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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修正之前瞻與困境 楊朝祥 中原大學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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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學法修正之前瞻與困境 楊朝祥 中原大學講座教授

2 當今國內高等教育的隱憂 大學快速擴充,生源日益減少 境外學校競爭激烈,遠距教學日漸普及 入學比率日增,學生素質異質化加大
重研究輕教學,重學術輕專業已成風潮 教育資源日益匱乏,學術品質逐漸低落 大部分學校規模不符經濟規模,不利經營 系所設置僵化,學生失業嚴重 國際化不足,學術水準難與國際競爭

3 大學法修正的必要性(一) 大學之法律定位不明 大學與教育部之關係及權責有待釐清 政府人事、會計、採購制度限制大學發展
大學爭取自治權利、輕忽自制機制 大學內部組織設立過於僵化 校務會議議事效率不彰 校長及學術主管遴選結果,形成派系對立

4 大學法修正的必要性(二) 教授專心治校事務、忘卻治學義務 教授評鑑尚未建立制度 大學院、系、所設置不符社會需求 大學學制仍僵化、不符學生需求
大學評鑑機制尚未建立 大學之聯盟、整併無法律依據 現行法令無法適應國際化、進WTO衝擊 現行法令無法促使大學卓越化

5 大學法修正的重點(一) 國立大學改制行政法人 教育部設置高等教育審議委員會 建立大學評鑑機制 建立大學組織彈性調整機制
大學設置學術評議委員會 調整大學校長之產生方式 擴大校長職權

6 大學法修正的重點(二) 建立教師評鑑制度 設置學程制度 建立學制彈性化機制 賦予大學聯盟、整併法源 允許境外設立分部或分校

7 大學法修正的前瞻(一) 規範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 融入大學公法人的概念 教育部設置高等教育審議委員會 重新訂定校長遴選程序
大學得於境外設立分校或分部 為促進大學發展,定期辦理大學評鑑 賦予公私大學合併之法源 大學得跨校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研究中心

8 大學法修正的前瞻(二) 大學得設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落實總量管制之理念 大學得彈性設置行政單位或召開各種會議
組成學術評議委員會議審議學術相關事項 建立教師評鑑制度 得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課程、學分 彈性學制、修業年限

9 何謂「行政法人」 行政法人,指除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外,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依法律規定設立具人事及財務自主性之公法人。

10 國立大學「行政法人化」的理由 目前我國國立大學法律定位不明,雖有憲法保障學術自主,但在體制上仍屬教育部附屬學校
目前國立大學因係教育部所附屬,必須受限於政府機關之人事、會計、預算、審計、採購等各種法令限制,影響大學學術發展及競爭力 配合政府組織再造,規劃國立大學行政法人化,俾使大學組織運作更具彈性自主,有助大學教育發展。

11 國立大學行政法人化的做法 國立大學行政法人化採雙軌漸進式 專業董事會取代教育部行政監督 用人之彈性與教師待遇之放寬 採購法之排除適用
財產、土地、設施之歸屬及監督 行政法人後,現有教職員工權益之保障

12 行政法人國立大學之特質 (一) 教育部依據法律對大學進行合法監督 由教育部選聘董事組成董事會
校長由董事會遴選及聘任,校長對董事會負責,於職權範圍內對外代表大學 預算以總額方式編列,並得與教育部簽訂長期補助契約 得自訂相關經費收支之財務處理規定

13 行政法人國立大學之特質 (二) 校內之組織與單位由學校自行決定 採購程序由教育部會同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得不受政府採購法之限制
教師得視教學研究成果或潛力另行額外支給 得進用不具公務人員資格者,並自定人事管理規章 原使用之國有財產,仍屬國有。但以自有收入所購置者,則屬學校自有財產

14 國立大學行政法人化法制之疑慮 國外行政法人的績效未明 國內公法人的概念不清 「行政法人法」尚未通過 行政法人之配套措施未齊全
配合政府組織再造,規劃行政法人,與大學追求學術卓越之目標不符

15 國立大學行政法人化執行之疑慮 行政法人化採雙軌漸進、一國三制 設置董事會、變相干預學校自主 董事會侵奪校務會議之職權
財務自主、大學功能市場導向、影響弱勢學生受教機會,並受補助機關無形之掌控 監督機關之績效評鑑、引導學校辦學理念,大學特色無從建立 監督機關之解散特權、成為箝制大學運作的幕後黑手

16 大學法修正的困境(一) 行政法人一國三制 行政法人干預大學自主、教授治校 三頭馬車的大學監督制度 三頭馬車的校內決策機制
高等教育審議委員會黑機關 境外設校口惠不實 公私立大學不平等待遇

17 大學法修正的困境(二) 修正條文無法提升校務會議議事效率 行政機關主導評鑑、引導辦學方向 教育主管機關擴權、破壞學術自由
對遠距教學設限、有礙全民學習 個人及營利事業捐贈財產,未能公私適用 並無促進大學學術卓越之機制

18 三頭馬車的監督機制 教育部高等教育審議委員會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19 三頭馬車的校內決策單位 董事會 校務會議 學術評議委員會

20 對大學法修正的建議(一) 「行政法人法」未通過前,大學不宜率先實施 宜設置「學校法人」,以免大學一國三制
高等教育審議委員會宜俟教育部組織法修正後設置 大學評鑑宜由大學自發性組織執行 宜允許大學至大陸設立分校或分部

21 對大學法修正的建議(二) 建置公私立大學公平競爭之機制 對校務會議運作予以規範以提升議事效率 宜允許遠距學位及大學之設置
宜有學生單位成本經費之保證以維大學品質 大學經費爭取應有競爭之機制而非政府有補助之義務 應有更多大學追求卓越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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