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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簡介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104年1月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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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營所稅簡介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104年1月 1 1

2 一、營所稅法令簡介 2 2

3 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依據所得稅法第85條第5項規定訂定)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令依據 1.所得稅法: 2.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依據所得稅法第85條第5項規定訂定) 3 3

4 (二) 1、收入類 2、成本類 3、費用損失類 4、非營業收入類 5、非營業費用損失類
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額之計算(收入-成本) 1、收入類 2、成本類 3、費用損失類 4、非營業收入類 5、非營業費用損失類 6、租稅減免類(停徵證期所得、免徵出售土 地所得、免稅所得、前10年虧損扣除) 7、其他類(境外可扣抵稅額、投資抵減、暫 繳及扣繳稅額 ) 8、得出應補(應退)稅額 4 4

5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方式: 1.暫繳申報:9月1日至9月30日。 2.結算申報:5月1日至5月31日。 3.申報方式:網路申報及紙本申報

6 配合IFRS修訂申報書 刪除非營業收入項下42商品盤盈欄位 刪除非營業損失項下50商品盤損欄位
103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部分: 刪除非營業收入項下42商品盤盈欄位 刪除非營業損失項下50商品盤損欄位 103年度營業成本明細表部分: 增列附註說明文字將商品盤盈(損)填註於 加減其他項目

7 配合IFRS修訂申報書(續) 增列1541投資性不動產欄位 增列1542累計折舊欄位 增列1551生物資產欄位 增列1552累計折舊欄位
103年度資產負債算表部分: 增列1541投資性不動產欄位 增列1542累計折舊欄位 增列1551生物資產欄位 增列1552累計折舊欄位

8 配合IFRS修訂申報書(續)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
欄位 修正前 修正後 1151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欄位 修正前 修正後 1151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欄位 修正前 修正後 1151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欄位 修正前 修正後 1154 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流動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流動

9 配合IFRS修訂申報書(續)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流動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資產負債表欄位 修正前 修正後 1156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流動 1612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1615 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非流動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非流動 1617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非流動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非流動

10 配合IFRS修訂申報書(續) 淨值總額 權益總額 (增訂) 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 本年度其他綜合損益轉入支稅後淨額 其他 其他權益
資產負債表欄位 資產負債表欄位 修正前 修正後 3000 淨值總額 權益總額 3434 (增訂) 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 3435 本年度其他綜合損益轉入支稅後淨額 3500 其他 其他權益 3501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為實現損益

11 配合IFRS修訂申報書(續) 修正前 修正後 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損益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未實現重估增值
資產負債表欄位 修正前 修正後 3502 (增訂) 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損益 3503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3504 未實現重估增值 3505 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 3506 其他權益-其他

12 營所稅稅率 1.民國98年度以前,稅率為25% 2.民國99年度以後,稅率降為17%

13 配合IFRS修訂申報書 刪除非營業收入項下42商品盤盈欄位 刪除非營業損失項下50商品盤損欄位
103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部分: 刪除非營業收入項下42商品盤盈欄位 刪除非營業損失項下50商品盤損欄位 103年度營業成本明細表部分: 增列附註說明文字將商品盤盈(損)填註於 加減其他項目

14 營所稅稅率 1.民國98年度以前,稅率為25% 2.民國99年度以後,稅率降為17%

15 營所稅課稅級距、稅率及速算 級距 課稅所得額級距 稅率 累進差額 速算公式 1 120,000以下 免稅 2 超過120,000 17%
1.P在181,818以下: T=(P-120,000)*1/2 2.P在181,818以上: T=P*0.17 附註 P:課稅所得 T:稅額

16 二、 新修正查準簡介 16 16

17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一、修正總說明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於五十五年訂定發布後,配合所得稅法之修正及稽徵作業需要歷經十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發布。茲配合我國一百零二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相關法令之更迭,為使稽徵實務切合實際並簡化作業,爰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部分條文,增訂一條、修正十八條,計十九條。 17 17

18 一、修正總說明 因應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修正相關規定:
(一)增列營利事業編製財務報表之依據包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營利事業銷貨附贈獎勵積點之收入認列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三) (三)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方法,增訂成本回收法。(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四)增列營利事業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認定融資租賃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二) (五)修正固定資產之各項重大組成部分,得按規定耐用年數單獨提列折舊,並定明營利事業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投資興建與營運所取得固定資產之提列折舊規定。(修正條文第九十五條) (六)營利事業因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將帳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轉列為其他種類資產,其折舊或攤折列支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零四條) (七)營利事業帳載事項因會計原則變動而追溯調整前期損益收入、成本或費用之課稅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一條) 18 18

19 一、修正總說明 配合相關法規之制定、修正及財政部發布之解釋令,修正相關規定:
(一)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得定額免視為被保險員工薪資所得之團體保險範圍。(修正條文第八十三條) (二)配合一百年五月四日制定公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增訂營利事業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費用認列規定。(修正條文第九十條) (三)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認列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三條) 19 19

20 一、修正總說明 為減少爭議及簡化便民,修正相關規定:
(一)營利事業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其進貨或費用損失已誠實入帳且能提示證明經查明屬實者,准予認定。(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 (二)國內出差宿費、國外出差遺失登機證之替代證明及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支付通行費等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七十四條) (三)提高外銷損失得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證明文件之金額標準,以資簡化。(修正條文第九十四條之一) (四)營利事業使用資產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限,而毀滅或廢棄者,須事前報請核備;至於已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免除報備程序,以資簡化。(修正條文第九十五條) (五)為利稽徵查核及避免爭議,增列被投資公司經法院重整並辦理減資之投資損失認列時點,及國外被投資事業無實質營運活動者之投資損失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九十九條) 20 20

21 一、修正總說明 為利徵納雙方遵循,本準則第三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第十款修正條文,於本準則修正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均可適用;第十五條之三、第九十五條第九款及第十六款,自一百零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修正條文第一百十六條) 21 21

22 二、查準部分修正條文 (一)第十五條之三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附贈獎勵積點,供客戶未來兌換商品,IFRSs規定銷貨收入須估計屬獎勵積點部分相對應之收入,轉列遞延收入,俟客戶兌換時認列。按上開銷售貨物與勞務及獎勵積點為一筆交易,其附贈獎勵積點部分之收入,於銷售時即已實現,為期明確,爰本條定明該附贈部分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嗣後客戶以獎勵積點兌換商品時,依財政部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台財稅第0八九0四五0三0二號函,屬營利事業給予客戶銷貨折讓性質,應列為兌換商品當年度之銷貨折讓處理。 22 22

23 二、查準部分修正條文 (三)第三十六條之二 營利事業出租資產,其應收租賃款收現可能性能合理預估,且應由出租人負擔之未來成本無重大不確定性,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採融資租賃: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二、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四、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處理會計事項者,前項融資租賃之認定,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七號規定辦理。 現行第一項融資租賃之認定條件係參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訂定,至營利事業採用IFRSs者,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七號「租賃」規定,已無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明確認定標準,其租賃期間涵蓋租賃資產耐用年限之主要部分或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資產幾乎所有之公允價值,即認定為融資租賃,爰配合增訂第二項規定,採用IFRSs之營利事業,應依上開國際會計準則規定認定,以利適用並符實際。 23 23

24 二、查準部分修正條文 (四)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營利事業如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按實際進貨價格核定成本,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但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免予處罰。交易相對人涉嫌違章部分,則應依法辦理。 現行營利事業進貨、進料如因出售者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者,需提示進貨與支付貨款證明文件,且事前於申報書揭露,始准認定。考量實務上營利事業多未事前揭露,惟稽徵機關查核發現時,其確實能提示進貨及支付貨款相關文件證明進貨事實,應准按實際成本認定,以符實際,爰修正第二項規定;另配合第六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酌修文字,以資一致。 24 24

25 二、查準部分修正條文 (五)第六十三條 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四十四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本準則第五十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七十一條第八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九十四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第一項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得予認列之項目增列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跌價損失。 財政部950110台財稅字第09504500480號令 所得稅法第48條所稱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之適用規定 一、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未實現評價損益,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得列為當期損失外,不予認定。 二、上開所稱「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指營利事業之有價證券,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等規定作會計科目重分類後,經歸類為流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 25 25

26 二、查準部分修正條文 (六)第七十四條 旅費
(六)第七十四條 旅費 三、旅費支出之認定標準及合法憑證如下: (一)膳宿雜費:除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及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 (二)交通費1.(2)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其遺失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其遺失登機證者,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代之。 26 26

27 二、查準部分修正條文 (六)第七十四條 旅費
(六)第七十四條 旅費 (二)交通費6.駕駛自用汽車行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所支付之通行費,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參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點,修正第三款第一目,增列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套裝行程相關文件,得作為國內出差宿費核實認定之證明文件;參據「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六點,修正第三款第二目之1(2),增列遺失登機證者之替代證明文件。另依財政部九十五年一月十日台財稅字第0九四0四一三九五00號函,增訂第三款第二目之6,駕駛自用汽車行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支付通行費應取具之證明文件。 27 27

28 二、查準部分修正條文 (七)第九十條 稅捐 十七、營利事業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七)第九十條 稅捐 十七、營利事業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銷售房屋、土地者:應於該項出售房屋、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二)屬產製特種貨物者:應列為出廠當年度之稅捐費用。 (三)屬進口特種貨物者:應列為該特種貨物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 (四)屬向法院及其他機關(構)買受其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物者:應列為該特種貨物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 (五)屬銷售特種勞務者:應於該項出售特種勞務之收入項下減除。 配合一百年五月四日制定公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及參酌臺灣省政府財政廳五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財稅一第三二00三號令,增訂第十七款營利事業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認列規定,以資適用。 28 28

29 二、查準部分修正條文 (八)第九十四條之一 外銷損失:
(八)第九十四條之一 外銷損失: 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因應我國日益增加之外銷業務,修正第三款提高外銷損失得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證明文件之金額標準,以資簡化。 29 29

30 二、部分修正條文 (九)第九十五條 折舊 九、折舊應按每一固定資產分別計算;固定資產之各項重大組成部分,得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單獨提列折舊,並應於財產目錄列明。 十、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十六、營利事業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投資興建公共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者,應按興建公共建設之營建總成本,依約定營運期間計提折舊費用。但該建設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短於營運期間者,得於營運期間內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計提折舊費用。 30 30

31 二、查準部分修正條文 (九)第九十五條 折舊
(九)第九十五條 折舊 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三目及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修正第九款定明固定資產之各項重大組成部分,得按規定之耐用年數單獨提列折舊,以資適用。 為簡化徵納雙方作業程序,爰修正第十款定明營利事業使用資產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限,而毀滅或廢棄者,須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至於營利事業使用資產已達規定耐用年數者,於毀滅或廢棄時,則無需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現行營利事業與政府主辦機關簽訂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由營利事業投資興建公共建設並擁有所有權,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該建設係認列固定資產,依本條及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提列折舊。鑑於營利事業採用IFRSs,依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十二號「服務特許權協議」規定,該公共建設相關成本應認列為無形資產,為避免徵納雙方對於該公共建設資產類別之認定產生爭議,爰增訂第十六款,定明按現行作法認列固定資產提列折舊,以資明確。 31 31

32 二、部分修正條文 (十)第九十九條 投資損失
(十)第九十九條 投資損失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營利事業之投資損失,應以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致其原出資額折減,始為實現,而該被投資事業之虧損亦應以實質發生為限。爰第二款增列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如無實質營運活動,應提供其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因其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以資明確。 第三款參照財政部七十四年九月十日台財稅第二一七九二號函增列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之投資損失認定日期。 32 32

33 二、查準部分修正條文 (十一)第一百零三條 其他費用或損失 二、下列其他費用或損失,可核實認定:
(十一)第一百零三條 其他費用或損失 二、下列其他費用或損失,可核實認定: (十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第二款參照財政部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一0一00一0五一七0號令增列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認列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33 33

34 二、查準部分修正條文 (十二)第一百零四條
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因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而轉列不同類別之資產者,仍應按原資產之種類,依所得稅法及本準則規定計提折舊或攤折。 營利事業首次採用IFRSs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第三十八號「無形資產」及第四十一號「投資性不動產」重分類其帳列之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者,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按原資產類別,依規定繼續計提折舊或攤折。 34 34

35 二、查準部分修正條文 (十三)第一百十一條
前期損益調整收入、成本、費用或損失直接列入資本公積、累積盈虧或其他權益科目者,應作帳外調整,分別列入本期營業外收入或損失核計,並依所得稅法及本準則規定調整相關損益。但營利事業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會計原則變動而調整之前期損益項目,應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者,不適用之。 本條原係就營利事業因帳載計算錯誤之前期損益調整事項規範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入營業外損益計算。至於營利事業帳載事項因會計原則變動而追溯調整前期損益之收入、成本或費用,該調整項目與所得稅法、本準則或有關規定未符者,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鑑於該帳載調整之收入、成本或費用,並不影響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應自行調整申報之金額,爰增訂但書規定,並酌修本文相關文字,以資明確。舉例言之,營利事業帳列估計之退休金費用,因採用IFRSs後與原會計原則不同,而追溯調整增加以前年度之退休金費用及應計退休金負債,並減少累積盈餘,惟該退休金費用於所得稅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及本準則第七十一條規定調整,以依法實際提撥或提列數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上開追溯調整增加前期帳列退休金費用,於所得稅申報時,仍不予認定,爰不影響所得稅申報之退休金列支金額,無需處理。 35 35

36 二、查準部分修正條文 (十三)第一百十一條
前期損益調整收入、成本、費用或損失直接列入資本公積、累積盈虧或其他權益科目者,應作帳外調整,分別列入本期營業外收入或損失核計,並依所得稅法及本準則規定調整相關損益。但營利事業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會計原則變動而調整之前期損益項目,應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者,不適用之。 本條原係就營利事業因帳載計算錯誤之前期損益調整事項規範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入營業外損益計算。至於營利事業帳載事項因會計原則變動而追溯調整前期損益之收入、成本或費用,該調整項目與所得稅法、本準則或有關規定未符者,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鑑於該帳載調整之收入、成本或費用,並不影響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應自行調整申報之金額,爰增訂但書規定,並酌修本文相關文字,以資明確。舉例言之,營利事業帳列估計之退休金費用,因採用IFRSs後與原會計原則不同,而追溯調整增加以前年度之退休金費用及應計退休金負債,並減少累積盈餘,惟該退休金費用於所得稅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及本準則第七十一條規定調整,以依法實際提撥或提列數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上開追溯調整增加前期帳列退休金費用,於所得稅申報時,仍不予認定,爰不影響所得稅申報之退休金列支金額,無需處理。 36 36

37 二、查準部分修正條文 (十四)第一百十六條第六項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第十款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第十五條之三、第九十五條第九款及第十六款,自一百零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增訂第六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第十款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均可適用;第十五條之三、第九十五條第九款及第十六款,自一百零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37 37

38 三、兩岸租稅協議簡介 38 38

39 103年太陽花學運之借鏡 冒然推動服貿協議 貿然推動兩岸服貿協議之結果 39 39

40 簽署租稅協議之必要性 租稅協議是指兩個國家為了消除所得稅 課稅差異,本於互惠原則,對於跨境投 資、經貿往來及文化交流所產生之各類 所得商訂減免稅措施→目的:消除雙重 課稅 兩岸租稅協議可以消除雙重課稅,減輕 台商納稅成本

41 台灣目前已簽訂之租稅協定 截至103年7月31日止,已簽訂生效之租 稅協定計有27個

42 簽訂兩岸租稅協定的益處 消除雙重課稅,減輕台商納稅成本,有 利台商在大陸公平競爭,降低納稅成本 、爭訟成本及租稅之不確定性,減少投 資風險。
對政府及整體經濟之益處: 增加我國投資環境之吸引力,現階段具 稅收收益,長期可促進產業發展及就業 機會、掌握課稅資訊,維護租稅公平。

43 簡 報 完 畢 感 謝 聆 聽 43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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