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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計畫申請 與 計畫書撰寫 國立中央大學電機工程學系特聘教授 國科會工程處電力學門召集人 林 法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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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科會計畫申請 與 計畫書撰寫 國立中央大學電機工程學系特聘教授 國科會工程處電力學門召集人 林 法 正

2 簡報內容 1.國科會學術補助業務簡介 2.國科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3.九十七年度工程處業務簡報 4.國科會計畫計畫書之撰寫

3 雲科各學院國科會輔助案件成果比較

4 雲科各學院產學合作計畫成果比較

5

6 1.國科會學術補助業務簡介

7 提綱 學術發展之基本操作 國科會任務與職掌 國科會學術補助業務 專題研究計畫 審查核定程序 補助項目 審查內容 申請注意事項

8 學術發展之基本操作 增進民生福祉 研究人員 社服 教學 產業 學校 政府 研究 經營管理 經費補助 建教合作 學術任務 資源投入
(知識工作者) 教學 產業 學校 政府 研究 增進民生福祉 經營管理 經費補助 建教合作 學術任務 資源投入

9 創新知識過程 v.s. 專題計畫類型 外部知識 新知識 專題研究計畫 國科會經費補助 研究成果 保存 移轉 流通 發展 整合 粹取
研究日誌、實驗記錄 成果報告 專利申請… 技術移轉 學術論文、專書 專題學習研究計畫 科技人才培育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自由型學術研究計畫 保存 移轉 流通 新知識 發展 整合 粹取

10 國科會任務與職掌 推動全國整體科技發展 支援學術研究 開發科學工業園區

11 推動全國整體科技發展 落實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 加強政府科技計畫審議與管考 推動跨部會署科技計畫
國型科技研究計畫~電信、晶片系統、奈米、農業生物技術、生技製藥、基因體醫學、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 前瞻、創新性應用研究計畫~國防科技、原子能科技、能源科技、學界科專計畫

12 支援學術研究 補助基礎研究,提升學術研究水準 推動產學合作,加強研發成果運用 加強生物科技研發 推動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 加強永續發展科技研發
促進全民對科技之認知 延攬科技人才 加強國際科技合作 建立多目標的研究服務設施

13 Dept. of Eng. & Applied Sciences (NSC) may bridge the gap
台灣科學與技術與時間互動之趨勢 國科會工程處扮演的角色 建立聯結基礎科學與產業科技的橋樑 Applied Sciences與Engineering並重 研究強度 基礎科學 產業科技 基礎科學 產業科技 Dept. of Eng. & Applied Sciences (NSC) may bridge the gap 研究強度 Time Evolution

14 目標與發展重點 推動多元化研究 發展目標 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並重 配合產業發展需求,推動前瞻性科技研究 追求學理研究:科技人才培育、論文發表
提升產業技術:專利申請、技術移轉

15 國科會學術補助業務 專題研究計畫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原大產學及小產學計畫) 一般型、特約、新進人員、傑出學者型 個別型、整合型
國家型、跨領域整合、前瞻重點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原大產學及小產學計畫)

16 計畫類別 (依經費競爭性) 全國科會 工程處 跨處室競爭專案 一般型計畫(各學門專題計畫) 跨部會署科技計畫 產學合作計畫 目標導向專案計畫
政策優先計畫(Top-down)

17 跨處室競爭專案 卓越研究延續計畫 提昇私校研發能量專案計畫 跨領域整合型研究計畫 創新產學平台專案規劃 智慧生活空間科技跨領域研究
跨領域儀器研製計畫 綠色科學跨領域研究 生物醫學工程領域研究 生物資訊(Bioinformatics)跨領域研究

18 一般型計畫(各學門專題計畫) 化材民生組 電子資通組 機電能源組 土木工程 環境工程 化學工程 高 分 子 金屬材料 醫學工程 微電子工程
光電工程 資訊工程 電信工程 機電能源組 機械固力 熱流能源 自 動 化 控制工程 電力工程 海工造船 航  太 工業工程 *共分18個學門

19 跨部會署科技計畫 電信國家型計畫 晶片系統國家型計畫

20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97年起) 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先導型): 高風險、高創新或需長期研發之先期研究產學合作計畫。
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開發型): 協助產業開發核心應用創新技術,包括合作企業對於特定技術或產品之共同創新開發之產學合作計畫。 技術及知識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應用型):培育計畫執行機構之人才從事應用性研究計畫之基礎能力,增進產品附加價值或產出數位內容應用加值之產學合作計畫。

21 目標導向專案計畫 前瞻優質生活環境專案計畫 94~95年度規劃主題 軟性電子 智慧型機器人 96年度規劃主題 超(人類)感知 e化醫療保健
智慧生活空間 能源與環境 軟性電子 智慧型機器人 96年度規劃主題 前瞻智慧空間感應/制動系統軟硬體建構 人和機器的最佳化介面研究 各種工作模組的開發研究

22 政策優先計畫(Top-down) 跨領域科技教育平台 無線感測網路建置 能源科技專案 資通安全人才培育計畫
自由軟體暨嵌入式自由軟體學術研發應用計畫 智慧生活科技區域整合中心專案計畫

23 國科會學術補助業務 國際合作 延攬科技人才 補助延聘博士後研究人才 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 科技人員國內/外短期研究 兩岸交流
應用科技學術合作計畫

24 專題研究計畫 審查核定程序 學門推薦複審委員 第一次複審委員會議:推薦計畫書面審查人 專題計畫書面審查(Peer review)
第二次複審委員會議:推薦通過審查之計畫 專題計畫申覆 專題計畫經費核定及提報作業 審查結果通知及簽約撥款

25 專題研究計畫 補助項目 業務費 研究設備費 國外差旅費 管理費 研究人力費(專、兼任助理酬金及臨時工資、博士後研究人員)及研究主持費
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研究設備費 國外差旅費 赴國外或大陸地區研究、出席國際學術會議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 管理費

26 專題研究計畫 審查內容(96年度) 主持人近五年之研究績效(20%~30%) 計畫之價值與意義(40%~45%)
最近一期專題計畫研究成果報告之品質 近五年研究成果之質與量(包括:論文發表、專利申請、技術移轉、著作授權、協助產業技術發展之情形)、所附代表作之品質 主持人是否勝任本計畫(專長適合性) 計畫之價值與意義(40%~45%) 是否具有學術或技術上之創新性、對國內科技或產業發展之貢獻、對前瞻性科技人才或技術研發人才培育之貢獻

27 專題研究計畫 審查內容 計畫之可行性(40%~25%) 經費補助建議 申請機關或其他單位提供之配合項目
計畫書撰寫是否具體詳盡、研究方法及步驟之可行性、文獻收集之完備性、對國內外該研究領域現況之瞭解程度、人力及任務編組及工作項目分配之合理性、計畫執行期限之合理性及預期成果之明確性 經費補助建議 申請機關或其他單位提供之配合項目

28 專題研究計畫 申請注意事項(計畫書內容) 適當的研究題目與研究主題 完整的國內外參考文獻與評析 學術或技術之創新與突破
提升國內產業發展具科技性應用價值 研究題目之主體需明確 完整的國內外參考文獻與評析 研究主題之了解程度 研究主題之國內外發展現況 詳細比較分析,以突顯本研究之創新、突破與應用價值 本人近期論文自我引用須注意事項

29 專題研究計畫 申請注意事項(計畫書內容) 研究方法與步驟需要適當的陳述 合理的經費需求及有效的資源運用 其他
What、How、Why & When 利用圖、表輔助說明 合理的經費需求及有效的資源運用 關鍵性設備應在研究方法中具體說明 要有成本及效益觀念 運用既有設備及學校配合款有加分效果 其他 強調人才培育之效果 計畫書文字、排版需嚴謹

30 專題研究計畫 申請注意事項(一般學術活動) 隨時注意國科會及相關處室、學門最新動態 積極參與學術社群,提升能見度
參與整合型計畫或共同研究計畫 發展學校、系所特色,提升競爭力 與重點或地方產業相結合 學校訂定獎勵辦法,長期支持老師提升研究績效 研究績效之累積(SCI期刊論文,發明專利,專長,etc)

31 九十六年度專題計畫核定統計 年度 申請件數 核定件數 通過率 核定金額(千元) 92 328 217 66.1% 143,673 93
352 207 58.8% 136,411 94 335 197 130,151 95 347 204 136,087 96 324 185 57.1% 114,658

32 近五年一般型計畫申請統計

33 近五年一般型計畫核定統計

34 2.國科會產學合作 研究計畫

35 題綱 政府推動產學合作相關措施 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 產學計畫審查作業 近五年計畫申請/核定統計 產學合作績效導向獎勵及補助措施

36 政府推動產學合作相關措施 國 經 科 產學 濟 合作 會 部 教 育 農委會、環保署等之科技計畫 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小產學)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大產學) 數位內容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數位產學) 產學 合作 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學界科專執行要點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 補助成立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 補助績優技術移轉中心 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大專院校教師與企業界專門人才交流與合作實施要點 公立農學海洋院校設置農漁業推廣教授協助農漁業推廣工作實施要點 設立區域產學合作中心 設立技術研發中心

37 政府推動產學合作相關措施—經濟部 鼓勵產學合作進行關鍵性技術研發 鼓勵學界提供產業創新育成支援
著重學研機構參與國內產業創新發展或協助產業效益提升

38 政府推動產學合作相關措施—教育部 著重產學合作人才培育符合產業發展需求 建全大學校院推動產學合作之人事及財務法規
提供大學推動產學合作績優之整體發展性經費

39 政府推動產學合作相關措施—國科會 鼓勵大學校院教師與產企業合作從事實務性質之應用性研究計畫 強化教師之技術研發經驗及提昇技術創新研發能力。
注重學產間之技術移轉。

40 國科會產學合作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大產學) 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小產學) 補助數位內容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數位產學)
民國80年開始推廣至今,隨時受理申請 近四年(至94年10月底),已執行148件(含國家型計畫28件),投入經費8.6億元 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小產學) 針對中小企業而規劃,民國91年開辦,一年受理二期。 近四年(至94年10月底),共受理申請5,769件,已執行3,945件,投入經費21.6億元 補助數位內容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數位產學) 自93年10月起辦理,已執行11件,投入經費0.29億元

41 國科會產學合作(97年起) 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先導型): 高風險、高創新或需長期研發之先期研究產學合作計畫。
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開發型): 協助產業開發核心應用創新技術,包括合作企業對於特定技術或產品之共同創新開發之產學合作計畫。 技術及知識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應用型):培育計畫執行機構之人才從事應用性研究計畫之基礎能力,增進產品附加價值或產出數位內容應用加值之產學合作計畫。

42 產學合作之雙向互動 產學合作 計畫 促進產業升級 解決業界問題 業界提供學界方向進行研究 達成知識產業化 振興經濟 衍生新的 研究議題
訓練業界所需專才 產學合作 計畫 解決業界問題 促進產業升級 業界提供學界方向進行研究 達成知識產業化 衍生新的 研究議題 進行新的研究計畫 SBIR(0)新興產業 培育人才 訓練年輕研究學者 研究生 達成產業知識化 特色型大學: 論文+學位,學生畢業後可立即進入業界服務 研究型大學:論文+學位 振興經濟

43 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作業要點(97年)
研究經費補助項目 簽約請款 計畫結案 智慧財產權 產學合作計畫審查作業 產學合作計畫審查重點 目的及宗旨 合作企業 研究計畫類型 申請期限、申請執行期間 申請方式

44 目的及宗旨(97年) 整併原有的大產學、小產學及數位產學相關補助要點
建構產業需求導向之產學合作模式,整合運用研發資源,發揮大學及研究機構之研發力量 透過產學的團隊合作與相互回饋的機制,提升國內科技研發的競爭力,創造出高附加價值的產業競爭利基

45 合作企業(97年) 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 合作企業由計畫執行機構自行遴選,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為原則,並得視情形遴選二家以上之合作企業參與產學合作計畫 有二家以上之合作企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ㄧ)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出資比率、申請補助項目、其 他與本產學合作計畫相關之權利義務等,應事先以書 面約定。 (二)得共同或推選一家合作企業為代表與計畫執行機構簽 訂合作契約及其相關技術移轉授權合約。

46 研究計畫類型(97年)—先導型產學 合作計畫 每年每家合作企業配合款應高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0﹪
研究計畫類型(97年)—先導型產學 合作計畫 每年每家合作企業配合款應高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0﹪ 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得以派員參與計畫執行、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等方式,申請作為出資比,惟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40% 合作企業應派遣技術或研發人員加入研究群,其派遣研究人員擔任計畫協同研究人員時,不得支領本會研究主持費。 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之補助,每年度依審查結果核給補助額度 合作企業於本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一年內,有優先協商技術移轉之權利,授權內容由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約定之。

47 研究計畫類型(97年)—開發型產學 合作計畫 每年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總和應高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30﹪。合作企業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0﹪ 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得以派員參與計畫執行、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等方式,申請作為出資比,惟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60% 合作企業得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其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之15%;並自本產學合作計畫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簽約日起給予七年本產學合作計畫所屬研發成果之授權。 合作企業應派遣技術或研發人員加入研究群,其派遣研究人員擔任計畫協同研究人員時,不得支領本會研究主持費 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之補助,每年度依審查結果核給補助額度

48 研究計畫類型(97年)—技術及知識應用型合作計畫(應用型)
每年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總和應高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合作企業在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0﹪ 合作企業得派員參與計畫執行、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等方式執行本產學合作計畫,但不得作為出資比 應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不低於計畫總經費8%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 合作企業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後,得自本產學合作計畫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簽約日起給予三年本產學合作計畫所屬研發成果之授權 合作企業得派遣技術或研發人員加入研究群,接受計畫執行機構及計畫主持人之督導共同研究。若其派遣研究人員擔任計畫協同研究人員時,不得支領本會研究主持費 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之補助,依審查結果,整合型產學合作計畫每一子計畫或個別型產學合作計畫以新台幣壹百萬元為限

49 申請期限、申請執行期間 (97年) 申請期限: 申請執行期間:
本會每年受理一次先導型、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之申請,計畫執行機構應依本會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本次自97年2月15日起開始受理申請,至97年4月15日截止 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得隨時於預計開始執行之三個月前向本會提出申請。本次自97年2月15日起開始隨時受理申請 原大產學、小產學及數位產學自97年起均不再受理申請,凡於97年2月15日以前經本會核定之產學計畫案件,得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執行至該產學計畫之結束日止 申請執行期間: 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可申請之執行期間以三年為原則,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可申請之執行期間最多為三年 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可申請之執行期間為一年

50 申請方式(97年) 計畫主持人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後,將申請案送至計畫執行機構,由計畫執行機構彙整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一式二份函送本會申請 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書。申請本會補助總經費每年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或全程總經費超過一千萬元者,應提供與該產學合作計畫相關之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具體規劃 經計畫執行機構完成行政程序後之合作企業提供設備供產學合作計畫使用申請作為出資比等相關文件。設備完成評價後,由申請人檢齊相關評價資料及同意設備所有權移轉予計畫執行單位所有之承諾書等證明資料,以供該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三個月內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所有,並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該項設備之評價可申請作為合作企業配合款之出資比

51 簽約請款(97年) 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案經本會核定後,由本會與計畫執行機構及計畫主持人簽訂補助合約,並由計畫執行機構另與合作企業簽訂合作契約及相關技術移轉授權合約 計畫執行機構應於本會核定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契約之訂定及請款事宜,未完成者,本會得註銷該計畫 計畫執行機構應檢附依補助計畫經費各期撥款明細表之各期款金額所開立之領據、合作企業配合款撥款資料或依本要點第十五點或第十六點規定應繳納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等證明資料向本會請款

52 研究經費補助項目(97年) 本會補助項目: 企業合作配合款: 業務費(研究人力費、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研究設備費、管理費
需編列管理費及補助計畫主持人研究主持費 (1)整合型產學合作計畫:計畫總主持人(至少須主持一項子計畫) 之研究主持費(每月不逾新臺幣二萬元)及共同主持人之研究主 持費(每月不逾新臺幣一萬元)。 (2)個別型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之研究主持費(每月不逾新臺幣一 萬元)。但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 - 得編列補助業務費、研究設備、國外差旅費(出席國際會議、國外或大陸地區差旅)

53 計畫結案(97年) 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應依本會相關規定辦理經費報銷。合作企業配合款部分,應依合作企業規定自行核銷
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計畫執行機構應向本會及合作企業繳交產學合作計畫研究成果精簡報告及完整結案報告(電子檔),並將產生之研發成果及實際運用績效等相關資料,辦理相關登錄作業 二年期以上產學合作計畫,則應於當年計畫結束三個月前向本會提出次年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書,並檢附當年計畫執行之精簡進度報告及完整進度報告(電子檔)

54 智慧財產權(97年) 本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除經本會認定歸屬本會所有者外,全部歸屬計畫執行機構所有
單一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超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五十者,該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屬於本會出資部分所應得者,除經本會認定歸屬本會所有者外,全部歸屬計畫執行機構所有,並得將派員參與研究、提供設備等列為出資比 合作企業出資部分,由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商議約定之

55 產學合作計畫審查作業(97年) 本產學合作計畫與本會專題研究計畫分開評比,並以專案方式進行審查,必要時,本會得通知申請人到本會簡報
本產學合作計畫審查期間自申請文件完整交付之次日起三個月。但必要時,審查期間得予以延長。前項之審查期間不含補正及陳述意見之期間 依產學合作計畫之領域性質及特色,聘請企業界、學術研究機構、科技行政單位具實務經驗者,組成評審小組負責產學合作計畫之初審及複審工作

56 產學合作計畫審查重點(97年) 審議產學合作研究群之執行能力、研究主題與目標,企業界之技術需求、過去執行產學合作計畫之績效、預期研發成果等。
審議研究項目及經費需求。 評估合作企業之資格、研發能力或潛力、出資及派員參與程度等。 考評產學合作計畫各年及全程之預期績效。 申請本會補助總經費每年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或全程總經費超過一千萬元者,審議與該產學合作計畫相關之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具體規劃。 審議合作企業派員參與計畫執行、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等,申請作為出資比之相關評價文件資料。 審議有二家以上之合作企業時,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出資比率說明、權利義務規範等文件。 計畫執行機構依據本要點第三點所提出之研發成果規範或機制,本會得納入審查。

57 2+1 計畫執行件數之限制 應用 學術 或1+2 執行本合作研究計畫之人員,其計畫不計入本會一般專題研究計畫數計算。 大產學 一般專題
小產學 國防科技小組 應科小組 科教 國合 簽准不計者 一般專題 特約研究 前瞻重點 國家型計畫 卓越計畫

58 近五年小產學計畫申請統計

59 近五年小產學計畫核定統計

60 九十六年度小產學研究計畫核定統計

61 產學合作績效導向獎勵及補助措施 目的 協助計畫執行機關建立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機制 激勵研發人員參與技術移轉活動 技術移轉獎勵 (B)
發明專利之補助及獎勵 (A) 技術移轉獎勵 (B) 研發成果推廣 活動補助 (D) 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 (E)  績優 技術移轉中心 獎助(C) 傑出產學合作獎(F)

62 傑出產學合作獎 申請人應為執行本會與產業共同補助之研究計畫,全程計畫已完成半年以上未滿五年之計畫主持人
研究成果顯著促進產業競爭力及產業升級,提升我國相關產業技術地位及技術創新研發能力 研究成果逹到預期之技術指標、效益,並對國家建設、產業升級或提升產業技術之研發能力確有助益 研究成果獲得發明專利,且具實務應用潛力與創見 獲獎人由本會頒發獎狀,並發給獎勵金三十萬元

63 發明專利之補助及獎勵 本會補助計畫所獲之研發成果,已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申請發明專利案或已獲准發明專利者,計畫執行機關得向本會申請補助百分之八十之申請及維護專利相關費用,包括: 申請發明專利各階段所發生之費 獲准發明專利後,前三年之專利年費等相關維護費用 獲准發明專利者,計畫執行機關得再向本會申請發明專利獎勵金,額度依「國科會發明專利獎勵金一覽表」核給

64 技術移轉獎勵 本會補助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經計畫執行機關完成技術移轉,實際收入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得向本會申請技術移轉獎勵金
同一研發成果得將多項技術移轉合約併為一技術移轉案,申請獎勵。但同一研發成果每年以獎勵一次為限,累計至多獎勵三次 技術移轉獎勵金之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65 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 研發成果技術移轉績效卓著之研究人員及研究團隊,本會每年定期就當年度技術移轉獎勵之獲獎案件中,權利金與衍生利益金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進行遴選,重點包括: 技術使用現況及產生效益 技術應用廣度及市場規模 與其他競爭性或替代性技術之強度比較 其他預期效益,如新產品之產值、增加就業機會、新創企業、新產業及誘導性投資等 獲得獎之研究人員或團隊,由本會頒發獎座一座及團隊成員每人獎牌一面

66 3.九十七年度工程處業務簡報

67 工程處業務簡報 工程處學門架構 國科會新制產學合作計畫作業架構 未來研究預算分配之發展趨勢 電力學門專題計畫核定統計
電力學門小產學研究計畫核定統計

68 工程處學門架構 電子資通組 化材民生組 應用科技組 機電能源組 微電子工程 光電工程 資訊工程 電信工程 土木工程 環境工程 化學工程
高 分 子 材料工程 醫學工程 應用科技組 國防科技 能源科技 產學合作 機電能源組 機械固力 熱流能源 自 動 化 控制工程 電力工程 海工造船 航  太 工業工程 *共分18個學門

69 產學與研發成果目標及預期效益 現況 2005 未來 2010 政策目標(工作要項) 倍增 高教部門研發經費 來自企業比例倍增 高教部門開創
2010年大專校院研發經費 來自企業比例達10% 高教部門孕育 新創企業家數倍增 2010年大專校院孕育 新創企業家數達800家 現況 2005 未來 2010 2010年 2006年 1997年 (10年) (4年) 2004年 10% 5.2% 2005年 5.8% 707家(存量) 1,507家 (存量) (18.5億元/321億元) 15.7億元/304億元 資料來源:科學技術統計要覽(2006) 倍增 高教部門開創 智財收入倍增 2010年大專校院開創智財收入 占政府直接投入研發經費1% 0.65% 1% (1.736億元/267億元) 0.55% (1.629億元/294億元) 2009年 2008年 0.8% 0.75% (2.5億元/334億元) 政策目標(工作要項)

70 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修法策略 技術開發 應用研究 基礎研究 產業能量 學界能量 原創科技 先導型產學 政府直接投入學界研發創新經費
1 2 3 4 政府直接投入學界研發創新經費 政府直接投入企業研發創新經費 5 小產學 數位產學 大產學 學界科專 落實現有技術移轉機制 短中期策略為鼓勵學界與業界研發,以提升產業技術能量及強化技術擴散機制。 長期策略為鼓勵業界進行前瞻應用研究與技術整合 商管服務型產學及跨國產學計畫,研議納入本會修訂產學要點考量範圍 1 2 3 5 4

71 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實施重點(1/2) 本會新產學合作計畫精神 配合行政院政策,【將研發成果落實至產業應用】列入現階段重點工作。
先導型產學計畫:具「高風險」、「長程」與「高創新」特質之計畫。 開發型、技術及知識應用型產學計畫:建構產業需求導向之產學合作模式。

72 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實施重點 (2/2) 計畫執行機構及計畫主持人部分 執行機構:必需建立【研發成果管理配套機制】
計畫主持人:研提計畫時,應重視研發成果管理及智財布局。 新產學計畫之審查重點:技術移轉、專利、Know-how、 衍生新計畫等列為重要產出指標(不限於學術論文)

73 新、舊制產學合作計畫的差異 (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 項 目 合作企業 配合款 配合款最低 20% 配合款最低 25% 計畫執行期限
 項 目 新制(應用型) 舊制(小產學) 合作企業 配合款 配合款最低 20% 配合款最低 25% 計畫執行期限 一年期計畫 申請方式 1年申請1次 1年申請2次 申請金額 最多100萬元 最多50萬元

74 97年度產學合作計畫申請件數比例 (先導型、開發型與應用型)

75 工程處產學計畫主審作業機制 主審委員設立目的與任務:
為有效推動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 工程處特設立主審機制。 主審委員設立目的與任務:  協助工程處技術審查、期中查核及成果考評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以確保工程處推動本類計畫時,更具實質意涵。 承傳主審委員產學合作之成功經驗。

76 新制產學計畫六層次審查流程圖 審議委員會議 先導型、開發型 化材民生領域審查簡報會議 個案主審1 個案主審4 化材民生領域審查會前會
.... 化材民生領域審查簡報會議 個案主審1 個案主審4 A 計畫 審查人1 審查人2 審查人3 K計畫 M計畫 化材民生領域審查會前會 學門主審 機電能源領域審查簡報會議 個案主審3 J 計畫 機電能源領域審查會前會 電子資通領域審查簡報會議 個案主審6 個案主審7 P 計畫 Q 計畫 S 計畫 電子資通領域審查會前會 審議委員會議 六、決審會議 五、領域簡報 說明會議 四、領域審查 會議 三、學門主審 二、個 案 主審複評 一、初審(線上) 先導型、開發型

77 91-96年度小產學計畫排行前5名(學校) 材料 (45) 機械 (41) 機械 (78) 材料 (20) 機械 (42) 機械 (43)
成大 北科大 虎尾 台大 遠東 材料 (45) 機械 (41) 機械 (78) 材料 (20) 機械 (42) 機械 (43) 自動化 (33) 自動化 (53) 微電子 (17) 自動化 (30) 土木 (26) 工工 (24) 光電 (24) 化工 (17) 資訊 (16) 自動化 (23) 高分子 (18) 電力 (21) 機械 (11) 材料 (14) 醫工 (21) 光電 (15) 資訊 (13) 自動化 (10) 工工 (10)

78 91-96年度小產學計畫排行前5名(學門) 機械 自動化 資訊 高分子 材料 虎尾 (78) (53) 東海 (24) 萬能 (44) 成大
(45) (43) 北科大 (33) 清雲 (21) 逢甲 (30) 台大 (20) 遠東 (42) 南亞 (26) (17) (41) (23) 元智 (19) 崑山 中央 (16) 大葉 亞東 (22) (14)

79 未來研究預算分配之發展趨勢 目前一般型專題研究計畫通過率及補助經費因受限於政府預算,有逐年降低之勢
預算分配將增加跨領域及優先推動計畫之比重,學門預算成長將考量研究績效 產學合作受到國會重視,本會將持續擴大推動 國科會新制產學合作計畫中,應用型產學合作模式,對於技職體系校院,提供更多正面效益;建議校方加強特色發展,創造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推動與執行的利基。

80 4.國科會計畫計畫書之撰寫 80 80

81 一般型研究計畫 一、基本資料 二、申請補助經費 三、主要研究人力 四、研究人力費 五、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

82 六、研究設備費 七、國外或大陸地區差旅費 八、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差旅費 九、貴重儀器使用中心之使用額度 十、整合型研究計畫項目及重點說明 十一、研究計畫中英文摘要

83 十二、研究計畫內容 (一)、近五年內主要研究成果說明 (二)、研究計畫之背景及目的 (三)、研究方法、進行步驟及執行進度
(四)、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及具體成果:請分年列述 1.執行期限內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 2.對於學術研究、國家發展及其他應用方面預期之貢獻。 3.對於參與之工作人員,預期可獲之訓練。 4.本計畫如為整合型計畫之子計畫,請就以上各點分別說明與 其他子計畫之相關性。

84 十三、近三年內執行之研究計畫 十四、海洋研究船使用申請表

85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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