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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性擾性霸凌事件追蹤與行政救濟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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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on theme: "校園性侵害性擾性霸凌事件追蹤與行政救濟案例研討"—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校園性侵害性擾性霸凌事件追蹤與行政救濟案例研討
教育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劉貞芳督導 行政電話: *54224 牽牛花輔導專線:

2 性別平等從您開始… 性別歧視=性別刻板印象+差別待遇
性別平等從您開始… 性別歧視=性別刻板印象+差別待遇

3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運作

4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任務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性平法第6條)

5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 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
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性平法第9條) 涉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事件及委員大會之提案討論,必要時得依事件處置需要召開臨時會。

6 補充說明:國中生因法律上尚未達法定年齡,故學生代表不建議列入。

7 委員聘任 1.任期:性平法對任期時間無明確規範,實務上可用二年或一年為一任,且可連任。 2.聘期:因教師調動皆以學年度為依據,故以學年度(8月1日)起聘較佳。

8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性別平等事件學校各處室分工建議

9 委員會委員職責 主任委員:主導委員會運作及整合處室資源 執行秘書:推展及綜理委員會各項事務 幹事:協助執行秘書處理各項事務
委員:提供建言及審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10 執行秘書可以擔任調查小組嗎?

11 當性平案件發生時… 辨識屬性平案件或非屬性平案件(性平法依身份別適用,而非地域別) 案件屬性類別 行為人及被害人關係、人數
行為樣態背後的故事內涵 問題徵狀背後所累計的過程 法律規範之內容及行政規定

12 性別平等教育法意義與原則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 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重行政程序正義
老師涉及從嚴認定 學生涉及從寬認定(以教育代替懲處)

13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定義 一、當事人一方為學生,他方為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 二、雙方當事人不以同一學校為限。 三、教師包含專兼任教師、代理或代課教師、 教官、護理教師、體育教練、社團指導老師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等。 四、職員、工友係指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五、學生係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13

14 性平會處理性平案件任務說明(一)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性平法29條)

15 性平會處理性平案件任務說明(二)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性平法31條)(案件處理最長時間計4個月)

16 性平會處理性平案件任務說明(三) 調查小組或處理小組對性平案件處理建議與性平會全體委員意見不一時之處理方式:
1.請調查小組或處理小組至性平會說明 2.性平委員說明意見(建議引用法源) 3.達共識-修正處理建議或維持處理建議

17 調查小組成立說明(一) 學校性平委員會依案情之特性評估性平案件之調查工作如何進行,如案情清楚明確,則由學校性平會推派3或5人處理小組進行訪談工作。 學校3或5人處理小組女性需達二分之一,如有人員完成教育局辦理之性侵性騷擾調查研習更佳。 處理小組完成調查訪談工作需繕寫調查報告書,並於性平會說明訪談調查經過及處理建議,經全體委員通過後於報告書簽名。

18 調查小組成立說明(二) 需成立正式調查小組原因: 權力拉距過大 媒體報體事件 涉及者身分敏感 事件危害人數過多 雙方人員說詞差異大

19 調查小組成立說明(三) 調查小組以3或5人為主,女性占二分之一以上,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性平法第30條)。

20 學校性平會議召開之重點(一) 學生發生之性侵害、性騷擾、性猥褻、性霸凌等與性議題有關之事件,無論是否屬性平案件,學校皆應以性別平等教育之意義召開性平會, 屬非性平案件:會議中除討論個案輔導工作之安排外,有關宣導教育(含教職員工生)、課程融入、校園環境、校園周遭環境之安全、家長教育..等工作皆需於委員會中進行討論與決議。

21 學校性平會議召開之重點(二) 屬性平案件: 第一次會議: 1.案情說明 2.性案受理否(評估是否為性平法規範)
3.是否成立調查小組(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4.推派3或5人進行調查訪談工作 5.如無需成立調查小組,處理小組成員推派 6.目前被害人、行為人輔導,學校預防宣導或其他行政處理。

22 學校性平會議召開之重點(三) 屬跨校性平案件: 第一次會議: 1.案情說明
2.被害人學校:正式行文連同檢舉書或申請書告知行為人學校依性平法處理。 3.被害人學校:推派人員擔任跨校調查小組(性平法30條)。 3-1.行為人學校性平會討論是否成立正式調查案或推派人員擔任處理小組。 4.雙方學校:目前被害人行為人相關輔導或處置(性平法第23、24條)。

23 學校性平會議召開之重點(三) 性平案件發生至結束至少有2次會議 第一次:案件受理討論、調查小組成立與否、目前雙方處理措施、如有跨校之處理
第二次:調查或處理結果報告、雙方處理建議討論及移業務權責單位執行、相關行政建議處理及討論 學校應視性平案件之需求召開會議

24 處理小組或調查小組成立注意事項 如為事件學生相關輔導人員指曾與被害人或行為人會談或接觸了解此事之人員則不適宜。(性平法30條、準則21條)。
調查小組女性需達二分之一以上,如無特殊情形請勿全部為女性。 跨校時雙方學校需互相協調調查小組或處理小組人員性別比例。

25 受理調查獲檢舉之學校認定(一)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 事件管轄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 但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事件管轄機關)申請。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於行為人在兼任學校所為者,為該兼任學校。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與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不同者,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準則30條)。

26 受理調查獲檢舉之學校認定(二)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 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準則13條)。 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 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27 性騷擾案件處理

28 性騷擾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29 性騷擾之認定標準 是以「被行為者的主觀感受」來定義。由於一個人的行為或言語究竟構不構成性騷擾,會隨著每個人的思想觀念、主觀感受,以及當下情境與人際互動而有所差異,也正因如此,我們不應先假定每個人都和自己有一樣的觀感,而更應該要去尊重別人不同的感受。所以即使只是輕微的動作或是令人不悅的玩笑,但只要是當事人不歡迎而且違反其意願的,都是性騷擾。

30 學生間偶發不當碰觸行為處理 學生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不提出申請調查,經學校評估亦無檢舉調查之必要時,則應無形成調查報告之程序(未經提出申請或檢舉,則無受理,既未受理,學校性平會自無啟動調查而致需產製調查報告),惟學校基於教育之目的,得將該事件提交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研議相關之教育宣導措施(於教育部之回報系統則以性平會之會議紀錄陳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4月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號函)

31 案例討論 A男與B女是班上公認情侶,下課經常親親抱抱,同學早不以為意某日導師看見A男親B女臉頰且B女覺得很開心,導師制輔導室表示欲檢舉……

32 性侵害定義 性猥褻是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ㄧ切色慾行為,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的性慾。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妨害性自主罪 : 強制性交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異物插入、性器接觸等性行為。 強制猥褻罪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猥褻者。包括強迫拍攝裸照、錄影帶… 性猥褻是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ㄧ切色慾行為,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的性慾。

33 性猥褻界定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文中有提到:「......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司法院院釋字第四○七號解釋參)。

34 案例討論 A男等2人某日好玩下課遊戲時伸手抓B男下體,B男身心受創。
A男與B女於嬉鬧時玩猜拳遊戲,輸得人須聽從贏的人指令,過程中A男下一指令表示要摸B女胸部,B女原答應但被摸後感到噁心不舒服。 A男與B女為男女朋友某日2人單獨出遊在A男要求下發生性關係事後B女向老師說自己並非完成同意….

35 性騷擾、性猥褻、性侵害之界定 性質 程度 內容 無肢體接觸 第一級受害 性騷擾 ˙言語的猥褻或是講黃色笑話(含猥褻電話)
˙展示色情刊物或色情影片 ˙探問他人的性愛過程 身體接觸的性侵害 第二級受害 性猥褻 ˙強迫他人暴露身體隱私處或於他人面前暴露身體的隱私處 ˙碰觸、撫摸他人身體或要求他人撫摸其身體 ˙強迫他人親吻他或強吻他人的私處。 ˙強迫他人拍攝裸照或要求他人為其拍攝裸照。 性器官接觸性侵害 第三級受害 性侵害 ˙被強迫性交、口交、肛交或異物插入,甚至具有凌虐行為

36 學校處理學生間涉及刑法 第227條事件程序 是否組成 調查小組 通報 性平會 啟動行政 協調機制
得註記「法定代理人尚在斟酌是否提出告訴」、「學生表明其為合意性行為」,或其他學生顧慮之事項。 1.收件單位應儘快對雙方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說明性平法處理性平案之流程。 2.提供家長簽復學校之通知書(範例)。 1.開會 2.議決是否啟動調查:啟動調查之要件須經: A.申請調查 B.檢舉調查 1.若當事人對事實無爭議,性平會即可以會議紀錄作為調查報告。 2. 調查報告必須具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要式。

37 學校處理學生間涉及刑法第227條事件範例 提供家長簽復學校之通知書範例 學校性平會專案會議紀錄參考範例
詳細資料請參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1年8月1日中市教中字第 號函

38 性霸凌定義 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 性別特徵、性別特質、 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 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者。(性平第2條)

39 性霸凌案件處理流程 一、學校先召開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1.判定是否為霸凌案件且其中涉及性霸凌。 2.請於3日內移性平會 二、召開性平會
1.霸凌因應小組派乙員至性平會報告 2.性平會進入案件相關工作討論與執行。

40 性平案件處理流程

41 性平案件處理程序(一) 通報 收件 移交 法定(內政部) 校安(教育部) ●性平法第21條 ●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53條
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 法定(內政部) 校安(教育部) 申請人 (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 檢舉人(知悉者) ●性平法第21條 ●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53條 ●性平法第36條 ●性平法第28條 ●準則第17條 ●準則第18條 ●性平法第29條 ●準則第20條 ●性平法第30條 ●準則第21條 ●性平法第9條 通報 收件 移交

42 性平案件處理程序(二) 調查 申復 議處 處理結果 申請調查 處理結果 ●性平法第30條 第2項 ●性平法第31條 ●性平法第29條 第4項
調查小組成員 調查時間 調查報告 事實認定 申請人 (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 檢舉人(知悉者) ●性平法第30條 第2項 ●性平法第31條 ●細則第17條 ●性平法第35條 ●準則第29條第1 ●性平法第31條第3項 ●準則第30條 ●教師法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 理教師聘任辦法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 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性平法第29條 第4項 ●性平法第32條 ●準則第31條 調查 議處 處理結果 申復

43 性平案件調查訪談準備工作 調查過程中,調查申請人、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等訪談時間和地點應排開(各受邀協助調查之人訪談安排也應錯開),以不互相碰面為原則。 對所有接受調查的人,應事先告知受調查者相關法規以知其權益。 建議注意申請人、檢舉人安全之保護措施,避免任何人於訪談前後至訪談地點附近堵人,對其騷擾、施予恫赫、威脅或嘲弄。

44 調查報告書內容及注意事項(一) 調查報告書內容: 1.申請調查事件之事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2.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4.相關物證之查驗。

45 調查報告書內容及注意事項(二) 5.事實認定及理由-請引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準則集盛他相關法規,案件行為是否成立務必載明。 6.處理建議-行為人懲處及處置建議(性平法第25條)、被害人心理輔導等教育措施;行政建議-課程教學、環境安全、加強親師活動等… 7.調查小組人員簽名:如正式成立調查小組則由小組人員簽名。 8如學校處理小組進行訪談則由全體委員簽名。

46 調查報告書送達時機 一、事實認定和懲處確定後再寄送調查報告。 二、如懲處可能變更當事人身分,時則需待主管機關確定成結果後再行通知。
三、學校將處理結果(函事實認定與懲處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

47 調查報告書送達注意事項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 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性平法第32條) 請於公文教示申請人及行為人救濟途徑。

48 調查報告衍生問題 調查報告撰寫格式不符 調查報告引用法錯誤 調查報告採證與論述理由不夠周延 懲處違反法令(含學校自訂規章)
懲處不符合比例原則

49 行為人後續處置工作(一) 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性平法第25條):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項之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50 行為人後續處置工作(二)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性平法第27條)  

51 行為人後續處置工作(三) 加害人心理輔導及性平教育未完成即辦理轉學,請原就讀學校務必依性平法第27條以密件發文至對方學校請其進行後續工作,並於完成後摘錄輔導紀錄給案件發生時之學校以利結案工作。

52 行為人相關罰則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 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性平法第30條)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性平法第36條)

53 被行為人後續處理工作 心理輔導諮商 隔離行為人 心理輔導團體 協助轉介輔導諮商資源 追蹤了解行為人或其他同儕是否有挾怨報復行為

54 申請人、行為人救濟途徑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性平法34條) 一、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二、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74年5月3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三、私立學校職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四、公私立學校工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五、公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請。

55 性平案件行為人懲處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之懲處。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第二項之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 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性平法25條)

56 行為人為學生之懲處 依校規進行懲處─如:警告、小過或大過。 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告後,交由法院審理。
§民事責任則由法定代理人,向加害人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請求,或以刑事附帶民事的方式,向刑事法院提出。 例外:兩情相悅條款 §性侵害犯罪原則上非告訴乃論,不論被害人等告訴權人是否提出告訴、是否追究犯罪責任,國家均應制裁。但夫妻間的強制性交,以及十八歲以下因兩情相悅而發生性關係者屬例外,採告訴乃論。

57 行為人為教職員工之懲處(一) 一、心理輔導諮商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行政責任與懲處: ◎行為輕微者,召開成績考核委員會,討論當事人之申誡、小過或大過之懲處決議。 ◎行為重大者,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理當事人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聘約關係。

58 行為人為教職員工之懲處(二) 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告後,交由法院審理。
◎民事責任: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侵害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或以刑事附帶民事的方式,向刑事法院提出。 ◎國家賠償:因為教職員工為廣義的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對學生造成的侵權行為,家長可以向加害人任職的學校提出國家賠償之請求。

59 教師涉及性侵害之處理 若教師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學校應依教師法第14條第8規定:「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第9項:「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經提報主管機關核備。 建議學校成立危機小組,以學生受教權為主要考量,做必要之危機處理(課程教學、學生輔導)。

60 議處工作注意事項 一、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依性平法第31條第3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三、經調查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成立者,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處理;涉及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61 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性平法第36-1條、教師法第14條9、10項)。

62 性平案件申復處理說明(上) ◎申復條件(性平法32條)
發現新事證(所謂新事實、新證據,係指原調查程序時已存在,但於該程序內未經調查斟酌者而言。) 調查事實或程序有瑕疵 調查小組成員問題 ◎申復時機 .申請人、檢舉人不受理申請之申復 .行為人申請人不服調查/懲處結果 .於接獲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學校提出以乙次為限。 ◎學校指定申復單位收件

63 性平案件申復處理說明(下) 1.學校指定專責單位收件,組成審議小組(準則31條) 2.成立3人審議小組(女性達1/2以上,1/3為性平調查專業素養之人員)。 3.曾接觸或本案相關輔導人員不宜擔任。 4.原性平會委員及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 5.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 6.審議會議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性平會委員或調查小組列席說明。 7.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8.依當事人所提出新事實新證據,衡酌是否需要更新委員。

64 申復審議小組職權 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性平法第32條)

65 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組織的適法性 1.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2.調查小組 運作是否適法 1.組織成員迴避原則 2.當事人充分說明
3.保密原則

66 新事實、新證據 指調查程序時已存在但於該程序內未經調查斟酌評估。

67 申復程序疑義 依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申復標的乃「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3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此結果依同法第31條第3項,係指「處理之結果」,非同條第2項「調查」之結果,爰如係對調查報告不服之情形者,尚不得提起申復。 三、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申復以一次為限,惟如學校審議申復案件,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此時相關程序即應依法重新踐行辦理,程序已屬重開,爰申請人及行為人如對學校新為之處理結果再有不服時,應仍得提起申復(仍有提起1次申復之權利)。 (教育部99年12月29日台訓(三)字第 號函示)

68 保密議題 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準則第24條)。
誰需簽保密切結書 1.性平會委員及相關列席人員 2.調查小組/處理小組 3.參與工作人員

69 保密議題 教師洩密處理 1.依刑法檢舉司法單位 2.依教師法移送成績考核委員會 學生洩密處理 1.提供輔導 2.通知家長
2.仍勸導不聽依校規處理

70 簡報結束~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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