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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及其审批程序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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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利申请及其审批程序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2 专利申请审查流程: 是指从专利申请从受理开始直至失效后的全部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

3 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 提出申请 —— 受理—— 初步审查(分类、保密、初审) (—— 公布申请 ——实质审查 ) —— 授予专利权(登记、公告、颁证)——专利权终止

4 申请文件的必备文件 (专利法第26条)(专利法第27条) 发明专利申请的必备文件: ⑴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书 ⑵说明书 ⑶权利要求书 ⑷必要时应当有说明书附图 ⑸摘要

5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必备文件:⑴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⑵说明书 ⑶权利要求书 ⑷说明书附图 ⑸摘要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必备文件:⑴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⑵说明书 ⑶权利要求书 ⑷说明书附图 ⑸摘要

6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必备文件: ⑴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⑵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必备文件: ⑴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⑵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7 其它文件: (指南第五部分第一章1) 例如:补正文件 优先权转让证明 意见陈述 提前公开声明 …
其它文件: (指南第五部分第一章1) 例如:补正文件 优先权转让证明 意见陈述 提前公开声明 …

8 标准表格: (指南第五部分第一章4.1) A4纸(297mm*210mm) 顶部、左侧空白25mm 右侧、底部空白15mm 纸张为白色

9 适用的文字:(细则第四条) 1.应当使用中文 2.应当采用规范词 3.应当注明原文 4.应当按要求提交中译文

10 书写规则:(细则第120条) 1.打字或者印刷 2.宋体、仿宋体、楷体 字高3.5-4.5mm 行距2.5-3.5mm 3.单面、纵向使用

11 附图的规则(细则19、24、120) 1. 用制图工具、黑色墨水绘制 2. 大小、布置应保证清晰 3. 多图编号、标记编号 4
附图的规则(细则19、24、120) 1.用制图工具、黑色墨水绘制 2.大小、布置应保证清晰 3.多图编号、标记编号 4.无注释性文字 5.摘要附图为一幅图

12 图 图2

13 文件份数: 申请文件 一式两份 其他文件 一份或者指定
文件份数: 申请文件 一式两份 其他文件 一份或者指定

14 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的人: (专利法第19条) 中国人:法19条2款规定 外国人:法19条1款规定
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的人: (专利法第19条) 中国人:法19条2款规定 外国人:法19条1款规定

15 中国人:一个申请人 多个申请人 申请人为单位(法人)
中国人:一个申请人 多个申请人 申请人为单位(法人)

16 外国人: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外国人: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17 港、澳、台的申请人: 港、澳、台的个人 港、澳、台的法人
港、澳、台的申请人: 港、澳、台的个人 港、澳、台的法人

18 办理手续的人 (1)中国申请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和营业所的外国人 (2)代表人 (3)一般代理机构的代理人 (4)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代理机构的代理人

19 手续的形式:(实施细则第3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20 保藏生物材料样品 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 提交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保藏生物材料样品 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 提交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21 电子申请:(细则第3条、第16条) 以互连网为传输媒介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专利申请为电子专利申请
电子申请:(细则第3条、第16条) 以互连网为传输媒介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专利申请为电子专利申请

22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5号 2004. 3. 12开始施行并受理了第一件电子专利申请 (http://www. sipo. gov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5号 开始施行并受理了第一件电子专利申请 ( 。

23 手续的生效 1.申请人(个人)签字或加盖名章/申请人(法人)加盖公章 /签字或盖章应与请求书一致 2.经专利局审定后产生效力
手续的生效 1.申请人(个人)签字或加盖名章/申请人(法人)加盖公章 /签字或盖章应与请求书一致 经专利局审定后产生效力

24 专利局受理处(实施细则第3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专利局受理处(实施细则第3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25 (实施细则第8条) “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
(实施细则第8条) “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

26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一些省市设置代办处。代办处代表专利局具体负责受理专利申请。 代办处:不受理涉外申请、分案申请、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申请、其他文件

27 国防分局:受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申请 注:未提交到正确的受理部门的文件、费用不产生法律效力
国防分局:受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申请 注:未提交到正确的受理部门的文件、费用不产生法律效力

28 受理条件(细则40条) A.请求书(明确申请类别、申请人名称和地址)/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发明专利申请; 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请求书/图片或照片—外观设计申请 B.文件使用中文/字迹清晰

29 受理条件 C.外国申请人应委托指定的代理机构/申请人所属国(同中国签定协议、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法定互惠原则)
D.港澳台的法人应委托指定的代理机构/个人应委托代理机

30 新标准申请号(见32号局令、92号公告) 申请号200310100001.? 2003—申请年号 1—申请种类 0100001—申请流水号 ?—校验位 注:申请号与校验位应当连用

31 旧标准申请号(2003. 9. 31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 申请号02 1 08475
旧标准申请号( 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 申请号 —二零零二年提交的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 08475—流水号 —校验位 注:申请号与校验位应当连用

32 专利申请号是一个重要的著录项目 1.申请号和申请日一起构成专利申请被正式受理的标志。 2.申请号是认定专利申请的主要依据 3.申请号是专利局在审批程序中对专利申请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

33 申请日的确定(法 28、细则5.1) 1. 递交日(面交受理处、代办处) 2.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邮局寄交)
3.邮件收到日(邮局寄交、邮戳不清) 4.原案申请日(分案申请)

34 1、申请日是判断专利申请先后的客观标准。 2、申请日是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界限。 3、申请日是许多法定期限的起始日。

35 受理通知书的效力 : 受理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它对专利申请给出了申请日、申请号。它标志着专利局将对该专利申请依法进行审理。
受理通知书的效力 : 受理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它对专利申请给出了申请日、申请号。它标志着专利局将对该专利申请依法进行审理。

36 实施细则第90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37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申请维持费、年费; (四)著录项目变更费、优先权要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 (五)无效宣告请求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费。

38 实施细则第91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39 费用的支付方式、注意事项 方式: ①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②以现金或者支票的形式面付
方式: ①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②以现金或者支票的形式面付 注意事项: ①申请号或专利号 (与校验位连用) ②汇款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③费用的名称

40 允许减缓的费用 申请费(不含印刷费、附加费)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复审费 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

41 减缓的手续 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书面提出 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按减缓后的比例缴纳相应费用
提出费用减缓的期限

42 例如: 申请日为2000. 1. 15,实审费最迟应在申请日起满三年(即2003. 1. 15)前缴纳,提出减缓实审费的时间应在2002
例如: 申请日为 ,实审费最迟应在申请日起满三年(即 )前缴纳,提出减缓实审费的时间应在 前提出

43 原则和后果 退款: ①多、错、重缴的费用 ②视为自始未缴纳 暂存: ①不能开出收据又不能退款 ②入暂存的费用视为未缴纳费用
退款: ①多、错、重缴的费用 ②视为自始未缴纳 暂存: ①不能开出收据又不能退款 ②入暂存的费用视为未缴纳费用 查询: ①当事人提出 ②一年内 ③查询证据

44 期限的种类: 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 文件期限和费用期限
期限的种类: 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 文件期限和费用期限

45 法定期限: 是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
法定期限: 是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

46 指定期限: 是指专利局的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作出的各种通知中,规定申请人或其他关系人作出答复或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

47 起算日: 实施细则第6条:专利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起算日: 实施细则第6条:专利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48 一种情况以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算。 一种情况是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计算。
一种情况以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算。 一种情况是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计算。

49 缴纳申请费的期限(申请日起2个月) 申请日2003.12.31 期限的起算日:2004.1.1 +2个月 期限的届满日:2004.2.29(终止日)

50 专利局作出补正通知书发文日 2001年7月4日 推定收到日加十五天 2001年7月19日(起算日) 期限:两个月 届满日:2001年9月19日(终止日)

51 节假日: 法定节日:1.1/春节/5.1/10.1 法定假日:星期六、日 移用假日的以北京市政府的公告为准
节假日: 法定节日:1.1/春节/5.1/10.1 法定假日:星期六、日 移用假日的以北京市政府的公告为准

52 期限的延长(细则7. 3) 1. 原则:可以延长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同一个期限允许延长一次 2
期限的延长(细则7.3) 1.原则:可以延长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同一个期限允许延长一次 2.手续:提出书面请求/在期限届满前/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

53 处分的种类 申请权丧失/专利权丧失/优先权丧失/提交的证明材料无效 处分决定 不予受理、视为撤回、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终止、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视为未提出

54 补救的措施: 当事人因耽误期限而丧失权利的,可以根据实施细则第7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其权利。
补救的措施: 当事人因耽误期限而丧失权利的,可以根据实施细则第7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其权利。

55 授权程序对其他程序的影响 1.对已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影响 2.对分案申请提出的影响 3.对优先权成立的影响
授权程序对其他程序的影响 1.对已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影响 2.对分案申请提出的影响 3.对优先权成立的影响

56 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发明创造的授权文本情况/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应缴纳的费用
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发明创造的授权文本情况/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应缴纳的费用

57 登记手续: 期限内办理/费用(登记费、授权当年年费、印花税、申请维持费—发明)
登记手续: 期限内办理/费用(登记费、授权当年年费、印花税、申请维持费—发明)

58 专利证书的格式 专利证书应当记载与专利权有关的重要著录事项、专利局印记、局长签字和授权公告日。
专利证书的格式 专利证书应当记载与专利权有关的重要著录事项、专利局印记、局长签字和授权公告日。

59 专利证书的颁发: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办理登记手续/专利局颁发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60 专利证书法律效力: 1. 被授予专利权的重要证件 2
专利证书法律效力: 1.被授予专利权的重要证件 2.反映专利权生效当日的情况,授权当日与专利登记簿的内容一致;颁证日之后不能作为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61 证书副本: 一件专利有两个以上专利权人的,根据共同权利人的请求,专利局可以颁发专利证书副本。
证书副本: 一件专利有两个以上专利权人的,根据共同权利人的请求,专利局可以颁发专利证书副本。

62 专利登记簿(细则88条) 专利局在授予专利权时设置专利登记簿 法律效力: 反映该专利权的法律状态
专利登记簿(细则88条) 专利局在授予专利权时设置专利登记簿 法律效力: 反映该专利权的法律状态

63 专利登记簿副本(实施细则第117条) 专利权授予公告后,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登记簿副本(实施细则第117条) 专利权授予公告后,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64 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法第44条)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的 3、专利权期满
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法第44条)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的 3、专利权期满

65 应从授权当年起按年度缴纳年费,从第二次年费起,逾期未缴纳的应缴纳滞纳金 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例如,申请日,2000. 2. 6——2001
应从授权当年起按年度缴纳年费,从第二次年费起,逾期未缴纳的应缴纳滞纳金 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例如,申请日, —— 为第一年度, —— 为第二年度 ……

66 年费和滞纳金: 一个月以下免缴滞纳金 一个月至两个月——5%; 两个月至三个月——10%; 三个月至四个月——15%; 四个月至五个月——20%; 五个月至六个月——25%;

67 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 期满终止:发明专利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十年,外观设计专利十年,均自申请日起
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 期满终止:发明专利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十年,外观设计专利十年,均自申请日起

68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图

69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流程图  

70 保密审查: 专利法第4条 实施细则第8条

71 保密审查适用范围: 保密审查仅限于发明专利申请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
保密审查适用范围: 保密审查仅限于发明专利申请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

72 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五章3.1 提出: 申请人/专利局 确定: 根据保密基准 提交证明材料(由申请人)

73 特点:程序特殊/审查基准不变 提出申请 —— 受理—— 初步审查 ……实质审查 …… 授予专利权(公告内容少、颁证)
特点:程序特殊/审查基准不变 提出申请 —— 受理—— 初步审查 ……实质审查 …… 授予专利权(公告内容少、颁证)

74 解密: 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解密的证明材料(原部门) 2.专利局复查/征求意见(原部门) 3.解密后公告并出版说明书

75 目的: 尽早排除 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内容 2.明显不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的内容 3.明显存在无法克服的缺陷的申请

76 范围由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 专利法第五条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专利法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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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申请人合法性审查 : 申请人为中国人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
申请人合法性审查 : 申请人为中国人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

80 A: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B:同中国签订的协议 C:互惠原则

81 发明人合法性审查: 实施细则第12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的贡献的人。
发明人合法性审查: 实施细则第12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的贡献的人。

82 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签字或者盖章的审查
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签字或者盖章的审查

83 涉及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 实施细则第25条 保藏条件: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
涉及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 实施细则第25条 保藏条件: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

84 文件条件: 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

85 期限条件: 保藏日:申请日前或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4个月内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或补正文件缺陷
期限条件: 保藏日:申请日前或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4个月内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或补正文件缺陷

86 分案申请 实施细则第42条、43条

87 对原申请案的要求: 未被驳回且已生效 未撤回 未视为撤回且未恢复权利 办理登记手续的两个月期限未届满

88 对分案的要求: 申请的类别不变 申请人不变 发明人不变或其中的部分成员 文件、费用的缴纳视同新申请
对分案的要求: 申请的类别不变 申请人不变 发明人不变或其中的部分成员 文件、费用的缴纳视同新申请

89 格式审查的目的: 保证专利局公布或公告的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改正。
格式审查的目的: 保证专利局公布或公告的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改正。

90 发明名称:应当简捷、清楚、准确地表明发明的主题 说明书:清晰/小标题/无附图/附图说明/涉及细则四十一条/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表
发明名称:应当简捷、清楚、准确地表明发明的主题 说明书:清晰/小标题/无附图/附图说明/涉及细则四十一条/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表

91 权利要求书:清晰/权项编码/无附图/无非技术用语 说明书附图:清晰/无文字注释/编图号
权利要求书:清晰/权项编码/无附图/无非技术用语 说明书附图:清晰/无文字注释/编图号

92 说明书摘要:清晰/少于300字/无非技术用语/发明名称 摘要附图:清晰/附图之一 (注:仅是一种技术情报,不具有法律效力 )
说明书摘要:清晰/少于300字/无非技术用语/发明名称 摘要附图:清晰/附图之一 (注:仅是一种技术情报,不具有法律效力 )

93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法第十九条/代理制度/代理机构/代理人/手续(请求书、委托书)/解聘和辞去委托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法第十九条/代理制度/代理机构/代理人/手续(请求书、委托书)/解聘和辞去委托

94 要求外国优先权: 专利法第29条、30条、实施细则第32条、33条
要求外国优先权: 专利法第29条、30条、实施细则第32条、33条

95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条件: 在先申请应当在外国第一次申请 在先申请是在同中国签订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国家提出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条件: 在先申请应当在外国第一次申请 在先申请是在同中国签订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国家提出

96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主题应当一致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相同或其中之一。不一致时应当附有转让证明。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主题应当一致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相同或其中之一。不一致时应当附有转让证明。

97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

98 期限: 提出在后申请的同时声明; 提出后一申请的申请日起三 个月内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 提出后一申请的申请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费; 优先权期限(12个月或6 个月)

99 文件: 书面声明; 优先权文件副本; (在先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的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费用:缴纳优先权费
文件: 书面声明; 优先权文件副本; (在先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的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费用:缴纳优先权费

100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条件: 在先申请应当第一次在中国申请 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条件: 在先申请应当第一次在中国申请 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101 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外国或本国优先权 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既尚未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
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外国或本国优先权 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既尚未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

102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一致,不一致时应提交转让证明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主题应一致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在优先权的期限内提出

103 期限: 优先权期限内(12个月) 在申请的同时提出声明 申请日起两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费
期限: 优先权期限内(12个月) 在申请的同时提出声明 申请日起两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费

104 请求书中声明: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在先申请的国别 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时提交转让证明 费用:优先权费(每一项80元)
请求书中声明: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在先申请的国别 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时提交转让证明 费用:优先权费(每一项80元)

105 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

106 要求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专利法第24条、实施细则31条
要求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专利法第24条、实施细则31条

107 规定的情况: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108 期限: 声明应当在申请时提出 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文件:请求书中声明 证明材料
期限: 声明应当在申请时提出 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文件:请求书中声明 证明材料

109 请求实质审查:(专利法第35条、36条) 提出请求的人/提出书面请求/缴纳费用/期限(申请日起3年内)/参考资料
请求实质审查:(专利法第35条、36条) 提出请求的人/提出书面请求/缴纳费用/期限(申请日起3年内)/参考资料

110 要求提前公开:(专利法第34条、实施细则第43条) 全体申请人/提出书面请求
要求提前公开:(专利法第34条、实施细则第43条) 全体申请人/提出书面请求

111 撤回专利申请(专利法第32条、实施细则第37条) 申请人(代理人)书面提出/提交证明材料/专利局应予公告(已公开的)
撤回专利申请(专利法第32条、实施细则第37条) 申请人(代理人)书面提出/提交证明材料/专利局应予公告(已公开的)

112 修改申请文件:专利法33条和细则51条规定 申请人主动修改 根据通知书的要求修改
修改申请文件:专利法33条和细则51条规定 申请人主动修改 根据通知书的要求修改

113 请求中止程序: 实施细则第八十六、八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79号公告(补充规定)
请求中止程序: 实施细则第八十六、八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79号公告(补充规定)

114 中止的程序: 1.当事人提出/缴费及其期限/证明文件/结果 2.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公告
中止的程序: 1.当事人提出/缴费及其期限/证明文件/结果 2.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公告

115 中止的范围: 停止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专利权转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等直接涉及权利丧失或转移的手续;
中止的范围: 停止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专利权转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等直接涉及权利丧失或转移的手续;

116 停止作出视为撤回、专利权终止、授予专利权、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等与执行调处结论或判决直接有关的通知或决定。

117 停止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程序; 停止全部审查、复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
停止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程序; 停止全部审查、复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

118 中止的撤销: 中止期满撤销中止 依处理决定或法院判决撤销中止
中止的撤销: 中止期满撤销中止 依处理决定或法院判决撤销中止

119 著录项目变更的类型 名称的变更: 权利的变更:
著录项目变更的类型 名称的变更: 权利的变更:

120 变更手续要求: 提出请求/缴费/期限/证明材料
变更手续要求: 提出请求/缴费/期限/证明材料

121 专利权、申请权变更的证明材料规定: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3.7.2.4 国家知识产权局94号公告
专利权、申请权变更的证明材料规定: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94号公告

122 请求恢复权利(细则第7条) 恢复的理由: 不可抗拒的事由 正当理由
请求恢复权利(细则第7条) 恢复的理由: 不可抗拒的事由 正当理由

123 请求恢复权利的程序要求 : 期限: 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 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最迟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请求恢复权利的程序要求 : 期限: 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 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最迟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124 文件:提交恢复请求书 费用:缴纳恢复费 同时应当完成尚未完成的行为,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文件:提交恢复请求书 费用:缴纳恢复费 同时应当完成尚未完成的行为,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125 专利申请、审批中三个要素 1.载体(文件)注意相关规定 2.费用(有些规程不需费用) 3.期限(文件期限、费用期限
专利申请、审批中三个要素 1.载体(文件)注意相关规定 2.费用(有些规程不需费用) 3.期限(文件期限、费用期限

126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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