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簡析 報告人: 內政部政風處處長王文信 內政部政風處.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簡析 報告人: 內政部政風處處長王文信 內政部政風處."—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0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 利益衝突迴避說明 內政部政風處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簡析 報告人: 內政部政風處處長王文信 內政部政風處

2 大 綱 規範法規 結語 規範對象 利益之概念 利益衝突與因應 違反利益衝突之罰則與案例 2

3 壹、規範法規 主要法規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2條 行政程序法第32條 政府採購法第15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於民國89年7月12日 經總統 (89) 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公布施行。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2條 行政程序法第32條 政府採購法第15條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6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條 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 公務員懲戒法第29條 內政部政風處 3 3

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條第2項特別規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壹、規範法規 競合時之適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條第2項特別規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內政部政風處 4

5 貳、規範對象 本人或其配 配偶或共同 偶信託財產 生活之家屬 之受託人 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法第2條第 1項所定之人員 2親等以 內親屬
本人或配偶、 共同生活之家 屬、 2親等以內親屬 擔任負責人、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 之營利事業 2親等以 內親屬 內政部政風處 5

6 貳、規範對象 代理之適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定人員,其職務代理人,從目的解釋而言,應包括在內,故如有代理須財產申報職務之公職人員,於代理職務期間,依本法之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仍應列入規範之對象予以處罰。 法務部 法政字第 號函釋 內政部政風處 6

7 叁、利益之概念 利益 財產上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 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 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 用、陞遷、調動及其他
人事措施。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 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 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內政部政風處 7

8 叁、利益之概念 其他人事措施 聘用、約僱 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聘用、約僱。 法政字第 號函釋 派遣人力之聘用、約僱。 97.3.5法政決字第 號函釋 考績之評定涉及獎金之發放與職等之陞遷,揆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 條規定,屬該條所稱利益。 法政決字第 號函釋 考績之評定 8

9 肆、利益衝突與因應 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利益衝突?
指獲取私人利益,不包括獲取公益之情形。且此所謂「利益」不以「不法利益」為限,縱係「合法利益」亦在本法規範之列,蓋如所涉之利益係屬「不法利益」,則每涉及貪瀆罪責。 獲取利益? 內政部政風處 9

10 肆、利益衝突與因應 因應之道—自行迴避 自行迴避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命令迴避 申請迴避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該公職人員迴 避。 命令迴避 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其迴避。 申請迴避 內政部政風處 10

11 伍、違反利益衝突之罰則與案例 行為態樣 罰則 與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依據交易行為金額處以罰鍰( 修正公布) 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關係人向機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 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 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經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後被命令迴避、經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命令迴避而拒絕迴避 處新臺幣150萬元以上750萬元以下罰鍰 11

12 伍、違反利益衝突之罰則與案例 案例1 劉某擔任行政院院長、其弟擔任中央研究院副院長,渠等之弟為甲電機公司之負責人,並標得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大樓之空調主機更新等採購案及中央研究院天文數學館配線工程等採購案。 行政院院長、中央研究院副院長均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渠等之弟為親屬關係,甲公司為關係人。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為行政院長監督之機關、中央研究院則為任職之機關。甲電機公司與此二機關為買賣、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 內政部政風處 12

13 伍、違反利益衝突之罰則與案例 案例2 莊某擔任金門縣議會議員,其兄為某營造廠負責人,與金門縣政府及所屬縣立文化中心、國民小學、金門酒廠簽訂多項承攬契約。 莊某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 、其兄與莊某為2親等親屬關係,故營造廠為關係人。 上開工程之交易對象為金門縣政府,屬受金門縣議員監督之機關。 經以交易金額裁罰新台幣5億1925萬1146元。 內政部政風處 13

14 伍、違反利益衝突之罰則與案例 案例3 呂某為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秘書室主任,為採購業務之主管,其配偶之姐黃女獨資經營鮮花店,由秘書室承辦人員向鮮花店採購花卉共18萬多元。 呂某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呂某與黃女為2親等姻親,為本法之關係人。 秘書室為採購承辦單位,呂某於執行採購職務時,有利益衝突,應自行迴避,即使無指示採購承辦人向萬寶鮮花店訂購花卉,但在相關請購單、核銷單上核章,亦屬違反自行迴避之義務。 公職人員部分裁罰罰金,關係人部分,依交易金額裁罰。 內政部政風處 14

15 伍、違反利益衝突之罰則與案例 案例4 蒙藏委員會於舉辦活動,籌組16名大專青年訪問內蒙古,其中4名學生可獲得來回機票全額補助,該會主任秘書之子亦報名參加,但因為在雪梨大學就讀,無法與其他團員一同往返,承辦單位遂簽陳該主秘之子列為全額補助的學生之一,並另外同意補助由雪梨前往蒙古之來回機票費用,主任秘書則簽呈內核稿並代為決行。 機票補助,具有經濟價值,屬於財產上利益。主任秘書決定補助名單與補助內容,在執行職務上會產生利益衝突,應自行迴避。 經裁罰100萬元,並依法酌減為34萬元。 內政部政風處 15

16 伍、違反利益衝突之罰則與案例 案例5 基隆市陳姓國小校長,僱用其子之妻尹女為該校工友,並報請核准基隆市政府准予備查。
陳姓校長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 、媳婦尹女係1親等之姻親。 依工友管理要點僱用為工友,為非財產上利益中的「其他人事措施」。校長參與僱用程序,屬執行職務有利益衝突,為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及方法,影響尹女之僱用。 經裁罰新臺幣100萬元,案經訴願、行政訴訟,業已確定並公告在案。 內政部政風處 16

17 伍、違反利益衝突之罰則與案例 案例6 南投縣洪姓國小校長,其子參與該校教師甄選,洪姓校長參與該校召開之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歷次會議,並擔任主席,會中決定辦理教師甄選之程序、簡章內容、甄選委員之身分等事項,更於甄選後之教評會決議確認其子錄取為教師甄選正取之人選: 教師甄選屬非財產上利益之「其他人事措施」。 校長身為教評會委員,執行職務會有利益衝突,應自行迴避。 經裁罰新新台幣150萬元,經訴願、行政訴訟,業已確定並公告在案。 內政部政風處 17

18 伍、違反利益衝突之罰則與案例 案例7 行政院甲委員會委員劉某因該會僅配有公務車,而無駕駛編制,需向人力外包廠商A公司簽訂派遣司機,故於該會主任秘書吳某請其推薦駕駛人選時,推薦其姐夫何某於其服務機關擔任駕駛,並將甫由阿根廷返國尚無身分證之何某護照影本交由該會人員,並交待何某逕找承辦科長陳某。何某不僅未曾到A公司應徵駕駛,且迅於其返國後2日,直接到甲委員會上班,A公司所需之人事資料,則由該會承辦人B小姐交由何某填寫後再郵寄給該公司。 雖劉某抗辯人力公司派遣駕駛到會非屬該會之人事措施,仍遭監察院裁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內政部政風處 18

19 陸、結語 利益衝突迴避法處罰相當嚴厲,在此籲請各位長官謹慎小心。
本簡報已收錄於本部政風處網站→為民服務→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簡介資料,歡迎下載運用。 內政部政風處 19

20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說明 報告人: 內政部政風處處長王文信 內政部政風處

21 內政部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 1.部長、政務次長(向監察院申報) 、常務次長、主任秘書。
2.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向監察院申報) 。 3.民政司及戶政司司長;人事處、政風處及統計處處長;資訊中心主任;會計處處長、副處長;地政司及總務司司長、副司長。 4.地政司各科科長;總務司採購科、總務科、事務科科長;政風處及會計處各科科長。 5.中央警察大學校長(向監察院申報) 、副校長、總務長、會計室主任、庶務組組長。 6.建築研究所所長(向監察院申報) 、副所長、主任秘書、會計室主任、綜合規劃組組長、環境控制組組長、安全防災組組長、工程技術組組長。 21 內政部政風處

22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 1.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向監察院申報) 。
2.中央選舉委員會綜合規劃處、選務處、法政處、秘書室、人事室、主計室、政風室各主管及秘書室科長(採購)。 3.直轄市暨各縣市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室主任、兼任主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等。 22 內政部政風處

23 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 例外規定 實質審查 經調查有證據顯示其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入者。
103年為例,內政部申報人有49人,依規定實質審查7人,抽籤比例為14.29% ,進行前後財產比對1人,佔實質審查人數比例14.29%。中央選舉委員會申報人數為98 人,依規定實質審查14人,抽籤比例為14%,進行前後財產比對1人,佔實質審查人數比例為7 % 。 23 內政部政風處

24 違反財產申報義務之罰責 1、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第12條第3項) : 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
2、故意隱匿財產者(第12條第1項) : 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24 內政部政風處

25 違反財產申報義務之罰責 3.財產之來源無合理說明者(第12條第2項):前後年度申報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總額逾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經限期說明而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4.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第12條第4項) :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25 內政部政風處

26 故意與過失 本法所稱「 故意申報不實」,指已辦理財產申報,但申報內容因申報人故意短報、漏報、溢報或虛報而不正確者而言。 (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78號判例) 所謂「故意」,係除直接故意外,亦包括間接故意,即參酌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意旨,行為人對於申報內容不正確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26 內政部政風處

27 「故意申報不實」之態様 任由他人列表後逕予申報、以久未補登之存摺辦理申報等均屬可預見發生不實申報之情形。
未加查證,即憑自己主觀之臆測或參照前次申報資料申報,即已預見自已所申報金額可能為不正確,有申報不實之間接故意。 配偶之財產若只依配偶口頭告知財產、存款金額等,未加查證即逕行申報,未善盡查證義務而發生申報錯誤。 須交付身分證件及印章始得為之之行為,實難諉為不知,已堪認定為間接故意(不動產之過戶或繼承登記、車輛新領牌照或過戶、銀行開戶)。 內政部政風處

28 財產申報之時機(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2項、第4項、第3條 代理、兼任滿3個月即應申報 異常人員指定申報
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兼任)申報 申報種類 申報期間 申報日 1.就(到)職申報 就(到)職後3個月內 申報期間內 任擇一日 2.定期申報 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3.代理(兼任)申報 代理(兼任)滿3個月後3個月內 4.卸(離)職及解除代理申報 卸(離)職及解除代理(兼任)後2個月內 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兼任)當日

29 財產申報之時機(2) 申報義務衝突之處理(競合之處理) 衝突狀況 處理方式 1.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則該年度定期申報
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本法第3條第1項後段) 2. 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兼任)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者 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兼任)申報(本法第3條第2項但書) 3. 就(到)職申報、定期申報、代理(兼任)申報於法定申報期間喪失申報身分者 前開申報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兼任)申報得擇一辦理(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5項) 29

30 身分異動通報 ※「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構)或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 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指派機關(構),於各該
人員就(到)職、代理、兼任、卸(離)職或解 除代理後,應即將其原因及時間,通知該管受理 申報機關(構)。」 (細則第22條) ※為落實前揭規定,100年4月奉准本部「應申報財產 人員」,遇有應申報財產人員身分異動(就到職、 代理、兼任、卸離職或解除代理或兼任)時,應 立即主動填具「應申報財產人員身分異動表」,並 附相關異動佐證文件,送由各該單位「財產申報服 務窗口」轉送本部政風處。 內政部政風處

31 裁罰案例1 逾期申報 一、案由: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分局偵查隊小隊長,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之人員,民國99年卸(離)職申報財產時,無正當理由未完成申報,逾申報期限235日以上,依本法第12條第3項前段規定,予以裁罰最高額度新台幣120萬元。 內政部政風處

32 裁罰案例1 逾期申報 二、裁罰理由: (一)本法第12條第3項所定「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乃著重在「不為申報」之消極事實,不問其「不作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故有申報義務之人既知其有申報財產之義務,於逾越法定期限後,無正當理由全然未辦理財產申報者,無論其不為申報係因故意或過失,均應受罰(最高行政法院88年4204號判決)。   (二)公職人員應於卸(離)職二個月內申報財產,本法第3條第2項定有明文。案經政風單位分別通知當事人應於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及請其提出逾期申報書面說明,惟當事人皆未申報或提出書面說明,輕忽心態昭然若揭,認其逾期申報無正當理由,法務部爰裁處最高罰鍰新台幣120萬元。 內政部政風處

33 裁罰案例2 申報不實-申報不察便宜行事及未與配偶確實溝通
一、案由:  ○○縣警察局副局長98年因申報不察便宜行事及未與配偶確實溝通,短、溢報本人存款新台幣237萬6,681元、漏報配偶存款新台幣681萬2,168元、漏報本人股票1萬元、漏報配偶股票155萬2,860元,致法務部以故意申報不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3項後段規定,裁處新台幣22萬元罰鍰。 內政部政風處

34 裁罰案例2 申報不實-申報不察便宜行事及未與配偶確實溝通
二、裁罰理由: ◎存款及有價證券餘額之查詢,可藉由核對存款明細、股 票明細,或向金融機構查詢得知,均非難事,公職人員 若未確實查詢申報日之財產狀況,並依客觀書面資料作 形式上查證即申報,難謂已善盡申報財產之法定義務。 ◎受處分人雖謂配後不願告知,然本法所課予者,乃誡命 申報人應於申報前確實與其配偶溝通、查詢後再為申報 ,而非課予申報人之配偶主動告知或提供相關資料之義 務,公職人員若不盡檢查義務,隨意申報,仍會受罰。 內政部政風處

35 裁罰案例3 申報不實-漏報他人借用配偶名義開立存款帳戶
一、案由:  臺東縣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副所長,97年間係本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之人員,於97年申報財產時,漏報配偶名下○○農會存款156,942元及○○農會存款950,409元,共計1,107,351元,法務部以故意申報不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3項後段規定,裁處新台幣2萬元罰鍰。 內政部政風處

36 裁罰案例3 申報不實-漏報他人借用配偶名義開立存款帳戶
二、裁罰理由:  ◎申報人及其配偶之所有應申報財產,應一併申報,乃法 定義務,本應忠實履行,申報人於申報之初,自應確實 查詢財產狀況後據實申報;且各項財產之申報標準及注 意事項,本法及填表說明均已詳細列載,申報人自應詳 閱相關規定,俾便正確申報。 ◎存款餘額之查詢並非難事,僅需核對存摺或向金融機構 查詢即明。受處分人雖主張漏報之存款係屬岳母所有, 惟該帳戶既以配偶名義開戶,就權利外觀而言,即屬配 偶財產,自應據實申報並敘明實際使用、管理情形,方 符規定。認其對於漏報配偶存款情事,具有預見其發生 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間接故意存在。 內政部政風處

37 裁罰案例4 申報不實-遺忘繼承之不動產 一、案由:   緣原告任財政部○○署第○科科長期間,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之人員,於民國(下同)92年申報財產時,漏報其配偶吳○○所有坐落○○縣○○鄉仁德段6筆土地,被以其故意申報不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1條第1項後段規定,以93年12月24日法財申罰字第 號處分書,處原告新台幣9萬元罰鍰。 內政部政風處

38 裁罰案例4 申報不實-遺忘繼承之不動產 二、行政法院見解: 1.按申報人應如何填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同法施行細則均規定甚詳,申報時受理申報機關亦均附有填表說明,詳細臚列申報應注意事項。本件原告為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依法自應一併申報其配偶所有之財產,此係應申報財產者之法定義務,申報義務人自不能任意藉詞推卸。 2.經查,漏報之6筆土地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時間為91年1月16日,距本次原告申報財產日92年12月24日未久,又土地之分割繼承登記,須經繼承人提出書面同意,若為協議分割繼承,更須有印鑑證明、戶籍謄本等文件始能辦理,原告及其配偶既明知6筆土地已然辦妥遺產稅申報及分割繼承登記,自應依規定詳實申報,否則遽予填載,當可預見將造成財產申報資料與實際狀況不符,原告猶率爾為之,致有漏報配偶財產情形發生,實難諉稱其並無申報不實之間接故意(學理上或稱為「未必故意」),該當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1條第1項後段「故意申報不實」之處罰要件,原告上揭主張,容非可採。 內政部政風處

39 裁罰案例5 對「財產」定義認知錯誤 一、案由:   查原告為○縣○鎮之鎮長,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8款所列之公職人員,依本法第4條第1項規定於申報期限內自動向被告辦理到職申報,卻未申報(一)○○鎮農會擔保借款金額15,000,000元;(二)○○鎮農會無擔保借款金額600,000元,經被告審核認有申報不實情事,乃依本法第11條第1項後段規定,予以裁罰新台幣12萬元。原告不服,遂提起本訴。 內政部政風處

40 裁罰案例5 對「財產」定義認知錯誤 二、最高行政法院見解:   查被告於原告財產申報之初,即將公職人員應申報法令彙編、填表說明、填表範例,以限時雙掛號函寄原告,作為財產申報之參考,其中本法第5條明確規定:「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左:…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應一併申報」,填表說明與填表範例亦說明詳盡,舉例清晰,原告不據以參考,反以一般人之觀念認為財產申報僅指土地、房屋、存款、股票等類;且申報表上既有債務一欄,原告未為申報,難謂其非故意不為申報。另查原告於87年3月1日就職,至同年5月29日方向被告申報財產,應有足夠時間查明財產狀況並瞭解財產申報之各項規定,且財產申報係其法定之義務,原告辯以一切未進入狀況之理由,顯係卸責飾詞。 內政部政風處

41 裁罰案例6 僅申報大概數目 一、案由:   本件被告以原告係財政部○○關稅局課長,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之人員,於89年申報財產時,溢報配偶陳○○所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新台幣2,429,481元、第一商業銀行存款新台幣314,869元;漏未申報配偶陳○○所有之各類上市股票(即完全未申報之類股),合計559,176股;短報配偶所有之各類上市股票(即有申報,但申報不足之類股),合計62,240股;溢報配偶陳○○所有之各類上市股票(即有申報,但申報超過之類股),合計24,788股,故意申報不實,乃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1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以91年1月14日法財申罰字第 號罰鍰處分書處以罰鍰10萬元。 內政部政風處

42 裁罰案例6 僅申報大概數目 二、最高行政法院見解:   原告於申報財產時僅要求其妻告知存款、股票的大概數目,其妻於告訴原告存款、股票的數額時,也有表明這只是大概的數目,原告顯然知悉其所獲得之配偶存款、股票資料僅係大概數目,並不準確,尤其知道依常理活儲存款應該會有零頭(尾數),而其妻報給他的活儲存款都是250萬元(或150萬元)之整數,顯然省略掉尾數,卻逕自認為尾數不重要,只要報總數就可以了。則原告於預知為「不準確之數目」情形下,仍據以申報,對於所造成不真實之結果,實難謂無故意。雖然原告申報不實之動機僅係出於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的輕忽(不重視),難認有隱匿財產之故意,但其表現出來的行為,既係預知申報之數目不準確,卻仍據以申報,放任不真實之結果發生,即已該當於前揭故意之要件,被告以其故意申報不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1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處以罰鍰10萬元,認事用法並無不合。 內政部政風處

43 裁罰案例7 他人借用申報人配偶名義購買股票 一、案由:   本件原告為市立○○國小校長,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之人員,於民國87年財產申報時,漏報配偶所有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溢報本人債務新臺幣506,426元;漏報配偶債務3,591,762元。88年財產申報時,漏報配偶所有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89年財產申報時,漏報配偶所有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等,經被告認有申報不實情事,依本法第11條第1項後段規定,以91年3月4日法財申罰字第 號罰鍰處分書(下稱原處分)分別處以罰鍰90,000元、70,000元及70,000元。原告不服,遂提起本訴。 內政部政風處

44 裁罰案例7 他人借用申報人配偶名義購買股票 二、最高行政法院見解:   觀諸原告之申報表,除於有價證券欄均填「以下空白」外,並未於備註欄敘明配偶出借名義供他人使用購買股票之情事,而原告向被告補正說明時,所提出原告配偶內弟林○○出具之借用原告配偶名義於81年至86年間購買股票之切結書一紙,亦未有任何林○○當時購買股票或資金進出之佐證,該切結書尚不足以證明確由林○○出資購買,是原告主張林○○借用原告配偶名義購買之股票非原告配偶名下之財產無庸申報,而原告配偶名下股票,並未達申報標準云云,不足採信,難謂無申報不實之故意。申報表關於有價證券欄之填寫,其每類總額為100萬元,即應將上市、上櫃及未上市、未上櫃者全部列入。且原告非第1次申報財產,若對相關法令不甚明瞭,自可向受理申報機關詢問,況以其擔任學校校長之學、經歷,對相關法令甚至填表說明應非毫無概念,是以主張不確知所持基金是否上市,何來注意義務云云,自不足採,無解於申報不實之故意。再者,原告既知向銀行貸款屬「債務」,貸款總額本即會因清償、加貸或累積利息等因素而變動,竟於申報前未再向銀行查明變動情形,造成溢報及漏報,卻主張被告可查知,其無申報不實之動機云云,自不足採,對於貸款申報所造成不真實之結果,亦難謂無故意。

45 裁罰案例8 漏報興建中之房屋及既成道路之畸零地
一、案由:   被上訴人以上訴人係臺灣○○法院法官兼庭長,於民國○○年申報財產時,漏報本人所有3間房屋、配偶所有土地2筆、溢報本人債務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及配偶債務25,848,959元,故意申報不實,處以罰鍰新台幣14萬元。 內政部政風處

46 裁罰案例8 漏報興建中之房屋及既成道路之畸零地
二、最高行政法院見解:   查所謂「故意」,係除直接故意外,亦包括間接故意,即參酌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意旨,行為人對於申報內容不正確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次查依上訴人84年底申報財產時已知悉其因出資與建商合建,在桃園縣大溪鎮分得3間房屋,且已完成主體結構,有屋頂及四壁。縱使其不知上開3間房屋已辦妥登記於其名下,也應當知道因出資合建,已取得上開房屋之原始所有權,或至少知道其有請求將該房屋登記為其所有之權利,卻憑自己之主觀,認為該3間房屋沒有價值而決定不予申報,實難謂其無漏報之直接故意。又查上訴人並不否認於本次申報財產時知悉其配偶在屏東市仍有土地,縱使其不知其中有1筆係住宅用地,而以為係道路用地及道路邊之畸零地,惟道路用地或道路邊之畸零地亦屬不動產,且非無經濟價值,此為普通常識。上訴人卻憑自己之主觀,認為其配偶在屏東之土地係既成道路及道路邊之畸零地,即不予申報,實難謂其無漏報之直接故意。又查上訴人對於溢報債務部分,主張因其配偶疏忽而未告知抵押借款業已清償,仍依前次申報財產資料申報其貸款金額,並非故意申報不實云云。惟申報財產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規定人員之義務,申報義務人於84年底申報時,未加查證,即憑自己主觀之臆測而申報自己及配偶之債務,如此輕率填寫債務金額,顯然不重視其申報義務。其於申報之際又如何能相信自己所申報之金額為真?其既未加查證,內心並無理由相信自己照前次申報資料或自己臆測的金額為真實,即已預見自己所申報的金額可能為不正確,猶決定以照抄的資料或臆測的金額申報,顯係放任可能不正確的資料存在於受理申報之單位,上訴人有申報不實之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堪以認定。

47 裁罰案例9 未申報他人存放於申報義務人配偶處之資金
一、案由:   緣原告任財政部臺灣省○區國稅局法務科股長期間,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之人員,於民國(下同)92年申報財產時,短報其配偶張○於交通銀行之存款計新台幣(下同)962,926元(原處分書誤繕為926,926元),被告乃以其故意申報不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1條第1項後段規定,以93年12月24日法財申罰字第 號處分書,處原告60,000元罰鍰。 內政部政風處

48 裁罰案例9 未申報他人存放於申報義務人配偶處之資金
二、行政法院見解:   按申報人應如何填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同法施行細則均規定甚詳,申報時受理申報機關亦均附有填表說明,詳細臚列申報應注意事項。本件原告為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依法自應一併申報其配偶所有之財產,此係應申報財產者之法定義務,申報義務人自不能任意藉詞推卸。經查,原告配偶既知名下有其母寄放之存款,以客觀之形式觀察,仍屬其個人存款,是原告於申報財產時應一律查明申報,並於備註欄中敘明借用名義供他人使用情形,以明確實之財產歸屬情形,縱原告提出之存摺紀錄確有其婆婆張蔡玉枝匯款之記載,惟該記載僅能證明其婆婆張蔡玉枝曾有匯款之事實,然此筆匯款係屬寄放、贈與或歸還,仍無從認定,自難據此認定此筆漏報款項非屬原告配偶所有,本件原告對其配偶財產,本應依規定詳實申報,否則遽予填載,當可預見將造成財產申報資料與實際狀況不符,原告猶率爾為之,致有漏報配偶財產情形發生,實難諉稱其並無申報不實之間接故意(學理上或稱為「未必故意」),該當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1條第1項後段「故意申報不實」之處罰要件,原告上揭主張,容非可採。

49 填表說明 應注意事項及常見錯誤態樣 報告人: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主任陳銘况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報告內容援引自法務部廉政署防貪組(倫理規範科)對外講授資料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50 申報財產項目與填表說明-1 申報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所持有之 財產項目 申報標準 申報內容 不動產—(一)土地、(二)建物
全部(逐筆 申報) 登記時間+登記原因 (+5年內取得價額) (三)船舶 (四)汽車(含250cc機車) (五)航空器 (六)現金(新臺幣、外幣) 分別每人、 每項累計達(含)100萬元時,即應逐筆申報 申報日當日實際餘額 (七)存款(新臺幣、外幣) (八)有價證券(股票、債券、基金、其他有價證券…等) (九)1. 珠寶、古董、結構型商品(包含連動債)、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每件20萬 結構型商品(包含連動債)應予申報,以投資金額作為申報標準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51 申報財產項目與填表說明-2 申報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所持有之 財產項目 申報標準 申報內容 (九)2.保險
凡屬「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之保險契約類型,且要保人為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者,則不論已繳保費多寡,均應申報。 敘明保險契約名稱 、保險公司、要保人 (十)債權 每人、毎項累計達(含)100萬元時,即應逐筆申報 債權(務)人+取得(發生)時間+取得(發生)原因+申報日當日實際餘額 (十一)債務 (十二)事業投資 投資人+投資事業名稱+申報日當日實際投資金額+取得時間+取得原因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52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表 (民國104年申報)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一)基本資料 申報人 姓名 王小明 出生 年月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表 (民國104年申報) (一)基本資料 申報人 姓名 王小明 出生 年月日 民國50年 6月8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A 1 2 3 4 5 6 7 8 9 國籍 中華民國居留證號 申報日 民國104年11月 1日 申報 類別 □新法申報 □就(到)職申報 ˇ定期申報 □代理(兼任)申報 □卸(離)職申報 □解除代理(兼任)申報 服務機關 1. 法務部○○署 職稱 1. ○○科科長 機關地址 1. ○○市○○區○○路○段○號○樓 2. 3.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 電話 (02) 轉123 ( ) 行動電話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稱謂 姓名 出生 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國籍 內政部居留證號 配偶 李冰冰 63.6.3 M 2 5 8 澳洲 A C 1 6 長子 王四郎 長女 王小琳 9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53 ×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表 (民國104年申報) 申報日:為應申報財產資料之基準日期 ∥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表 (民國104年申報) (一)基本資料 申報人姓名 王小明 出生 年月日 民國50年6月8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A 1 2 3 4 5 6 7 8 9 國籍 中華民國居留證號 申報日 民國104年11 月1日 申報 類別 □新法申報 □就(到)職申報 V定期申報 □代理(兼任)申報 □卸(離)職申報 □解除代理(兼任)申報 服務機關 1. 法務部○○署 職稱 1. ○○科科長 機關地址 1. ○○市○○區○○路○段○號○樓 2. 3.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申報日:為應申報財產資料之基準日期 交件日:實際將申報表送至受理申報機構之日期 × 一般申報:機關地址+聯絡電話 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機關地址+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02) 轉123 (04) 行動電話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稱謂 姓名 出生 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國籍 內政部居留證號 配偶 李冰冰 63.6.3 M 2 5 8 澳洲 A C 1 6 長子 王四郎 長女 王小琳 9 具有二種以上公職人員身分均須申報財產者: 原則:應分別向各該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並應將所有身分之「服務機關」、「職稱」及「機關地址」,併列於申報表 例外:受理申報機關(構)為同一機關(構)者,得合併以同一申報表申報。 夫妻均為須申報財產者:各自申報,且均須將配偶財產納入一併申報。 ★申報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滿二十歲者)各別所有之財產,符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應申報之標準者, 應由申報人一併申報。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54 (二)不動產 1.土地 總面積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持分) 所有權人 登記(取得)時間 登記(取得)原因 取得價額 ○○縣○○鎮○○段○○小段 地號 240 10000分之1020 王小明 買賣 950,000 總申報筆數:1筆 ★「土地坐落」應填寫「○縣(市)○區(鄉、鎮、市)○段○小段○地號」資料;若一筆土地多個地號,則每筆地號均需輸入。 ★土地不論地目為何,均應申報。 ★土地地號、面積與持分應依權狀或登記謄本逐筆填載,並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土地如係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者,以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或市價申報。 「不動產」指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土地及建物。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54

55 (二)不動產1.土地—土地登記謄本

56 土地取得價額之申報方式 5年內之時間計算:如申報日為104年 11月1日,則向前推至99年11月1日以 後(含99年11月1日)購買之土地均應 申報取得價額。 取得價額:以實際交易價額為準;無 實際交易價額者,以取得年度之土地 公告現值或市價為準。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57 ※申報土地常見錯誤態樣: 1.僅申報建物,漏未申報建物坐落之土地(基地)。 2.誤以為面積為實際持有面積,應依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填寫總面積,如權狀或登記謄本所登載之面積為1,318.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申報時即應填寫1,318.25平方公尺,並非自行換算實際持分面積(32.96平方公尺)。 3.主張不知有繼承不動產之情事。 4.誤以為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毋庸申報,按不動產採公示原則,登記於自己名義下之不動產均應申報,其借用關係則另於第13項「備註」欄內註明。 5.誤以為道路用地及道路邊之畸零地,價值甚低,毋須申報,按道路用地或道路邊畸零地等亦屬不動產,無論價值多寡均應申報。 6.漏報配偶土地,申報前應向配偶分析申報之重要性,如仍不配合或有所懷疑,請於第13項「備註」欄內註明,並提出具體事證。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58 總面積 (二)不動產 2.建物(房屋及停車位) 「建物」指房屋及具獨立所有權狀之停車位。 ○○市○○區○○路3段9號(未登記建物)
建物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持分) 所有權人 登記(取得)時間 登記(取得)原因 取得價額 ○○市○○區○○路3段9號(未登記建物) 115.22 全部 王小明 買賣 826,040 ○○縣○○鄉○○段 建號 142.00 (附屬建物總面積:25.37) (超過5年) 建號 134.99(共同使用部分)附屬建物總面積:0) 100000分之668 總申報筆數:3筆 總面積 「建物」指房屋及具獨立所有權狀之停車位。 ★「房屋」已登記者,應依權狀或登記謄本確實填寫「建號」,未登記者,應填寫門牌號碼並加註係「未登記建物」,如無門牌號碼,應填寫「稅籍號碼」;「停車位」具獨立之所有權狀者,應依權狀或登記謄本確實填寫「建號」、「面積」及「持分」。 ★建物應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及原因,如係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取得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申報。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58

59 (二)不動產2.建物—建物謄本

60 建物取得價額之申報方式 5年內之時間計算:申報日為104年11月 1日,則向前推至99年11月1日以後(含 99年11月1日)購買之房屋均應申報取 得價額。 取得價額:以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 價額為準;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 價額者,以取得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或 市價為準。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61 ★申報建物常見錯誤態樣: 1.申報人建物面積申報錯誤:
建物面積申報方式,應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登載之總面積為準,避免按房屋稅單或推估方式填報。 2.建物已滅失但未辦理註銷登記:請申報時於備註欄說明並於事後說明時提出滅失之證據(如照片或事後補辦註銷登記)。 3.已登記之房屋及停車位,建物標示欄應依權狀或登記謄本填載建號;如屬未登記建物,則應填具門牌號碼或填載稅籍號碼,並加註「未登記建物」,面積則依房屋課稅面積申報。 4.建物未填載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係申報日5年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則申報取得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 5.僅申報土地,漏未填載其上之建物: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應分別填載於「建物」及「土地」欄位。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62 (三)船舶 ★「船舶」指動力船舶及非動力船舶,如汽船、遊艇、漁船、帆船、舢板等而言。
種類 總噸數 (長度、管數) 船籍港 所有人 登記(取得) 時 間 登記(取得) 時因 取得價額 客 船 3,200 基隆港 王小明 買賣 30,000,000 總申報筆數:1筆 ★「船舶」指動力船舶及非動力船舶,如汽船、遊艇、漁船、帆船、舢板等而言。 ★船舶應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及原因,如係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市價申報。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63 (四)汽車(含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常見錯誤態樣:
廠牌型號 汽缸容量 牌照號碼 所有人 登記(取得) 時 間 登記(取得)原因 取得價額 豐田Camry 3,200 8888-FS 王小明 贈與 1,000,000 福特MetroStar 1,996 CI-6666 李冰冰 91.2.1 買賣 (超過5年) BMW-R850RT 738 101-FAB 800,000 總申報筆數:3筆 ★常見錯誤態樣: 1. 誤以為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登記之汽車毋庸申報,凡登記於自己名義下之汽車均應申報,其借用關係則另於第13項「備註」欄內註明。 2. 重領之汽車牌照,誤填舊牌照號碼,實應填寫新牌照號碼。 3. 漏報配偶、未成年子女之汽車。 4. 「汽缸容量」誤載:應按汽車行車執照填報 ★「汽車」含大型重型機車,亦即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與電動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汽缸容量請參閱行車執照,牌照號碼得以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代替,所有人以監理機關登記資料為準,汽車無論價值多少,均應申報。 ★汽車應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及原因,如係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市價申報。 1.「汽車」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如客車、貨車,並包含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與電動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但不包括其他機器腳踏車。 2.「汽缸容量」應參閱汽車行車執照填載,「牌照號碼」得以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代替。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63

64 (五)航空器 ★「航空器」指各種飛機、飛艇及滑翔機而言,無論其價值多少,均須申報。
型式 製造廠名稱 國籍標示及 編號 所有人 登記(取得) 時 間 登記(取得) 時因 取得 價額 滑翔機 波音 中華民國 168 李冰冰 繼承 320,000 總申報筆數:1筆 ★「航空器」指各種飛機、飛艇及滑翔機而言,無論其價值多少,均須申報。 ★航空器應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及原因,如係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市價申報。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65 (六)現金(指新臺幣、外幣之現金或旅行支票(總金額:新臺幣3,879,000元)
幣別 所有人 外幣總額 新臺幣總額或折合新臺幣 總額 美元 王小明 40,000 1,320,000 美元旅行支票 李冰冰 45,000 1,359,000 新台幣 1,200,000 總申報筆數:3筆 ★現金總額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時,即應逐筆申報。 ★外幣現金或旅行支票須折合新臺幣時,均以申報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 ★人民幣:視為外幣之現金申報即可。 1.「現金」指申報日所持有之新臺幣、外幣之現金或旅行支票。 2. 「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指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存摺、衍生性金融商品、高爾夫球證及會員證、植栽等可轉讓且具交易價值之權利或財物。「衍生性金融商品」指期貨、選擇權等由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3.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之價額,有掛牌之市價者,以申報日掛牌市價計算,無市價者,以已知該項財產之交易價額計算。專利權及商標專用權應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核發該類證書記載內容填寫。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65

66 (七)存款(指新臺幣、外幣之存款) (總金額:新臺幣3,059,798元)
(七)存款(指新臺幣、外幣之存款) (總金額:新臺幣3,059,798元) 存放機構(應敘明分支機構) 種類 幣別 所有人 外幣總額 新臺幣總額或折合新臺幣 總額 合作金庫銀行屏東分行 活期存款 新臺幣 李冰冰 1,456 臺灣銀行營業部 優惠存款 1,500,000 綜合存款 235,042 兆豐銀行高雄分行 定期存款 美元 王小琳 40,000 1,320,000 100 3,300 總申報筆數:5筆 ★「存款」包括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存款、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包括新台幣、外幣(匯)存款在內。 ★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之存款總額累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即應由申報人逐筆申報。 ★外幣(匯)須折合新臺幣時,均以申報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 「存款」指存放於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等機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存款、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包括新臺幣、外幣(匯)之存款在內。例如:某甲有花旗銀行美金定期存款二萬元(依申報日美元收盤匯率為三十三,折合新臺幣六十六萬元)及郵局活期存款新台幣八十萬元,其配偶乙有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新台幣六十萬元及臺灣銀行優惠存款新台幣五十萬元,其未成年子女丙有郵局儲蓄存款新台幣十萬元及彰化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新台幣三十萬元。甲及配偶乙因各自名下之存款總額均已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申報標準,故甲、乙名下所有之存款均須申報;未成年子女丙因其存款總額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申報標準,即不必合併申報。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66

67 ★申報存款常見錯誤態樣: 1.誤以為每筆存款須達100萬元以上始須申報。 2.誤以為親友(他人)借用自己名義所設帳號之存款毋庸申報。
3.誤以為公教人員優惠儲蓄存款(退休優惠存款)無庸申報。 4.定期存款僅僅申報定存而漏報定存利息等部分金額,或依綜合存摺登摺資料填報時,未詳閱存摺是否尚有其他定期存款之記載致生漏報。 5.誤以為金額僅需填報概數。 6.誤以為多報可以抵免少報部分,溢報存款或金額亦屬不實態樣。不符金額計算方式為:漏報金額+溢報金額+短報金額。 7.僅憑個人印象填報存款致資料不符。 8.遺忘久未使用之帳戶,申報前應作一清查。 9.誤以為同一銀行之存、放款應先自行加減後僅申報所得餘數,實存款與貸款應分別於「存款」欄及「債務」欄內分別登載。 「存款」指存放於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等機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存款、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包括新臺幣、外幣(匯)之存款在內。例如:某甲有花旗銀行美金定期存款二萬元(依申報日美元收盤匯率為三十三,折合新臺幣六十六萬元)及郵局活期存款新台幣八十萬元,其配偶乙有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新台幣六十萬元及臺灣銀行優惠存款新台幣五十萬元,其未成年子女丙有郵局儲蓄存款新台幣十萬元及彰化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新台幣三十萬元。甲及配偶乙因各自名下之存款總額均已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申報標準,故甲、乙名下所有之存款均須申報;未成年子女丙因其存款總額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申報標準,即不必合併申報。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67

68 (八)有價證券 (總價額:新臺幣4,624,700元) 1.股票(總價額:新臺幣1,630,000元)
(八)有價證券 (總價額:新臺幣4,624,700元) ★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之各類有價證券總額累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即應由申報人逐筆申報。 1.股票(總價額:新臺幣1,630,000元) 名稱 所有人 股數 票面價額 外幣幣別 新臺幣總額或折合新臺幣總額 嘉裕(上市) 王小明 8,150 10 81,500 精剛(興櫃) 11,850 118,500 三星科技(上櫃) 33,000 330,000 萬有(下市) 110,000 1,100,000 總申報筆數:4筆 ★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其他未上市(櫃)股票及下市(櫃)股票,均應申報,並以票面價額計算。 2.債券(總價額:新臺幣1,000,000元) 1.「有價證券」指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 )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國庫券、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商業本票或匯票或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例:某甲有「嘉裕」股票五萬股計新台幣五十萬元、「寶來一」債券一張計新台幣十萬元、保德信科技島基金一萬單位計新台幣二十五萬元、「福雷電」存託憑證一萬單位計新台幣十萬元、「群益B2」認購權證十萬單位計新台幣三萬元、「國泰R1」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一萬單位計新台幣十一萬元,合計其有價證券類總額為新台幣一百零九萬元,業達該類應申報之標準新台幣一百萬元,故某甲須就全部之有價證券為申報。 2. 「股票」包括上市(櫃)及其他未上市(櫃)之股票。股票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 3. 「債券」指具有流通性、表彰債權之借款憑證,由發行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向投資大眾籌措建設經費或營運所需資金,並相對負擔債務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庫券、債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 名稱 代碼 所有人 買賣機構 單位數 票面價額 外幣 幣別 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 總額 94央債 甲四 A94104 王小明 元富證券 1 1,000,000 總申報筆數:1筆 ★上市(櫃)或未上市(櫃)之債券均應申報,並以票面價額計算。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68

69 (八)有價證券 3.基金受益憑證 (總價額:新臺幣1,784,700元)
名稱 所有人 受託投資 機構 單位數 單位 淨值 外幣 幣別 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 總額 霸菱日本基金 李冰冰 中國信託 銀行 1,000 15.2 美元 501,600 日盛上選基金 日盛投信 35,000 36.66 1,283,100 總申報筆數:2筆 ★基金受益憑證之價額,應以申報日之單位淨值計算,無單位淨值者,以原交易價額計算。 ★所謂「受託投資機構」,指申報人申購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銀行」或「證券商」。 1. 「基金受益憑證」指集合投資人資金,交由投資信託公司管理投資,投資所得之盈虧分配予全體基金投資人之有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受益憑證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單位淨值計算,無單位淨值者,以原交易價額計算。 2.「存託憑證」指股票發行公司委託國內外存託機構在市場發行,表彰存放於保管機構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3.「認購(售)權證」指投資人有權利在特定期間內,以約定履約價格向發行人購入(賣出)一定數量之特定股票,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之有價證券。認購(售)權證之價額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4.受益證券可分為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及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所稱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指受託機構為不動產投資(資產)信託基金而發行或交付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財產及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受益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所稱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指特殊目的信託之受託機構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發行,以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受益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所稱資產基礎證券指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劃所發行,以表彰持有人對該受讓資產所享權利之權利憑證或證書。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5.「國庫券」指政府調節國庫收支及穩定金融發行未滿ㄧ年之短期債務證券,發售方式及期限,由財政部洽中央銀行衡酌發行時之實際狀況訂定。國庫券、債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 6.「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指本說明貳、各別事項第十至十五點以外之有價證券。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69

70 (八)有價證券 4.其他有價證券(總價額:新臺幣210,000元)
名稱 所有人 單位數 價額 外幣 幣別 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 總額 福雷電(存託憑證) 王小明 10,000 10 100,000 國泰一號(國泰R1受益證券) 11 110,000 總申報筆數:2筆 ★「其他有價證券」指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國庫券、商業本票或匯票,或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 ★ 其他有價證券之價額,以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應填載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或原交易價額。 1. 「基金受益憑證」指集合投資人資金,交由投資信託公司管理投資,投資所得之盈虧分配予全體基金投資人之有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受益憑證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單位淨值計算,無單位淨值者,以原交易價額計算。 2.「存託憑證」指股票發行公司委託國內外存託機構在市場發行,表彰存放於保管機構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3.「認購(售)權證」指投資人有權利在特定期間內,以約定履約價格向發行人購入(賣出)一定數量之特定股票,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之有價證券。認購(售)權證之價額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4.受益證券可分為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及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所稱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指受託機構為不動產投資(資產)信託基金而發行或交付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財產及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受益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所稱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指特殊目的信託之受託機構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發行,以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受益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所稱資產基礎證券指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劃所發行,以表彰持有人對該受讓資產所享權利之權利憑證或證書。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5.「國庫券」指政府調節國庫收支及穩定金融發行未滿ㄧ年之短期債務證券,發售方式及期限,由財政部洽中央銀行衡酌發行時之實際狀況訂定。國庫券、債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 6.「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指本說明貳、各別事項第十至十五點以外之有價證券。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70

71 ★申報有價證券常見錯誤態樣: 1.融資融券之申報方式:
(一)以融資方式買進有價證券者,該有價證券應申報於有價證券欄,融資金額則申報於債務欄。 (二)以融券方式賣出有價證券者,因該有價證券非本法所定之債務,申報於備註欄即可;惟融券保證金及融券賣出價款扣減證券交易稅、融券手續費及證券商手續費之餘額,仍應申報於債權欄。 2.誤以為水餃股、雞蛋股等價值低於票面價額,或已下市(櫃)之股票毋庸申報,實凡達有價證券申報標準者,不論股票市價多寡、是否為上市上櫃或興櫃之股票,均應申報。 3. 誤以為每筆有價證券須達100萬元以上始須申報:凡各類有價證券(股票+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其他有價證券)總價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則每筆有價證券均須申報。 4. 漏報自動配發之股利。 5. 漏報基金贖回後之款項(存款) 。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72 (九)1.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總價額:新臺幣1,750,000元)
(九)1.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總價額:新臺幣1,750,000元) 財產種類 項/件 所有人 價額 古董硯臺 2 李冰冰 200,000 張大千字畫 1 500,000 高爾夫球證 300,000 鑽戒 蘭花 250,000 全球巨人連動債券(衍生性商品) 王小明 總申報筆數:6筆 ★「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包括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存摺、衍生性金融商品、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保險(具持續繳款、一次或多次領回之保險契約)、高爾夫球證及會員證、植栽等可轉讓且具交易價值之權利或財物。 ★「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每項 (件) 價額達新臺幣二十萬元者,即應申報。 ★「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價額之計算,有掛牌之市價者,應填載掛牌市價,無市價者,應填載該項財產已知之交易價額。 ★「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因無活絡之次級市場或公平市價,其價額計算方式以投資金額作為申報標準,每項 (件) 價額達新臺幣二十萬元者,即應申報。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73 注意事項: ※黃金存摺、黃金條塊之申報方式?(法務部 法(87)政字第019903號函、法務部 法政字第 號函) 黃金存摺:雖無實體黃金買賣,惟僅係所指買賣之黃金非現貨交易,而將買賣黃金之數量顯示於存摺,性質上仍屬黃金條塊之買賣,應於其他財產欄下申報。 黃金條塊:依市場交易習慣,原則上以申報義務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個別所有之全部黃金條塊為一項計算其價值。 ※結構性(型)商品之申報方式?(法務部 法政字第 號函) 結構性(型)商品,係指結合固定收益商品(如定期存款或債券)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例如選擇權)之組合形式商品交易,既具有一定之經濟價值,自屬「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每項(件)達20萬元,即應申報。結構性商品無活絡之次級市場或公平市價,其價額計算方式以原始投資金額作為申報標準。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74 (九)2.保險(指「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之 保險契約類型,前開保險之要保人如為申報義務人本人、配偶或 未成年子女,則不論已繳保費金額多寡均應申報)
保險公司 保險名稱 要保人 備註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人壽得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 李冰冰 保單號碼YA1688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南山六年期六六大順養老 保險 王小明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人壽長盛還本終身保險 總申報筆數:3筆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75 (九)2.保險 ★ 「保險」指「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
之保險契約類型。(法務部 法政字第 號函) 「儲蓄型壽險」指滿期保險金、生存(還本)保險金、繳費期滿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教育保險金、立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等商品內容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之保險契約 「投資型壽險」指商品名稱含有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投資型保險、投資連(鏈)結型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 「年金型保險」指即期年金保險、遞延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勞退個人年金保險等商品名稱含有年金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76 (十)債權 (總金額:新臺幣2,850,000元) ★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名下債權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即應申報。
(十)債權 (總金額:新臺幣2,850,000元) 種類 債權人 債務人及地址 餘額 取得(發生)時間 取得(發生) 原因 一般借款 王小明 史小海 台北市延平南路10號 1,200,000 99.7.8 朋友創業 借款 抵押借款 李冰冰 吳春嬌 高雄市五福二路50號 1,650,000 親戚借款 總申報筆數:2筆 ★「債權」之申報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之債權餘額為準,須扣除債務人已清償部分,非以原始借貸數額申報。 ★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名下債權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即應申報。 ★債權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1.「債權」指對他人有請求給付金錢之權利,包括儲蓄互助社之備轉金; 2.「債務」指應償還他人金錢之義務,包括房屋、信用、融資、融券及理財短期借款等貸款或私人債務。 3.申報人負有債務者,應依申報日實際債務餘額申報。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76

77 (十一)債務 (總金額:新臺幣4,285,550元) 種類 債務人 債權人及地址 餘額 取得(發生)時間 取得(發生)原因 抵押 貸款 王小明 高雄銀行 高雄市四維三路2號 3,200,550 購屋 消費性貸款 李冰冰 土地銀行四維分行 高雄市四維三路10號 785,000 購車 保單借款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 個人資金調度 總申報筆數:3筆 ★「債務」之申報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之債務餘額為準,須扣除已清償之部分,非以原始借貸數額申報。 ★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名下債務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即應申報。 ★債務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78 ★申報債權、債務常見錯誤態樣: 1.認為債務非屬所得,故不需申報。實凡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申報日各別所有債務總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均應逐筆申報。 2.誤以為每筆債權、債務須達100萬元以上者始需申報。 3.漏未申報保單借款債務。如曾向保險公司申辦保單借款,務需向該保險公司查詢申報日之實際借款餘額。 4.債務清償部分未扣除或逕以原始貸款金額填報,實應據實填載申報日當日之實際債務餘額。 5.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用以購屋,土地建物部分已申報,惟漏報該貸款。實凡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申報日各別所有債務總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均應逐筆申報。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79 (十二)事業投資 (總金額:新臺幣2,500,000元) 投資人 投資事業名稱 投資事業地址 投 資 金 額 取得(發生)時間 取得(發生) 原因 王小明 ○○企業有限公司 ○○市○○路○○號 2,500,000 家族事業 總申報筆數:1筆 ★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對各種事業之投資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即應申報。 ★「事業投資」指對於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包括儲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 ★事業投資金額以「申報日」當日實際投資金額申報。 ★事業投資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1.「事業投資」指對於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包括儲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 事業投資以申報日實際投資金額申報。 2.申報人於申報財產時,對申報表各欄應填寫之事項有需補充說明者,如某項財產之取得時間及原因,係他人借用申報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等,應於「備註欄」內按填寫事項之先後順序逐一說明。 申報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者,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79

80 (十三)備註 1.合會:95年12月10日起迄今,每期繳交5,000元,已繳35,000元,尚須繳還220,000元。 2.汽車:李冰冰名下車號CI-6666汽車,係本人已成年兒子王三郎以李冰冰名義購買,惟實際均由王三郎使用、管理。 3.存款:本人名下合作金庫西門分行60萬元定期存款,係本人母親所寄存之款項。 4.本人與妻子李冰冰自94年底感情不睦,現已分居,故李冰冰之所有財產,恐無法完整申報,如有必要,本人可檢附戶籍謄本,及數名證人之書面陳述,以資證明。 ★申報人於申報財產時,對申報表各欄應填寫之事項有需補充說明者,如某項財產之取得時間及原因,係他人借用申報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等,應於「備註欄」內按填寫事項之先後順序逐一說明。 ★申報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者,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81 ★注意事項: 1.合會:如申報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友參與合會者,應將合會起始日、期數、每期繳交金額等事項,填寫於「備註」欄內。
2.申報人如與配偶有(1)離婚訴訟;(2)分居;(3)感情不睦;(4)家暴令;(5)禁制令等事實上無法申報配偶財產之情形,於申報時即應在「備註」欄內予以註明,如抽到實質審查時,再行提出具體事證加以證明。 3.離婚後未取得子女監護權或未成年子女已結婚等,於申報時即應在「備註」欄內予以註明。 4.倘係他人借用公職人員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應於各財產欄位申報(併入該財產項目之申報認定標準額度),並於備註欄註明實際使用狀況。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82 此 致 OO(機關)政風室  ( 受 理 申 報 機 關 [ 構 ] 全 稱 ) 以上資料,本人係依法誠實申報,如有不實,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申報人: 王小明 (簽 章) 交件日:104年12月8日 1.「事業投資」指對於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包括儲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 事業投資以申報日實際投資金額申報。 2.申報人於申報財產時,對申報表各欄應填寫之事項有需補充說明者,如某項財產之取得時間及原因,係他人借用申報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等,應於「備註欄」內按填寫事項之先後順序逐一說明。 申報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者,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82

83 簡報完畢 謝謝指教 內政部政風處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83


Download ppt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簡析 報告人: 內政部政風處處長王文信 內政部政風處."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