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課程大綱 招標文件編製及招標公告之應注意事項與爭議解決 廠商資格及採購規格訂定之應注意事項與爭議解決 開標審標決標之應注意事項及爭議解決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課程大綱 招標文件編製及招標公告之應注意事項與爭議解決 廠商資格及採購規格訂定之應注意事項與爭議解決 開標審標決標之應注意事項及爭議解決"—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0 雲林縣政府102年度採購實務班 政府採購常見糾紛與爭議解決 陳照烱

1 課程大綱 招標文件編製及招標公告之應注意事項與爭議解決 廠商資格及採購規格訂定之應注意事項與爭議解決 開標審標決標之應注意事項及爭議解決
廠商標價偏低之處理及爭議解決 爭議處理程序及各類型爭議處理案例解析 促進採購效益及避免糾紛實務作業 採購問題Q&A

2 前言

3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借用冒用或偽造變造文件投標」。 案情摘要:
技術服務案件常見之申訴案例1 ◎申訴案例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借用冒用或偽造變造文件投標」。 案情摘要: 招標機關○○縣政府依據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及臺灣○○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所載,認定申訴廠商○○顧問公司承辦31件工程測設及監造採購案,其中有15件採購案偽造監工人員在職證明書之事實,乃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通知申訴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3

4 技術服務案件常見之申訴案例1.1 判斷理由: 依據起訴書所載,甲○○為申訴廠商副總經理,負責申訴廠商業務協調、工程投標及執行,渠明知乙○○等並未實際監造工作,亦未曾在○○土木包工業等任職,竟於執行31件採購案其中15件標案偽造乙○○等15人分別在○○土木包工業等從事土木監工在職證明書,足以生損害於招標機關業務管理之正確性,有觸犯刑法第212條、第214條、第215條、第216條之情事,且被提起公訴在案,並經刑事判決,以甲○○係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5月。則招標機關以申訴廠商之受雇人有偽造監工人員在職證明書之情事,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通知申訴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無違誤 。 申訴廠商雖辯稱偽造監造人員在職證明書之行為乃其受僱人甲○○盜用公司印章所為,申訴廠商事前並不知情,惟未曾見其主張權利,且所舉證據尚嫌不足,故所辯尚難採信。 4

5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案情摘要:
技術服務案件常見之申訴案例2 ◎申訴案例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案情摘要: 招標機關○○處委託申訴廠商○○顧問公司辦理「○○崩塌地復育工程」設計及監造工作,該工程經招標機關驗收通過,惟後續因第三人檢舉,由法務部調查局○○縣調查站會同招標機關及申訴廠商現場勘查結果,施工項目中之掛網植生錨釘經查驗不符設計圖說規定,且不合格區域位於山頂坡頭部分占總面積1/3比例 。 5

6 技術服務案件常見之申訴案例2.1 判斷理由: 依法務部調查局○○縣調查站會同招標機關及申訴廠商之勘查結果以及現場勘查說明資料,以該工程之掛網植生錨釘之施工係不符設計圖說之規定 。又本件掛網植生錨釘施作不合格區域約占掛網植生總面積三分之一,應屬情節重大。基此,本件申訴廠商上開監造不實之情形,於契約結算驗收合格後,經法務部調查局○○縣調查站會同招標機關查驗不合格,招標機關認本件申訴廠商有監造不實,認定申訴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之情形,應屬有據 。 6

7 技術服務案件常見之申訴案例3 ◎申訴案例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及第12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案情摘要: 申訴廠商○○顧問公司參與招標機關○○局所辦理「○○計畫細部設計技術顧問服務」採購案,招標機關認定申訴廠商無法交付可供辦理招標之○○車站細部設計成果,延誤履約期程,並已構成契約終止規定,認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7

8 技術服務案件常見之申訴案例3.1 判斷理由: 有關「履約進度落後情節重大」部分:申訴廠商應依系爭契約約定,於開始工作後240日曆天內提出期末報告及300日曆天內提出招標文件初稿。申訴廠商之延誤,自招標機關函請申訴廠商提出修正細部設計成果,迄招標機關通知終止契約日止,已延誤達225日曆天,為契約約定提出招標文件初稿300日曆天之75%,其履約進度顯已嚴重落後,而達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1項所定情節重大程度。    8

9 技術服務案件常見之申訴案例3.2 判斷理由: 有關「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契約部分」:「如甲方認為乙方未能履行本契約之義務時,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並說明理由,如在30天內未能收到乙方答覆時,甲方可視為本契約已終止。」「各分標設計工作於設計定案前,若甲方認為有調整或修正設計之必要時,乙方應即照辦,其修正設計之服務費已包含於契約設計服務費內,不另給付。」系爭契約定有明文。招標機關既多次以召開會議或函文通知方式,請申訴廠商儘速依招標機關函附審查意見提出修正細部設計成果,惟申訴廠商仍以招標機關需求未確定為由,表示無從提出相關修正設計成果,顯係卸責之詞。是本件系爭契約終止,難謂不可歸責於申訴廠商。 9

10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撒銷)及第101條第1項第8款「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技術服務案件常見之申訴案例4 ◎申訴案例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撒銷)及第101條第1項第8款「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案情摘要: 本工程係招標機關○○縣政府委由申訴廠商○○顧問公司負責設計監造,經招標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前往查核結果,發現鋁合金欄杆相關設計未明確,以及現場施作厚度與圖說不符(合約標註3(無單位),而現場施作1.5㎜),故招標機關以申訴廠商所設計之鋁合金欄杆安全性不足以及其監造指示施工廠商未按圖說施工,認為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第8款規定之情形,申訴廠商不服提出異議 。 10

11 技術服務案件常見之申訴案例4.1 判斷理由: 招標機關認定申訴廠商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之部分:經查本案申訴廠商為設計及監造廠商,屬技術服務工作,雖然其欄杆設計不合格與監造不實,惟查本案之情節應屬其所提供服務品質之問題,尚難謂有「減省工料」之可能,原異議處理結果關於此部分,應予撤銷。 11

12 技術服務案件常見之申訴案例4.2 判斷理由: 查系爭鋁合金仿木欄杆剖面圖厚度標示為“T”及“3”,但未標示單位,申訴廠商辯稱該設計圖並無註明尺寸單位,係因一時倉促未將圖上之「3」予以清除,致衍生爭議。惟依工程慣例之解釋,應為T=3,即鋁合金之厚度為3,既為鋁合金板之厚度,則單位應為㎜,不可能為㎝,表示鋁合金之厚度為3㎜,但現場施工廠商實際施作之厚度為1.5㎜,申訴廠商為監造廠商,允許施工廠商採用厚度1.5㎜,與圖說規定不符,應負監造不實責任,另申訴廠商說明係因設計圖無單位,屬於設計圖之疏失,且經技師公會計算原設計欄杆無法抵抗車輛之衝撞力,不符合「公路橋樑設計規範」之規定,既為設計疏失,即應依規定程序向招標機關提出檢討,並辦理變更設計,不應擅自決定厚度並指示施工廠商施工。基此,有設計不合格及監造不實之情形 。 12

13 技術服務案件常見之申訴案例5 ◎申訴案例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撒銷)及第12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案情摘要: 申訴廠商○○顧問公司參與招標機關○○局辦理「○○改建工程』委託監造服務」採購案,施工公司因財務危機無預警全面撤離工地,並函文因材料短缺申請終止契約,招標機關即陸續行文申訴廠商看管工地安全及彙整材料施做數量、清點結算工作等,由於申訴廠商未能依限期備妥主體工程,就已施作工程數量、材料等提出相關資料,以利清點工作早日結案,招標機關遂函知申訴廠商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2款之情形而予於終止契約。 13

14 技術服務案件常見之申訴案例5.1 判斷理由: 招標機關依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將申訴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部分,因未說明申訴廠商有何「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情事,難認有據,於法雖有未合;惟關於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通知部分,無論監造、安全衛生管理督導,或協助辦理預算變更相關事宜,均屬本契約所定申訴廠商之服務項目,申訴廠商就此等工作之執行,確有「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至甲方之要求」之情事,故招標機關據此終止其與申訴廠商之契約關係,並依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為通知,自屬有據,異議處理結果遞予維持 。 14

15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撒銷) 案情摘要:
技術服務案件常見之申訴案例6 ◎申訴案例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撒銷) 案情摘要: 申訴廠商○○顧問公司參與招標機關○○縣○○鎮公所所辦理「○○鎮垃圾衛生掩埋場封閉復育工程委託監造」採購案,該工程於96年12月31日開工,預定於97年3月29日竣工(工期90日曆天)。招標機關於97年10月6日通知申訴廠商,認申訴廠商有監造不實情事,致本工程嚴重延誤履約期限,有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情事,擬將申訴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5

16 技術服務案件常見之申訴案例6.1 判斷理由: 查招標機關係依據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而為停權通知,該款之法定要件為「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按招標機關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應指工程採購契約本身,其能否逕據此認定作為監造單位之申訴廠商,亦有「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情事,已非無疑義。此外,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11條規定,「屬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前項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本件招標機關為停權通知時本工程尚未竣工,招標機關根據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為停權通知前,未先通知申訴廠商限期改善,亦有未合;申訴廠商諸多監造不實之情事縱使成立,容有其他法律責任,惟招標機關援引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為停權通知之依據,於法尚有未符,應予撤銷 。 16

17 技術服務案件常見之申訴案例7 ◎申訴案例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撒銷)及第12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撒銷) 案情摘要: 申訴廠商○○顧問公司參與招標機關○○處所辦理「○○隧道北口後續監測作業(96)」採購案,工作期限為「自開工日起,工期2年,並依規定提出報告書」,招標機關認定申訴廠商「自96年4月開工至96年10月,期間共7期監測月報均未依審查意見予以修正,以致整體工程進度落後為7/24(約29%),期間多次以書面通知改善仍未改善,爰於96年12月11日依契約規定終止本契約 。 17

18 技術服務案件常見之申訴案例7.1 判斷理由: 招標機關援引為停權通知依據之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第12款,均以申訴廠商於招標機關作成停權通知時,申訴廠商確有「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情事為前提。惟查招標機關之停權通知就其如何認定申訴廠商有「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情事,全未交代,自有未合;據申訴廠商主張,其已進行各期外業監測,招標機關不應以監測月報未完全符合審查意見,即認定申訴廠商全無履約進度,尚非全然無據,且申訴廠商亦已提交各期監測月報,縱未能全然符合審查意見之要求,招標機關能否即據此認定申訴廠商全無履約進度,更非無疑義。如前所述,此一前提既難證明其存在,招標機關之停權通知即難認為適法,異議處理遞予維持亦有未合。 18

19 96年4月16日工程企字第 號 本法第101條之規定,依照立法理由所載為「明定對於廠商有違法或重大違約情形時,…視其結果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杜不良廠商之違法、違約行為,避免其再危害其他機關。」故對於不良廠商刊登公報之要件應考慮者,除違法外,在違約行為部分,尚須有重大違約之情形(例如故意或重大過失之違約行為),且應考量行政程序法之比例原則規定,倘遇有違約情事即一律予以刊登公報,即與立法目的不符。

20 招標文件編製及招標公告 之應注意事項與爭議解決

21 招標文件方式編訂技巧及常見缺失與預防 招標文件組成內容:搭配招標方式、決標原則、決標方式.………..
目的:清楚表達,買賣兩造之遊戲規則 規格敘述:如公差、廠牌、同等品、功能或效益 廠商資格;基本資格、特定資格 交貨時間:一次、分批、期程 付款方式:搭配驗收方式予條款 禁止轉包:全部、主要部分、依法親自履約 分包:招標文件明訂、禁止轉包以外廠商之選擇 違約條款: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減價收受、停權 ※首頁 > 法令規章 >政府採購法規 > 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22 政府採購法-採購規模(級距) 工程採購 財物採購 勞務採購 小額採購 10萬以下 公告金額 100萬以上 查核金額 5,000萬
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 工程採購 財物採購 勞務採購 小額採購 10萬以下 公告金額 100萬以上 查核金額 5,000萬 1,000萬 巨額採購 2億 1億 2,000萬

23 政府採購法—採購定義 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關係到等標期及廠商資格

24 政府採購法-採購性質 工程: 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 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 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 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25 政府採購法-採購性質 財物: 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 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 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 財物。

26 政府採購法-採購性質 勞務: 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 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 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供機關於開標後辦理競圖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及本會訂頒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101年6月13日工程企字第 號)。

27 政府採購法—廠商定義 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政府機關可否為廠商?
衛生署立醫院角色? 臺大醫院角色? 三軍總醫院角色? 中油、台電角色? 臺船角色? 中華電信角色?

28 需求蒐集途徑與預算編列方法 需求產生:計畫、非計畫、維持 產品資訊:採購標的 預算:逐項編列、考量廠商利潤
政策建案、持續建案、臨時建案、經常需求 產品資訊:採購標的 歷史採購紀錄、市場供應、公會、網路資料、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預算:逐項編列、考量廠商利潤 成本分析、專家估算、物價指數、折幅、市價法、歷年購價、信用評估、單價法、類推法、、標準計價、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29 GPL§11:價格資料 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 財物及勞務項目準用工程價格資料庫之模式,建立價格資料庫,例如資訊服務之分類、分級人月之單價資料等。 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工程會100年7月11日工程技字第 號令), 101年1月1日生效。

30 成本分析—成本 成本係為使商品達可用狀況,所耗用之有型與無形資產,而以貨幣單位表示。
狹義定義:專指商品之製造成本,從最初原料到最後成品所耗用之直接原料、直接人工、間接原料、間接人工及管銷費用。 廣義定義:除製造成本外,尚包括服務成本、運輸成本、儲存成本、標準化作業與製造經驗累積而降低之成本。購入成本並應包含正常耗損、利潤及稅捐在內。 2017/2/28 30

31 成本分析—成本分析及其分類.1 以採購實務而言,成本分析係指對賣方貨品之價格分析,可作為訂定合理底價之依據。除對製造成本、服務成本、運輸成本、儲存成本、合理利潤之外,有關規格標準化與否、數量多寡等因素,均應列入考慮。 1.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 直接成本:為執行特定工作所發生之費用。 例如原料。 間接成本:不易分辨其歸屬於特定工作, 而須與他案分攤者。例如設備折舊。 2017/2/28 31

32 成本分析—成本分析及其分類.2 2.固定成本、變動成本及半變動成本: 固定成本:不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變動之成本。例如設備。
變動成本: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變動之成本。例如直接原料。 半變動成本: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部分固定部分變動之成本。例如倉儲。 2017/2/28 32

33 成本分析—成本分析及其分類.3 3.合理成本、合法成本及可分攤成本: 合理成本:與採購案有關且必須之項目。 合法成本:法所允許支付之費用。
可分攤成本:與採購案有關、必須且可合理分辨其歸屬之費用。 2017/2/28 33

34 成本分析—成本分析作法.1 1.得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詳列各主要項目及其子項、孫項之成本結構。
2.進行細部分析審查時,可比較過去履約項目,包括規格、程序步驟、所需機工具、設備規劃、檢驗程序、人工、受僱人員技術、交運時間、生產效率及數量、加班工時等。 3.數量應與完成履約之目的相當(例如可比較不同廠商間相同項目之單價及數量差異)。 2017/2/28 34

35 成本分析—成本分析作法.2 4.雜項費用及管理費用之合理比例。
5.評審單價及數量時可尋求專家協助或採集體方式審查(適用於藍圖、物料、規格等缺乏的案件,例如研究發展案件)。 6.單價偏低之情形,有可能係誤報(例如少1位數)或故意低報(例如先領款之部分高報,後領款之部分低報)。 2017/2/28 35

36 採購價格 2017/2/28 36

37 將本求利 依據成本分析,利潤利維持在20%-30% 2017/2/28 37

38 濫用採購法第105條除外規定 自創法規所無之招標方式 決標原則不適宜 誤用招標方式 決定招標方式 圖特定廠商利益而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通案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未公開取得報價單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涉及營造或土木包工業者,採選擇性招標建立一合格廠商名單用於所有不同性質之工程案 自創法規所無之招標方式 誤用招標方式 圖特定廠商利益而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 決定招標方式 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 法第104條? 2017/2/28

39 政府採購法 -- 招標方式、決標原則、決標方式
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 個案 經常性 限制性招標 不經公告 公告 評選 徵求 公開取得 小額採購 訂有底價 不訂底價 最有利標 價格納入評選 價格不納入評選 固定價格 複數決標 不分段開標 分段開標 一次投分段開 分次投分段開 策略 最佳組合運用? 決標方式:單價決標、總價決標、單項報價總價決標、複數分項決標、複數分組決標

40 最有利標類型及作業比較表 1.採購法52-1-3 2.施行細則66 3.採購法56 4.採購法94 5.採購法47
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準用最有利標) 取得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1.採購法52-1-3 2.施行細則66 3.採購法56 4.採購法94 5.採購法47 1.採購法 2.採購法 3.採購法39 1.採購法49 2.採購法23 3.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4.投標須知 規定 金額 公告金額以上較佳 公告金額以上較佳 未達公告金額 組成 採購評選委員會 採購評選委員會 評審小組 公告 V V 公開取得 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第3條 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第4條 等標期 招標期限標準第5條 第一次未取得三家經簽辦亦可辦理,第二次得不受限制 公開招標第一次三家 開標家數 無家數限制(可限制) 選擇性招標無家數限制 價格 不訂為原則 訂、不訂、固定 訂、不訂、固定 決標 評定最有利標 與優勝廠商議價 與符合需要者議價 2017/2/28

41 公開招標程序 預算、計畫需求 準備招標文件 公報/網路/招標公告27/28 報上級機關 是 監辦或核准 是否達 12 查核金額12 否 是否
第二次公告 是否 三家以上合 格廠商投標48 機關內部監辦13 開標 審標 決標 是否達 公告金額 公報決標公告61 訂約 履約第四章 驗收第五章 資料來源:蘇明通 游麗慧 (民90)政府採購法實務Q&A 元照出版

42 不分段開標 價格的競爭 基本資格、廠商報價:明確規格、標準化、規格化、市面上供應並無困難、技術成熟、履約能力
特定資格、廠商報價:明確規格、專業性、特殊性、巨額、經驗或實績、資本額 有標價者,並宣布之: 一個標封,無須訂定資格封(俗稱證件封)、價格封

43 分段開標: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優點?缺點? 資格標、規格標、價格標 基本資格、規格書、廠商報價:廠商提供規格
特定資格、廠商報價:明確規格、專業性、特殊性、巨額、經驗實績、資本額 特定資格、規格書、廠商報價:廠商提供規格 資格、規格標不合格,價格標封原封退還 一個大標封,內附資格標封、規格標封、價格標封:皆須密封,及書名廠商名稱、地址、案號或標案名稱 優點?缺點? 同等品

44 分段開標:分段投標、分段開標 優點?缺點? 資格標、規格標、價格標 基本資格、規格書、廠商報價:廠商提供規格
特定資格、規格書、廠商報價:廠商提供規格 第一段資格標、規格標;第二段價格標 資格、規格標不合格,價格標無須投標 資格標封、規格標封、價格標封:皆須密封,及書名廠商名稱、地址、案號或標案名稱 優點?缺點?

45 選擇性招標(特定個案)程序 準備資格以外 之招標文件 資格標開標45.48.50 審標48.50.51 開標45.48.50
準備預先辦理 資格審查文件 公報/網路/資格審查公告27/28 報上級機關 監辦或核准12 是否達 查核金額12 資格標開標 審標 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規格、價格)18 機關內部監辦13 開標 審標 決標 是否達 公告金額 公報決標公告61 訂約 履約第四章 驗收第五章 資料來源:蘇明通 游麗慧 (民90)政府採購法實務Q&A 元照出版

46 分段開標:分段投標、分段開標 資格標、規格標、價格標 §20:審標費時、高額費用、資格複雜、研究發展 三段標:資格標、規格標、價格標
二段標:資格標、規格標及價格標(不分段開標、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47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程序 準備資格以外 之招標文件 每次採購 是 否 開標45.48.50 審標48.50.51.58.60
準備預先辦理 資格審查文件 公報/網路/資格審查公告27/28 廠商送資格文件 審查資格文件並建立合格廠商名單21 每次採購 報上級機關 監辦或核准12 預估各次總額是 否達查核金額12 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規格、價格)18 機關內部監辦13 開標 審標 決標 預估各次總額是 否達公告金額 公報決標公告61 訂約 驗收第五章 履約第四章 資料來源:蘇明通 游麗慧 (民90)政府採購法實務Q&A 元照出版

48 分段開標:分段投標、分段開標 資格標、規格標、價格標 §20:經常性採購 三段標:資格標、規格標、價格標
二段標:資格標、規格標及價格標(不分段開標、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建立6家以上合格名單:一次或累計,隨時檢討、有效期3年 效益、效率

49 工作小組 工作小組 有前例或簡單者 決標 最有利標決標程序 成立評選委員會94 成立評選委員會94 不合格標 否 否 廢標
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審標準 (招標前先報上級機關核准採最有利標)56 刊登採購公報27 工作小組 成立評選委員會94 開標、審標57 有前例或簡單者 綜合評選各投標廠商之技術、品質 、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 【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 (不得逾三次)56 廠商修改投標文件 重行遞送57 工作小組 是否通過評審標準56 不合格標 對所有通過評審標準 廠商採行協商措施 (含減價)57 是否可評定最有利標 廢標 決標 資料來源:蘇明通 游麗慧 (民90)政府採購法實務Q&A 元照出版

50 不分段或分段開標: 開標、審標、決標: 評選委員會組成、職責: 工作小組職責: 監辦人員職責: 核定長官權責: 協商措施: 價格是否合理?
有無明顯差異? 否決委員會決定? 尊重委員會? 簡報時機修改投標文件?

51 工作小組 工作小組 評選優勝廠商程序(22條第9、10、11) 有前例或簡單者 議價決標 成立評選委員會94 成立評選委員會94 不合格標
訂定招標文件之評審標準22 刊登採購公報27 工作小組 成立評選委員會94 開標、審標(準用57) 有前例或簡單者 綜合評選各投標廠商之技術 、品質、功能、商業條款 或價格等項目 (不得逾三次;準用56) 廠商修改投標文件 重行遞送(準用57) 工作小組 是否通過評審標準 (準用56) 不合格標 對所有通過評審標準 廠商採行協商措施 (含減價;準用57) 是否可評定優勝 廠商22 廢標 議價決標 資料來源:蘇明通 游麗慧 (民90)政府採購法實務Q&A 元照出版

52 不分段或分段開標: 開標、審標、議價、決標: 評選委員會組成、職責: 工作小組職責:
監辦人員職責: 核定長官權責: 協商措施: 案例:採購金額90萬、預算金額90萬、投標須知90萬、契約草案85萬。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某甲報價88萬逾預算金額85萬、某乙報價70萬。經評選二家序位皆為1,請問如何處理?

53 (機關名稱) 評選委員評選總表(適用於序位法) 採購案: 日期: 年 月 日 廠商編號 甲 乙 丙 廠商名稱 評選委員 得分加總 序位 1
採購案:                     日期: 年 月 日 廠商編號 廠商名稱 評選委員 得分加總 序位 1 85 80 2 40 3 82 70 75 4 90 5 95 廠商標價 310 300 282 總評分/平均總評分 365/73 400/80 402/80.4 序位和(序位合計) 10 8 9 序位名次 全部評選委員 姓名 職業 出席或缺席 其他記事 1.評選委員是否先經逐項討論後,再予評分: 2.不同委員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情形(如有,其情形及處置): 3.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無差異情形(如有,其情形及處置): 4.優勝廠商標價是否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 5.評選結果於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 2017/2/28 出席評選委員簽名:

54 限制性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 準備招標文件 是 否 審標48.50.51.58.60 決標52-57.59 是 訂約 公報決標公告61 否
確認符合採用限制性招標之依據22 準備招標文件 函邀廠商投標 報上級機關 監辦或核准12 是否達 查核金額12 比價開標45.50 議價 機關內部監辦13 審標 比價或議價 決標 訂約 是否達 公告金額 公報決標公告61 履約第四章 驗收第五章 資料來源:蘇明通 游麗慧 (民90)政府採購法實務Q&A 元照出版

55 不分段或分段開標: 細則23之1:檢討與簽核 比價:開標、審標、比減價、決標 議價:減價、決標 議價類型: 細則54: 細則73: 不公告:

56 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程序 未達公告金額 公開招標 是否逾公告金額1/10 個案 是 選擇性招標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否
法22條第1項第1-15款 得逕洽廠商採購 限制性招標 法22條第1項第16款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核准,免報經主管 機關認定 未能取得三家以上 廠商報價或企劃書 公開取得三家以上 廠商報價或企劃書 經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核准 改採限制性招標 第一次公告 取得三家以上廠 商報價或企劃書 審查報價或企劃書 傳真或電子資料遞送其 正式文件遞送未達三家 得不受三家 廠商之限制 擇符合需要者 遞送正式文件 比價或議價 經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核准 改採限制性招標 資料來源:蘇明通 游麗慧 (民90)政府採購法實務Q&A 元照出版

57 不分段或分段開標: 未達公告金額:比價或議價 底價訂定時機: 報價:規格明確
報價+企劃書:取(採)最有利標精神、評審小組,是否成立工作小組? 家數檢討:可改成限制性招標 可授權主標人當場核定底價

58 GPL§6:差別待遇、公共利益、公平合理。違反者,如:
GPA§3:國民待遇及不歧視原則 國民待遇:外國廠商與本國廠商相同待遇 不歧視:不同國別廠商相同待遇 GPL§6:差別待遇、公共利益、公平合理。違反者,如: 限外國產品、限營業場所、指定廠牌、限代理商、限地區會員證、提供免費招標文件給予特定廠商、延長廠商說明期限 廠商履約完成,不發還履保金、逾期違約金過高、總標價合理,要求廠商繳交差保金、重複計算逾期違約金

59 案例1:未達公告金額公開取得可否指定廠牌採購?有無違反GPL§26?與GPL§6之關係?
案例2:辦理印尼籍平台船及貨物清除費用之國外求償訴訟,律師費用之支付,請注意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如就勝訴取回之金額,至少撥付其半數予訂約之律師作為報酬,其比率及額度是否偏高不合理?宜注意刑法第157條「包攬訴訟」之規定。

60 案例3:關於採購決標後之契約單價調整,如無正當理由,勿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採購契約單價無論以機關預算或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須以合理性為前提,並保留且善用雙方協議之機制…」,請各機關配合辦理,避免發生「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之錯誤行為。

61 結論: GPL§6揭示辦理採購應遵循之原則,此等原則並不因採購金額大小而有不同。 維護公平交易秩序為政府一貫之政策,政府採購行為尤不得對廠商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因此明定機關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公平合理及對待廠商之無差別待遇原則。 明定對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情況下,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為適當之決定,以鼓勵公務員本於職權勇於任事。 有關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案件,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藉以保障採購機關或人員權益,促使採購人員積極任事,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62 GPL§29: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如
GPA§12:招標文件 GPL§29: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如 投標須知、規格清單、契約書、切結書、報價單、聲明書、廠商資格……. 公開發給、發售或郵遞方式 不得登記領標廠商名稱 收費應以人工、材料、郵費等工本費為限,不包括利潤。有押金或押圖費者,亦同 案例:廠商購買招標文件後,發現依招標文件規定無法投標,截止投標前可否申請退費?

63 招標文件組成與內涵-統包案為例 投標廠商聲明書 廠商疑義請求釋疑電傳表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印模單 投標切結書
投標文件清單 投標須知 工程契約草案、一般條款及特定條款 外標封、證件封、標單封、押標金封(押標金採一定金額者可免押標金封) 主要人員名冊 標單 標單總表及詳細表(參考) 施工技術規範 最有利標遴選廠商評選辦法 工程需求計畫書(含基地附近地質鑽探資料、基本設計資料) 授權委託書 投標廠商聲明書 廠商疑義請求釋疑電傳表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印模單 投標切結書 服務建議書修正同意書、服務建議書引用同意書(如機關未提供獎勵金,引用同意書建議不列入) 共同投標協議書 押標金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保留款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預付款還款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64 招標文件規定之記載無效事項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 工程企字第 號函) 一、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 二、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三、不分段開標之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分置資格、規格或價 格標封。 四、投標文件未使用機關提供之封套。 ( 工程企字第 號函) 一、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 二、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 三、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四、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 不符。

65 招標文件 擅改法律文字 漏記法規規定 曲解法規規定 違反法規規定 未使用公程會範本,致錯漏頻生 製造不必要之陷阱 不當限制競爭
認定採購金額方式錯誤 將案件化整為零招標 評選缺失 評選價格合理性 評選配分不當 招標文件中之資料錯誤 招標文件過簡 未預為防範問題之發生 以單價決標者,未載明預估數量或採購金額上限 規劃、設計、需求、使用單位、採購單位責任歸屬? 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 履約條款違反公平合理原則 2017/2/28

66 工本費? 利潤? 招標公告上之廠商資格內容過簡,致廠商誤付費領標,而機關拒退費 以招標文件售罄為由妨礙廠商領標 僅標示供領標投標之郵政信箱
領標投標程序 招標文件未能自公告當日至截止投標期限期間供廠商親自及郵遞領取 僅標示供領標投標之郵政信箱 限使用機關之標封否則投標無效 允許廠商於開標前領回投標文件或開啟標封更改其內容 招標文件索價過高 工本費? 利潤? 詢問領標廠商名稱或索取名片 以招標文件售罄為由妨礙廠商領標 招標公告上之廠商資格內容過簡,致廠商誤付費領標,而機關拒退費 2017/2/28

67 招標文件製作--應注意事項.1 編案、招標文件製作之權責? 採購權責與上級機關關係?
預算額度、廠商資格、規格書(功能或效益)或企劃書撰寫方向? 招標方式與決標原則的決定? 廠商如何投標?機關如何開標?

68 招標文件製作--應注意事項.2 是否採取後續擴充?提升採購效能 禁止轉包,有無分包? 預付款、押標金、履保金、保固金、擔保金?

69 招標文件製作--應注意事項.2.1 採購法第65條明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契約,不得轉包,包括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機關發現廠商有轉包行為時,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之廠商,亦需負相同責任。違法轉包者,並依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將其刊登採購公報列入黑名單(拒絕往來期間1年)。

70 招標文件製作--應注意事項.2.2 違法轉包之行為如涉及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履約,或偽造、變造履約相關文件者,拒絕往來期間延長為3年。
各界所指轉包,部分情形可能是合法分包而非違法轉包。綜觀現代產業之特性,各行業上下游廠商分工合作完成一件工作或產品,已是常態,故得標廠商將履約事項分包予其他廠商承做,只要不是轉包,不予禁止。 採購法第67條即規定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並明定分包之定義為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71 招標文件製作--小結 招標文件編製過程經緯萬端,其良窳關乎採購作業效率與品質。
建立一套不同採購性質之標準作業程序(SOP)及表單,可節省作業時間,並減少採購錯誤。

72 結論 招標文件之發送期間為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發送方式為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亦即廠商於等標期內均可領取招標文件,且領取方式由廠商自行選擇親取或郵遞,機關不得予以限定,且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 關於招標文件之費用,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8條之1規定:「應以人工、材料、郵費等工本費為限,不包括利潤。有押金或押圖費者,亦同。」 機關如無法於領標期限內充分提供足夠數量之招標文件予有需要之廠商,應刊登更正公告,延長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工程會89年2月15日(89)工程企字第 號函。

73 結論 91年2月6日修正之政府採購法,增訂第93條之1「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
選擇性招標,因涉及廠商資格預審,未通過審查者不能參與投標,故明定辦理資格審查之文件應載明資格限制之理由及必要性。招標文件應包括廠商投標時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以利投標。

74 廠商資格及採購規格訂定 之應注意事項與爭議解決

75 廠商資格定訂之合理性 某監視器裝設案,廠商資格為:電信公會會員、營利事業登記證? 某機關室內裝修,廠商資格為:開業建築師、室內裝修業?
某機關艦艇建造,預算新台幣30億元,廠商資格為:2年履約能力? 某機關新臺幣80萬元,特定資格7年1/5單一契約履約經驗或實績證明? 某機關聘任法律顧問,廠商資格:開業律師事務所?

76 GPL§8:廣義廠商。個案依招標文件允許廠商資格,並非符合廣義的廠商均可投標
GPA§8:廠商資格 GPL§36-38: 基本資格: 特定資格: 禁止政黨及其關係企業關係知廠商投標 GPL§8:廣義廠商。個案依招標文件允許廠商資格,並非符合廣義的廠商均可投標

77 政府採購法-廠商資格.1.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廠商納稅證明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 法加入之證明 基本資格:與標的有關、履約能力有關
與標的有關:如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廠商納稅證明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 法加入之證明 2017/2/28

78 政府採購法-廠商資格.1.2 基本資格:與標的有關、履約能力有關 與履約能力:
具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證明(廣泛、寬鬆,類似即可,未限定文件種類) 具如期履約能力證明 廠商或其受雇、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具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證明 廠商信用證明 2017/2/28

79 政府採購法-廠商資格.1.3 基本資格:如營造業 大類:營造及工程業(E)‏ 中類:營造業(E1)‏
小類:綜合營造業(E101)、土木包工業(E102)、專業營造業(E103)‏ 細類:綜合營造業(E101011)、土木包工業(E102011)、鋼構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11)、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21)、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31) 2017/2/28

80 政府採購法-廠商資格.1.4 基本資格:http://www.moea.gov.tw/~doc/cod/(營 業項目代碼檢索)‏
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須具有特定營業項 目方可參與投標者,所定之營業項目,應 參酌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 業項目代碼表」,以該表所列之大類、中 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限,不得再為更細 微之規定,以免造成不當限制競爭情形。 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登記者,審查 其相關性,從寬認定。 2017/2/28

81 政府採購法-廠商資格.2.1 特定資格:除基本資格外,特殊或巨額採 購,得視購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擇訂之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同性質或相當。期間、 數量、金額或比例,視需要得以放寬。限定契 約、驗收證明或使用情形證明):公告預算 具有相當人力 2017/2/28

82 政府採購法-廠商資格.2.2 具有相當財力(期間、數量、金額或比例, 視需要得以放寬):公告預算 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 件
訂定特定資格,應先評估可能符合之廠商 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 2017/2/28

83 標準所無或違反規定 過當資格 以小綁大 資格限制競爭 須有比價證明書 繳納營業稅證明限當期者 資本額限公告日前者
非特殊或巨額採購卻規定特定資格 特定資格未評估有無限制競爭 限非屬法規團體之會員方可投標 過當資格 須有比價證明書 限開標當時須攜帶資格文件正本 不考慮資格文件之性質而規定廠商檢附正本 投標當時即須擁有指定之設備 限定投標廠商之所在地 限公部門之實績 限國內之實績 限特定地區公會之會員 繳納營業稅證明限當期者 不當限制特定公會之會員方可投標 信用證明限公告日後所取得者 資本額限公告日前者 限取得ISO9000系列驗證者 投標當時即必須於指定地區設有分公司或維護站 投標時須檢附原廠製造證明、原廠代理證明、原廠願意供應證明、原廠品質保證書 以小綁大 資格與履約能力無關 限定國內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與國外廠商技術合作之證明 2017/2/28

84 結論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不得不當限制競爭」,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應依個案情形認定,尚難認為應符合幾家以上廠商,方無所謂不當限制競爭。故不宜單獨以符合資格條件之廠商家數作為認定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依據。

85 結論 明定投標廠商之財力資格如因不符合招標規定之投標廠商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本項連帶保證仍由「銀行出具」,不隨本法第30條第2項改為「金融機構」,係考量此項連帶保證金額遠高於一般保證金之金額。

86 GPL§26:功能或效益、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或同等品 標準法§3:
GPA§6:技術規格 GPL§26:功能或效益、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或同等品 標準法§3: 標準:共識程序、公認機關(構)審定、一般且重複使用之產品、過程或服務之規則、指導綱要或特性之文件 驗證:中立第三者出具書面證明 認證:主管機關正式認可證明其有能力 團體標準:相關協會、公會等專業團體制定或採用之標準 國家標準:標準專責機關依本法規定之程序制定,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 國際標準: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所採用,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

87 何謂標準1/2 定義:與交易有關之生產活動,所訂的一切規範或標本,皆可稱為標準。 內容:依據規範的項目區約有七大類
1.產品種類、等級、性能、成分、構造、形狀、尺度、型式、品質、耐久度、安全度及標示。如:除濕機,依使用環境溫度,區分為A、B型。油封,依構造、形狀可區分不同種類 2.產品的設計、製圖、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等方法,或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條件。如:高壓氧氣鋼瓶安全規章。

88 何謂標準2/2 3.產品包裝種類、等級、性能、構造、形狀、尺度或包裝方法。如:防水包裝、防水瓦楞紙版。
4.產品工程、環境保護之檢驗、分析、鑑定、檢查或試驗方法。如:汽車煞車試驗法。 5.產品、工程技術、環境保護相關之用詞、簡稱、符號、代號、常數或單位。如:可靠度。 6.工程之設計、製圖、施工等方法或安全條件。 7.其他適合一致性之項目。

89 標準的層次 國際標準:由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所採用,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各國標準團體制定的標準。如:國際標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 國家標準:政府機構或全國性標準組織,依一定程序所制定之標準,適用於該國領域。如:美國(ANSI)、英國(BSI)、德國(DIN)、中國(臺灣CNS) 團體標準:各專業團體訂定之標準,適用於其管轄的領域。如:美國材料測試協會標準(ASTM)、美國電子工業協會標準(EIA)、美國自動車工程師協會標準(SAE)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 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90 標準的運用1/3 標準可供規格編訂引用。 範例一:
職員使用、藍色、活動可調式、符合人體工學之高級OA辦公椅。(依據使用需求引用相關標準,訂定適切的要求條件與檢驗方法) 。 形狀:CEN Office 尺寸:CNS 9639(辦公椅尺度) 顏色(藍色):CNS C5076(色碼用標準顏色) 椅輪(活動式):CNS 12989(辦公椅腳輪)

91 政府採購法-產品規格.1 功能或效益:公告金額以上 廠牌採購:加註「或同等品」:無 法明確敘述
未達公告金額,得廠牌採購,惟應 注意採購法第6條,不得對廠商有差 別待遇。 2017/2/28

92 政府採購法-產品規格.2 技術規格供不特定廠商競標。 目的及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 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
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 為判斷依據。 2017/2/28

93 政府採購法-產品規格.3 綁標行為態樣: 內政部營建署就建築工程規劃設計階 段,臚列各種可能綁標情形及因應措 施,請參考「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 綁標行為態樣」 (工程會93年6月21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2017/2/28

94 政府採購法-產品規格.4 特殊產品或工法,說明必要性及處理方 式。
應擇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委託審查之 ㄧ方式辦理。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業界及 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認定其必要性及 公開處理之方式。 2017/2/28

95 政府採購法-產品規格.5 鐵捲門指定特定廠牌之門片型式,可能 綁標:
建議:招標文件規定「本圖僅供參考, 經機關審查具相同效果、功能、材料、 品質相當或優於圖示產品,皆可採 用。」 2017/2/28

96 政府採購法-產品規格.6 天花板工程指定懸吊骨架之抗風壓、 抗地震力、水平撓度、構材斷面等 性質,可能綁標:
建議:依採購法第26條,除確有 必要外,建議以CNS標準訂之。另 應評估可能符合國內生產廠商之 家數,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2017/2/28

97 規格.例 公告金額以上之藥品採購,無論其是否屬學名用藥 ,仍依採購法第26條規定辦理。
譬如:本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之藥品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即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98 規格.例 公共工程採購案之產品規格 依採購規定,且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如機關違反上開規定,未允許我國產品參與競標,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可依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99 標準的運用2/3 範例二: 教育訓練使用、攜行式、畫質清晰(室內環境不關燈)之多媒體投影機。(依據使用需求引用相關標準,檢討所需之性能需求) 。 樣式(攜型式):ANSI 1755:Audiovisual Systems 解析度(畫質清晰):ANSIIT7.288:Electronic Projection:Fix Resolution 多媒體(多媒體操作):ANSI T :Multimedia Communication and Performance

100 標準的運用3/3 如何確定廠商的商品是否符合標準? 查詢廠商產品試用之標準。 查閱該標準目錄。
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該標準組織購買該項標準資料。 比對廠商產品是否符合該標準規定,或檢視廠商提供該標準組織認證之文件。 將廠商產品送往檢驗機構,依該標準實施鑑測。

101 標準的查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係國內蒐整各類標準最完備、豐富的單位,並提供:
標準資料諮詢服務。 外國標準授權複印服務。 代購外國標準資料服務。 資料庫檢索服務。 機關編訂規格時,可妥善運用標準檢驗局提供之各項服務,以提升作業品質。

102 標準解說 規則、文件 團體標準 國際標準 國家標準 標準法 一般且重複使用之產品 共識程序 形成 公認機關 審定 國際標準組織ISO
標準檢驗局CNS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2017/2/28

103 規格解說 使用者 生產線 製造者 性能要求 驗證標準 需求構想 設計 製造 要什麼 如何做 性能規格 細部規格 技術規格 2017/2/28

104 規格VS標準 獲 得 契約 調 機關標準 和 主管 對應 WTO/GPA 政府採購法 需 求 技 術 規 格 溝通 交貨 驗證 建案 申編
公共工程委員會 WTO/GPA 政府採購法 溝通 交貨 驗證 建案 申編 契約 製造者 一般且重複使用 調 參照 標準法 制訂 國際標準 國家標準 團體標準 機關標準 對應 主管 WTO/TBT 標準法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2017/2/28

105 屬一般且重複使用的規格,按共識程序制定標準
規格與標準的差異 標準 規格 作業依據 政府採購法 標準法 形成方式 凝聚共識形成 依需求自訂 認證模式 按內規辦理 公認機關審定 資料性質 分類保密資料 可供公眾使用 疑義處理 主動查詢 異議、申訴 孕育順序 屬一般且重複使用的規格,按共識程序制定標準 2017/2/28

106 規格.例 農會於88年5月26日決標「果菜市場新建冷藏庫機械工程」,招標文件指定三家進口廠牌之執行疑義。
工程設備同等品之採用,建請參考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本法施行細則第25條及「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規定辦理。 工程設計廠商○○冷凍機械有限公司所指定之BOHN、LARKIN、KRACK三家國外廠商,依資料顯示BOHN與LARKIN公司皆與○○冷凍機械有限公司簽有銷售合約,而KRACK公司則無法聯絡,其正當性與合理性顯值懷疑,建請移送檢調單位查處有無不法行為。

107 規格.例 要求允許『人造崗石』參與競標乙節,請依本法第26條規定。依功能或效益決定之。如確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須指定特定之商標或商名時,亦應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 另獨家建材產品如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亦可參與競標。 機關辦理採購,屬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部分,其預估金額達採購金額之50%以上,分別辦理採購確有重大困難之虞,必須與其他部分合併採購者,得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108 規格.例 辦理垃圾衛生場工程,設計圖面註明建議廠商(牌)或大樣圖面詳細繪圖 。如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則廠商(牌)及繪圖均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

109 規格訂定採購原則項 規格: 功能或效益: 廠牌、同等品: 獨家製造或供應、專利: 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 秘密採購: 緊急採購: 正字標記:
依據招標方式、決標原則、決標方式等設計。 規格: 功能或效益: 廠牌、同等品: 獨家製造或供應、專利: 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 秘密採購: 緊急採購: 正字標記:

110 技術規範?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指定廠牌等未允許同等品 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 型錄須為正本 規格限制競爭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進口品
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 超出需求或與需求無關之規格 指定廠牌等未允許同等品 型錄須為正本 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 引用已停止「有關建材同等品之定義及使用時機案」之規定 型錄規格必須與招標規格一字不差 不論產品大小都要有型錄 非必要限不同組件須由相同廠牌所組成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無條約協定關係卻指定特定國家之進口品 限取得正字標記而未允許同等品競標,或以ISO9000系列驗證證書作為產品規範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進口品 所標示參考之廠牌不具普遍性或競爭性 技術規範?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大陸地區產品? 2017/2/28

111 工程採購,有關優先採購國產品之相關規定100年3月9日工程企100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10000087130號
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

112 結論 GPL§26係規範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其招標文件所定規格應符合之規定。第1項明定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並可依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訂定。關於國家標準及國際標準,依標準法第3條規定指我國國家標準(CNS)及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所採用,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例如國際標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法定計量組織(OIML)等標準。

113 結論 第2項明定所訂技術規格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但並無有幾家以上廠商符合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即無限制競爭之情形。
第3項明定招標文件之規格如無法訂定或精確說明,得提及特定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應加註「或同等品」字樣,即不得排除同等品競爭。又如要求正字標記之產品,亦同。至於同等品之認定及提出時機,本法施行細則第25條已有明定。

114 結論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招標規範之訂定不適用本條規定,但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
為使各機關訂定規格確實依其需求,並符合本條規定,工程會90年11月9日(90)工程企字第 號令訂頒「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供各機關依循。

115 開標審標決標 之應注意事項及爭議解決

116 開標前準備作業:保密原則 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前、後之保密 底價之保密與公開情形 廠商投標文件之保密 受評廠商評選資料之全程保密
協商措施:地點、秘密協商、協商情形 評選委員、審查委員之保密條件與解密 軍事機關秘密採購 2017/2/28

117 法47不訂定底價:建議金額(等同底價)、時機 法52、56條最有利標:不訂底價為原則 協商措施:奉准、個別、秘密、重投遞
開標前準備作業:底價訂定 法52條決標原則 法46條訂有底價:預算、重訂、時機 法47不訂定底價:建議金額(等同底價)、時機 法52、56條最有利標:不訂底價為原則 協商措施:奉准、個別、秘密、重投遞 2017/2/28

118 開標事先相關準備工作,如廠商投標文件、查詢廠商是否停權、公開廠商審查或唱標等所需設施
開標前準備作業:開標人員 細則50條開標人員之分工 標場規則、秩序、須知、減價規定…… 主持開標人員之立場 開標事先相關準備工作,如廠商投標文件、查詢廠商是否停權、公開廠商審查或唱標等所需設施 電腦、印表機、投影機、各項有關紀錄表單 監錄設備 通知採購監辦 2017/2/28

119 開標前準備作業:採購監辦 細則50條監辦開標人員職責 上級機關監督: 機關內部監督: 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 實地監辦、書面監辦
2017/2/28

120 開標前準備作業:開標、審標作業程序與稽核監督常見缺失
不分段開標: 分段開標: 合格廠商家數認定後之開標: 開啟廠商投標文件後之唱標、審標 審標投標文件不合格情形 審標疑義之說明時機 決標前廠商是否得進入標場? 最有利標案件處理程序 2017/2/28

121 訂有底價:同質性最低標、異質最低標、最有利標、複數決標 不訂底價:最有利標、複數決標、評審或評選委員會、建議金額、異質最低標
標價處理作業:最低標決標原則 訂有底價:同質性最低標、異質最低標、最有利標、複數決標 不訂底價:最有利標、複數決標、評審或評選委員會、建議金額、異質最低標 協商措施:評定前、項目、個別、秘密 2017/2/28

122 標價處理作業:最低標標價未逾底價且無標價偏低之處理程序
總標價或部分標價 訂有底價或不訂底價 合格最低報價,低於底價或建議金額決標 投標廠商報價相同,減價之處理;最有利標時之處理 2017/2/28

123 訂有底價或不訂底價,低於80%或偏低之處理:合理、不合理、不盡合理
標價處理作業:最低標標價偏低之處理程序 總標價或部分標價 訂有底價或不訂底價,低於80%或偏低之處理:合理、不合理、不盡合理 訂有底價或不訂底價,低於70%或偏低之處理:合理、不合理。實務上不盡合理? 說明時機、時效管制、差額保證金 投標廠商報價相同之處理 最有利標有無適用偏低情形? 2017/2/28

124 標價處理作業:投標廠商標價均逾底價之處理程序
總標價 訂有底價或不訂底價 報價相同、減價程序與特殊減價程序 最有利標時之處理: 投標場未到場 2017/2/28

125 開決標紀錄記載超底價決標之緊急情事、金額、比率
標價處理作業:超底價決標之處理程序 總標價 訂有底價 緊急情事須超底價決標之決定與程序 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作法 保留決標、現場決標? 開決標紀錄記載超底價決標之緊急情事、金額、比率 2017/2/28

126 標價處理作業:開標結果紀錄、通知、公告 細則68條 不分段開標、分段開標 適用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取最有利標精神
合於決標原則廠商無需減價、已完成減價或綜合評選者,得不通知廠商到場 公開招標第2次招標,僅1家廠商投標,可以開標情形之記載? 審標結果疑義通知(說明或更正),其結果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10日,廠商請求者,得以書面為之 法51、53、54、57條,廠商未依期限辦理,視同棄權 2017/2/28

127 通知方式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口頭通知,必要時得作成紀錄 公告金額以上,決標日起30日內刊登公報
標價處理作業:開標結果紀錄、通知、公告 通知方式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口頭通知,必要時得作成紀錄 公告金額以上,決標日起30日內刊登公報 決標結果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者,亦同 分段開標,如異質最低標之規格標審標結果,如何宣布,始能進入價格標階段? 2017/2/28

128 標價處理作業:決標作業程序與稽核監督常見缺失
紀錄不全或錯誤,如不瞭解家數不足可開標情形之記載、議價次數、應參考廠商報價情形、標價偏低時底價之探討、保留決標將底價記錄於開標紀錄上 最有利標案結果未奉核定,即決標、議價 標價偏低,廠商說明後即決標,未將說明內容記錄於決標紀錄 2017/2/28

129 決標後階段及其它:採購文件保存 採購文件包括招標文件、廠商投標文件、異議及申訴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自機關開始計畫至廠商完成契約責任其間所產生之各類文字或非文字紀錄資料及其附件。 一般存放於機關檔案場所、辦公場所……… 流標得發還廠商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機關不得拒絕。細則57 開標後因故廢標,廠商要求發還投標文件,機關得保留其中一份,或僅保留影本。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細則57 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細則44 2017/2/28

130 案例:決標次日、決標日、決標次日起7日內。 不以繳交履約保證金為先決條件。 履約保證金繳納,查核金額以上應有14日以上的合理期限。
決標後階段及其它:契約簽訂 案例:決標次日、決標日、決標次日起7日內。 不以繳交履約保證金為先決條件。 履約保證金繳納,查核金額以上應有14日以上的合理期限。 實務上,若購案有押標金者,履約保證金繳納完成前可先簽約。 2017/2/28

131 政府採購法-合約內容 交貨期限: 包裝方式: 驗收方式: 付款條件: 罰則: 解約或終止契約: 2017/2/28

132 不符公共利益,經上級機關核准,不在此限。
決標後階段及其它:撤銷決標 法50條:個別廠商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 撤銷決標得追償損失。 不符公共利益,經上級機關核准,不在此限。 細則58條:撤銷決標或解約後之決標方式。一般標案與最有利標採購案,有不同作法。選用此方法宜注意購案之時空背景。 2017/2/28

133 政府採購法-第三者判斷 疑義:機關自行處理 異議:機關自行處理 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 仲裁:仲裁機構處理 訴訟:法院 調解 公告金額
決標後階段及其它:疑義及異議之處理 政府採購法-第三者判斷 疑義:機關自行處理 異議:機關自行處理 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 仲裁:仲裁機構處理 訴訟:法院 公告金額 調解 2017/2/28

134 決標程序 單價決標時未傳輸預估總價 未保留至少一份得標廠商遞送之資格文件影本 未登載廠商是否為中小企業 未保留至少一份未得標廠商已開標之文件
未登載決標原則 未依規定公告決標金額 未公告底價或未敘明不公開底價之理由 決標程序 單價決標時未傳輸預估總價 未登載廠商是否為中小企業 限制性招標於決標後未刊登或傳輸決標資訊 未登載採限制性招標所依據之法條 得標廠商為外國廠商卻登載係我國之中小企業 2017/2/28

135 決標程序 決定最有利標時未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或機關首長之決定 決定最有利標後再洽廠商減價 議價案未於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訂底價
使用工程會之招標投標簽約三用格式,卻規定廠商決標後須至機關簽約 規定決標後樣品檢驗不合格不發還押標金 決標程序 除應保留之投標文件外,拒絕發還其他投標資料 不同數量之二項以上標的,以單價和決標 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 標價偏低,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時,未注意該廠商與其他廠商間是否有異常或不正當之行為,而給予與次低標串通之可乘之機 對於廠商自稱報價錯誤之處置失當 2017/2/28

136 採購傳輸政府採購資訊錯誤:招標公告常見疏失情形
採購金額、預算金額、預計金額、日期時間等傳輸錯誤,例如漏列一位數、多列一位數、金額數字排列前後錯置、省略萬位數或千位數以下零星數字、誤植年份月份等。 未公開預算金額及預計金額者,誤以○填列 誤繕[標的名稱]或[標的分類]或[依據法條]等無法更正公告情形。 誤點選[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或[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範圍]情形,未及時於等標期內更正。 2017/2/28

137 採購傳輸政府採購資訊錯誤:招標公告常見疏失情形
採購公告之決標方式與招標文件不一致,例如採複數決標者,傳輸公告誤點選為非複數決標;採最有利標者,誤點選為最低標;採最高標決標者,誤點選為最低標;採最低標者,誤點選為最有利標。 因應物價波動或外幣費率調漲,致有追加預算金額情形,未及時於等標期內更正。 招標文件載明投標廠商報價應含稅,傳輸之預算金額或採購金額卻未含稅。 2017/2/28

138 採購傳輸政府採購資訊錯誤:招標公告常見疏失情形
誤刊公告網頁: 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辦理者刊載於公開招標或公告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網頁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辦理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者,刊載於公開招標網頁。 選擇性招標以供個案採購使用辦理資格審查者刊載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資格審查網頁。 財物之變賣或出租公告刊載於採購招標網頁(例 如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 2017/2/28

139 採購傳輸政府採購資訊錯誤:招標公告常見疏失情形
招標公告未傳輸成功誤以為完成傳輸,並如期開標。 招標公告未依法令詳實填列,誤以為傳輸成功即未違反法令。 2017/2/28

140 採購傳輸政府採購資訊錯誤:招標公告違反法令情形
以單價決標者,其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未將單價預算金額乘以預估需求數量。 「廠商資格條件摘要」欄,其訂定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或財力之廠商特定資格者,有關期間、數量、金額或比例之計算,限縮或逾規定之下限值。 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選擇性招標,其後續以公告方式邀標之預算金額,未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 2017/2/28

141 採購傳輸政府採購資訊錯誤:招標公告違反法令情形
以預算金額訂定「實績」及「財力」特定資格條件者,未於招標公告載明預算金額,或誤以商業性轉售目的為理由不載明預算金額 查核金額以上非以轉售為目的之採購或未涉及商業機密者,未公開預算金額? 招標公告已載明後續擴充情形,採購金額未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或將預算金額誤以採購金額填列。 2017/2/28

142 採購傳輸政府採購資訊錯誤:招標公告違反法令情形
[履約期限]、[廠商資格條件摘要]等必填之欄位,以「詳招標文件」略過。 故意點選較低之採購金額級距,藉以達到縮短等標期之目的。 2017/2/28

143 採購傳輸政府採購資訊錯誤:決標公告及定期彙送違反法令情形
以單價決標者,其底價及決標金額未將單價乘以預估需求數量。以百分比或折扣數決標者,未換算成決標金額填列。 非屬採購法第6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4條規定特殊之情形而未公開底價金額及決標金額。 採用複數決標者,其分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未分別傳輸決標資料。 採用複數決標者傳輸部分決標資料時,任意更改預算金額致與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不同 2017/2/28

144 採購傳輸政府採購資訊錯誤:決標公告及定期彙送違反法令情形
採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選擇性招標,其後續邀標之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預算金額未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 辦理契約變更追加價款逾10萬元者,或以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者,未逐次辦理決標公告或決標資料定期彙送。 依採購法第5條或第40條委託代辦之勞務採購,未辦理決標公告或決標定期彙送。 2017/2/28

145 採購傳輸政府採購資訊錯誤:決標公告及定期彙送違反法令情形
採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者,決標公告傳輸之依據條文有誤。 底價或建議金額未依採購法第46條及第47條訂定,致有逾預算金額情形。 傳輸決標資料,未詳實填列「投標廠商家數」 附註: 按「預算金額」,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且屬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必填列之欄位,機關辦理採購應依上開規定於招標前確認,並於傳輸招標公告時填列正確預算金額。除以最高標或最有利標之收益對價外,決標金額均不得大於預算金額。 2017/2/28

146 資料來源:林鴻銘 (民89)政府採購法之實用權益 永然文化
訂有底價減價決標程序 最低合格標之標價是否超底價52.53 最低標廠商優減1次53 決標 決標 是否超仍底價53 限期說明結果是否合理58 所有合格廠商比減價3次為限53 決次低標 比減後之最低價是否超底價53 是否偏低顯不合理58 決標 8% 超底價之程度53 廢標 4%以下 決標 4%-8% 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 權人是否核准53 是否為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53 上級機關是否核准53 廢標 廢標 決標 決標 2017/2/28 資料來源:林鴻銘 (民89)政府採購法之實用權益 永然文化

147 資料來源:林鴻銘 (民89)政府採購法之實用權益 永然文化
未訂有底價減價決標程序 最低合格標 之標價是否逾評審委 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逾 預算金額52.54 決標 優先減價1次54 限期說明結果是否合理58 是否逾評審 委員會建議之金額 或逾預算金額54 是否偏低顯不合理58 決標 廠商修改 投標文件57 決標 所有合格標比減價格54 對廠商採取 協商措施55.57 比減後之最低標 是否仍有偏高或 逾預算金額54 決次低標58 廢標 決標 2017/2/28 資料來源:林鴻銘 (民89)政府採購法之實用權益 永然文化

148 廠商標價偏低之處理及爭議解決

149 工程會9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 號 主旨:99年4月29日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 說明: 一、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立法目的,在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履約品質及進度,惟依現行執行程序,只要標價偏低之最低標廠商提出擔保(即差額保證金),機關即應決標予該廠商,無法有效杜絕廠商低價搶標,有損法律授權機關行使裁量權之目的,並造成後續履約問題。 2017/2/28

150 工程會9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 號 二、鑒於本法第58條係規定機關「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機關如未通知該廠商提出擔保,並未違反此一規定,且廠商亦無未經機關通知而得自行提出擔保之依據。此外,標價偏低之程度,為機關認定廠商有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及決定是否通知廠商提出擔保之重要參考依據。爰於本次修正執行程序時,明定機關可不通知或拒絕廠商提出擔保,不決標予該廠商之情形,並增訂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之事項,以利執行。 2017/2/28

151 執行原則 如發現底價偏高造成最低標標價偏低者,不適用採購法第58條之規定。
機關通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前,應予提出說明之機會;廠商無自行擇定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之權利。機關未通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者,縱廠商主動提出差額保證金,機關亦應拒絕。 機關依本程序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而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其仍有標價偏低情形者,亦適用採購法第58條之規定。 2017/2/28

152 執行原則 機關依本程序不決標予廠商,其有押標金者,發還之。但本程序載明不予發還者,不在此限。
機關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之事項,可包括:(1)標價為何偏低;(2)以該標價承作,為何不會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並據以作為認定廠商說明是否合理之依據。廠商提出之說明,與完成招標標的之事項無關者,不予接受。 2017/2/28

153 執行原則 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或提出之說明不足採信,經機關重行評估結果,改變先前之認定,重行認為最低標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照價決標予最低標。如最低標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如有押標金,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2017/2/28

154 執行原則 機關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其所訂期限及認定廠商說明是否合理之程序,應迅速合理,避免最低標與其他廠商串通瓜分利益,藉不提出說明或提出不合理之說明等情形,使機關不決標予該廠商,改決標予其他標價較高廠商。 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二種以上,其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規定折算總價以定標序供決標之用,如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有採購法第58條前段情形,致未能於辦理決標作業當日完成決標程序者,製作保留決標紀錄,載明如有決標時,以保留決標日為決標日。(100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 號) 機關通知最低廠商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期限內提出者,機關是否須再稽催?是否可決標次低標 2017/2/28

155 參考「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編列預算及底價。
99年9月23日工程企字第 號 辦理工程採購,其訂定底價及決標後調整契 約單價: 參考「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編列預算及底價。 另機關實際編列預算時,仍應視使用目的之不同,並考量工程規模、性質、施工品質要求、施工地點差異、工期長短、物價變動等情形,配合工程專業判斷,予以彈性調整。

156 訂定底價 1.機關訂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2.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

157 訂定底價 3.廢標後重訂底價,應避免發生92年6月5日工程企字第 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之(十七):「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例如匯率大幅波動影響底價之訂定),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 4.「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7款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七、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

158 決標後調整契約個別項目之單價 1.「採購契約要項」第30點第2項載明:「契約總價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2.89年7月29日(89)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例說明三:「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者,如認為最低標廠商部分標價偏低,而有洽該廠商調整單價之必要者,應以有本法第58條所稱標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為前提。…」

159 決標後調整契約個別項目之單價 3.95年9月19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附會議紀錄結論一:「採購契約單價無論以機關預算或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須以合理性為前提,保留且善用雙方協議之機制。…」 4.應避免發生「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之(六):「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

160 技術服務廠商提出預估發包金額及其分析有誤
本法第63條第2項規定:「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已有釋例,如涉及承辦技師或建築師之責任,應依各該專門技術人員法規,提報各該專技人員主管機關予以懲戒。

161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機關訂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工程會97年1月17日工程企字第 號 政府採購法第46條 主旨:機關訂定工程採購之底價,茲補充說明如下。 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機關訂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為訂定合理底價,得先參考本會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決標公告資料、市場行情等相關物價資訊逐項編列、分析,提出預估底價;亦得成立底價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提出建議底價,一併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併請注意施工地點與方法、履約時間及相關契約條件等影響價格之因素。 三、上開底價審查委員會成員,其屬外聘者,得自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或其他具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遴選,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聘兼之,並注意保密及迴避之規定。 2017/2/28

162 主旨:檢送95年9月5日「採購契約單價訂定之執行現況 及遭遇問題之研討」會議紀錄乙份。
工程會95年9月19日工程企字第 號 政府採購法第46條 主旨:檢送95年9月5日「採購契約單價訂定之執行現況 及遭遇問題之研討」會議紀錄乙份。 一、採購契約單價無論以機關預算或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須以合理性為前提,並保留且善用雙方協議之機制。各機關所提供之現行做法,工程會將納為參考。 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該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工程會90年7月18日(90)工程企字第 號令已有規定,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 2017/2/28

163 三、如因機關辦理契約變更,造成原契約項目之價格條件改變,由契約雙方比照新增項目議定新單價,工程會認為尚屬合理。執行方式建議參採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0條第1款,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 2017/2/28

164 工程會90年7月18日(90)工程企字第90027293號 政府採購法第22條 綜合 其他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不包含漏列項目),該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 2017/2/28

165 爭議處理程序及各類型 爭議處理案例解析

166 履約驗結程序流程圖 實施會驗 性能檢驗 申請免稅 1.退貨、解約 2.修復重交或退貨換 3.減價收受 審查合約內容 退回招標訂約單位
無誤 內容有誤 查核履約執行事項 申請免稅 發函承商提供 生產計畫書 告知交貨期限 須履約督導 通知履約督導 催交貨通知 實施履約督導 交貨及報驗 儀器化驗 成品排驗通知 半成品排驗通知、 會驗、檢驗結果通知 須儀器化驗 實施會驗 性能檢驗 1.退貨、解約 2.修復重交或退貨換 3.減價收受 檢驗結果通知 依合約規定數量分送 二處以上檢驗單位 或原檢驗單位再驗 不合格, 但承商要 求再驗 不合格 合格 2017/2/28 結案付款 166

167 減價收受作業流程 辦理單位 作業內容 作業依據及方式 函告 廠商 結案 採購單位 減價收受請求 1.依作業規定檢討 2.擬定分析表
辦理單位 作業內容 作業依據及方式 減價收受作業流程 採購單位 減價收受請求 廠商提出之函件 1.依作業規定檢討 2.擬定分析表 3.召開審查會議 4.紀錄 分析檢討與收受 與否之建議 申購單位 提出意見 申購之上級督導管制單位 審查 依作業規定審查 提出意見 1.依作業規定審查 2.視需要召開審查 會議 審查 採購單位 不同意 同意 1.依作業規定程序執行驗結 2.通知廠商及相關單位 採購單位 續辦 函告 廠商 2017/2/28 結案 167

168 採購法於第4章及第5章分別訂有履約管理及驗收之管控條文,如第70條至第72條。
督促得標廠商誠信履約 採購法訂有把關機制 採購法於第4章及第5章分別訂有履約管理及驗收之管控條文,如第70條至第72條。 招標文件載明廠商須負執行品質管理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機關對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 機關對廠商履約成果應限期辦理驗收。 168

169 督促得標廠商誠信履約 採購法訂有把關機制 驗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限期改善或扣款減價收受。至於執行細節,則於施行細則及契約範本內補充規定,例如履約期間需定期向機關報告工作內容及進度、異常狀況及因應對策等。 對於履約成果之審查,是否成立審查委員會執行之,係主辦機關職權,採購法尚無強制規定。惟負責審查履約成果之人員,如有放水之情形,涉貪污治罪條例浮報價額數量、圖利等重罪。 169

170 採購法授權訂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明定採購人員(含審查履約成果人員),不得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為不當之履約管理及驗收,違者依規定懲處。
督促得標廠商誠信履約 採購法訂有把關機制 採購法授權訂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明定採購人員(含審查履約成果人員),不得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為不當之履約管理及驗收,違者依規定懲處。 對於未誠信履約、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違法轉包等違法違約之廠商,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更明定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其參與全國各機關之採購案,期間為1年或3年。 170

171 廠商異議及申訴 結束 結束 2017/2/28 招標、審標、決標違反法令 致損害廠商權益或利益74.75 廠商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書75 否
機關是否將處理 結果通知廠商75 結束 廠商是否不服76 是否答公告金額以上76 結束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遞申訴書(正本)76.77 向機關遞申訴書(副本)78 申訴審議委員會40日內審議申訴78-80 機關10日內陳述意見78 廠商、機關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80 必要時暫停 採購程序82.84 得由第三者鑑定80 審議判斷指明機關有無違反法令82 申訴程序結束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83.訴願法90-92 廠商得求償準備投標、 異議及申訴所支費用85 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85 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建議82 2017/2/28 資料來源:蘇明通 游麗慧 (民90)政府採購法實務Q&A 元照出版

172 資料來源:林鴻銘 (民89)政府採購法之實用權益 永然文化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程序(一)‏ 履約爭議調解 向申訴會 申訴調解85.1 副知相對人 程序上應駁回事由 相對人陳述意見 駁回 申訴會指定調解 委員1-3人 諮詢委員 人才庫 選任個案諮詢 委員1-3人 指定日期進行調解(民訴407) 。 通知兩造、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到場。 開會次數式案情繁簡而定。 調解不成立 (含兩造到場及一造到場或兩造 不到場,民訴 )‏ 解決事件方案 (當事人不合意但已甚接近 ,民訴417)‏ 調解成立 (當事人合意, 民事訴訟法416)‏ 2017/2/28 資料來源:林鴻銘 (民89)政府採購法之實用權益 永然文化

173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程序(二)‏ 調解不成立(含兩造 解決事件方案 調解成立 指定日期進行調解(民訴407) 。
通知兩造、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到場。 開會次數式案情繁簡而定。 調解不成立(含兩造 到場及一造到場或兩造 不到場,民訴 )‏ 解決事件方案 (當事人不合意但已甚接近 ,民訴417)‏ 調解成立 (當事人合意, 民事訴訟法416)‏ 廠商、利害關係人或 機關是否對於方案通知 書提出異議(民訴418)‏ 調解成立書送達 與訴訟上和解同依效力 (民訴416Ⅰ.308Ⅰ 強制執行法4Ⅰ(6).6Ⅰ(6)‏ 民事訴訟法416)‏ 付予證明(民訴416)‏ 廠商、利害關係人或 機關是否逾期10日 提出異議(民訴418)‏ 仲裁或民事訴訟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 之原因(,民訴416)‏ 視為調解不成立 (民訴418)‏ 當事人得向法院提出宣 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 之訴(民訴416Ⅱ.Ⅲ)‏ 2017/2/28 資料來源:蘇明通 游麗慧 (民90)政府採購法實務Q&A 元照出版

174 對不良廠商處置程序 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各款情形之一 機關書面通知廠商並附記如無 異議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101 各機關依第103條之規定
不與該等廠商往來一年 或三年103 廠商有無異議102 刊登公報102 廠商於接獲次日起20日內向機關提出異議102 機關於收受次日起15日內處理異議並通知廠商102 各機關依103條規定:期間內廠商 不得投標,不得作為決標對象,亦 不得作為分包廠商。 各機關依50條規定: 1.廠商投標不予開標。 2.開標後發現,不予決標該廠商。 3.決標後發現,撤銷決標,終止契 約或解除契約,並追償損失。 機關逾收受次日起 15日內不為處理102 廠商是否不服102 廠商於次日起15日內向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102 申訴審議委員會是否認為 申訴有理102.第六章 機關不得刊登採購公報 2017/2/28 資料來源:蘇明通 游麗慧 (民90)政府採購法實務Q&A 元照出版

175 促進採購效益及避免糾紛實務作業

176 財物採購適用之招標及決標方式及常見錯誤態樣與預防對策解析1/3
財物定義: 招標方式、決標原則、決標方式: 單純:公開招標(不分段投開標、訂底價、總價) 複雜: 公開招標(一次投分段開:資格、價格) 公開招標(一次投分段開:資格規格、價格) 公開招標(分次投分段開:資格及規格、價格)

177 財物採購適用之招標及決標方式及常見錯誤態樣與預防對策解析2/3
招標方式、決標原則、決標方式: 複雜: 選擇性招標(分次投分段開:資格、規格、價格) 選擇性招標(分次投分段開:資格、規格及價格【得一次投分段開】) 常見錯誤: 不瞭解資格標、規格標、價格標之意義 不瞭解程序,尤其適用最有利標、異質最低標之情形。 不瞭解開決標程序、不瞭解總標價低於底價80%執行程序

178 異質最低標(細則62之2) 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實績經驗、財務狀況、如期履約紀錄或價格等,有差異者。惟對於差異情形較小,而採最低標決標 。 分段開標,最後一段為價格標。 評分項目不包括價格。 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

179 財物採購適用之招標及決標方式及常見錯誤態樣與預防對策解析2/3
招標方式、決標原則、決標方式: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事先簽准得採限制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議價應先參考廠商報價訂定底價。 得授權主標人現場核定底價。 減價次數由主標人決定。 比價前訂定底價。 第2次招標僅1家廠商投標,擇符合需要者,適用細則第54條之規定。

180 勞務採購適用之招標及決標方式及常見錯誤態樣與預防對策解析
勞務採購定義: 招標方式: 一般採用準用最有利標(技術服務、專業服務、資訊服務、設計競賽) 需求條件清楚者,如:印刷、保全、清潔、搬運、租車等等,似乎以公開招標、訂底價方式辦理者較多。但仍有機關認為品質為先,亦有採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常見錯誤:為規避查核金額,以財物採購認定。建議應依採購法第7條認定。另採購性質與標的名稱應相符,避免遭審計部稽察列入缺失

181 實作題 一、某處基地辦公室位於原住民地區,年度預算編列新台幣80萬元,採規劃設計後,發包方式土建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對於投標廠商限制及決標方式,如何編製招標文件? 二、某處年度預算編列新台幣15萬元,採購辦公室用西點12萬元、茶葉3萬元,對於一般廠商、原住族廠商、身心障礙者廠商,如何編製招標文件? 三、某處年度預算編列新台幣120萬元一年清潔維護辦公處所,後續擴充一年新臺幣120萬元,如何編製招標文件? 四、某處年度預算編列新台幣200萬元辦理裝備維修零附件採購,因相容、互通需要,如何編製招標文件?

182 科技計畫委辦與補助作業 -預算編列之「補助」與「委辦」科目名稱為界定原則
屬「補助」科目者 : 政府採購法第4條。 補助對象如何選定非屬本法之適用範圍,不受本法規範。

183 科技計畫委辦與補助作業 -預算編列之「補助」與「委辦」科目名稱為界定原則8717598
屬「委辦」科目者: 依本法第2條規定「勞務之委任」為本法所稱之「採購」,須適用本法規定,而非僅指本法第5條之委託代辦採購,且委託代辦採購與委託研究不同,宜按「委辦」事項之性質適用本法規定 政府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科技之研究計畫」,受託單位因研究需要而自行評估訂定設備規格、進行採購,是否仍應適用本法乙節,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報價、決標後,依採購合約提供標的所進行之採購,屬得標廠商之履約行為,如得標廠商為本法第3條所稱之機關,依規定仍適用本法;惟如非為本法所稱之機關,則不必適用本法規定。

184 工程會101.4.5新聞稿 補助研究案,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4項已訂有不適用採購法之情形。
對於不適用採購法之補助研究案,其研究品質之管控,補助機關及執行研究之學校均應負起責任。 

185 工程會 新聞稿 100年12月14日修正發布之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4項規定,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科技研發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委託或主管機關之監督。國科會並已訂定「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其內容包括依法令核銷補助款、採購項目須與補助內容相符等。

186 聘任法律顧問 民法債編第二章第七節之立法理由「勞務不僅身體,即高尚之精神,亦為勞務」 後續法律案件,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相容、互通之需要,必須項原供應商採購」 例:海軍拉法葉佣金仲裁案,法國敗訴

187 清潔維護 、人力派遣 廠商報價低於固定金額,如何處理? 適用政府採購法,建議薪資等採固定金額,服務費及利潤由廠商報價。 建議採後續擴充。
自聘臨時工: 依人事法規辦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續聘也不適用。 委外: 適用政府採購法,建議薪資等採固定金額,服務費及利潤由廠商報價。 建議採後續擴充。 廠商報價低於固定金額,如何處理? 僱傭如係洽各受雇者分別為之,得依個別受雇者之一年費用總額認定

188 自強活動 第一階段採書面、第二階段實地勘查 採協商措施 例:某機關決標後,機關自行勘查廠商提供住宿飯店之女兒牆過低,影響安全,如何處理?
提出天數、路線、景點需求、住宿、餐飲等等需求,以評選方式辦理。(機關可否指定飯店、參觀景點名稱?) 建議二階段評選: 第一階段採書面、第二階段實地勘查 採協商措施 例:某機關決標後,機關自行勘查廠商提供住宿飯店之女兒牆過低,影響安全,如何處理?

189 旅遊服務採購,涉及押標金、保證金之規定100年12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000480951號
機關委外辦理旅遊服務,屬勞務採購,依上開規定,得免收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此外,「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至第33條之5定有押標金、履約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之適用情形。

190 旅遊服務採購,涉及押標金、保證金之規定 100年12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000480951號
辦理旅遊服務採購之驗收,應依本法第71條、第7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0條之1、第92條至第95條之規定及期限辦理; 至於付款期限,行政院主計處訂頒之「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已有規定。 機關有拖延驗收及付款作業之情形者,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第13條規定懲處相關人員(97年10月23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191 行銷宣傳 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規劃宣傳:採購法第5條所稱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程序之代辦,不含實質之規劃及宣傳作業,其委託屬勞務採購)。
租台北松山機場燈箱廣告:登廣告地點之選定,得由機關做成政策性決定後據以辦理採購。另亦可將地點列入採購決策之評估項目,並列入最有利標或公開評選之評選項目據以選商。如為政策性決定,亦應經客觀、公正程序評估,並足以接受社會公評。本案如政策性選定於台北松山機場刊登廣告,廣告公司如取得首揭機場燈箱廣告之獨家代理,其於獨家代理事項範圍內所提供之勞務,得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192 委託廣告服務採購 100年12月21日工程企字第 號 本法第52條條文,增列第3項:「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 其修法目的,旨在鼓勵機關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此等知識經濟之採購,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履約品質。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機關認定採購標的具「異質」而不宜以最低標辦理者,得採最有利標;所稱「異質」,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標的,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本法施行細則第66條已有規定。

193 委託廣告服務採購 100年12月21日工程企字第 號 委託廣告服務,如認定屬本法所稱「專業服務」或具異質性者,得依前揭規定採最有利標辦理;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工程會88年10月1日(88)工程企字第 號及88年11月29日(88)工程企字第 號函

194 參加校外單位辦理訓練、研習、會議,參加國外單位辦理發明展,於國外知名期刊發表論文,其所繳交相關費用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以公立學校名義委外辦理,為本法第2條及第7條第3項所稱勞務採購,應依本法第18條至第23條規定擇定適當招標方式辦理。 公立學校以補助人員訓練費用之方式,由受補助人員自行擇定訓練機構報名參加,該人員繳交報名費,不適用本法。 公立學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辦理之研習活動,如其性質為訓練者,同上述辦理。

195 參加校外單位辦理訓練、研習、會議,參加國外單位辦理發明展,於國外知名期刊發表論文,其所繳交相關費用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10000414700
公立學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之會議,非屬本法第2條所稱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不適用本法。 公立學校作品參加「國外單位辦理發明展」,由學校繳交參展費,如其性質僅為報名費,非屬本法第2條所稱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不適用本法。 公立學校教授於「國外知名期刊發表論文」,由學校繳交論文發表費,非屬本法第2條所稱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不適用本法。

196 規格、需求條件-品質為例1/3 專案管理 品質管理 剛剛好就好-滿足顧客。 完美不見得顧客要的? 符合需求且適於使用。 品質:差、好、優
等級:是產品或服務的種類,相同功能但有不同的技術層次。依不同品質要求,賦予的類別或級別,如機票艙位(頭等、商務、經濟艙) ;旅館級別(六顆星、五顆星….) ;轎車(頂級、豪華…) ;電視(傳統、電漿、液晶)。 專案管理 品質管理

197 規格、需求條件-品質為例2/3 符合標準者,即使是低等級也是高品質。 不符合標準者,有可能是高等級者卻是低品質。
低等級不是問題,低品質才是問題。 例如:良好的軟體,有下列特性 缺點極少 滿足使用者需求 符合既定(如合約)規格水準 符合國際品質標準(如ISO 9000系列)

198 規格、需求條件-品質為例3/3 性能規格的品質或指標: 性能指標:具備的基本功能 壽命指標:使用期限 安全性指標:安全程度
可靠性指標:在操作環境或使用條件下,發揮正常功能而不失效的可能性 經濟性指標:產品生命週期全程總成本額度

199 採購契約擬定--應注意事項1/14 契約價金之記載 契約價金之給付 其他必要之方式。 總價 無總價者應記載項目、單價及金額或數量上限
契約價金應含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費 契約價金之給付 依契約總價給付。 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部分依契約標示之價金給付,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其他必要之方式。

200 採購契約擬定--應注意事項2/14 辦理工程採購,其訂定底價及決標後調整契約單價99年9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900384430號
參考「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編列預算及底價。另機關實際編列預算時,仍應視使用目的之不同,並考量工程規模、性質、施工品質要求、施工地點差異、工期長短、物價變動等情形,配合工程專業判斷,予以彈性調整。

201 採購契約擬定--應注意事項3/14 訂定底價 機關訂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

202 採購契約擬定--應注意事項4/14 廢標後重訂底價,應避免發生92年6月5日工程企字第 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之(十七):「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例如匯率大幅波動影響底價之訂定),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7款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七、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

203 採購契約擬定--應注意事項5/14 決標後調整契約個別項目之單價
「採購契約要項」第30點第2項載明:「契約總價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89年7月29日(89)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例說明三:「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者,如認為最低標廠商部分標價偏低,而有洽該廠商調整單價之必要者,應以有本法第58條所稱標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為前提。…」

204 採購契約擬定--應注意事項6/14 應避免發生「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之(六):「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 技術服務廠商提出預估發包金額及其分析有誤: 本法第63條第2項規定:「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已有釋例,如涉及承辦技師或建築師之責任,應依各該專門技術人員法規,提報各該專技人員主管機關予以懲戒。

205 採購契約擬定--應注意事項7/14 契約價金給付條件 預付款 廠商請求給付前應完成之履約事項。 廠商應提出之文件。 給付金額。 給付方式。
給付期限。 廠商請領契約價金之文件 預付款 契約載明得支領 應先提出預付款還款保證 預付款抵還

206 採購契約擬定--應注意事項8/14 契約價金之調整: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而其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之。
因契約變更致增減履約項目或數量時,就變更之部分加減賬結算。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5%以上者,其逾5%之部分,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5%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前二款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另列一式計價者,依結算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增減之。 工程數量清單之效用 工程採購契約所附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

207 採購契約擬定--應注意事項9/14 契約價金因政府行為之調整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
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 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 致履約成本減少者-減少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208 採購契約擬定--應注意事項10/14 價金依物價指數調整 應載明 得調整之項目及金額。 依據之物價、薪資或其指數及基期。
得調整及不予調整之情形。 調整公式。 廠商應提出之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 管理費及利潤不予調整。 逾履約期限之部分,以契約規定之履約期限當時之物價、薪資或其指數為當期資料。但逾期履約係可歸責於機關者,不在此限。

209 採購契約擬定--應注意事項11/14 履約期限之訂定 自決標日、簽約日或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一定期間內 預先訂明之期限
自廠商收到機關之信用狀、預付款或其他類似情形之次日起一定期間內 就履約各重要階段或分批供應之部分分別訂明其期限。 其他約定之方式。

210 採購契約擬定--應注意事項12/14 履約期間之計算 限期完成-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
以日曆天計-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是否計入,應於契約中明定。 以工作天計-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不計入。 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得延長之。

211 採購契約擬定--應注意事項13/14 遲延履約 逾期違約金之計算 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以日為單位 載明於契約 定額 契約一定比率
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 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212 採購契約擬定--應注意事項14/14 不計逾期違約金之情形 屬不可抗力所致-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 。
不可歸責於廠商之契約變更或機關通知廠商停工。 機關應提供予廠商之資料、器材、場所或應採行之審查或同意等配合措施,未依契約規定提供或採行。 可歸責於與機關有契約關係之其他廠商之遲延。 其他可歸責於機關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檢具事證/書面通知機關。 機關得審酌情形延長履約期限,不計逾期違約金

213 採購問題Q&A

214 簡報完畢 敬請指導 祝 您 事事如意!


Download ppt "課程大綱 招標文件編製及招標公告之應注意事項與爭議解決 廠商資格及採購規格訂定之應注意事項與爭議解決 開標審標決標之應注意事項及爭議解決"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