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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鑑定工具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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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認識鑑定工具與內容

2 大綱 前言 鑑定工具(第八版)- 基本資料 bs code FUNDES 綜合等級 鑑定人員及鑑定流程 注意事項 實施現況

3 台灣身心障礙人口分析 肢體障礙最多、慢性精神病患成長最快 註:其他類含平衡機能障礙、顏面損傷、植物人、
自閉症、頑性癲癇、罕見疾病及先天缺陷者

4 我國對身心障礙認定的演化 69年 79年 83年 87年 90年 視障 聽障 語障 肢障 智障 多障 聽覺 語(聲)障 重器障 顏損 植物人
老人癡呆症 自閉症 慢性精神病 平衡機能障 頑性癲癇症 罕見疾病

5 舊制身心障礙鑑定之困境 福利無差別化 單一專業判斷且以醫療觀點判斷需求 障礙分類紊亂

6 現制身心障礙鑑定制度 身心障礙分類系統改變 鑑定改為團隊完成 除醫療鑑定外,尚需要進行需求評估 證明期限
從疾病名稱(16類)之分類方式→改為世界衛生組織(WHO)頒布「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之「八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 鑑定改為團隊完成 需依據醫事、社工、特教、職評等人員籌組專業團隊人員,完成鑑定報告。 除醫療鑑定外,尚需要進行需求評估 部份福利之給予,須經需求評估方能獲得 證明期限 身心障礙證明之效期以5年為限,每5年重新評估提供。

7 鑑定工具

8 We need more convenient communication tool

9 ICIDH ICF (2001) Health Condition (disorder/disease) 健康狀況 (疾病/疾病)
Body function & structure (Impairment) 身體功能&結構(損傷) Activities 活動 (Disabilities) 活動(有限) Participation 參與 (Handicaps) 參與(限制) Environmental Factors 環境因素 Personal Factors 個人因素 9

10 身體功能(b) 身體構造(s) 活動與參與(d) 環境(e) Chapter 1 心智功能 Chapter 2 感官及疼痛功能
所以一個人會有非常多碼~不以疾病為導向 舉例: 植物人 手汗症~舉去年我接ICF的例子 10

11 身心障礙核心編碼(bs)-第六版 11

12 限定值(困難程度或嚴重程度) xxx.0 沒有問題(無,缺乏,微不足道⋯⋯)0-4% xxx.1 輕度問題(略有一點,很低⋯⋯)
特定時間的出現率5-24%,強度在個體可以忍受的範圍之內,在過去30天極少發生的問題。 xxx.2 中度問題(中等程度,一般⋯⋯) 在特定時間的出現率25-49%,強度妨礙了個體的日常生活,在過去30天偶然發生的問題。 xxx.3 重度問題(很高,非常⋯⋯) 特定時間的出現率50-95%,強度迫使個體部分中斷日常生活,在過去30天頻繁發生的問題。 xxx.4 完全問題(全部⋯⋯) 特定時間的出現率96-100% ,強度完全中止了個體的日常生活,在過去30天每天發生的問題。 xxx.8 未特指 xxx.9 不適用 標題增加「限定值(困難程度或嚴重程度)」 xxx.3重度問題─特定時間的出現率50-95% (講義為94%,修改為95%) xxx.4完全問題─特定時間的出現率96-100% (講義為超過95%,修改為96-100%) 12

13 Functioning and Disability
鑑定工具建立推動架構 ICF Part 1: Functioning and Disability Part 2: Contextual Factors Need Assessment (社政單位) 22縣市人員培訓與施測 台北縣、彰化縣、花蓮縣、高雄市4實驗縣市人員培訓與施測 鑑定工具及方法 鑑定工具及方法 Body Functions and Structures (b, s碼) Activities and Participation (d碼) Environmental Factors (e碼) Personal Factors 97年 98年 99年 100年 13 13 13

14 身心障礙者鑑定表(第八版) 第一部分:基本資料 第二部分:鑑定資料 【本項請鑑定單位之鑑定醫師填寫】
第二部分:鑑定資料 【本項請鑑定單位之鑑定醫師填寫】 (一)診斷記載 疾病分類 碼 (ICD) (二)無須重新鑑定 第三部分: 身體功能和構造之鑑定 【本項由鑑定醫師於方框內擇要勾選】 第四﹑第五部分: 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成人版及兒童版 【本項由鑑定人員全數勾選】 14

15

16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 及 其功能 (5 項)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 及 其功能 (4 項)
第三部分: 身體功能和構造之鑑定 【各領域 專科醫師,擇要勾選】 身體功能(b 碼) 身體構造(s 碼) 神經系統構造 及 精神、心智功能 (13 項) 眼、耳及相關構造 與 感官功能及疼痛 (5項)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 及 其功能 (6 項)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 及 其功能 (5 項)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 及 其功能 (4 項)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 及 其功能 (2 項)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 及 其功能 (9 項) 皮膚與相關構造 及 其功能 (3 項) 16

17 如上列申請項目勾選為『依原領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其為舊制障別: 屆期者,另重新鑑定效期以截至民國104年7月為限。
診 斷 編 碼 (請填入ICD碼) 註:屬發展遲緩、罕見疾病、染色體異常及先天性缺陷疾病,並經評估其獨立自理生活、從事半技術性或簡單技術性工作,受到該疾病之影響者,請加選第17頁所屬障礙類別。 如上列申請項目勾選為『依原領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其為舊制障別: 屆期者,另重新鑑定效期以截至民國104年7月為限。 需要於 年 月前重新鑑定,專科醫師字號: 註:勾選此項者,鑑定醫師僅需填此頁及第18頁相關鑑定資料即可。 2歲以下兒童,且須隨身攜帶必要且大體積或大重量的醫療器材(如呼吸器、抽痰器、氧氣筒等)。 6歲以下由早期療育醫院或中心之醫師評估後,具有□認知發展□語言發展□動作發展□社會情緒發展等四項中兩項(含以上)或具有□全面性發展之發展遲緩並取得報告者。 因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罕見疾病、先天性染色體異常、代謝異常及先天性缺陷疾病而致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障礙且無法區分其障礙程度等級之六歲以下兒童,或六歲以上經評估其獨立自理生活、從事半技術性或簡單技術性工作,受到該疾病之影響者。 17

18 鑑定表特殊項目 勾選此項者,要記得勾選鑑定表第20頁所對應的障礙類別。 18

19 鑑定結果之填寫(第八版) 鑑定類別 編碼 重新鑑定與否 專科醫師字號 □ 第 類 □需要於 年 月前重新鑑定
□ 第  類 □需要於 年 月前重新鑑定 □最長期限(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 條明定「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 □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 (請參考第4頁之基準) 19

20 身心障礙鑑定功能量表8.0-成人版內容 ICF 身心障礙鑑定功能量表8.0-兒童版內容 第四部分: 活動及參與因素成人版 (≧18歲)
【鑑定人員,全數勾選】 身心障礙鑑定功能量表8.0-成人版內容 WHODAS 題數 32項+ 6項 ICF 活動與參與 (d 碼) 環境 (e 碼) 題數 15 項 第五部分: 活動及參與因素兒童版 (6歲以上未滿18歲) 【鑑定人員,全數勾選】 身心障礙鑑定功能量表8.0-兒童版內容 題數 20項+ 15項+ 19項 20

21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其他重要規範 依據修正條文第六條規定略以:「未滿六歲兒童,申請身心障礙鑑定,無法以附表二明確判定其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分級者,依下列規定為之。」 可明確鑑定其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永久性缺陷之兒童。而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 由染色體、生化學或其他檢查、檢驗,確定為先天缺陷或先天性染色體、代謝異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障礙之兒童。而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 經早期療育發展評估,確定具二項(含)以上發展遲緩並取得報告。而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輕度等級。 21

22 鑑定報告

23 鑑定報告(第八版) 身心障礙之類別及其程度分級 (b/s) 綜合等級: 1.障礙類別共 三 類
1.障礙類別共 三 類 2.鑑定綜合等級:□極重度 ■重度 □中度 □輕度 □未達輕度 障礙類別 障礙向度 程度 鑑定日期 障礙程度 重新鑑定日期 鑑定機構 類別一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精神動作功能 1級 ○○○/○○/○○ 輕度 臺大醫院 類別二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視覺功能 中度 佛教慈濟綜合醫院 聽覺功能 類別七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關節移動的功能 肌肉力量功能 2級 下肢結構 程度多加(限定值0-4) 23 G-1- 23

24 24

25 等級判定原則 一、綜合等級係以各類身心障礙類別之等級整合判定之;各類身心 障礙類別之等級,則由類別內各向度之障礙程度整合判定之。
(一)同時具有二類或二類以上不同等級之身心障礙類別時,綜 合等級以較重等級為準;同時具有二類或二類以上相同等 級之障礙類別時,綜合等級應晉升一級,以一級為限。 (二)在同一身心障礙類別中同時具有二項或二項以上不同程度 之鑑定向度時,以較重程度為準;而同時具有二項或二項 以上相同程度之鑑定向度時,除第二類及第七類之外,其 餘身心障礙類別以此障礙程度為準。 (三)第二類身心障礙類別中,係因不同感官功能或結構所致且 最高障礙程度相同時,等級應晉升一級,但以一級為限。

26 等級判定原則 (四)第七類身心障礙類別中,若評定鑑定向度同時具有上肢及 下肢之最高障礙程度相等,等級應晉升一級,但以一級為 限。
(五)障礙程度1亦即輕度;障礙程度2亦即中度;障礙程度3亦即 重度;障礙程度4亦即極重度。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罕見疾病、染色體異常、先天性代謝異常及先天性缺陷疾病,若功能與結構,至少應以程度1級列等。八大身心障礙類別無適當之鑑定向度但經評估其獨立自理生活、從事半技術性或簡單技術性工作,受到該疾病之影響者,其身體功能與結構,至少應以程度1級列等。

27 等級判定原則 三、醫師鑑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罕見疾病、染色體異
常及先天性缺陷疾病及或六歲以下由早期療育醫院或中心之醫師評估後,具有認知發展、語言發展、動作發展及社會情緒發展等四項中兩項(含)以上或具有全面性發展之發展遲緩並取得報告時,應於該欄位內勾選障礙類別;若與八大障礙類別同時具有相同類別之障礙時,該類障礙程度以八大障礙類別之程度為準;其餘判定基準同等級判定原則(一)第1點。 27

28 等級判定原則 四、依據作業辦法第六條,未滿六歲兒童,申請身心障礙鑑定,無法以附表二明確判定其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分級者,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 可明確鑑定其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永久性缺陷之兒童。而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 (二)由染色體、生化學或其他檢查、檢驗,確定為先天缺陷或先天性染色體、代謝異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障礙之兒童。而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 28

29 等級判定原則 (三)經早期療育發展評估,確定具二項(含)以上發展遲緩並取得報告。而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輕度等級。未滿六歲兒童經依前項規定暫判定為重度或輕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應於滿六歲後60日內,重新申請鑑定其身心障礙等級。 29

30 鑑定流程

31 衛生主管機關審核鑑定報告及鑑定表並核轉主管機關
鑑定流程規劃 醫院(醫師)進行鑑定 醫師鑑定 舊制鑑定流程 現制鑑定流程 個案申請鑑定 社政主管機關核發證明 專業團隊鑑定 鑑定人員 醫師 衛生主管機關審核鑑定報告及鑑定表並核轉主管機關 衛生局 社政主管機關核發手冊 社政主管機關依據鑑定報告內容 1.評估判定行動不便 2.必要陪伴者 3.復康巴士之服務 舊制與現制鑑定流程差異 31

32 身心障礙者鑑定流程 身心障礙鑑定 區(鄉鎮市)公所 1、社政單位進行詳細需求評估、輔具服務評估及居家照顧評估等後續相關評估。
2、社政單位組成專業團隊確認評估內容,提供福利服務。 備妥必要資料 申請身心障礙鑑定 核發身心障 礙者證明 身心障礙鑑定 衛生單位審核 醫 院 b 身體功能 s 身體結構 1、核定身心障礙者資格 2、判定行動不便、必要陪伴者優惠及復康巴士之需求評估 d 活動參與 e 環境因素 社政單位組成專業團隊進行確認 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身心障礙者鑑定報告 32

33 101.07.11新制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流程 公所 鑑定醫院 社會局處 社會局處 社會局處 領取申請表及鑑定表 醫療鑑定 鑑定醫師 bs
鑑定人員 de + 評估人員辦理第一階段需求評估 核發身心障礙者證明 申請人 第二階段需求評估 公所 鑑定醫院 社會局處 社會局處 社會局處 備註: 1.醫療鑑定:至鑑定機構由鑑定醫師及鑑定人員所組成之團隊進行鑑定 2.需求評估:由社政單位辦理判定行動不便、必要陪伴者優惠及復康巴士之第一階段需求評估,在於證明核發後,辦理第二階段需求評估 33

34 受理申請 列印鑑定歷程 輸入個案資料 34

35 35

36 機構內鑑定流程-依鑑定程序區分 採每日輪班制 統一交由排程系統 活動參與及環境鑑定,每日由專人排班進行 此方法適用於鑑定量少的醫院
個案會有較少的等候時間 但若是大量的個案前來鑑定,則此方式無法負擔。 統一交由排程系統 活動參與及環境鑑定列入一般檢查排程 此方式可以在大醫院中進行, 確切讓個案知道鑑定時間,提升鑑定品質, 然而,個案可能無法在一天之內完成鑑定。 36

37 試辦階段流程-醫院門診流程 社服室完成鑑定結果登打上傳及資料統計建檔 社服室申請計畫經費核銷 民眾至公所領取鑑定表 社服室單一窗口受理申請
社服室依民眾鑑定類別協助預約各個專科門診 並通知該醫師及負責之鑑定人員 屬肢障類別鑑定 屬非精神科與肢障類別之其他鑑定 屬早療類別鑑定 屬精神科類別鑑定 精神科醫師完成 b.s碼鑑定 各相關專科醫師完成 b.s碼鑑定 各相關專科醫師完成 b.s碼鑑定 早療團隊醫師完成 b.s碼鑑定 加入早療的部分,使醫院門診流程架構更為完整。 精神科團隊醫事人員完成 d.e碼鑑定 復健科治療師完成 d.e碼鑑定 社服室社工師完成 d.e碼鑑定 早療團隊醫事人員完成 d.e碼鑑定 社服室完成鑑定結果登打上傳及資料統計建檔 社服室申請計畫經費核銷 37 G-1-

38 鑑定人員規劃

39 鑑定醫師及人員 身體功能與結構 FUNDES 特定專科醫師 鑑定人員(取得證照) 從事身心障礙相關服務經驗≧1年(3年)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 ◆社會工作師 ◆臨床心理師 ◆諮商心理師 ◆護理師 ◆聽力師 ◆(特殊教育教師) ◆(職業輔導評量員) 從事身心障礙相關服務經驗≧1年(3年) 增加「從事身心障礙相關服務經驗≧1年」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2012年) 39 G-1-

40 鑑定醫師及人員資格之取得 身體功能與結構 功能量表 各特定專科醫師
如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與動作有關的功能和結構僅限定以下專科醫師可以從事鑑定:骨科、神經科、復健科、神經外科或整形外科等專科醫師及具有內科專科醫師資格之風濕次專科醫師,小兒專科可由具小兒科專科醫師資格之小兒神經次專科醫師 功能量表 各特定鑑定人員(如上頁) 由上述專業人員參與指定之教育訓練課程並通過考核後進行登錄(草案) 40

41 鑑定人員一般培訓課程內容(102年) 課程內容 (分鐘) 身心障礙鑑定法規及流程簡介(實體或網路) 30
ICF/ICF-CY簡介(實體或網路) 身心障礙鑑定成人第七版內容簡介(實體或網路)-I 身心障礙鑑定成人第七版內容簡介(實體或網路)-II 身心障礙鑑定兒童第七版內容簡介(實體或網路) 40 身心障礙鑑定成人第七版演練與討論(實體) 120 身心障礙鑑定兒童第七版演練與討論(實體) 80 身心障礙鑑定整合平臺簡介與示範(含Q&A)(實體或網路) 課後測驗及格與完成簽到退者始可領取完成訓練課程證明書 標題更改為「活動參與」鑑定人員教育訓練課程內容「(101年)」 41 G-1-

42 其它注意事項

43 到宅鑑定申請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指派鑑定機構至申請人居住所鑑定之: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長期重度昏迷 其他特殊困難至無法自行至鑑定機構辦理鑑定,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情形。 43

44 身心障礙者鑑定辦法-手冊屆期 依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規定略以,身心障礙手冊屆效期者,應於其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至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鑑定機構,申請重新鑑定或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 前項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重新發給鑑定報告,其效期以截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日為限。

45 新制(8類)與舊制(16類)身心障礙類別及代碼對應表 說明:身心障礙証明將註記新制類別代碼 [行政院衛生署101年6月25日衛署照字第1012862980號函]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 代碼 類別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06 智能障礙者 09 植物人 10 失智症者 11 自閉症者 12 慢性精神病患者 14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01 視覺障礙者 02 聽覺機能障礙者 03 平衡機能障礙者 第三類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04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心臟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造血機能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呼吸器官 45

46 新制(8類)與舊制(16類)身心障礙類別及代碼對應表 http://www. ntpc. gov
新制(8類)與舊制(16類)身心障礙類別及代碼對應表 [行政院衛生署101年6月25日衛署照字第 號函]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 代碼 類別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胃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腸道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肝臟 第六類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腎臟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膀胱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5 肢體障礙者 第八類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8 顏面損傷者 備註: 依身心障礙者狀況對應第一至八類 13 多重障礙者 15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16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先天缺陷) 46

47 實施近況

48 現制實施現況(1) -現制鑑定 每月鑑定量- 資料:自101.7.11-103.03止(1年9月)
-現制鑑定 每月鑑定量- 自實施兩個月後,101年9月起每月鑑定量達1萬5,000人~2萬人次,月平均鑑定量約1萬6,705人次 (人次) 資料:自 止(1年9月) 48

49 現制實施現況(2) -申請樣態及核發證明狀況-
申請件數41萬7,799人次、完成鑑定392,809人 (94.02%)、核發證明33萬9,790人(81.33%) 其中初次申請計15萬4,767人(約37%)佔最多、原領手冊(舊制)註記效期者重新鑑定計14萬4,503人(佔35%)次之 申請項目 證明 核發 初次 申請 原領手冊註記效期 重新鑑定 原領手冊逕予換證 異議 複檢 其他 申請類別 合計 154,767 144,503 15,429 2,388 100,712 417,799 339,790 % 37% 35% 4% 0.57% 24% 100% 81.33% 49

50 現制實施現況(3) -現制鑑定結果-程度等級 輕度 中度 重度 極重度 合計 鑑定人數總計 - 依程度 125,768 119,307
完成鑑定人數共計39萬2,809人(94.02%) 輕度32%、中度31%、重度17%、極重度20% 輕度 中度 重度 極重度 合計 鑑定人數總計 - 依程度 125,768 119,307 68,189 79,545 392,809 百分比(%) 32% 31% 17% 20% 100% 50

51 現制實施現況(4) -現制鑑定結果-依八大類別 八大鑑定類別中: 鑑定類別
最多(42%):第一類16萬3,285人(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次多(27%):第七類10萬7,524人(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 及其功能) 鑑定類別 51

52 現制實施現況(5) -現制鑑定結果-單一/多重障 鑑定結果: 87%屬單一障、13%屬多重障類別 鑑定結果: 單一障/多重障 52

53 現制實施現況(6) -原舊制註記效期者 重鑑等級變化- 原領手冊(舊制)註記效期者經現制鑑定結果:
障礙程度不變(66%)、變重(26%)、變輕(8%) 53

54 結 論 : (一) 除舊制醫療鑑定,再增加需求評估,始取得身心障礙證明。 (二) 鑑定項目改變:除舊制身體結構、功能為鑑定依據, 新增
結 論 (一) 除舊制醫療鑑定,再增加需求評估,始取得身心障礙證明。 (二) 鑑定項目改變:除舊制身體結構、功能為鑑定依據, 新增 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鑑定。 (三) 鑑定人員改變:由舊制醫師鑑定後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新制 改為由醫療(醫師及鑑定人員)及需求評估團隊鑑定及需求評估 (四) 衛生機關審核鑑定表及鑑定報告,轉社政機關進行需求評估 後,合於規定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所需之福利 及服務-目前許多福利還在調整中。 (五) 身心障礙證明仍列輕、中、重度,並依等級不同而有不同福 利措施。 54

55 編製團隊: 臺北醫學大學 國立臺灣大學 中山醫學大學 慈濟大學 長庚大學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東吳大學 劉燦宏教授 廖華芳副教授、呂淑貞講師
紀彣宙助理教授 慈濟大學 嚴嘉楓副教授 長庚大學 黃靄雯副教授、康琳茹助理教授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吳亭芳副教授 東吳大學 張本聖副教授 55

56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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