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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 購 稽 核 監 督 實 務 課 程 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張淑華 10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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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採 購 稽 核 監 督 實 務 課 程 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張淑華

2 沿 革 則發布 ◆87.5.27政府採購法制定公布 ◆88.5.17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 ◆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機關
沿 革 ◆ 政府採購法制定公布 ◆ 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 則發布 ◆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機關 ◆ 成立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3 小組組織架構 1人 召集人 副召集人 1人 執行秘書 1人 稽核委員 秘書單位 19人 5人

4 小組分工 ◆召集人:綜理稽核監督事宜 。 ◆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襄助召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 ◆稽核委員:執行稽核監督工作。
◆組長、幹事及稽查人員:負責本小組採購 稽核之秘書業務及協助稽核委員稽核監督 工作。

5 執行程序-1 選案 分派委員 簽核 稽核報告 ◎專案與書面稽核比例 ◎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 ◎採購階段 ◎採最有利標 ◎出國案件
◎重點稽核事項 ◎交辦案件等 選案 ◎工程 ◎財物或勞務 分派委員 ◎召集人及市長或 其授權人員 簽核 ◎稽查人員 ◎稽核委員 稽核報告

6 執行程序-2 聲復說明 ◎受稽核單位 審核簽核 ◎稽核單位 結案 再請聲復 ◎遇有重大行政缺失者,移由本府政風處查察辦理。 結案

7 辦理採購稽核作業事前準備事項 ◆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 及管理辦法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 政府電子採購網
◆ 契約、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 ◆爭議處理 ◆增刪法令規定

8 撰寫稽核報告程序 招標階段 開標階段 決標階段 履約管理階段 驗收階段 保固階段

9 99年度稽核監督發現 偏高採購缺失態樣

10 契約書爭議處理條款內容錯誤1/24 第22條 爭議處理 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 機關名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第22條 爭議處理 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 機關名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電話:(02)

11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於決標時,公告內未依規登載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2/24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1項 公告金額以上之決標公告未登載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12 招標公告檢舉受理單位資料缺漏3/24 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13 仍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投標資格證明文件4/24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經行政院於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 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亦於98年4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 號函知各機關,自98年4月13日起招標之採購,避免再將「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為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14 採電子領標卻未載明電子領標網址5/24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
機關利用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發給、發售或公開閱覽,得免另備書面文件。 機關允許廠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領標(以下簡稱電子領標)或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投標(以下簡稱電子投標)者,應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中訂明。

15 投標廠商聲明書採舊式版本6/24

16 開標紀錄記載不全或錯誤7/24

17 採購評選委員會未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8/24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7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評選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評選事宜。 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為委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或由委員互選產生之;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18 決標資料未主動通知各投標廠商9/25 本法第 51 條 (審標疑義之處理及結果之通知)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 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19 工程告示牌申訴電話誤植10/25 政風處檢舉專線電話

20 工程告示牌未依規設置11/25 □工程告示牌設置(如未納入設計圖說時,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工程告示牌相關施工圖說報機關審查核可後設置。 工程告示牌之位置、規格、型式、材質、色彩、字型等,應考量工程特性、周遭環境及地方民情設置,其規格為:長__公分,寬__公分(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巨額之工程,規格為:長500公分,寬320公分;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規格為:長300分,寬170公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規格為:長120公分,寬75公分)。 工程告示牌之內容 工程名稱、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施工廠商、工地主任(負責人)姓名與電話、施工起迄時間、重要公告事項、全民督工電話及網址等相關通報專線。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增列專任工程人員、品質管理人員、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姓名及電話,及工程透視圖或平面位置圖等。 巨額之工程,應再增列設計單位、工程概要及工程效益等。

21 預算書、設計圖說、施工規範及施工說明書等未依規由技師簽署12/25
技師法第16條 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涉及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者,應由不同科別技師為之,並分別註明負責之範圍。 技師僅得就其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 技師執行簽證,應提出簽證報告,並將簽證經過確實作成紀錄,連同所有相關資料、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

22 家長會長非機關內部人員,不得擔任內聘委員,除具備專業背景外仍應專案簽核始可擔任外聘委員13/2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 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九十四條 主旨:學校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採購,其邀請家長 會成員擔任評選委員會之校內評選委員是否適宜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6年5月29日府行發字第 號函。 二、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評選委員應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且外聘評選委員應優先自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所稱家長會長或家長會成員如擔任評選委員,因尚非學校人員,屬外聘評選委員,且其遴聘應符合「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並請注意本會95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例。 正本:臺中市政府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23 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議價時,其底價核定時機錯誤14/2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九○○一五七六八一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四十九條 主旨:檢送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之簽陳範例(如附件),請 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並採最低標決標者,如於第1次公告結果,僅取得1家廠商之書面報價,而已依本辦法第3條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者,即可於開標當場改採議價方式辦理。又如已併簽准由原底價核定人擔任主持決標人員,或由機關首長授權主持決標人員於改採議價時擔任底價核定人,檢討原核定底價是否需調整及其調整金額,即可避免因核定底價作業不及,致需另擇期辦理議價之情形。

24 簽  民國○○年○月○日於○○○ 主旨:為辦理「○○○○○」採購案,簽請 鑒核。 說明: 一、本案緣起、經費分析、採購需求等相關事項之說明:(例如費用需求分析,預算金額、採購金額、採購標的規格、數量、履約期限、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等)。 二、本案採購金額為新臺幣○○萬元,屬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擬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三、本案以最低標決標,為提高採購效率,擬依本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於公告及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復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請鈞長核准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得於開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家數改採議價或比價。 四、承上,本案改採議價或比價後,其底價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4項規定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復依同條第3項規定:「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爰本案如公告結果,僅1家廠商投標且當場改採議價者,原於開標前已核定之底價,應依上開規定先參考該廠商之報價檢討訂定底價。為利議價程序接續進行,擬請 鈞長一併核准指派原底價核定人擔任主持決標人員,或授權主持決標人員於改採議價時擔任底價之核定人,檢討原核定底價是否需調整及其調整金額,以利當場辦理議價作業。 擬辦:檢陳本案招標文件(包括投標須知、契約條款等)如附件,擬奉 核可後,辦理後續招標作業。

25 評審委員名單未保密15/24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
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26 對於同分、同商數、同名次之處理違反規定16/24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條第2款、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第15條之1 對於同分、同商數、同名次之處理違反規定,例如: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其處理方式未依該辦法第8條第2款,卻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第15條之1規定辦理。

27 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時,未檢附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及切結書17/2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 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五十二條 第九十四條 主旨:檢送本會擬具之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格式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關於最近媒體一再報導部分家長反映希望擔任學校採購案之評選委員乙節,機關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及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利用本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或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如未能自該名單資料庫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學校遴聘家長代表擔任評選委員,因家長非學校之教職員,屬外聘評選委員性質,爰學校依上開規定邀請家長代表擔任外聘評選委員,尚無不可。 二、另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規定,評選委員會依法成立,法定任務為辦理廠商評選,故評選委員係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評選事務,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稱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為該條所定公務員之適用範圍。併請查閱法務部96年4月4日法檢決字第 號函。 三、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不論是機關之內派委員或是外聘委員,均應公正辦理評選,且應兼顧效率、品質及清廉,不得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為避免過去部分採購個案發生弊端,評選委員遭檢調單位調查、起訴,以致發生評選委員遭污名化之情形,並不利於公共工程整體採購環境,爰擬具旨揭切結書格式,供機關參辦並藉以導正委員對職責的認知。

28 招標機關:            招標案件名稱:          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 本人擔任本採購案之評選委員,當恪遵法令,公正辦理評選。 評選委員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評選事務,係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稱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為該條所定公務員之適用範圍。評選過程如涉及不法,適用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 立書人 評選委員: (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29 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記載未完整18/24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1條 本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採購案名稱。 二、會議次別。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五、主席姓名。 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 八、記錄人員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二、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最後一次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

30 辦理限制性招標議價時,底價核定時未參考廠商報價19/24
本法細則第54條第3項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31 勞務採購未編列成立預算書20/24 本法細則第6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 。

32 評選結果未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23/24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機關規劃辦理最有利標,應先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且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

33 決標公告之決標金額填註錯誤,未將單價乘以預估需求數量24/24
本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 機關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採最低標決標,其因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而於招標文件規定以招標標的之單價決定最低標者,並應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招標標的在二項以上而未採分項決標者,並應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

34 契約書條文修正處,以承辦人員職章代替機關校正章
施工相關書表監造單位專任技師及現場監造工程師未予簽章 施工安全衛生人員未依規回訓 核派監辦人員與開標當日不為同一人 要求填列不得圍標聲明之多餘文件 契約書內履約保證金金額未明確載明 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時提高合格分數門檻

35 案 例 建築工程欲委託辦理設計及監造案件 依服務費用百分比計算後預算金額為1千5百萬 技術服務 準用最有利標 限 制 性 招 標
案 例 建築工程欲委託辦理設計及監造案件 依服務費用百分比計算後預算金額為1千5百萬 準用最有利標 技術服務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勞務採購查核金額為新台幣1千萬 限 制 性 招 標 經公開客觀評選 本法22條1項9款

36 招標前置作業 編製預算書 (是否有依本法第22條1項7款後續擴充考量需要者) 提出需求計畫書
(達巨額採購者,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定資格) 分標策略、權責分工及介面整合 (例如將規劃、設計等工作交由不同廠商辦理)

37 成立評選委員會 成立工作小組 時機 擬定招標文件時即成立 例外 有前例或條件簡單 於開標前成立

38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採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之限制性招標
緣起、經費分析、委辦需求等相關事項說明 法源依據 準備招標文件 載明標價超過預算即為不合格標 1.勞務預算書 2.評選須知 3.投標須知 4.勞務採購自主檢查表 5.準用最有利標作業自我檢核表

39 公開閱覽 刊登限制性招標公告 並訂定合理等標期

40 疑義或異議處理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並適度延長等標期 主動副知本府政風處及採購稽核小組

41 開 標 有無合格廠商投標 監 辦 投標文件審查 應到未到時 應主動通知 工作小組初審意見

42 工作小組初審意見 採購案名稱 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合招標文件規定 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43 評選委員會議 預先審查工作小組所擬具之初審意見內容 服務費用是否合理及有無浪費公帑
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 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之處理 不同委員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之處理 評選委員會有違反採購法之決議之處理

44 無法評選優勝廠商 已標示得更改項目 未標示得更改項目 廢標 協商措施

45 廢 標 刊登公報 書面通知投標廠商 傳送資料至指定之電腦資料庫

46 協商措施細78 列出協商廠商之待協商項目,並指名其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 擬具協商程序 參與協商人數之限制 慎選協商場所 執行保密措施
與廠商個別進行協商 不得將協商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優缺點及評分,透漏於其他廠商 協商應做成紀錄

47 評選出優勝廠商 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議價 監辦 未訂底價 訂有底價 固定費用/率

48 未訂底價 訂有底價 固定費用/率 成立評審委員會 (提建議金額) 參考廠商報價 訂底價
以該金額或費率決標;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但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諾之內容 限制議價次數

49 決標 監辦 資訊公開: 1.依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後,應予解密;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致廢標者,亦同。 2.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規定,於評選後公開資訊及通知未得標廠商。可將採購評選委員評選後所彙總製作之總表,併決標結果,主動通知各投標廠商。 3.依本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1條規定,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之結果應儘速通知廠商,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10日;其經廠商請求者,得以書面為之。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4.決標後依本法第61條(公告金額以上)、其施行細則第84條、第85條規定辦理決標公告及書面通知投標廠商。

50 動動腦時間 案例 ○單位擬採購具特殊規格之消防器材設備(預算金額150萬,後續擴充金額50萬),請問該案屬何種性質採購?應採何種招標方式?採購金額為何?原有採購後續擴充應具備要件?

51 動動腦時間 案例 當你承辦的工程採購案件,因未能預見之情形需辦理變更設計,致衍生委託設計、建造費用增加金額達120萬時,請問該增加之金額是否應辦理採購?適用法條依據為何?

52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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