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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規劃設計階段相關法令與施工綱要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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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on theme: "公共工程規劃設計階段相關法令與施工綱要規範"—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公共工程規劃設計階段相關法令與施工綱要規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

2 簡報大綱 本會業管規劃設計階段相關法令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頒布規範 結論與建議 2

3 本會業管規劃設計階段相關法令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實施要點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標案資料作業要點
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 3

4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提送公共工程計畫之審議規模、審議流程與送審書圖文件內涵。
本會審議規模:中央政府辦理之總工程建造經費 5千萬元以上之公共工程計畫、投資總額達100億元之國營事業計畫以及軍事工程計畫中屬機密性或戰備工程總工程建造經費10億元以上、非機密工程總工程建造經費5千萬元以上之工程計畫。 計畫之審議分為下列三階段: 新興工程計畫先期規劃構想階段審議(要點第6、7點): 依計畫屬性分由經建會、研考會、國科會、主計處擔任主審機關,而本會為協審機關。 本會就各公共工程計畫先期規劃構想之技術面提出綜合性之建議,送主審機關作為計畫是否成立建案之參據。 4

5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新興工程計畫綜合規劃階段審議(要點第8點):本階段本會為主審機關。本會依主辦機關提送新興工程計畫約30%規劃設計必要圖說、總工程建造經費概算等資料,進行工程技術妥適性以及經費合理性之專業審議後陳報行政院核定。 延續性計畫審議(要點第11點):本階段之主審機關同先期規劃構想階段,本會為協審機關。本會衡度各公共工程計畫實施進度提出年度所需預算之建議額度,並送主審機關據以綜理彙辦年度預算先期作業。 5

6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各階段工程經費估算之流程 規劃階段 設計階段 施工階段 先期規劃階段編列「工程經費之概估」
綜合規劃階段編列之「工程經費概算」 初步設計(基本設計)階段編列之「工程經費概算」 詳細設計階段編列之「工程預算」 發包及施工階段之「執行預算」 評估開發效益及興建原則 據以核定建設計畫 計畫經核定後依據分年預定實施項目;編定各年度預算執行 擬定發包預算

7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依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各計畫主管機關對於本會審定之新興工程計畫內容,於各案招標前需進行檢視;經檢視主辦機關未依審定內容辦理者,應令該機關修正後,始得發包。 本會通案性之審議意見: 請依照行政院函頒綠建築推動方案申請「候選綠建築證書」,並建議規劃設計時,應有節省資源之設計方式(如設置省電燈具、省水器具及雨水回收系統,包括蓄、滯洪池設施,以收集供澆花草及其他用途,及在不大幅增加總經費原則下,設置太陽光電系統)。 7

8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本會通案性之審議意見: 請在招標文件及契約中註明需依生態工法之原則辦理設計及施工。
各項戶外工程所採用之鋪面,應儘可能採用透水性材料,植栽方面則應種植多層次之原生樹種、灌木,創造連續性之生態環境,以增加生物棲息地之空間。 未來所產生之剩餘土石方,除土方挖填平衡外,建議採用資源處理不宜運棄,如採堆土造景之方式處理、調整計畫面高程,循營建署頒訂之修訂方案管控(無需棄土證明)之模式辦理;另符合營建署頒訂『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點』規定門檻經費者(計畫總工程預算一億元以上、或單一標案預算達2000萬元以上),應依前開要點規定上網申報土石方交換資訊。又可再利用於本工程之剩餘土石方,原則上以抵費方式處理,其不能抵費部分應先規劃,據以編製合理之運距及處理經費,並照列相關契約責任,以免爭議。 8

9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本會通案性之審議意見:
基地內排水系統與區外相關區域排水之整合,務請主辦單位與相關機關密切協調、配合,預為因應。 有關推動三級品管制度,建立督導機制及避免工程品質常見缺失等,請確實依據本會92年7月23日工程管字第 號函及94年1月31日工程管字第 號函辦理。 應依院頒「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實施要點」及「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有關應用標準化施工綱要規範相關e化措施辦理。 9

10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本會通案性之審議意見:
應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辦理,並依本會91年4月24日(91)工程企字第 號函,於訂定投標須知時應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標示屬於主要部份之項目,或標示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 應督促建築師作好建築與相關結構、水電、空調工程等系統工程間之圖說套合,並執行風險管理,俾期防患於未然,減少設計變更及施工介面之問題。 建築物應特別注意防火區隔與人員逃生動線,並依相關法規妥為設計。 10

1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實施要點 劃一全國公共工程施工規範之格式與編撰架構,以提升工程品質,並因應我國加入WTO後,使相關工程技術資訊之語言與國際接軌。 引用美國施工規範協會(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Institute,簡稱CSI)發展之施工綱要規範編碼系列(Master Format)及編撰架構(Section Format),兼具廣度、深度及靈活度等系統化及結構化優點,為國際普遍採用。 11

12 CSI MasterFormat

13 工程細目碼編碼架構 A.編碼架構。 單價分析 工程項目編碼 資源編碼 (共11碼) 人力編碼 材料(產品)編碼 雜項編碼 施工機具編碼
(共10碼) XXXXX□□□□△ 人力編碼 材料(產品)編碼 LXXXXX□□□□△ MXXXXX□□□□△ 施工機具編碼 雜項編碼 EXXXXX□□□□△ WXXXXX□□□□△ XXXXX : 表示施工綱要規範之章碼。 □□□□ : 表示功能或規格碼 △ :表示單位碼。

14 工項編碼: “鋼筋”細目碼編訂規則表 鋼筋,SD280W,光面鋼筋,D19mm,T

15 CSI Section Format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 1.2 工作範圍  : 2. 產品 3. 施工 4. 計量與計價
(例)第02266章連續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2 工作範圍  : 2. 產品 3. 施工 4. 計量與計價

16 3.2 施工方法 3.2.1 鋼軌處理及定位 鋼軌之型式如契約圖說所示。契約圖說所示之曲線段與車站區,其普通鋼軌與耐磨鋼軌實際連接位置之許可差為[±3m][  ]。 (2)夾膠式接頭及銲接點不得安裝在下列位置: A.除非契約設計圖說上有特別說明,夾膠式接頭或現場銲接點於不同鋼軌上之錯開在[3m][  ]以內。 B.同一根鋼軌上,距離工廠[銲接點][夾膠式接頭]之中心在[4.5m][  ]以內。

17 目前成果及應用 1、完整版「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745章) 2、精簡版「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389章)
3、施工綱要規範使用說明及編撰說明 4、整合中心出版文件版本機制說明 5、彙編21類別專業工程成套應用之工具書 (如隧道工程、自來水工程等) 6、公共工程綱要編碼 7、公共工程工項細目碼編訂規則表 (含人力類、施工機具類及工作項目615篇) 8、公共工程細目碼編訂說明 9、基層公共工程基本圖彙編

18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
劃一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可避免估價系統格式不一,及系統相容之問題,並可節省各機關自行開發軟體所需費用。 規範機關編列招標文件中之標案資料格式,建立價格資料庫,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1條之規定。 彙整機關標案資料,分析大宗營建資材之需求統計,以預估市場使用情形。 18

19 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 為規範公共工程計畫在先期規劃構想與綜合規劃階段之經費編列,有劃一之經費編列格式、估算程序與編估標準,以達成預算編列機關與預算審議機關有一致審查基準。本手冊共包含公路工程等19類工程項目,提供各機關參考 19

20 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 計畫成本組成架構圖: 1.規劃階段作業費用 1.設計階段作業費用 2.建造成本 2.用地取得及拆遷補償費
2.建造成本 用地取得及拆遷補償費 (工程經費) 直接工程成本 計畫成本 工程建造費 間接工程成本 4.其他費用 工程預備費 5.施工期間利息 物價調整費 3.利息 4.營運及維修成本 (各類工程得視情況調整之,請參考各專篇) 註:其他費用包括研究發展費、配合工程費、藝術品設置費

21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 為推動行政院「統一發包暨集中採購中心」計畫,並落實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國立學校、國營事業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需訂定底價者,應依本原則辦理底價審議,使工程採購案件底價更臻合理。 21

22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 工程採購底價審議作業之管考
招標文件之撰寫是否符合四段式「通則」、「產品」、「施工」、「計量與計價」寫法施工規範章碼符合綱要編碼原則 施工規範章碼符合綱要編碼原則之比例 預算書(含空白標單)是否採「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編製 預算成本是否符合「公共建設工程經費編列估算手冊」之成本架構 底價審議小組成立情形 案件不屬議價或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案件標比 遇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情節,有無召開審議小組會議 通知洽辦機關說明及洽辦機關出席情形(指定代辦採購機構) 22

23 各工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頒布規範 23

24 各工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頒布規範 24

25 各工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頒布規範 25

26 各工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頒布規範 26

27 各工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頒布規範 27

28 各工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頒布規範 28

29 各工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頒布規範 29

30 各工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頒布規範 30

31 各工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頒布規範 31

32 結論與建議 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成果之檢視 各機關之主辦單位應檢核規劃設計之成果有無符合各類工程目的事業主管所訂定相關技術規範之規定。
有無依行政院審定之計畫內容辦理規劃設計,是否將工程會審議意見落實於規劃設計成果中。 32

33 結論與建議 查核委員查核各工程計畫規劃設計部分之重點 是否依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之四段式編撰架構編撰各標案之施工規範?
所編撰之施工規範章名,是否使用綱要編碼? 對於1000萬元以上之標案,是否應用PCCES編制預算書及標單? 檢視發包工程之相關圖說是否依本會審定結果辦理? 33

34 簡 報 完 畢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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