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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研習主題 職業安全衛生法引述及職場安全衛生管理(含:大學應如何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實施後造成之影響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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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研習主題 職業安全衛生法引述及職場安全衛生管理(含:大學應如何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實施後造成之影響與對策)
參加研習人員:各單位主管及教職員工 講員:劉榮昌 2017/3/4 Hpliu

2 師生是國家最珍貴資產 實驗場所及相關作業 期願能順利成功,但仍存在風險 生命無法複製! 事故可以預防! 2017/3/4 Hpliu

3 研習重點 1.職業安全衛生法104年1月1日實施及勞動部103年 2月17日成立後,學校適用範圍自實驗場所與自主 規劃、及指揮、監督之營繕作業擴大適用到在學 校從事勞動之工作者;教職員工因從事教學、研 究及相關作業而操作或使用機械、設備、器具或 處理危害性化學品、具危害性物料等時,對作業中 可能引起之危害之認知、鑑別與管理控制,有需要 再研習 ; 2.討論學校與相關教職員工之安全衛生權責及事故 災害預防與責任。 2017/3/4 Hpliu

4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藥品室相關表單 1、領藥申請單 2、.藥品借用同意書(外借) 3、借用藥品申請單(外借) 4、借用藥品使用紀錄表(外借)
5、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一覽表(部訂版本) 6、本校毒性化學物質清單(有核可文號) 7、本校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表(新申請案) 8、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部訂 更 新版本) 9、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部訂版本) 10、毒性化學物質防災基本資料表(部訂版本) 12、藥品領取授權同意書 2017/3/4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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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職業安全衛生法實施後新挑戰 適用範圍已擴大(從實驗場所及營繕工程已全面適法及將從事勞動之工作者納入) 源頭管理已展開(勞動部已對機械、設備及化學品實施源頭管理) 職業性疾病預防(勞動部已對新興職業病與潛伏性癌症實施預防管理) 工作者保護(從勞工到工作者,將自營作業者、派遣人力、職訓生等勞動人力納入) 2017/3/4 Hpliu

7 職業安全衛生法實施後新挑戰(續) 女性就業權及母性健康保護改變 少年勞工保護(童工定義為未滿18歲) 承攬人勞工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有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及得參與災害調查)。 勞工遭遇立即危險時已具退避權 (雇主不得逕行對行使自行退避權者不利處分) 刑罰及罰鍰範圍與額度變嚴格(罰鍰變高及立即處份條款變嚴) 2017/3/4 Hpliu

8 職業安全衛生法實施後對學校之挑戰 1.現有安全衛生管理僅有營繕與實驗場所 ‚該如何因應擴大範圍場所﹖ 2.童工定義為未滿18歲者,如護理科系學生 至醫院實習時,督導與學校該如何因應﹖ 3.現有校安與環安如何整合﹖ 4.承攬人及自營作業者及在學校從事勞動且 受學校主管人員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 督者及其勞工職業災害時,應如何辦理﹖ 2017/3/4 Hpliu

9 職業安全衛生法實施後對學校之挑戰(續) 5.現有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該如何擴大範圍至 學校全勞動場所﹖ 6.未滿18歲者及女性母性特別保護與其就業 權益,應如何辦理﹖ 7.現有採購與變更管理應如何整合與辦理﹖ 8.勞動監督檢查結果,若遇處分或停工,學校 各級主管人員或工作場所負責人之權利責 任,應如何﹖ 2017/3/4 Hpliu

10 我國2009年05月14日簽署 聯合國1976年1月3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宣示『人人享有身心健康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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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方向 1.擴大適用對象,並及於所有勞動場所 2.建構機械、設備及化學品源頭管理機制 3.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 4.健全女性及少年勞工之健康保護措施 5.強化高風險事業定期製程安全評估監督機制 6.增列:勞工立即危險作業得退避-原事業單位 連帶賠償及勞工代表會同職業災害調查規定 7.增訂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補助與獎助及 跨機關合作等 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促進規定 2017/3/4 Hpliu

16 職業安全衛生法架構 2017/3/4 Hpliu

17 Prevention 一.一般責任 1.增訂雇主預防職災責任 2.增訂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者預防職災責任 二.生物性危害預防 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引起之危害 三.勞工健康 1.增訂雇主促進勞工身心健康之義務 2.增訂健檢異常依醫囑管理與健檢通報制度 3.增訂作業環境測定計畫訂定、測定結果揭示與 通報制度 2017/3/4 Hpliu

18 Prevention 1.擴大適用對象至所有工作者 2. 增訂勞工健康保護制度 3. 增訂雇主不得濫用健康檢查資料 4. 增訂立即危險時,勞工具退避權 5. 增訂不得對行使自行退避權者不利處分 6. 增訂承攬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原事業 單位如有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7. 兼顧女性就業權及母性保護 8. 強化少年勞工保護(童工定義為未滿18歲) 2017/3/4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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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勞工具立即危險自行退避權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2項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 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 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 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立即發生危險之虞: 指勞工處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需採取緊急應變或立即避難之所稱情形。 2017/3/4 Hpliu

22 承攬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原事業單位連帶賠償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 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 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 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 任。再承攬者亦同。 原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 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 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2017/3/4 Hpliu

23 Prevention 四.化學品管理 1.增訂化學物質源頭管制制度 2.增訂化學品分級管理制度 五.機械設備產品驗證-增訂機械設備產品安全 驗證制度 六.定期製程安全評估-增訂石化業等高風險場 所定期評估制度 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化 2017/3/4 Hpliu

24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 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 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合理可行範圍(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 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指引、實務規範或一般社 會通念,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 工所從事之工作,有致其生命、 身體及健康受危害之虞,並可採 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者。 2017/3/4 Hpliu

25 民法概念-參採 民法第483條之一僱用人對受僱人有保護義務,及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之規定,明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合理可行範圍之定義。 其中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指引或實務規範,包括政府機關(構)所訂頒各項安全衛生指引(如風險評估技術指引、採購管理技術指引、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等),或同業公(協)會等團體依其實務,自行發展、研訂該業共同之安全衛生規範。至有關一般社會通念,即依一般經驗法則或社會觀念,為社會大眾所認知者。 2017/3/4 Hpliu

26 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 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 業災害。
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者 預防職災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 項: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 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 工者, 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 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 業災害。 2017/3/4 Hpliu

27 勞工健康-1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 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 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 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 康之事項。 2017/3/4 Hpliu

28 參閱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指引、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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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勞工健康-2 2017/3/4 Hpliu

30 勞工健康-3 2017/3/4 Hpliu

31 化學品源頭登錄管理架構示意圖 2017/3/4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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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化學品管理-1 增訂新化學物質登記、評估及核准制度
化學品管理-1 增訂新化學物質登記、評估及核准制度 2017/3/4 Hpliu

34 化學品管理-2 增訂管制性化學品非經許可不得運作
化學品管理-2 增訂管制性化學品非經許可不得運作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4條第1項: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管制性化學品,不得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 者處置、使用。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管制性化學品:指致癌、致突變和生殖毒性物質 (CMR: carcinogenic, mutagenic or toxic for reproduction)等高度關注物質(SVHC: 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並具有高暴露風險者。 2017/3/4 Hpliu

35 化學品管理-3 優先管理化學品流布應通報中央
化學品管理-3 優先管理化學品流布應通報中央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4條第2項: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應將相關運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 優先管理化學品:指高暴露風險或高產量之危害物質,如易火災、爆炸、易燃、急毒、致癌、致突變及生殖毒性等化學品。 2. 運作資料:包括廠商基本資料、化學品基本資料、製造、輸入、處置、使用等數量及可能暴露人數等。 2017/3/4 Hpliu

36 化學品管理-4義務 化學品製造、輸入或供應者 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
化學品管理-4義務 化學品製造、輸入或供應者 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0條第2項: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 提供有害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予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資料異動時,亦同。 1.安全資料表應揭示項目:包括物品與廠商資料、危害辨識資 料、成分辨識資料、安全處置 與儲存方法、暴露預防措施、 物理及化學性質、安定性與反 應性、毒性資料等16大項。 2.涉及商品營業秘密之資訊(如廠商名稱、成分),得依WTO TBT不予公開。 2017/3/4 Hpliu

37 化學品管理-5 危害化學品健康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
化學品管理-5 危害化學品健康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 增訂有害物容許濃度PEL之法源(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 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定有容許暴露標準之作業場所,應確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有「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暴露濃度」(Permissible Exposure Limit,PEL) 之危害,應實施作業環境測 定,確保低於該值。)。 2017/3/4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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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化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 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前項之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以上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場所 者,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勞動部與教育部已對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合作議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推行)。 中央主管機關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得實施訪查,其管理績效良好並經認可者,得公開表揚。 2017/3/4 Hpliu

42 勞工健康保護制度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1.健康管理:特殊健康檢查分級管理、健康異常之面談、健康 指導、選工、配工、職業傷病 統計分析與健康風險評估等措 施。 2.健康促進:勞工健康、衛生教育、指導、癌症篩選、三高預 防、紓緩工作壓力等身心健康 促進措施。 3.職業病預防:工作環境危害辨識、評估、監測與改善等措 施。 2017/3/4 Hpliu

43 保護勞工個人健檢資料 明訂雇主不得濫用健康檢查資料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第21條第2項: 明訂雇主不得濫用健康檢查資料 雇主應依健康檢查結果及個人健康注意事項,彙編成健 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並 不得作為健康管理目的以外 之用途。 (健檢資料具高度敏感性,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除法律明定之用途外,應保護其不被濫用。) 2017/3/4 Hpliu

44 勞工之立即危險自行退避權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第18條第2項: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 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 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 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指勞工處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需採取緊急應變或立即避難之情形。) 2017/3/4 Hpliu

45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 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保護勞工正當行使退避權不受處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第18條第3項: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 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 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參考韓國、加拿大等國職業安全衛生法,保護勞工正當行使自行退避權,但濫用者 不受保護。) 2017/3/4 Hpliu

46 承攬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原事業單位連帶賠償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 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 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 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 任。再承攬者亦同。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 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 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2017/3/4 Hpliu

47 兼顧女性就業權及母性保護-1 理由: 刪除原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1條(一般女性禁止從事危險有害工作)
1.現代醫學與科技進步,無實證顯示不同性別勞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對其安全健康影響有明顯之差異。 2.聯合國CEDAW公約、ILO 母性保護公約、歐盟指令及英國等國家僅就母性採取保護,未對一般女性 採取工作限制。 3.我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已於101年1月1日施行,須於3年內檢討修正不符公約之法規。 4.我國產業結構改變,服務業比重增加,女性勞工參與率接近50%,現行條文制定於38年前,近代醫學科技未證實須特別保護,有限制女性工作,產 生就業歧視之嫌。 2017/3/4 Hpliu

48 兼顧女性就業權及母性保護-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第30條(懷孕保護):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1)礦坑(2)鉛及其化合物(3)異常氣壓(4)弓形蟲、德國麻疹(5)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丙烯醯胺、次乙亞胺、砷及其化合物、汞及 其無機化合物等化學品(6)顯著振動(7)重物處理(8)有害輻射散布場所(9)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10) 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11) 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 轉(12)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13)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險(14)其他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2017/3/4 Hpliu

49 兼顧女性就業權及母性保護-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第30條(產後保護): 職業安全衛生法訂定產後女性禁止從事危險有害工作範圍
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四、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2017/3/4 Hpliu

50 兼顧女性就業權及母性保護-4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包括暴露於具有依國家標準CNS 15030分類具有生殖毒性一級、致基因突變性一級或對哺 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及 勞工作業姿勢、人力提舉、搬運 、推拉重物、輪班、作息及工作 負荷等工作型態。),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 ,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 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並留存 紀錄。 前項勞工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作業程序變更、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 不適反應,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 工作者,雇主應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 之。 2017/3/4 Hpliu

51 職業安全衛生法強化醫師健康檢查、健康評估、健康指導、適性工作評估與建議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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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職業安全衛生法強化醫師健康檢查、健康評估、健康指導、適性工作評估與建議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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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職業安全衛生法的Promotion 1.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制度 2.補助與獎助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促進辦 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明訂: 1.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制度 2.補助與獎助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促進辦 3.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主管機關與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績效評核與獎勵辦法 2017/3/4 Hpliu

54 職業安全衛生法的Partici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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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 勞工代表具職業災害調查會同權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1項) 2. 勞工代表具工作守則會同訂定守則權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 3
1.勞工代表具職業災害調查會同權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1項) 2.勞工代表具工作守則會同訂定守則權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 3.勞工代表具安全衛生諮詢審議權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1、12條) 4.勞工代表具會同作業環境監測及獲知監測 結果權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12條) 2017/3/4 Hpliu

56 職業安全衛生法的Punishment 1.增訂新罰鍰態樣 2. 新增產品沒入、銷燬規定 3. 重大職業災害通報去刑責化 4. 修正重大職業災害通報規定 5. 增訂得公布事業單位、負責人之名稱或姓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條: 2017/3/4 Hpliu

57 職業安全衛生法新罰鍰樣態 違反禁止製造、輸入或供應管制品者 製造、輸入或供應者違反產品標示及合格標章使用規定者
對於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產品未合於安全標準或經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產品未驗證合格,以及新化學物質未經許可登記或管制性化學品未經許可,而有製造、輸入、供應之行為者,處20萬元-200萬元罰鍰,並得限期停止輸入、產製、製造或供應。 製造、輸入或供應者違反產品標示及合格標章使用規定者 經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未標示合於安全標準以及違反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合格標章之使用規定者,處3萬元-30萬元罰鍰;並得令其回收或改正,未回收或改正者處10萬元-10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017/3/4 Hpliu

58 職業安全衛生法新罰鍰樣態(續) 作業環境監測不實者 危險場所未定期製程安全評估肇致職災者
雇主對於本法規定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之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及結果,經中央主管關查核發現有虛偽不實者,處30萬元-100萬元罰鍰。 危險場所未定期製程安全評估肇致職災者 石油裂解業及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數量達規定量以上之危險性工作場所,違反製程安全評估應定期實施之規定,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引起火災、爆炸致發生死亡、罹災3人以上或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而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者,處30萬元-300萬元罰鍰; 其經通知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2017/3/4 Hpliu

59 職業安全衛生法產品沒入、銷燬規定 製造、輸入或供應者之產品有下列情形得予以沒入、銷燬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其執行所需 之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1.違反機械設備或器具產品,應合於安全標準、應經驗證合格、應依規定安全標示及應依規定 使用驗證合格標章之規定者。 2.違反管制性化學品應經許可之規定者。 2017/3/4 Hpliu

60 重大職業災害通報去刑責化 2017/3/4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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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公布事業單位、負責人之名稱或姓名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第4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布事業單位、雇主或機構名稱及姓名: 1.事業單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2.經依罰則處分之事業單位。 3.經依罰則處分之代行檢查機構、醫療機構、驗 證機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 服務機構。 4.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病。 2017/3/4 Hpliu

63 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Q: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需住院治療,是否應依規定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是否可請領職災保險給付或請公傷 假? A:查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2條所稱職業災害,係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 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 害、失能或死亡。 2017/3/4 Hpliu

64 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續) A:對事業單位所僱勞工而言,上述勞動場所之定義,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 勞務之場所。 故勞工於上、下班通勤中發生之交通事故不屬上述提供勞務之場所,雇主尚無須依該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惟勞工倘係於執行職務(例如送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則仍應依規定通報。 2017/3/4 Hpliu

65 附錄及補充資料 1.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相關規定) 2.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安全衛生設施規定) 3.化學品分級管理.ppt 4.災害事故案例檢討.ppt 5.教育部職災案例(1-54).pdf 6.火災爆炸災害預防重點檢核pp9812.ppt 2017/3/4 Hpliu

66 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相關規定) (教育部91.10.16.台(91)環字第91118434號令)
負責人: 係指學校行政管理之最高主管,負有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之雇主責任。 工作人員: 係指進出實驗場所工作,獲致工資之教職員工生。 學員生: 係指在實驗場所接受教學指導,未支領工資者。 工作: 係指在實驗場所從事教學、研究、實驗、清潔、維修及其他等活動。 2017/3/4 Hpliu

67 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相關規定) (教育部91.10.16.台(91)環字第91118434號令)
一、負責人應綜理學校安全衛生工作並依規定辦理下 列事項: (一)訂定安全衛生政策。 (二)依相關規定設置安全衛生組織或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 (三)編列適當之安全衛生經費以辦理安全衛生工作。 二、學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相關規定要求安全 衛生管理單位及各部門執行或督導各實驗場所辦 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二)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三)訂定職業災害防止計畫。 (四)訂定實驗場所施工之承攬人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於事前告知 承攬人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017/3/4 Hpliu

68 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相關規定) (教育部91.10.16.台(91)環字第91118434號令)
三、於製造、處置、使用、儲存危險物及 有害 物之實驗場所,學校應訂定並實 施危害通識計畫; 人員暴露有超過容許濃度之虞時,學 校應採取必要之危害預防控制措施。 2017/3/4 Hpliu

69 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相關規定) (教育部91.10.16.台(91)環字第91118434號令)
四、學校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所標明並禁止非從事工作有關之人員進入下列工作場所: (一)有害物超過容許濃度之虞之場所。 (二)處置危險物及有害物之場所。 (三)具強烈微波、射頻波、噪音、雷射、非游 離輻射及游離輻射等場所。 (四)氧氣濃度未滿百分之十八之場所。 (五)生物病原體顯著污染之場所。 (六)處置大量高熱物體或顯著濕熱之場所。 (七)處置大量低溫物體或顯著寒冷之場所。 2017/3/4 Hpliu

70 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相關規定) (教育部91.10.16.台(91)環字第91118434號令)
六、實驗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學校應立即使工 作人員及學員生退避至安全場所。 七、實驗場所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操作人員,學校應任 用經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 定之合格操作人員充任之,其所設置之危險性機械、 設備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應符合規定。 八、學校應由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負責電氣設備、工具 之安全性,避免發生感電危害。 九、學校對實驗場所工作人員及學員生應實施必要之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學校應宣導安全衛生法令及相關規定,並激勵、推 行促進安全衛生之活動。 2017/3/4 Hpliu

71 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相關規定) (教育部91.10.16.台(91)環字第91118434號令)
十一、學校實驗場所工作人員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接受健康檢查之義務。 十二、學校應訂定書面之實驗場所災害調查程序以執行 調查,並加以分析找出災害發生原因及改善方式。 十三、實驗場所如發生災害,學校應即採取必要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實驗場所如發生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所稱之重大職業災害時,學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通報等事項,且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2017/3/4 Hpliu

72 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安全衛生設施規定)(教育部91.10.16.台(91)環字第91118434號令)
一、學校應保持實驗場所的整潔及注意採光、 照明、通風與換氣,對於場所之通道、地 板、階梯,保持不致使人員跌倒、滑倒、 踩傷等之安全狀態,並採取必要之預防措 施。 二、學校須明顯標示實驗場所設置之安全門及 安全梯,於工作人員及學員生工作期間保 持暢通,並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2017/3/4 Hpliu

73 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安全衛生設施規定)(教育部91.10.16.台(91)環字第91118434號令)
三、對於室內工作場所,學校應依規定設置 足夠人員使用之通道,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有適用其用途之寬度,其主要人行道 不得小於一公尺。 (二)自路面起算二公尺高度之範圍內,不得 有障礙物,但因工作之必要,經採防護 措施者,不在此限。 2017/3/4 Hpliu

74 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安全衛生設施規定)(教育部91.10.16.台(91)環字第91118434號令)
四、學校應使實驗場所之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 ,應依規定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調節新鮮 空氣、溫度及降低有害物濃度。 五、有機溶劑、鉛、粉塵、特定化學物質之實驗 場所,學校應依實際狀況設置有效之密閉設 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等設施, 並保持其性能。 九、學校應注意抽氣櫃通風管道之定期維護,避 免因累積易燃物質造成火災。 2017/3/4 Hpliu

75 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安全衛生設施規定)(教育部91.10.16.台(91)環字第91118434號令)
六、學校對於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實驗場所,應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械、器具或設備等。 十二、工作人員或學員生操作有爆炸之虞的實驗時,學校須設置具有防爆玻璃的抽氣櫃,並規定其確實使用適當之防護裝備。 十三、學校應於實驗場所設置適當之消防設施,並依消防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學校應標示消防安全設備,必要時簡要標明其使用方法。 2017/3/4 Hpliu

76 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安全衛生設施規定)(教育部91.10.16.台(91)環字第91118434號令)
七、學校對於存有引火性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實驗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等必要措施。 八、學校對於危險物製造、處置之實驗場所,為防止爆炸、火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爆炸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 得加熱、摩擦、衝擊。 (二)著火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 得加熱、磨擦、衝擊或使其接觸促進氧化之物質或水。 (三)氧化性物質,不得使其接觸可促進其分解之物質,並不 得予以加熱、摩擦或撞擊。 (四)引火性液體,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未經許 可不得灌注、蒸發或加熱。 (五)除製造、處置必需之用料外,不得任意放置危險物。 2017/3/4 Hpliu

77 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安全衛生設施規定)(教育部91.10.16.台(91)環字第91118434號令)
十、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 熱作業,學校應規定其產生之乙炔壓力不得超過表 壓力每平方公分一‧三公斤以上。 十一、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 加熱作業,學校應選任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工作方法及指揮工作。 (二)對使用中之發生器,禁止使用有發生火花之虞之工具或予以撞擊。 (三)使用肥皂水等安全方法,測試乙炔熔接裝置是否漏洩。 (四)發生器之氣鐘上禁止放置任何物件。 (五)發生器室出入口之門,應注意關閉。 (六)維修移動式乙炔熔接裝置之發生器時,應於屋外之安全場所為之。 (七)開啟氣鐘時,應禁止撞擊或發生火花。 (八)工作時,應將乙炔熔接裝置發生器內存有空氣與乙炔之混合氣體排除。 (九)工作中,應查看安全器之水位是否保持安全狀態。 (十)應使用溫水或蒸汽等安全之方法加溫或保溫,以防止乙炔熔接裝置內水之凍結。 (十一)發生器之修繕、加工、搬運、收藏,或繼續停止使用時,應完全除去乙炔。 (十二)監督人員戴用防護眼鏡、防護手套。 2017/3/4 Hpliu

78 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安全衛生設施規定)(教育部91.10.16.台(91)環字第91118434號令)
十五、貯存高壓氣體時,學校應注意: (一)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 (二)貯存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 物品。 (三)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 (四)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 (五)應安穩放置,並固定及裝妥護蓋。 (六)容器應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七)貯存處應考慮於緊急時便於搬出。 (八)貯存處附近,不得任意放置其他物品。 (九)對於高壓可燃性氣體之貯存,電氣設備應採用防爆型 ,不得帶用防爆(十)型攜帶式電筒以外之其他燈火 ,並應有適當之滅火器具。 2017/3/4 Hpliu

79 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安全衛生設施規定)(教育部91.10.16.台(91)環字第91118434號令)
十六、搬運高壓氣體容器時,學校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場所內移動應使用專用手推車等,務求安穩直立。 (二)以手移動容器,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方直立移動。 十七、對於毒性高壓氣體之儲存與使用,學校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管制人員進出。 (二)場所應保持通風良好。 (三)不得貯藏在腐蝕化學藥品或煙囪附近。 (四)貯存場所或實驗場所要置備吸收劑、中和劑及適 當之防毒面罩或呼吸用防護具。 2017/3/4 Hpliu

80 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安全衛生設施規定)(教育部91.10.16.台(91)環字第91118434號令)
十八、對於人員於工作進行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造成感電之虞者,學校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設施。 十九、裝置於潮濕場所之電路,學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規定實施感電危害預防措施。 二十、有關電氣設備操作之工作空間,學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高中低壓)第二百六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2017/3/4 Hpliu

81 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安全衛生設施規定)(教育部91.10.16.台(91)環字第91118434號令)
二十一、對於電氣設備,學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內之電路附近,不得 堆放任何與電路無關之物件或放置床、舖、衣架等。 (二)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件,不得懸掛或放置於電線 或電氣器具。 (三)不得使用未知或不明規格之工業用電氣器具。 (四)電動機械之操作開關,不得設置於人員須跨越操作之位置。 (五)防止人員感電之圍柵、屏障等設備,如發現有損 壞,應即修補。 2017/3/4 Hpliu

82 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安全衛生設施規定)(教育部91.10.16.台(91)環字第91118434號令)
二十二、從事放射性物質之實驗時,其操作及防護設施,學校應依原子能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三、具有生物性危害之實驗室,學校應注意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與公眾地區以門相隔。 (二)實驗室之門須依規定達到防火級數,並依適用的防火安全標準 設置。 (三)通往防火出口之路徑在設計時應避免經過危害區,或配合適用 的法令規定。 (四)對於生物病原體污染之物品,應予以消毒、殺菌等適當處理, 以避免人員感染疾病。 (五)含蒸氣之管線需以絕緣材料覆蓋。 (六)依實際需要,設置腳控、膝控或自動控制的潔手設備。 (七)提供讓生物醫療廢棄物(袋)存放之空間,並依廢棄物清理法 等相關規定處理感染性事業廢棄物。 (八)生物性實驗室內之高效率過濾裝置之濾紙,應定期更換。 2017/3/4 Hpliu

83 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安全衛生設施規定)(教育部91.10.16.台(91)環字第91118434號令)
二十四、對工作人員及學員生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工作時,學校應設置使人員安全上下之設備。 二十五、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處所(工作台之邊緣及開口部分等除外),工作人員及學員生有墜落之虞者,學校應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台,並張貼警告標示,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 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使人員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 二十六、工作人員及學員生於二公尺以上高度之屋頂、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台等場所從事工作,學校應於該處設置護欄或護蓋等防護設備。 2017/3/4 Hpliu

84 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安全衛生設施規定)(教育部91.10.16.台(91)環字第91118434號令)
二十七、學校應設置機械、設備合適之護罩、緊急制動、動力遮斷連鎖裝置、防止意外啟動等安全防護裝置。 二十八、對於工作人員及學員生有暴露於噪音、高溫、低溫、游離輻射、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學校應置備適當安全衛生防護具,如耳塞、耳罩、防塵口罩、呼吸防護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物等,並規定其確實使用。 2017/3/4 Hpliu

85 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安全衛生設施規定)(教育部91.10.16.台(91)環字第91118434號令)
三十、對於工作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致危害 人員之虞時,學校應置備適當之安全帽 及其他防護。 三十一、學校應供給工作人員使用之個人防護 具或防護器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持清潔,並予以必要之消毒。 (二)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應妥予 保存。 (三)個人使用之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置備足 夠之數量。 2017/3/4 Hpliu

86 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安全衛生設施規定)(教育部91.10.16.台(91)環字第91118434號令)
二十九、對於從事電氣工作之工作人員及學員生, 學校應規定其確實配戴絕緣防護具及其他 必要之防護器具。 三十二、實驗場所設置之急救藥品及器材,學校應 予以明顯標示、檢查並更新。 三十三、學校應依實驗場所之危害性,設置必要之 災害搶救器材,如供氣式呼吸防護具、緊 急洩漏處理設備等,並定期維護。 2017/3/4 Hpliu

87 報告完畢 感謝聆聽 平安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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