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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修正 各教育階段個別化教育計畫 更新及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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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應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修正 各教育階段個別化教育計畫 更新及推動
國立東華大學特殊教育學系教授 林坤燦

2 各教育階段個別化教育計畫 更新及推動 講授大綱 壹、法源及法定意涵 貳、美國個別化教育計畫發展 參、台灣個別化教育計畫新舊法定內容比較
肆、個別化教育計畫五要項內容彙整 伍、個別化教育計畫五要項內容更新推動 陸、個別化教育計畫撰寫實例

3 各教育階段個別化教育計畫 更新推動 壹、法源及法定意涵 第二十八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
一、法源: 20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台灣特殊教育法 第二十八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 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 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參與。」

4 二、法定意涵: 2013年7月12日修正公布台灣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九條:「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
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 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 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 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 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5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 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 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 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 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 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第十條:「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 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6 三、釋義: 1、適用範圍: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 2、對象:為每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 IEP 。 3、訂定:團隊合作方式進行。 4、團隊: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 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 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5、特質: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訂定。 6、焦點: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 7、內容:法定五大事項。 8、期程: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 其餘在學學生應於開學前訂定。 9、檢討:IEP 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7 四、各教育階段IEP議題: 議題一:配合各教育階段不同特教安置(特殊教育學校及 集中式特教班、資源班、巡迴輔導、特殊教育方
案等),需要完成不同格式之個別化教育計畫。 議題二:配合各教育階段不同特教安置,其不同格式之個 別化教育計畫設計,考量不同安置之團隊合作差 異情形,各自應有五成比率,可設計採勾選及撰 寫並重。

8 議題三:檢核個別化教育計畫,符合法定五要項內涵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1、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1第 22 條:「各類身心障礙 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感官功能、知覺動作 、生活自理、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領域) 學習等。 教育需求評估,應依學生之需求選擇必要之評估項目,並於 評估報 中註明優弱勢能力,所需之教育安置、評量、環境 調整及轉銜輔導等建議。 」

9 2、特教法第 46 條*2:「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
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 3、「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3第9條:「學校(園)及機構 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 家庭需求,提供家庭支持服務,包括家長諮詢、親職教育與 特殊教育相關研習及資訊,並協助家長申請相關機關(構) 或團體之服務。」

10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一)特殊教育:依學生教育需求評估報告,給於所需之教育方案。 (二)相關服務: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法定支持服務及考試服務。 1、特教法第33條*4:「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      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    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    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11 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
2、學校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學習需求,提供法定考試服務*5。 (三)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關鍵性介入及有效支持策略。 ––––––––––––––––––––––––––––––––––––––––––––––––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 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1、特殊教育法第19條*6條文:「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及 評量方式,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求 ;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教育部2010年發布:「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 實施辦法」*7

12 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 1、第2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應設計 適合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融入特殊教育 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輔導計畫實施。 特殊教育課程大綱,由中央主管機關視需要訂定, 並定期檢討修正。」 2、第4條:「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應依學生之個別 需求,彈性調整普通班課程、教材及學習,經學校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為之。 此項課程之調整,包括:學習內容、歷程、環境及 評量方式等。」

13 方案及行政支援。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 1、美國1997及2004年IDEA、IDEIA法案早已將
行為功能評量與正向行為支持,列為身心 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的要項之一,用以 解決身心障礙學生的行為問題,且已具有 相當成效。 2、台灣「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8第九條,納入 身心障礙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五要項內容 之一。

14 離校轉銜 教育階段轉銜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1、台灣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9:「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
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 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1 0(2010)。 學前至小學 小學至中學、中學至高中 高中至大學 教育階段轉銜 中途離校 畢業離校,追蹤6個月 離校轉銜

15 議題四:配合各教育階段不同特教安置(特殊教育學校 及綜合職能科、資源教室(班)、巡迴輔導、 特殊教育方案等),高中、高職以下個別化 教育計畫之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需要 「統合」或「分科」撰寫。

16 貳、美國個別化教育計畫發展 「全體障礙兒童教育法案」,主要內容: 1、零拒絕:提供全體障礙兒童免費及適切教育 (1)不得拒絕障礙學生入學;
(一)1975 年美國通過的 94–142 公法,亦即 「全體障礙兒童教育法案」,主要內容: 1、零拒絕:提供全體障礙兒童免費及適切教育 (1)不得拒絕障礙學生入學; (2)經轉介適得其所。 2、非歧視性的評量 3、個別化教育方案 (IEP) 4、最少限制環境 (LRE)。

17 (二)美國 1997 年修正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 (IDEA),配合融合教育發展,具體 修訂:(1)經費、(2)早期療育、(3) IEP 及相關服務、(4)轉銜需求與服務、 (5)重視訴訟程序保障等。 (三)美國1997及2004年IDEA、 IDEIA法案, 亦早已將行為功能評量與正向行為支持 ,列為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的 要項之一,用以解決身心障礙學生的 行為問題,且已具有相當成效。

18 參、台灣個別化教育計畫新舊法定內容比較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 1998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1998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 現況及需求評估。 一、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 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健康狀況、生 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 況。 二、學生家庭狀況。 三、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 活之影響。 四、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 相關服務與支持策略 七、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 八、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 (班) 之時間及項目。

19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 1998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 標及其評量方式、 日期與標準。 六、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九、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 學生所需之行為功 能介入方案與行政 支援。 五、學生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 及處理方式。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 服務內容。 十、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 及高中(職)三年級學生之轉銜服務內容。

20 肆、個別化教育計畫五要項內容彙整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現況及需求評估: (一) 學生能力現況: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
人際關係、感官功 能、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 學業能力之現況。其他如:特殊性向、興趣、多元智能、特殊 表現等。 (二) 家庭現況:學生家庭狀況。 1、學生之生長史、醫療史及家庭對於學生之教養、支持、接納等 情形。 2、學生之家庭結構、父母婚姻、多元語言、種族影響等。

21 (三) 學生需求評估: 1、 應就學生健康狀況、感官功能、知覺動作、生活自理、認知、 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特殊才能、創造 力等向度,依學生之需求選擇必要之評估。 2、 並於評估報告中註明學生優弱勢能力,所需之教育安置、評量 、環境調整、轉銜輔導等及其它相關服務之建議。 3、 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強調融合 教育之重要,但應依障礙程度、適應情形,及支援服務、資源 教學之提供,是否滿足學生在普通班接受教育之可行性。 4、 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強調採用正式評量或非正式評量了解學 生真正能力。包括:觀察、晤談、操作、檔案等紀錄,及各種 替代評量方式,如:口語、電腦打字、點字、溝通輔具等。

22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與支持策略:
(一)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 1、明白指出是「學生所需要的」,而不是父母或是教師所想要的 特殊教育。 2、相關專業服務,是依學生需要結合社工、職能、物理、語言、 心理等治療師及醫師……等組成專業團隊,所提供的專業服務。 (二)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 (班) 之時間及項目: 積極鼓勵讓學生儘可能融合在普通班教育中,而非在隔離的環境 中接受教育。 (三) 學生所需關鍵性支持及介入策略:績效責任。

23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及其評量方式、日期與標準:
(一)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明確依據學生的需求,按 優先順序,訂定一年(長期目標)及一學期(長期目標及 所細分之短期目標)可以達成的目標,並清楚的呈現,且 可供績效評估者。 (二)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績效評估,檢 討學生達到或是無法達到之原因並修正,作為擬定年度 目標之參考。 (三)學年教育目標:需含兩學期教育目標,皆屬「長期目標」。 (四)每一個學期教育目標皆下含數個短期目標,並須有其評量 方式、日期與標準。

24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 與行政支援:
(一)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 ①行為問題陳述:指明行為問題、陳述個案及行為資料等。 ②行為問題診斷(行為功能評量):初步、中程、最後診斷。 ③行為問題處理(行為介入方案):初步、中程、最後處理。 ④列入IEP內容項目及其方案表件。 (二)主要描述學生因各種因素,導致不被接受之行為,同時也影響 學習,如:注意力短暫、動機薄弱、攻擊行為、自虐行為等。 (三)學校應發揮團隊力量,結合資源改善學生不良行為,或是發展 正向行為支持方案等。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政支援。

25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一)強調各教育階段每學期皆須進行轉銜輔導及服務。 (二)特別著重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
(職)三年級學生之轉銜服務內容。 (三)「教育階段轉銜」強調學生在轉換教育階段時之連貫問題; 「離校轉銜」則強調畢結業離校或中輟、轉學、休退學等 之轉銜。 (四)轉銜輔導及服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學生之需要,包括: 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 專業服務等項目。

26 伍、個別化教育計畫五要項內容更新推動 要項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現況及需求評估 更新推動: (一)ICF 的影響 (二)支援身障生家庭

27 要項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現況及需求評估 更新推動:
(一)ICF 的影響: 1、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修正公布,於2012年7月11日全面實施。 新制身障鑑定改變如下: (1)除醫療鑑定外,增加需求評估。 (2)鑑定除身體結構、功能外,新增社會參與及環境鑑定。 (3)由醫療及社工團隊鑑定及需求評估後發身心障礙證明。 (4)衛生機關完成鑑定報告,轉社政機關進行需求評估後, 再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所需之福利及服務。 (5)仍列輕、中、重度及極重度等級,給於不同福利措施。

28 2、身心障礙鑑定新舊制比較 舊 制 新 制 鑑定分類 16類身心障礙 8大類身心障礙 鑑定工具 自行發展,使用20多年:
舊 制 新 制 鑑定分類 16類身心障礙 8大類身心障礙 鑑定工具 自行發展,使用20多年: 針對身體功能(類似b碼及s碼) WHO發展之ICF為架構重新建立: 身體功能與結構(b碼及s碼) 活動參與及環境(d碼及e碼) 鑑定等級 綜合等級: 輕度、中度、重度、極重度 每項目皆有等級,ICF無綜合等級 (未來仍需規劃綜合等級) 鑑定流程 醫院鑑定(醫師門診) 專業團隊鑑定 (醫師門診 +社政專業評估) 特 性 以疾病型態鑑定分類,所獲得福利服務相同。 個別化鑑定及需求評估,核定證明。 依個案身心功能評估,獲得個別化福利服務。

29 3、身心障礙類別新制8類與舊制16類對應表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 代碼 類別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06
智能障礙者 09 植物人 10 失智症者 11 自閉症者 12 慢性精神病患者 14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01 視覺障礙者 02 聽覺機能障礙者 03 平衡機能障礙者 第三類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04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心臟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造血機能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呼吸器官

30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胃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腸道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肝臟 第六類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腎臟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膀胱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5 肢體障礙者 第八類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8 顏面損傷者 備註: 依身心障礙者狀況對應第一至八類 13 多重障礙者 15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16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先天缺陷)

31 4、特教法與身權法對身心障礙類別之差異 特殊教育障礙類別 社政衛福核發身心障礙類別 舊制障別 (身障手冊) 新制障別 可能編碼 (身障證明)
智能障礙 b117 視覺障礙 b210 聽覺障礙 b230 語言障礙 聲音機能或 語言機能障礙 b310 b320 b330 s320 s330 s340 肢體障礙 b710 b730 b735 b765 s730 s750 s760

32 腦性麻痺 肢體障礙 多重障礙 身體病弱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編碼開頭為4、5、6 情緒行為障礙 慢性精神疾病 b122 b140 b144 b147 b152 b164 學習障礙 b16701 b16711 自閉症 b117 b160 b167 其他障礙

33 (二)支援身障生家庭: 各級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家庭的支援服務: 1、特教法第46條:「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
  1、特教法第46條:「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 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 服務。 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   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  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    之推動。」

34 2、2013年發布「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第9條:「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 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家庭
需求,提供家庭支持服務,包括家長諮詢、 親職教育與特殊教育相關研習及資訊,並協助 家長申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之服務。」 ※綜合:1.家庭諮詢、2.輔導、3.親職教育、 4.特殊教育相關研習及資訊、5.轉介、 6.協助家長申請相關機構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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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要項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與支持策略 更新推動: 除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調整外 (要項三),
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法定支持服務及考試服務

43 ※學校提供身障學生法定支持服務及考試服務
1、學校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學習 及生活需求,    提供七項法定支持服務。    特教法第33條 :「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    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子法1)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    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    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2、學校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學習需求,提供 法定考試服務。(子法2)

44 子法1: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七項法定支持服務
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2013年9月27日 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 B 號令 修正發布

45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級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以下簡稱學校(園)及機構),對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之提供,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教育需求,提供可改善其學習能力之教育輔助器材,包括視覺輔具、聽覺輔具、行動移位與擺位輔具、閱讀與書寫輔具、溝通輔具、電腦輔具及其他輔具。

46 第 4 條 前條教育輔助器材,學校(園)及機構應優先運用或調整校內既有教育輔助器材,或向各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提供教育輔助器材,並負保管之責。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學校(園)及機構之需求,辦理教育輔助器材購置、流通及管理相關事宜,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或專業團體、機關(構)辦理。 第 5 條 學校(園)及機構與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教育輔助器材之相關專業進修活動。 教師、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住宿生管理員及教保服務人員應參與教育輔助器材之操作與應用之專業進修、教學觀摩及交流相關研習。

47 第 6 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使用之適性教材,包括點字、放大字體、有聲書籍與其他點字、觸覺式、色彩強化、手語、影音加註文字、數位及電子化格式等學習教材。

48 第 7 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運用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住宿生管理員、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同學及相關人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包括錄音與報讀服務、掃描校對、提醒服務、手語翻譯、同步聽打、代抄筆記、心理、社會適應、行為輔導、日常生活所需能力訓練與協助及其他必要支持服務。 第 8 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需求,提供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評估、訓練、諮詢、輔具設計選用或協助轉介至相關機構等復健服務。 第 9 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家庭需求,提供家庭支持服務,包括家長諮詢、親職教育與特殊教育相關研習及資訊,並協助家長申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之服務。

49 第 10 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相關法規規定,配合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建立或改善整體性之設施設備,營造校園無障礙環境。 學校(園)及機構辦理相關活動,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參與之需求,營造最少限制環境,包括調整活動內容與進行方式、規劃適當動線、提供輔具、人力支援及危機處理方案等相關措施,以支持身心障礙學生參與各項活動。 第 11 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需求,提供其他協助在學校(園)及機構學習及生活必要之支持服務。

50 第 12 條  學校(園)及機構提供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之支持服務,應於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計畫中載明。 學校(園)及機構得向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申請提供支持服務,或向各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經費。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之支持服務前,應將所需服務於實驗教育計畫中載明。 第 13 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每年辦理相關特殊教育宣導活動,鼓勵全體教職員工與學生認識、關懷、接納及協助身心障礙學生,以支持其順利學習及生活。 前項所定特殊教育宣導活動,包括研習、體驗、演講、競賽、表演、參觀、觀摩及其他相關活動;其活動之設計,應兼顧身心障礙學生之尊嚴。

51 第 14 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整合各單位相關人力、物力、空間資源,以團隊合作方式,辦理本辦法所定事項,並於每年定期自行評估實施成效。 各主管機關應對學校(園)及機構辦理本辦法所定事項之實施成效,列入評鑑或考核之項目。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52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子法2: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法定考試服務 2012年 07 月 24 日
臺參字第 C號 令 發布

53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1 條
第 2 條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開辦理各教育階段入學相關之各種考試,應依本辦 法之規定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以下簡稱考試服務)。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54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 4 條  考試服務之提供,應以達成該項考試目的為原則。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 依身心障礙考生(以下簡稱考生)障礙類別、程度及需求,提供考試服務 。 前項考試服務,應由考生向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查後通知 考生審查結果,考生對審查結果不服得提出申訴。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邀集身心障礙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特殊教育相 關專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審查前項申請案。 前三項考試服務內容、申請程序及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審查方式及原則、 審查結果通知及申訴程序等事項,應於簡章中載明。

55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 5 條 考試服務應衡酌考生之考試科目特性、學習優勢管道及個別需求,提供適 當之試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卷)調整服務、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及其 他必要之服務。 第 6 條 前條所定試場服務如下: 一、調整考試時間:包括提早入場或延長作答時間。 二、提供無障礙試場環境:包括無障礙環境、地面樓層或設有昇降設備之 試場。 三、提供提醒服務:包括視覺或聽覺提醒、手語翻譯或板書注意事項說明 。 四、提供特殊試場:包括單人、少數人或設有空調設備等試場。 專為身心障礙學生辦理之考試,於安排試場考生人數時,應考量考生所需 之適當空間,一般試場考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考生對試場空間有特殊 需求者,應另依第四條規定提出申請。

56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 7 條 第五條所定輔具服務,包括提供擴視機、放大鏡、點字機、盲用算盤、盲 用電腦及印表機、檯燈、特殊桌椅或其他相關輔具等服務。 前項輔具經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布得由考生自備者,考生得申請使用自備輔具;自備輔具需託管者,應送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檢查及託管;自備 輔具功能簡單無需託管者,於考試開始前經試務人員檢查後,始得使用。

57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 8 條 第五條所定試題(卷)調整服務,包括調整試題與考生之適配性、題數或 比例計分、提供放大試卷、點字試卷、電子試題、有聲試題、觸摸圖形試 題、提供試卷並報讀等服務。 前項調整試題與考生之適配性,包括試題之信度、效度、鑑別度,及命題 後因應試題與身心障礙類別明顯衝突時所需之調整。 第 9 條 第五條所定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包括提供電腦輸入法作答、盲用電腦作答 、放大答案卡(卷)、電腦打字代謄、口語(錄音)作答及代謄答案卡等 服務。

58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校內學習評量,學校提供本辦法之各項服務,應載明於 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計畫。 第 10 條
第 11 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各項考試服務已納入簡章並公告者,依簡章規定辦理 。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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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要項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及其評量方式、日期 與標準 更新推動:
(一)特殊教育課程內容(教育目標)之調整 (三)調整課程能力指標(目標)及撰寫IEP長短期目標

65 (一)特殊教育課程內容(教育目標)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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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一)特殊教育課程內容(教育目標)之調整
1、身心障礙學生需依個別學生身心狀況及能力, 採簡化、減量、分解、替代與重整進行調整, 再根據調整後指標,編選教材。 2、資賦優異學生宜採加深、加廣、濃縮方式, 根據調整後指標,編選教材。 3、增加特殊需求領域課程(14種;身障9種)。

67 (一)特殊教育課程內容(教育目標)之調整
課程教材內容調整策略、方法 (擇一或多項調整) 簡化、減量 分解、替代 診斷補救 實用、重整 特殊需求 充實、濃縮 降低難度 減少份量 目標分解 學習替代 各領域基本知能 功能性生活技能 各障礙專門性訓練 加深難度 增加廣度

68 (一)特殊教育課程內容(教育目標)之調整
調整後能力指標(目標)之撰寫 調整策略 調整策略撰寫用詞參考 簡化 在(口語)提醒下… 在(口語)提示下… 在(肢體)協助下… 在(教師)引導下… 將原指標內容(質)與難度減少 減量 將原指標「國字」 或「英文字」量減少 將原指標「數字」量減少 將原指標「符號」 (注音符號、度量衡符號、數學符號、單位、標點符號 等)量減少 分解 將原指標分為兩個以上的能力指標,再於同階段或不同階段逐步學習 替代 使用不同學習策略如:「寫出」調整為「說出」 其他如:拼讀、模仿(仿寫)、複述(仿說)、按壓、指出(認) 補救 能具備…能力;能達成…能力(目標) 其他如:加強、強化、補足、提升、恢復、提高、擴充、增加、建立 實用重整 實用:將指標重新詮釋或轉化為食、衣、住、行、育、樂等相關生活經 驗內容;其他如:應用…日常生活;養成…習慣 2.重整:多指兩項以上指標轉化為功能實用性指標

69 (二)調整課程能力指標(目標)及撰寫IEP長短期目標
個別特殊需求學生 學習表現 能力現況 撰寫I E P 學年學期教育目標 能力指標(目標) 篩選各學習領域 (目標)進行轉化 調整後各能力指標 調整課程教材與教學 調整各學習領域能力指標 課程與教學調整擇一或多項 減量、簡化 分解、替代 診斷補救 實用、重整 特殊需求 充實、濃縮 普通教育課程教材

70 (二)調整課程能力指標(目標)及撰寫IEP長短期目標
調整策略 學年學期教育目標相關用詞參考 長期目標 三個月以上 長期目標之撰寫: 一般性動詞(了解、認識、減少、增進…)+所需學習內容 擬出本學期(學年)發展之範圍、重點或方向 以一般性目標之寫法敍述並含蓋之 例:促進溝通能力、加強語言理解能力… 短期目標 一個月以內 短期目標(教學目標或行為目標)的寫法:客觀、具體、量化等 分析長期目標所可能包含之細目或具體表現 以符合功能性、又符合可評量性之目標方式敍述之 行為:指達到目標的具體行為。通常是用「寫出」、「說明」、「列出」或「測量」等。如:「能寫出(行為)」等 結果:指行為產生的結果。如「能說出動物名稱(結果)」 例:會看圖說出五種動物名稱,五次有三次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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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花蓮縣特殊教育課程 大綱試行運作模式 學生個別需求 特教班(組)課程 學校整體計畫 能力指標調整 撰寫IEP 長短期目標
$ 花蓮縣特殊教育課程 大綱試行運作模式 能力指標調整 學生個別需求 撰寫IEP 長短期目標 特殊需求學生課程調整方案 特教班(組)課程 學校年度特教課程調整計畫 學校整體計畫

73 一、能力指標調整 指標 篩選 依據 能力指標 符合 程度 調整 策略 調整後能力指標 完成指標 預估時間 標號 指標內容 1
班級類型:□分散式資源班 □集中式特教班 領域: 年段: 版本: 1 年 班 學生姓名: 指標 篩選 依據 能力指標 符合 程度 調整 策略 調整後能力指標 完成指標 預估時間 標號 指標內容 1 A 能應用注音符號,分辨字詞的音義,提昇閱讀理解的效能。 3 C 分解 能應用注音符號念出國字的拼音 3M A 能利用注音輸入的方法,處理資料,提升語文學習效能。 4 B 降低 難度 2 能用注音輸入法打出指定國字 *該領域學生需求之課程類型: □普通教育課程 □調整性普通教育課程 □生活技能(功能性)課程 *該領域學生需求節數: 節

74 學年學期教育目標(請註明相對應「調整後能力指標」的標號)
二、撰寫IEP長短期目標 學年學期教育目標(請註明相對應「調整後能力指標」的標號) 第一學期 1、能做國字的拼音與認寫。(調整後能力指標第1、20、21項) 2、能在不同情境中理解別人的簡短發言。(調整後能力指標第3-9項) 3、能使用適當的句子表達自己的想法。(調整後能力指標第10-19項) 第二學期 4、做國字的認寫。(調整後能力指標第20、21項) 5、能用注音輸入打出指定國字。(調整後能力指標第2項) 6、能養成主動閱讀習慣。(調整後能力指標第22、23項) 短期教育目標 項目 評量 頻率 時間 方式 標準 結果 1-1 能仿說國字拼音中聲符與韻符拼音的發音方式。 3 2 80% 1-2 能仿說五聲調的發音方式。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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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要項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 介入方案與行政支援 更新推動:
(一)個別化教育計畫與行為功能介入方案之關連 (二)身心障礙學生行為功能介入方案

78 (一)個別化教育計畫與行為功能介入方案之關連
1、美國1997及2004年IDEA、IDEIA法案早已將 行為功能評量與正向行為支持,列為身心 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的要項之一,用以 解決身心障礙學生的行為問題,且已具有 相當成效。 2、台灣「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也擬定 ,身心障礙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五要項 內容之一,為「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 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與行政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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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二)身心障礙學生行為功能介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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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要項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更新推動: (一)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轉銜方案(I T P) (二)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95 (一)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轉銜方案(I T P)
學前至小學 小學至中學、中學至高中 高中至大學 教育階段轉銜 中途離校 畢業離校,追蹤6個月 離校轉銜

96 (二)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2010)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及其他 實施特殊教育之場所應評估學生個別能力與轉銜需求,依本辦法規定訂定 適切之生涯轉銜計畫,並協調社政、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提供學生整體 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 第 3 條  學校辦理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工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將生涯轉銜計畫 納入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專科以上學校應納入學生特殊教育方案,協助 學生達成獨立生活、社會適應與參與、升學或就業等轉銜目標。

97 第 4 條  跨教育階段及離開學校教育階段之轉銜,學生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應召 開轉銜會議,討論訂定生涯轉銜計畫與依個案需求建議提供學習、生活必 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並依會議決議內容至教育部特殊教育 通報網(以下簡稱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 前項轉銜服務資料包括學生基本資料、目前能力分析、學生學習紀錄摘要 、評量資料、學生與家庭輔導紀錄、專業服務紀錄、福利服務紀錄及未來 進路所需協助與輔導建議等項;轉銜服務資料得依家長需求提供家長參考 。

98 發展遲緩兒童進入學前教育場所之轉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 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通報之人數,規劃安置場所。
第 5 條 發展遲緩兒童進入學前教育場所之轉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 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通報之人數,規劃安置場所。 各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應依前條規定於轉介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 ,邀請擬安置場所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 務資料,並於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將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安置場所。 前項安置場所於兒童報到後一個月內,視需要依接收之轉銜服務資料,召 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邀請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

99 第 6 條 學生進入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國小部、國民中學或特殊教育學校國中 部之轉銜,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安置前一個月召開轉 銜會議,邀請擬安置學校、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 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填寫安置學校,完成通報 。 安置學校應於學生報到後二星期內至通報網接收轉銜服務資料,於開學後 一個月內,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邀請學校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 ,並視需要邀請學生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參加。

100 國民教育階段之安置學校,應於開學後二星期內對已安置而未就學學生, 造冊通報學校主管機關,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處理。
第 7 條 國民教育階段之安置學校,應於開學後二星期內對已安置而未就學學生, 造冊通報學校主管機關,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處理。 第 8 條 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之轉銜,學生原就讀學校應 依第四條規定於畢業前一學期召開轉銜會議,邀請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 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安置或錄取確定後二星 期內填寫安置(錄取)學校,完成通報。 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報到後二星期內至通報網接 收轉銜服務資料,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 邀請學校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並視需要邀請學生原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參 加。

101 第 9 條 學生升學專科以上學校之轉銜,學生原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畢業前 一學期召開轉銜會議,邀請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 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錄取確定後二星期內填寫錄取學校,完成通報 。 專科以上學校應於學生報到後二星期內至通報網接收轉銜服務資料,於開 學後一個月內召開訂定特殊教育方案會議,邀請學校相關人員參加,並視 需要邀請學生原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

102 設有職業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就讀第一 年辦理職能評估。
第 10 條 設有職業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就讀第一 年辦理職能評估。 前項學生於畢業前二年,學校應結合勞工主管機關,加強其職業教育、就 業技能養成及未來擬就業職場實習。 第一項學生於畢業前一年仍無法依其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判 斷其職業方向及適合之職場者,應由學校轉介至勞工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輔 導評量。

103 學生因故離校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學校得視需要召開轉銜會議,並至 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完成通報。
第 11 條 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學生,表達畢業後無升學意願者,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 於學生畢業前一學期召開轉銜會議,邀請學生本人、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 ,並於會議結束後二星期內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 完成通報。 學生因故離校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學校得視需要召開轉銜會議,並至 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完成通報。 前二項學生離校後一個月內,應由通報網將轉銜服務資料通報至社政、勞 工或其他相關主管機關銜接提供福利服務、職業重建、醫療或復健等服務 ,並由學生原就讀學校追蹤輔導六個月。

104 各級學校及其他實施特殊教育之場所提供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之執行成效 ,應列入各主管機關評鑑項目。
第 12 條 各級學校及其他實施特殊教育之場所提供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之執行成效 ,應列入各主管機關評鑑項目。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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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陸、個別化教育計畫撰寫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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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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