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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 Economic Pilot Zones)
自由經濟示範區 (Free Economic Pilot Zones) 政策規劃與推動策略 國家發展委員會 人力資源發展處-賀專門委員麗娟 10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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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壹、為何要推動示範區 貳、示範區的政策內涵 參、推動策略與示範重點 肆、示範區推動情形 伍、外界關注議題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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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為何要推動示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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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經驗來看 通常經濟自由度愈高,經濟發展程度也就愈好 平均每人GDP 各國經濟自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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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國經濟發展歷程來看 我國在經濟成長的歷程中,有過幾次不同程度的 自由化,都為臺灣下一階段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
民國40、50年代:外匯與貿易改革,設立加 工出口區 民國60、70年代:貿易、投資、匯率與利率 逐步自由化,設立科學園區等 民國80年代:推動金融、電信等服務業自由 化與國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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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經貿趨勢來看 區域經濟整合方興未艾,開放與鬆綁有助創造加入TPP 與 RCEP 的條件
韓國FTA:已生效10個(47國),貿易涵蓋率超過36% RCEP 全面性經濟夥伴協議 TPP 跨太平洋夥伴協定 NAFTA 北美自由貿易區 EU 歐盟 FTAAP 亞太自由貿易區 中日韓 FTA 歐日 FTA 美歐 TT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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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競爭對手來看 依此趨勢,2025年韓國貿易將是臺灣的3倍 資料來源: 管中閔(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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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危言聳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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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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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範區政策的啟動 100年9月馬總統「黃金十年」願景中將自由經 濟示範區列為重要政策 102 年 4 月 核定示範區規劃方案
102年8月第一階段推動計畫啟動(詳附件) 102年12月修正示範區規劃方案,進一步擴大示 範區的自由化與開放程度,並通過示範區特別條 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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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範區政策規劃時程 100.9 規劃階段 第1階段 第2階段 102.12修正方案,並通過特別條例草案 黃金十年 國家願景 將研議此一政策
100.12經濟部完成初步規劃 100.9 102.2江院長調整規劃方向 102.1 經建會完成規劃 102.8行政院通過示範區第1階段推動計畫 (?年)特別條例完成立法 101.2 陳冲院長指示經建會接手規劃 經建會完成特別條例(草案)報院 102.3~4 經建會完成規劃並報院核定 規劃階段 第1階段 第2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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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示範區的政策內涵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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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政策內涵 自由化、國際化 前瞻性 市場開放:對外資及陸資擴大開放 跨境自由化:人員、貨品、資金的移動自由化
境內自由化:國內法規及行政措施與國際接軌 前瞻性 選擇具發展潛力,並能創造多元效益的經濟活 動,示範創新重點包括:智慧物流、國際健 康、農業加值、金融服務、教育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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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範區的特性 示範區是在小範圍內試行自由化與國際化措施,如 產生正面綜效,可擴大至全國,創造參與區域經貿 整合的有利條件
示範區重點是法規鬆綁與制度創新,並非以實體建 設或吸引國外投資為主,也不是要發展特定區域。 因此,示範區不是傳統的經濟特區,政府不會額外 投入大量資源進行開發,更不會有資源分散的問題 示範區不一定侷限在實體園區推動,有些產業(如 服務業)亦可透過指定試點方式試行自由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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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軌並行之示範區機制 地理區位明確者,以實體區域示範,並透過「前店後 廠」聯結區外廠商
不適合實體區域試行之產業活動,以指定試點方式,推 動業務鬆綁並可採分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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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範區分兩階段推動以掌握時效 已於102年8月正式啟動: 以既有基礎之自由港區、農業生技園區為起點,透過 委外加工,擴大產業活動範圍及效益
以增修訂行政法規即可推動之措施為主,已於 102 年 底前完成 13 項行政法規之修訂;後新增 12項金融、 教育之行政法規修正,預計 103 年 3 月前全數完成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已於 102 年 12 月 26 日行政院院會通過,並已送請立法院審議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於「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立法通過後啟動 擴大自由化範圍及創新活動 示範區由中央劃設或由地方政府申設,民間亦可透過 與政府合作方式,申設為示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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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之實體示範區 自由貿易港 區 6 海 1 空 共 7 處 屏東農業生 技園區 1 處
桃園航空 自由貿易港區 屏東農業 生技園區 臺北港 臺中港 基隆港 安平港 高雄港 蘇澳港 自由貿易港 區 6 海 1 空 共 7 處 屏東農業生 技園區 1 處 主管機關如 有新設區位 規劃,經報 院核定後即 可新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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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推動策略與示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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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策略與示範重點 創新活動 推動策略 高附加價值的高端服務業為主 促進服務業發展的製造業為輔 突破法規框架 創新管理機制 智慧物流
國際健康 農業加值 金融服務 創新活動 高附加價值的高端服務業為主 促進服務業發展的製造業為輔 教育創新 人員、商品與資金自由流動 開放市場接軌國際 因應國際租稅競爭 提供便捷土地取得 建置優質營運環境 推動策略 突破法規框架 創新管理機制 推動跨國產業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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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人依規定都不能來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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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臉書不是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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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專業人才及便利商務活動 放寬白領人士來臺工作(居留)限制 免 2 年工作經驗限制,並取消外籍幫傭限制 鬆綁區內事業營業額限制
放寬區內一定規模事業得申請大陸人士來臺商務居留 放寬白領人士來臺進出限制 大陸人士來臺從事一個月內之短期商務活動免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且人數比照外籍人士不受限制 擴大外籍商務人士來臺短期停留免簽證範圍 大陸商務人士核發 3 年期之多次入出境許可 放寬外國專業人士得以委任及承攬方式提供服務(WTO+) 提供租稅獎勵,加強吸引外(陸)籍專業人來臺(詳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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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商品更加自由 農工原料及貨品輸入區內,免徵關稅、營業稅及 貨物稅等相關稅費 管制大陸產品符合如下任一條件得輸入示範區
輸入供示範區內或委外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 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經重整、加工、製造後轉化為依法可輸入之大 陸貨品,得予內銷 推動檢驗制度革新,以利貿易便捷化(如業者提 出「供應商符合性聲明」( SDoC ),產品上市前 可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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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市場,吸引投資 區內外資由 WTO 邁向 WTO+ 開放專業服務業組織型態及投資限制,如律 師、會計師、建築師
區內陸資由 ECFA 邁向 WTO 在國家安全無虞下,投資示範區製造業之陸資 比照外資;投資示範區服務業之陸資參照 WTO 承諾,並輔以審查機制 簡化區內僑外投資程序,放寬一定金額以下投資案 件可事後申報之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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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可享更多專業服務 鬆綁專業服務業相關限制,與國際制度接軌,有助洽簽經貿協 定,讓新組織型態萌芽 項 目 律 師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項 目 律 師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組 織 型 態 現況 獨資或合夥 獨資、合夥或法人 示範區 獨資、合夥、法人 同上 外 人 投 資 外國法事務律師得與我國律師合夥 未取得我國證照之外國人不得合夥與投資 開放外國律師、律師事務所得於實體示範區內投資法人事務所 開放外國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得於實體示範區內投資或合夥 開放外國建築師、建築師事務所得於實體示範區內投資或合夥 開放外人合夥或法人之業務範圍 限實體示範區事業 國外業務 註:所稱外國律師、會計師與建築師均含港澳,惟不包括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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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租稅獎勵,因應國際競爭 外國貨主(含大陸及港澳)於示範區內從事貨物 儲存或簡易加工,外銷 100%,內銷 10% 免徵營 所稅(多為自貿港區已有) 吸引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外(陸)籍專業人士免 申報最低稅負制之海外來源所得;且前 3 年薪資 以半數課稅 促進臺商加強投資,海外股利或盈餘匯入示範區 實質投資(註)免所得稅 (但不含最低稅負) 租稅有落日期限 註:實質投資不含股票、純土地投資,其範圍由經濟部會同財政部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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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優質營運環境 協助用地取得 加速土地變更審議:中央開發之示範區,土 地使用變更採「一級一審」;既有園區轉型 者,非都市土地得採備查方式辦理 彈性管制土地使用:園區主管機關得自行擬 具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報內政部同意後實施 提供高效率單一窗口服務 整合工商登記、土地及建物管制、環保許可 審查、勞工事務及稅務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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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範重點 (1/5) 智慧物流 透過電子帳證、創新關務機制及雲平臺等資訊服 務,增加商品流通的自由及其附加價值,並以「前 店後廠」方式擴大加工範圍與層次 創新關務機制 最佳物流方案 區外 示範區 外國廠商 或貨主 空港海港 工業區 加工出口區 科學園區 農業園區 其他園區 製造業 委託加工 製造加工 物流配銷中心 前 店 後 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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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物流:前店後廠案例 輸往國外 【廠商案例】東立物流之汽車零件組裝成車作業
資料來源:臺灣港務公司 輸往國外 【廠商案例】東立物流之汽車零件組裝成車作業 1.在非自由貿易港區,汽車進口零件進入國內須課徵進口稅後才能加工;而該進口稅費須等到與國產零組件一併組裝為成車出口時,方能做該進口稅費沖銷,但進口稅率如在5%以下,則不得沖退。 2.在自由貿易港區,因區內貨品免關稅及營業稅課徵,業者將進口之汽車零組件在保稅狀態下,配送至國內進行委託加工後組裝成車,再運回至區內出口,可有效降低業者組裝作業之稅賦成本。 3.委託課稅區協力廠商加工的部份項目如: (1)儀表板:將轉速表、油量表、速度表等相關零組件委託「造隆」公司組裝成儀表板後,再送國瑞汽車組裝於成車。 (2)煞車系統:將煞車零件、彈簧片、襯墊及相關零組件委託「豐裕」公司作成煞車總承,再送國瑞汽車組裝於成車。 (3)底盤:將底架、懸樑支架等零組件送交「春翔」公司製作成底盤。 4.出口車委外加工後回到東立,於出口裝船前會依客戶需要加裝一些用品,如後視鏡自動收摺、車側飾條;比較特殊的有:中東國家要求於車內加裝滅火器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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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範重點 (2/5) 國際健康 推動國際健康產業園區,區內設立國際醫療專辦機構及 生技研發機構,帶動醫療(含重症治療)、生技、藥 品、復健、養生等產業發展 配套措施包括:開放法人得為國際醫療機構社員、訂定 回饋計畫及繳納經營許可費、不得為健保特約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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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規劃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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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範重點 (3/5) 農業加值 從「農產品」擴大為「價值鏈」,善用國內農業技術, 推動產品創新加值,以 MIT 品牌行銷國際
(瑞士巧克力、日本UCC咖啡、立頓紅茶…) 規劃發展茶產業、觀賞魚(蝦)、動物用疫苗等重點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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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賞魚蝦的價值不是只來自水族生物 水族箱 觀賞魚蝦 寵物飼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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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範重點 (4/5) 金融服務 透過業務分級與差異化管理,發展財富與資產管理業 務,鼓勵國內金融機構研發創新金融商品,培育專業人 才
虛擬概念 非實體區域概念,主要先由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及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 提供金融服務 法規鬆綁 透過法規鬆綁及簡化程序,放寬金融業務及商品之範圍 全區開放 金融業務及商品之特性不宜限制於實體特定區域,開放措施全國一體適用 人財兩留 金融機構擴大業務範疇,研發創新商品;培育我國金融專業人才,並吸引人才資金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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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範重點 (5/5) 教育創新 由國內外大學合作設立實驗性之大學(分校、分部)、學 院、學位(程),藉此突破現有法令框架、創新治理模 式,擴大招收境外學生、拓展國內學生視野、提升學生國 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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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示範區推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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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推動成效 示範區第一階段自 102 年 8 月正式啟動後,迄 今 共有 15家廠商進駐示範區。其中, 6家進駐自由 港區,9 家進駐屏東農業生技園區,總投資額新臺 幣11.3億 六海一空自由貿易港區 102 年進出口貨物量及貿 易值分別達1,412萬噸及6,689億元,較去年同期 成長38.7%及33.3%,已超過預訂績效指標(成長 率30%) 已帶動民間業者相關投資及營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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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醫療服務中心 松山機場 桃園機場 清泉崗機場 小港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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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行政法規鬆綁內容 (1/2) 項目 法規名稱 鬆綁內容 1 2 3 4 5 6 7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免除外籍專業人士 2 年工作經驗及營業額限制 2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示範區得變更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 3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委外加工之審核由海關委託管理機關 4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提供示範區較大之土地使用彈性 5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示範區涉及原核定開發計畫內容之調整得採備查方式辦理 6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做為興建農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放寬農產加工場所之申請資格、產業適用範圍及區位限制 7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進口射頻器材進行檢測免經通傳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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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行政法規鬆綁內容 (2/2) 8 9 10 11 12 13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放寬陸資投資規定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項目 法規名稱 鬆綁內容 8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放寬陸資投資規定 9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建置海運快遞專區 10 海關實施電子帳冊暨遠端稽核作業規定 協助示範區事業建立電子帳冊及遠端稽核 11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外籍專業人士得以委任或承攬之型態提供服務 12 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 中央開發示範區之土地使用變更採「一級一審」 13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提供陸籍商務人士 3 年多次入出境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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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範區特別條例架構 條例主管機關 中央目的事業 會同 經濟部 主管機關 管理機關 由申設機關選定適當機關擔任 提供單一窗口服務 選定服務業
既有園區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第一類示範事業 第二類示範事業 智慧物流 國際健康 農業加值 實體園區 對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待遇 租稅措施 未稅貨物與勞務之規範 產業發展、教育及專業服務 無法於實體園區試行者,可透過指定試點方式示範,不限地區 提供單一窗口服務 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選定服務業 示範活動 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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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外界關注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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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外界關注議題(1/3) 有關勞工部分 示範區沒有放寬藍領外勞僱用,也沒有本外勞薪 資脫鉤的問題。企業所需外勞可利用加強臺商回 臺投資方案、新增國內投資方案等優惠措施進用 示範區並未開放大陸勞工或大陸人士來臺工作 有關貨品部分 管制性大陸產品輸入示範區或委外加工,須全數 外銷,但若轉化為依法可輸入的大陸貨品,得予 內銷(仍須依規定繳納相關進口稅費) 政府將透過電子帳證系統掌握貨品流向,避免管 制性大陸物品違規輸入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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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外界關注議題(2/3) 有關國際健康 有關農業加值 並未推動醫療機構公司化
國際醫療專辦機構須制定回饋計畫及繳納經營特許費, 將部分盈餘挹注健保,以及回饋偏鄉或弱勢族群 國際醫療專辦機構所有項目皆為自費,不得使用健保, 且限制醫師兼職看診時數,以保障國人就醫權益 有關農業加值 管制性大陸原料加值後如仍屬管制品,必須全數外銷, 不得進入國內市場,不會影響農民權益 農產加工品如要申請核發臺灣原產地證明(即 MIT), 須符合相關規定,如:附加價值率超過 35% 且已實質轉 型,不會有進口劣質原料掛上 MIT 而破壞臺灣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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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外界關注議題(3/3) 防止土地炒作措施 自由化措施的適用範圍
既有園區成為示範區,區內土地仍依原土地租售規定辦 理,如自由港區、科學園區之土地只租不售 新設示範區,特別條例有下列規定遏止土地炒作: 示範區核定後、開發前,由地方政府公告 2 年內禁止 區內土地、建物所有權之移轉 示範區內土地、建物之轉售、轉租等,應經管理機關 核准:如未依規定使用,管理機關得照價收買,或依 原價購回 自由化措施的適用範圍 示範區的自由化措施並非僅提供給大企業,中小企業也 可申請成為示範事業 透過「前店後廠」委外加工連結的區外廠商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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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結語 自由經濟示範區是政府推動自由化以及市場 開放的重要政策,也藉此宣示我們接軌國際 的決心;所以示範區也可視為我國為了加入 TPP 與 RCEP 的基礎準備工作 示範區政策不是萬靈丹,但可視為推動改革 的藥引 示範區長遠的目的是希望由點而面,逐步推 動臺灣邁向自由經濟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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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範區諮詢及聯絡窗口 行政院招商聯合服務中心 服務專線:02-23112070 E-mail: service@invest.org.tw
自由貿易港區可向民航局及各港航務中心申請, 農業加值向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申請。相關資 訊可至示範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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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聆聽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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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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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效益 量化效益 促進民間投資:103 年民間投資增加新臺幣 210 億元 增加國內生產總額:103 年增加新臺幣 300 億元
創造國內就業機會:103 年創造 13,000 人就業 自由港區貿易值於 104 年倍增至新臺幣 1 兆元以上 屏東農技園區產值由 102 年 40 億元提高至 106 年 180 億元 銀行業及證券業營業收入 5 年約可分別增加新臺幣 300 億元 及 400 億元 質化效益 創新經營模式,例如:多國拆併櫃、海運快遞專區、農業 MIT 品牌 創造融入區域經濟整合條件:有助未來加入 TPP、RC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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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示範區第一階段 推動計畫具體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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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規鬆綁與營運環境 推動做法 (1/2) 策 略 推 動 做 法 促進人員、商品與資金自由流動
策 略 推 動 做 法 促進人員、商品與資金自由流動 鬆綁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 2 年工作經驗限制,及事 業營業額限制 將區內事業納入核發 3 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適用範圍, 另提供網路申請來臺入出境許可,簡化申辦流程 以選擇性落地簽證方式於國境線上申請簽證後,可進入 示範區從事商務活動 主管機關將配合示範區企業需求,提供必要之金融服務 開放市場接軌國際 外籍獨立專業人士得來臺以委任或承攬之型態從事專門 性及技術性工作 在示範區投資製造業之陸資,比照外人投資規定 參照 WTO 承諾,放寬陸資投資服務業相關規定,提供 示範區所需服務(涉及國家安全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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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規鬆綁與營運環境 推動做法 (2/2) 策 略 推 動 做 法 提供便捷土地取得
策 略 推 動 做 法 提供便捷土地取得 中央開發之示範區,都市計畫變更採「一級一審」,分別或合 併研擬主要及細部計畫,送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 中央開發之示範區,涉及非都市土地原核定開發計畫內容調整 得採備查方式辦理 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提供示範區土地使用管制較大 彈性 建置優質營運環境 示範區聯外道路及交通設施,由道路主管機關優先配合辦理 建置安全監視系統、智慧化平臺、寬頻光纖網路及 WiFi 熱點 建置南星及安平港自由港區自動化門哨管制系統 註:「打造友善租稅環境」相關推動做法因皆須於特別條例中研訂,故未納入第一階段推動做法,惟進駐示範區之事業仍可享有各園區既有之租稅優惠,如自由貿易港區提供之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等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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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智慧運籌 推動做法 (1/2) 策 略 推 動 做 法 推動整合雲端 e化服務
策 略 推 動 做 法 推動整合雲端 e化服務 規劃建置 e 化雲平臺,整合產業鏈資訊 (B2B)、關務審驗平 臺與政府服務 (B2G、G2G) 輔導物流業建置供應商存貨管理與零組件及時生產供應模式 於多國拆併櫃資訊平臺、港棧資訊系統及 B2B 物流平臺導入 電子支付模組 發展各項服務模式,擴大企業營運利基 簡化委外加工關務審驗機制,將海關審核權限委託港務主管 機關 檢測維修廢品及下腳,經港務主管機關核准無須運回,就地 銷毀 由簽審機關評估提供假日及夜間簽審服務 修正「關稅法」,開放承攬業者從事多國拆併櫃業務;建置 多國貨櫃(物)拆併資訊平臺,並訂定門哨抽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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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智慧運籌 推動做法 (2/2) 策 略 推 動 做 法 活絡跨區連結及虛實整合作業流程
策 略 推 動 做 法 活絡跨區連結及虛實整合作業流程 輔導區內物流業建立「儲運中轉加值物流」服務,爭取 外商來臺建立零組件發貨中心 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開闢航線,並增設海運快遞專 區電腦系統,提供 24 小時便捷通關服務 完善基礎設施及 拓展服務 完善自由港區基礎設施,如:擴增港區面積(含安平 港)、建構聯外路網、門哨管制系統及港區無線寬頻設 施 改善旅運設施,爭取郵輪彎靠 港務公司成立物流轉投資事業 國際物流儲運公司引入相關業者投資經營;提供轉口實 櫃行銷獎勵、藍色公路實櫃獎勵 結合前店後廠業者聯合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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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國際醫療 推動做法 (1/2) 策 略 推 動 做 法 分析市場概況找尋最適定位 探究主要競爭國家國際醫療發展策略,調查目標市場需求
策 略 推 動 做 法 分析市場概況找尋最適定位 探究主要競爭國家國際醫療發展策略,調查目標市場需求 調查國際醫療醫事人力供需,並評估國際醫療可能衝擊,研析 相關配套 營造友善環境推廣優勢品牌 針對醫療機構特色與定位提供專業建議,並輔導取得品質認證 舉辦術後成功案例記者會,突顯臺灣醫療優勢 結合政府部門多元行銷管道(電視、網路、廣告等)強化品牌 簡化來臺手續完善來臺體驗 放寬外(陸)籍人士入臺簽(許可)證申辦手續及對象 協助醫療機構與保險業、轉介平臺等業者異業合作 鼓勵醫療機構與旅行社結合,完善來臺服務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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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國際醫療 推動做法 (2/2) 策 略 推 動 做 法 放寬投資經營限制,引進國外先進技術
策 略 推 動 做 法 放寬投資經營限制,引進國外先進技術 評估以公司型態設置醫療機構所造成之衝擊,檢討配套措施 成立招商團隊辦理招商事宜 洽詢有意願之廠商,於第一階段建置得以社團法人型態經營之 國際健康醫療中心 完善配套措施,保障國人權益 於特別條例研訂相關配套措施,如規範國內醫師於國際醫療機 構看診時數、醫療機構應繳交經營許可費(特許費)等 營造友善環境,提昇來臺意願 放寬外國(含陸籍)人士前往示範區就醫簽證申辦流程 優先於國外人士進出方便之國際機場內規劃設置國際醫療服務 中心,另國際郵輪停靠之基隆港等港埠,亦將評估設置 允許養生療法、SPA、健康產品等相關產業進駐國際醫療機構 規劃週邊產業配套,強化生活、娛樂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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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農業加值 推動做法 (1/2) 策 略 推 動 做 法 建立區內外契作關係,增進農民收益
策 略 推 動 做 法 建立區內外契作關係,增進農民收益 輔導業者與區外生產者建立契作關係,並提供產業輔導 及諮詢,協助導入產銷履歷、食品安全管制系統 (HACCP) 及 ISO 輔導業者更新設施,建立規格化、標準化作業模式 吸引企業投資,創造多贏 盤點產業價值鏈,建構農業加值產品之商品化經營模式 擴大屏東農業科技園區,建立保稅、通關及單一窗口服 務 放寬屏東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別,食品加工、飼料加工、 觀賞魚週邊、農業生產資材等均可進駐,並設置觀賞魚 及動物用疫苗的產業專區 由國發基金提供專案融資 輔導優良農企業上市(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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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農業加值 推動做法 (2/2) 策 略 推 動 做 法 進行農業技術商品化、事業化評估
策 略 推 動 做 法 推動農技商品化之新興經營模式 進行農業技術商品化、事業化評估 媒合業者進駐示範區投資生產加值產品,銷售海外市場 協助進駐業者整合境外加值原料之品種、栽培(養殖)技 術、資材設備 輔導進駐業者拓展國際市場,產製符合市場需求之產品 研究與其他國家合作推展契作栽植(養殖)之可行性 法規調整 放寬示範區內特定農業區之變更條件,凡經行政院核定之 計畫或公共建設所需用地,得同意申請變更為其他用途 檢討放寬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做為興建農產食品加工場所 及設施使用之申請資格、產業適用範圍、區位等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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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經濟示範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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