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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文教事業經營研究所 認識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署長 王承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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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年文教事業經營研究所 認識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署長 王承先

2 大 綱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背景及進程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內涵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重要推動措施及成果 結 語

3 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背景及進程-Ⅰ
推動九年國民教育 積極研議規劃十二年國教前置配套措施 行政院於第8次全國教育會議宣布十二年國教進入起而行的階段 馬總統於100年元旦祝詞中宣布正式啟動 行政院9月核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 高級中等教育法於7月10日公布,十二年國教正式施行 57年 94年起 99年 100年 100年 102年

4 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背景及進程-Ⅱ
就學生而言 過去─大考小考不斷、分分計較、過度升學壓力 未來→適性學習、多元進路、適性揚才。 就老師而言 過去─考試引導教學 未來→重塑教師具專業、熱情及富教育愛 就家長而言 過去─重視升學大於多元適性發展 未來→家長陪伴學生成長,並協助孩子適性選擇。

5 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內涵-Ⅰ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由九年國民教育向上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學前教育階段:不納入學制,但提供五歲幼兒免學費補助。 國中小階段:屬九年國民義務教育,採免試、免學費及強迫入學。 高中職階段:非義務教育,但與國中小一同納入十二年國民教育,採免試入學為主、一定條件免學費及自願入學。 幼兒園 國小 6 15 18 12 國中 高中職 (含五專前三年) 高級中等教育 普 及 一定條件免學費 非強迫入學 免入學考試為主 九年國民教育 普 及 免 學 費 強迫入學 免入學考試 學前教育 普 及 5歲免學費 5

6 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內涵-Ⅲ

7 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重要推動措施及成果
1. 法制作業 2. 學費政策 3.適性輔導 4. 校校優質 5. 入學制度 6. 課程體系 7.學習精進 8. 國中蛻變

8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法制基礎,開創教育新局面。
1、法制作業-Ⅰ 十二年國教上路,我國教育發展一大步 透過立法程序確立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法制基礎,開創教育新局面。

9 ─確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之法源依據(102年7月公布)
1、法制作業-Ⅱ 高級中等教育法 ─確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之法源依據(102年7月公布) 1.學費政策 一定條件免納學費,有效運用教育資源, 減輕家長經濟負擔,實現教育機會均等。 2.多元入學制度 免試為主,特色為輔,舒緩升學壓力,開啟學生多元智能。 高級中等教育法 及55項子法 3.學校組織 賦予學校組織及合聘教師之彈性,兼顧學校類型及規模,落實學校本位管理。 4.其他 學校評鑑及課程規範入法,確立我國教育發展的新里程碑。

10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1、法制作業- Ⅲ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及16項子法推動重點工作 ─ 落實技職教育向下扎根,縮短學用落差(104年1月公布)
國高中學生 至相關企業參訪 職前教育與訓練課程 納入師資職前教程 必修學分 技職校院專業教師 任教滿6年需至 產業界研習半年 Text 國中小課程綱要納入 職業認識與探索 相關內容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及16項子法推動重點工作 強化職能導向課程, 建立技專與高級中等 學校課程銜接機制 獎勵落實技職教育之校院及參與技職教育之企業 10

11 ─增加人民選擇教育之方式與內容,促進教育多元發展(103年11月公布)
1、法制作業- Ⅳ 實驗教育三法 ─增加人民選擇教育之方式與內容,促進教育多元發展(103年11月公布) 授權子法共6項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學校應依法保障家長教育選擇權,符應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精神,協助學生辦理在家自學。 02 02 02 01 03 公立國民小學及 國民中學委託私人 辦理條例 授予以委託辦學較大之彈性,並明確定位受託學校之屬性,進而落實委託私人辦理國民教育,促進教育之多元化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有助於活化小班小校之轉型經營,促進教育多元化及創新,有利於整體教育之發展。

12 5歲幼兒、高職生、經濟弱勢高中生、特殊身分弱勢生皆免繳學費。
2、學費政策-Ⅰ ~合理設計學費制度,實踐分配正義~ 5歲幼兒、高職生、經濟弱勢高中生、特殊身分弱勢生皆免繳學費。 特殊身分弱勢生,再給予其他就學補助,協助其減輕家庭經濟負擔,完成學業。

13 確保每個孩子皆能安心就學 學費補助之目標 學費補助之目標 2、學費政策-Ⅱ 為減輕就學經濟負擔落實分配正義及教育機會均等
實現教育均等 推動一定條件免學費補助並搭配其他弱勢學生補助措施 落實國教推動 確保每個孩子皆能安心就學 保障就學安全

14 學費補助類型及受益人數 2、學費政策- Ⅲ 5歲幼兒 免學費 1.公幼免繳學費 2.私幼定額補助 (每生每學年度3萬元) 3.弱勢加額補助
教育 階段 補助 類型 補助方式 受益人數及比率 學前 5歲幼兒 免學費 1.公幼免繳學費 2.私幼定額補助 (每生每學年度3萬元) 3.弱勢加額補助 19萬餘人 入園率逾96% 九年國教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5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

15 學費補助類型及受益人數 2、學費政策- Ⅳ 80.29% 教育 階段 補助 類型 補助對象 補助方式 受益人數及比率 累計補助 比率
高級中等教育 免納 學費 一、高職之學生 二、家庭年所得總額148萬元以下之高中學生 免納學費 17萬8,015人 66.70% 80.29% 定額 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148萬元之私立高中學生 定額補助5,000元 1萬4,925人 5.59% 特殊 身分 弱勢 學生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及人士子女、原住民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軍公教遺族學生 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 2萬1,898人 8% 15

16 3、適性輔導-Ⅰ ~夢想並不遙遠,成就每一個想飛的15歲~ 推動多元探索體驗,落實生涯發展教育, 增置專業輔導人力,協助孩子適性成長。

17 國中學生生涯輔導支持措施 3、適性輔導-Ⅱ 探索活動 專置人力 積極協助學生適性發展。 多元進路
運用智力測驗、性向測驗及興趣測驗等工具,並建立生涯輔導紀錄,提供各項試探及實作活動,協助學生了解自己。 探索活動 設置國中專任輔導教師及人力, 積極協助學生適性發展。 專置人力 十二年國教入學制度以免試入學為主、特色招生為輔,協助學生開展多元智能、做好適性選擇。 多元進路

18 國中生涯發展教育推動 3、適性輔導- Ⅲ 國一 社區產業參訪 國二 職群參訪 國三 技藝教育
親師合作辦理職業達人宣導講座、社區產業參訪。如苗栗縣苑裡鎮當地磚窯產業發達,致民國中結合當地辦理專窯產業體驗活動。 依學生興趣辦理職群參訪實作體驗活動,由高職、五專學校師生帶領學生認識不同職群,提供學生職群探索及認識工作世界,妥適引導學生進路選擇。 加深職業試探,依學生心理測驗、職群試探、相關領域課程學習表現、興趣,適切遴輔學生參加技藝教育課程,以提供職業傾向之學生更深入的職業試探機會。 國二 職群參訪 國三 技藝教育

19 國中技藝教育之推動 3、適性輔導- Ⅳ 量化績效─國中技藝教育開班情形表(含專案編班及抽離式) 質化成果─看見未來
學年度 開辦縣市數 開辦班數 人次 103 22 2,340 60,466 102 2,317 55,586 101 2,293 54,141 100 2,361 55,441 參與人數逐年提升 質化成果─看見未來 一位女學生對電子與機械深感興趣,參加國中三年級技藝教育課程,起初家長認為女孩子不宜就讀工業類科,因此反對孩子選讀技藝教育課程,經老師與家長溝通後,透過技藝教育課程獲得更多自信與肯定。             -屏東縣鶴聲國中

20 就業導向課程專班----汽車技術就業導向課程專班
3、適性輔導- Ⅴ 高級中等學校─適性揚才 就業導向課程專班----汽車技術就業導向課程專班 合作辦理對象 私立永平工商+東星汽車公司+萬能科大 實施就業導向課程種類 職場體驗、產業實習、業師協同教學 合作模式 高中職校 →擬訂計畫申辦 →整合辦理對象 東星汽車 →提供實習崗位 →實施就業輔導 萬能科大 →產學攜手申辦 →承續實務規劃 1.辦理職場體驗參觀Honda汽車經國廠。 2.辦理業師協同教學課程,安排東星汽車人員擔任業師。 3.辦理4週的產業機構實習,提供$19,047元/月津貼,促進學生就業的認知。 本專班102學年度畢業生就業率為100%

21 產學攜手專班----精密機械&電機科技專班
3、適性輔導- Ⅵ ─ 升學與就業並重 產學攜手專班----精密機械&電機科技專班 合作辦理對象 國立臺中高工+上銀科技公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臺中高工 第3學年第二學期安排至上銀科技實習至畢業,實習期間上銀科技每位學生每月提供3萬元實習津貼。 *臺灣科技大學 申辦「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甄選高職端學生,輔導大四學生回上銀科技實習。 *上銀科技 預聘實習學生為正式員工,並培養成為公司中堅幹部及接班梯隊。 以留職停薪方式,薦送至臺灣科技大學深造4年,安排大四整學年回公司實習。 大學畢業後第1年年薪60萬以上,第2年起年薪80萬,任職滿4年考核成績達標者,年薪100萬以上。若取得公司認可證書者,公司另予獎勵,將提早達成年薪100萬以上。 畢業後100%就業

22 ~整合教育資源,打造每個孩子心目中的第一志願~
4、校校優質-Ⅰ ~整合教育資源,打造每個孩子心目中的第一志願~ 落實校校優質、區域均質之理念。 讓每個學校辦學特色被看見, 提供每個孩子適性就近入學的環境。

23 4、校校優質-Ⅱ 優質化、均質化方案內涵及目標 內涵 目標 點的突破 校校優質 區域均衡 資源共享 優質化 精進優質 面的提升 均質化
加強軟硬體資源,促進學校進一步提升辦學品質,有效形塑學校特色,促進特色和卓越發展。 統整社區間教育資源,加強學校間的垂直合作工作,達成師資、課程、設備等教育資源的共享。 針對較弱學校,引入大學校院或產業界資源、深化校務行政綜效。 面的提升

24 優質化、均質化相關方案參與情形 4、校校優質-Ⅲ 101學年度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計500校 102學年度 103學年度 高中職優質化 均質化
精進優質計畫 101學年度 372 265 48 102學年度 338 301 120 103學年度 316 318 64 歷年曾參與過優質化及均質化相關方案輔助學校, 累計至今已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89.9% 註: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校數,不包括獨立進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25 優質化、均質化辦理成效 5、校校優質─ Ⅳ 教師參與發展評鑑比率(%) 36.85 43.16 48.61 教師參與 專業發展 熱忱提升
指標項目 100學年度 101學年度 102學年度 成效 教師參與發展評鑑比率(%) 36.85 43.16 48.61 教師參與 專業發展 熱忱提升 平均每生取得證照數(張/人) 1.56 1.59 1.66 學生技能 越趨精進 平均每校辦理跨校合作課程科目數 2.70 2.98 3.71 社區資源 共享機制 逐漸形成 就近入學率(%) 94.82 95.11 95.32 民眾對於 社區學校 認同感 逐漸提升 ※103學年度資料,需俟學年度結束後再行統計 

26 快樂『玩』,勇敢『創』──適性揚才的全人校園
高中優質化成效─屏東女中 快樂『玩』,勇敢『創』──適性揚才的全人校園 玩創教育 教師發揮創意,寓教於樂,讓學生透過創意教學思辨創發,進一步要求深度學習,觸發教師專業精進,以符合學生的求知渴望,形成教與學的良性循環與成長。 文學月: 新詩朗誦比賽 數學週: 魔術方塊比賽 國際教育: 日本教育旅行 科學週: 科學闖關遊戲

27 高職優質化成效─花蓮高農 與原住民風味餐廳合作,發展花蓮原住民餐飲,提升學生就業、創業能力。
藝術人文 園藝造景 與原住民風味餐廳合作,發展花蓮原住民餐飲,提升學生就業、創業能力。 開發園藝特色課程,提升學生農舍景觀與庭園規劃能力,並協助花蓮區域內中小學樹木修剪以及打碎堆肥處理,增加實作經驗。 開發農業自動化設施及課程,以現代化、自動化的生產模式,吸引更多人才投入農業生產。 建置無毒植物工廠,從有機液態肥、資源循環再利用,建構全面化的有機生產模式,並提供社區學校民眾教學使用。 機電整合控制技術 無毒‧有機植物工廠計畫 在地特色風味餐飲 以農業為中心特色課程

28 區域均質化成效─虎尾高中 虎尾 高中 深耕科教、閃耀雲林 適性學習社區─雲林二區 虎尾科大 臺灣大學 清華大學 創新課程研發 星光閃耀計畫
TEAL創意互動學習 深耕科教、閃耀雲林 雲林 特教 1.發展獨特科教特色 -透過均質化經費挹注發展自然探索趣計 畫, 發展獨特的科學研究風氣。 - 成立科學探索館,館內所呈現的100多個 科學教具,皆是由校內技工,有「虎中馬 蓋先」之稱的羅榮裕先生自行製作。 2.橫向資源共享 橫向與各高級中等學校資源共享,提供教師教學相長平臺,讓鄰近學校教師進行區域課程合作,強化教師學習專業社群功能。 3.縱向深化特色課程 向上延伸與國立清華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及國立臺灣大學合作,除深化了特色課程,亦提升社區整體資源優質。 揚子高中 土庫 商工 虎尾 高中 虎尾農工 永年 高中 大成 商工 適性學習社區─雲林二區

29 5、入學制度-Ⅰ ~強調多元智能,分數不再是唯一~ 學生 學校 多元入學 配對 一次分發到位 29

30 ─完善入學制度 入學制度104學年度辦理重點 5、入學制度-Ⅱ 會考分發為主 特招為輔 弱化分分計較 先會考後特招 減少考試次數
2 多元入學 照顧各類學生 3 特色招生 引導學校發展特色 4 一次分發到位 大幅縮短時程 5

31 104學年度入學制度推動成效 5、入學制度-Ⅲ 績效 說明 104學年度全國15個就學區,計有81%學生以前第三志願如願錄取學校。
適性輔導安心選 104學年度全國15個就學區,計有81%學生以前第三志願如願錄取學校。 國中積極協助學生探索及發現自己的性向與興趣,已見成效。 104學年度全國15個就學區高級中等學校分區免試入學管道全國報到率為83.09%;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管道報到率為94.01%,兩管道報到率皆高於103學年度之74.42%。 本學年度免特一次分發到位,業達提高報到率及縮短招生期程之效。 (7月6日報到完成)

32 9年一貫「能力導向」, 培養學生帶著走的能力。 12年國教「素養導向」, 培養學生有效結合知識、學習與應用的素養
6、課程體系-Ⅰ ~啟動中小學課程改革,發展適性統整課程~ 9年一貫「能力導向」, 培養學生帶著走的能力。 12年國教「素養導向」, 培養學生有效結合知識、學習與應用的素養

33 課綱與教科書產生過程 6、課程體系-Ⅱ 課綱研發 審定公布 教科書 編印/審定 國教院 教育部 編印: 出版社 審定: 國教院 教科書選用
各學校 多本選一本 教學補充教材 個別教師

34 ─ 連貫統整 多元彈性 12年國教 總綱願景與目標 6、課程體系- Ⅲ 「成就每一個孩子—適性揚才、終身學習」
─ 連貫統整 多元彈性 12年國教 總綱願景與目標 「成就每一個孩子—適性揚才、終身學習」 以尊重學生生命主體為起點,透過適性教育,激發學生生命的 喜悅與生活的自信,提升學生學習的渴望與創新的勇氣,善盡 國民責任並展現共生智慧,成為具有社會適應力與應變力的終 身學習者,期使個體與群體的生活和生命更為美好。 願景 目標 啟發生命潛能 陶養生活知能 促進生涯發展 涵育公民責任 34

35 課程綱要總綱特色 適性揚才 終身學習 素養導向 連貫統整 配套整合 彈性活力 多元適性 6、課程體系- Ⅳ 中小學十二年學習內容的連貫
整合知、學、用,重視學生 學習情境及歷程,提升學習 動機。 連貫統整 配套整合 適性揚才 終身學習 中小學十二年學習內容的連貫 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的橫向統整。 推動師資、評量、課程 及教學協作平臺,完善 課程實施支持系統。 彈性活力 多元適性 增加校訂必修、強化校本課程、 發展學校特色課程。 課程發展漸進分化,普通高中 降低必修,增加選修,滿足學生適性發展。

36 彈性活力─學校本位課程發展實例之一 屏東縣泰武國小:原住民族教育 把根扎深 把夢做大 排灣族本位領域課程與教材
把根扎深 把夢做大 排灣族本位領域課程與教材 PPT模板下载: 行业PPT模板: Word教程: Excel教程: 优秀PPT下载: PPT教程: PPT背景图片: PPT图表下载: 节日PPT模板: PPT素材下载: 范文下载: 试卷下载: 资料下载: PPT课件下载: 教案下载: 屏東縣泰武國小是一間排灣族小學,秉持著「把根扎深、把夢做大」理念實現十二年國教課綱所重視的原住民族教育。 發展排灣族數學教材,讓孩子在具「高度脈絡、文化回應」的教材中學習,提升文化認同與學習成效;此外,建立可複製及推廣的民族教育課程模組,讓學校的原住民族教育能夠在地形成。 36

37 進一步投入參與社區,使學生具備關懷本土情懷。
彈性活力─學校本位課程發展實例之二 宜蘭高中校訂必修課程:宜蘭學 研發與實施「宜蘭學」校訂課程。 結合在地文史資源,探查環境如:自耕小農的分布等。 進一步投入參與社區,使學生具備關懷本土情懷。

38 落實學生為主體之適性課程發展實例之一 新北市桃子腳國民中小學 人文關懷 科學能力 健康生活 藝術涵養 無圍牆學校 不設限學習
桃子腳國民中小學以「無圍牆學校」及「不設限學習」,做好十二年國教課綱準備。透過學生自主學習與行動學習活化教學,提昇學生學習動機。 科學能力 健康生活 人文關懷 藝術涵養 無圍牆學校 不設限學習

39 適應認同 獨立思考 內省利他 落實學生為主體之適性課程發展實例之二 雲林縣華南國小與樟湖國中小
以統整性主題研究課程,讓學生在探索體驗中培養學習能力,在服務學習培養行動關懷,在山野教育中學習互助與利他共好。 低年級 中年段 國中 適應認同 獨立思考 內省利他 39

40 6、課程體系- Ⅴ 103課綱修訂說明 Back to school 公告課程綱要 40

41 教科書撰寫、審查與選用 出版社 國教院 學校 6、課程體系- Ⅵ 103.02~ 103.11~ 104.05~ 依據課綱 編寫教科書
審查教科書 教師選用經審定或修訂之教科書 103.02~ 103.11~ 104.05~

42 課程綱要的審議 符合程序民主 6、課程體系- Ⅶ
均依慣例處理 監察院調查確認程序內容合法 高等行政法院並未判定課綱微調違法 課綱微調程序及內容均合法。課綱審議所有會議紀錄目前均已公開上網。教育部只就委員名單及個人發言部分資訊是否公開提起上訴。 42

43 6、課程體系- Ⅷ 103課綱變動差異說明 確有多處修正差異。 依課綱「主題」變動數計算,主要爭議在於原住民族、漢人來台與國際競逐時期、明鄭統治、日本殖民統治、光復臺灣等歷史用詞及歷史事件依時序脈絡敘述等6項。 若依課綱「重點」變動數計算,主要爭議在於漢人來臺與大航海時代、荷西入臺、臺人與抗日戰爭及中華文化與多元文化發展等4大項,總共17個小項。

44 新舊課綱17項重點差異說明 6、課程體系- Ⅸ 1.「原住民」改為 「原住民族」,有消滅平埔族的爭議。
2. 「國際競逐時期」改為 「漢人來台與國際競逐時期」。 3. 「鄭氏統治」改為 「明鄭統治」。 4. 「日本統治」改為 「日本殖民統治」。 5. 「接收」臺灣 改為 「光復」臺灣。 6. 當代臺灣架構從主題式 改為 依時序脈絡敘述。 7. 「大航海時代」改為 「漢人來台與大航海時代」。 8. 「荷西治臺」改為「荷西入臺」。 9. 新增 「臺人與抗日戰爭」。 44

45 新舊課綱17項重點差異說明 6、課程體系- Ⅹ 10.「多元文化發展」改為 「中華文化與多元文化的發展」。
11. 刪除濱田彌兵衛事件、麻荳事件。 12.「清代治臺政策」改為 「清廷治臺政策」。 13. 鴉片戰爭迫使清廷開港通商的敘述爭議。 14. 臺灣成為當時全中國最先進的省份,說法有爭議。 15. 臺灣與甲午戰後晚清變法運動與辛亥革命之互動,包括孫中山來臺尋求臺人支持,以及臺人參與革命及中華民國之建立。 16. 新型態本土知識菁英的形成,及其受到五四運動、新文化運動的影響與作為。 17.「慰安婦」改為 「婦女被強迫做慰安婦」。 45

46 過去兩年來對於新舊課綱,社會各界提出很多不同意見。 探究根本顯示國人對於部分史實、事件脈絡與國家定位的確存在不同觀點。
6、課程體系- Ⅺ 議題分析 過去兩年來對於新舊課綱,社會各界提出很多不同意見。 探究根本顯示國人對於部分史實、事件脈絡與國家定位的確存在不同觀點。 46

47 5大原則.3項作法 104學年度教科書的處理做法 6、課程體系-ⅩⅡ 教師專業 包容多元 校園理性 自主 史觀 思辨 遵守中華 民國憲法
新舊版教科書併行 新舊版教科書差異部分, 不列入大學入學考試命題 即刻依程序啟動課綱檢討 大家一起 共寫教材

48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五年精進計畫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五年精進計畫

49 入學制度 就近入學 補救教學 均衡城鄉教育發展
五年精進計畫辦理工作重點 入學制度 1 就近入學 2 建置課程體系 3 補救教學 4 發展學校特色 5 均衡城鄉教育發展 6

50 有效學習,確保學生基本學力。 適性學習,鼓勵學生多元發展。 教育專業,鼓舞熱情翻轉教學。 攜手合作,真心付出看見改變。
7、學習精進-Ⅰ ~成就每一個孩子,是我們的責任~ 有效學習,確保學生基本學力。 適性學習,鼓勵學生多元發展。 教育專業,鼓舞熱情翻轉教學。 攜手合作,真心付出看見改變。

51 看見每一位孩子進步 7、學習精進-Ⅱ 學習精進願景、目標與策略 學力監測 及早改善 專業強化 創新實驗 即時補救學習落差,確保學生基本學力
促進學生有效學習,發展學生多元能力 適性學習 多元發展 教師熱情 志工陪伴 51

52 ─學習精進推動方案 推動方案 7、學習精進-Ⅲ 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奠定基礎學力,降低補救教學之發生。 提供各種機會及管道支持學生學習。
工具學科奠基方案:培養學生閱讀習慣、奠定數學基礎概念;研發英語數位自學內容、國語文識字能力評估系統、精進補救教學各年級篩選標準及建立學生學習成就資料庫。 奠定基礎學力,降低補救教學之發生。 支持學生學習方案:推動多元學習模式、推動學伴計畫(大小學伴、數位學伴、國際學伴)、推動個案學生扶持計畫。 提供各種機會及管道支持學生學習。 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課程與教學實驗方案:班級內依學生學習程度進行分組,設計不同課程教材提供學生學習,融入即時補救之概念推動尊重學生意願之分組學習試辦計畫。 建構可推廣之實驗方案,達成有效學習。 教師專業提升方案: 1.人力支持:透過擴大各類教育志工、試辦補救教學節數納入教師基本授課時數及結合民間團體試行合作媒合師資等,增加即時補救教學之可能性。 2.專業提升:推動各類能協助教師調整為以學生為中心之教學模式專業研習或工作坊。 3.專業輔導:建置補救教學種子教師人才庫及入班輔導措施、分析學生學習迷思,發展有效教學策略、拍攝各領域翻轉有成完整教學歷程,提供現場教師參考。 建立支持系統、提升專業知能,達成有效教學。

53 案例:臺東縣池上國中詹永名老師,扭轉偏鄉孩子的命運─從2分到85分的神奇歷程
7、學習精進-Ⅳ 案例:臺東縣池上國中詹永名老師,扭轉偏鄉孩子的命運─從2分到85分的神奇歷程 102年度教育部國教署補救教學實施方案全國績優學生楷模 教師輔導心路歷程--台東縣池上國中教師 詹永名  詹老師為了挽救提升偏鄉孩子的學習,每堂下課時間都花時間陪著孩子學習數學,曾經有一個叫俊惟的孩子,在詹老師一年的陪伴下,數學成績從2分到85分,因為數學成績的提升,其他弱勢科目,也漸漸連帶進步。許多學習弱勢的學生因為看到俊惟的成長,也開始尋求教師們的幫助。 後來,詹老師從俊惟的導師口中知道,俊惟在七年級時因為無法在課業上獲得成就感而到處鬧事,是個令他頭疼的問題學生,甚至曾在課堂上拿椅子摔老師。而這樣的學生,現在居然可以如此改頭換面,對師長彬彬有禮,對學習充滿興趣,是令她以前難以想像的。導師謝謝詹老師對俊惟的影響,但詹老師卻說,我要謝謝俊惟讓我相信,這份教師的工作,有它的專業更有它的使命。

54 行動學習 7、學習精進-Ⅴ ─善用行動科技,提升學習成效
善用行動科技(無線網路+行動載具)特性,發展「以學習者為中心」的創新互動教學模式,以提升學生學習興趣及教學品質。 培養學生基本能力(知識、技能)、溝通表達、合作學習、問題解決、創意思考及批判思考等5C軟實力。 104年截至6月為止參與者共計200校、1,097班、3萬6,000人次。 統計至 104年6月 歷年補助行動學習學校數

55 行動學習教學案例 7、學習精進-Ⅵ 彰化縣精誠中學(高中) 臺中市光華高工 化學電池課程 結合共享協作平臺 檢修電路課程 結合錄影練習
透過錄影方式,學生為求良好表現,會不斷地練習操作,增加學生 的榮譽心及精熟技巧。 學生利用共享協作平臺,共同完成關於化學電池之問題任務解決。 南投縣名間國中 結合課中互動系統學習分辨礦物種類 雲林縣成功國小 紫斑蝶觀察記錄與生態解說 搭配課中互動系統引起學習 動機,學生接收教師派送問題並進行線上填答,教師可立即評分、掌握學生學習情形。 搭配行動載具進行觀察與解說,提升孩子溝通協調、團隊合作、問題解決能力及對在地的認同。

56 行動學習發展策略 7、學習精進-Ⅶ 健全網路基礎環境(光纖到校+無線網路) 建立數位教學資源中心:教育雲
連結政府及民間數位資源:故宮、信望愛 擴大推廣:加強校長科技領導及教師職能培訓

57 8、國中蛻變-Ⅰ ~看見改變,12年國教影響深遠~ 十二年國教在確保學生具有基本學力前提下,多元開發學生的創造力、想像力及實作力,鼓勵各校結合在地特色,發展學校特色課程,透過各項配套措施的推動,我們已逐步看見國中端活力的釋放。

58 8、國中蛻變-Ⅱ ─國中現場的改變 看見改變 光武國中:透過自然探索體驗的課程,如:合歡山自然探索、綠島自然生態探索、溯溪課程及法拉第單車環島課程,引導學生面對自然環境挑戰時,發現自我潛能,幫助別人及與別人分享。 南榮國中:透過國際教育與資訊教 育融合中,活化了英語教學;另外 透過才藝來啟發學生的智能,實施 技藝課程先探,讓學生瞭解自己的興趣, 找到未來發展的方向。

59 看見改變 8、國中蛻變-Ⅲ 宜蘭縣南安國中 雲林縣北港國中
以人文、感恩、創新與健康四大願景開設多元特色課程,如:獨木舟體驗課程、海洋教育課程及登蘇花公路健康課程,翻轉學校在經營上的困境,為學生基礎學習能力扎根,適性揚才。 雲林縣北港國中 結合北港鎮的歷史文化與環境資源,發展「穿越時空 走讀北港」特色課程,如:工藝坊傳統手工藝、北港觀光大橋觀察北港溪溪流變遷等走讀課程,讓學生閱讀內涵更豐富,推展永續閱讀及終身學習理念。

60 高中職現場的改變 ◆國立北門農工 ◆國立彰化女中 ◆國立羅東高商 ◆國立竹科實中
※課程發展與教學創新-- ◆國立北門農工 ※課程發展的現在與未來-- ◆國立彰化女中 ※以教師社群為本位的 課程發展與創意教學-- ◆國立羅東高商 ※社區資源運用與產業連結-- ◆國立竹科實中

61 ◆均、優質化 ◆適性輔導列車 微電影短片 ※動人心弦-苗栗農工 ※夢想起飛-世界任我翱翔-私立中山商工 ※創作發光橘人劇坊-市立瑞芳高工
※夢想起飛-世界任我翱翔-私立中山商工  ※創作發光橘人劇坊-市立瑞芳高工 ※給人幸福就是幸福!【小小鼓手】-臺中啟明學校 ◆適性輔導列車 ※愛學網之網址 ※高雄市勇敢做自己 ※新北市海山國中的林肯

62 結 語 12年國教是國民教育發展的里程碑,影響既深且遠,顯示臺灣正從生產型社會穩健走向創新型社會。

63 展 望 Enjoy Learning 12年國教要成功,須落實下列三項工作 : 確保每位學生基本學力,追求五育均衡,培養優質公民。
展 望 12年國教要成功,須落實下列三項工作 : 確保每位學生基本學力,追求五育均衡,培養優質公民。 增加技職投資,引導每個學生適性發展,活出精彩人生。 發展前瞻性整合教學,厚植公民社會與創新社會發展的基礎實力。 Enjoy Le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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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附錄 高級中等教育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高級中等教育,應接續九年國民教 育,以陶冶青年身心,發展學生潛能,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技術知能之基礎,培養五育均衡發展之優質公民為宗旨。 第二條 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九年國民教育,依國民教育法規定,採免試、免學費及強迫入學;高級中等教育,依本法規定,採免試入學為主,由學生依其性向、興趣及能力自願入學,並依一定條件採免學費方式辦理。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二條 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66 高級中等教育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公布) 第二章 設立、類型及評鑑 第四條 高級中等學校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由私人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 高級中等學校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縣(市)立: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私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高級中等學校得設立分校、分部。 高級中等學校與其分校、分部設立所需之校地、校舍、設備、設校經費、師資、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7 高級中等教育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公布) 第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分為下列類型:
第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分為下列類型: 一、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基本學科為主課程,強化學生通識能力之學校。 二、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專業及實習學科為主課程,包括實用技能及建教合作,強化學生專門技術及職業能力之學校。 三、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包括基本學科、專業及實習學科課程,以輔導學生選修適性課程之學校。 四、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採取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課程,提供學習性向明顯之學生,繼續發展潛能之學校。

68 高級中等教育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公布) 第六條 前條所定各類型學校,除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外,得設群、科、學程。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第四條第二項各款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程。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必要時,得合類設立;其應依類分群,並於群下設科,僅有一科者,不予設群;其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普通科、綜合高中學程。 前項所定類,指依配合國家建設、符應社會產業、契合專業群科屬性及學生職涯發展形成之類別;其分類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 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群,指以相同屬性科別形成之專業群集,其分群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 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9 高級中等教育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公布) 第七條 高級中等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設國民中學部。 設有國民中學部之高級中等學校,基於中小學一貫教育之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設國民小學部。 依前二項規定所設之國民中學部及國民小學部,適用國民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第八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提供已受國民教育者繼續學習之教育機會,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進修部,辦理繼續進修教育。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之教學內容,應配合學生學習及社會需要,課程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其授課方式得採按日制、間日制或假日制。矯正機關收容人並得以在矯正機關收容方式為之。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業期滿,評量及格者,准予畢業。

70 高級中等教育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公布) 第九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名,依其類型、群科類別,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得以地名為校名,其校名由學校財團法人於申請籌設時定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申請設立之校名,足使一般民眾誤認與他校為同一學校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令其變更之。 本法施行前已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其校名得沿用原校名。 第十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配合產業發展,提供學生職場實作學習及產學合作,得辦理建教合作;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為提供終身學習之需求,得結合公、私立機構及社會團體,以非營利方式辦理推廣教育;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71 高級中等教育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公布)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定期對教學、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規定,由各校定之。 各該主管機關為促進高級中等學校均優質化發展,應定期辦理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協助學校調整及發展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為促進教育多元發展、改進教育素質,各該主管機關得指定或核准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全部或部分班級之實驗教育;其實驗期程、實驗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學校全部或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者,其課程得不受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課程綱要規定之限制;全部班級辦理實驗教育者,其設校條件,得不受第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72 高級中等教育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公布) 第十三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得以個人、團體及機構方式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申請條件、程序、學生受教資格、課程、學籍管理、學習評量、畢業條件、訪視輔導、收費、政府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3 高級中等教育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公布) 第三章 校長聘任及考核 第十四條 高級中等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者,得於本校或他校兼課。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高級中等學校屬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者,由各該大學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或委由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應採任期制。公立學校校長一任四年,參與遴選之現職校長應接受辦學績效考評,經遴選會考評結果績效優良者,得在同一學校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他校校長遴選。私立學校校長任期及連任之規定,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定之。 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符合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資格者,其於國民中小學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之遴選。 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為辦理第二項遴選事宜,應召開遴選會;其遴選會之組成與遴選方式、程序、基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聘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4 高級中等教育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公布) 第十五條  現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未獲遴聘,或因故解除職務,其具有教師資格願回任教師者,除有教師法所定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情事者外,由各該主管機關逕行分發學校任教,免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前項校長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依其意願 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他職或辦理資遣。

75 高級中等教育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公布) 第十六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組成考核小組,對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辦理年度成績考核;考核小組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等級、獎懲類別、考核結果之通知、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公立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私立學校校長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依法處理。

76 高級中等教育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公布) 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 第十八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資訊、研究發展、繼續進修教育、特殊教育、建教合作、技術交流等事務,得視學校規模及業務需要設處(室)一級單位,並得分組(科、學程)為二級單位辦事。 第十九條 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副校長一人,一級單位置主任或部主任一人,二級單位依其性質置組長、科主任或學程主任一人。 副校長應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 一級單位主任、部主任及二級單位科主任、學程主任,除總務單位之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單位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單位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或由職員專任。

77 高級中等教育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公布) 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於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一人兼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職員聘兼之,負責協調整合各處(室)之輔導相關工作,並置執行秘書,由輔導處(室)主任兼任。 第二十一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人員專任,必要時得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78 高級中等教育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公布) 第二十二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依有關法令設人事管理機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其人員得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兼任或由職員專任之。 第二十三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依有關法令設主計機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會計單位及會計人員之設置,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等學校之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進用之護理教師,於本法施行後繼續任職者,其員額編制,納入前項標準。

79 高級中等教育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公布) 第二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其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並應參與校務會議。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80 高級中等教育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公布) 第二十六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推展校務,除依法應設之委員會外,經由校務會議議決後,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成及任務,由各校定之。 第二十七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學生家長會,應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之名稱;其組織章程、任務、委員人數、委員產生方式、任期、選舉罷免、議事規則、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81 高級中等教育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公布) 第五章 教職員任用及考核 第二十八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應為專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為兼任。 高級中等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合聘教師之條件、比例限制、教師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之介聘,得自行或聯合組成介聘小組辦理;介聘小組之組織、介聘條件及運作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九條 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具有實際經驗之人員,擔任專業或技術科目之教學;其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請假、申訴、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準用教師之規定;其分級、資格、進修、成績考核及其他權益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82 高級中等教育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公布) 第三十條 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但建教合作班得依需要增置導師員額。 第三十一條 高級中等學校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其編制、員額、資格及遴選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其職掌、介派、遷調、進修、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二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合聘教師、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者,其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三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對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辦理年度成績考核;其考核會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指標、考核等級、獎懲類別、結果之通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83 高級中等教育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公布) 第六章 學生資格、入學方式及就學區劃分
第六章 學生資格、入學方式及就學區劃分 第三十四條  國民中學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具有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資格;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五條  為發展多元智能、培育創新人才,高級中等學校應採多元入學方式辦理招生。多元入學,以免試入學為主;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就部分名額,辦理特色招生。 前項免試入學,一百零三學年度各就學區之總名額,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逐年提升,至一百零八學年度,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免試入學總名額,包括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直升之名額;其直升名額規定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二、直轄市、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三、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一百零三學年度不得高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之百分之六十。但其附設國民中學部學生人數小於學校招生人數者,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百分之六十,並採逐年漸進方式調整比率,至一百零八學年度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 四、各就學區直升入學比率規定較本法限制更嚴格者,從其規定。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違反法令規定,以考試或甄選等篩選方式進入其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之學生,經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自下一學年度起,其前項第三款核定直升名額依其違規人數比率扣減。 一百零三學年度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二十五,其比率得逐年檢討調整之。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未接受政府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為獎勵、補助,且未由政府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負擔學費者,得擬具課程計畫、申請單獨招生之理由、招生範圍及招生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單獨辦理招生,不受本法有關招生規定之限制。但仍應提供不低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十五之免試入學名額。 採第三項直升方式者,其超額比序方式應依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各國民中學應協助學生自我認識及探索,依其能力、性向及興趣等,給予適性輔導,並提供升學選擇之建議,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學。

84 高級中等教育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公布) 第三十六條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方式,未依本法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學生不適用第五十六條免學費之規定。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依下列原則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實施: 一、培養學生五育均衡發展。 二、充足合格教師專長授課。 三、輔導學生適性發展。 四、貫徹教學正常化。 第三十七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應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考入學測驗。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全額錄取。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各校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技術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招生計畫、名額及免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除得以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 第三項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之原則、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定,一百零三學年度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個月內公告之,其後各學年度應於一年前公告之。

85 高級中等教育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公布) 第三十八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特色招生,應採學科考試分發或術科甄選方式辦理。 各該主管機關應就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結果、歷年招生情形、學生表現及課程規劃等,公告辦理特色招生之條件及名額。 高級中等學校依前項公告,擬具計畫及名額,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特色招生;各該主管機關應以逐校逐班審核為原則,並公告核定之理由。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特色招生之目標、課程與教學規劃及學生進路輔導等事項。 第一項採學科考試分發之特色招生,應於免試入學後辦理。免試入學未招滿之名額,不得移列調整於特色招生。 第三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會同其他主管機關考量行政區內或跨行政區各校新生入學來源、區域共同生活圈、交通便利性、學校類型及分布等情形,規劃前二條高級中等學校就學區,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定前,得邀集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協商。

86 高級中等教育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公布) 第四十條 第三十五條至前條所定多元入學招生方式與對象、實施區域、範圍與方法、辦理時間、各類招生方式名額比率、特色招生之考試與甄選方式、就學區之劃定原則與程序、各該主管機關與學校之組織分工、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方式不受限制之學校、其範圍、辦理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一條 下列學生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讀,不受前條所定辦法之限制,其身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 三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四、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五、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六、技藝技能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七、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八、退伍軍人。 九、僑生。 十、蒙藏學生。 十一、外國學生。 十二、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學生之入學保障辦法,依特殊教育法及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

87 高級中等教育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公布) 第七章 課程及學習評量
第七章 課程及學習評量 第四十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業年限為三年。但性質特殊之類、群、科、學程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經各該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學生未在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課程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至多二年。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其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課程,應加強通識教育、實驗及實習。 前項實習課程之教學目標、科目、學分數、實施方式、實習場所、師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之實習課程及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有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程之實習課程,準用前項辦法之規定。

88 高級中等教育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公布) 第四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學習評量,其評量範圍包括學業成績及德行評量。 前項評量方式、科目、結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應就學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性發展,並得採取專案編班方式提供體育、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等技藝課程,以銜接國民中學之技藝教育,其所需專業師資得由校長就校外具有專業技能之專任教師聘任之。 第四十六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課程綱要修畢其應修課程或學分成績及格,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七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科(學程)、休學、學分(課程)抵免、重(補)修、服兵役與出國等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持國外學歷之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89 高級中等教育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公布) 第四十八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之資格、申請程序、審查範圍、審查程序、費額、審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成書修訂、稀有類科教材之編訂與獎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九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應由各學校公開選用;其選用規定,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相關採購方式,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90 高級中等教育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公布) 第八章 學生權利及義務
第八章 學生權利及義務 第五十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就學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考量社會職場動態,輔導其適性發展;其輔導工作、項目、程序、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一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十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獎懲事件;其組成、審議範圍、期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三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91 高級中等教育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公布) 第五十七條 政府對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經濟弱勢學生,應視其就讀公私立學校之實際需要及政府財政狀況給予學費外之補助;其補助對象、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第五十八條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海外研修費及重讀者之學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項目、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九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基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該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投保範圍、投保金額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92 高級中等教育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公布)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扣減補助款或減招班級數,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實施教學,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條所定輔導學生五育均衡或適性發展辦法之規定。 二、合格教師比率,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三、向學生收取費用,違反各該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

93 高級中等教育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公布) 第六十一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與所獲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收入解繳國庫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收入解繳公庫相關規定之限制。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以公益目的為優先。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編列公務預算者,前項收入與辦理學生課業輔導、重(補)修、招生、甄選、實習、實驗、實施推廣教育、接受捐款等收入及其相關支出,得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不受預算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收支管理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者,其各項收支均應依預算法循預算程序納入校務基金辦理。

94 高級中等教育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公布) 第六十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應依特殊教育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 具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者,得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發給證書;其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與範圍、成績計算基準、證書之頒發、撤銷與廢止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四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所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應依本法規定轉型為進修部;其已任職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仍適用本法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前項本法公布施行前所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轉型為進修部之程序及期限,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獨立設立或大學校院附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其招生、變更、停辦及相關事項,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95 高級中等教育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公布) 第六十五條 國防部為培育軍事人才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準用本法之規定;其準用範圍,由國防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七條 本法除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96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104 年 6 月 10 日修正)
附錄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104 年 6 月 10 日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多元入學:指取得國民中學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學生(以下簡稱國中學生),依下列方式之一進入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就讀: (一)免試入學:免入學測驗,依性向、興趣、志願等,選擇直升或進入就學區內之學校就讀。 (二)特色招生入學:依其術科或學科能力,分別以術科甄選或學科考試分發方式,進入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就讀。 二、就學區: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該直轄市、縣(市)個別或聯合之行政轄區為範圍所劃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供該區域之國中學生選擇免試入學,或核定該區域之學校辦理特色招生,供全國國中學生選擇特色招生入學之就學區域。

97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104 年 6 月 10 日修正)
第四條 就學區之劃定,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新生入學來源:近三年入學各學校之國民中學畢業生學生數。 二、區域共同生活圈:因歷史發展、地理區位或社會文化所形成之共同生活網絡範圍。 三、交通便利性:區域公共交通網絡之連結及便利情形。 四、學校類型及分布:本法第五條各類型學校分布之完整性,或學生適性選擇之充分性。 五、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因素。 就學區內之國民中學所在地緊鄰其他就學區之鄉(鎮、市、區)者,得由各該就學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協商後,將該緊鄰鄉(鎮、市、區)或其所屬就學區,劃定為該國民中學之共同就學區。

98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104 年 6 月 10 日修正)
第五條 就學區之劃定程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辦理招生前一年之六月十日前,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自行或聯合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劃定就學區,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劃定階段,得報中央主管機關協助及調處。 二、中央主管機關於完成前款就學區之核定前,得邀集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代表及專家學者共同協商。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定,於招生前一年之七月二十日前公告就學區。

99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104 年 6 月 10 日修正)
第六條 免試入學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就學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商區內學校各該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應遵行事項,訂定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提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就學區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應自行協調以其中之一為主政機關,會商訂定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二、學校辦理免試入學,不得訂定申請條件。學生報名人數未超過學校核定招生名額者,全額錄取,超過者,採比序方式錄取;其比序項目及模式,應納入各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 三、前款比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比序項目,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定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之及格與否,得予採計。其他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等四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不得採計。 (二)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得列為比序項目;其列為比序項目者,應以採等級、等級加標示或運用加權採計方式為限,且比序比重不得超過總分三分之一。 四、學生經依前二款規定比序後仍超額時,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款規定訂定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報備查時,中央主管機關認有違反本辦法或第一款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經函請其限期修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儘速修正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為促進區域教育機會均等,鼓勵就近入學,或照顧弱勢學生就學權益,就學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區內學校各主管機關,於衡酌國民中學校數、畢業班數或人數等因素後,得於前項第一款免試入學作業要點中訂定學生優先免試入學之實施方式。

100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104 年 6 月 10 日修正)
第七條 技術型及單科型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者,其免試入學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之限制。但其比序,應符合前條第三款規定: 一、學校以群、科或校為規劃單位,擬具課程計畫、申請單獨招生之特色需求、理由及超額比序項目與方式,送該區免試入學委員會審查,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單獨辦理免試招生。 二、學生得向前款各單獨招生學校報名,不受就學區限制,並以選擇一學校報到為限。 三、單獨招生學校之報到日期,應與就學區免試入學報到日同一日;其未招滿之名額,得辦理續招,其續招方式,除有特殊情形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外,應依各區免試入學方式辦理。 第七條之一 學校進修部招收非應屆畢業生,得視歷年招生情況,自訂招生名額,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單獨辦理免試招生。

101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104 年 6 月 10 日修正)
第八條 國中學生參加免試入學之範圍及學校分配共同就學區免試入學招生名額之方式如下: 一、依第四條第二項劃定緊鄰就學區之鄉(鎮、市、區)為共同就學區者: (一)國中學生應以其具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之就學區(以下簡稱原就學區)及共同就學區,參加免試入學,並依原就學區之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位於共同就學區之學校得分配其招生名額,供原就學區國中學生參加免試入學。 二、依第四條第二項劃定緊鄰就學區全區為共同就學區者: (一)國中學生應以原就學區或共同就學區擇一區參加免試入學,並依各該就學區之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位於前目國民中學所在鄉(鎮、市、區)之學校得分配其招生名額,供原就學區及共同就學區內國中學生參加免試入學。   因戶籍遷徙或其他特殊理由,須變更就學區者,應於免試入學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內,向擬參加免試入學之就學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始得於變更後之就學區參加免試入學。

102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104 年 6 月 10 日修正)
第九條 原住民重點學校或技術型學校產業特殊需求 類科,得跨就學區,獨立或聯合辦理免試入學。 第十條 學校經免試入學仍未招滿,得報經主管機關 核准,辦理免試續招,續招得不受就學區限制跨 區辦理。但辦理方式仍應依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四 款規定辦理。

103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104 年 6 月 10 日修正)
第 十一 條 特色招生辦理方式如下: 一、 甄選入學:學校之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科學、體育及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之特殊班、科、組、群,得參採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作為錄取門檻,辦理單獨或聯合招生,並應依術科測驗分數及學生志願,作為錄取依據。 二、 考試分發入學: (一)學校採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作為錄取門檻,並以學科測驗成績及學生志願,作為分發入學之依據,按就學區為單位,由各校辦理單獨或聯合考試招生。 (二)各學校應依其特色課程規劃前目學科測驗內容或加權採計。    各就學區辦理特色招生之甄選入學,或考試分發入學,其同類型術科測驗或學科測驗,應以同日辦理為原則。 第 十二 條 國民中學學生參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班、科、組、群之甄選入學者,其報名資格及審核程序,應依藝術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國民體育法、本法第十二條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104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104 年 6 月 10 日修正)
第 十三 條 學校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辦理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之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就學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商區內學校各該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應遵行事項,訂定該區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提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就學區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應自行協商其中之一為主政機關,會商訂定該區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 二、優質學校以班(群、科、組)為規劃單位,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辦理特色招生;申請辦理考試分發入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特色招生甄選入學者,並應擬具計畫書,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採特色招生之目標與理由、自我評估、課程規劃、師資條件、教學資源、辦理方式、學生輔導方式、編班方式、招生比率、學生表現、學校評鑑及預期成果。 三、主政機關應邀集區內學校各該主管機關共同成立審查會,審查前款計畫書,其委員應包括家長、教師、學校、國民中學與各該主管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等,並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辦理招生前一年九月三十日前,將前款審查結果與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及招生名額,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款規定訂定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報備查時,中央主管機關認有違反本辦法或第一款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經函請其限期修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儘速修正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學校經核定辦理特色招生者,其以後學年度申請繼續辦理時,得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免提前項第二款計畫書;其得免提計畫書之學年度,不得超過二年。

105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104 年 6 月 10 日修正)
第 十四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優質學校,由各該主管機關依下列基準辦理認證,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後,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一、學校評鑑成績:最近一次學校(校務)評鑑各評鑑項目達八十分以 上。但新設或改制學校未有學校評鑑成績者,不在此限。 二、專任教師及合格教師應達一定比率以上。 三、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反教育法令或重大缺失。 前項第二款專任教師比率及合格教師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得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優質學校認證;經各該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後,由各該主管機關將認證結果送達學校,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之學校依前項規定申請認證,其受理及審查,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之。 各該主管機關就第三項之申請,經審查結果不通過者,應通知學校,學校不服者,得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訴,並以一次為限。

106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104 年 6 月 10 日修正)
第 十五 條 國民中學學生參加特色招生者,應擇一就學區報考並據以分發,不以其具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地就學區為限。 第 十六 條 各種入學方式之辦理時間,規定如下: 一、免試入學: (一)於每年七月前辦理分發作業。 (二)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之直升入學,應於前目免試入學前辦理;直升錄取之學生,應經書面聲明放棄後,始得報名參加免試入學。 二、特色招生: (一)甄選入學:其分發或報到,原則應與免試入學之分發同時辦理;報到後之各班、科有餘額時,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辦理續招。 (二)考試分發入學:於每年六月辦理學科測驗。 同時參加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並均獲錄取者,應擇一學校報到。 各就學區學校辦理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者,以一次辦理分發作業為原則。 第 十七 條 各就學區之特色招生總名額不得超過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二十五,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未招滿之名額,不得續招,亦不得移列調整至其他入學方式使用。

107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104 年 6 月 10 日修正)
第 十八 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所定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二十五,於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者,指學校應另行提供其他國民中學畢業學生申請免試入學之名額比率而言,不包括附設國民中學部直升名額。 一百零四學年度各就學區免試入學之總名額,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八十以上;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占核定招生名額比率,以達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原則。 第十八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應公告之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之原則、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定,因正當事由未能於第五項所定期限完成者,應敘明理由及完成時間,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九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成入學推動工作小組,研商免試入學、特色招生入學辦理之方式、名額及其他入學招生相關事項。 前項工作小組,由主管機關首長或教育局(處)長擔任召集人;小組委員就家長團體、教師組織、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與各該主管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聘(派)兼之,其中國民中學代表人數,不得低於高級中等學校代表人數。

108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104 年 6 月 10 日修正)
第 二十 條 各學校應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規劃辦理各種入學方式招生事項,並將學校基本資料、招生科別及名額、資格條件等招生資料,按其招生方式,報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各種入學委員會審查,並彙編成各種入學方式招生簡章,經各種入學委員會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備查,由各種入學委員會公告之。 第二十一條 除本辦法規定得採單獨招生方式者外,各就學區學校視實際辦理招生工作之必要,聯合成立各就學區免試入學委員會、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委員會及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委員會,並依第十九條各就學區入學推動工作小組之決議,辦理免試入學、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及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等招生工作。 前項各種入學委員會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學校校長與教務主任、國民中學校長、教師組織及家長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等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且國民中學校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教師組織及家長團體代表人數之總和。 各就學區之學校數低於十五校,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入學委員會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調整委員人數,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各種入學委員會,均應成立申訴及緊急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負責辦理有關招生各種申訴及緊急事件。

109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104 年 6 月 10 日修正)
第二十二條 各就學區各種入學委員會應推派代表,聯合成立全國各種入學委員會,協調各就學區招生入學相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多元入學招生事宜,得與專科學校五年制成立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適性入學委員會,由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前條之各小組、委員會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各招生委員會遴派委員組成,統合、協調並督導本辦法所定全國各種招生事項。 第二十四條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所定各小組、委員會之委員,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試務工作之全國入學委員會之委員,其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各種入學招生作業,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費額由入學委員會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但低收入戶子女或學生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免收取費用。 第二十六條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班及實用技能學程(班)、特殊教育班之入學招生,其招生名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110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104 年 6 月 10 日修正)
第二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推動國民中學學生適性輔導工作,協助並督導國民中學辦理學生適性選擇適當入學方式,並建立對學校訪視及考核機制。 第二十八條 國民中學應配合各入學委員會之招生作業,提供畢(結)業學生必要之協助。 國民中學應依學生能力、性向、興趣及各項測驗結果、教師平時之觀察及試探活動紀錄,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國民中學推動生涯發展教育工作手冊及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妥善規劃學校適性輔導工作。 國民中學應於學生二年級時辦理性向測驗,三年級時辦理興趣測驗,並依測驗結果提供各項試探及實作活動,於三年級下學期當年四月三十日前,提供學生及家長升學進路之參考。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自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11 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103年9月12日修正)
附錄 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103年9月12日修正)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利各就學區(以下簡稱各區)主管機關訂定該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免試入學作業要點)時得有共通性原則,特訂定本應遵行事項。 二、本應遵行事項適用於本部、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及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免試入學作業要點,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訂定依據。 (二)訂定程序。 (三)該區免試入學名額占總核定招生名額之比率。 (四)區內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之最低比率。 (五)區內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之直升入學比率及辦理方式。 (六)免試入學作業流程。 (七)免試入學超額時之比序項目及運作模式。 (八)學生經依免試入學超額時之比序項目及運作模式仍同分時之適當處理方式,包括經本部核准採用計分基準比序之方式。

112 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四、前點第七款比序項目及運作模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公平性、教育性、可操作性原則,規定如下: 1、公平性:比序項目應符合公平原則,促進教育機會均等。 2、教育性:比序項目應符合教育目標,如舒緩升學壓力、重視學生多元智能、促進教育機會均等。 3、可操作性:比序項目應兼顧入學管道之可行性與完整性。 (二)國中教育會考項目: 1、是否採計由各區因地制宜。但不得列為唯一項目,應搭配其他比序項目整體規劃,且比重不得超過三分之一;採加權計分者,總積分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2、超額比序項目包括國中教育會考總標示(總積點)者,其順次應置於多元學習表現項目總積分及國中教育會考三等級總積分之後,並置於國中教育會考各科標示比序之前。 (三)志願序項目: 1、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以校為原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得以校、群、科為志願序。 2、是否採計由各區因地制宜考量;採計志願序者,以群組計分為原則,高低分積分差異不宜過大。 (四)多元學習表現項目採計原則如附件。 (五)學生數在三萬人以上之少數就學區,經依各該區所定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超額比序項目比序完竣仍同分,且超過核准名額之特殊情形,始得採用本部核准提供屬備用性質之計分基準,並應納入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

113 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五、完全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辦理應屆畢業生直升入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超額比序項目及模式,依所在之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 (二)直升入學未招滿之名額(包括特殊身分學生外加名額),移列至該區免試入學辦理;其辦理方式,依各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 (三)各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應會同主管機關於放榜前針對多元學習表現積分、國中教育會考成績、超額比序項目及模式等項目,擇採集中分發、集中審查或重點審查方式辦理查核。 六、為促進區域教育機會均等,或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就學權益,經區內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會商,並衡酌國民中學校數、畢業班數或人數等因素,得由區內高級中等學校以聯合或個別方式提供全區、部分或鄰近國民中學若干名額,優先免試入學;其實施方式,應於各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定之。   學校辦理前項優先免試入學遇超額時之比序項目及模式,應依各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招收非應屆畢業生,得辦理單獨免試招生,並得依歷年招生情況,自訂單獨招生名額。

114 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八、學生於就讀或畢業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之該區參加免試入學,有下列特殊因素者,僅得擇一區參加免試入學: (一)學生就讀或畢業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之該區,未設置學生適性選擇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群別或產業特殊需求類科。 (二)學生因搬家遷徙。 (三)學生在國民中學階段跨區就學,惟未遷移戶籍,並計畫返回原戶籍所在地就讀學校。 (四)其他經核定之特殊因素。    學生依前項特殊因素申請專案認定者,其所需檢附文件、程序及審核機制,由各區免試入學委員會訂定。 九、各主管機關所定免試入學作業要點,不符合法規或本應遵行事項規定者,應於規定期限內修正後,報本部備查。 十、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國中技藝教育課程(班)畢業生分發實用技能學程(班)、建教合作班、技術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獨立招生、身心障礙學生、體育類高級中學及體育班等,得由各主管機關另定招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115 多元學習表現項目採計原則 一、各就學區(以下簡稱各區)訂定多元學習表現規範時,應符合下列原則: 二、「體適能」項目採計原則:
(一)適性均衡:以學生皆可達成之學習目標,設定基本採計門檻。 (二)規範明確: 1、定義明確:述明採計項目及定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並公告。 2、採計明確:同一事由同時獲得獎勵及其他超額比序採計項目分數時,以擇一方式計分,不重複給分。 (三)程序完備:各區研訂時應廣納各界意見,並定期檢討。 二、「體適能」項目採計原則: (一)體適能檢測項目參照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布之體適能常模,依不同性別及年齡,各單項檢測成績門檻標準如下:

116 多元學習表現項目採計原則 項目 男生 女生 13歲 14歲 15歲 16歲 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次) 29 30 32 33 23
22 柔軟度:坐姿體前彎(公分) 18 24 25 瞬發力:立定跳遠(公分) 148 165 175 180 120 122 125 127 心肺耐力:800(女)/1600(男)公尺跑走(秒) 676 659 619 578 316 323 320 311

117 多元學習表現項目採計原則 (二)計分原則: 1、檢測成績以門檻方式計分。
2、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之證明,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或持有公立醫院證明為重大傷病、體弱學生,或經學校組成專責小組認定確屬不宜檢測之學生,比照門檻標準,予以計分。 3、各區可自行決定採計下列之成績證明: (1)體適能檢測站成績證明:學生至體適能檢測站檢測,由本部統一提供格式,核發單位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或檢測單位。 (2)學校自行檢測成績證明:經學校核章之體適能成績證明,檢測結果並由學校上傳至本部體適能資料上傳管理系統備查。

118 多元學習表現項目採計原則 三、「競賽、資格檢定及證照」項目採計原則: (一)競賽項目:限學生於國中階段參加獲獎者,採計時應符合下列認定原則:
1、符合主辦層級認定: (1)國際性:指經中央機關薦送或認可之國際性競賽。 (2)全國性:指中央機關主辦之全國性競賽。 (3)區域性:指由中央機關主辦之分區賽,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聯合辦理之跨縣市競賽。 (4)縣市性:指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或認可之競賽。 2、符合辦理原則認定: (1)教育性:應與國中課程教學相符,鼓勵學生發展多元智能及自我優勢。 (2)經常性:應定期辦理,並逐年適時檢視評審評分、競賽分組、教師指導等競賽規範之公平性。 (3)普遍性:競賽資訊應由主辦單位函告轄內國民中學學生周知,妥為宣導,並儘量讓所有學生都有參加機會。 (4)逐級性:縣市性競賽參賽者,原則由學校經校內初選或推薦參加之;區域性、全國性、國際性競賽參賽者,原則由學校經校內初選或推薦,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選或推薦參加。 3、成績計分原則: (1)應明定各競賽項目核獎之項目及人數上限,且競賽間之核獎總數應符合比例原則。 (2)競賽成績積分之總合應訂定上限。 (二)資格檢定及證照之認定,以政府機關辦理或認可之項目為範圍,其積分之總合應訂定上限。

119 多元學習表現項目採計原則 四、「服務學習」項目採計原則: (一)各國中應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定規範,由學校提供足量之服務學習時數,並公告周知。 (二)校內服務,由學校規劃學習課程或活動,並發給服務學習證明;校外服務內容及發證,由各區定之。 (三)參加學校社團,或經民主程序選出之幹部,得納入服務學習項目計分。 五、「日常生活表現」項目採計原則: (一)獎懲類別:依獎懲種類分別計分。功過相抵或銷過後無懲處紀錄者,與原無懲處紀錄者給予同等之計分。 (二)出缺席情形,以學生之曠課節數為計分依據。 (三)各區應訂定日常生活表現項目積分總合之上限。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非應屆畢業學生、轉學生、身心障礙、身體羸弱與家庭經濟不利學生、臺商子女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特殊性,妥慎考量其採計方式及輔導措施,以確保其升學權益。

120 附錄 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新北市政府104年7月21日新北府教研字第 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年7月20日北市教綜字第 號函修正 基隆市政府104年7月16日基府教學壹字第 號函修正) 壹、依據 一、總統102年7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公布「高級中等教育法」。 二、行政院102年3月1日院臺教揆字第 號函核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之高中高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 三、教育部103年6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 B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就學區劃定作業要點」。 四、教育部104年6月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B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五、教育部104年8月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B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貳、目的 一、基北區(以下簡稱本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級中等學校)規劃辦理免試入學作業之依據。 二、各主管機關審核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作業之依據。

121 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參、辦理學校 肆、招生對象 本區及共同就學區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進修部)。
一、本區及共同就學區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含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或含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資格者,及海外設立之臺灣學校(含大陸臺商子女學校)國中部設籍於本區之畢業學生。 二、非本區各公私立國民中學畢業生,未參加當學年度其他區免試入學,經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審核通過,且符合以下四種特殊情形之一者,得參加本區免試入學: (一)學生就讀或畢業國中學籍所在免試就學區,未設置學生適性選擇之高級中 等學校課程群別或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者。 (二)學生因搬家遷徙至本區居住者(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三)學生在國中階段跨區就學,擬申請返回本區戶籍所在地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核定之特殊情形。

122 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伍、組織與任務 本區為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成立以下組織:
一、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 (一)組織成員 包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國民中學校長、家長團體、教師組織、主管機關行政人員及學者專家等代表共同組成,由本區三市教育局(處)長擔任共同召集人。 (二)組織任務 1. 訂定「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2. 規劃免試入學推動策略、作業流程及統籌議決各項免試入學相關事宜。 二、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免試入學委員會) 由參與本區免試入學招生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暨教務主任,國民中學校長、國民中學教師組織、國民中學家長團體及主管機關人員等代表聯合組成。 辦理本區免試入學相關事宜,包括研議參加本方案各高級中等學校共同注意事項、免試入學工作進度及日程、彙整各校免試入學有關資料、辦理免試入學作業檢討等。 三、高級中等學校招生委員會 本區各高級中等學校應組成校內招生委員會,負責辦理各校招生事宜。

123 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陸、免試入學比率
一、本區104學年度起免試入學名額(含直升入學)比率應達全區核定招生總名額80%以上,並逐年提升,至108學年度,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85%以上。 二、本區各高級中等學校均應提供免試入學名額,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最低比率依「高級中等教育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辦理。 三、本區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直升名額,依「高級中等教育法」辦理。基於保障學生就學權益,渠等學校直升名額,得適度含括毗鄰及鄰近國民中學直升名額,其名額由各招生學校主管機關定之。有關本區直升入學超額比序項目及模式依照第捌點規定辦理;未招滿名額移列、查核方式等事項,依照「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第5點規定辦理。 四、為促進區域教育機會均等,鼓勵就近入學,或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就學權益,由各招生學校主管機關衡酌國民中學校數、畢業班數或人數等因素,辦理優先免試入學,其招生名額比率及實施辦法由各招生學校主管機關另訂之。

124 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柒、作業流程 一、辦理階段 二、報名志願 (一)本區免試入學作業由免試入學委員會採全區聯合方式辦理。
(二)免試入學辦竣仍未額滿之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各自辦理續招。 二、報名志願 (一)志願由報名學生自行選填,至多選填30個。志願選填以校為單位,且不限定公、私立別及學校類型。 (二)如高級中等學校設有兩個以上之類科(含普通科、專業群科或綜合高中學程),學生連續選填該校之類科志願,不限定類科別數均計為同一志願(積分相同);「同校不同類科」於不同志願序選填,則依該志願序積分採計。

125 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捌、錄取方式及比序項目
一、錄取方式:報名學生選填志願,每生依志願序以錄取1個校(科)為限。如各高級中等學校校(科)報名人數未超過招生名額時,全額錄取;若報名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則依「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詳附表)進行比序。 二、超額比序項目: (一)比序項目包括志願序、多元學習表現(含均衡學習、服務學習)、國中教育會考。 (二)多元學習表現之均衡學習除國中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採計。 三、比序順次: (一)第一順次:由志願序積分、多元學習表現(含均衡學習、服務學習)積分與國中教育會考等級加標示及寫作測驗之換算積分加總為總積分,並依總積分進行比序。 (二)第二順次:第一順次比序同分,則依多元學習表現(含均衡學習、服務學習)積分,進行比序。 (三)第三順次:第二順次比序同分,則依國中教育會考等級加標示及寫作測驗之換算積分加總進行比序。 (四)第四順次:第三順次比序同分,則依志願序積分進行比序。 (五)如經第四順次比序後仍同分時,採用國中教育會考各科等級加標示進行比序,依序為國文科等級加標示、數學科等級加標示、英語科等級加標示、社會科等級加標示、自然科等級加標示、寫作測驗。 (六)如經前項比序仍同分時,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增額人數以不超過該校(科)之招生名額5%為原則;如增額人數逾該校(科)之招生名額5% ,增額部分依學生實際選填之志願順序於招生名額5%以內依序錄取。 (七)如經上述適當之處理後仍有超額情形,以增加名額錄取。 四、有關比序項目與積分,由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逐年審視修訂之。

126 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玖、其他
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採計方式參酌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項目」採計原則,及基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學習」採計規定,由設籍學校進行服務時數採計。 二、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蒙藏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僑生及退伍軍人等法律授權訂定升學優待辦法之特殊身分生,依相關特殊身分學生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三、非應屆國中畢業生得向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參加免試入學,參加當年度國中教育會考,並採計其國中就學期間之紀錄,採計項目及積分由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審查認定之。 四、轉學生參加本區免試入學時,其比序項目,由新轉入學校就其轉出國中原有之學習表現或紀錄加以認定。 五、「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優先入學」及「國中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之入學辦法,由本區另訂之。 六、本作業要點送教育部備查,自105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之。

127 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128 中投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129 中投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130 中投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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