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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草案說明會暨新公告條文訓練課程訓練教材 編製者:楊坤德(德記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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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總則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草案說明會暨新公告條文訓練課程訓練教材 編製者:楊坤德(德記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
經濟部能源局103年度「電力工程技術決策支援及業務推動」委辦計畫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草案說明會暨新公告條文訓練課程訓練教材 第一章 總則 委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綜合研究院 編製者:楊坤德(德記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 歷任: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103.09

2 節次架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通則 (第1-2條~第1-4條) 第二節 用詞定義 (第1-5條~第1-6條)
第二節 用詞定義 (第1-5條~第1-6條) 第三節 電氣裝置規定 (第1-7條~第1-37條)

3 修正重點說明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用詞定義 第三節 電氣裝置規定 1.總則說明本規則之法源依據及適用範圍、適用電壓、適用標準。
2.用詞定義參考NEC規定,變得更多更詳細,現行條文有而NEC未列經認有需要者,仍予列入。 3.新增用電裝置規定,詳訂導線、設備、供人員進出之封閉體及洞道裝置等之一般檢驗與認可、裝置與使用、可及性與間隔。 第二節 用詞定義 第三節 電氣裝置規定

4 第一節 通則 第1-1條 (法源依據)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 第1-2條 (適用範圍)
下列情形之電氣導體(線)與設備及其管槽、電氣用信號與通信導體(線)與設備及其管槽、電氣用光纖電纜及其管槽,其裝設應符合本規則規定: 一、公共與私有場所,包括建築物、構造物、移動式住宅及水上飄浮式建築物。 二、工作場、電影攝影場、停車場、節慶活動場所及工業變電站。 三、與供電電源連接之導體(線)與設備之裝設。 四、電業使用場所之裝設,非屬於發電廠、變電所或控制中心整體之一部分者, 如用於辦公用建築物、倉庫、車庫、機械維修廠及休閒建築物之裝設。 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規則規定: 一、船、非飄浮式建築物之水上載具、軌道車輛、航空器,或移動式非住宅用及非露營用電動車輛內之裝設。

5 二、地下礦坑內之裝設,及地面上移動式自走挖礦機與其附屬拖曳電纜之裝設。
三、軌道系統中,僅供運輸車輛操作用電力之產生、轉換、輸送或分配之裝設,或僅供號誌與通訊用之裝設。 四、專屬電信事業管控之通訊設備,位於屋外或位於僅供此一裝設用之建築物空間內之裝設。 五、下列專屬電業管控之裝設: (一)接戶線或其分歧線及相關計器之裝設。 (二)作為電能之通訊、計量、控制、發電、變電、輸電或配電用途之裝置。 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第1-3條(適用電壓) 本規則未指明適用電壓時,概適用於六○○伏特以下之低壓工程。 第1-4條(適用標準) 本規則條文與國家標準(CNS)有關時,應以國家標準為準。

6 第二節 用詞定義 第1-5條(用詞定義) 本規則一般用詞定義如下: 解說:
通常性定義的一般辭彙,包含一般漢語字典所定義的辭彙,在本規則中並不以獨特的或限制性的方法來使用。通常定義的專業辭彙,例如伏特(縮寫為V)與安培(縮寫為A),可在一般的電子與電機字典中找到其涵義。 未在本條中列出的字義將在適當的條款中予以定義。採用本規則手冊通用格式之條款中,其一般條號編碼方式為「第X-XX條 定義」。例如,非金屬遮蔽電纜之定義可在第3-139條定義中找到。

7 十五、封閉體(Enclosure):指機具之外殼或箱體,或用來圍住安裝設備之圍籬、 牆壁,以避免人員意外碰觸帶電組件,或保護設備免於受到外力損害。
第一章 總則 解說: 表1-5-15彙總處於非危險場所內可能使用之各類型封閉體。 符合一種以上型式封閉體規定之封閉體,該封閉體可以多重標識來標示。 封閉體之類型可以下列方法標示: (一)類型1可標示「僅限室內使用」。 (二)類型3、3S、4、4X、6或6P可標示「雨密性」。 (三)類型3R可標示「防雨性」。 (四)類型4,4X,6或6P可標示「水密性」。 (五)類型4X或6P可標示「抗腐蝕性」。 (六)類型2、5、12、12K或13可標示「水滴密性」。 (七)類型3、3S、5、12K或13可標示「防塵性」。

8 表1-5-73 非危險性場所之環境保護要求,依封閉體型式分類
表 非危險性場所之環境保護要求,依封閉體型式分類 封閉體型式代碼 提供對下列環境條件之一定程度防護* 1 室內使用 2 室內使用,限定滴水量 3R 室外使用,不受封閉體上之結冰所損傷+ 3 與3R同,另加風吹塵埃 3S 與3R同,另加上風吹塵埃及覆冰時外部機制仍能運作 4 室外使用,濺水、風吹塵埃,水管噴水,不受封閉體上之結冰所損傷+ 4X 與4同,另加抗腐蝕性 5 室內使用,具防止空氣散播之塵埃、落塵及非腐蝕水滴一定程度的防護 6 與3R同,另加暫時性且限定深度之浸水 6P 與3R同,另加長時間且限定深度之浸水 12,12K 室內使用,塵埃、非腐蝕性水滴 13 室內使用,塵埃、灑水、灑油及非腐蝕冷卻劑 *:所有封閉體類型當其門或遮蓋物為關閉或處於適當位置時,對一般腐蝕及意外接觸,均能提供一定程度之防護。所有封閉體類型均具有限量落塵之防護能力。 +:所有室外型封閉體,對雨、雪及霜,均具一定程度之防護能力。室外型封閉體若符合實地環境之狀況,亦適用於室內。

9 十六、有防護(Guarded):指藉由蓋板、外殼、隔板、欄杆、網罩、襯墊或平台等,以覆蓋、遮蔽、圍籬、封閉,或其他合適保護方式,阻隔人員或外物可能接近或碰觸危險處所。
十七、可觸及(Accessible),其用途如下: (一)可觸及(用於設備)(Accessible (as applied to equipment)):指設備未以上鎖、置於高處,或以其他有效方式防護,而可靠近或接觸。 (二)可觸及(用於配線方法)(Accessible (as applied to wiring methods)):指配線在不損壞建築結構或其外部裝飾下,即可被移除或露出,或非永久性封閉在建築物結構體或其外裝飾內。 第一章 總則 解說: 位於設計為可觸及之可移動式面版後方之配線方法,並不視為永久性封閉,而被視為是暴露的(用於配線方法)。 十八、視線可及(可視及之範圍)(In Sight From (Within Sight From, Within Sight)):指一設備應從另一設備處可看見或在其視線範圍內,該被指定之設備亦應為可見的,且兩者間之距離不超過十五公尺(或五十英尺)。 9

10 十九、可輕易觸及(Readily Accessible):指不需攀爬或移除障礙,亦不需移動式梯子等,即可執行操作、更新或檢查工作。
第一章 總則 解說: 可輕易觸及之定義並不排除使用含上鎖門之受電設備或含受電設備之房間,若對於需可輕易觸及之人員有鑰匙(或鎖組件)可開啟。 二十六、經登錄的(Listed):設備、材料或服務經相關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認可登錄於表單上者。 二十七、有標章的(Labeled):設備或材料貼上經政府機關認可組織之標籤、符號,或其他經其認證之記號者。 二十八、合格人員(Qualified Person):一個擁有裝設、檢驗及操作電氣設備等相關技術與知識,且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合格人員。 二十九、經確認的(用於設備)(Identified (as applied to equipment)):指經確認適合於本規則相關條款要求之特定目的、功能、用途、環境及應用等之意。

11 第一章 總則 五十九、接戶點(Service Point):電業設施與用戶配線間之連接點。 解說:
第一章 總則 解說: 接戶點為電業設施與用戶配線之分界點。即配線系統中,電業設施末端與用戶配線始端之所在處。電業通常會指定接戶點位置。 由於接戶點位置通常是由電業所決定,接戶導線與接戶分歧線,可能在也可能不在本規則規範之範圍內。若要將此類導線涵蓋在本規則規範之範圍內,其必須位於接戶點之用戶配線側。若導線位於接戶點之電業側,則非屬接戶導線定義所涵蓋範圍。因此,亦不在本規則規範範圍內。 依接戶點與接戶導線之定義,位於接戶點電業側之任何導體(線)均不在本規則規範範圍內。例如﹕典型的郊區住所,有自電桿至房屋之架空接戶線,若電業指定接戶點位於接戶線至房屋之連結點,則架空接戶線不被視為接戶導線,因為接戶線並不位於接戶點之用戶配線側。又若電業指定接戶點位於電桿,則架空接戶導線被視為接戶導線,且本規則規範之範圍亦涵蓋此接戶線。接戶點之正確位置依電業之不同而異,亦依所處位置之不同而異。

12 六十四、附加過電流保護裝置(Supplementary Overcurrent Protective Device):專為提供特定用途設備,如照明器具及用電器具之限定過電流保護裝置。此限定性保護係除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外之額外保護裝置。 第一章 總則 解說: 分路內有兩層過電流保護:分路過電流保護與附加過電流保護。 所有分路僅能用分路額定過電流保護裝置加以保護,但亦允許附加過電流保護裝置有限度使用於分路額定過電流保護裝置之下游。附加過電流保護裝置與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間有兩大差異。第一,附加裝置之使用僅限於少數之應用。第二,若使用附加裝置,其性質為附加的,且受到更強健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保護。 六十五、分離的電源供電系統(Separately Derived System):用戶配線系統之電源係由電業以外之電源或設備引接。此系統自一系統之電路導體(線)至另一系統電路導體(線),除有經由大地、金屬封閉體、金屬管槽或設備接地導體(線)外,並無直接連接。 解說: 分離的電源供電系統之例子,包括與其他電源沒有「直接電氣連結」之發電機、蓄電池、轉換器繞組、變壓器及太陽光電系統等。

13 七十八、設備接地故障保護(Ground-Fault Protection of Equipment):當電路發生線對地故障時,透過隔離設備啟斷故障電路之非接地導體(線),以保護設備免於傷害之系統。其保護電流基準須小於該電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電流基準。 七十九、接地故障斷路器(Ground-Fault Circuit Interrupter (GFCI)):當接地電流超過設備所規範之臨界值時,於預定時間內將電路或其一部分斷電,以保護人員之裝置。 八十、搭接(Bonded) (Bonding):指連接以建立電氣連接性及導電性。 第一章 總則 解說: 搭接之目的是為建立故障電流之有效路徑,以使過電流保護裝置得以正常動作。 八十一、搭接導體(線)或跳接線(Bonding Conductor or Jumper):用以連接金屬組件並確保導電性之導體(線)。依其用途可分類如下: 解說: 同心與偏心型之擊落口會損及金屬組件間之導電性,且可能會在接地路徑引進不必要之阻抗,裝設搭接跳接線為確保金屬管槽與金屬組件間導電性的常用方法之一。

14 圖1-5-81.1 裝置於被接地戶導體(線)與設備接地導體(線)間接戶點之主電源用跳接線
(一)設備搭接跳接線(Equipment Bonding Jumper):指連接二個以上設備接地導體(線)之搭接跳接線。 (二)主電源用搭接跳接線(Main Bonding Jumper):指在接戶點連接接地回路導體(線)與設備接地導體(線)間之搭接跳接線。 解說: 圖 顯示用來提供被接地接戶導體(線)與接戶點設備接地導體(線)間連結之主電源用搭接跳接線。搭接跳接線可用於整個電路系統中,但主電源用搭接跳接線僅用於接戶點。主電源用搭接跳接線之規定詳見第2-242條。 圖 裝置於被接地戶導體(線)與設備接地導體(線)間接戶點之主電源用跳接線 資料來源:NEC HANDBOOK 2011。

15 (三)系統用搭接跳接線(System Bonding Jumper):指在分離的電源供電系統中,連接接地回路導體(線)與供電側搭接跳接線,或設備接地導體(線)間之搭接跳接線。
第一章 總則 解說: 圖 顯示一系統用搭接跳接線,係用為被接地導體(線)與用於分離的電源供電系統變壓器接地導體(線)間之連結。

16 系統用搭接跳接線係位於分離的電源供電系統之電源側。若分離電源供電系統內含被接地導體(線),則應使用系統用搭接跳接線。如同受電設備之主電源用搭接跳接線般,系統用搭接跳接線提供設備接地導線與系統被接地導線間之必要連結,以建立接地故障電流之有效路徑。系統用搭接跳接線之規定詳見第2-242條第四款第一目。 八十二、開關盒(Cutout Box):指安裝在面板或牆壁上之封閉盒子,附有可旋開之門或抽取式之外蓋。 八十三、開關盤(Switchboard):可於其盤面、背後或兩者裝上開關、過電流及其他保護裝置、匯流排,且通常包括儀表在內之大型單一盤體、框架或盤體之組合。通常開關盤之前後均為可觸及,且一般不裝於電氣箱內。 解說: 匯流排須妥為安排,以避免感應式過熱。接戶匯流排須以阻隔物與開關盤其他組件隔離。大多數現代化開關盤為完全封閉型,以使火勢蔓延至鄰近可燃物質及受防護帶電部分之機率降至最低。開關盤之資訊,詳見第四章第五節。

17 八十四、金屬閉鎖型電力開關箱(Metal-Enclosed Power Switchgear):開關箱四周及頂部,除通風孔及檢視窗外,完全被金屬封閉,且內含主電路開關、啟斷裝置或兩者,並具有匯流排及其連接。此設備可含有控制與輔助裝置;接近開關箱內部須透過開關箱之門、可拆除蓋板,或兩者。金屬閉鎖型電力開關箱可用於未耐電或耐電弧之構造。 八十五、配件(Fitting):係指配線系統中主要用於達成機械功能而非電氣功能之零件,如鎖緊螺母、套管或其他組件等。 第一章 總則 解說: 管件接線盒、導線管接頭、電氣金屬管(EMT)連接器與耦合器,及無螺紋連接器等皆視為配件。 八十六、導管盒(Conduit Body):指導管或配管系統之連接或終端部位,透過可移動之外蓋板,可在二段以上管線系統之連接處或終端處,使其系統內部成為可觸及的。FS與FD或更大的鑄鐵盒或金屬板製成的盒子,均不歸類為導管盒。 解說: 導管盒為管槽系統之一部分,附有可移除式管蓋,允許可觸及系統內部。內含有短半徑式、附蓋或進屋彎管。有些導管盒在業界稱之為「condulets」,包括LB、LL、 LR、C、T、X設計。

18 八十七、管槽(Raceway):係指專門設計作為容納電線、電纜或匯流排,及本規則允許之額外功能,而以金屬或非金屬為材質之封閉管道,如厚金屬導線管、硬非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耐水可撓金屬導線管、可撓性金屬管與導線管、電氣非金屬浪管、電氣金屬管、地板管槽、多孔混凝土地板管槽、多孔金屬地板管槽、表面管槽、導線槽及匯流排槽等。 八十八、手孔(Handhole Enclosure):指用於地下系統之封閉體,具有開放或封閉之底部,其大小無法使人進入其內部,僅可供人伸手進行安裝、操作、維修設備或配線。 八十九、通風的(Ventilated):提供空氣循環流通之方法,使其能充分帶走過剩之熱、煙或蒸發汽。 九十、通氣室(Plenum):具有一個以上通氣管,形成通氣系統之一部分的隔間或氣室。 第一章 總則 解說: 通氣室之定義不適用於懸吊式天花板上方之空間,天花板上方空間是供環境空氣流通使用。電腦室地板下方預留之空氣流通空間另有規定,詳見第六章。

19 第一章 總則 一百十七、燈串照明(Festoon Lighting):懸掛於兩點間之一串屋外照明。
一百十八、選擇性協調(Selective Coordination):藉由過電流保護裝置及其額定或設定之選擇,達成過電流情況之區域化,以限制斷電所影響之電路或設備的範圍。 第一章 總則 解說: 選擇性協調的主要目的在迅速隔離電路故障部分,同時維持電氣系統其餘部分之供電。電氣系統之過電流保護必須予以防護,以避免受短路與接地故障影響,直到其他保護裝置排除故障為止,以確保所產生之損害為最低,而系統中其他未直接受故障影響之部分則持續運作。 過電流保護裝置,如熔線與斷路器,有時間/電流之特性,根據故障電流值以決定排除故障時間。選擇性為最靠近故障點之裝置於次一上游裝置動作前開啟。例如,分路上之任何故障發生時應先開啟分路上之斷路器,而不是幹線上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幹線上所發生之所有故障,應開啟幹線上之過電流保護裝置,而不是接戶設施之過電流保護裝置。選擇性發生時,電氣系統視為應被協調。經由協調式過電流保護,選擇只操作最接近過電流情況之過電流保護裝置,隔離故障或過載電路。此種隔離方式可避免未受影響負載之停電。

20 一百十九、升降路(Hoistway):指供升降機或升降送貨機在其間運轉之任何豎井、升降道、井洞,或其他垂直之開孔或空間。 一百二十、太陽光電發電系統(Solar Photovoltaic System):全部組件與子系統之組合,可將太陽光能轉換成電能,適合連接至用電負載。 一百二十一、發配電網路(Electric Power 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Network):指發電、配電及用電設備及設施,例如傳輸電力至連接負載,而在併聯型系統外部,且不受其控制之公用電網。 一百二十二、併聯型系統(Interactive System):指與主電源供應系統並聯運轉,且可傳送電力至主電源供應系統之發電系統。 一百二十三、信號電路(Signaling Circuit):供電給信號設備之電路。 一百二十四、通訊設備(Communications Equipment):指執行電信操作以傳輸影、音及資料之電子設備,且包括轉換器、變流器及電池等電力設備,及電腦等之技術支援設備。 一百二十五、系統間搭接終端(Intersystem Bonding Termination):指提供通訊系統至接地電極系統間,連接搭接導體(線)之裝置。 第一章 總則

21 第1-6條(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者) 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之安裝及設備,其用詞定義如下: 一、熔線(Fuse):具有啟斷電路可熔組件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其係藉由流過之過電流加熱而熔斷。 二、電子致動式熔線(Electronically Actuated Fuse):指通常由控制模組及啟斷模組組成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其中控制模組具有電流感測、電子式導出時間電流特性及觸發跳脫能量,而啟斷模組於過電流發生時啟斷電流。此熔線依所選擇控制類型,得以限流或非限流方式操作。 第一章 總則 解說: 熔線雖因以熔解可熔元件來啟斷電流而得名,但電子致動式熔線對於訊號之反應,係來自於電子控制,而非通過可熔元件之電流所產生之熱能。電子致動式熔線之控制與電子斷路器類似。 三、電力熔線單元(Power Fuse Unit):指排氣式、非排氣式或控制排氣式熔線單元,其中電弧被牽引經過固態材料、粒狀材料或液體,獨自或藉助彈簧而消滅電弧。

22 第三節電氣裝置規定 第一款 通則 第1-7條(適用範圍) 導線、設備、供人員進出之封閉體及洞道裝置等之一般檢驗與認可、裝置與使用、可及性與間隔,依本節規定。 第1-8條(經確認) 本規則規定之導體(線)及設備應經確認。

23 第1-9條(設備之檢驗、辨識、裝置與使用) 設備之檢驗、辨識、裝置與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檢驗:對於設備應評估下列因素: (一)裝置與使用符合本規則規定之適切性。 (二)設備及設計作為包封與保護其他設備之組件,其機械強度與耐用性之充裕度。 (三)導線彎曲及連接空間。 (四)電氣絕緣。 (五)正常使用及使用中可能發生之不正常情形下之熱效應。 (六)電弧效應。 (七)依類型、尺寸、電壓、電流容量,及特殊用途之分類。 (八)對使用者或可能與設備接觸之人員提供安全防護之其他因素。

24 第一章 總則 二、裝置與使用:應裝置與使用經登錄或有標章之設備者,須符合各該登錄或標章之說明。
第一章 總則 解說: 製造商通常會提供設備裝設指南給一般承包商、建造、電氣承包商、電機技師、電氣檢驗人員及其他與裝設相關之單位。依循各該經登錄或有標章設備之裝設指南非常重要。 例如,依第2-31條第二項之規定,允許固定裝設附有插座出線口之踢腳板式電暖器,但該插座出線口須符合加熱器使用牆壁空間之規定。該種踢腳板式之固定式電暖器之裝設指南指出加熱器不應裝置於插座之下方。 在住宅單元內,通常使用低密度加熱器,其長度超過3.7公尺(或12英尺),因此,為符合第2-31條第一款與裝設指南之規定,插座須視為加熱器之一部分或者裝設於靠近牆壁的地板上,但不得高於加熱器。本條本身不要求設備須經登錄或授有標章,僅有經認可的設備方可接受。認可前,有管轄權之主管機構,有權要求檢具符合第1-5條規定之證明。有管轄權之主管機構最常見可接受之檢具證明形式,為第三者之登錄或授以標章。

25 第1-20條(電氣連接) 因異質金屬具不同特性,電氣連接裝置,如壓接端子或壓接套管與熔銲接頭,應確認適用於其導體(線)材質,且須適當安裝與使用。 異質導體(線)如銅與鋁、銅與銅包鋁,或鋁與銅包鋁等不得在同一端子或接續接頭相互混接造成實質接觸;惟該連接裝置經確認符合其使用目的與條件者,不在此限。 如使用銲料、助熔劑、抗化劑與化合材料接合,應符合使用條件,且其所屬類型不會對導體(線)、裝置或設備造成負面效應。 電氣連接裝置應依下列規定為適當之連接: 第一章 總則

26 一、端子:連接導體(線)至端子組件時,應確保其連接良好,不會對導體(線)造成損害,且須以壓接接頭(包括固定螺栓型)、熔銲接頭或以可撓線頭接合。使用導體(線)接合螺栓、柱螺栓或附有朝上接頭及同等配備螺帽連結時,限用於五‧五平方毫米(或10 AWG)以下之導線。用於超過一條導線之接頭,及使用於連接鋁導線之接頭時,應做識別。 二、接續:導體(線)應以捻接方式,或使用經確認之接續裝置或利用易熔金屬或合金以銅銲、電銲或錫銲連結。以錫銲接續時,應在錫銲前先捻接或連結,在確保其機械與電氣性之穩固後,始進行錫銲。所有接續與連結處及導線頭,應以等同於導體(線)絕緣強度之絕緣體或符合此目的之絕緣裝置包覆。安裝於直埋式導線上之導體(線)接頭或接續裝置,應為經登錄適用於此用途者。 解說: 實地觀察與新聞、雜誌中指出,電氣連結不當為許多設備燒壞與引發火災之起因。許多不當連結可歸因於不適當端子、不熟練技術、異質金屬之不同特性,與不適當接合螺栓或接續裝置。 經登錄之3.5平方毫米(或12AWG)與5.5平方毫米(或10 AWG)實心鋁導線,及使用在15或20安培分路上之經登錄手捺開關與插座,應實施嚴格測試,將前一段所列因素納入考量。

27 第一章 總則 解說: 導線插入(push-in)型之無螺栓壓力端子連結器,僅能與實心銅、銅包鋁導線配合使用。
用來描述適當裝設技巧及強調遵循該技術與實際良好演練需要性之指南,而該指南必須包括5.5平方毫米(或10 AWG)與3.5平方毫米(或12 AWG)絕緣鋁線或電纜之每一套環。詳見本條關於栓緊力矩之解說。 電氣工業已研發出可提高鋁線端子安全水準之新產品與材質設計。為協助所有相關團體,適當且安全地利用實心鋁線與15及20安培分路上之配線裝置連結,提供下列資訊。為適當運用現可取得之材質及裝置,理解與運用此項資訊是必要的。 新裝設 鋁導線應用於新裝設時,須符合本條第一款之規定。 新材質與裝置 若為直接連結,僅能使用15與20安培插座,與標示「CO/ALR」之開關且根據下列之「裝設方法」連結。「CO/ALR」標示在設備上之軛狀鐵皮或帶狀物上。「CO/ALR」標示意指設備已接受嚴格熱循環規定之測試,以決定其與標識之鋁、銅或銅包鋁導線配合使用之合適性。應使用經登錄標示有鋁絕緣導線標識之3.5平方毫米(或12 AWG)與5.5平方毫米(或10 AWG)實心鋁導線。應使用導線包裝內所附之裝設指南。 第一章 總則

28 裝設方法 解說: 1. 以導線被削皮的一端,圍繞導線接合螺栓三分之二至四分之三。其所作成之彎曲係依螺栓栓緊方向而非鬆開方向。
2. 栓緊螺栓直到導體(線)與螺栓頭下方緊密地接合且與標示有CO/LAR之配線裝置接觸板上方緊密地接合為止。 3. 再栓緊螺栓半圈,使其有更緊固之連結。若使用力矩螺絲起子,則螺栓可栓緊達12磅-英寸。 4. 導線應置於配線裝置之後方,以減少當該裝置放於出線盒內部時,螺栓端子鬆脫之可能性。 既有項目標示有3.5平方毫米(或12AWG)或5.5平方毫米(或10AWG)之實心鋁配線而無新式鋁配線標章者,應與標示有CO/ALR之配線裝置配合使用,並依裝設方法所述規定連結。當使用此類導體(線)時,以此為優先且推薦的方法。 對於下列裝置類型,端子不應直接連結至鋁導線,但可與具有標章的銅或銅包導線配合使用: 1. 標示為AL-CU之插座與手捺開關。 2. 無導線標示之插座與手捺開關。 3. 屬背配線式端子或壓入式無螺栓端子之插座與手捺開關。

29 第一章 總則 既有裝設 配線扭接連結器 解說: 若檢驗顯示過熱或連結鬆脫,應遵循既有項目所描述之建議。
由於本條第二款規定導體(線)須使用「經確認為該用途之接續裝置」予以接續,而連結器須具有導線適合性標示。除非配送紙箱上有「AL-CU(乾燥場所)」之陳述及標示,否則配線扭接連結器不適用於鋁導線或銅包鋁導線與銅導線的接續。 現今,有一型配線螺帽與一型伸縮連結器為符合此類規定之裝置,可允許兩條以上之鋁線或銅線組合使用。 這些經登錄配線連結裝置可用於將一小段銅導線纏繞在原鋁導線分路上。基本上,此纏繞導線可供應15與20安培之配線裝置,若封閉體內有足夠的空間,纏繞是允許的。 第一章 總則 三、溫度限制:與導體(線)安培容量有關聯之溫度額定,應適當選擇與協調,不得超過其所連接終端、導體(線)或裝置溫度額定中最低者。導體(線)之溫度額定高於終端元件之溫度額定時,得在修正其安培容量下使用。

30 (一)設備終端規定:設備終端,除另經登錄或有標識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用於決定設備終端之導體(線)安培容量,應以表3-39-1至表3-39-6為基準,並依第3-39條規定適度修正。 1.額定一○○安培以下,或標示導體(線)直徑為一.六毫米至五十平方毫米之電路,其設備終端使用之導線僅限於下列情形之一: (1)額定攝氏六十度(或華氏一四○度)之導體(線)。 (2)具較高溫度額定之導體(線)。但其導線線徑之安培容量應依攝氏六十度(或華氏一四○度)之安培容量決定。 (3)具較高溫度額定之導體(線),若該設備已經登錄且確認為可配合此種導體(線)使用者。 (4)對於標示設計類型代碼為B、C或D之電動機,可使用攝氏七十五度(或華氏一六七度)以上絕緣額定之導線。但此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超過攝氏七十五度(或華氏一六七度)之安培容量。 2.額定超過一○○安培,或標示導體(線)大於五十平方毫米之電路,其設備終端使用之導線僅限於下列情形之一: (1)額定攝氏七十五度(或華氏一六七度)之導體(線)。 (2)具較高溫度額定之導體(線)。但導線線徑之安培容量應依攝氏七十五度(或華氏一六七度)以下之安培容量決定,或該設備為已經登錄且確認為可配合此種導體(線)使用者。 第一章 總則

31 第一章 總則 (二)個別接頭:個別安裝之壓接接頭,導線安培容量應不超過該接頭經登錄且確認溫度額定之安培容量使用。 解說:
第一章 總則 解說: 依本條第三款第一目之規定,若導線終端在設備上,必須依表3-39-2選擇導線的安培容量,除非此設備為特別經登錄及標示者。此規定之用意,在澄清用以決定設備端子適合導線線徑之安培容量。 當評估相對於600伏特以下設備端子之合適溫度特性時,導線線徑須依表3-39-2決定。設備溫度為60℃與75℃之規定,已經因依表3-39-2選定導線所決定。 然而,若裝設者或設計者不知道經登錄產品資訊,可能會嘗試不依表3-39-2選擇導線,特別是在配線方法允許使用表3-39-3之安培容量時。 此種使用將導致設備端子之過熱。明顯地,其他表格(例如表3-39-3)所列安培容量,可用於各種情況之配線方法(室溫、安培容量修正等等),但端子之導線線徑必須依表3-39-2至3-39-4之安培容量決定。 此項改變並不會對設備或配線方法造成新的衝擊;僅於法規中增加一項新規則,由於此為裝設與設備選擇之議題。

32 解說: 依本條第三款第一目之1規定,導線終端及導線,必須以電路操作溫度設置額定,例如8平方毫米(或8 AWG) THHN 90°C銅線與額定60°C之終端連結至隔離開關,其負載限於40安培。但相同的8平方毫米(或8 AWG) THHN 90°C銅線若連結到熔線式開關,則其負載限於50安培。依表3-39-2選擇導線安培容量。此項規定不但適用於斷路器與熔線式開關之導線終端,亦適用於設備外箱。如前例8平方毫米(或8 AWG) THHN 90°C銅線與額定60°C之終端連結至隔離開關,其負載若限於40安培,設備外箱亦須允許高於60°C之終端。 第一章 總則 第1-21條(高電位角標示) 一相繞組中點接地之四線式△或開△接線系統,其對地電壓較高之導體(線)或匯流排,應以橘色外飾或其他有效方式持續且永久標示。該系統中之各連接點如同時有接地導體(線)存在時,均應有此標識。 解說: 高電位角標識常見於三相四線式110/220伏特△接系統上。典型標示為「B相」。使用橘色或其他有類似有效的方法標示高電位角,其用途為預防單相設備誤接至高電位。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利用適當之設備測試每一相對地電壓,以確定高電位在系統中之正確位置。

33 第三款 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 第一章 總則 第1-31條(通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31條(通則) 使用於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電路之導線與設備,應符合本節第一款及本款規定。 接戶點電源側之設備,不適用本款規定。 第1-32條(電氣裝設用封閉體) 電氣設備裝設於配電室、房間、電氣櫃,或四周由牆壁、網罩或圍籬圍住之區域內,且其進出係由鎖或其他確認方式控制者,應視為僅對合格人員為可觸及的。封閉體型式之使用,應依現場實際情況之特性及危險程度進行設計與建造。 除第四款規定裝置方式者外,裝設於屋外之電氣設備應以牆壁、網罩或圍籬圍住,使非合格人員無法進入。圍籬高度不得低於二‧一公尺(或七英尺),或由一‧八公尺(或六英尺)以上之圍籬與三百毫米(或一英尺)以上由三條以上刺線或同等物品扭絞而成的延長部分之組合。自圍籬至帶電組件之距離不得少於表1-32規定。 表1-32 圍牆至帶電組件之最小距離 標稱電壓 (伏特) 至帶電組件之最小距離 公尺 英尺 ,799 3.05 10 13, ,000 4.57 15 超過230,000 5.49 18

34 一、配電室:如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之導線與設備應裝設於配電室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牆壁、屋頂、地板及出入口所使用之建材,依建築及消防相關法規規定設置。 (二)上鎖:門須配有鎖,且保持上鎖狀況,僅合格人員可觸及。供人員進出之門應旋出,且配裝應急閂、壓力條,或其他常閉式且輕壓即可開啟之開閉鎖裝置。 (三)變壓器:如依第四章第十四節規定於配電室內裝有變壓器,該配電室應依第四章第十四節第三款規定建造。

35 二、屋內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合格人員可觸及之場所:非合格人員可觸及之屋內電氣裝設,應使用金屬封閉型之設備。金屬閉鎖型開關箱、單元式變電站、變壓器、拉線箱、接線箱,及其他類似之相關設備,應標示適當之警告標識。風冷乾式變壓器之開口或其他設備之類似開口之設計,必須使經由這些開口插入之外來物件偏離帶電組件。 (二)僅限合格人員可觸及之場所:僅限合格人員可觸及之屋內電氣裝置,應符合第1-35條、第1-36條及第4-502條規定。 三、屋外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合格人員可觸及之場所:非合格人員可可觸及之屋外電氣裝置,應符合第二章第五節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二)僅限合格人員可觸及之場所:依第一項規定,僅限合格人員可觸及之具暴露帶電組件之屋外電氣裝置,應符合第1-35條、第1-36條及第4-565條規定。 四、非合格人員可觸及之封閉設備:設備之通風口或類似開口,應設計使經由此開口插入之外部物件偏離帶電組件。若設備位於可能遭受交通車輛碰撞損害之處所,應有須適當之防護。屋外非金屬或金屬封閉型設備為一般大眾可觸及者,其暴露之螺帽或螺栓應設計使不能輕易移除,而導致可觸及帶電組件。屋外非金屬或金屬封閉型設備為一般大眾可觸及,且封閉體之底部距樓板或

36 或地面小於二.五公尺(或八英尺)者,其箱門或絞鍊式外蓋應上鎖。僅用作拉線盒、接續盒、或接線盒等封閉體之箱門或絞鍊式外蓋,應上鎖、上栓或以螺絲固定。重量超過四十五.四公斤(或一百磅)之地下孔蓋,視為符合此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1-33條(設備之工作空間) 電氣設備周圍應有且應維持充分空間,供該設備操作及維修之方便與安全。 有暴露之帶電組件時,其工作空間之最小高度為自地板或平台不小於二公尺(或六.五英尺),寬度(與設備平行量測)不小於九一四毫米(或三英尺),深度應依第1-35條第一款規定。在任何情況下,工作空間應至少能容許箱門九十度開啟。 第1-34條(工作空間之出入口與通道) 工作空間之出入口與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出入口:至第1-32條規定之電氣裝置封閉體,應至少有一處出入口,其寬度不小於六一○毫米(或二十四英寸)、高度不小於二.○公尺(或六.五英尺),以便進出電氣設備周圍之工作空間。

37 (一)大型設備:寬度超過一‧八公尺(或六英尺)之開關盤或控制盤上,設備之兩端均應有出入口。但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得僅設一出入口通往所需之工作空間: 1、無障礙出口:工作空間所處場所為連貫且無障礙之出口動線者,得僅設一處出入口。 2、較大工作空間:工作空間深度如為第1-35條第一款規定之兩倍,得僅設一處出入口。但此設備與出入口最近邊緣之距離,不得小於表1-35-1該設備運轉電壓及情況規定下之最小間隔。 (二)防護:任何電壓之裸露帶電組件或對地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之絕緣帶電組件,鄰近出入口處者,應有適當之防護。 解說: 本條第一款所涵蓋之規定與第1-29條第三款非常相似。詳見第1-29條第三款第二目之解說,該解說之大部分亦適用於超過600伏特之裝設。 (三)人員進出門:工作空間有供人員進出之門,其距工作空間最近邊緣小於七.六公尺(或二十五英尺)者,該門應為朝外方向開啟,且應配裝應急閂、壓力條,或其他常閉式且輕壓即可開啟之開閉鎖裝置。 二、通道:安裝於平台、陽台、夾層之樓板上,或安裝於閣樓、頂樓房間或空間內之電氣設備,須設有固定梯子或樓梯,以提供安全通道至該設備周圍之工作空間。

38 第1-35條(工作空間與防護) 工作空間與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作空間:設備可能要求於通電時檢查、調整、保養或維護者,於接近電氣設備帶電組件之方向,應有淨工作空間,且不得小於表1-35-1規定。但本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最小淨空距離應自暴露之帶電組件量起,若帶電組件被封閉時,則從封閉體前緣或從開口處量起。但正面不帶電開關盤之設備背面,或背面有熔線或開關而不能更新或調整組件及除從背面外之位置可觸及所有連接等控制組合者,不需有工作空間。如有要求保留後面通道,以在封閉設備背面之非電氣組件上工作者,其水平最小工作空間應為七百六十二毫米(或三十英寸)。

39 表 電氣設備工作空間深度最小淨空距離 標稱對地電壓 (伏特) 最小淨空距離 情況1 情況2 情況3 601– 2,500 0.9 m (3 ft) 1.2 m (4 ft) 1.5 m (5 ft) 2,501– 9,000 1.8 m (6 ft) 9,001– 25,000 2.8 m (9 ft) 25,001– 75,000 2.5 m (8 ft) 3.0 m (10 ft) 超過75,000 3.7 m (12 ft) 註:各情況說明如下: 情況1:工作空間之一邊有暴露帶電組件,且另一邊帶電或接地組件;或暴露之帶電組件位於工作空間,且由絕緣材質有效地防護。 情況2:工作空間之一邊有暴露帶電組件,且另一邊為接地組件;混凝土、磚或磁磚應視為接地。 情況3:工作空間之二邊均有暴露帶電組件。 二、與低壓設備之隔離:開關、熔線開關或其他設備運轉在標稱電壓六○○伏特以下,若裝設於配電室、房間、封閉體內,且具暴露帶電組件或配線運轉在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高壓設備應有適當之隔間、網罩或圍籬,與低壓設備空間有效隔離。但開關或其他設備運轉在六○○伏特以下,僅供高壓配電室、房間或封閉體內之設備使用,且僅限合格人員可觸及,則無需前述之隔間、網罩或圍籬。

40 五、未加防護帶電組件之高度:工作空間上方之未加防護帶電組件應維持在表1-35-2規定以上之高度。
三、房間或封閉體之上鎖:具暴露帶電組件或導體(線)運轉在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之建築物、配電室、房間或封閉體內,其出入口除非有合格人員隨時監視,否則應保持上鎖。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之場所,應設立永久且明顯之警告標識,其標示如下:「高壓危險 – 請勿靠近 (HIGH VOLTAGE DANGER – KEEP OUT)」 解說: 用於超過600伏特標稱電壓電路上之設備,且含有暴露帶電組件或暴露導線者,必須放置於上鎖房間或封閉體內。若房間或封閉體隨時皆有監視,如引擎機房,則無須遵循上鎖之規定。 四、照明:電氣設備周圍工作空間應有照明。照明出線口之位置,應使人員在更換燈泡或修理照明系統時,不會遭受帶電組件或其他設備之危害。照明控制之位置應使人員在開燈時,不會觸及設備之任何帶電或可動組件。 五、未加防護帶電組件之高度:工作空間上方之未加防護帶電組件應維持在表1-35-2規定以上之高度。

41 表1-35-2 工作空間上方未加防護帶電組件之高度
六、受電設備、金屬閉鎖型電力開關箱及工業控制組合之保護:電氣裝置外覆之管或溝槽,規定須定期維護,或其故障會危及電氣系統運轉者,不得置於受電設備、金屬封閉電力開關箱,或工業控制組合之鄰近區域。若有必要避免此外部系統因冷凝洩漏及損壞者,應有保護措施。若為供電氣裝置防火保護,則配管及其他設施不視為外部。

42 第二章 配線與保護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草案說明會暨新公告條文訓練課程訓練教材 編製者:楊坤德(德記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 103.09
經濟部能源局103年度「電力工程技術決策支援及業務推動」委辦計畫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草案說明會暨新公告條文訓練課程訓練教材 第二章 配線與保護 委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綜合研究院 編製者:楊坤德(德記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 103.09

43 節次架構 第二章 配線及保護 第一節 被接地導體(線)之使用與識別 (第2-1條~第2-8條)
第二節 電路之絕緣 (第2-9條~第2-14條) 第三節 分路 (第2-15條~第2-41條) 第四節 幹線 (第2-42條~第2-52條) 第五節 分路、幹線及接戶設施計算 (第2-53~第2-84條) 第六節 屋外分路及幹線 (第2-85條~第2-125條) 43

44 修正重點說明(1/2) 第二章配線與保護 第一節 被接地導體(線)之使用與識別 第二節 電路之絕緣 第三節 分路
1.被接地導體(線)之使用與識別除說明適用範圍及一般要求外,規定絕緣導線之絕緣皮應使用連續白色、灰色或具備三條連續白色條紋者,以及接地端子應為白色標示。 2.電路之絕緣除規定電路應與大地絕緣外,規定低壓電路之絕緣電阻,以及高壓旋轉機及整流器、變壓器、高壓電路設備、高壓配線之絕緣耐壓。 3.分路一般規定除適用範圍外,規定分路之識別、分路電壓限制,以及分路插座、漏電斷路器、接地故障斷路器之裝設規定,分路之要求;分路額定規定導線之最小安培容量及線徑、過電流保護、出線口裝置容許之負載、分路之基本要求;出線口規定除一般要求外,規定住宅單元、客房、客套房、宿舍、展示窗之插座出線口,以及加熱、空調及冷凍設備、照明出線口之要求。 第二節 電路之絕緣 第三節 分路

45 修正重點說明(1/2) 第二章配線與保護 第四節 幹線
4.幹線除適用範圍外,規定最小額定及線徑、過電流保護、共用中性線之幹線、接地方法、分接導體(線)、供人員保護用接地故障斷路器、設備接地故障保護、幹線之識別。 5.分路、幹線及接戶設施計算除一般規定外,規定分路負載計算、幹線及接地接戶設施負載計算以及其替代計算方式、農場負載計算。 6.屋外分路及幹線除適用範圍外,規定導體(線)被覆、線徑、支撐、間距、機械保護、幹線或分路供電之數量、隔離開關之裝設地點、最大數量及分組、識別、建置、額定,超過六OO伏特之檢驗及試驗、車道、人行道、軌道、水面、開放式土地、建築物及其他構造物上方之間隔,以及變電站設備警告標誌之規定。 第五節 分路、幹線及接戶設施計算 第六節 屋外分路及幹線

46 第2-4條(被接地導線識別) 被接地導線之識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十四平方毫米(或6 AWG)以下:十四平方毫米(或6 AWG)以下之被接地絕緣導線,其外表應為連續白色或灰色,或以三條連續白色條紋,沿著非綠色外皮之絕緣導線整條加以標示。外皮為白色或灰色之電線,若其線上有標示製造來源之彩色追蹤條紋,應視為符合本款規定。但亦得以下列方式標示被接地絕緣導線: (一)金屬被覆之礦物絕緣電纜之被接地導線應於安裝時,於其終端以顯著白色記號標示之。 (二)第6-317條規定之防日曬屋外型單芯電纜,用於太陽光電電力系統中之被接地導線者,應於安裝時於所有終端以顯著白色記號標示之。 (三)燈具配線應符合第4-32條對被接地導線識別之規定。 (四)架空電纜之識別應依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或在電纜外緣加以標示。 解說: 最常見之被接地導體(線)識別方法是使用白色絕緣物或以白色標示。然而,本節提供許多替代的識別方法,包括使用灰色絕緣物或以灰色標示,亦或以三條連續白色條紋沿著整條絕緣導線在其外皮上標示,及以彩色飾帶或隔離物加以識別。被接地導體(線)之識別,可由導線或電纜製造商處理,亦可由裝設者於裝設時施作。

47 解說: 本條第一款原則上規定14平方毫米(或6 AWG)以下之絕緣導線,若作為被接地導體(線),其整條導線須為白色或灰色,或以三條連續白色條紋,沿著非綠色外皮之絕緣導線整條加以標示,藉此識別該導線為被接地導體(線)。以三條白色條紋識別之方式,適用於所有線徑大小之導線,且為導線或電纜製造商最常用之方法。 本條第一款亦允許其他識別方法。例如礦物絕緣(MI)金屬被覆電纜之被接地導體(線),由於其施工法獨特,被允許於裝設時識別。架空電纜之被接地導體(線),可藉由其絕緣表面之脊條作為識別。燈具配線之被接地導體(線),亦有多種識別方法,包括彩色絕緣物、絕緣物上之條紋、彩色飾帶、彩色隔離物與鍍錫導體(線)。這些識別方法規定於第4-14條,且於第4-29條中有詳細之解釋。 除非為本條第三款及第五款所述之可撓軟線(花線)與多芯電纜,及依本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之戶外太陽光電發電裝置之單一導體(線),14平方毫米(或6AWG) 以下之導體(線),不允許在裝設時,單獨藉由明顯之白色或灰色標示,來識別接地導體(線)。

48 二、大於十四平方毫米(或6 AWG):大於十四平方毫米(或6 AWG)被接地導線之絕緣,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識別:
解說: 本條第二款原則上規定大於14平方毫米(或6 AWG)之絕緣被接地導體(線)得使用三種可接受方法之一加以識別。如同本條第一款關於14平方毫米(或6 AWG)以下絕緣導體(線)所允許者,本條第二款允許沿著導線絕緣物使用連續白色或灰色,或在非綠色外皮之絕緣導體(線)上使用三條連續白色條紋加以識別。裝設者最普遍使用來識別單一導體(線)為被接地導體(線)的方法為於裝設時將白色或灰色標示貼於所有端子之絕緣物上。為能清楚可見,此種實地裝設之白色或灰色標示必須完全環繞在導體(線)絕緣物上。使用顏色標示膠帶或在絕緣物上塗上顏色作為識別。

49 (一)外表為連續白色或灰色。 (二)以三條連續白色條紋,沿著非綠色外皮之絕緣導線整條加以標示。 (三)安裝時,於其終端以顯著白色或灰色記號標示。該標示應環繞導線或絕緣材料。 三、可撓軟線(花線):可撓軟線內,作為被接地導線用之絕緣導線,其外表應為白色或灰色,或依第4-16條所允許之方法標示。 四、不同系統之被接地導線:不同系統之被接地導線,被置於同一管槽、電纜、配線盒、輔助溝槽或其他型式之封閉體內者,應依系統別標示每一被接地導線。各系統之被接地導線得以下列方法之一標示,以資區別。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識別方式應永久標示在各分路配電箱。 (一)其中一個系統之被接地導線,其外皮應符合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 (二)其他系統之被接地導線,其外皮應符合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不同標示,或以白色或灰色外皮,並以明顯可區別非綠色之彩色條紋沿絕緣導線標示之。 (三)採用符合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其他且不同方法識別,以區別每一系統之被接地導線。 解說: 若同一封閉體內有不同系統之被接地導體(線),為使這些被接地導體(線)彼此有所區別,使用不同顏色或標識予以識別。沿整條絕緣導體(

50 線)白色絕緣外皮以非綠色之彩色條紋標示為一可接受的方法,用以區別一系統被接地導體(線)與其他附有白色絕緣外皮或白色標識之系統被接地導體(線)。須特別注意,此規定僅適用於不同系統之被接地導體(線)裝設於同一封閉體內時,如接線盒或拉線箱或導線槽。 本規則允許以白色絕緣外皮或實地裝設時以白色標示來識別一系統被接地導體(線),及以灰色絕緣外皮或實地裝設時以灰色標示來識別另一系統被接地導體(線)。灰色與白色被視為不同的識別方法。不同系統被接地導體(線)之識別方法或圖示,必須貼在供應多分路之配電盤上。另依工業實務,白色使用於較低壓系統,灰色使用於較高壓系統,但本規則不強制要求。

51 (一)如裝置之維護及監管須確保由合格人員從事者,多芯電纜內之被接地導線得於安裝時,在其終端以顯著白色記號或其他同等有效方式永久標示之。
五、多芯電纜之被接地導線:多芯電纜中之絕緣被接地導線,其外表應為連續白色或灰色,或以三條連續白色條紋,沿著非綠色外皮之絕緣導線整條加以標示。多芯扁平式電纜之導體(線)線徑為二十二平方毫米(或4AWG)以上者,得使用外附脊條標示其被接地導線。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如裝置之維護及監管須確保由合格人員從事者,多芯電纜內之被接地導線得於安裝時,在其終端以顯著白色記號或其他同等有效方式永久標示之。 (二)漆包布絕緣多芯電纜之被接地導線,得於安裝時在其終端以顯著白色記號或其他同等有效方式標示之。 解說: 本條第五款但書第一目介紹識別導線終端具多芯電纜被接地導體(線)之概念。第一目允許多芯電纜內被接地導體(線)得於安裝時,以明確的白色記號或其他同等有效方式予以識別,如編號、標字母、或加標籤。第一目係應用於定期維護及監管系統設施之裝設,確保僅由合格人員進行裝設。允許重新識別電纜組件內導線,但非取決於導線線徑。當於既設系統上施工時,必須額外注意,因為灰色可能已被這些既設系統使用。

52 第2-5條 (白色、灰色、或具備三條連續白色條紋之絕緣導線之使用)。
一、一般規定:除符合第二款及第三款者外,被接地導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備連續白色或灰色被覆之導線。 (二)具備三條連續白色條紋於非綠色絕緣外皮之導線。 (三)終端上具有白色或灰色之記號。 二、低於五十伏特之電路:絕緣導線為白色、灰色,或三條連續白色條紋,或終端上有白色或灰色標示之導線,使用在低於五十伏特電路時,僅於第2-237條第一款要求時,始應予以接地。 三、五十伏特以上之電路:白色、灰色或三條連續白色條紋之絕緣導線,符合下列規定時,得用作五十伏特以上電路之非被接地導線: (一)若電纜組件之一部分及其絕緣被永久重新標示,以識別其作為非被接地導線之用,該重新標示應以油漆或其他有效方式,標示於終端及導線顯而易見及可觸及之處。其標示記號應環繞絕緣導線,顏色不得為白色、灰色或綠色。 (二)電纜組件內含有一白色或灰色絕緣導線,或三條連續白色條紋記號之絕緣導線用於單極、三路或四路手捺開關之回路,如該導線係用以提供開關電源,而非作為自開關至其控制出線口之回流導線者,則該導線在應用時應以油漆或其他有效方式,於終端及導線顯而易見及可觸及之處永久重新標示以識別其用途。

53 解說: 現今許多電子自動裝置已具有所需之被接地導體(線)可用以裝設於開關插座內。因此,在每個終端所有非被接地導體(線),無論其為白色或以其他經允許用來識別為被接地導體(線)方式之一者,皆須重新標示,以避免在裝設或更換開關裝置時,造成混亂與不恰當之配線。為能清楚識別絕緣導體(線)為非被接地導體(線),所規定之重新識別必須為有效、永久且適合其環境。 (三)可撓軟線含有一白色或灰色絕緣導線,或以三條連續白色條紋記號之絕緣導線,或第4-16條所許可之標示法之導線,如被用以連接第4-7條所許可之用電器具或設備者,則該導線可用於連接至出線口,無論該出線口是否由具有被接地導線之電路供電。

54 第2-11條 (高壓旋轉機及整流器之絕緣耐壓) 高壓旋轉機及整流器之絕緣耐壓應依下列規定之一為之: 一、發電機、電動機、調相機等旋轉機,不包括旋轉變流機:繞線與大地應能耐壓一.五倍之最大使用電壓十分鐘。 二、旋轉變流機:以其直流側最大使用電壓之一倍的交流電壓加於繞線與大地應能耐壓十分鐘。 三、水銀整流器:以其直流側最大使用電壓之二倍的交流電壓加於主陽極與外箱,以直流側最大使用電壓之一倍的交流電壓加於陰極與外箱及大地,應能耐壓十分鐘。 四、水銀整流器以外之整流器:以其直流側之最大使用電壓之一倍交流電壓加於充電部分與外箱,應能耐壓十分鐘。 第2-12條 (變壓器之絕緣耐壓) 除管燈用變壓器、X光管用變壓器、試驗用變壓器等特殊用途變壓器外,變壓器各繞組之間,與鐵心及外殼,應能耐壓一.五倍最大使用電壓之試驗電壓十分鐘。

55 第2-13條 (高壓電路設備之絕緣耐壓) 除接地變壓器外,高壓電路之高壓開關、斷路器、電容器、感應型電壓調整器、變比器及其他器具、接線或匯流排,以最大使用電壓之一.五倍試驗電壓加壓於充電部分與大地,即多芯電纜係芯線間及芯線與大地,應耐壓十分鐘。 第2-14條 (高壓配線之絕緣耐壓) 除管燈用變壓器、X光管用變壓器、試驗用變壓器等之二次側配線外,高壓配線部分以一.五倍最大使用電壓之試驗電壓加於導線與大地應能耐壓十分鐘。 交流電力電纜可採用兩倍試驗電壓之直流電壓加壓之試驗方式。

56 第三節 分路 第一款 一般規定 第2-15條 (適用範圍) 除第四章第十一節規定之僅供電動機負載使用外,分路應符合本節之規定。
綜合負載之分路,則應適用本節及第四章第十一節之規定。 解說: 依第6-190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電解電池組導體(線)、電池、電池組配件,及電池組工作區內附屬設備與裝置之配線,無須符合本節之規定。

57 第2-16條 (額定) 本節所稱之分路,其額定應依過電流保護裝置所容許之最大安培額定或設定值決定之。除專用分路外,其額定值應為十五、二十、三十、四十及五十安培。若使用具較高安培容量之導體(線)者,其分路額定仍應由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或設定值決定之。但超過五十安培之多重出線口分路,其設備之維護及監管確保由合格人員從事者,得供電給工業用戶之非照明出線口負載。 解說: 若因分路導體(線)長度造成無法接受之電壓降,通常會使用具有較高安培容量之較大導線。例如,依表3-44-2至表3-44-4,配有5.5平方毫米(或10 AWG)銅線之分路,其安培容量至少為30安培。 然而,若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為一20安培之斷路器或熔線,則依過電流保護裝置大小與額定之規定,此分路之額定為20安培。 工業建設常在單一分路上,提供數個50安培以上額定之單一插座,以便於生產或維修時使用,允許設備迅速移位,如電銲機。 一般而言,同時僅有一件設備由此型插座電路供電。此種場合下所使用之此型插座通常為針筒狀組態,雖然本規則並未排除其他組態或設計之使用。針筒狀插座可能有或沒有馬力額定。

58 一、一般規定:本節所指之分路為多線式電路。多線式電路得視為多重電路,所有導體(線)應源自同一配電箱或類似配電設備。
第2-17條 (多線式分路) 多線式分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規定:本節所指之分路為多線式電路。多線式電路得視為多重電路,所有導體(線)應源自同一配電箱或類似配電設備。 解說: 諸如電腦、印表機與可調速電動機驅動裝置之供電,會使其諧波電流導入系統中性線。所造成之總諧波失真電流可能會超過裝置本身之負載電流。 二、裝置或設備:多線式分路供電給同一枱架上二個以上之裝置或設備者,於分路起點應提供一種能同時啟斷供電給該裝置或設備之所有非被接地導體(線)之設備。 解說: 在多線式分路同時供電予多個裝置或供電予由同一枱架支撐之多組設備之場合,本條第二款特別規定須同時啟斷所有的非被接地導體(線),且規定須在配電箱或其他配電設備上多線式分路起點為之。 當非所有之非被接地線路導線已斷電,且當設備正由多線式分路供電時,多線式分路可能是危險的。在同一枱架或鐵架上之設備或裝置,由於鄰近配線終端或連結處,更具有高度的危險性。基於前述理由,供電予鐵架上裝置或

59 解說: 設備之所有非被接地導線,須同時啟斷,以減少在由多線式分路供電之裝置上工作人員觸電之危險。採同時隔離設備之規定旨在避免猜測,以確保在安全狀況下維修。 本項規定通常著重於由同一硬質架構支撐之雙連或其他多連插座組態。然而,架設於枱架上之設備可包括插座、開關與燈座等裝置,及其他物件,如調光器、指示燈與家用自動控制器。 許多125伏特、15與20安培之雙連插座配有可允許其每一個插座由不同電路供電,或由三線(多線)式分路供電之手撥切換開關。其中一個線路供電予雙連插座之一半插座,另外一線路則供電予雙連插座之另外一半插座,此種安排之插座通稱為分線插座(split-wired receptacle)。同時啟斷配電箱上兩條有電之導線,可有效保護工作人員以避免維修時不慎碰觸帶電導線或裝置端子。藉由雙極斷路器;或藉由共用操作桿之兩個單極斷路器,可達成同時隔離電源。在使用熔線為分路過電流防護的場合,則必須配置雙極隔離開關。 第二章 配線與保護

60 三、相線對中性線之負載:多線式分路僅能供電給相線對中性線之負載。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僅供電給單一用電設備之多線式分路。 (二)多線式分路之所有非被接地導體(線),能被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同時開啟。 解說: 依第1-5條規定,多線式分路定義為「由二條以上有電位差之非被接地導線,及一條與其他非被接地導線間有相同電位差之被接地導線組成,且接地導線被接至中性線或系統之被接地導線的分路。」。本條第一款允許多線式分路可視為多分路,例如可用來滿足提供兩條小型用電器具分路,供給住宅廚房內流理台上插座之需要。 最常用之多線式分路為由單相三線式110/220伏特系統供電之電路,其包含兩條非被接地導線及一條被接地導線。此種多線式電路供電給用電器具,其有線對線及線對中性線兩種連結負載,如電爐與乾衣機,亦可僅供應線對中性線之連結負載,例如圖2-18.1所示之分線式插座。若分路過電流裝置同時開啟兩條非被接地導線,多線式分路亦可供電給250伏特插座與125伏特插座之裝置。

61 解說: 多線式分路有很多優點,包括利用三條配線達到四條配線之功效 (取代兩條雙線電路)、佔用較少之管槽空間、較易達成系統平衡與負載配相及較小之電壓降。 多線式分路可為單相110/220伏特、三相四線式110/190Y伏特與220/380Y伏特或三相四線式110/220伏特△接系統。第2-39條第二款規定多線式分路須予適當平衡。若兩條非被接地導線與共用中性線被使用為多線式分路由三相四線式110/190Y伏特系統供電,流經中性線之最大電流與相導線相同,因此其線徑須與相導線相同。依第2-74條第一款但書之規定,二相三線式或二相五線式電路之中性線,其線徑須能載送百分之140電路安培額定。 若負載之連結方式為線對線(用電設備連結在二相或三相間),雙極或三極斷路器須同時啟斷所有非被接地導線。測試220伏特設備時,若有一極之過電流設備開啟,極有可能無法察覺該電路仍帶有110伏特之電壓。關於非被接地導線斷路器過電流保護之資訊,詳見第2-28條與第2-196條第二款。

62 第2-19條(分路電壓限制) 分路之標稱電壓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之容許值: 一、場所限制:住宅單元及旅館、汽車旅館或類似場所之客房或客套房中,供電給下列負載之導線間標稱電壓不得超過一一○伏特: (一)照明器具。 (二)標稱容量為一三二○伏安以下,或四分之一馬力以下之附插頭軟線連接負載。 解說: 本款所稱類似場所意指宿舍、聯誼會、女性聯誼會、護理之家及其他設施之臥室。本規定之目的在於減少住宅與類似場所居民在使用及維修永久裝設照明器具、附軟線及插頭連結之可攜式燈具及用電器具時之觸電危險。本款明確指出旅館或汽車旅館客套房亦屬此類電壓限制之場所。小負載,如1320伏安以下或少於1/4馬力之電動機,被限制接至110伏特電路。高瓦特數附插頭可撓軟線(花線)連接負載如電爐、乾衣機和窗型冷氣機可連結至220伏特電路上。

63 二、線間電壓一一○伏特:線間標稱電壓未超過一一○伏特之電路,得供電給下列各項負載: (一)施加於燈座端子之電壓在其額定電壓範圍內。
(二)放電燈管之輔助設備。 解說: 輔助設備包括螢光與高強度放電(如水銀蒸氣、金屬鹵化物及鈉)燈之安定器與起動裝置。 (三)附插頭軟線連接或永久連接之用電設備。 三、對地電壓二二○伏特:線間標稱電壓超過一一○伏特,且對地標稱電壓未超過二二○伏特之電路,得供電給下列各項負載: (一)經登錄之放電照明器具。 解說: 本款第一目只允許經登錄之放電照明燈具在其電壓額定內使用。關於裝設於戶外燈具之額外限制,詳見第2-91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解說。

64 (二)經登錄之白熾燈照明器具,由其內附之降壓自耦變壓器,提供輸出電壓為一一○伏特以下供電,且其外殼端子以電氣連接至分路被接地導線。
解說: 如果燈具為整合自耦變壓器在內,提供110伏特以下輸出電壓至燈座之經登錄燈具,本款第二目允許其接至220伏特電路上使用。在此應用下,自耦變壓器供應110伏特至燈座,且被接地導線被連結至燈座螺紋座上。除110伏特電路為燈具之內部配線外,此應用與從自耦變壓器引接之分路類似。 (三)具備大型螺紋燈座之照明器具。 (四)其他非螺紋燈座之燈具,施加電壓在其額定電壓範圍內者。 (五)放電燈管之輔助設備。 (六)附插頭軟線連接或永久連接之用電設備。 解說: 媒介式螺紋燈座不可直接與220伏特分路連結。其他型式之燈座可與220伏特電路直接連接,但僅限燈座有220伏特額定者。220伏特分路可與經登錄之放電燈座連接,或與含媒介式螺紋燈座之經登錄自耦變壓器型白熾燈具連接。 由被接地Y接系統供電之三相380伏特穿牆式暖氣與空調單元及餐廳的油炸鍋為依本款第六目登錄之軟線與插頭連接設備之典型例子。

65 解說: 本條常被誤用,由於本條第三款所描述電壓為「對地電壓」;但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描述電壓為「線間電壓」。 若380伏特系統為接地Y接系統包含有接地導線 (因此可限制對地電壓至220伏特準位) ,則經登錄之照明器具供連接至380伏特電源者,可用於本條第三款規定所允許之應用。

66 四、線間電壓六○○伏特:對地標稱電壓超過二二○伏特、線間標稱電壓未超過六○○伏特之電路,得供電給下列各項負載:
(一)裝於永久性安裝之照明器具內之放電燈管輔助設備,其照明器具依下列兩方式之一安裝: 1.安裝於電桿或類似結構上,如高速公路、道路、橋梁、運動場或停車場等區域之戶外照明,其高度不低於六.七公尺(或二十二英尺)。 2.安裝於其他如隧道之結構上,其高度不低於五.五公尺(或十八英尺)。 (二)除照明器具外,附插頭軟線連接或永久連接之用電設備。 解說: 外加「除照明器具外」一詞,旨在澄清本條規定之目的,指所使用的設備不包括照明器具,除非其符合本條第四款第一目規定。對於非裝設於電桿上或隧道內之燈具,分路電壓限於對地為220伏特。 五、線間電壓超過六○○伏特:裝置之維護及監管確保由合格人員從事者,可由 線間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之電路供電給該裝置之用電設備。

67 第2-22條 (人員保護用之接地故障斷路器) 人員保護用之接地故障斷路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住宅單元:所有十五安培及二十安培之單相一二五伏特插座,裝設於下列規定之位置者,應具備接地故障啟斷功能,以保護人員: (一)浴室。 (二)車庫及地板位於地平面或地平面以下之附屬建築物,該附屬建物非為居住用途僅限於儲藏、工作及類似用途之區域。 (三)屋外。 (四)地板下爬行空間—於地平面或地平面以下。 (五)未經修飾整理之地下室—本節所稱未經修飾整理之地下室為非居住用途,且限制為儲藏、工作及類似用途之區域。但僅供電給永久安裝之火警或防盜系統之插座,不得具有接地故障啟斷功能之保護。但此插座不得視為符合第2-38條第七款規定。 (六)廚房—所安裝插座供桌台上面用電器具使用者。 (七)洗衣房、公用區域、集水槽—所安裝插座位於水槽外緣一‧八公尺(或六英尺)以內者。 (八)船庫。

68 二、非住宅單元之地點:所有十五安培及二十安培之單相一二五伏特插座,裝設於下列規定之位置者,應具備接地故障啟斷功能,以保護人員: (一)浴室。 (二)營業及團體機構廚房:本節所稱廚房係指具有水槽及固定設備,供準備及烹調食物之區域。 (三)屋頂。 (四)屋外。 三、小艇起重機:裝設於住宅單元之小艇起重機,由十五安培及二十安培之一二五伏特分路供電之插座供電,此分路須具備接地故障啟斷功能,以保護人員。 第2-24條 (漏電斷路器裝置原則) 漏電斷路器應裝置於分路。

69 第2-26條 (由自耦變壓器引出之電路) 分路不得由自耦變壓器供電,除非其被接地導線與供電給自耦變壓器電源系統之被接地導線有電氣連接。
解說: 一次系統之被接地導體(線)以電氣方式連結至二次系統之被接地導體(線)。

70 解說: 升降變壓器被歸類為自耦變壓器。升降變壓器提供少量(通常不超過百分之20)提升或降低供電線電壓的方法。 「升降變壓器」為雙一次繞組(H1-H2與H3-H4)及雙二次繞組(X1-X2與X3-X4)之變壓器。其一次與二次繞組相連結,因此改變其原本為一次繞組與二次繞組相互絕緣變壓器之電氣特性,變為一次繞組與二次繞組相連結,以降低或提升電壓之自耦變壓器,修正電壓最高可達20%。 單一個升降變壓器單元,可用來提升或降低單相電壓,而兩個或三個單元則可用來提升或降低三相電壓。自耦變壓器所需之空間小、較經濟,且效率高。自三相190/110Y伏特電源系統,引出單相220伏特供電系統,以供電爐、空調、加熱器具與電動機使用為升壓變壓器常見之應用。「升壓腳(boosted leg)」不應被用來供電給線對中性線間之負載,由於所提升之線對中性線電壓將超過110伏特。 提升單相240伏特電源至單相277伏特以供電給照明系統使用,為升壓變壓器另一常見之應用。 提升440伏特至550伏特以供電力設備使用為常見之三相應用。 「降壓變壓器」之其他常見應用,包括改變220伏特為190伏特,以供190伏特電器使用,且將480Y/277伏特電源轉變為380Y/220伏特供電系統。 自耦變壓器之連結與應用文件包含圖例,可從製造商處取得。

71 第二款 分路額定 第二章 配線與保護 第2-30條 (導線之最小安培容量及線徑) 導線之最小安培容量及線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二章 配線與保護 第2-30條 (導線之最小安培容量及線徑) 導線之最小安培容量及線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六○○伏特以下之分路: (一)一般規定:分路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低於所供電之最大負載。當分路供電給連續負載,或包含連續與非連續之任何組合負載,其分路導線之最小線徑於採用任何調整或修正係數之前,所容許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非連續負載與一.二五倍連續負載之和。但組件,含保護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為經登錄以其全額定運作者,其分路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低於連續負載與非連續負載之和。 解說: 額定不超過600伏特之分路導線,必須能供應電力給負載而不致於過熱。故於本條第一款第一目訂定最小線徑及安培容量之規定以達此目的。關於過電流保護裝置的最小線徑規定,詳見第2-31條。第2-31條第一款但書下之解說提供有如何計算最小線徑之例子。

72 (二)多重出線口之分路:分路導線供電給一個以上以附軟線插頭連接之可攜式負載所用之插座者,其安培容量不得低於該分路之額定。
解說: 供電給附插頭可撓軟線(花線)連接之可攜式負載所用之插座,由於其分路導線之負載是無法預測的,為安全計,規定此線路之安培容量不得低於該分路額定。依第2-17條規定,分路額定實際上即為過電流裝置之額定。 (三)家用電爐及烹調電器:供電給家用電爐、壁掛式烤箱、枱面式烹調裝置及其他家用烹調電器之分路導線,其安培容量不得低於該分路之額定,亦不得低於所供電之最大負載。額定為八.七五瓩以上之電爐,其最低分路額定應為四十安培。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解說: 依第1-20條第四項第三款第一目之1之基本規定,最小40安培額定之分路線路需使用8平方毫米(或8 AWG)銅線,或14平方毫米(或6 AWG)鋁線。關於其他應用,詳見表3-44-2至表3-44-4。

73 1.分接自五十安培分路之導線,供電給電爐、壁掛式電烤箱及枱面式電氣烹調裝置者,其安培容量不得低於二十安培,且應足以供電給所供應之負載。此等分接導線,包括用電器具所附小於分路導線引線之任何導線。分接導線不得超過用電器具使用所需之長度。 解說: 本條第一款第三目但書之1涵蓋工廠裝設與實地裝設的分接導線,供電導線包含在工廠裝設之柔引線,適用於此例外時,即視為分接導線。如圖2-31所示,若符合下列四種狀況,此例外允許電爐、烤箱、或烹調裝置之20安培分接導線連結至50安培分路: 1.分接導線長度不得長於用電器具運作所需之長度或及於接線盒所允許的長度。 2.每個單元之分接導線有適當之接續。 3.接線盒鄰近於每個單元。 4.分接導線有足夠之線徑可供應負載。 2.供電給家用電器、壁掛式烤箱或枱面式烹調裝置三線式分路之中性線,若其計算係依表2-70第三列中最高需量為八.七五瓩以上者,則其線徑得小於非被接地導線,但此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低於分路額定之○.七倍,且線徑不得小於五‧五平方毫米(或10 AWG)。

74 (1)個別燈座或照明器具,自燈座或照明器具任何部分往外起算,其分接長度不超過四五○毫米(或十八英寸)者。
解說: 表2-71之C欄指出一個電爐(不超過12 kW額定)的最大需量為8 瓩(8 kW = 8000伏安;8000伏安/220伏特 = 36.36安培。)依第1-20條第四項第三款第一目之1之基本終端規定,依表3-44-2至表3-44-4之60℃一欄,8平方毫米(或8 AWG)銅線之允許安培容量為40安培。根據此算法,三線式電路之中性可小於8平方毫米(或8 AWG),而不小於5.5平方毫米(10 AWG),其允許安培容量為30安培(依但書二,30安培超過40安培之百分之70)。當其控制器調整至低溫設定時,8瓩電爐電路之中性線最大需量很少超過25安培,係因唯一的線對中性線連結之負載為燈、鐘、計時器及某些電爐之加熱元件。 (四)其他負載:分路導線供電給非屬第2-16條所指定負載及本條第一款第三目之其他負載,應具備足夠安培容量供所接負載,且其線徑單線直徑不得小於二.○毫米,絞線截面積不得小於三.五平方毫米(或12 AWG)。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1.分接導線應有足夠之安培容量供給所接負載。額定小於四十安培之電路,其分接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十五安培;額定為四十或五十安培之電路,其分接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二十安培。上列規定僅適用於分接導線供電給下列負載: (1)個別燈座或照明器具,自燈座或照明器具任何部分往外起算,其分接長度不超過四五○毫米(或十八英寸)者。

75 2.照明器具電線及可撓軟線(花線),其線徑得依第2-189條規定單線直徑得小於二.○毫米,絞線截面積得小於三.五平方毫米(或12 AWG)。
(2)照明器具具備第4-162條規定之分接導線者。 (3)插座出線口以外之個別出線口,其分接長度不超過四五○毫米(或十八英寸)者。 (4)工業用紅外線電燈加熱電器。 解說: 分接導線之安培容量一般要求須與分路過電流裝置之安培容量相同。本條第一款第四目但書一到五列出分接導線之特殊應用,並允許降低其安培容量。若額定小於40安培之電路這些分接導線之安培容量須為15安培以上(2.0平方毫米或14 AWG銅導線);若電路額定為40或50安培,分接導線之安培容量須為20安培以上(3.5平方毫米或12 AWG銅導線)。 2.照明器具電線及可撓軟線(花線),其線徑得依第2-189條規定單線直徑得小於二.○毫米,絞線截面積得小於三.五平方毫米(或12 AWG)。 二、超過六○○伏特之分路:導線之安培容量應符合第3-39條及第3-40條之適用規定。超過六○○伏特之分路導線之安培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規定:分路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低於所設計可能同時運轉之用電設備負載之一.二五倍。 (二)監督下設備:監督下設備之分路導線線徑,在工程監督下得由合格人員決定。設施範圍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被定義為監督下裝設:

76 2.由具超過六○○伏特系統相關訓練及經歷證明之合格人員提供系統之維護、檢測及檢修。
1.於工程監督下,完成設計與安裝。 2.由具超過六○○伏特系統相關訓練及經歷證明之合格人員提供系統之維護、檢測及檢修。 解說: 超過600伏特之分路,其導線之安培容量須為同時使用負載總合電流之1.25倍,除非超過600伏特之分路位於具合格監管裝設之設施內。 第2-31條 (過電流保護) 分路導體(線)及設備應由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且其額定或標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續及非連續負載:分路供電給連續負載,或連續與非連續負載之任何組合者,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不得低於非連續負載與一.二五倍連續負載之總和。但組件,含保護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為經登錄以其全額定之運作者,其過電流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得低於連續負載與非連續負載之總和。 解說: 第2-30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從安培容量表所選擇之電路導線,其初始安培容量不得少於非連續負載100%加上連續負載1.25倍總和,與過電流裝置之計算方式相同。在考量因溫度或導線數量致須降低額定或應用修正因數,過電流裝置之額定不得超過電路導線之最終安培容量。

77 二、導體(線)之保護:導體(線)之保護應符合第2-188條規定。可撓軟線(花線)及照明器具電線之保護應符合第2-189條規定。
三、設備: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或標置不得超過表2-187所列相關設備與章節規定。 四、出線口裝置:出線口裝置之額定或標置不得超過第2-33條規定。 第二章 配線與保護 第2-32條 (出線口裝置) 出線口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得低於所供負載,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燈座:當燈座連接至額定超過二○安培之分路者,應為重責務型。重責務型燈座若為內藏式,其額定不得低於六六○瓦特;若為其他型式,則其額定不得低於七五○瓦特。 解說: 本條第一款之目的在限制螢光燈分路額定不得超過20安培,由於大多數供螢光燈使用而製造之燈座,其額定小於重責務型燈座規定值(內藏式為660瓦特;其他型式為750瓦特)。螢光放電燈之分路導線通常被連結至安定器,而非燈座,因此種燈座之指定瓦特額定,安定器電路被限制為20安培。

78 解說: 在660瓦特額定中,僅有內藏式被視為重責務型燈座。其他型式燈座須有不小於750瓦特之額定,方可視為重責務型燈座。第一款規定禁止在超過20安培之分路上,使用medium-base螺紋殼燈座。 第二章 配線與保護 二、插座: (一)專用分路上之單插座:安裝於專用分路上之單插座,其安培額定不得低於該分路之安培額定。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1.依第4-342條第二款規定安裝之插座。 2.附插頭軟線連接之電弧電焊機專用插座,其安培額定不低於第6-117條第一款規定之電弧電焊機分路導體(線)之最小安培容量。 (二)一般分路上之插座:一般分路係指供電給二個以上插座或出線口之分路,其插座供應之附插頭軟線連接之負載總和,不得超過表2-32-1中所規定之最大者。 分路額定(安培) 插座額定(安培) 最大負載(安培) 15或20 15 12 20 16 30 24 表 以附插頭可撓軟線(花線)連接至插座之最大負載插座供應之附插頭軟線連接之最大負載總和

79 (三)插座額定:插座連接至供電給二個以上插座或出線口之分路者,其額定應符合表2-32-2所示值;或分路額定超過五十安培者,其插座額定不得低於分路之額定。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1.插座供應一個以上附插頭軟線連接之電弧電焊機者,其安培額定得不低於第6-117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電弧電焊機分路導體(線)之最小安培容量。 表 各種分路之插座額定 分路額定(安培) 插座額定(安培) 15 15以下 20 15或20 30 40 40或50 50

80 2.為放電燈具所安裝之插座,其安培額定得依第4-146條第三款規定。
解說: 裝設於專用分路上之單插座,其安培額定不得小於分路之安培額定。例如20安培專用分路上之單插座須有20安培額定;然而,20安培一般分路上,可有兩個以上之15安培插座或雙連插座。此規定不適用於供附插頭可撓軟線(花線)連接之電弧電焊機之特定型插座。 (四)電爐用插座之額定:電爐用插座之安培額定得以表2-71所規定之單一電爐需量負載為依據。 第2-33條 (容許之負載) 負載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分路之安培額定。專用分路得供電給在其額定內之任何負載。一般分路僅能依下列各款指定之容量供電給負載,摘錄如第2-34條及表2-34: 解說: 本條之規定常被誤解。專用(單一出線口)分路可供應在其額定限定內之任何負載。換言之,負載不得大於分路額定。

81 (一)附插頭軟線連接之非固定式設備:任何附插頭軟線連接之非固定式用電設備,其額定不得超過分路安培額定之百分之八十。
一、十五及二十安培分路:十五或二十安培之分路得供電給照明裝置、其他用電設備或兩者之組合,且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但第2-29條第三款中住宅單元所要求之小型用電器具分路、洗衣用分路及浴室分路,應僅供電給該條款所規定之插座出線口: 解說: 本條第一款允許15或20安培分路供電給照明負載並供電給固定式之用電設備,如空調設備。用電設備之負載不得超過分路安培額定之50% (15安培線路上為7.5安培,20安培線路上為10安培)。然而,依第2-37條規定,此種固定式之用電設備不得連接至廚房、餐廳等小型用電器具分路上。第一款第一目澄清,即使在同一電路上亦供應其他負載,僅有非固定式之軟線及插頭連接之用電設備,其額定可高達分路額定之80%。固定式之用電設備,不論是直接配線的,或為附插頭可撓軟線(花線)連接之負載 (如廚餘處理機與洗碗機),皆受第一款第二目50%的規範。 (一)附插頭軟線連接之非固定式設備:任何附插頭軟線連接之非固定式用電設備,其額定不得超過分路安培額定之百分之八十。 (二)固定式用電設備:供電給固定式用電設備,亦同時供電給照明裝置、附插頭軟線連接之非固定式用電設備或兩者之分路,其固定式用電設備不含照明器具之總額定不得超過該分路安培額定之百分之五十。

82 四、大於五十安培之分路:大於五十安培之分路,應僅供電給非照明出線口負載。
二、三十安培之分路:三十安培之分路得供電給非住宅單元之具重責務型燈座之固定式照明裝置,或任何處所之用電設備。附插頭軟線連接之任一用電設備,其額定不得超過該分路安培額定之百分之八十。 三、四十及五十安培之分路:四十或五十安培之分路得供電給任何處所之固定式烹調電器。該分路亦得供電給非住宅單元之具重責務型燈座之固定式照明裝置、紅外線加熱裝置或其他用電設備。 解說: 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2-34條與表2-34規定,供電兩個以上出線口之分路,只得依其容量供電給指定之負載;其他電路不允許超過一個出線口者,被視為專用分路。然而,第5-185條與第6-152條並未要求提供一專用分路給容量不超過60安培之可攜式、移動式及可運輸式醫學X光設備。 四、大於五十安培之分路:大於五十安培之分路,應僅供電給非照明出線口負載。 解說: 關於大於50安培之多出線口分路,得供電給工業建設中非照明出線口負載,詳見第2-17條但書之解說。

83 展示窗正上方,每隔直線距離三.七公尺(或十二英尺)處,或於展示區沿水平最大寬度之主要部分上方,應至少裝設一個插座出線口。
第2-39條 (展示窗)  展示窗正上方,每隔直線距離三.七公尺(或十二英尺)處,或於展示區沿水平最大寬度之主要部分上方,應至少裝設一個插座出線口。 解說: 為提供最大展示面,展示窗通常係從地板延伸至天花板。不鼓勵採用地板插座及不雅觀的延長線以避免可能造成的外力傷害,插座必須安裝在展示窗的正上方,且每隔直線距離3.7公尺(或12英尺)或「主要部分」就需有一個插座,其中主要部分每隔直線距離1.8公尺或6英尺以上須再裝設一個插座。關於展示窗負載計算之資訊,請見第2-58條第七款與第2-63條第一款。 第2-40條 (加熱、空調及冷凍設備出線口) 為供給加熱、空調及冷凍設備等檢修用之單相一二五伏特、電流額定為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之插座出線口,應裝設於可觸及處。該插座應與加熱、空調及冷凍設備位於同一樓層,且與其距離七.五公尺(或二十五英尺)以內。該插座出線口不得連接於上述設備之隔離設備負載側。

84 一、住宅單元:住宅單元之照明出線口應依下列規定裝設:
解說: 本條旨在防止以權宜措施取得125伏特電力做為加熱、空調及冷凍(HACR)設備之供電及檢修用。注意,本插座出線口依規定需由接地故障斷路器(GFCI)保護。第2-38條第五款規定室外之住宅單元插座須安裝於距HACR設備7.5公尺(或25英尺)內,以符合本條規定。 對於一戶或二戶家庭住宅單元而言,為了在地面上隨手可及的戶外設備及屋頂設備上檢修HACR設備,須設插座出線口。 若於一戶或二戶家庭住宅單元內裝設噴霧式冷卻器,則不受本條有關插座規定之限制。雖然此類噴霧式冷卻器不受本條限制,但依第2-38條第五款規定,一戶或二戶家庭住宅單元仍需在其構造物之前方與後方安裝戶外插座出線口。 第2-41條 (照明出線口之要求) 照明出線口應裝設於下列各款所規定之處: 一、住宅單元:住宅單元之照明出線口應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居室及浴室:每一居室及浴室,應至少裝設一個壁式開關控制之照明出線口。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1.除廚房及浴室以外,由壁式開關控制之一個以上之插座替代照明出線口。

85 2、照明出線口由人體感應器控制,並採下列之一方式辦理: (1)壁式開關加裝感應器。
解說: 插座不得啟閉小型用電器具分路上之照明出線口。非由小型用電器具分路供電之照明出線口(例如在餐廳內),得由插座啟閉。圖2-37.3顯示在15安培一般用分路上之餐廳啟閉式插座。 2、照明出線口由人體感應器控制,並採下列之一方式辦理: (1)壁式開關加裝感應器。 (2)於壁式開關習慣位置處裝設具備手動取代自動感應控制裝置之感應器,作為壁式開關使用。 (二)其他處所:其他處所之照明出線口應依下列規定裝設。但走道、樓梯及屋外之入口,其照明為遙控、中央控制或自動控制者,不在此限: 1.走道、樓梯、附屬車庫及有供電之獨立車庫,應至少裝設一個壁式開關控制之照明出線口。 2.住宅單元、附屬車庫及有供電之獨立車庫,應至少裝設一個壁式開關控制之照明出線口,以供屋外入口或出口之外側照明。車庫內車輛出入口不視為屋外入口或出口。 3.屋內樓梯裝設有一個以上照明出線口,且樓層間有六個以上階梯者,於每個樓層及含有入口通道之樓梯平台,應具備一個壁式開關,以控制照明出線口。

86 解說: 本條指出足夠的照明及開關的適當控制與位置,對於住宅單元、旅館、汽車旅館等之居住者安全,與適當配線規定一樣是最基本的。適當之照明,因為可以防止許多意外之發生,故可確保所有年齡層的人之行動安全。儘管本條第一款第二目之2規定要求戶外出入口須有啟閉式照明出線口,但未禁止多扇門之照明由單一照明出線口供電,若其位置適當。 廚房及浴室須有牆壁開關控制式照明出線口。由牆壁開關控制之插座出線口,不得作為這些房間之照明出線口。若有人感知器配備有手動優先功能,或附加於正規開關,該感知器得作為這些照明出線口之開關。 (三)儲藏或設備空間:閣樓、地板下空間、設備室及地下室等,如為儲藏用途或內有需維修之設備者,應至少裝設一個含開關或可由壁式開關控制之照明出線口。於上列空間之經常入口處,應至少具備一個燈控點。照明出線口應裝設於或接近需維修設備處。 解說: 作為儲藏用途 (例如:節日裝飾物或行李之存放空間)之閣樓、地板下空間或爬行區域、電氣室及地下室等必須裝設照明出線口。此類空間若有需要供電之設備(例如:空氣處理機、冷卻與加熱設備、水幫浦、或污水幫浦),依本條第三款規定須安裝照明出線口。

87 (一)除廚房及浴室外,由壁式開關控制一個以上之插座替代照明出線口。 (二)照明出線口得由人體感應器控制,並採下列之一方式辦理:
二、客房或客套房:於飯店、旅館及汽車旅館或類似住所,其客房或客套房之每一可居住房間及浴室,應至少裝設一個由壁式開關控制之照明出線口。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解說: 本條第二款規定每一可居住房間(旅館房間或客套房房間)及浴室,須有啟閉式照明出線口。每個客房或客套房之浴室以及廚房(若有配置),依規定應有一個以上由壁式開關控制之照明出線口。其他所有房間可配置啟閉式插座,以符合照明需求。本款第二目允許使用有人感知器以控制照明出線口,若感知器位於正規開關之位置,且可手動控制。 (一)除廚房及浴室外,由壁式開關控制一個以上之插座替代照明出線口。 (二)照明出線口得由人體感應器控制,並採下列之一方式辦理: 1.壁式開關加裝感應器。 2.於壁式開關習慣位置處裝設具備手動取代自動感應控制裝置之感應器,作為壁式開關使用。 三、住宅單元以外之處:閣樓及地板下空間內有加熱設備、空調及冷凍設備等需維修設備者,應至少裝設一個含開關或可由壁式開關控制之照明出線口。於上列空間之經常入口處,應至少具備一個燈控點。照明出線口應裝設於或接近需維修設備處。

88 第四節 幹線 第2-42條 (適用範圍) 供電給分路負載用幹線之裝設、過電流保護、最小線徑及導線安培容量,應符合本節規定。但幹線係供電給第6-193條第三款第一目及第四目規定之電解電池者,不在此限。 解說: 本節之範圍包括幹線過電流保護規定之參考規定,其內包含兩個事實,事實1:本節關於幹線電路之過電流保護係參考第七節;事實2:第2-45條包括供應連續負載之幹線過電流裝置須為1.25倍之規定。 由幹線供電之所有連接負載之總和必須加以計算,以資正確決定幹線導線之安培容量。由一條幹線供電之計算負載與連接負載之總和須乘上需量因數以決定負載及其供電幹線之線徑。關於需量因數的定義,請見第1-5條。 當所有連結負載同時運轉時,需量因數為100%;換句話說,最大需量等於所連結負載的總合。由於負載的參差,任一時刻之最大運轉負載可能僅為所有連結負載合計之四分之三;因此,需量因數為75%。

89 第2-43條 (最小額定及線徑) 最小額定及線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解說: 新設時,需量因數的最小值,可以利用第四節分路、幹線及接戶線計算之規定及相關表格決定。 幹線導線線徑係以幹線電路標稱電壓所計算出之幹線負載總伏安 (VA)值決定。關於用來計算分路與幹線負載的標稱系統電壓,詳見第2-56條。絕緣導線可允許之安培容量與線徑詳見第3-44條。 幹線電路須有足夠的安培容量,使能安全地供電給所計算負載。不能應付用電量增加之配線系統,通常會產生危險。 第2-43條 (最小額定及線徑) 最小額定及線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解說: 關於幹線電路接地導線之最小線徑,除依第2-74條決定其線徑外,絕對的最小線徑是依第2-289條及表2-289決定,該條及表規範設備接地導線線徑之決定。

90 解說: 被接地(中性)幹線導線最小線徑之決定,係依第2-74條規定,其中被接地導線僅使用為正常電路導線,而不作為提供有效接地故障電流路徑之導線。因此,若幹線電路主要供電給線對線連結負載以及一小部分的線對中性線負載,則幹線電路之被接地導線可明顯地小於非被地幹線導線與設備接地導線,因為其線徑僅須足以輸送最大不平衡負載即可。 在此情況下,線對中性線故障可能導致線徑相對小的被接地導線之嚴重損害,且在此種特殊短路情況下,無法開啟過電流保護裝置。 第2-289條提供被接地導線之最小線徑,該最小線徑之決定與非被接地導體(線)有直接關係,以使在短路情況下,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能易於操作。對於幹線電路平行裝設於獨立管槽或電纜內者,被接地導線線徑可利用第2-73條及第3-42條規定決定。被接地幹線導線線徑之規定,已新增至本條第二款,使適用於超過600伏特之幹線電路。

91 一、六○○伏特以下之幹線: (一)一般要求:幹線導體(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本章第五節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計算出,足以供給負載之需求值。於應用任何調整或校正因數前,幹線電路導體(線)之最小尺寸所容許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連續負載之一.二五倍與非連續負載之總和。但包含保護幹線之過電流裝置之組件,經登錄以其全額定運轉者,其幹線導體(線)所容許之安培容量,得不小於連續負載與非連續負載之總和。幹線之被接地導體(線)之尺寸大小不得小於第2-289條規定,惟第2-289條第六款規定不適用於以並行敷設之被接地導體(線)。在規定條件下,其他最小線徑應符合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 (二)與接戶導線連接之幹線安培容量:幹線導體(線)承載之總負載均由安培容量在五十五安培以下之接戶導線供電者,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接戶導線之安培容量。 (三)個別住宅單元之導體(線):個別住宅單元之幹線導體(線)不需大於接戶導線。導線線徑得使用第3-39條之規定。

92 解說: 若幹線之電壓降或分路之電壓降限制在百分之3以下,則可達到合理的運轉效率。然而,分路與幹線合計之總電壓降可達百分之5,仍可達到合理的運轉效率。關於幹線與分路之定義,詳見第1-5條。 當因電壓降過大而需加大電路導體(線)線徑,第2-289條第二款規定增加相關設備接地導體(線)之截面積。 導線之電阻或阻抗可能會導致受電設備與用電設備使用點間電壓有明顯差異。過大的電壓降會不利電氣設備之起動與運轉。電壓不足則會導致電熱器、照明與電動機負載運轉無效率。電壓低於額定10%會導致效率降低超過10%。例如螢光燈輸出將減少15%、白熾燈泡輸出會減少30%、感應式電動機運轉轉矩降低、溫升加大。電壓低於額定10%,運轉電流將增加11%,運轉溫度將升高12%,同時轉矩將減少19%。 下列基本公式可用來計算二線式直流電路、二線式交流電路,或單相三線式交流電路之電壓降,皆以功率因數為100%、平衡負載,且忽略電抗為條件。 VD = 2 × L × R × I ÷ 1000 其中: VD = 電壓降(根據75℃之導線) L = 電路之單線長度(公尺)

93 範例 解答: R = 導線電阻,單位為歐姆/1000 公尺(第九章,表8) I = 負載電流(安培)
對於三相電路而言(功率因數為100%),任兩條相導線間之電壓降,為根據前公式所計算之電壓降的0.866倍。 範例 試計算負載為50安培之220伏特二線式加熱電路之電壓降,其電路採線徑為14平方毫米 (或6 AWG)之絕緣溫度75℃銅導線,且單線電路長30公尺。 解答: 步驟1: 由第九章表8找出導線電阻。 步驟2: 將該數值代入電壓降公式: VD = 2 × L × R × I ÷ 1000 = 2 × 30 × × 50 ÷ 1000 = 4.91 伏特

94 (一)供電給變壓器之幹線:僅供電給變壓器之幹線,其導體(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各變壓器名牌額定之總和。
步驟3: 算出電壓降百分比: % VD = 4.91 V ÷ 220 V = 0.02 或2 % 11伏特電壓降在220伏特電路上為5%。4.91伏特之電壓降落在此範圍內。若總電壓降超過5%或11伏特,應使用較大線徑的導線、縮短電路長度,或減少電路負載。 利用交流電抗與電阻計算電壓降之範例,詳見第九章表5之技術手冊解說。電壓降表格與計算值亦可由製造商取得。 二、超過六○○伏特之幹線:導體(線)安培容量應符合第3-39條及第3-40條適用之規定。幹線之被接地導體(線)之大小不得小於第2-280條規定,惟第2-289條第六款規定不適用於以並行敷設之被接地導體(線)。超過六○○伏特之幹線導體(線),其尺寸大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電給變壓器之幹線:僅供電給變壓器之幹線,其導體(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各變壓器名牌額定之總和。 (二)供電給變壓器及用電設備之幹線:同時供電給變壓器及用電設備之幹線,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各變壓器名牌額定之和,與經設計可能同時運轉用電設備一.二五倍負載之總和。

95 幹線應依本章第七節第一款規定保護,防止過電流。
解說: 本條第二款規定超過600伏特幹線的最小安培容量。除非電路為受監督裝置之一部分[定義於本條第二款第三目內],超過600伏特幹線電路導體(線)的最小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變壓器名牌負載,加上任何額外用電設備的1.25倍。超過600伏特幹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必須符合第七節第九款。 第2-44條 (過電流保護) 幹線應依本章第七節第一款規定保護,防止過電流。 幹線供電給連續負載,或同時供電給連續與非連續負載者,其過電流裝置之額定不得小於連續負載之一.二五倍與非連續負載之總和。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包含保護幹線之過電流裝置之組件,經登錄以其全額定運轉者,過電流裝置之安培額定得不小於連續負載與非連續負載之和。 解說: 本條之幹線過電流保護規定,與第2-31條第一款之分路過電流保護規定類似。 二、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之幹線,其過電流保護應符合第八節第九款規定。

96 第2-45條 (共用中性線之幹線) 共用中性線之幹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共用中性線之幹線:二或三組之三線式幹線,或二組之四線或五線式幹線,得共用中性線。 二、金屬管槽或箱體內:裝設於金屬管槽或其他金屬箱體之所有幹線之所有導線共用中性線者,應依第3-16條規定裝設於同一管槽或其他箱體中。 解說: 承載交流電流的幹線導線,包括中性線在內,若裝設於金屬管槽內,其導線必須集中在一起,以避免周圍金屬之感應加熱。若導線必須平行佈設在多個金屬管槽內,同一回路每一相導線加上中性線必須佈設於同一管槽內。關於幹線電路導線集中的相關規定,詳見第2-270條第五款、第2-285條第二款、第3-3條、第3-4條及第3-14條。 三相四線式(110/190Y伏特、220/380Y伏特)系統通常用來供應照明與電動機負載。三相電動機負載通常未與中性線連結,因此不會在中性導線上產生電流。因此,中性線上最大電流之來源為使用中性線之照明負載或電路。 例如,若最大可能不平衡負載為500安培,中性線線徑須足以承載410安培(200安培加上300安培的70%,亦即410安培)。供給包括放電照明在內之部分負載,其中性線容量不允許降低。第3-44條指出,若幹線所供應的負載含有諧波

97 電流,則其中性線須視為承載電流導線。其他系統也許得使用70%之需量因數,詳見第2-74條。幹線若供電給乾衣機、家用電爐、壁式烤箱,及桌台式烹飪用具,其最大不平衡負載應為非被接地導線上負載的70%。
第2-49條 (供人員保護用接地故障斷路器) 供電給一五及二○安插座分路之幹線得以接地故障斷路器保護,以替代第2-18條至第2-22條及第5-265條第一款關於此類電路斷路器之規定。 解說: 有些廠商會為幹線使用提供雙極110/220伏特斷路器型接地故障斷路器(GFCIs),藉以保護幹線供電的所有分路。此型之GFCI裝設取代了第2-22條關於戶外、浴室、車庫、廚房、地下室及船庫等插座所提供的安全設備。依第5-266條第一款,幹線內之GFCI保護亦可用來保護實地施工之插座,倘若幹線未供電給照明分路。 為幹線裝設接地故障斷路器(GFCIs)可能較為經濟或方便。然而,必須注意,GFCI可能監控好幾個分路,有一個分路發生線對地故障時,會使所有分路斷電。

98 第二章 配線與保護 第二款 分路負載計算 第2-56條 (一般要求) 分路負載應依第2-57條至第2-59條之規定計算。
第二章 配線與保護 第二款 分路負載計算 第2-56條 (一般要求) 分路負載應依第2-57條至第2-59條之規定計算。 第2-57條 (特定場所之照明負載) 大於表2-57中所列場所之單位負載,應作為最低照明負載。每一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應自建築物、住宅單元或其他所含區域之外緣起算。所計算之住宅單元樓地板面積不得包括開放式門廊、車庫,或未使用、未裝修且未預計改裝作為日後使用之空間。

99 表2-57 一般照明負載(以場所區分) 註1:詳第2-58條第十款。 註2:詳第2-58條第十一款。 項次 場所別 單位負載 伏安/平方公尺
表2-57 一般照明負載(以場所區分) 項次 場所別 單位負載 伏安/平方公尺 伏安/平方英尺 軍械庫 11 1 銀行 39 (註2) 3½ (註2) 理髮店及美容院 33 3 教堂 俱樂部 22 2 法庭 住宅單元 (註1) 車庫——商業用(收費) 6 醫院 旅館及汽車旅館,包括不提供房客烹飪用具之公寓式房屋 (註1) 工廠商業建築及大賣場 出租房間 17 辦公建築物 39 餐廳 學校 商店 倉儲(儲藏) 除二戶及多戶家庭住宅中之單戶及獨立住所外,上述場所中之任何下列處所: 會場及禮堂 大廳、走廊、會議室、樓梯 儲藏空間 註1:詳第2-58條第十款。 註2:詳第2-58條第十一款。

100 一、特定用電器具或負載:供非第二款至第十二款所規定之特定用電器具或其他負載之出線口,應依所供電之用電器具或負載之安培額定計算。
解說: 依本條所算出的一般照明負載,實際上為最小照明負載。此規定無任何例外之適用。因此,若省電式計算所產生之負載小於依本條規定計算所得負載,則不被允許用來決定最小計算照明負載。另一方面,省電式計算在降低所連接照明負載及實際電力的耗損上,是相當有用的工具。住宅單元內之未使用或未完工之空間之例子有閣樓、地窖及狹小空間。 第2-58條 (其他負載—所有場所) 於所有場所中,一般用途插座及非用於一般照明之每個出線口,其最小負載不得小於下列規定所計算之值,該負載值係以標稱分路電壓為基準計算。但供電給電話交換之開關盤及交換線架之出線口,其負載應不列入計算。 一、特定用電器具或負載:供非第二款至第十二款所規定之特定用電器具或其他負載之出線口,應依所供電之用電器具或負載之安培額定計算。 二、住宅單元內之電氣乾衣機及烹調電器:供電氣乾衣機之負載得依第2-70條規定計算;電爐及其他烹調電器之負載得依第2-70條規定計算。 三、電動機負載:供電動機負載之出線口應依第4-306條、第4-307條及第4-393條規定計算。

101 四、照明器具:供電給照明器具之出線口,應依該照明器具之設備及燈泡(管)之最大伏安額定值計算。
解說: 一般而言,裝設於住宅單元內或上的照明器具(嵌入式與表面裝置式)無需額外加以計算,因為此種照明器具的負載已包含於表2-57中,以每平方公尺10伏安(每平方英尺3伏安)計算。 當所裝設供一般照明用之照明器具額定超過表2-57所規定之最小負載值,則供該屋內配線之最小一般照明負載應以所裝設的照明器具為基準計算。先區分出供一般照明用器具及供重點、特殊或展示用照明器具,較容易描述商業場所(特別是商場)之照明用電。 五、重責務型燈座:供重責務型燈座每一出線口之最小計算值應為六○○伏安。 六、招牌及造型照明:供招牌及造型照明出線口之計算值,於第6-5條第一款中所列之每一規定分路,最小應為一二○○伏安。 解說: 本條第六款指定1200伏安為第6-5條第一款招牌與造型照明出線口之最小電路負載。若已知負載比1200伏安更大時,根據本條規定,計算時應採用實際的負載。

102 七、展示窗:展示窗應依下列兩者之一計算: (一)本節第二款其他各條所規定之每一出線口之單位負載。 (二)展示窗每之水平距離三○○毫米(或一英尺)以二○○伏安。
解說: 供電予展示窗的分路,其負載計算有下列兩種選擇: 1.每個插座180伏安,依第2-40條,直線距離每3.7公尺(或12英尺)須有一組插座。 2.展示窗直線距離每300毫米(或1英尺)以200伏安計算。 展示窗直線距離之負載計算方法可用於取代分路每出線口單位負載之計算方法。 九、插座出線口:除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外,每一框架上之單插座或多連插座出線口,其計算值不得小於一八○伏安。單項設備內含由四個以上插座組成之多連插座者,每個插座之計算值不得小於九○伏安。本規定不適用於第2-29條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所規定之插座出線口。

103 解說: 圖2-58.3所示為180伏安之負載要求應用在單一支架上之單一與多重插座,而360伏安之負載要求應用在內含四個插座的多重插座。依本條第九款規定,這些皆屬於插座出線口。如本條第十款所述,插座出線口並非一般照明或小型用電器具分路的出線口。在一戶、二戶、多戶家庭住宅、旅館與汽車旅館之客房及客套房中之一般照明的出線口,其插座負載已涵蓋於表2-58所指定之一般照明負載值內。如第2-68條第一款所述,小型用電電器分路之負載要求為每個電路1500伏安。 注意圖2-58.3中,上方電路的最後一個出線口含有兩個雙連插座在獨立的支架上。此出線口以360伏安計算,因為每一個雙連插座在一個支架上。但下方電路所供應的多連插座內含四個插座,以每個插座90伏安計算(4 × 90 VA = 360 VA)。單一支架與多連插座裝置之計算舉例如下: 裝置 計算負載 雙連插座 180 VA 三連插座 兩個雙連插座 360 VA (180 × 2) 四連型插座 360 VA (90 × 4)

104 解說: 供電給嵌入式照明燈具出線口、一般照明分路之照明出線口,及小型用電器具分路,不須考慮180伏安之負載要求。將180伏安之要求應用在這些例子中是不切實際的,因為此一要求會非必要地限制住宅單元內分路上照明或插座出線口之數量。請見表2-58下方之註解,該表參考本條第十款規定。此註解指出,180伏安之要求並不適用於住宅內之多數插座出線口。

105 十、住宅:於一戶、二戶與多戶家庭住宅,及飯店、旅館及汽車旅館等之客房與客套房中,下列規定所要求之出線口包含在第2-58條之一般照明負載計算內。此類出線口不需另外的負載計算。 (一)所有額定為二十安以下之一般用途插座出線口,包括連接於第2-29條第三款第三目中電路之插座。 (二)第2-38條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插座出線口。 (三)第2-42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之照明出線口。 十一、銀行及辦公大樓:於銀行或辦公大樓,插座負載應以下列兩者之較大者計算: (一)依第九款計算所得之負載。 (二)十一伏安/平方公尺(或一伏安/平方英尺)。 十二、其他出線口: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未規定之其他出線口,應以每一出線口一八○伏安計算。 第2-59條 (既設負載之增加) 既設負載之增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住宅單元:住宅單元既設住宅負載之增加,應符合下列適用之規定:

106 第三款 幹線及接戶設施負載計算 第2-61條 (一般要求)
於應用本節第三款或第四款所許可或本節第五款所要求之任何適用需量因數後,幹線或接戶設施之計算負載不得小於本節第二款所規定之供電分路之負載總和。 解說: 範例每個配電箱供應80安培之計算負載。主幹線之線徑以能承載240安培之總計算負載(3 × 80安培)決定。從電表箱至配電箱的幹線分接導線之線徑,以能供應80安培之計算負載決定。主幹線之線徑並非以承載所有配電箱容量總合的300安培來決定。 本節第三款涵蓋幹線與接戶導線負載之計算規定。第四款提供住宅單元及多戶家庭住宅幹線與接戶導線負載計算之選擇性方法。 第2-188條及第2-190條許可者除外,在應用所有修正及調整,如以周溫、載流導線數量或兩者超過以允許安培容量表所列數值為基準之參數後,過電流裝置之額定不得超過電路導線之最終安培容量。

107 飯店、旅館及汽車旅館,包括不提供房客烹飪用具之公寓式房屋(註)
第2-62條 (一般照明) 表2-62所規定之需量因數適用於分路總負載中有關一般照明負載之計算,不得用作決定一般照明之分路數。 表2-62 照明負載需量因數 處所別 適用需量因數之照明負載部分(伏安) 需量因數(百分比) 住宅 首3000以下者 次3001至120,000者 超過120,000之部分 100 35 25 醫院(註) 首50,000以下者 超過50,000之部分 40 20 飯店、旅館及汽車旅館,包括不提供房客烹飪用具之公寓式房屋(註) 首20,000以下者 次20,001至100,000者 超過100,000之部分 50 30 大賣場(倉儲) 首12,500以下者 超過12,500之部分 其他 總伏安 註:照明整體可能同時使用者(如於手術室、舞廳或飯廳),供電給醫院、飯店、旅館及汽車旅館區域之幹線或接戶設施之計算負載不得適用本表之需量因數。

108 一、展示窗:展示窗之照明應以每公尺六六○伏安(或每英尺二○○伏安)以上作為負載之計算,其距離係沿展示窗底部以水平線測量。
第2-63條 (展示窗及軌道式照明) 展示窗及軌道式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展示窗:展示窗之照明應以每公尺六六○伏安(或每英尺二○○伏安)以上作為負載之計算,其距離係沿展示窗底部以水平線測量。 解說: 為決定幹線負載,須以660伏安/公尺計算展示窗負載。關於展示窗內分路負載之計算,詳第2-58條第七款之技術手冊解說。 二、軌道式照明:除住宅單元或飯店、旅館、汽車旅館之客房與客套房外之場所,照明軌道每六○○毫米(或二英尺)或其餘數應包含一五○伏安之額外負載。多重電路軌道之負載應視為均分於各軌道電路上。但若軌道式照明經限流裝置供電時,其負載得以限流裝置之額定計算。 解說: 範例 專賣服飾的小型百貨公司之照明規劃,其單一電路軌道照明長度為18.75公尺。由於實際的軌道照明燈具係由業主提供,因此軌道照明燈具之數量及燈具大小皆未予明確指定。試問供電給此百貨公司,加計此軌道照明負載之接戶導線或幹線之最小計算負載為多少?

109 非住宅單元之處所,依第2-58條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所計算之插座負載得依表2-62或表2-64之需量因數計算。
解答 依本條第二款規定,供電給此軌道式照明裝設之接戶導線或幹線,其所須增加之最小計算負載之算法如下: 18.75公尺 ÷ 0.6公尺 = ,大約 × 150 VA = 4800 VA 因此,須增加至接戶導線或幹線計算的最小負載為4800伏安。 必須特別注意,供電給此種裝設之分路規定涵蓋於第4-167條中。對於軌道式照明分路負載,在軌道上之最大負載不得超過供電給此軌道之分路額定。此外,軌道須由額定不超過軌道額定的分路供電。軌道長度不納入分路負載計算。 本條第二款之目的並不在於限制單一分路上軌道英尺之數量,亦非在於限制個別軌道上燈具的數量。本條第二款僅用於幹線與接戶導線的負載計算。 第2-64條 (插座負載——非住宅單元) 非住宅單元之處所,依第2-58條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所計算之插座負載得依表2-62或表2-64之需量因數計算。

110 電動機負載應依第4-308條、第4-309條規定計算;密閉式冷媒電動壓縮機應依第4-457條規定計算。
表2-64 非住宅處所插座負載之需量因數 適用需量因數之插座負載部分(伏安) 需量因數 (百分比) 10kVA以下部分 超過10kVA部分 100 50 解說: 若每個插孔以不超過180伏安計算,本條允許以下列方式之一計算插座負載: 1.將插座負載加至照明負載,然後應用表2-62之需量因數(若適用)於此綜合負載上。 2.應用表2-64之需量因數,計算插座負載(不含照明負載)。 第2-65條 (電動機) 電動機負載應依第4-308條、第4-309條規定計算;密閉式冷媒電動壓縮機應依第4-457條規定計算。 第2-66條 (固定式電暖器) 固定式電暖器負載,應以所接之負載總和百分之百計算。幹線或接戶設施之負載電流額定不得小於所供電之最大分路之額定。但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11 第2-67條 (小型用電器具及洗衣設備負載—住宅單元) 住宅單元之小型用電器具及洗衣設備負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如負載係因週期性、間歇性或不同時使用而降低導體(線)之負載量者,得允許其所屬幹線及接戶設施之導體(線)安培容量小於所接百分之百總負載,惟導體(線)應有足夠供電給所決定負載之安培容量。 二、如幹線容量係依第2-76條及第2-77條所計算者。 第2-67條 (小型用電器具及洗衣設備負載—住宅單元) 住宅單元之小型用電器具及洗衣設備負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小型用電器具分路負載:每個住宅單元之負載計算值應依第2-28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每條二線式小型用電器具分路負載為一五○○伏安。負載由二條以上幹線供電者,每一幹線之計算負載應以每一個二線式小型用電器具分路為一五○○伏安以上計算。以上負載得併入一般照明負載計算,且得適用表2-62中之需量因數。但第2-38條第二款第一目但書之2所允許之專用分路,得不依本條規定計算。 解說: 關於小型用電器具分路之必備插座出線口,請參見第2-37條第二款之技術手冊解說。

112 二、洗衣用分路負載:依第2-28條第三款第二目規定所安裝之每一個二線式洗衣用分路,應包含一五○○伏安以上之負載。該負載得併入一般照明負載計算,且得適用表2-62中之需量因數。
解說: 在每個住宅單元中,兩個以上(雙線式)小型用電器具分路之幹線負載計算,須以每分路1500伏特安培計算,若為(雙線式)洗衣設備分路,須以1500伏特安培計算。若有提供額外的小型用電器具與洗衣設備分路,每一個電路亦以1500伏特安培計算。這些負載可予相加,且加至一般照明負載。表2-63中之需量因數即可應用於小型用電器具分路、洗衣設備分路,及表2-58之一般照明之綜和負載。 第2-69條 (用電器具負載——住宅單元) 於一戶、二戶或多戶家庭住宅中,除電爐、乾衣機、暖氣設備或空調設備外,由同一幹線或接戶設施所供電四個以上固定式用電器具,其幹線負載得以各固定式用電器具之名牌額定總和之百分之七十五需量因數計算。

113 解說: 對於固定式用電器具(電爐、乾衣機與暖氣及空調設備除外),幹線安培容量必須足夠提供給這些負載之總和;對於四個以上此類電器之總負載,可應用75%的需量因數。對於第2-65條單相交流電動機之滿載負載電流(以安培表示),詳見第四章附表二。 範例 算出下列住宅單元內120/240伏特固定式用電器具負載所需之幹線安培容量: 用電器具 額定 負載 熱水器 4000 W, 240 V 4000伏安 廚餘處理機 1/2 hp, 120 V 1176伏安 洗碗機 1200 W, 120 V 1200伏安 暖氣閉鎖爐電動機 1/4 hp, 120 V 696伏安 閣樓風扇 水幫浦 1/2 hp, 240 V

114 解答 步驟1: 算出六個固定式用電器具之總負載:
總負載 = 4000 VA VA VA VA VA VA= 8944 VA 步驟2: 由於超過四個用電器具,可應用75%的需量因數: 8944 VA × 0.75 = 6708 VA  因此,6708伏安即為需加入其他已被確定之負載量,用以算出接戶設施及幹線導線之線徑。

115 第四款 幹線及接戶設施負載之替代計算方式 第2-74條 (一般要求) 幹線及接戶設施負載得依本款規定之替代方式計算。
第2-74條 (一般要求) 幹線及接戶設施負載得依本款規定之替代方式計算。 第2-75條 (住宅單元) 住宅單元之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幹線及接戶設施負載:住宅單元之所有連接負載由一組一一○/二二○伏特或一九○Y/一一○伏特三線式接戶設施或幹線供電,且接戶設施或幹線之導體(線)安培容量在一○○安培以上者,得依本條規定計算幹線及接戶設施負載,以取代本節第三款規定之計算方法。計算負載應為下列第二款、第三款所列負載之加總結果。幹線及進屋導體(線),其計算負載依本替代方式計算決定者,得依第2-73條決定其中性線負載。 解說: 在某些情況下,中性線電流可能大於相導線之電流。關於中性線安培容量,詳見第3-44條之解說。

116 (四)未包含於第三目之所有固定連接電動機,以其名牌額定安培或千伏安計算。
二、一般負載:一般計算負載不得小於十千伏安以下部分之全部,加上下列各目所計算負載超過十千伏安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一)一般照明及一般用插座,其負載以三十三伏安/平方公尺(或三伏安/平方英尺)計算。每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應自住宅單元之外緣起算。所計算之樓地板面積不包括開放式走廊、車庫,或未使用、未裝修且不改裝為將來使用之空間。 (二)第2-29條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所規定之每一個二線式二○安之小型用電器具分路及每一個洗衣用分路以一五○○伏安計算。 (三)下列器具依名牌額定計算: 1.所有固定式、固定連接式或位於特定電路上之所有用電器具。 2.電爐、壁掛式電烤箱、檯面式烹調裝置。 3.乾衣機未接至第二目所規定洗衣用分路者。 4.熱水器。 解說: 本條第二款第三目所包含的用電器具可能為非固定式的,亦可能永久連結或在特定之電路上,例如乾衣機、洗碗機與冰箱。 (四)未包含於第三目之所有固定連接電動機,以其名牌額定安培或千伏安計算。

117 (四)若個別控制之電暖氣裝置少於四具,為名牌額定之百分之六十五。 (五)若個別控制之電暖氣裝置四具以上,為名牌額定之百分之四十。
三、電暖及空調負載:應包含下列六項(以千伏安為單位之負載)中之最大者: (一)空調及冷卻設備之名牌額定之百分之百。 (二)當使用熱泵且無任何輔助電熱設施時,其設備之名牌額定之百分之百。 (三)中央電暖氣系統之熱泵壓縮機為名牌額定之百分之百及其輔助電熱設備為名牌額定之百分之六十五。若熱泵壓縮機與輔助電熱設備不同時運轉者,則計算中央暖氣總負載時,不需將輔助電熱設備負載加入。 解說: 若熱泵壓縮機與附屬電熱器同時運轉,則壓縮機負載100%加附屬電熱器負載之65%,可視為中央暖氣加熱負載。若設備壓縮機無法與附屬電熱器同時運轉,則中央暖氣加熱負載以附屬電熱器負載的65%為基準。 (四)若個別控制之電暖氣裝置少於四具,為名牌額定之百分之六十五。 (五)若個別控制之電暖氣裝置四具以上,為名牌額定之百分之四十。 (六)電熱式儲存及其他電熱系統,其經常負載預期將持續滿載運轉於名牌額定值者,為名牌額定之百分之百。適用本目規定之系統不得依本款之其他任何選項計算。 解說: 第2-72條規定,對於不同時運轉之負載,應使用最大之負載。連同第2-73條及本條第三款規定,六種選項中,僅最大值須納入幹線或接戶設施計算。

118 第2-76條(既設住宅單元) 既設接戶設施或幹線,應依本條規定計算其是否有足夠容量以供電給增設負載。 如住宅單元由一組一一○/二二○伏特三線式接戶設施供電者,得依下列規定之一計算總負載: 一、增設不含空調設備或電暖氣設備者: (一)既設及新增負載應依下表計算: (二)負載計算應包含下列負載: 1.依第2-58條規定,一般照明及一般用插座,其負載以三十三伏安/平方公尺(或三伏安/平方英尺)計算。 2.依第2-28條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每一個二線式二○安培之小型用電器具分路及每一個洗衣用分路以一五○○伏安計算。 3.下列器具依名牌額定計算: (1)所有固定式、固定連接式或位於特定電路上之所有用電器具。 (2)電爐、壁掛式電烤箱及檯面式烹調裝置。 (3)乾衣機未接至第二目所規定洗衣用分路者。 負載)kVA( 負載百分比 8千伏安以下部分 超過8千伏安部分 100 40

119 (4)熱水器。 二、增設含空調設備或電暖氣設備者: (一)既設及新增負載應依下表計算;空調或暖氣負載應採其較大者計算,而非兩者之合計值:
負載百分比 空調設備 100 中央電暖氣 少於四具之個別控制式暖氣裝置 所有其他負載總和中8千伏安以下部分 所有其他負載總和中超過8千伏安部分 40 (二)其他負載計算應包含下列負載: 1.第2-57條規定,一般照明及一般用插座,其負載以三十三伏安/平方公尺(或三伏安/平方英尺)計算。 2.依第2-28條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每一個二線式二○安之小型用電器具分路及每一個洗衣用分路以一五○○伏安計算。 3.下列器具依名牌額定計算: (1)所有固定式、固定連接式或位於特定電路上之所有用電器具。 (2)電爐、壁掛式式電烤箱及檯面式烹調裝置。

120 (3)乾衣機未接至第二目所規定洗衣用分路者。 (4)熱水器。
(3)乾衣機未接至第二目所規定洗衣用分路者。 (4)熱水器。 解說: 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之選擇性方式,允許額外的負載由既設接戶設施供應。 範例 既設的住宅單元由100安培接戶設施供電。將增設一組5仟伏安、220伏特空調之額外負載。由於既設的負載不包含暖氣或空調設備,計算既設負載是依本條第一款規定。既設住宅單元之負載包含下列: 一般照明,7.3 m x 12 m = 87.6 m2 x 33 VA / m2 2,890 VA 小型用電器具電路(3×1500 VA) 4,500 VA 洗衣設備電路,1500 VA 1,500 VA 額定10.5 kW之電爐 10,500 VA 額定3 kW之電氣熱水器 3,000 VA 總既設負載 22,390 VA

121 解答: 步驟1: 本條第一款之規定,算出增設前的既設住宅單元之用電負載:
8 kVA×100 %負載 8,000 VA 剩餘負載(22,390 – 8,000) × 40% = 14,390 × 40 % 5,756 VA 總負載(不含空調設備) 13,756 VA 13,756 VA / 220 V 62.53 安培 步驟2: 列出既設與增設的住宅單元之用電負載: 一般照明,7.3 m x 12 m = 87.6 m2 x 33 VA / m2 2,890 VA 小型用電器具電路(3 X 1500 VA) 4,500 VA 洗衣設備電路,1500 VA 1,500 VA 額定10.5 kW之電爐 10,500 VA 額定3.0 kW之電氣熱水器 3,000 VA 新增之空調設備 5,000 VA 新負載總值 27,390 VA

122 步驟3: 依本條第二款之規定,算出增設後的住宅單元用電總負載。
步驟3: 依本條第二款之規定,算出增設後的住宅單元用電總負載。 8 kVA×100 %負載 8,000 VA 剩餘負載(22,390 – 8,000) × 40% = 14,390 × 40 % 5,756 VA 空調設備100% 5,000 VA 總負載(含空調設備) 18,756 VA 18,756 VA / 220 V 85.25 安培 增加5仟伏安空調所增加之額外負載,並未超過100安培接戶設施之允許負載。

123 第五款 農場負載計算 第2-82條 (一般要求) 農場負載應依本款計算。 第2-83條 (農場負載—建築物及其他之負載)
農場建築物或其他之負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住宅單元:農場內住宅單元之幹線或接戶設施負載,應依本節第三款或第四款相關規定計算之。於具備電熱之住宅單元及具備電氣穀物乾燥系統之農場,如住宅單元負載及農場負載由共同接戶設施供電時,不得依本節第四款規定計算住宅單元負載。

124 可能同時運轉之所有負載,或最大電動機之全載電流之125% ,或負載首60安培 100
二、除住宅單元外處所:幹線或接戶設施供電給農場建築物或其他具備二個以上個別分路之負載者,其幹線、接戶設施間導體(線)及受電設備之負載,應以不小於表2-83所列之需量因數計算。 表2- 83 除住宅單元外處所之農場負載計算方式 於220伏特之最大負載電流 需量因數(百分比) 下列之最大者: 可能同時運轉之所有負載,或最大電動機之全載電流之125% ,或負載首60安培 100 所有其他負載超過60安培部分 50 其餘之其他負載 25 第2-84條 (農場負載—總量)  由共同接戶設施供電之農場,其接戶設施間導體(線)及受電設備之負載總量,應依農場之住宅單元負載及表2-84需量因數之規定計算。裝有電氣設備之二個以上農場設備建築物或具相同功能之負載者,其負載應依表2-84規定計算,並得將其合併視為表2-85中之單一負載,以計算總負載。

125 第六節 屋外分路及幹線 第一款 一般規定 依表2-83計算所得之個別負載 需量因數(百分比) 最大負載 100 第二最大負載 75
表2-854 農場總負載之計算方式 依表2-83計算所得之個別負載 需量因數(百分比) 最大負載 100 第二最大負載 75 第三最大負載 65 其餘負載 50 註:將依本節第三款或第四款計算所得之農場住宅單元負載,計入本表農場總負載中。 若有電熱之住宅單元及電氣穀物乾燥系統之農場,不得用本節第四款計算住宅單元負載。  第六節 屋外分路及幹線 第一款 一般規定 第2-85條 (適用範圍) 敷設於用戶之建築物、構造物或電桿上或其相互間之屋外分路及幹線,及供電給位於或附掛於建築物、構造物或電桿外用電設備之電氣設備及配線,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126 第2-111條 (隔離裝置之最大數量) 隔離裝置之最大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要求:第2-108條規定之每個供電隔離設備應包含六個以下之開關或斷路器,裝設於單一箱體內、個別箱體群組內或開關盤內或上。裝設於任一位置之供電設施隔離設備,不得超過六個。但依此目的,隔離設備如僅用於接地故障保護系統或電動操作隔離設備之控制電路,且經登錄為設備之組件者,不得視為供電隔離設備。 二、單極裝置:二或三個單極之開關或斷路器,能獨立運作者,得作為多線式電路上之多極隔離,且每一非被接地導體(線)使用一極,如所有極具備經確認之連動把手或主把手,使其手動切離所有非被接地導線之步驟不超過六次。

127 第二章 配線與保護 第2-112條 (隔離裝置之分組) 隔離裝置之分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要求:前條所允許之二至六個隔離裝置應聚集於一處。每個隔離裝置應加以標示,以指示其所供電之負載。但前條所允許之二至六個隔離裝置之其中一個,僅用於消防幫浦者,其位置得遠離其他隔離設備。 二、額外隔離設備:用於消防幫浦、緊急系統或備用系統之一個以上額外隔離設備,其供電系統為第2-108條所允許之備用系統者,應裝設於足夠遠離一般供電之一個至六個隔離設備處,以降低電源同時切斷之可能性。 第二章 配線與保護 第2-113條 (用戶之接近) 多用戶建築物中每一用戶應能接近其電源隔離設備。但其供電及電氣維護由建築物管理者負責持續管理及監督時,二用戶以上之供電隔離設備,得僅由經授權之管理人員可觸及。 第2-114條 (適用之受電設備) 第2-109條規定之隔離設備,應適用為受電設備。但於用戶所屬之車庫及庫房,一只手捺開關或一組三路或四路手捺開關,得作為其隔離設備。

128 第2-121條 (隔離設備) 隔離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置:建築物或構造物隔離設備應位於第2-109條規定之地點,或應由位於鄰近上述地點之遙控裝置電氣操作。 二、型式:每棟建築物或構造物隔離設備應同時隔離其所控制之所有非接地供電導體(線),且其故障投入之電流額定應為供電端子可提供最大短路電流以上。但個別隔離設備由熔線鏈開關組成者,若有裝置能先隔離負載再開啟熔線鏈開關,則得不要求同時隔離所有非被接地供電導體(線)。耐久易讀之標示牌應安裝於熔線鏈開關附近,並標示「有載之下不得開啟」之警語。安裝熔線鏈開關或分開設置之熔線者,其熔線特性得作為隔離設備之故障投入之電流額定。 解說: 此規定用於供電至建築物或構造物其電壓超過600伏特幹線的隔離設備,與第2-172條第二款規定類似。亦可使用空氣、油、六氟化硫或真空斷路器隔離。也可以使用空氣、油、六氟化硫或真空開關。使用開關時,得用熔線以幫助啟斷開關所承受的故障電流。 然而建築物的隔離設備必須整體操作,以同時啟開及投入所有非被接地供電導線。一般在架空線路分區段使用之熔線鏈負載開關,及地下線路分區段使用之負載啟斷彎頭,不能作為建築物的隔離設備。

129 三、上鎖:隔離設備應能被鎖定於開啟位置。不論是否上鎖,上鎖裝置必須留在現場。但個別隔離設備由熔線鏈開關組成者,一個能夠上鎖且其大小能包括所有熔線鏈座之封閉體,應裝設於適合熔線鏈開關之位置。 四、指示:隔離設備應明確地指示出「開啟(off)」及「閉合(on)」之位置。 五、一致位置:如隔離設備把手為垂直操作者,把手「向上」的位置應為閉合(on)的位置。但開關裝置具有二個閉合(on)位置時,例如雙投開關,得不需符合本款規定。 六、識別:穿過或供電給建築物或構造物之幹線、分路或接戶設施之任何組合,應於每一幹線及分路之隔離處,安裝耐久性標示牌,用以標示該建築物或構造物之個別供電區域之所有其他接戶設施、幹線或分路。 第2-122條 (檢驗及試驗) 電壓超過六○○伏特之檢驗及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送電前及運轉之試驗:完整之電力系統於第一次現場安裝完成時,應進行竣工試驗。每一電路之保護、開關操作及控制,應依保護裝置分析之建議調整,並採用注入電流之實際操作試驗,或於必要時採等效方式,以確認每一電路能正確地操作,並符合相關主管機關要求。 (一)變比器:所有變比器應均經試驗以驗證其極性及負擔。

130 (二)保護電驛:每一個保護電驛應藉由注入電流、電壓或兩者於變比器之輸出端,以驗證其運作,並觀察相關之開關操作與信號功能是否正確,及於適當時間與順序完成預定之保護功能。 (三)開關操作電路:每一個開關電路應觀察其開閉相關設備之情形。 (四)控制及訊號電路:每一個控制或訊號電路應觀察其適當控制功能或產生正確之輸出訊號。 (五)計量電路:所有計量電路應被驗證能藉由電壓及電流源正確地動作,參照保護電驛電路之方式。 (六)驗收試驗:變電站(station)裝設完成後,應針對可試驗之所有配件、設備、導體(線)及控制與保護系統,進行完整的驗收試驗,以驗證系統之整合性。 (七)利用相位差之電驛及計量設備:所有利用相位差動作之電驛及計量設備,應於電驛開始運轉後實際負載下,量測其相位差以驗證。 二、試驗報告:第一款規定試驗結果之竣工試驗報告,應於送電前送交相關電業審查核定。

131 第2-125條 (變電站) 變電站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警告標識: 一、一般要求:下列區域之明顯位置應載有「高電壓危險」文樣之耐久且明顯之警告標識: (一)於所有電氣設備配電室及裝有電氣設備之房間、區域或封閉體之入口。 (二)於接近所有高電壓管路及電纜之導體(線)處。 (三)於裝設有高電壓導體(線)之電纜架上,每隔不超過三公尺(或十英尺) 處,貼有警告標識。 二、隔離設備:隔離設備處除該設備被互鎖,使其於有載下不能操作外,應有耐久且明顯之標識,以警示有載下不能操作。 三、熔線所在位置:靠近熔線之明顯位置應有適當之標識,以警示當電路通電時不得更換熔線。 四、逆送電:如有逆送電可能性存在,應採取下列步驟: (一)每一群組動作之隔離開關或隔離設備應有有警告標識,表示該裝置之任一側均可能帶電。 (二)每一連接點視線範圍內之明顯位置應放置耐久且明顯之變電站開關操作配置之單線圖,清楚標示每一高電壓區段之連接點。

132 五、金屬閉鎖型及裝甲型開關箱:裝設金屬閉鎖型開關箱者,應採取下步驟: (一)於開關箱視線範圍內可輕易視及位置應放置耐久且明顯之開關箱單線圖,清楚標示互鎖、隔離裝置及於正常或緊急情況下所有可能接至此裝置之電源,包括箱體內之所有設備,且開關箱上之標示應與單線圖一致。但僅有一組高壓開關裝置之單一箱體或金屬閉鎖型單元式變電站者,不在此限。 (二)可接近之超過六○○伏特帶電組件箱板或門上應貼有耐久且明顯之標識,標示「高電壓危險」字樣,以警告通電中開啟之危險性。 (三)如經拆開箱板而接觸僅電業可斷電且可見之被隔離組件者,該箱板應加註僅限電業或其授權者,才可接觸。

133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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