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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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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简介   

2 主要内容 《特别纳税调整法》法规体系 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受控外国企业 资本弱化 一般反避税 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加收利息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2

3 法规体系 法律 法规 一、特别纳税调整法规体系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 税收征管法(第3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税收征管法实施实则(第51-56条) 3

4 法规体系 规范性文件 一、特别纳税调整法规体系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08]121号)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08]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 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 通知 (国税函[2009]37号) 《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 <2009>363号) 4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 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188)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别纳税调整 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的函(际便函﹝2010﹞185)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3)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 2014年第32号) 《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重 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1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反避税案件宣传管 理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938)

8 二、关联申报 关联申报 法律依据 关联申报适用对象
《企业所得税法》第43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关联申报适用对象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 非居民企业:有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 8

9 二、关联申报 关联申报 《关联关系表》 《关联交易汇总表》 《购销表》 《劳务表》 《无形资产表》 《固定资产表》 《融通资金表》
《对外投资情况表》 《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9

10 二、关联申报 关联申报 构成关联关系的八种情形: 股份控制▽ 借贷资金控制▽ 委派高管人员或董事会高级成员▽ 兼任高管人员或董事会高级成员▽
特许经营控制 购买或销售控制 劳务活动控制 其他实质控制 10

11 二、关联申报 关联申报 关联交易的四种类型 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 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融通资金 提供劳务 11

12 三、同期资料 法律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4条 同期资料是指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 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
同期资料是指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 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 企业负有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的义务。 12

13 三、同期资料 企业义务 不准备同期资料的制约措施 准备:汇缴结束日(5月31日前);中文准备;签章 保存:10年;合并、分立后的企业继续保存
提供: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准备完 毕,并在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不准备同期资料的制约措施 行政处罚 核定征税 加息另加五个百分点 不受理预约定价 13

14 三、同期资料 需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况 除以下情况,自 2008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被要求准备和保存转让定价同 期资料: 内容 条件 备注
关联购销金额 小于2亿元人民币 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价格计算 其他关联交易金额 小于4,000万元人民币 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 外资股份比例及交易对象类型 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其他 属于执行 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特殊情况:根据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该文件是对同期资料准备企业范围的扩展,即单一功能亏损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不需要完全按照“2亿”和“4千万”的标准。 14

15 三、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的提交时间 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时间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报告: 类型 提交期限 15
如果企业不符合上述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 条件 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 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自税务机关要求之 日起20日内提供 承担有限功能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 (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 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 关资料) 次年6月20日之前提供 转让定价调查-跟踪管理期 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无论是否采取预 约定价安排的方式) 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 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 资料 税务机关开展案头审核,确定调查企业 在案头审核阶段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 15

16 四、转让定价方法 独立交易原则—特别纳税调整的核心原则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0条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 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 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16

17 四、转让定价方法 转让定价方法-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11条在可比性分析的 基础上,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
转让定价方法-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11条在可比性分析的 基础上,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 成本加成法 交易净利润法 利润分割法 其他合理方法 17

18 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务检查的规定,确定调查对象 ,实施调查、调整。
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务检查的规定,确定调查对象 ,实施调查、调整。 选择重点调查对象的标准 关联交易额较大或类型较多 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 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 利润水平与功能、风险不相匹配 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 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 其他违背独立交易原则 特殊情况: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交易原则不做调查、调整 18

19 转让定价调查流程 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19 实地调查 选择重点调查审计对象 价格信息资料的查询和调阅 案头审计和准备工作 内部审计
与企业协商 与企业再次协商 签发转让定价初步调查通知书 签发转让定价初步调查通 补缴税款 5年跟踪管理通 同意调整结案 行政复议/诉讼 不同意调整结案 19

20 转让定价调查 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四分位区间的使用
在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和转让定价调整时,若采用四分位区间,企业的利润水平原则上不低于中位值。该原则,与其他国家(如:韩国、日本)保持一致。 2. 跟踪管理制度 根据2009年2号文第45条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 同时,在跟踪管理期间,企业5年的利润水平与转让定价调整的中位值保持一致。若企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利润水平无法达到中位值,可以做出相应的说明。若说明充分合理,税务机关也会认可。 20

21 其他相关规定 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可以使用公开信息和非公开信息 单一生产功能企业通常应保持一定利润水平
采用四分位法低于中位值的,原则上按不低于中位值调整 跟踪管理5年(企业自行调整、立案调查)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 从2012年3月1日起执行,重大特别纳税调整案件会执行“专家小组会审制度”,主要专家由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机关的反避税官员组成。 21

22 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其他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第48条和《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试行)》第 107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应对2008年1 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通常转让定价调查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企业若想规避利息的风 险,税务机关允许企业预缴税款;同时,根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企业具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力。 22

23 其他相关规定 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当税务调整导致利息、股息、租金或类似应税项目的金额减少 时,多扣缴的预提所得税将不会被退回。
当税务调整导致利息、股息、租金或类似应税项目的金额减少 时,多扣缴的预提所得税将不会被退回。 无决策权且承担单一制造加工职能,不承担风险的企业不应当 承受由于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等原因带来的损失。 23

24 转让定价调查发展趋势 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1)关注交易类型扩大 除了以往的购销、劳务等关联交易,开始关注股权转让、无 形资产、市场溢价、地域性成本节约等问题。 24

25 转让定价调查发展趋势 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2)反避税企业类型的扩展 反避税调查范围不仅包括外资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 业也将成为重点调查对象,特别是一些 “走出去”中国企 业正在成为反避税调查重点。 25

26 九、资本弱化管理 资本弱化条款出台的背景 源于企业选择不同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达到筹集资金目的,但支付给股东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债权融资(达到筹集资金目的,实际支付利息可税前扣除) 26

27 资本弱化综合标准(固定比例与独立交易原 则标准相结合)
九、资本弱化管理 资本弱化综合标准(固定比例与独立交易原 则标准相结合) 如果纳税人能够证明贷款符合独立企业间的贷款条 件,其超过固定比例的利息可在税前扣除。(中国 、德国) 财税[2008]121号: 标准债资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27

28 九、资本弱化管理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的计算 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 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权益投资为企业所有者权益金额 若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则权益投资为后者; 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实收资本,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  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但企业能够准备同期资料证明债资 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 方的的,也可以税前扣除。

29 九、资本弱化管理 资本弱化同期资料 资本弱化管理中应注意的事项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内涵 不予扣除利息计算以及税收处理
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企业提供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企业集团偿债能力及融资结构分析 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变动情况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 市场状况 其他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关联债权投资的币种、金额、利率、 期限等 资本弱化管理中应注意的事项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内涵 不予扣除利息计算以及税收处理 29

30 十、一般反避税管理 一般反避税管理 避税安排的通常形式 滥用税收优惠 滥用税收协定 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利用避税港避税
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30

31 十、一般反避税管理 一般反避税管理 安排的审核 原则:实质重于形式 内容: 形式和实质 订立的时间和执行期间 实现的方式
各个步骤或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 涉及各方财务状况变化 税收结果 31

32 十、一般反避税管理 一般反避税管理 一般反避税调整:重新定性,取消税收利益,否定避税实体 的存在 企业负举证责任
一般反避税调整:重新定性,取消税收利益,否定避税实体 的存在 企业负举证责任 要求筹划方提供资料及证明材料 一般反避税调查须层报总局批准 32

33 受控外国企业 受控外国企业是由中国居民企业控制的设立在实 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 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企业
受控外国企业并非出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 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 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 收入

34 受控外国企业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时提供对外投资信息,附送《对外投资情况表》
税务机关应汇总、审核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申报的 对外投资信息,向受控外国企业的中国股东送达 《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股东确认通知书》

35 受控外国企业 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依照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 有关规定抵免
受控外国企业实际分配的利润已根据所得税法第 45条的规定征税的,不再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 的当期所得

36 受控外国企业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 业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 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 东的当期所得: (一)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 区) (二)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三)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7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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