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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教育部會計處處長 黃 永 傳 日 期:103 年12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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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報告人:教育部會計處處長 黃 永 傳 日 期:103 年12 月27 日
預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規 報告人:教育部會計處處長 黃   永   傳 日 期:103 年12 月27 日 1

2 綱 要 一、前言 二、與議會審議預決算職權之相關法規 (一)憲法 (二)預算法 (三)決算法 (四)審計法 (五)地方制度法 三、結語 2

3 前  言 3

4 壹、政府部門依財務運作體制分 一、公務機關 二、公營事業機構 三、非營業特種基金 四、行政法人 4

5 貳、財務運作關係圖 5 5

6 參、主要財務運作法規 預算法:中央法規(預1),地方準用之(預96) 會計法:全國法規(會1)
決算法:中央法規(決1),地方準用之(決31) 審計法:全國法規(審1) 公庫法:全國法規(公1) 6

7 肆、政府部門依預算籌編與執行之主要權責分
預算籌編:行政權 預算審議:立法權 預算執行:行政權 監督預算之執行:審計權 7

8 伍、預算法等相關法規 8

9 預算法部分–公務機關 9

10 壹、預算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之歷程
以104年度預算為例 預 預 地 預 預 預 執行 10

11 貳、預算依編列程序分(預2) 一、概算:各主管機關依其施政計畫初步 估計之收支。 二、預算案: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 三、法定預算:預算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 四、分配預算:在法定預算範圍內,由各 機關依法分配實施之計畫。 11

12 參、預算組織架構(預16~20) (歲入歲出全部 編入總預算) 總預算 單位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 之分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 之分預算
(歲入歲出一部 編入總預算) 12 12

13 肆、總預算與單位預算關係 總預算 丙單位預算機關 13 預算內 預算外

14 伍、預算依性質分(預10) 一、歲入預算 資本門:減少資產及收回投資 經常門 二、歲出預算 資本門: 經常門 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
14

15 陸、收支之定義(預6) 一、收入=歲入+債務之舉借+移用以前 年度歲計 賸餘 平衡 長期債務 二、支出=歲出+債務之償還 15

16 柒、經費分類(預5) 歲定經費:以一會計年度為限。 一、 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 ,分期繼續支用。 二、
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 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 一、 二、 三、 16

17 捌、機關別預算組成項目 17

18 玖、機關別預算表達方式 單位:新臺幣元 18

19 拾、分支計畫表達方式 單位:新臺幣元 19

20 拾壹、歲入來源別預算總表 單位:新臺幣元 20

21 預算法部分–特種基金 21

22 壹、特種基金設置方式 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20條準用 第5條規定:
1、依法設置  2、契約規定 3、立法決議  4、行政命令 臺北市議會審議94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 附帶決議略以,除中央法規另有規定外, 為統一各特種基金預算編列之法源依據, 市府應先制定各相關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並於通過後始得編 列相關預算。 待修--本府特種基金設置方式—舉例 22 22

23 貳、主管機關與非營業特種基金關係圖 1、解繳國庫淨額 2、基金由庫收回額 3、短絀由庫撥補 4、基金由庫增撥 預算法第86條 空軍
國防部本部 陸軍 基 金 額 度 官兵購宅基金 海軍 官兵購宅 其他 1、解繳國庫淨額 2、基金由庫收回額 3、短絀由庫撥補 4、基金由庫增撥 預算法第86條 23

24 叁、基金分類圖 基金 1、普通基金 2、特種基金 1、營業基金 2、債務基金 3、信託基金 4、作業基金 5、特別收入基金 6、資本計畫基金
非營業 特種基金 24

25 肆、基金之意義 1、基金:如同公司組織之公司。 2、淨值項下之基金,代表一項權益。 103.12.31 103.12.31
負債 流動負債 長期負債 業主權益  資本  公積  累積盈虧 業主權益其他項目 資產  流動資產  長期投資與基金 資產負債表 臺北大眾捷運(股)公司 (營業基金) 資產  流動資產  長期投資與準備金 負債 流動負債 長期負債 淨值  基金  公積  累積餘絀 淨值其他項目 平衡表 臺北市立大學校務 發展基金(作業基金) 資產  流動資產  準備金 負債 流動負債 基金餘額 累積餘額 平衡表 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 基金(特別收入基金) 25 1、基金:如同公司組織之公司。 2、淨值項下之基金,代表一項權益。

26 伍、基金執行預算彈性之比較 一、公務機關:1+2=3 →1.2+1.8=3 二、非營業特種基金:A+B=C 三、營業基金:X+Y=Z 政事型
1、債務基金 2、特別收入基金 3、資本計畫基金 政事型 業權型:作業基金 26

27 陸、籌編預算方式比較 27

28 柒、特種基金之賸餘與財務理念 一、賺錢(賸餘)了卻沒有錢($)。 二、虧錢了卻有許多錢。 28

29 捌、執行預算彈性之比較 29 29

30 預算法部分– 審議預算之立法規定 30

31 壹、審議公務機關預算重點(預49) 一、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 效、優先順序。 二、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 審議時應就來源別決定之。 三、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 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 別決定之。 31

32 貳、審議特種基金預算重點(預50) 一、在營業基金以業務計畫、營業收支、 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及重 大之建設事業為主。 二、在其他特種基金,以基金運用計畫為 主。 32

33 參、完成審議總預算案期限 一、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 由直轄市議會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 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直轄市政府發布之 ;預算中有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布。 (預51、地40) 二、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報 請行政院協商 。 (地40) 33

34 肆、審議預算案之限制 一、就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憲 70) 二、審議總預算案時,移動或增減原預算之 項目要屬增加提議之一種,仍應受憲法 第70條之限制。(憲釋391) 三、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 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指 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 提案修正其他法律。(預91) 34

35 伍、附加條件或期限與附帶決議之效力 一、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 。但法律、自治法規所不許者,不在此限。(預52、地41) 二、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 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預52) 35

36 會計法部分 36

37 壹、政府會計組織架構(會9) 總會計 單位會計 附屬單位會計 分會計 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37

38 貳、政府會計事務之範圍(會3) 38

39 參、政府會計事務之種類(會4~6) 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包括公務歲計、公務出納及公務財物。 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特種公務機關除前款之會 計事務外,所辦之會計事務。所謂特種公務機關 是指公庫出納機關、公有財物經理機關、徵收機 關、公債主管機關、特種財物管理機關、特種基 金管理機關等。 三、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公有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四、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公有營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五、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 39

40 決算法部分 40

41 壹、決算歷程 以103年度決算為例 結束期間 於審計機關 提出決算案 完成審核 審計機關 41
結束期間 於審計機關 提出決算案 完成審核 審計機關 41

42 貳、 決算組織架構(決3) 總決算 單位決算 附屬單位決算 之分決算 42

43 叁、重要名詞 一、結算(會64) 二、決算及結帳(決2、會64) 三、年度決算審核 審核報告(決26) 四、半年結算報告查核 查核報告(決26之1) 五、最終審定數額表(決28) 43

44 肆、編造決算案期限(地42) 臺北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 個月內完成決算案編造,送審計部 臺北市審計處。 44

45 伍、審核決算期限 一、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應於決算送達後三 個月內完成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 送請臺北市政府公告並提出決算審核報 告於臺北市議會。(地42) 二、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 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 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立法院審議 通過後,送交監察院,由監察院咨請總 統公告;其中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 告。(決28) 45

46 陸、審議決算項目(決27) 一、預算之執行、 二、政策之實施、 三、特別事件之審核、救濟等事項。 46

47 審計法部分 47

48 壹、審計職權(審2) 一、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收支命令。 三、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考核財務效能。 六、核定財務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48

49 貳、審計方式 審計方式 事前 審計 一、就地審計(審12) 二、書面審計(審36,44、細則25) 事後 三、委託審計
(一)駐在審計(審12) (二)隨時稽察(審 13,59) (三)就地抽查(審 12,37) 事前 審計 一、就地審計(審12) 審計方式 二、書面審計(審36,44、細則25) (集中審計、送請審計) 事後 審計 (一)審計機關間之委託(審8) (二)特殊技術、監視、鑑定事 項之委託專業人員(審9) 三、委託審計 49

50 參、審計依性質分 適正性審計。 合規性審計。 二、 效能性審計。 三、 一、 50

51 肆、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事項(審65)
一、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 其有關法令。 二、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 及其績效。 三、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四、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 證核對。 五 以上各款應行改進事項。 51

52 伍、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事項(審66)
除依前條(審65)有關規定辦理外,應注意下 列事項: 一、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 二、資金之來源及運用。 三、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 四、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 五、營業盛衰之趨勢。 六、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 52

53 陸、審計機關查核公有營業事業資本支出注意事項
一、計畫及法定預算數。 二、支出之內容。 三、預算之流用及保留。 四、工程之進度。 五、興建後之效能。 53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36條)

54 柒、審計機關查核公有營業事業債權如有逾期或久懸注意事項
一、債權之性質及發生原因 。 二、債權之增減變動。 三、債權之保全及催收處理。 四、債權之轉銷程序。 五、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不法情事。 54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36條)

55 捌、審計機關辦理採購稽核注意事項 一、採購是否依照預算程序辦理。 二、採購有無依照法定程序及契約、章則規定辦 理。 三、採購之執行績效。 四、採購制度、法令及相關內部審核規章之建立 情形。 五、內部控制實施之有效程度。 六、政府採購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之監督考核情 形。 七、其他與採購有關事項。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2之1條) 55

56 玖、常見審核通知事項 一、修正事項。 二、更正事項。 三、查明事項。 四、補正事項。 五、查詢事項。 六、建議事項。 56

57 拾、免除各該負責人員全部或ㄧ部責任方式(審77)
一、 二、 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 事,經查明屬實者。 支出之結果,經查確實獲得相當價 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 57

58 結 語 58

59 結 語 一、預算係以貨幣數字表達政府施政計畫, 決算係預算執行結果。 二、籌編、審議與執行預算及監督預算之 執行屬行政權、立法權及審計權之相 互制衡運作,應本著相輔相成理念, 以使有限預算資源發揮最大效用,俾 達成施政目標, 並創造社會最大福祉。 59

60 報告結束 敬請 賜正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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