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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主管計畫經費 處理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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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農委會主管計畫經費 處理作業規定

2 農委會主管計畫會計室稽核科承辦人 農水處 林世偉 -6910 畜牧處 羅巧慧 -6912 企劃處 蔡慧珠 -6915
農水處 林世偉 -6910 畜牧處 羅巧慧 -6912 企劃處 蔡慧珠 -6915 科技處 邱圓舒 -6903 國際處 吳郁鈴 -6089 輔導處 楊綉真 -4655 資訊中心 周芷溶 -4651 科 長 邱碧珠 計畫業務相關問題請洽業務單位承辦技正 2大主題

3 農委會主管計畫會計室帳務科承辦人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 卓怡沁-6905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 王聖方-6924
農村再生基金 王佐聖-5870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 卓怡沁-6905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 王聖方-6924 農業發展基金 劉葆怡-4675 科 長 陳昭慧-6907

4 農委會主管計畫計畫編號 105農管04.05牧01(1) 業務執行單位:牧指畜牧處、輔指輔導處、科指科技處、國指國際處、企指企劃處、利指農田水利處…等 計畫別:公務預算有農管、農發、農科…等---稽核科 基金部分有救助調整、農再、農基金…等---帳務科

5 圖例 計畫週期 研提 審查 核定 執行 結報 管考 依規定至本會網站研提計畫 計畫書有固定格式、固定項目 計畫書初審(會相關單位)
圖例 計畫週期 依規定至本會網站研提計畫 計畫書有固定格式、固定項目 研提 審查 核定 執行 結報 管考 計畫書初審(會相關單位) 補充說明或修改計畫書 第2次審查通過,研擬綜合 審查意見送本會授權長官核准 依手冊及相關規定、 核定公文及核定計畫書 業務面-結案報告 經費面-結束會計報告 本會及相關單位監督、 考核,作為未來評估參考

6 執行農委會計畫 遵循依據或規定 計畫研提及管理手冊 農委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 本會核定公文 核定之計畫書 農委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
業務單位主管業務相關規定 2大主題

7 核定函範例

8 說明:  一、本計畫核定內容: (一)計畫編號:105農管-5.1-輔-0X。 (二)補助經費:新臺幣XX,XXX千元整。 (三)經費撥付:前述補助經費分 x 次撥付, 請掣據逕寄本會輔導處核撥(收據請註明計畫編號、於金融機構所開設之計畫專戶名稱及帳號),第1次撥款核銷達60%以上,申請次期經費。 (四)核定計畫說明書如附件。

9 二、執行單位於收到計畫款後次月起,請每 月至本會「計畫經費網路作業系統」網站(網址:agron. coa. gov
二、執行單位於收到計畫款後次月起,請每 月至本會「計畫經費網路作業系統」網站(網址:agron.coa.gov.tw)登錄截至上月底止計畫預算累計執行數,俾便本會即時掌握各項計畫預算執行進度及作為撥款之參據;貴單位亦可自行上網查詢計畫經費撥款情形。

10 三、各項經費請依核定計畫書預算明細支用,另請確實掌控計畫執行進度,依規定期限執行完畢,並上網填報會計報告及將賸餘經費繳回,不得申請展延經費;其他有關經費之支存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等,請依本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作業規定 核定公文 預算明細表

11 四、補助計畫相關憑證、帳簿、報表之保存及銷毀請依本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政府機關應依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其餘計畫執行單位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年;期限屆滿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補助款未結案,以及因案應續予保存者外,應函本會報請審計單位同意後始得銷毁。

12 五、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如同一補助項目未事先敘明同時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以致重複補助者,依本會計畫研提與管理手冊規定,補(捐)助之款項應接受追繳。

13 六、計畫內如有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者,應依預算法第62-1條,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14 七、部分計畫於核定時即告知原始憑證需送回本會審查保管
其他與計畫相關事項

1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 處理作業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 處理作業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計畫經費之收支 第三章 平時會計事務之處理 第四章 年度結束計畫經費結報及展延 第五章 計畫經費抽查及財產管理

16 第一章 總則 一、訂定目的 二、適用範圍 三、對地方政府補助 四、對民間團體補助及其採購 五、預算科目、代號及 其編列、執行基準

17 一、訂定目的 (§1) 目的 網址 加強計畫經費處理 執行單位有所遵循
資料下載/會計業務相關/倒數 ….. 網址

18 二、適用範圍(§2) 本會公務預算 補助 行政程序法第15、16、19條 委託 政府採購法第105條(公務機關間財物或 勞務之取得)
本會所屬、基金、特別預算未自行訂定者 自行訂定者,除情況特殊,不得抵觸 右上角處2為計畫經費處理手冊第2點 即本會公務預算項下

19 二、適用範圍(§3) 計畫經費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定辦理。 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應由本會計畫主管單位負責辦理。

20 三、對地方政府補助(§4)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0條第1項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

21 四、對民間團體補助及其採購(§5) 本會對民間團體之補助,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22 四、對民間團體補助及其採購(§5) 接受本會補助辦理採購 ☺ 補助金額 單筆採購認定 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在公告金額(100萬)以上者
☺ 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 並受本會之監督 單筆採購認定 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公告金額為100萬元,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即是受農委會之監督

23 例1:農委會補助某農民團體「畜產品永續 經營」計畫,補助畜產品加工冷藏設 施,補助金額120萬元,配合款120萬 元,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雜項設備120萬元 雜項設備120萬元 補助款 配合款

24 例2:農委會補助某農會辦理「農特產品推 廣訓練」計畫,補助金額120萬元, (租、物、按、雜各30萬元),配合
款120萬元,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租金30萬元 租金30萬元 物品30萬元 物品30萬元 按日30萬元 按日30萬元 雜支30萬元 雜支30萬元 補助款 配合款

25 例3:農委會補助某縣農會辦理「農特產品 推廣訓練」計畫,補助金額120萬元, (租、物、按共20萬元、雜100萬元),
配合款120萬元,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租金、物品及按日共20萬元 租金、物品及按日共20萬元 雜支 100萬元-印刷 雜支 100萬元-印刷 配合款 補助款

26 採購案件常見查核缺失 未依單位自訂之採購作業程序或內規辦理 未簽訂採購契約,雙方權利義務缺乏保障
未辦理驗收即付款,或未做驗收書面紀錄併入支出原始憑證保管 契約付款條件未盡合理 26

27 採購案件常見查核缺失 案例1 委託○○大學陳教授進行「養豬產業品牌豬 肉經營之經濟評估」未辦理驗收,即支付尾款
委託○○大學陳教授進行「養豬產業品牌豬 肉經營之經濟評估」未辦理驗收,即支付尾款 應辦理驗收並作成相關紀錄據以撥付尾款 委託○○公司辦理結合3條旅遊線鴨、鵝肉餐廳美食點行銷案,合約價金800,000元,僅檢據合約書及發票 應辦理驗收並作成相關紀錄據以撥付款項 27

28 採購案件常見查核缺失 案例2 ○○會辦理「 ○○產銷展示活動」,得標公司依契約規定應規劃辦理展示館工程及展示館設置落成之現場活動,經核對其結案報告發現未檢附展示館設置落成之現場活動之相關成果報告,另驗收紀錄並未有記錄及說明未辦理展示館設置落成之現場活動之原因,亦未有相關變更契約內容之簽呈,得標公司未完成履約條件,該協會不應給付全額款項,請檢討得標廠商應退還之契約金額 28

29 五、預算科目、代號及其編列、執行基準(§6)
研提計畫 計畫研提及管理手冊 農委會首頁 / 農委會計畫研提 /105年度農業發展及農業管理計畫研提與管理手冊 本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規定 農委會首頁 / 農委會計畫研提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主管計畫補助基準

30 五、預算科目、代號及其編列、執行基準(§6)
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計畫 依附表一之一所定編列及執行 其餘計畫 依附表一所定編列及執行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訂有執行基準,得依其規定編列及執行

31 105年農業發展及農業管理計畫研提及管理手冊

32 計畫研提及管理手冊~計畫研提及管理相關事項 四、計畫補助注意事項
計畫研提及管理手冊~計畫研提及管理相關事項 四、計畫補助注意事項 (五)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為充分及合理運用政府預算,本會對農民團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個人等之補(捐)助,應避免重複情形或超出所需經費情事,各項補(捐)助計畫必須遵循該注意事項辦理。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資訊,應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捐)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作為辦理核定、撥款及核銷作業之參據。

33 計畫研提及管理手冊~計畫研提及管理相關事項 四、計畫補助注意事項
計畫研提及管理手冊~計畫研提及管理相關事項 四、計畫補助注意事項 (六)民間團體及個人接受本會補(捐)助,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34 計畫研提及管理手冊~計畫研提及管理相關事項 四、計畫補助注意事項
計畫研提及管理手冊~計畫研提及管理相關事項 四、計畫補助注意事項 (七)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35 計畫研提及管理手冊~計畫研提及管理相關事項 五、補助計畫管理作業
計畫研提及管理手冊~計畫研提及管理相關事項 五、補助計畫管理作業 (五)為避免計畫預算執行進度嚴重落後,計畫主管單位對於各受補助單位購置各種設備或辦理營繕工程等資本性支出計畫,應定期瞭解辦理進度,以確保達成原預定進度,如未達預定進度者應暫停補助款之撥付,情節重大者應追減(繳)計畫經費。

36 計畫研提及管理手冊~計畫研提及管理相關事項 五、補助計畫管理作業
計畫研提及管理手冊~計畫研提及管理相關事項 五、補助計畫管理作業 (六)為防止資金閒置於受補助單位或遭不當挪用,計畫主管單位應考量計畫規模、工作預定進度等因素,合理訂定分期撥款比例及條件,並應於確認計畫執行實際進度符合預期及撥款條件後,始得申請撥付。

37 計畫研提及管理手冊~計畫研提及管理相關事項 五、補助計畫管理作業
計畫研提及管理手冊~計畫研提及管理相關事項 五、補助計畫管理作業 (九)各執行單位接受本會補助之款項,如有下列情形, 應接受糾正、追繳或提出改善意見: 1.違背法令者。 2.與指定用途不符者。 3.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 4.同一補助項目未事先敘明同時接受其他機關補 助,以致重複補助或超出所需經費者。 5.未依照規劃之配合款額度辦理者。

38 同一補助項目未事先敘明同時接受其他機關補助缺失
某地方農會研提計畫經農委會核定總經費為2,100,000元,其中農委會補助1,000,000元,縣政府補助300,000元、該農會負擔800,000元;惟該農會又以本計畫向農糧署申請並經核准400,000元。 本案涉及同一計畫分別向農委會及所屬農糧署重覆申請補助經費。

39 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 (1)生產設施 (7)環境改善 (2)生產機具 (8)生態保育 (3)生產及防治資材 (9)展示展售活動
(4)運銷設施及資材 (10)農業推廣教育 、休閒設施及活動 (5)集貨加工設施 (11)漁業相關補助標準 (6)水土保持設施

40 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 針對農委會暨所屬機關主管計畫之補助項目訂定補助基準、補助對象及主辦單位,本基準為概括性規定,個別計畫所列項目可否補助,仍以主辦機關核定為準。

41 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 第1009項「本會主管業務宣導、講習、訓練及觀摩」 補助基準如下(1/3)
辦理2天10個小時以上,人數50人以上 每案補助計畫經費之1/2 或最高補助50萬元 辦理1天期,人數逾50人 最高補助30萬元 辦理1日內或人數在50人以下 最高補助10萬元 前述3項另有觀摩行程,按所需經費1/3補助

42 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 第1009項「本會主管業務宣導、講習、訓練及觀摩」 補助基準如下(2/3) 講座鐘點費、工作人員及講師差旅費
按行政院規定標準覈實計算 場地租金(每天) 未達50人,11,760元為限。 50人以上未達100人, 16,400元為限。 100人以上,24,560元為限。

43 預算科目、代號及其編列、執行基準 第1009項本會主管業務宣導、講習、訓練及觀摩 補助項目修正項目(3/3) 住宿費-每人每日800元為限
餐費-每人每餐80元為限 車輛租金-每日每車10,000元為限 不得編列宣導、紀念品、資料袋、拋棄式個人盥洗用品

44 附表1及附表1之1 ► 一級預算科目及代號 其餘計畫(依附表一) 農科計畫(依附表一之一) ► 補助項目 ► 細項 ► 二級預算科目及代號
► 說 明 ► 編列及執行基準 農科計畫(依附表一之一) ► 補助項目 ► 細項 ► 說 明 ► 編列及執行基準

45 附表1及附表1之1 其餘計畫(一級預算科目) 農科計畫(補助項目) 人事費
業務費(原人事費、業務費除國外旅費、行政管理費外、獎補助費除補助-資本門外) 業務費 研究設備費(原設備及投資及獎補助費之補助-資本門) 設備及投資 國外差旅費(原業務費下) 獎補助費 管理費(原業務費下)

46 第二章 計畫經費之收支 一、計畫專戶保管及收支 二、預算控制及執行 三、經費流用與預算變更 四、不得開支項目 五、結算收支

47 一、計畫專戶保管及收支(§7) 計畫經費開立「專戶」 除政府機關、實施校務基金者或情況特殊,經本會同意者外,應開立專戶保管及收支
僅需開立一專戶,不必按計畫別分別開專戶 專戶年度利息收入在新臺幣3,000元以上者,應每年整筆繳回本會或所屬機關其中任一補助或委託機關 如未達得繼續滾存 ,累計至次年度達三千元以上時,再辦理繳回。 農委會及所屬計畫開一個專戶即可 挪用公款

48 一、計畫專戶保管及收支(§9) 計畫支付款項 自計畫專戶存款支付 會計人員編製支出傳票 主辦會計審核 執行單位負責人(授權代簽人)核准
出納人員支付 會計與出納職務原則應分別由不同人員擔任

49 二、預算控制及執行(§8) 計畫撥款-1 原則 ► 依本會核定之計畫經費撥付明細表分次撥付 例外 ► 100萬元以下或情況特殊者
⇒得一次撥付 注意 ► 檢送請款收據或發票 請撥第二期以後經費 前期已撥經費執行60%以上 上網填報預算執行情形 縣(市)政府:另應依規定檢附納入預算證明 第 二 期 除公共建設列管計畫外 應俟本會整體已撥經費執行60%以上 第二期以後之撥款

50 二、預算控制及執行(續)(§8) 計畫撥款 -2 或(2)資本門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者 (1)完全屬於資本門性質者 請款收據或發票
依計畫執行總額 按原核定補助 比率計算本會 補助金額扣除 已撥經費 請款收據或發票 執行單位需 另檢附發包 相關資料 已支用金額 達第1次撥 款60﹪以上 第1期 第2期 尾款

51 二、預算控制及執行(§10) 各項計畫經費支付 除小額零用金外 以匯款或簽發支票直接撥付受款人 不得由各執行單位人員代領轉發

52 二、預算控制及執行(§11) 計畫執行單位應在本會核定計畫預算範圍內支用經費 計畫有轉撥其他執行單位者應告知
原計畫核定內容、預算及本作業規定, 作為執行依據 如農委會之計畫經費透過省農會轉撥各基層農會,省農會應將上述資訊告知各執行單位,否則執行單位不知經費來源是農委會

53 三、經費流用與預算變更 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計畫 預算變更 (§12) 未核給之補助項目(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
檢討確為計畫需要者,報本會同意增列 增列研究設備費五萬元以下,執行單位得依內部程序 所需經費由其他補助項目流用 同一補助項目內之支出用途變更 檢討確為計畫需要者,執行單位得依內部程序辦理 所需經費由該補助項目項下調整 例外 核有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不得調整至其他用途 未核有補助-經常門及補助-資本門者 檢討確為計畫需要者,應事先報經本會,始得支用 有賸餘者,亦事先報經本會,始得調整至其他用途 預算編列額度有限制之科目不可流入

54 三、經費流用與預算變更 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計畫 預算變更 (§12) 研究設備費辦理支出用途變更
變更之設備單價達50萬元以上者,應函知本會備查 預算編列額度有限制之科目不可流入

55 三、經費流用與預算變更 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計畫 經費流用 (§12) 各補助項目間 管理費不得自其他補助項目流入
累計流入及流出數未超過原核定金額50% 執行單位依內部行政程序辦理 累計流入或流出數占該項目原核定金額50%以上者 執行單位應報經本會同意 例外:研究設備費流入後總額在5萬元以下 執行單位得依內部行政程序辦理,免報本會 例:研究設備費編列2萬元,由業務費流入2萬元,流入金額超過原核定數額50%,但因研究設備費總額4萬元在5萬元以下,得依內部程序辦理,免報本會。 管理費不得自其他補助項目流入 預算編列額度有限制之科目不可流入

56 三、經費流用與預算變更 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計畫(§12)
計畫執行單位應將各計畫依規定辦理變更或經費流用之支出用途及經費相關文件,併附於各計畫原始憑證,以備查核。 預算編列額度有限制之科目不可流入

57 三、經費流用與預算變更 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計畫 執行單位依內部程序辦理 執行單位須函報本會 增列未核給之補助項目 研究設備費5萬元以下
除左列項目外 同一補助項目下之支出用途變更 除右列項目外 未核有補助經常(資本)門者 研究設備費單價金額50萬元以上 各補助項目間經費流用 累計流入及流出數未超過原核定數額50% 累計流入或流出數超過原核定數額50% 研究設備費流入後總額在5萬元以下 預算編列額度有限制之科目不可流入

58 三、經費流用與預算變更 其餘計畫 經費流用 (§13) 用途別(1級科目)間 資本門不得流為經常門 人事費 雜支
流入數未超過原預算數額20% 流出數未超過原預算數額30% 資本門不得流為經常門 人事費 不得自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 例外:政府規定標準調整增加 不敷時,可自其他科目流入 有賸餘,不得流出 雜支 實支數最高不得超過原核定金額或該項計畫本會補助總額扣除設備及投資、獎補助費後之10% 預算編列額度有限制之科目不可流入

59 × 三、經費流用與預算變更 流入 雜支科目 其他科目 其他科目 圖例1 最高不得超過原核定金額 原核定預算 雜支22% 雜支20%
流入    雜支科目 (本會補助部份) 原核定預算 其他科目 其他科目 × 雜支20% 雜支20% 雜支22% 詳列預算明細

60 三、經費流用與預算變更 流入 雜支科目 原核定預算 其他科目 其他科目 圖例2 最高不得超過 流用前 流用後 (本會補助部份)
本會補助部分扣除設備及投資及獎補助費10% 流入    雜支科目 (本會補助部份) 原核定預算 其他科目 其他科目 雜支8% 雜支10% 流用前 流用後

61 三、經費流用與預算變更 預算變更(§13) 客觀條件變更 原核定預算不符需要 未能依前點規定辦理時 填具預算變更明細表
敘明理由於計畫結束2個月前申請 一般計畫於12月結束,則應於10月31日前辦理計畫變更

62 三、經費流用與預算變更 其餘計畫 項 目 經費流用(§13) 預算變更(§13) 條 件
項 目 經費流用(§13) 預算變更(§13) 條 件 一級科目間,流入不超過原預算20%,流出不超過原預算30% 客觀條件變更致原預算不能配合 核定權 執行機關(單位)負責人 農委會 例 外 1.資本門不得流為經常門 2.雜支流入限制 3.人事費不得流入、流出 辦理 期間 計畫執行期間 計畫結束二個月前 程 序 內部簽呈 填具預算變更明細表並敘明理由報農委會

63 四、不得開支項目(§14) 不合計畫之支出 購買計畫執行單位本身之物資 交際應酬費用、贈款及各種私人用款
但因業務需要,於自營超市以市場價格取得者,不在此限 交際應酬費用、贈款及各種私人用款 經查帳發現有些單位將去酒店吃飯喝酒、卡啦ok慶功宴等交際應酬費用,放在雜支內核銷,屬不可支出項目應予剔除

64 五、結算收支(§15) 因執行計畫而產生銷售收入、其他收入等 除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及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依第二十八點規定辦理外
存入計畫專戶 依本會所定會計報告結算收支 有賸餘者,按本會補助比率繳還 其他收入如圖說費、工程罰金

65 第三章 平時會計事務之處理 一、會計事項之處理 二、計畫專帳、憑證專門保存 三、每月結帳、對帳及上網登打預算執行情形

66 一、會計事項之處理 會計基礎(§17) 採權責發生制 帳簿(§18) 採複式簿記,並具備明細分類帳簿 必要時 總分類帳、現金出納登記簿

67 一、會計事項之處理 明細分類帳科目 (§19、§23) 1.收入科目 2.支出科目 以核定計畫說明書內所定預算科目為準 酌增科目 本會撥款
利息收入 研發成果收入(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銷貨收入、圖說費收入、沒入之廠商保證金、罰款收入、計畫內所發生之廢舊物資變賣收入、門票收入、權利金及其他衍生性收入) 2.支出科目 以核定計畫說明書內所定預算科目為準 酌增科目 暫付款(應力求避免,與計畫有關為限,隨時清理) 預付款(應力求避免,與計畫有關為限,隨時清理) 物品 預撥各機關經費

68 一、會計事項之處理 得視實際需要增設輔助帳(§20) 預付款明細帳 暫付款明細帳、財物登記簿
物品明細帳(計畫內採購及供應屬非消耗品之物品應設明細帳,登記收、發及存量)

69 二、計畫專帳、憑證專門保存 「專帳」處理(§16、24) 依據本會核定之計畫預算表及本作業規定作適當之帳務處理 不得與其他經費帳目併同處理
例外-政府機關 注意及時登帳以免積壓 作業規定 核定公文 預算明細表

70 二、計畫專帳、憑證專門保存 憑證及帳簿、報表保管(§21) 裝訂(專冊 –地方政府已將補助經費納入 預算辦理者應依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
記帳憑證(收支傳票) 照時間順序編號,裝訂成冊 不得與各執行單位憑證混合 (收支傳票後附原始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 俾利日後查核之需)

71 二、計畫專帳、憑證專門保存 憑證及帳簿、報表保管(§21) 保存(政府機關應依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
帳簿、報表應妥慎保存,以備查核 相關憑證、帳簿、報表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0年 保存期限屆滿後(政府機關應依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 除有關債權債務者,補助款未結案,以及因案應續予保存者外(不得銷燬應繼續妥善保管) 應函本會報請審計單位同意後始可銷燬 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者,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會。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會得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72 已逾保管年限之會計檔案銷燬 檢附銷燬清冊: 年度別 計畫名稱 計畫編號 檔案類別(傳票or憑證or明細帳or會計報告等) 數量
備註 主辦會計人員、機關長官核章

73 二、計畫專帳、憑證專門保存 原始支出憑證(§22) 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辦理 隨同記帳憑證裝訂成冊妥慎保管 不能裝訂成冊或另行歸檔文件
於記帳憑證註明保管處所及檔案編號 正副本者,應加註正副本字樣

74 三、每月結帳、對帳及上網登打預算執行情形
每月結帳(§25) 每月底一次 各帳簿互相勾稽 確保帳目正確無訛 現金結存與銀行對帳單(§26) 兩者不符時,出納人員編製差額解釋表備查 銀行對帳單,會計人員索取或寄會計單位

75 三、每月結帳、對帳及上網登打預算執行情形
預算執行情形明細表(§25) 計畫執行單位收到計畫款 項次月起,應於每月10日 前,將預算執行情形上傳 計畫經費網路作業系統 執行單位填寫及上傳 ⇒請款時,本會審核已撥 經費是否執行達60%依據 執行單位列印備查

76 第四章 年度結束計畫經費結報及展延 一、經費結報 二、實施校務基金學校及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計畫款需繳回之項目 三、經費展延

77 一、經費結報(§27) 年度結束(12/31)後5日或計畫結束後2週 帳目結清 至本會網站登打及列印結束會計報告、配合款實支數明細表
⇒函送本會 繳款單經指定通路 ⇒繳入本會專戶 未如期繳送者 將酌減下年度補助經費

78 二、計畫款需繳回之項目(§28) 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及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 免繳回項目 應繳回項目 各項表報均需送本會
結餘款、利息收入、其他收入 應繳回項目 依規定應繳回之研發成果收入(本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未執行之工作項目 未購置計畫核定之研究設備 經抽查剔除之經費 各項表報均需送本會

79 三、經費展延(§29) 計畫因不可抗力因素延期 展延申請要件 計畫應如期結束 除獲准展延項目外 逾期不得支付任何經費 計畫書內核定之預算項目
計畫結束前已發生權責及契約責任 始得申請展延

80 三、經費展延 展延申請附件及期限 會計報告2份 展延經費申請表2份 至本會網站填寫 契約證明文件1份(副本或影本)
如為縣(市)政府,除經本會同意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外,需註明是否已納入預算 會計年度結束後5日內函送本會 除特殊原因外,逾期不受理 工程合約書

81 三、經費展延 展延款支付完畢或展延期限屆滿時 申請再展延 15日內至本會網站辦理展延部分之經費結報 經費結餘款一併送本會 展延期限屆滿
特殊情形無法執行完畢 於展延期限屆滿前 依規定申請再展延,逾期不受理

82 第五章 計畫經費抽查及財產管理 一、計畫經費抽查 二、財產管理

83 一、計畫經費抽查 財務抽查(§30) 得隨時派員或會同審計人員 各執行單位不得拒絕或隱匿 繳回、停止補(捐)助1至5年 發現
查核各項計畫執行情形 購置財產 各執行單位不得拒絕或隱匿 繳回、停止補(捐)助1至5年 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 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成效不佳 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 虛(浮)報 其他違反相關規定 如有上述情形請執行單位配合辦理 發現

84 一、計畫經費抽查(續) 財務抽查(§30續) 申復 對剔除款有異議時 經過複核決定之案件 應於文到15日內申復 逾期不受理 不得申請再議
文到5日內,將剔除款繳還本會 不得收回入帳再行使用

85 二、財產管理 補助計畫(§31) 歸屬 管理 處分 例外 所有權歸屬執行單位或轉補助後之單位 財產應以標籤註記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字樣
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其為政府機關者,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定 非屬政府機關者,適用第五點規定所購置財產,於未達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前 未經書面同意,不得處分或設定他項權利 經同意處分有所得,應按補助比率繳還 前項財產之所有權歸屬、管理及處分如另有約定,從其 約定 歸屬 管理 處分 所有權歸屬、管理、處分 例外

86 二、財產管理 補助計畫(§31)(財產處分) 政府 機關 非政府機關 依國有公用財產手冊規定 報經本會書面同意 是否達財物標準分類最低年限
所有權歸屬、管理、處分 報經本會書面同意 處分有所得者按補助比率繳回 是否達財物標準分類最低年限 是否適用第五點規定適用採購法(占採購金額1/2以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 非政府機關 依該單位內部程序辦理

87 二、財產管理 委託計畫(§31) 所有權歸屬本會,執行單位係代購代管 應妥為保管使用 歸屬 非經同意不得處分或設定他項權利
經同意處分,應依照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之規定,並將出售所得繳還 計畫執行單位應於完成財產購置或辦理計畫結報時,編製委託計畫財產目錄明細表 ⇒送本會計畫主辦處室 歸屬 91 管理 處分 登財 產帳

8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
附表1及附表1之1

89 附表1及附表1之1  薪俸 勞退新制實施後農委會依法負擔雇主應提撥部分 因執行特定工作計畫僱用按月計薪之人員待遇屬之

90 附表1及附表1之1 薪俸 計畫專任助理人員 博士後研究人員 計畫兼任助理人員 按月計酬計畫助理人員薪俸,人數已奉示依87年度總數凍結
接者介紹支給薪點參考表

91 附表1及附表1之1 薪俸-1.計畫專任助理人員 87年凍結雇用人數(農科計畫外之其餘計畫)
農委會補助或委辦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薪點參考表 最高編列13.5個月並註明姓名、學歷及年資 不得編列不休假獎金及旅遊補助等其他項目 於計畫研提前專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准得新增 如未依上述薪點編列者,應逐年簽准 原則 按月計酬計畫助理人員薪俸,人數已奉示依87年度總數凍結 接者介紹支給薪點參考表 例外

92 附表1及附表1之1(續3) 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薪點參考表 職級 年資 高 中 (高職) 學 士 ( 五專、二專、三專) 碩 士
高 中 (高職) 學 士 ( 五專、二專、三專) 碩 士 博 士 第一年 220點 280點 328點 424點 第二年 250點 296點 344點 440點 第三年 312點 360點 456點 第四年 不予增加,維持第三年薪點 薪點折合率121.1/點 依據行政院100年6月22 日函辦理 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 依研提機構內規薪點為主 並不得超過上表標準 無薪點規定者參考表列換算

93 附表1及附表1之1 年資計算 係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級,始取得該職級第一年年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分任不同職級者,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級之年資。 範例 103年7月到職,103年為第一年年資,104年仍為第一年年資(因103年僅7-12月在職),至104年始取得第二年年資(因104年1-12月均任同一職級)。

94 附表1及附表1之1 薪俸-2.博士後研究人員 研究發展計畫內博士後研究人員之薪俸
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補助延聘博士後研究人才作業要點」辦理

95 附表1及附表1之1 薪俸-3.計畫兼任助理人員 因實施計畫必須分攤執行單位部分薪俸 原則不得編列 如確有需要應於計畫研提時提出說明
按實際投入人力估列並按計畫期程提列配合款 在本會及所屬計畫分攤總計最高不得超過6個月 每人每月不得超過45,000元 未按規定辦理者相關支出應予剔除

96 支付薪資、加班費及年終獎金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10點規定
人事費查核缺失案例 支付薪資、加班費及年終獎金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10點規定 由受領人或代理人簽名 直接存入各該員工存款戶者:檢附金融機構提供各受款人支付明細之簽收或證明文件

97 人事費查核缺失案例 支付健保、勞保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14點規定
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如需分別開立傳票,且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支出分攤表1、2。

98 人事費查核缺失案例 勞健保費投保級距高於計畫薪俸 溢保部份之勞健保費,非本會應負擔之支出,係屬機關對員工之福利,由機關經費自行支應 。
勞健保費核銷逕依預算明細表編列金額核銷,未依實際投保金額,且僅檢附領據 應依計畫人員實際投保金額核銷,並檢附相關單據(繳款單、繳款證明及分攤表..等)

99 附表1及附表1之1 租金 租用辦公廳舍、活動場地、土地、車輛、機器設備……等租金
 租金 租用辦公廳舍、活動場地、土地、車輛、機器設備……等租金 與主計處規定定義相同 應依行政院95年7月14日院授主會三字第 A號函示,有關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借場地,惟在其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本撙節原則辦理

100 租金查核缺失案例 ○○協會6/21-6/22使用該會自有會議室,舉辦輔導農會發展業務計畫複審會議,支付租金40,600元,以該協會收據核銷
該協會以自有場地辦理活動其場地租金不應向農委會申請補助,本項租金40,600元,應予繳回。

101 會議及講習訓練缺失案例 辦理講習訓練及業務研討會,租借臺南西拉雅渡假飯店、臺中清新溫泉飯店及苗栗水漾會館等場地辦理,核與行政院95年函相違;另該等講習訓練及檢討會尚提供上午茶點(平均金額46-135元)、中餐(平均金額73-611元)、下午茶點(平均金額36-135元)及晚餐(平均金額67-789元),核與計畫所列學員膳食費每人每餐80元不合。

102 會議及講習訓練缺失案例 ○○協會召開會議大多租借場地為餐廳,租金無論場地大小均為3,000元/場,參與會議人數不多,建議考量於該會自有場地辦理,若須對外租借場地請本於撙節開支原則,考量是否可合併辦理,亦請考量場地之安全性及合宜性。 102

103 附表1及附表1之1    委託勞務費 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學校、團體進行研究或代辦相關業務,並依雙方約定「契約」 內容支 付之各項費用屬之

104 附表1及附表1之1 委託勞務費-其餘計畫 應概略說明委託工作內容及經費估列方式
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不得直接列明受委託對象或廠商 研究計畫應依「政府補助科技研究發展採購 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委託事宜

105 委託勞務費查核缺失案例 ○○協會支付○○攤位委辦費80,000元予秘書長陳○○,僅附領據及攤位照片
未訂立契約供核,無法勾稽攤位委辦費工作項目內容與實際支出情形是否符合公平市價, 又委託勞務費支付對象應屬營業人,不宜為個人,尤其為關係人,更應資訊透明以避免關係人交易→圖利 105

106 附表1及附表1之1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因執行特定工作計畫所需聘請「個人」辦理相關業務,如委請個人從事相關勞力所給付之費用,及其勞、健保費雇主應負擔部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應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補充保費、出席會議、專業審查、演講或授課及撰稿、審稿、表演等按日或按件計資費用及研究計畫之主持人費等屬之

107 附表1及附表1之1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工資 鐘點費、稿費、翻譯費、出席費等 研究主持人費 兼任研究助理(研究生)之酬勞

108 附表1及附表1之1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工資標準 委請個人從事相關勞力之工資(按日計酬不是月薪) 編列天數不得超出扣除週休二日後合理工作天數
學歷 專科畢及以下 大學畢 碩士畢 元/天 962 990 1066 委請個人從事相關勞力之工資(按日計酬不是月薪) 編列天數不得超出扣除週休二日後合理工作天數 技術工視實際需要按市場價格、本撙節原則、核實編列 核銷時應檢附收據、出勤記錄 另除已訂有委託勞務合約者外,應敘明工作內容 經由人事或計畫執行人員簽署證明

109 附表1及附表1之1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鐘點費、稿費、翻譯費、出席費等
依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核銷時應檢附課程表(鐘點費)或會議簽到紀錄(出席費) 本會人員除實際擔任授課講座,得依內聘講座標準支領鐘點費外,不得由計畫支領任何酬勞

110 附表1及附表1之1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11月9日主預字第 號函示,邀請講座及專題演講人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惟不得另行支給雜費項目。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10月13日主預字第 號函示,專題演講人員之書面演講資料及講座編撰之教材,不得再另以稿費名義支給。

111 附表1及附表1之1 出席費 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會議 ► 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 得支領情形
會議 ► 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 得支領情形 ► 本機關學校以外之學者專家 ► 經徵得邀請機關學校同意之代理出席者

112 附表1及附表1之1 出席費 不得支領情形 ►本機關學校人員或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出席 ► 會議屬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
► 因出席人數不足致未能成會 ► 未親自出席,而以書面、錄音或錄影等方式提供意見 ► 機關學校人員出席其補助計畫或委辦計畫之相關會議 ► 受補助機關學校人員,出席其受補助計畫之相關會議 ► 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已於委辦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 工列支主持費及研究費等酬勞

113 附表1及附表1之1 出席費 支給標準 ► 每人每次2,000元為上限 (視會議諮詢性質酌予支給) 旅費 ► 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
旅費 ► 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 ► 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小叮嚀:善意提醒學者專家勿於任職機關(單位) 再重複支領交通費

114 附表1及附表1之1 稿 費 各機關學校 1.為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 或 2.發行刊物 委(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譯稿、編
稿及審查等工作,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 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規定支給稿費

115 稿 費 各機關學校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 得支給稿費 經機關學校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委由本機關
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辦理者得依附表所定基準 支給稿費。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者,得不 受附表所定基準之限制 不得支給稿費 經核定由本機關學校人員處理與業務有關重要文件資料之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 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審查本機關學校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

116 稿 費 各機關學校發行刊物 得支給稿費 不得支給稿費 理或公開徵求稿件,經刊登者;未經刊登者,僅得支給 審查費,不得支給其他項目之稿費。
稿 費 各機關學校發行刊物 得支給稿費 為發行刊物,邀請本機關學校以編譯為職掌以外人員辦 理或公開徵求稿件,經刊登者;未經刊登者,僅得支給 審查費,不得支給其他項目之稿費。 不得支給稿費 發行刊物稿件內容係屬摘錄各機關學校相關法規、書籍、公文等資料 本機關學校由以編譯為職掌人員辦理刊物之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 受補助之機關學校由以編譯為職掌人員辦理受補助計畫刊物之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

117 留下書面紀錄併入原始憑證 出席費檢附會議簽到紀錄 稿費檢附稿件及計算說明
講課鐘點費檢附課程表(課程名稱、上課時數、老師大名及任職單位) →內聘or外聘

118 講座鐘點費 實際擔任授課人員,按下列標準發給講座鐘點費:
區 分 支給數額 備 註 授課時數 外聘 國 外 聘 請 2,400元 一、單位:新台幣 元/節。 二、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國內聘請 專 家 學 者 1,600元 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 1,200元 內聘 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人員 800元 助理 講座 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 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1/2支給

119 訓練機構聘請講座授課,因非以出差派遣,故非屬「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規範範圍
各機關學校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邀請之講座、專題演講及兼職人員,邀(聘)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惟不得另行支給雜費項目 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但已使用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公務車輛接送或致送車票、機票者,不得再支給 專題演講人員之書面演講資料及講座編撰之教材,不得再另以稿費名義支給

120 相關解釋案例 外聘講師可否以去程車票票根及購票證明單核銷高鐵交通費(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預政字第 號「主計長信箱」) 本總處(前行政院主計處)90年4月2日台90處忠字第03098號函示略以,訓練機構聘請講座授課,因非以出差派遣,故非屬「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規範範圍;依規定,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其中「核實」係指由訓練機構審核事實無誤後發給,若授課講座搭乘飛機往返之事實明確,但無法取得機票者,可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改以受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核實列支。 外聘講師可以去程車票票根及購票證明單核銷高鐵交通費一節,仍應由各機關依照上開相關規定辦理。至外聘講師倘確因故無法提供回程高鐵車票票根,可依上開本總處90年4月2日函示意旨,本誠信原則洽請機關改以受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收據報支,並不得有重複支領情事發生。

121 相關解釋案例 國外專家學者來台期間已支領日支生活酬金,可否再核給講座鐘點費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給字第 號書函) 查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係規範各行政機關於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之最高費用支給標準,爰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來台工作期間之支付費用,依規定應在上開表定最高標準範圍內支給,本案所詢聘請國外專家學者來台期間另安排授課,如屬其來台工作範圍及內容,該日已依上開規定支領日支生活酬金,則不得再另核給講座鐘點費。

122 附表1及附表1之1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研究主持人費(具研究發展性質之計畫) 統籌計畫 單一及細部計畫 變更計畫主持人 計畫主持人
按附錄三本會主管計畫研究主持人費標準表編列,並以支領1份為限 單一及細部計畫 僅限一人編列,均為3千元,並以支領2份為限 變更計畫主持人 應事先函報本會同意後始得支領 接辦人員應自執行單位發文月份起算不得追溯 計畫主持人 不得在其支領主持人費之計畫內支領其他酬勞費

123 附表1及附表1之1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兼任研究助理(研究生)之酬勞 本撙節原則編列 已獲博士候選人資格三萬四千元 博士班
未獲博士候選人資格三萬元 碩士班 一萬元 大專學生 六千元 本撙節原則編列

124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查核缺失案例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用於支付編制內正式人員薪資,如秘書長、會計等人,未符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之定義。
計畫主持人在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科目內支領工資。 民間團體未支薪理事長支領出席費、稿費。

125 附表1及附表1之1  宣導廣告費 計畫內如有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者,應依預 算法第62-1條, 「明確標示」「廣告」二字且 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 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依預算法第62條之1所定財團法人,於平面、電視、廣播、網路等4大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應按月於財團法人網站資訊公開區中單獨列示公布,按季由本會彙整送立法院

126 附表1及附表1之1 物品 凡實施計畫所需使用年限未達兩年 或
 物品 凡實施計畫所需使用年限未達兩年 或 單價未達一萬元之消耗或非消耗品購置費用屬之,如油料、材料、物料、配件,及試驗儀器、藥品等。

127 附表1及附表1之1 物品 應以採購執行計畫所需 避免一般事務性之支出
編列車輛(不包括特殊用途車輛)油料預算應註明車牌號碼,且不得編列私有車輛之油料 (農科計畫未註明該規定)

128 附表1及附表1之1 雜支 凡除前所列舉者以外,其他事務費用,應以與實施計畫有直接關係者為限,如印刷、文具紙張、一般圖書雜誌、會議餐點、郵電等
 雜支 凡除前所列舉者以外,其他事務費用,應以與實施計畫有直接關係者為限,如印刷、文具紙張、一般圖書雜誌、會議餐點、郵電等 額度以不超過本會計畫預算扣除設備及投資、獎補助費後之10%為原則,如確有需要超過10%應詳列預算明細。 實支數最高不得超過原核定數或本會計畫預算扣除設備及投資、獎補助費後之10%

129 物品、雜支查核缺失 核銷科目錯誤:國內旅費核銷水電費7,273元,應改列於雜支項下核銷
雜支流用規定:雜支原核定20,000元, 執行單位已無自行流用權限,水電費改列於雜支後已逾支用限額,應請繳回

130 物品、雜支查核缺失 ○ ○協會購置便當40個,支應該協會第二次理監事出席會議餐費,非本計畫應負擔,應予減列繳回。
○ ○協會舉辦共識營活動,參與活動人數約40人,而該協會列支購置便當80個,與參與活動人數顯著不相當,其中非本計畫應負擔便當40個共3,200元,應予減列繳回

131 物品、雜支查核缺失 經查該計畫辦理輔導人員財務研習營購置運動水壺90個共計13,500元、農產品一批共計46,500元、支付研習營茶葉12.5公斤共計20,000元,供發放參加人員之紀念品,非屬本計畫應負擔之必要支出。 〇會為辦理蔬果共同運銷共選共計計畫觀摩研習活動,開支飲品紅葡萄酒計5,950元,此筆費用非本計畫應負擔,應予繳回。

132 物品、雜支查核缺失 ○○公會參加上海國際食品展,參展活動於9/20結束,該參展活動結束後2個月後,該會於12/23列支購置隨身碟5支及12/29核銷碳粉匣5組,惟年度計畫(食品展)已執行完畢,該等採購項目是否為本計畫所需,似有消化預算之情事

133 物品、雜支查核缺失 核銷用途說明過於簡略,無法判斷與計畫是否 相關 依據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六點統一發票應 記明下列事項:
營業人之名稱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品名及數量 單價及總價 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 收據或發票僅列有「文具一批」,未符上述規定

134 附表1及附表1之1 行政管理費 委託計畫(指行政委託及依採購法105條辦理者) 按計畫經費總額(不含行政管理費)扣除設備費後之6%
每一細部計畫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凡實施計畫所需之間接費用 屬之

135 附表1及附表1之1 行政管理費 補助計畫 農業科技專案補助計畫 若通過本會研發成果評鑑
次年度研究計畫按總額(不含行政管理費)扣除設備費後之10% 未通過評鑑者不得編列 農業科技專案補助計畫 按計畫經費總額(不含行政管理費)扣除設備費後之10%

136 附表1及附表1之1 國內旅費 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交通費
 國內旅費 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交通費 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均覈實報支(前三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飛機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計程車費用,不得報支 自行駕車前往,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票價報支 住宿費 60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 得在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 雜費 每日400元 執行計畫

137 附表1及附表1之1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人員 交通費 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檢據覈實報支 住宿費 2,200 1,800 檢據覈實報支。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新臺幣元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人員 薦任級 以下人員 交通費 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檢據覈實報支 住宿費 2,200 1,800 1,600 檢據覈實報支。 雜 費 400

138 參加訓練或具研習性質 參加訓練或具講習性質之會議,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補助其於訓練或講習前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起、返程日交通費,並視主辦訓練機關有無提供住宿,於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住宿費每日上限數額內,檢據核實補助住宿費。 (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

139 臨時人員出差相關費用報支原則 原則不得派遣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
臨時人員非屬「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規範人員,如確有派遣出差之必要,其相關費用之報支規定如下: 派遣出差:各項權利義務應事先妥適規劃,並以契約方式明訂,相關費用之報支得參照薦任級以下人員報支標準範圍內,核實報支必要費用。

140 出差旅費報支缺失 出差未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標準核銷住宿費,逕以每人每天1,200元定額報銷,核予規定不符(案例1.2)
出差旅費之事由過於簡略,如開會、收集資料等,無法研判是否與計畫相關;未書寫出差旅費報告表等 出差最後一天係返回原機關,故沒有住宿之需,不能報支住宿費

141 出差旅費報支缺失 ○○農會出差住宿費標準高於中央標準,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要點」規定標準內核實報支
參加訓練講習者,依規定不得報支雜費。訓練單位有提供住宿者,不得重複報支 ○○農會出差住宿費標準高於中央標準,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要點」規定標準內核實報支 報支高鐵或飛機等交通費,惟未檢附高鐵、飛機之票根或購票證明。如確屬遺失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由經手人填具支出證明單。

142 出差旅費報支缺失 出差駕駛自用車,旅費卻報支油料、過路費、停車費,核與「國內出差旅費報要點」規定不符
使用公務車輛發生之過路費、停車費,應在雜支報銷 報支國內旅費僅提供交通費憑證,未附出差旅費報告表

143 附表1及附表1之1 獎補助費(轉撥機關的責任) 按補(捐)助事項性質,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 作業規範,據以執行,並應定明補助比率及上限
執行時,計畫執行單位應告知受補助單位有關本作業規定 ,計畫執行結束後受補助單位應將原始憑證送回計畫執行單位審核及保存 應確實督導、不定時考核受補助單位計畫執行情形 再補助者

144 獎補助費缺失 審計部審核通知 ○○協會辦理「 ○○產業發展、人力發展 及市場行銷計畫」,該協會再補助各休閒農 場辦理教師體驗營及童詩童畫創意商品研發, 實支數1,478,900元,各休閒農場未將原始 憑證送回該協會,僅憑各休閒農場領據核銷, 應請各休閒農場將本會補助款及其配合款之 相關原始憑證,送回○○協會審查及保管。

145 獎補助費缺失 ○○協會辦理○○地區養豬場除臭示範補助14個牧場,改良臭味、環境衛生所需除臭微生物制等費用每場30,000元共420,000元,惟選定方式未制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作業評選,應請注意改善。 ○○農會辦理政策宣導活動暨農特產品展售, 補助參加展售攤位每場800元運費,○○農 會僅取具印領清冊並未取得運費支出憑證供 核,應請補正。

146 獎補助費缺失 僱請挖土機協助台中、嘉義、台南、高雄及屏東5縣受災養豬會員場清運污泥及斃死豬隻,僅檢附支出憑證(收據)核銷,未檢附相關清運污泥及斃死豬隻之佐證書面資料,及是否達到原預定效益有關說明供核,請惠予補正說明;另租金憑證,所開立收據上之印戳章為使用統一發票專用章,非屬合格憑證,請補正統一發票。

147 計畫執行遵行四大原則 與計畫有關,預算有編列且可容納 有規定單價-依規定編列暨執行 無規定單價-按市場價格辦理 本撙節原則 核實處理

148 例1:某老師辦理「推動動物保護」工作,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檢附高鐵標準車廂票根及住宿發票每晚1,000元,於「建構農村優質生活」計畫報支出差旅費
符合預算有編列且可容納 有規定者,依規定編列、執行 本撙節原則(住宿1,000元<標準1,600元) 核實報支(檢據報支必要費用) 惟出差事由與計畫無關→不得報支

149 例2:補助計畫編有業務相關的文具紙張、碳粉匣等,集中於計畫結束前一個月內大量購置、核銷
符合預算有編列且可容納 無規定單價-按市場價格 核實報支(檢據報支費用) 惟有消化預算之疑,未本撙節原則

150 農委會首頁 / 資料下載 / 5. 會計業務相關資料 / 常用法規

151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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