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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营改增情况介绍 芜湖市国税局税政制度处 胡光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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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业营改增情况介绍 芜湖市国税局税政制度处 胡光烈

2 主要内容 营改增的基本规定 金融业的具体政策 增值税管理规定

3 增值税的基本原理 概念: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V+M。

4 类型

5 特点 中性税收、普遍征收、税收负担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实行比例税率、实行价外税制度 划分两类纳税人 实行以票扣税

6 计税方法 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率 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税销售额×增值税率-非增值项目(外购项目)已纳税额   

7 一、营改增的基本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包括: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16号)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18号)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19号)

11 (一)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12 2.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13 3.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年应税销售额、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其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14 (二)征税范围 1.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都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5 境内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6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17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销售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18 现代服务: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19 生活服务: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0 原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1 2.视同销售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2 (三)税率和征收率 1.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2)项、第(3)项、第(4)项规定外,税率为6%。

23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24 2.增值税征收率 征收率为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5 3.适用零税率的具体范围 国际运输服务 航空航天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26 4.扣缴义务人扣缴增值税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27 5.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8 (四)应纳税额 1.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9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30 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情况下的销售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31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2 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33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确定 在前面的征税范围中已提到两种视同提供销售的行为。纳税人发生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或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一定顺序确定销售额。

34 2.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35 3.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36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180天,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180天,先比对后抵扣,比对相符当月抵扣)

37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38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业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凭证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39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形: (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40 不得抵扣的项目: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41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42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3 (4)非正常户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44 上述第(2)点、第(3)点、第(4)点和第(5)点所称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45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6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47 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48 5.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49 6.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50 7.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51 (1)不动产抵扣: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52 (2)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3 8.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54 (2)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55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6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57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未签到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8 (六)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9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60 (七)纳税期限 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61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人的,可以按次纳税。

62 (八)税收优惠 1.起征点优惠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63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64 2.免征增值税项目 (1)发生在境外的应税服务 (2)营改增后继续实施的优惠项目(40项)

65 3.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项目 (1)管道运输服务 (2)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服务

66 4.扣减增值税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2)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67 5.增值税抵减 (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 (2)税控设备的技术维护费抵减

68 (九)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69 二、金融业具体政策 (一)纳税人 1.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70 2.金融机构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71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72 3.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备注:金融企业对应的是逾期贷款利息征收增值税相关政策,金融机构对应的是同业往来利息免征增值税政策。

73 (二)征税范围 金融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74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75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76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77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78 3.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79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80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81 (三)税率和征收率 1.金融服务适用的税率为6%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部分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

82 (四)计税方法 金融企业根据自己的纳税人类别适用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83 (五)销售额 1.基本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84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85 2.具体规定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86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87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8 (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的经纪代理是金融经纪)

89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基本规定 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不含金融商品转让)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90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2.特殊规定 (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1 (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金融服务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92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5)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93 (七)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存款利息。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94 (八)免征增值税 1. 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95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96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97 2.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3.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98 4.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99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00 5.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6.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01 (九)即征即退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02 (十)跨境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 1.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103 不动产租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16号公告)
一般纳税人(不含个人住房):本地不预缴 异地老项目(简易计税方法)5%预缴,异地新项目(一般计税方法)3%预缴,发票自行开具

104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人住房):本地不预缴
异地5%预缴 发票:普通发票自开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专用发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105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本地不预缴 异地5%征收率减按1.5%预缴 普通发票自开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专用发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106 其他个人: 非住房:不区分本地异地,所在地地税机关全额申报,含税销售额÷(1+5%)×5% 住房:不区分本地异地,所在地地税机关全额申报,含税销售额÷(1+5%)×1.5%

107 三、增值税管理规定 发票管理 会计核算

108 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也称增值税发票新系统

109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110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111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112 纳税人取得抵扣凭证应按规定进行认证、比对或者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A级纳税人取消认证 5月1日起,B级纳税人取消认证

113 会计处理 1.核算的变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的收入和成本、费用、资产等核算应采取价税分离方法。

114 2.账户设置 一般纳税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多拦式核算,借方项目包括:“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贷方项目包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

115 月末应交增值税结转“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月末借方余额为留抵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结转“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
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反映当期15日前缴纳上期的应纳增值税,贷方反映期末结转当期的应纳增值税

116 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 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反映当期15日前缴纳上期的应纳增值税,贷方反映当期的应纳增值税。

117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 抵减: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管理费用等科目

118 小规模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递延收益、管理费用等科目

119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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