納 2.債權人清冊(債主清冊)。
3.債務人清冊(欠債務人錢的人的清冊)。 4.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證明的文件

53 七、清算 二、清算案件之來源 1.債務人聲請 2.更生案件法院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案件 三、債務人有無財產,清算程序有何不同
1.債務人無財產,法院裁定開始清算,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2.債務人有財產,法院裁定開始清算,將以債務人之財產清償債權人

54 七、清算 四、清算之後,是否免責,法院另為裁定 五、法院是否免責之規定 1.原則上應免責,違反規定才不免責,但違反之情節輕微,也可免責
2.不免責之事由,例如:奢侈、浪費、賭博,隱匿財產、所提資料故意不實記載 六、100年之前法院免責比例9%多,101年提高為40-50%(日本97-98%)

55 七、清算 七、清算對債務人有職業限制,但事實上對大多數債務人沒有影響 八、如果清算不免責該如何 1.不得再聲請清算
2.債務人如果依比例,清償債權人2成以上, 法院可以裁定免責

56 參、卡債議題最近狀況

57 一、最近二年更生認可比例真的提升 年度 更生聲請件數 更生認可件數 更生認可比例 97年-100年 25,527 6,602 25.86%
101年 1,803 1,161 64.39% 102年 2,619 1,622 61.93% 103年 1-4月 841 545 64.8%

58 二、最近二年清算案件免責比例真的提升 年度 清算終結件數 免責件數 免責比例 97年-100年 2,461 229 9.31% 101年
629 309 49.13% 102年 585 317 54.19% 103年 1-4月 171 81 47.37%

59 三、但是最近二年聲請件數並無提升(月平均)
年度 更生 清算 協商 合計 97年 15,530(1941) 1,148(144) 17,525(2190) 34,203 98年 5,970(498) 1,354 (114) 37,151(3096) 44,475 99年 2,472(206) 1,244 (104) 18,220(1518) 21,936 100年 1,795(150) 554(46) 13,933(1161) 16,282 101年 2,094(175) 342(29) 14,282(1190) 16,718 102年 2,702(225) 442(36.8) 15,988(1332) 19,132 103年 1-4月 847(211) 166(41.5) 4,571(1142) 5,584 31,410 5,250 121,670 158,330

60 四、絕大部分卡債族仍未解決債務 一、五年多來,聲請更生約3萬件,更生通過僅8千多件。 二、五年多來,聲請清算約5千件,清算免責僅8百多件。
三、五年多來,聲請債務協商約11萬件多,但不少債務人履行債務協商條件有困難 四、台灣卡債族至少有80萬人以上,至少上有65萬卡債族尚未處理債務

61 五、可是更生及清算案件 大部分卡債族沒有律師協助
總終結件數 法扶律師代理 非法扶律師代理 非律師代理 未選任代理 32,606 8,148 (24.99%) 3,420 (10.49%) 666 (2%) 20,372 (62.48%)

62 六、自救會的任務 一、日本在各地共有89個自救會,台灣除了台北及高雄,其他各地尚無自救會,需要各地律師協助
二、自救會於100年及101年分別完成消債條例修法(提高更生通過及清算免責之比例),及民法夫妻剩餘分配請求權修法(避免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 三、自救會尚須完成下列立法:降低利息等、債務催收法立法、限制代辦公司、修改強制執行法、消債條例再修改,需要更多律師協助

63 七、法扶的改進 一、103年於各地舉辦消債條例律師教育訓練,並於各地舉辦債務人說明會 二、放寬債務人之資力審查,調整服務流程
三、放寬二年以內資歷之律師參與消債案件

64 八、律師公會的協助 一、日本日辯連及各地律師公會均有處理多重債務之委員會,台灣全聯會及台北律師公會近3年內才成立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其他公會尚無委員會,需要各地律師協助 二、台北律師公會自101年分析各法院有關消債條例案件有無違法或不當之案例,並於 召開研討會,各地如有委員會,可以監督各法院的違法或不當判決,保護卡債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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