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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沪市结算风险管理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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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沪市结算风险管理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沪市结算风险管理 上海分公司 | 业务发展部

2 结算风险管理 概述 现券结算的风险防范 回购业务的风险防范 港股通业务的风险防范 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3 一、概述(1) 中央对手方(Central Counter Party,CCP)
又称为共同对手方,是指在结算过程中介入证券交易买卖双方之间,成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 中央对手方制度的核心是担保交收。 担保交收是指中央对手方承担对结算参与人的履约义务,而且其履约义务不以任何一个对手方正常履约为前提。其本质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一种履约保证。

4 二、概述(2)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中央对手方,根据上海交易所的交易结果及其它非交易数据,与结算参与人之间进行资金的净额结算 。

5 一、概述(3)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 目前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交易品种包括:
股票、封闭式基金、债券交易、质押式债券回购业务; ETF交易、单市场ETF申赎、跨市场ETF沪市组合证券及现金替代、跨市场ETF申购当日卖出份额的深市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申赎; 配股、国债场内分销。 目前采用逐笔全额结算的产品包括: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转让、不符合净额结算标准的公司债等其它债券交易; 申购当日未卖出的跨市场ETF所涉深市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跨境ETF申购、货币ETF申购; 大宗专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部分发行类业务(股配债、老股东配售的增发、公司债场内分销)等。

6 一、概述(4) 相比多边净额结算,逐笔全额结算有如下差异 : 对手方不同:逐笔全额结算无中央对手方;
交收无担保:对一笔交易,只有双方结算参与人应付资金/应付证券均满足交收条件时,可完成交收,否则交收失败 ; 非净额:同一参与人应收资金(证券)和应付资金(证券)不轧差; 不进行部分交收:资金(证券)的足额以单笔交易为最小单位,资金(证券)足额则全部交收,不足则全不交收,不分拆交收;前一笔交收失败的,不必然导致后续交易的交收失败。

7 一、概述(5) 证券结算风险是指证券交易的结算过程中交易一方或各方不能按照约定条件足额、及时履行交收义务,交收被延迟或交收失败导致结算对手方资金损失或整个结算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可能性。

8 一、概述(6) 结算风险的产生 买方 参与人 卖方 参与人 资金 证券 卖方 参与人 资金 资金 买方 参与人 结算公司 (CCP) 证券

9 二、现券结算的风险防范 本金风险及其防范 证券待交收制度 证券交收违约扣款制度 价差风险及其防范 交收价差保证金制度 流动性风险及其防范

10 二、现券结算的风险防范-本金风险及其防范(1)
基本概念 本金风险是指由于资金支付与证券交割不同步,导致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付证券后收不到参与人支付的资金或结算公司支付资金后收不到参与人交付的证券的本金损失。 本金风险可分为买空风险和卖空风险。。风险及其防范

11 二、现券结算的风险防范-本金风险及其防范(2)
买空风险防范措施-待交收制度 待交收品种 国债 地方政府债 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基金 ETF及组合证券 公司债 参与人待交收条件 条件一:T日首次资金清算净额为净应付。 条件二:备付金T+0预交收资金不足。 条件三:(待处分证券市值+当日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 T日待交付金额。 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即为待交收相关参与人,本公司计算该参与人的待交收目标价值。

12 二、现券结算的风险防范-本金风险及其防范(3)
案例1 假设T日,某一参与人: 担保交收首次资金清算净额为净应付1000万,满足条件1。 当日备付金账户余额200万,T+0预交收资金不足800万,满足条件2。 指定自营账户为预留交收担保品账户,当日该账户内证券市值合计300万;当日该参与人融资回购规模压缩100万。即待处分证券价值+融资回购应付款= <800,满足条件3。 T日待交收目标价值 = Min( ,1000)=400万。

13 二、现券结算的风险防范-本金风险及其防范(4)
买空风险防范措施-待交收制度 待交收顺序: 对于净付款证券账户中的净增证券,按以下品种顺序(同一品种序按成交顺序由后往前)进行待交收处理: 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 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基金、ETF及组合证券 公司债等其它债券

14 二、现券结算的风险防范-本金风险及其防范(5)
买空风险防范措施-待交收制度 处理流程: T日 根据待交收目标价值,确定待交收证券。 暂不过户,留存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T+1日 正常完成交收,则返还待交收证券。 交收透支,则待交收证券结转为待处分证券,同时计收违约金和垫息。 T+3日 进入处置程序。

15 二、现券结算的风险防范-本金风险及其防范(6)
案例2 接案例1,假设T日某结算参与人B 账户交易情况如下:价格单位均等于1。 待交收目标证券: (1)国债;(2)货币基金、ETF;(3)公司债。 待交收处理结果: 证券代码 证券类别 买入数量 019714 国债 100万 122000 公司债 200万 510050 ETF 519888 货币基金 100 万 122001 20 万 证券代码 证券类别 待交收数量 019714 国债 100万 519888 货币基金 510050 ETF 100 万 122000 公司债

16 二现券结算的风险防范-本金风险及其防范(7)
20万122001公司债 待交收顺序 200万122000公司债 100万122000公司债 100万份ETF 100万份ETF 100万519888货币基金 100万519888货币基金 100万019714国债 100万019714国债 待交收处理结果 B 账户净增证券

17 二、现券结算的风险防范-本金风险及其防范(8)
卖空风险防范措施-证券交收违约扣款制度 概述 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且无其它券源可用于处置平仓时,根据其当日交收违约数量,确定待处分资金,进行证券交收违约扣款处理并计收违约金。 处理流程 T日 卖空扣款,并计收违约金。 T+1日 补足卖空,则返还卖空扣款; 对未补足部分继续卖空扣款,并收取违约金。 T+2日 以卖空扣款资金进行补购。

18 二、现券结算的风险防范-本金风险及其防范(9)
大宗交易和QFII交易风险防范 纳入担保交收的大宗交易结算风险控制 对符合限制条件的大宗交易交收净增证券账户,提请上交所自T+1日起限制撤消指定交易。 结算参与人正常完成资金交收后,提请上交所自下一交易日起解除限制。 QFII证券交易结算风险控制 一旦发生交收透支,将根据透支扣券目标价值采取交收日暂扣托管人指定的其托管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内相关证券等风险控制措施。

19 二、现券结算的风险防范-价差风险及其防范(1)
基本概念 价差风险是指参与人出现证券或资金交收违约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证券补购或证券处置时所面临的价差损失。 交收价差保证金制度 目前适用范围为跨市场ETF申购和国债预发行交易。

20 二、现券结算的风险防范-价差风险及其防范(2)
跨市场ETF业务的价差保证金管理 参与人因交收透支而发生证券处置时,处置所得用于抵补透支 ;不足部分动用交收价差保证金。 代办券商应向上交所申报“跨市场ETF净申购额度”,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缴纳跨市场ETF价差保证金。 “跨市场ETF净申购额度”为该代办券商下所有证券账户跨市场ETF申购未卖出份额所涉及的深市现金替代额度。 上交所根据价差保证金可用余额和价差保证金比例对代办券商申购未卖出的跨市场ETF额度进行管理。 价差保证金可用余额=  Min(价差保证金余额- T日申购未卖出跨市场ETF份额所涉及的深市现金替代金额×价差保证金比例,跨市场ETF申报净申购额度×价差保证金比例)

21 二、现券结算的风险防范-价差风险及其防范(3)
案例3 某代办券商A,自营价差保证金账户余额为400万元,向上交所申报的自营业务跨市场ETF净申购额度为1,000万元。 该参与人当日自营业务申购未卖出的跨市场ETF所涉及的深市现金替代金额为900万元。假设跨市场ETF价差保证金比例为20%。 T+1日该参与人自营价差保证金可用余额 = Min( ×20%,1000×20%) =200万元。 该参与人T+1日自营业务的净申购额度=200/20%=1000万元。 T+1日结算参与人自营价差保证金账户可划出金额 = Max [ /20% -1000/20% ,0]= = 20万元。

22 二、现券结算的风险防范-价差风险及其防范(4)
国债预发行保证金管理 国债预发行保证金分为履约保证金和价差保证金。 国债预发行交易期间(T-4日至T-1日),中国结算于每个交易日根据日终单边头寸和平仓头寸核算应收保证金金额,当日应收保证金的收取和前一交易日已收保证金的返还并入结算参与人当日首次清算净额和结算明细数据,并于次一交易日交收。 其中,T-1日日终核算并收取的保证金,将在T+1日完成国债预发行交易的交收后,并入当日清算数据返还。 保证金存放于结算参与人价差保证金账户,与该账户内其它保证金分别核算。

23 三、回购业务的风险防范-债券回购业务概要
结算系统设立回购交易质押品保管库,用于保管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质押券等质押品。 回购质押库以参与人备付金账户为单位设立,分设自营和客户质押库。 参与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的结算参与人,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提交质押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实施转移占有后即建立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之间的回购质押关系。

24 三、回购业务的风险防范-回购质押品管理(1)
经上交所会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可参与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合资格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国开债、合资格公司债、合资格可转债等。 入库质押券范围 以参与人为对象、以证券账户为明细核算单位进行标准券和回购融资的核算。某一账户提交的在库各品种质押券折合标准券数量之和即为其可融资额度,但在库质押券现券与每笔未了融资回购交易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标准券核算 质押券兑息时按现有方式进行兑息发放。质押券兑付时,依据剩余标准券数量自动将多余部分兑付出库。 兑付兑息处理

25 三、回购业务的风险防范-回购质押品管理(2)
案例4 参与人甲名下一账户回购未到期800万,入库质押券明细如下: A券入库总计500万,折算率为1。 B券入库总计500万,折算率为0.9。 该账户: 标准券总量=(A券)500*1+(B券)500*0.9= =950万。 标准券余额=标准券总额-回购未到期= =150万。 假设次日: 折算率下调,A、B券的折算率分别调至0.8、0.7,该参与人回购未到期仍为800万,且当日为到期回购,则: 标准券总量=(A券)500*0.8+(B券)500*0.7= =750万。 标准券余额=标准券总额-回购未到期= = -50万。 结论:如该账户不及时补券,日终该账户所属参与人将发生欠库50万。

26 三、回购业务的风险防范-回购质押品管理(3)
质押券出入库管理 出入库申报处理原则: 当日买入申报入库并用于回购的部分成功入库,未用于回购的部分可能因待交收而入库失败。 当日卖出的出库申报成功出库。 在回购质押券足额的前提下,已到期兑付质押券自动出库。 出入库处理顺序: 首次出入库包括当日卖出的出库申报、用于回购的入库申报。 在首次出入库之后、待交收之前,进行已兑付质押券的出库。 完成待交收、证券交收、变更登记处理之后,结算系统对剩余出入库申报进行二次出入库处理。 首次 出库 入库 清算 待交收 二次

27 三、回购业务的风险防范-回购质押品管理(4)
质押券出入库管理 出入库过户处理: 采用“一次申报,两次过户”方式。入库时质押券的划拨步骤为: 申报转出时,反向操作。 可转债参与回购后的特别说明: 可转债在库期间不允许进行转股和回售申报。 出库失败将导致转股和回售失败,仅当出库成功才能进行转股或回售处理。 投资者证券账户 参与人质押专户 结算系统质押专户

28 三、回购业务的风险防范-回购质押品管理(5)
案例5 参与人甲当天出入库申报: 申报A券入库总计500万,其中200万用于回购交易。 申报B券出库总计500万,其中300万成功卖出。 出入库处理顺序: 首次出库 处理内容:申报出库且卖出的300万B券 首次入库 处理内容:申报入库并用于回购的200万A券 ···· 首次清算、待交收、证券交收和变更登记 二次入库 处理内容:剩余300万A券申报入库 二次出库 处理内容:剩余200万B券申报出库

29 三、回购业务的风险防范-回购质押品管理(6)
标准券折算率(值)制度 债券/ETF申报为质押券后,其用于回购融资业务的质押价值将统一使用根据标准券折算率(值)折合的标准券数量表示。 计算公式: 单位债券/ETF折合标准券数量=单位债券面值(份额)×标准券折算率(值) 折算率(值)发布:T日收市后,计算并发布T+2日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新上市产品,上市前发布。 欠库扣款制度 因标准券折算率(值)下调而引起的质押担保品不足即为欠库,欠库当日实施欠库扣款。 如连续欠库,从出现欠库的次一清算日起计收违约金。

30 三、回购业务的风险防范-回购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违约方应提交提请处置的质押券清单。 从发生回购交收违约的第二个交易日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有权处置质押券,以处置所得冲抵结算参与人回购交收违约金额。 违约方未提交,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限制部分质押券出库,确保未了回购与已到期但未完成交收的的回购对应足额质押担保品。

31 四、港股通业务的风险防范(1) 主要原则 DVP交收 中国结算 香港结算(制度安排) “风险相对隔离、互不传递”为原则。
互不缴纳保证基金/结算保证金, 不分担对方市场参与人的违约损失。 DVP交收 T+2日日间,应收证券过户至中国结算账户内,但处于冻结状态。 T+2日晚间,中国结算完成缴付资金后,香港结算进行证券解冻。 《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第3604条规定。 中国结算 香港结算(制度安排) 31

32 四、港股通业务的风险防范(2) 中国结算 香港结算(三类风控资金) 风控资金按人民币缴付,主要包括差额缴款、按金、集中抵押金。
T日晚上计算,T+1日16:00交收。 中国结算 香港结算(三类风控资金) T日 T+1日 T+2日 T+3日 违约结清持仓 结清价值 合约价值 市场价值 差额缴款覆盖风险(按市价计差额收取) 按金制度覆盖风险

33 四、港股通业务的风险防范(3) 中国结算 境内参与人(制度安排) 风险管理 主要原则 风控资金账户 风控资金结算 风控资金的计算 其他
中国结算 境内参与人(制度安排) 风控资金账户 风控资金结算 需新开风控资金户,用于存放风控资金,按月结息。 通过备付金账户交收。 人民币结算。 T日清算,T+1日10:30交收。 先返还上日应收风控资金,再扣收当日应收资金。 风险管理 主要原则 风控资金的计算 其他 收差额缴款、按金。 暂不收取集中抵押金,但保留收取的权利。 计算原理参照香港结算算法,但略有调整。 需缴纳20万结算保证金。 调整自营备付金账户保证金最低限额。

34 五、其他风险管理措施-最低备付金制度 最低备付金制度
对正常的结算参与人,按债券品种(包括债券交易清算、债券质押式回购、国债预发行现金结算、国债预发行交易清算)的买入金额的10%收取,其他品种按买入金额的20%收取。 对高风险结算参与人,其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按风险水平个别调整。 按月调整 。

35 五、其他风险管理措施-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收取依据:证监会和财政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其来源之一是结算参与人按相关证券品种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资金。 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如结算风险基金净资产≥30亿元,则自下一年度起不再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风险基金,但新加入结算系统的结算参与人除外。结算参与人自加入结算系统并首次缴纳结算风险基金起的一年内必须缴纳。 相关证券品种包括:A股、基金、国债及地方政府债现券交易、债券回购。

36 五、其他风险管理措施-交收担保品制度 交收担保品是指根据相关结算业务规则,由结算参与人提交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直接取得的用于担保结算参与人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证券等资产。 概念 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的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因处置担保品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及其它因处置事宜发生的合理支出。 担保范围 参与人提交:可能发生交收透支的,应该提交; 提交方式:自营证券或指定同名自营证券账户作为指定担保交收账户的预留交收担保品提交账户。 结算公司扣取:参与人已经提交的交收担保品不足以弥补违约金额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有权直接扣取结算参与人的自营证券作为交收担保品。 申报提交及扣取 参与人T+1日透支,T+2日仍未补足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T+3日起有权处置。 处置

37 五、其他风险管理措施-证券结算保证金 收取对象:对参与多边净额结算服务的A股、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证券类金融产品(不含B股、开放式基金等产品场外申购赎回)交易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保证金。 缴存:结算参与人缴纳的结算保证金,包括自营结算保证金和客户结算保证金两部分,以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拨的部分。 互保功能: 结算参与人以自有资金缴纳的结算保证金具有一定限额(20 万元)的互保功能。 结算参与人缴纳的客户结算保证金不具有互保功能。 按月调整。

38 五、其他风险管理措施-证券结算保证金 用途:用于在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提供流动性保障、并对交收违约损失进行弥补的专项资金。
在违约损失确定日,按先违约参与人缴纳的自营保证金后客户保证金(仅限于客户交易结算业务产生的交收违约损失)的顺序进行动用。 若有不足,依次通过中国结算缴纳的部分、风险基金进行弥补。 仍不足的,作为待摊违约损失。

39 五、其他风险管理措施-限制转指定和资格准入制度
限制撤销指定交易 对于涉及待交收、未完成交收的证券交收违约及存在入库质押券的证券账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提请上海证券交易所限制其撤销指定交易。 准入制度和提请交易所暂停结算参与人交易资格 对于ETF申购赎回、固定收益平台债券等业务实施参与人准入制度。如果结算参与人未能在最终交收时点履行交收义务,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有权提请上海证券交易所暂停其下一交易日相关品种的交易资格。

40 五、其他风险管理措施-场内货币基金额度管理
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申赎额度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对其净申购、净赎回实施额度控制,并于收市后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业务限制数据。 本公司结合托管行报送的该货币基金现金类资产数据,对货币基金次一交易日适用的净申赎额度、总申赎额度进行审核确认。 本公司可根据市场状况等因素对上述限额进行调整,并提请上交所于下一交易日对货币基金的净申购、净赎回、总申购、总赎回规模进行控制。 小额账户标准。

41 1 2 3 4 5 6 五、其他风险管理措施-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如结算备付金账户发生透支,透支下一工作日按每日1‰计收违约金垫息;
报告证监会; 暂停该参与人部分以至全部结算业务; 提请交易所限制或暂停该参与人负责结算的证券交易; 按照中国结算自律管理相关规则的规定实施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1 2 3 4 5 6

42 上海分公司业务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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