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教師應具備的法律知能 —多元法律觀— 苗栗地檢署檢察官 馬鴻驊.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教師應具備的法律知能 —多元法律觀— 苗栗地檢署檢察官 馬鴻驊."—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教師應具備的法律知能 —多元法律觀— 苗栗地檢署檢察官 馬鴻驊

2 大 綱 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研析 參、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 肆、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大 綱 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研析 參、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 肆、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3 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一、新聞剪輯 優良教師涉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生控逼站考卷、蹲跳(TVBS – 2012年12月1日 上午11:51) 被評選為優良教師卻習慣性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學生嗎? 高雄一名國中女教師,去年被選為優良教師,不過卻被指控5 年前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學生,打對方耳光20幾下,還要 求成績差的學生,將考卷丟在地上被成績好的同學踩,讓家長 相當憂心,認為這樣的老師根本不適任。 漏寫作業被捏瘀青 家長怒告師(中央社 – 2013年10月4日 下午5:50) 苗栗縣照南國中學生漏寫2題作業,遭國文老師捏傷手臂多處 瘀青,家長不滿校方處理消極,驗傷提告;警方今天將教師函 送。

4 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一、新聞剪輯 教師法修正案三讀 狼師不得重拾教鞭( TVBS – 2012年12月1日 上午11:51)
立法院會今(27)日三讀通過《教師法》第14條修正案,內文 增訂如涉及重大性騷擾或性霸凌,以及體罰、霸凌學生,造成 學生身心嚴重受創的教師,都可以解聘、停聘、不續聘,且涉 及上述行為的教師皆無法重返校園。 教部:師摑學生無關十二年國教(中央社 – 2013年6月27日 下午4:38) 台中市傳出國中導師掌摑學生,學生擔心德行被扣分,影響免 試入學成績,敢怒不敢言。教育部指出,教師體罰就不對,與 十二年國教沒有關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署長黃新發 表示,該名教師情緒失控,不當處罰學生,將會依程序懲處。

5 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二、規範結構 刑法第277條 Ⅰ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
Ⅱ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4條 Ⅰ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Ⅱ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6 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二、規範結構 刑法第302條
Ⅰ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4條 Ⅰ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Ⅰ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 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 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7 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二、規範結構 教育基本法第8條
Ⅱ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 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 Ⅰ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8點 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 體罰學生之行為。

8 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二、規範結構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點
(四)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 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 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 等(參照附表一)。 (五) 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 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 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參照附表一)。

9 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二、規範結構:體罰 違法處罰之類型 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 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 違法處罰之類型 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 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 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10 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三、相關案例:交互蹲跳
值日生未擦拭教室黑板,遂將帶往教師辦公室外欲施 以管教,而責令王○苓連續施作交互蹲跳達400餘次之 多,且未適時督導觀察學生施作之情形,致因身體不 堪負荷,受有橫紋肌溶解症之傷害(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2982號)。

11 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三、相關案例:交互蹲跳 (一)過失或故意
衡諸吾人日常生活經驗,交互蹲跳本身,果施以適當 之數量、時間,係一種對人體有益之運動方式。 班級是體育班,本身就有作體能的訓練,交互蹲跳本 來在課堂上就會有。 →足見交互蹲跳運動本身,果以適當之數量、時間施作, 非不得係一種體能訓練之方式。益見責令學生做交互 蹲跳與直接對學生之身體施加強制力在法律上之評價 自不可等同視之。被告本案於責令學生作交互蹲跳之 際果注意及施作之數量、時間、方式,當不致生使學 生受傷之結果,不得遽認被告於責令學生作交互蹲跳 之際即有使學生受傷之不確定故意。

12 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三、相關案例:交互蹲跳 (二)公務員與業務 刑法上所謂之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 之社會活動而言。
本件被告任職於桃園縣立中興國民中學,擔任班級導 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 其健全人格之義務,,惟其中關於「管教」學生之方 式,既經教育部明令禁止以「體罰」之方式為之,是 「體罰」自非屬被告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 活動,「體罰」學生亦應非屬教師之教育業務範圍

13 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三、相關案例:半蹲、伏臥撐
先命當時為國小四年級之學生罰站,之後在學生半蹲 時以軟式磁鐵尺標定半蹲高度,要求學生不能超過此 高度,並稱想要讓學生哭著回去,而學生至少半蹲五、 六分鐘(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63號)。 因學生未聽從指示練跑操場10圈等細故,竟徒手槌打 學生背部及腳踢學生之左大腿(所涉傷害部分,業經 陳○程撤回告訴,另為不受理判決),且基於妨害自 由之犯意,命學生以手著地,腳放司令台上之伏臥撐 姿勢(下稱上開伏臥撐姿勢),體罰學生約10分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1213號) 。

14 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三、相關案例:半蹲、伏臥撐
縱使被告係基於管教學生維持上課秩序之目的而處罰 學生半蹲,惟依前揭法令規定,半蹲既屬違法處罰之 措施,被告即無權對學生施以此種處罰,學生亦無容 忍之義務。 從而被告以將軟式磁鐵尺在學生頭上揮舞,及拉住學 生頭髮往上提等施以不法物理力之強暴動作,使學生 行半蹲此一無義務之事,且期間至少長達五、 六分 鐘,自已構成刑法強制罪,至為明確。 當時被告已因學生平日訓練、當日練跑狀況及回應態 度不佳等情形而心生怒氣,其並因此有傷害學生之行 為,嗣後其命學生維持上開伏臥撐姿勢約10分鐘,客 觀觀之已難認僅係單純之訓練,而有處罰學生之意已 堪認定。

15 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三、相關案例:打手背
某日,在被告任教之班級上,徒手毆打學生,致學生 受有左手掌疼痛、右側頸部疼痛、疑擦傷、右外耳道 擦傷、適應障礙症、創傷症候群等傷害。

16 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三、相關案例:打手背
因學生翻動同學置物櫃一事而抓住學生的手,以中指、 食指、無名指輕拍學生手背,並口頭告誡學生一事, 惟被告係學生班級導師,對班級學生本負有照顧、教 育之責任,其見學生任意翻動同學置物櫃,而以手抓 住學生的手,以中指、食指、無名指輕拍學生手背, 並告誡學生,係基於職責所在,且手段未逾越必要程 度。 此部分亦經告訴人向○○國小申訴後,○○國小評議 結果認應屬制止行為,尚不構成體罰事件。

17 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三、相關案例:得家長同意
臺北縣國中跆拳道班統一報到日,學生無故缺席,被 告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同日晚間9 時 許,該日跆拳道練習完畢後,經學生家長同意,在該 道館內,持藤條鞭打學生之臀部5 下,致使學生因而受 有臀部瘀青之傷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 1718號)。

18 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三、相關案例:得家長同意
然被告亦坦稱「告知朱美鳳要處罰陳○○時,並未具 體說明會以怎樣的處罰方式,只說要處罰」等語。 所謂「得被害人承諾之行為阻卻違法」,其前提要件 為承諾人有行為能力,蓋因承諾本質應屬法律行為, 涉及承諾人之權利義務,此種個人身體權是否可由法 定代理人代為承諾而放棄?誠有可疑。

19 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三、相關案例:得家長同意
民法第1085條固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 其子女。」,但應為實施保護教養所必要之範圍內行 使其懲戒權,若逾此範圍,在刑法上仍構成犯罪(最 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7032號判決意旨參照)。 職此,民法第1085條所規定之懲戒權,其本質乃 基於 子女之利益,父母並非當然得以援為阻卻違法事由。 而民法第1085條之「必要範圍」,自應審酌父母行使 懲戒權之手段是否適合於教育子女之目的,兩者間之 關係是否相當,以綜合認定之。即使認為父母可將懲 戒權授與老師等第三人,亦應為相同解釋,乃屬當然。

20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一、立法歷程 二、立法目的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 擴大保護客體、規範對象 增定相關正當程序
避免人格權受侵害。 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

21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個人資料 一般資料:非特種資料以外,得直接或間接識別該 個人之資料。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 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 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前段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資料,不 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一般資料:非特種資料以外,得直接或間接識別該 個人之資料。 特種資料: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 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

22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個人資料 TIP:以生存者為限、不及法人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 TIP:直接、間接之區別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 Q.編號9527、2559? Q.電話? …-…

23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規範對象 三、構成要件:規範行為 公務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 政法人
非公務機關:前述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三、構成要件:規範行為 蒐集: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 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 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24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區別實益 區別一般資料與特種資料、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 蒐集及處理及利用之主要實益在於合法之要件不同。

25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適用範圍 Q.巷口、超商或百貨公司裝設監視器? Q.住家、大樓電梯或樓梯間裝設監視器?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 用個人資料。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 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 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 Q.巷口、超商或百貨公司裝設監視器? Q.住家、大樓電梯或樓梯間裝設監視器?

26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告知義務 視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之不同分別適用貳、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8條、第9條。
告知時點:直接-蒐集時。間接-處理或利用前或 首次利用時得併同告知。 告知內容:視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之不同。

27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告知義務 告知免除: 直接蒐集: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EX.保險法177之1保險業蒐集、處理及利用病 歷、 健檢資料。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 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EX.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股東名冊備置義務。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EX.監聽。 四、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過渡條款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前間接蒐集之個資應於施 行之日(101年10月1日)起一年內完成告知否則以違 反第9條論。

28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告知義務 告知免除: 間接蒐集: 一、有直接蒐集免為告知之情形。
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 四、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 且該資料須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 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 五、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 人資料。

29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告知義務 ※過渡條款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前間接蒐集之個資應於施 行之日(101年10月1日)起一年內完成告知否則以違 反第9條論。

30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公務機關 視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之不同分別適用貳、個人 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9條。
(一)蒐集或處理之合法要件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 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31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公務機關 (一)蒐集或處理之合法要件 1、特定目的
法務部法令字第 號令( ) ○○一 人身保險 ○○二 人事管理(包含甄選、離職及所屬員工基本資訊、現職、學經歷 、考試分發、終身學習訓練進修、考績獎懲、銓審、薪資待遇、差勤 、福利措施、褫奪公權、特殊查核或其他人事措施) ○○三 入出國及移民 …… 一一六 場所進出安全管理

32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公務機關 (一)蒐集或處理之合法要件 2、法定職務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細則第10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所稱 法定職務,指於下列法規中所定公務機關之職務: 一、法律、法律授權之命令。 二、自治條例。 三、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之自治規則。 四、法律或中央法規授權之委辦規則。

33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公務機關 (一)蒐集或處理之合法要件 3、經當事人同意 同意之方式 4、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為發放振災物資。

34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公務機關 (一)利用之合法要件 1、特定目的內使用 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35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公務機關 (一)利用之合法要件 2、特定目的外使用: 法律明文規定。 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 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 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36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違反責任 (一)民事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 公務機關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 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 不在此限。 非公務機關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 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37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違反責任 (二)行政責任 公務機關 非公務機關
不利益行政處分:禁止、命令刪除、沒入、命銷毀、 公布違法之非公務機關。 罰鍰:2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代表人責任: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 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 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 額度罰鍰之處罰。

38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違反責任 (三)刑事責任 第 41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 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 金。 第 4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 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4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45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 二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39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Q1.公立國小學校張貼榮譽榜,一律需匿學生姓名? 個人資料 是否為個資?一般或特種? 規範對象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
規範行為 蒐集、處理或利用? 合法要件 目的內或目的外使用?

40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Q2.民意代表基於問政需要,要求公務機關提供受公務 機關補助之法人資料?要求公務機關提供聘用人員 名單? 個人資料
是否為個資?一般或特種? 規範對象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 規範行為 蒐集、處理或利用? 合法要件 目的內或目的外使用?

41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Q3.公務機關得否將個資(低收入戶名冊)提供予非公 務機關(如廟宇),作為發放敬老金使用? 個人資料
是否為個資?一般或特種? 規範對象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 規範行為 蒐集、處理或利用? 合法要件 目的內或目的外使用?

42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Q4.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徵兵檢查,得否請衛生 單位提供精神疾病役男病史資料? 個人資料 是否為個資?一般或特種?
規範對象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 規範行為 蒐集、處理或利用? 合法要件 目的內或目的外使用?

43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Q5.大樓或宿舍公布監視錄影器所錄侵入者影像,是否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 是否為個資?一般或特種? 規範對象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 規範行為 蒐集、處理或利用? 合法要件 目的內或目的外使用?

44 參、貪污治罪條例 一、新聞剪輯 新北市營養午餐弊案 2解職校長含鬱 而終、多人打零工(NOWnews – 2013年3月1 日 下午2:54) 新北市在2011年爆發營養午餐弊案,前後起訴30幾位國中小學 校長,引發各界熱議。這些被去職的校長,有幾位因經濟壓力 而含鬱而終,有幾位則因經濟壓力而到工地打零工。 涉弊不准辦退休 校長提告敗訴(中央社 –  2013年7月20日 下午2:33) 前新北巿德音國小校長陳喬木因涉及營養午餐收賄案,導致退 休案遭教育局駁回,進而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陳男 敗訴。

45 參、貪污治罪條例 一、新聞剪輯 員林國小學童午餐弊案 三位前後任校 長被訴(中廣新聞網 – 2012年9月19日 上午5:46)
員林國小學童午餐弊案 三位前後任校 長被訴(中廣新聞網 – 2012年9月19日 上午5:46) 轟動彰化教育界的員林國小學童營養午餐弊案,彰化地檢署偵 查終結,將張姓、李姓與林姓等三名前後任校長以及承辦的黃 姓女老師等四人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 營養午餐弊案滾雪球 涉案校長已13名 遭押(台灣。好新聞報 :34) 板橋檢調單位8日再度針對國小午餐收取回扣案,展開第五波 校長約談,已知有網溪國小校長潘教寧遭到收押,另民安國小 校長廖文彬、文德國小校長賴連功及德音國小校長陳喬木等三 人交保。

46 參、貪污治罪條例 二、規範結構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Ⅰ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台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Ⅰ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 元以下罰 金: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47 參、貪污治罪條例 二、規範結構 刑法第121條 Ⅰ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 價額。 刑法第122條 Ⅰ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 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 元以下罰金。

48 參、貪污治罪條例 三、構成要件:公務員 (一)身分公務員 (二)授權公務員 (三)委託公務員 刑法第10條 Ⅱ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 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一)身分公務員 (二)授權公務員 (三)委託公務員

49 參、貪污治罪條例 三、構成要件:公務員 ※具體個案:國中小校長?
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所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 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要僅為對校長職務之概 括規定而已,自難執為認定國中、小學校長均具刑法 上公務員身分之依據。 (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 6765號判決) ※具體個案:替代役?

50 參、貪污治罪條例 三、構成要件:公務員 授權公務員VS委託公務員
倘非依法令服務於上述機關而具有採購職務之人,因 政府採購法賦予從事政府採購業務之法定職務權限時, 應認係依其他法令從事於 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之「授權公務員」。此與國家、地 方自治團體所屬 機關將其法定職務權限依法委託之「委託公務員 」仍 屬有別,此觀修正刑法第十條第二項之立法理由自明。 原判決理由業經敘明上訴人二人分別擔任太平國小之 校長及總務主任 ,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經辦或監辦採 購案件等語,自應屬「授權 公務員」(最高法院97年 度臺上字第1266號判決)

51 參、貪污治罪條例 三、構成要件:公務員 授權公務員VS委託公務員
渠等在辦理所屬學校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案時, 均係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公開招標,由學校總務處 之事務組長承辦,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之規定,由校長勾選之校內、校外人士組成評選小組, 校長並負責全般午 餐團膳採購案之監辦,並有核定發 放工程款之權責。是渠等 任職於國民中學、小學,雖 非屬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 所屬機關,惟因渠等 為「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之 人,且係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依據94年修正後刑法 第10條立法理由,應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新北地檢 署100年度偵字第28703號起訴書)

52 參、貪污治罪條例 三、構成要件:違背職務之行為與職 務上行為
三、構成要件:違背職務之行為與職 務上行為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職務上之行 為」,係指公務員在 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 之行為而言。亦即指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而不違背 其義務責任者是也。 (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444 號、97年度臺上字第1817號判決) 反之,若在其職權範圍內,不應為而為之,或應為而 不為,或不正當為之,而與其職務上之義務責任有所 違背者, 則應屬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之 「違背職務之行為」。(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 2444號判決)

53 參、貪污治罪條例 三、構成要件:違背職務之行為與職 務上行為 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
三、構成要件:違背職務之行為與職 務上行為 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 多方確認、請示主管機關,基於上級機關認定具有行 政裁量權而為之決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859 號判決)。 沿用前任行政慣例(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二)字80 號)。 在行政裁量權限內,變更先前決定(臺灣高等法院93 年度上訴字第530號)。

54 參、貪污治罪條例 三、構成要件:對價關係 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 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 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 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 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 情形加以審酌, 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 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最高法院84年臺上字第1號 判例) 並不以他人所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之價值,與該他 人因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所獲得利益之價值相當為 絕對必要(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87號判決)

55 參、貪污治罪條例 三、構成要件:對價關係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收受賄賂罪,須他人有行求賄賂之意思,而公務員於 其職務範圍內,有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且 所收受之金錢、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之行為有 相當對價 關係,始足當之。 (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 第5370號判決) 若他人所交付之財物並非基於行賄意思,其物即非賄 賂 ,苟非關於允諾為職務上行為之報酬,亦不得謂為 賄賂。 (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370號判決)

56 參、貪污治罪條例 三、構成要件:對價關係 某公司行號曾對該公務員有所餽贈,並不能證明某公 司行號之餽贈為變相行賄,亦不能證明該公務員收受 餽贈後就其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有對 價關係,該公務員收受餽贈,固屬有悖官箴,惟仍不 能據以 論該公務員以收受賄賂罪。 (最高法院92年度 臺上字第3731號判決)

57 參、貪污治罪條例 三、構成要件:要求、期約、收受
要求:公務員主動向對方提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 一經請求即為既遂,無須對方同意,若已同意則為期 約。 期約:公務員與行賄人關於約定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 達成合意,而尚未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一經達成合 意即為既遂。至於約定是由公務員或行賄人提出則在 所不問。 收受:公務員收取或接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不論是直 接收受或間接收受。有形之財物以占有取得時為準, 無形之財物則以現實享受時為準。

58 參、貪污治罪條例 三、構成要件:賄賂與不正利益 賄賂是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
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一切 有形(EX.設定債權、免除債務、無息或低利借款)無 形 (EX.介紹職位、允與性交)之利益。

59 參、貪污治罪條例 四、減刑規定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
Ⅰ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 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Ⅱ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 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 Ⅰ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 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 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60 參、貪污治罪條例 四、具體個案:事實 新北市所屬各國 民中、小學係各自辦理採購,各校校 長就成立評選委員會有 圈選評選委員之權,而各校校 長在圈選評選委員時,除法令 規定外聘專家學者名額 外,多將評選委員人選均分予學校各 處室主任、教師 會(指派代表)及家長會(指派代表)擔任 ,依法評 選團膳採購案之供餐廠商,校長並負責全般午餐團 膳 採購案之簽約及後續履約等事務之監辦(例如在得標 廠商 履約供膳時,有監督廠商菜色、份量、衛生,可 予要求改善 、依照契約實施記點、罰款處分等監辦職 權),並有核定發 放該團膳採購案工程款之權責。

61 參、貪污治罪條例 四、具體個案:事實 歐克公司、金馬公司、津津公司、金龍公司、正午味 公司、 雙翼公司、宏遠公司、味味公司、北區公司等 廠商之前開負 責人及從業人員,深知校長對於學校營 養午餐採購案具有上 開決定性之權利,其等竟為圖能 標得學校營養午餐採購案, 並希冀校長於投標時不予 以杯葛、得標後履約時勿予以刁難 、供餐發生缺失時 能予以包庇、請款時得以順利,亦期望來 年能繼續得 標,遂以每件採購案新臺幣(下同)10至50萬元 或以 每月每用餐人次2至5元計算之價碼,行賄校長。

62 參、貪污治罪條例 四、具體個案:事實 而前開 學校校長李○生、吳○美、張○仁、葉○翼、 蔡○俊、許○楨、柯○及李○宗等人,明知評選委員 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 選前應予保密,且知悉公立學校 校長就午餐團膳採購案有前 開監辦及記點、裁罰、最 後付款核可等職權;竟為牟取私利 ,基於違背前揭職 務上之行為要求而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 ,收受歐克 公司、金馬公司、津津公司、金龍公司、正午味 公司、 雙翼公司、宏遠公司、味味公司、北區公司等廠商交 付之賄款。

63 參、貪污治罪條例 四、具體個案:法律 (一)公務員:授權公務員 (二)違背職務 ◆不應為而為
於投標前,濫用其裁量權圈選與行賄廠商友好之外聘 評選 委員或聽從校長指示之校內人員擔任評選委員, 或直接圈選廠商所指定之外聘評選委員。 或於投標前洩漏外聘評選委員名單(另涉犯洩漏國防 以外機密)予行賄之廠商,讓行賄廠商得以事先運作 或同樣 以行賄之方式買通外聘評選委員。 指示內聘評選委員評選特定廠商。

64 參、貪污治罪條例 四、具體個案:法律 (二)違背職務 ◆不應為而為
明知津津公司遭停權改以新成立津津團膳有限公司名 義參標,惟所附參標文件實 績證明及完稅證明皆為津 津公司文件,根本無法通過招標資 格文件審查,依政 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開標前發現者不予開 標,開標後 發現者不予決標,決標後發現者應撤銷決標,卻仍包 庇津津公司予以得標。

65 參、貪污治罪條例 四、具體個案:法律 (二)違背職務 ◆應為而不為
校長於收受廠 商之賄賂後,對於行賄廠商供餐有問題 而達於應予以記點 、罰款、停餐或解約時,卻不予以 記點、罰款、停餐、解約,而僅以電話通知廠商改善 或以補餐、送水果、飲料等方式包庇行賄廠商之缺失 (較輕之處罰)。

66 參、貪污治罪條例 四、具體個案:法律 (三)賄賂 假藉生日禮金、行政費(校長要請老師吃飯等額外開 銷)之名,交付10萬元賄款。
直接前往校長室交付賄款。 50萬元現金置放於信封袋中連同茶葉禮盒以膠帶密封。 開標前攜帶20萬元現金,裝在信封袋中,並且放在水 果盒。

67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一、毒品犯罪 96年5月收容人犯共計65,108人,其38.5%為毒品 犯(25,064人),為各類犯罪人中人數最高者。 毒品成癮者之再犯率甚高,達79.3%,其中又以施 用海洛因、嗎啡等一級毒品為甚,占施用毒品犯7成 小結:毒品氾濫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安全;影響國 人健康、生活。

68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69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70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71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72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73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74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75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76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二、毒品分類 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條第2項分為四級 毒品分類標準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 分為四級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等,共9種。 第二級:罌粟、大麻、安非他命等168種(MDMA、搖頭丸)。 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FM2等鎮靜劑20種(即K他命及以前的紅中、白板、青花)。 第四級:二丙西基巴比妥、阿普挫他等原料素68種。

77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二、毒品分類:海洛因

78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二、毒品分類:甲基安非他命

79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二、毒品分類:搖頭丸

80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二、毒品分類:愷他命(即K他命)

81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三、法律結構 §4 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古柯鹼):死刑、無期徒刑
§4 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古柯鹼):死刑、無期徒刑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搖頭丸):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82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三、法律結構 §8 轉讓毒品罪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古柯鹼):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 轉讓毒品罪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古柯鹼):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搖頭丸):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83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三、法律結構 §11 持有毒品罪
§11 持有毒品罪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古柯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搖頭丸):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84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三、法律結構 §10 施用毒品罪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古柯鹼):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0 施用毒品罪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古柯鹼):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搖頭丸):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85 施用毒品處理流程(第一、二級) 無癮: 不起訴處分(§20Ⅱ) 被告至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2月) 地檢署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 有癮:
30~40天評估 (C.f.舊法:10~20天) 被告至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2月) 地檢署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 約40日許,勒戒處所函覆「有無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 有癮: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戒治裁定 有癮:關滿1年 有施用傾向: 9月再做評估 送監所裡的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 6月後評估 無癮 「有無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 無癮: 依§23 Ⅱ不起訴處分

8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III 五年內再犯 5年 初犯: 觀察勒戒 緩起訴(戒癮治療) 5年後再犯: 觀察勒戒 緩起訴(戒癮治療) 5年
5年內在犯: 起訴 緩起訴(戒癮治療) 5年後再犯: 起訴 緩起訴(戒癮治療)

87 施用毒品處理流程(第三級)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 毒品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 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青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88 感謝大家的聆聽!


Download ppt "教師應具備的法律知能 —多元法律觀— 苗栗地檢署檢察官 馬鴻驊."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