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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組織、功能與權限 第三冊第三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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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組織、功能與權限 第三冊第三課

2 民主憲政的原則和制度 憲法建構政府 憲法規範政府 依法統治 保障人權 有限政府 法律保留制度 權力分立制度 政黨政治 司法審查

3 政治運作․環環相扣 國家類型 ․ 國體 ․ 政體 ․ 國會 ․ 政黨 ․ 選舉 民主共和 君主立憲 君主專制 威權專制 極權獨裁 君主國
․ 政體 ․ 國會 ․ 政黨 ․ 選舉 民主共和 君主立憲 君主專制 威權專制 極權獨裁 君主國 共和國 內閣制 總統制 雙首長制 委員制 一院制 二院制 一黨專政 一黨獨大 二黨制 多黨制 單一選區 複數選區 比例代表 混合投票 社會文化․公民素養․媒體監督․政治領導․經濟發展

4 民主政府的種類 內閣制政府〈如:英國、日本、德國〉 總統制政府〈如:美國〉 雙首長制(混合制)政府〈如:法國第五共和〉
委員制政府〈如:瑞士〉

5 民主國家政府體制的基本型態 內閣制:人民選出國會議員負責立法,再由國會多數黨組成內閣來負責行政,並向國會負責的政治制度。
總統制:人民投票選出國會議員負責立法,並投票選出總統擔任最高行政首長,行政與立法分權而制衡。 雙首長制:人民投票選出總統,再由總統任命總理,兩人都具有行政實權。

6 內閣制是行政與立法結合 總統制是行政與立法分立 雙首長制有兩個行政首長 一個(總理)與立法權結合 一個(總統)與立法權分立

7 內閣制(cabinet system) 內閣制又稱「議會內閣制」,起源於英國,確立了民主政治的政府型態。
目前多數的民主國家,多採用內閣制,英國為典型的內閣制。 如:英國、日本、泰國、澳洲、加拿大、 德國、以色列。why?

8 內閣制的特徵 1 2 3 4 內閣制 1虛位元首 位高權小, 統而不治,地位超然 副署制度
國會通過法律經元首公布時,須經內閣副署,並負起政治責任。 (2權力的匯聚) 行政與立法連屬 多數黨組閣 閣員原則上都是國會議員。 國會至上(國會主治) 集體負責與信任制度 國會有倒閣權,內閣可解散國會。 1 2 內閣制 3 4

9 內閣制 人民投票選出國會,再由國會推舉最高行政首長(首相或總理),虛位國家元首。 行政權屬內閣,立法權屬國會(下議院)。
英國國會:由上議院(貴族院,權力小,不負責法案審議)及下議院(平民院)所組成。首相由下議院多數黨黨魁擔任。 多黨制國家可能由政黨多數聯盟組聯合內閣,如目前德國聯合內閣由梅克爾女士擔任總理。 當國會通過不信任案時,首相可呈請元首解散國會,重新改選。

10 內閣與國會的關係 國會 內閣 國會下議院 多數黨黨魁 首相或總理 內閣必須接受國會備詢 閣員多是同黨國會議員 國會在制度上高於一切 內閣領導
可對內閣提出不信任案 不信任案通過內閣必須總辭

11 內閣的組成 由國會議員選舉中獲得過半數席位的政黨組成。 元首通常任命該多數黨的黨魁出面組閣,閣員大多由該黨的國會議員兼任。
若無一黨獲得過半席位時,則由獲得最多席位的政黨,聯合其他小黨組成聯合內閣。

12 行政與立法連結 閣揆及大多數閣員同時也是國會議員。 閣揆同時領導國會與內閣,使行政、立法兩權關係密切且相互連結。

13 集體負責與信任制度 閣揆與全體閣員集體為其政治立場與政策負責。 若國會不信任內閣,可以透過「不信任案」投票,使內閣倒閣重組。
定期向國會報告施政情形,並接受質詢。 國會可運用立法、預算和調查等權限來監督 內閣施政。 若國會不信任內閣,可以透過「不信任案」投票,使內閣倒閣重組。 內閣可呈請國家元首「解散國會」,進行國會重新改選。

14 1.多數黨組閣 內閣制的行政部門(內閣)是由在國會中選舉中獲得過半數席位的政黨(多數黨)來組成。通常是由多數黨黨魁出面組閣,閣員(各部長、大臣)由該黨之國會議員兼任。 2.聯合內閣制 若國會選舉中,任何一個政黨均無法單獨獲得過半數的席次,那麼獲得最多席次的大黨就必須聯合其他政黨湊足過半數的席次,才能獲得組閣權,而在這種情況下所組成的內閣稱為聯合內閣。 3.行政與立法相融 內閣官員兼任國會議員,且必須至國會為其政策措施辯護,也可以向國會提出法案,因此內閣制國家的行政權與立法權相融合。

15 4.內閣向國會負責 內閣向國會負責的方式是定期向國會報告施政,並接受國會議員的質詢。國會可以利用立法、預算與調查權來監督內閣,使內閣不致濫權、違法。 5.信任制度 內閣的施政必須得到國會的信任,若國會不再信任內閣,則可以通過不信任案逼使內閣倒閣重組。但內閣這時也可以呈請元首解散國會,以資制衡。

16 6.虛位元首 內閣制的國家行政實權在閣揆,所以其國家元首(虛位元首)無實權,其作用是對外代表國家。 7.副署制度 內閣制國家的所有的法律需經國家元首簽署公佈才能生效;但因為虛位元首無行政實權、不負施政責任,所以必需閣揆副署,若法案或政策發生問題,即由閣揆負責。

17 內閣制的優缺點 優點 缺點 虛位元首有維繫國家認同與政治安定的作用。
行政與立法連屬,內閣掌握國會多數,政策較容易貫徹,法律要容易落實,可強化政府效能。 行政與立法僵局可藉由解散國會進行改選來解決。 缺點 執政黨幾乎同時掌握行政與立法兩權,當內閣若過於獨斷專權,在野黨又無法有效制衡時,就會產生民主的危機。 沒有任一政黨掌握多數而組成聯合內閣時,增加政府人事的不穩定和政策的不確定性。(可能,但不必然)

18 元首實權的總統制 人民投票選出國會,並投票選出最高行政首長(總統)。 總統制始於美國,融合自由主義與民主制度的分權與制衡特色。
採行的國家包括:拉丁美洲的大多數國家、亞洲、非洲的新興國家。 動動腦:為什麼採用總統制的大多為較晚民主化的開發中國家? 美國總統小布希

19 美國的總統制 行政權 立法權 司法權 第四權 新聞媒體

20 總統制的特徵 1實權元首 總統是實權元首 總統制 總統與國會權力分立 總統對國會有覆議權 2分權制度 3制衡原理

21 行政 具體性 主動性 依法行政 審查預算 違憲審查 否決權 編列預算 司法 被動性 審查預算 立法 抽象性 違憲審查

22 總統制的特徵 1.實權元首 總統由人民選舉產生,是國家元首,也是國家最高行政首長,直接向人民負責總統。 對外代表國家,對內統帥三軍。
各部會的首長,均為總統的下屬,由總統任免,向總統負責。 擁有權力包括:人事任免權、軍事權、外交權、司法特權等,一切政策由總統決定並負全部行政責任。 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時,不需要相關部會首長的副署。

23 2.分權制度(行政與立法分立) 行政權屬總統,立法權屬國會。 美國國會由參議院100及眾議院435組成。
總統與議員分別由人民選舉,各自向人民負責。 總統無權解散國會,國會也不能以不信任案強迫總統或各部會首長下臺。 總統任命重要的政府官員,須經國會同意。(參院對部會首長人選多尊重總統,大使其次,對和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人選則相當慎重) 各部會首長由總統任命,向總統負責,不可兼任國會議員。

24 總統和部會首長不必定期向國會報告,也不需要接受國會議員的質詢。
總統不能直接向國會提出法案,僅能透過同黨的國會議員提出。 國會無法對總統提出不信任投票,也不能予以罷免或解職。 總統不能解散國會。

25 3.制衡原理 國會可透過人事同意權、條約批准權、法案議決和預算審核,監督與牽制總統。
國會通過的法案,總統一人簽字即屬有效,不需經部會首長副署。 總統若認為不合行政需要,亦可以否決權(veto power,也稱為覆議),將法案退回國會,或是運用影響力,使國會議員讓步。 但國會參、眾議會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數決通過,議案才能再送總統公布。 總統不對國會負責,只受國會和法院的制衡。 聯邦法院有司法審查權(違憲審查)。

26 項 目 內 容 1.總統具有實權 1.總統不僅是國家元首,也是最高行政首長,對外代表國家,對內統帥三軍。國家一切政策均由總統決定,也由總統一人負起全部行政責任。 2.總統不需列席接受質詢或為政策辯護,不可參與國會的辯論與表決,也不能向國會提出議案,若有議案需要國會通過,只能由同黨國會議員提出。

27 項 目 內 容 2.行政與立法分立 1.行政權屬於總統,立法權屬於國會,而總統與國會議員分別由人民選舉產生,各有一定的任期和職權。 2.總統不能解散國會,國會也不能以不信任案使總統或各部會首長下臺。 3.總統任命各部會首長時,雖需經國會議員同意,但各部會首長不對國會議員負責,而是對總統負責,各部會首長不可兼任國會議員。

28 3.制衡原理 1.國會所通過的法案送請總統公佈施行時,總統簽字即屬有效,不需經過部會首長副署。 2.總統若認為法案不合行政需要,可以用否決權將法案退回國會覆議,此時,法案必需經過國會參議院與眾議院兩院各2/3的壓倒性多數決通過,才能再送總統公佈施行。 3.國會可以行使立法權、預算議決權、人事同意權以及條約批准權來制衡總統。

29 總統與國會的關係 國會與總統的關係,是依權力分立與制衡原理所設計的。 總統與國會對法案或預算案發生歧見,可運用(覆議)否決權來否決國會議案。
國會可利用立法權、預算議決權、人事同意權等來制衡總統。 參議院的任命同意權,如駐外使節及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人選,對總統有制衡的作用。 委派外交官、條約的締結均須得到參議院的同意,以防止總統與外國進行秘密外交的弊端。

30 總統制的優缺點 優點 缺點 民選總統具民意基礎,行政權集中於總統,應變迅速(行政效率較高)。 分權制衡機制避免權力的獨大與濫用。
總統與國會多數黨分屬不同政黨時,可能產生政治僵局。例如? 總統與國會議員皆有任期保障,無法以不信任案或解散國會來訴諸民意解決重大爭議,容易造成政策難以推行。 難保總統不流於專制?因or果?或相關性高?

31 菲律賓人看四位總統 馬可仕 - 總統可以爛到這地步! 艾奎諾夫人 - 原來總統可以是好人! 艾斯特拉達 - 什麼人都可以當總統!
艾若育 - 誰來當總統都一樣!

32 違憲立法審查 [立法] [行政] [司法] 預算送審 法案否決 法官任命 聯邦 最高法院 聯邦議會 總統 任期四年 (連選得 連任一次) 違憲行政審查 眾議院 任期2年 435名 依各州 人口比例 選出 參議院 任期6年 100名 每兩年 改選1/3 每州 2名 條約同意權 人事同意權 法案審議權 預算審議權 聯邦 上訴法院 選舉 總統 選舉人團 各州 州長 聯邦 地方法院 選舉 選舉 選舉 國民(18歲以上有選舉權)

33 聯合內閣 如果任何一個政黨均無法在國會選舉中獲得過半數的席次,那麼獲得最多席次的政黨,就必須聯合其他政黨,湊足過半的席次才能取得組閣權。缺點:政治運作不穩定(但不必然) 以德國為例,德國政治史上曾出現過二次大聯合內閣(又稱大聯合政府): (一)1966年基民黨和社民黨兩大黨聯合執政,那次執政使德國克服經濟衰退,多次改革成功。 (二)2005年9月,基民黨與社民黨兩大黨組大聯合政府。 以日本為例,早期日本是以自民黨一黨獨大的政黨制度 ,然而1992年開始發生經濟衰退,加上當時自民黨執 政屢屢傳出醜聞。因此,在1993年底日本國會改選,自 民黨首度自戰後未取得國會過半席次,選後由八個政黨 組成聯合內閣,首相是新黨的細川護熙,但執政只有半 年,後來還是由自民黨出來組聯合內閣。

34 英國國會的產生與組成 有句話說: 「英國國會除了不能把男人變成女人,或把女人變成男人外,無所不能」
上議院:總共669名議員,主要是世襲產生的,但經布萊爾大力改革後部份議員已是選舉產生,現任上議院議長海琳-海曼是第一位選舉產生的議長(2006年7月4日選舉),同時也是首位女議長。 下議院:659名議員是從全國659個選區選舉產生的(採小選區制),下議院議長是麥克爾-馬丁。 有句話說: 「英國國會除了不能把男人變成女人,或把女人變成男人外,無所不能」

35 日本國會的產生與組成 參議院:共242席,其中由各選舉區選出146席,政黨比例代表96席,任期6年,每三年改選半數。
眾議院:共480席,其中由各選舉區選出300席,政黨比例代表180席,任期4年。 (參眾兩院的議員選舉皆採「單一選區兩票(併立)制」) 日本首相有權解散眾議院,無權解散參議院。 ※ 2005年8月初,日本首相小泉提出的郵政民營化法案遭到參議院的否決,小泉於是決定解散眾議院提前舉行大選,將郵政改革法案訴諸全民。 日本眾議院大選,自民黨獲得296席(與聯合執政的公明黨共獲327席),女性當選人數創下六十年來新高,其中由小泉帶領的12名自民黨「女刺客」全數當選眾議員。以民主黨為首的在野政黨則共獲153席。

36 德國國會的組成與產生 聯邦參議院:聯邦參議員總共69位,不經由人民選舉,而是由16個州政府依各州人口比例委任代表組成,任期不定。
聯邦眾議院:眾議員共598名,一部份由選區選舉產生,另一部份則按比例代表制選出,任期4年。 ※不論是日本的參、眾兩院議員選舉或德國的聯邦眾議院議員選舉,都是屬於「混合投票制」

37 雙首長制(混合制) 起源:法國第五共和憲法。 運作: 行政權由總統與總理分享。 總統由人民選出,向人民負責;總理由總統任命,向國會負責。
介於總統制和內閣制之間,兼具兩者特色,被稱為混合制或雙首長制,也有學者把混合制再分為雙首長制和半總統制,其中半總統制更接近總統制。(但高中教科書都把法國政府體制稱為混合制、雙首長制或半總統制)

38 法國雙首長制(行政權換軌制)的特徵 1.兩個實權行政首長 項 目 內 容
項 目 內 容 1.兩個實權行政首長 (1)總統主導國家安全與國防外交等重大施政,而總理則負責內政、文教、經濟、社會福利等一般行政事務。 (2)總理由總統任命,不需要經過國會的同意,但總統任命總理時,必須是國會能夠接受的人選。

39 2.行政、立法分權 項 目 內 容 (1)總統與總理各掌握一部份行政權,國會掌握立法權。總統是民選,向人民負責,總理則分別向總統和國會負責。
項 目 內 容 2.行政、立法分權 (1)總統與總理各掌握一部份行政權,國會掌握立法權。總統是民選,向人民負責,總理則分別向總統和國會負責。 (2)內閣閣員由總理提請總統任命,不可兼任國會議員。 (3)內閣閣員可以列席國會兩院有關會議,有權發言、參與討論、報告施政、接受質詢以及提出法案。

40 3.信任制 若國會通過對總理的不信任案,或對政府施政計畫、一般政策之宣告不與通過時,總理必須向總統提出辭呈,此即國會的倒閣權。而總統在諮詢總理及國會兩院後,可以宣告解散國會,且不需總理副署。

41 4.副署制 總統公佈一般法律命令、任命文武官員、提出國情咨文、召開國會特別會議等,都需要總理或有關各部會首長的副署,這點與內閣制相似。但關於任免總理、提請公民複決、解散國會和發布緊急命令等事項,則不必總理的副署。 5.左右共治 6.行政權換軌

42 總統 法國總統任期5年,由人民以絕對多數選舉產生(二輪投票制)。 總統為國家元首,有權任免總理、主持國防最高會議、部長會議、解散國會。

43 行政權換軌(制) 總理雖由總統任命,卻須向國會負責,國會可以不信任案使其去職。因而,當國會由反對陣營居多數時,總總只好反對陣營領袖當總理,此即「左右共治」。 法國第五共和「左右共治」三次 行政權換軌 (TW可能換軌嗎?) 同黨→偏總統制:總統的權勢、影響力大; 左右共治→偏內閣制:總理掌握較大行政權 戴高樂時是權重責輕的「超級總統制」?

44 各國政府體制 內閣制 雙首長制 半總統制 總統制
英國、日本、瑞典、荷蘭、西班牙、丹麥、泰國、德國、挪威、義大利、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印度、以色列、尼泊爾、蒙古、亞塞拜然、新加坡? 法國、芬蘭、比利時、波蘭、新加坡、奧地利 韓國、 中華民國 美國、菲律賓 、巴西、智利、阿根廷、墨西哥等大多數中南美洲國家,埃及、肯亞、南非等不少非洲國家,亞洲新興國家、東歐等許多後共產國家

45 英國內閣制 美國總統制 法國第五共和(雙首長制) 1 元首的產生 女王採世襲繼承制 選民→形式上由選舉人團選舉 1962後由人民直選 2 實權行政首長 首相 總統 總統與總理 3 閣揆任命須經國會同意 需要 內閣雖需國會同意,但尊重總統職權 否(但尊重國會多數) 4 立法權與行政權之關係 合一 (議會內閣制) 相互牽制 (分權制衡) 相互牽制或合一均有可能

46 5 閣揆副署權 原則上須副署,部分例外 6 覆議權 總統有覆議權 總統得要求國會覆議法律案 7 倒閣權 8 解散國會權 內閣得呈請元首解散之 總統諮詢總理及兩院議長後得解散之

47 我國中央政府體制的特色? 五權分立! 總統位居五院之上?
總統可提名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及監察委員等,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其位階在五院之上。? 總統對外代表國家,地位高於五院。? 三權分立下的美國總統權力更大,難道也位居立法和司法權之上?

48 立法院 行政院 施政報告 質詢 法律案 提出 條約案 通過 執行 預算案 否決權 覆議(經總統核可) 全體委員1/2決議 全體委員1/2贊成
倒閣權 不信任案 內閣總辭 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國會改選 解散國會權

49 行政院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提出施政報告,並接受質詢。
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依憲法對立法院負責。 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由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行政院設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經濟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等8部2會,另設有其他直屬機關。

50 立法院的職權 立法權: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預算審查權
質詢權→行政院長與各部會首長等行政官員 同意權(司法、考試、監察等總統提名官員) 倒閣權(不信任投票) 正副總統罷免、彈劾提案權 修憲、變更領土提案權 *享言論免責權 *現行犯外,會期中不受逮捕之特權

51 憲法本文上總統之職權 8.頒與榮典 1.三軍統帥 9.院際調解之權 2.公佈法律、命令 10.國家安全大政方針之決定權
11.解散立法院之權 ※享刑事豁免權 ※總統公佈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長副署。why? 1.三軍統帥 2.公佈法律、命令 3.締結條約、宣戰媾和之權 4.發布戒嚴 5.發布緊急命令 6.任免文武官員 7.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權

52 總統之職權 總統為國家元首,由公民直接選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任命四院高層官員,無須行政院長副署 1.總統直接任命 行政院長
2.總統提名 立法院同意 總統任命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53 總統之職權 (被動)解散立法院: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發佈緊急命令: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於發佈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

54 總統罷免案、彈劾案流程比較 罷免案 彈劾案 立委提議 立委1/4連署 立委1/2連署 立委2/3同意,罷免案成立 立委2/3決議 公民投票
立院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立院院會 交付立院全院委員會,15日內完成審查 交付立院全院委員會審查  立院院會記名投票表決 立院院會無記名投票表決 立委2/3同意,罷免案成立 立委2/3決議 公民投票 聲請大法官審理 達過半數公民投票,有效票1/2同意 憲法法庭判決成立 罷免通過 被彈劾人解職

55 彈劾 彈劾之一般意義,為「國家執掌糾彈之機構,對於違法失職人員,向有權審判彈劾事件機關,所提出之控訴。」
或是「有權機關代表國家主權者對政府官吏監督,以使違法失職人員受到處分的一種作用。」

56 糾正 糾舉 彈劾 對象 事 人 目的 嚴重性 視其內容而定 其次 最重
項目 糾正 糾舉 彈劾 行使權力 監察院之委員會行使,先經有關委員之審查及決議 監察委員行使,即由委員提出,並經其他委員審查及決定 同右 對象 範圍 以行政院及其所屬隻部會等行政機關為限 除行政機關之人員外,包括司法院 、考試院及監察院人員 提出機關 向行政院和有關部會提出 向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提出 向懲戒機關(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出 目的 在促使被糾正機關之工作及設施之注意及改善 使被糾舉人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對被糾舉人先予以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 使被彈劾者以懲戒處分 嚴重性 視其內容而定 其次 最重

57 項 目 彈 劾 罷 免 對 象 公職與公務人員(含民選的行政首長) 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 *不分區的立法委員不能罷免 行使權力者 立法委員:總統、副總統 監察委員:公職公務人員 原選區的選民 結 果 總統、副總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公職與公務人員: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議決 總統、副總統:達過半數公民投票,有效票1/2同意即通過 公職人員:罷免案通過,被罷免人依法去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罷免案否決者,在該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58 監察院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糾正、糾舉、彈劾、審計權,及前述事項之調查。
監察委員29人,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59 監察院 彈劾→人:違法失職的中央、地方公務人 員及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人員 糾舉→人:同上,較輕微 糾正→事:政府機關的不當施政
審計→財:審核政府機關之決算 受理公務員財產申報 調查:前述事項 ※預算:編列→審查通過→支用→決算→審計

60 司法院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大法官15人,含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8年,不得連任。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61 考試院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62 地方制度 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省已非地方自治(公法人)團體

63 地方自治團體為公法人的意義 依公法成立享有權利負擔義務 有獨立的預算(非單純執行預算) 有獨立的印信(行為對外直接具法律上效力)

64 地方自治公法人 第一級:直轄市2 第二級:縣、市(省轄市5: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 第三級:鄉、鎮、市(縣轄市)

65 地方自治公法人 改制新五都 第一級:直轄市5(台北市 新北市 台中市 台南市 高雄市) 第二級:縣、市3(省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第三級:鄉、鎮、市(縣轄市)

66 虛位君主採世襲繼承制(其他共和國之總統則由人民選出)
問題分析 總統制(美國) 內閣制(英國) 我國憲政體制 類似 總統制 內閣制 1 代表性憲法 1787年美國憲法 與若干修正條文 英國之不成文憲法 民國36年中華民國憲法及七次修憲條文 2 元首產生 總統由人民選出 的「總統選舉人 團」選舉產生 實質民選 (實權元首) 虛位君主採世襲繼承制(其他共和國之總統則由人民選出) 總統由人民直接選出 O 3 元首公布法律是否須經行政首長之副署? 不須國務員副署 須內閣副署 須行政院長或行政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有限制)

67 O 內閣制(英國) 我國憲政體制 行政首長對誰負責 對總統負責 對議會負責 (多數黨組閣或組成聯合內閣)
問題分析 總統制(美國) 內閣制(英國) 我國憲政體制 類似 總統制 內閣制 4 行政首長對誰負責 對總統負責 對議會負責 (多數黨組閣或組成聯合內閣) 對總統及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 O 5 元首對立法機關議決案有無交還覆議權? 有交還覆議權,即總統可行使否決權 行政院得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6 元首有無解散國會權? 內閣得呈請 元首解散之 立法院通過不信任 投票倒閣時,行政 院得呈請元首解散 立法院,重新改選

68 行政首長及各部會首長是否由國會議員兼任? 國務卿與其他部會首長由總統任命,不兼任國會議員 內閣閣員由國會議員兼任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問題分析 總統制(美國) 內閣制(英國) 我國憲政體制 類似 總統制 內閣制 7 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有無不信任投票權 有(信任制度) O 8 行政首長及各部會首長是否由國會議員兼任? 國務卿與其他部會首長由總統任命,不兼任國會議員 內閣閣員由國會議員兼任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9 行政部門出席議會、答辯並提法案?

69 內閣閣員由國務總理提請元首任命,屬同僚之首
問題分析 總統制(美國) 內閣制(英國) 我國憲政體制 類似 總統制 內閣制 10 行政連帶責任? 是(集體負責) O 11 行政各部的關係 國務卿與其他各部部長屬於平等關係 內閣閣員由國務總理提請元首任命,屬同僚之首 席關係 行政院提請任命各部會首長,兩者關 係亦屬同僚之首席的領袖關係 12 行政與立法 分立的貫徹 貫徹行政權與立法權的權力分立 (分權制度) 議會與內閣成員互相連結 傾向於權力分立,執政黨居國會多數 時則有權力連結的作用

70 O 總統制(美國) 內閣制(英國) 我國憲政體制 1 2 3 4 5 6 類似 總統制 內閣制 問題分析 代表性之憲法 1787年美國憲法
與若干修正條文 英國之不成文憲法 民國36年中華民國 憲法及七次修憲條文 2 元首之產生 總統由人民選出 的「總統選舉人 團」選舉產生 (實權元首) 虛位君主採世襲 繼承制 (其他共和國之總統 則由人民選出) 總統由人民直接選出 O 3 元首公布法律 是否須經行政 首長之副署? 不須國務員副署 須內閣副署 須行政院長或行政 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 之副署(但有限制) 4 行政首長對誰 負責 對總統負責 對議會負責 (多數黨組閣或 組成聯合內閣) 對總統及立法院負責 (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 5 元首對立法機關 議決案有無交還覆議權? 有交還覆議權, 即總統可行使 否決權 行政院得經總統核可 移請立法院覆議 6 元首有無解散 國會權? 內閣得呈請 元首解散之 立法院通過不信任 投票倒閣時,行政 院得呈請元首解散 立法院,重新改選

71 O 總統制(美國) 內閣制(英國) 我國憲政體制 問題分析 類似 總統制 內閣制 7 立法機關對 行政機關有無 不信任投票權 無
有(信任制度) O 8 行政首長及 各部會首長 是否由國會議員 兼任? 國務卿與其他部 會首長由總統任 命,不兼任國會 議員 內閣閣員由國會 議員兼任 立法委員不得 兼任官吏 9 行政部門出席 議會、答辯並 提法案? 10 行政連帶責任? 是(集體負責) 11 行政各部的關係 國務卿與其他各 部部長屬於平等 關係 內閣閣員由國務 總理提請元首任 命,屬同僚之首 席關係 行政院提請任命各 部會首長,兩者關 係亦屬同僚之首席 的領袖關係 12 行政與立法 分立的貫徹 貫徹行政權與立 法權的權力分立 (分權制度) 議會與內閣成員 互相連結 傾向於權力分立, 執政黨居國會多數 時則有權力連結的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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