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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pared by:台灣人壽 陳麗明襄理 Date : 200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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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repared by:台灣人壽 陳麗明襄理 Date : 2009/08/15
綜合所得稅節稅技巧實務說明 Prepared by:台灣人壽 陳麗明襄理 Date : 2009/08/15

2 自我介紹 陳麗明 現職台灣人壽展業襄理 目前已考取:風險管理、理財規劃、信託、人身、產險、投資型保險…等金融相關證照
服務過之客戶:台塑食品、展華化學、聯純科技、數格科技、嘉村鋼鐵、東海大學…等知名企業 專長:勞資糾紛排解、保險理賠、法律顧問諮詢、企業風險移轉規劃、企業留才計畫…等; 2006年,榮獲台灣人壽「團保菁英獎」 2007年,榮獲台灣人壽「出類拔萃獎」 2008年,榮獲台灣人壽「意外醫療規劃菁英獎」

3 為什麼教師要課稅? 口述/蕭逸民(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秘書)整理/王筱涵 台灣的國中小教師之所以免稅,有其歷史源由。民國初年,由於戰爭仍頻, 老師的薪水一半是現金,一半是公糧學米。公糧學米就是以實物來給付,有 的給油有的給米。事實上,總共加起來得到的錢不多。為了照顧他們的生活, 政府給予老師免稅的優惠。因此,從民國二十五年有所得稅法開始,國小的 老師就是免稅的,那時候的義務教育還沒到國中,所以國中老師要課稅。 到了民國五十七年實施九年國民教育後,國中教師開始爭取比照國小老師免 稅,經過教育立委不停地爭取,民國六十八年時,立法院通過國中老師免稅。 ◆為什麼教師要課稅? 不過,呼籲國中小教師恢復課稅的聲音,也已經持續了近三十年。在民國六 十二年時,政府進行了一波針對國小老師的大幅薪資調整,讓老師的薪水跟 上社會的水準,從那時開始,就有恢復國中小教師課稅的呼聲,到今天為止, 已經有十幾位財政部長提出恢復國中小教師課稅的建議,然而,每次都是因 為政治因素或是選舉,拖延了老師恢復課稅的時程。最近一次的失敗,是在 陳水扁總統上任之後,當時,他宣布要進行租稅改革,而全國教師會(全教 會),卻在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舉辦了一個大遊行,一邊喊著「還我 納稅權」的口號,另一邊同時要求「要有好的配套才同意恢復課稅」。於是, 陳總統在全教會的壓力之下答應,沒有配套之前,他任內絕對不會恢復教師 課稅。因此,「恢復教師課稅」這個重要稅改政策,就從兩年前一直延宕到 現在。

4 軍教人員課稅預計在99年1月1日上路,未來軍人、國中小教師將加入報稅行列。有國小老師就反映,取消軍教免稅的議題吵很久了,其實老早就有心理準備要繳稅,只不過,不知道該怎麼報稅!(陳映竹報導)
行政院會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取消現役軍人、國中小以下教職員免稅待遇,法案三讀通過後,軍教人員後年起,就要申報99年度的所得稅。

5 綱要 認識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課稅淨額=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什麼是綜合所得總額?
就是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取下列各類的合計: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奬的奬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其他所得等。 換句話說:除了遺產、贈與及少 數免稅所得,凡是有獲得財物, 幾乎都是所得範圍,都要課稅。

6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定義 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屬地主義課稅,所以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在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下列二種: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7 綜合所得稅之申報與繳納 申報單位 免辦結算申報之條件 申報(繳稅)期限 申報書種類
以家庭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受扶養親屬全年度之所得均應合併申報,但准配偶薪資所得可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於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時,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配偶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免辦結算申報之條件 非居住者:採分離課稅,就源扣繳者。 居住者其全年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但若有已扣繳稅款須申請退還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申報(繳稅)期限 全申報戶成員之所得資料依規定格式,自行填妥,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申報。 申報書種類 一般申報書:所得類別及扣繳項目種類多者適用,可適用列舉扣除額。 簡式申報書:僅有薪資所得、利息所得、上市股票公司股利所得及稿費所得等適用之,於扣除額部分,僅適用標準扣除額。

8 綜合所得分類表 各類所得 說 明 1.營利所得 如股利所得 2.執行業務所得 個人稿費18萬元以下免稅 3.薪資所得
          說  明 1.營利所得 如股利所得 2.執行業務所得 個人稿費18萬元以下免稅 3.薪資所得 有薪資特別扣除額104,000元 4.利息所得 儲蓄特別扣除額27萬元以下免稅 5.租賃及權利金所得 可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6.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 7.財產交易所得 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 8.競技、競賽及機會中奬奬金 可減除成本或必要費用的餘額;政府舉辦之奬券奬金扣除20%稅款外,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9.退職所得 如退休金等 10.其他所得 不屬1-9項的所得

9 免稅額說明 基本免稅額 增額免稅額 配偶免稅額之減除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每人均享有依個免稅額得予自所得額中扣除,依據財政部規定,申報9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每人之免稅額為新台幣七萬四千元。 增額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為七十歲以上,且為受扶養親屬者,則該受扶親屬之免稅額得增加百分之五十。 配偶免稅額之減除 若配偶薪資所得選擇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配偶免稅額,因配偶免稅額已由配偶在計算薪資所得稅時予以扣除,如再減除,等於重複減除。

10 可列為扶養親屬,提高免稅額 與本人及配偶的關係 條 件 子女 同胞兄弟姐妹 未滿20歲 滿20歲而在校就學或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 直系尊親屬
與本人及配偶的關係               條   件 子女 同胞兄弟姐妹 未滿20歲 滿20歲而在校就學或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 直系尊親屬 年滿60歲 未滿60歲而無謀生能力 其怹親屬或家屬 滿60歲無謀生能力

11 扶養親屬應檢附證明文件 條 件 證明文件 在校就學 當年度學費收據或學生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或畢業證書影本 無謀生能力
條   件     證明文件 在校就學 當年度學費收據或學生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或畢業證書影本 無謀生能力 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職業證明文件 身心殘障 醫師證明或殘障手冊或殘障手冊 其他親屬或家屬 同戶籍:戶口名或身分證影本、未滿20歲受扶養者的父母親的  在職證明 不同戶籍: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其他適當證明

12 扣除額說明 意義 扣除額可分為一般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而一般扣除額又可分為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僅能從二種方法中選擇其一。唯不論選擇標準或列舉扣除額,都可依法申報特別扣除額。 一般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柒萬陸千元;有配偶者壹拾伍萬貳千元(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 列舉扣除額

13 標準扣除額 項   目 單    身 有  配   偶 標準扣除額 76,000元 152,000元

14 列舉扣除額 捐贈: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稅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 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予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記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15 列舉扣除額 列舉扣除項目 金額上限(元) 證明文件 人身保險費(含勞公保) 24,000 收據正本證明 全民康保險費 核實認列,無上限
醫藥及生育費 災害損失 購屋借款利息 300,000/戶 房屋租金支出 120,000/戶 租賃契約及付款證明影本 對政府等捐贈 一般損贈 所得總額20%為限

16 特別扣除額(1) 財產交易損失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如九十二年度納稅義務人及與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稅額報繳之個人有薪資所得者,每人每年扣除壹拾萬肆仟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壹拾萬肆仟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配偶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每年扣除壹拾萬肆千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壹拾萬肆仟元,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扣除額經常修正)

17 特別扣除額(2)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殘障特別扣除額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不超過二十七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二十七萬元者,以扣除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短期票券利息不包括在內。 殘障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如為殘障福利法第三條規定之殘障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壹拾萬四仟元。(金額每年修訂)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年得扣除二萬五千元。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

18 特別扣除額注意事項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其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配偶本人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配偶本人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規定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不得自配偶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19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扣除額 年度 98年度 免稅額 未滿70歲 82,000 年滿70歲 123,000 標準扣除額 個人 76,000 配偶
152,000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104,000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每人25,000 退職所得 一次 領取 稅率 級距 0% 169,000以下 50% 169,000~339,000 100% 339,000以上 分期領取扣除金額 -733,000

20 綜合所得稅額之計算 = 應納綜合所得稅 = 綜合所得淨額 減: 累進差額 減: 扣除額 X 稅率 減: 免稅額 綜合所得淨額 綜合所得額

21 綜合所得稅稅率與累進差額 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 500,000 5% 500,001 1,090,000 12% 25,000
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 500,000 5% 500,001 1,090,000 12% 25,000 1,090,001 2,180,000 20% 958,000 2,180,001 4,090,000 30% 313,000 4,090,001 ……… 40% 886,800

22 已納稅額之扣抵(1)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適用對象:係指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於七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售及購置自用住宅。 扣抵或退還金額之計算
係指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二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本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適用對象:係指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於七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售及購置自用住宅。 扣抵或退還金額之計算 不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均以自用住宅之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因增加該出售自用住宅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綜合所得稅額為限額。惟此財產交易所得已於近三年度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得再予扣抵或退還。計算公式如下: 甲 = 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乙 = 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甲) - (乙) = 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稅額。

23 已納稅額之扣抵(2) 投資稅額扣抵 為鼓勵對經濟發展具重大效益、風險性高且亟需扶植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創立或擴充,營利事業或個人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三年以上者,得依下列規定抵減其當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綜合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營利事業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個人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十限度內,抵減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之抵減金額,以不超過該個人當年度應納綜合所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之抵減率,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每隔二年降低一個百分點。 第一項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召集相關產業界、政府機關、學術界及研究機關代表定之,並每二年檢討一次,做必要調整及修正。

24 已納稅額之扣抵(3) 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在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含扣繳、自繳,須附繳納證明)准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25 綜合所得稅之規劃 - 夫妻合併申報納稅義務人之選定
綜合所得稅之規劃 - 夫妻合併申報納稅義務人之選定 夫妻合併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安排(所得稅法第15條)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並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6 扶養親屬適用的節稅空間 扶養親屬 免稅額 醫藥費 保險費 租金支出 房貣利息 災害損失 薪資所得 教育費 殘障 子女 ˇ 直系尊親屬
兄弟姐妹 其他親屬或家屬

27 可列為扶養親屬,提高免稅額 與本人及配偶的關係 條 件 子女 同胞兄弟姐妹 未滿20歲 滿20歲而在校就學或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 直系尊親屬
與本人及配偶的關係               條   件 子女 同胞兄弟姐妹 未滿20歲 滿20歲而在校就學或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 直系尊親屬 年滿60歲 未滿60歲而無謀生能力 其怹親屬或家屬 滿60歲無謀生能力

28 綜合所得稅之規劃 - 應稅所得轉換為免稅所得
綜合所得稅之規劃 - 應稅所得轉換為免稅所得 投資人持有1,000股A公司股票,配息基準日前一日之較易價格為每股NT$100,參加除權則每股可獲配NT$5之現金股利,除權後之交易價格為每股NT$95,則投資人參加除權與否之稅負成本差異。

29 綜合所得稅之規劃 - 利用保險創造節稅空間 保險收入免稅 避免購屋貸款利息支出降低
綜合所得稅之規劃 - 利用保險創造節稅空間 保險收入免稅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人身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部分資產持有者,以往均將現金存入銀行購買定期存單,在低利率時代,其資產之獲利能力將大幅縮水,即便未縮水,其來自金融機構之利息收入超過27萬元部份,亦須併入綜合所得額中課稅,故若將資金投資於保險,未來取得之保險給付,將可享受稅法明文規定之完全免納所得稅之優惠。 避免購屋貸款利息支出降低 列舉扣除額中之自用住宅房屋貸款利息支出扣除額,雖有30萬元之最高限額限制,但在比較實際支出數與限額孰高孰低前,實際支出數須先減除列入27萬免稅額中來自金融機構之利息收入,故若實際支出數減除利息收入數後之金額小於30萬元,則可瞭解利息支出之扣除已被降低,若將資金投資於保險,則該保險收入並未列入27萬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中(完全免稅),就不會產生此不利現象。

30 綜合所得稅之規劃 - 利用保險創造節稅空間 無保險規劃 每人24000保險規劃 每年可節稅 免稅額 492,000 扣除額(標準 列舉)
綜合所得稅之規劃 - 利用保險創造節稅空間 龍老師夫妻二人均為國中教師,育有4子,其為家中主要經濟來源,年收入共約140萬元,擁有1棟房子,一年約有5萬元之房貨利息,並無其他收入,龍老師的理財習慣就是把錢存在銀行定存,每年定存利息1萬元,每年固定捐款有1萬至慈濟,全家每年醫藥費約7,000元… 無保險規劃 每人24000保險規劃 每年可節稅 免稅額 492,000 扣除額(標準 列舉) 152,000 201,000 薪資特別扣除額 208,000 所得淨額 548,000 499,000 應納稅額 548,000*12%-25,000=40,760元 499,000*5%=24,950元 15,810元

31 綜合所得稅之規劃 - 購買保險應注意事項 稅法規定人身保險免納所得稅,但在購買保險時應注意下列問題,避免被國稅局質疑有贈與行為。
綜合所得稅之規劃 - 購買保險應注意事項 稅法規定人身保險免納所得稅,但在購買保險時應注意下列問題,避免被國稅局質疑有贈與行為。 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安排 繳納保費之資金來源與金額 保險合約中對於給付項目之說明 繳納保費與保險給付期間之長短

32 綜合所得稅之規劃 - 資產證券化(1) 說明 所謂資產證券化,簡言之即是將資產以公司形式取代個人名義持有,因為係公司持有該項資產,故因該項資產所產生之收益即為公司持有,而與此資產相關之各項成本與費用均可自公司之所得額中扣除,再以其淨額計算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公司未來將此稅後盈餘分配予股東時,公司所繳納之稅額亦可作為股東之可扣抵稅額,供個人抵減其應纳之綜合所得稅,因而產生節稅效果,且個人可依據當年度其他所得之高低,斟酌決定公司盈餘分配金額之高低,亦可能適用較低之綜合所得稅稅率。

33 綜合所得稅之規劃 - 資產證券化(2) 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公式 優點 缺點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綜合所得稅之規劃 - 資產證券化(2) 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公式 優點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費用項目較個人列舉扣除項目為多。 藉由處分股權方式完成資產移轉 增加投資人身分隱密性 缺點 設立與維持一公司之成本。 公司每年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收 入  減: 成 本  減: 費 用  減: 損 耗 營 利 所 得

34 綜合所得稅之規劃 - 個人與公司結合之節稅釋例
綜合所得稅之規劃 - 個人與公司結合之節稅釋例 個人利用公司投資 個人投資 93.5須繳納綜合所得稅 94.5須繳納綜合所得稅 個人 個人 93年度所得 92年度所得 公司 92年度所得

35 國內外投資公司之運用 個人 國內公司 境外公司 國內帳戶 國內資產 國外資產 國外帳戶 投資 投資 國內證券交易所得免稅。
境內轉投資其他公司之投資收益免稅。 投資 投資 國內公司 境外公司 國內帳戶 國內資產 國外資產 國外帳戶

36 投資公司運用 - A 投資 直接投資 優點 : 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土地交易所得免稅
缺點 : 容易適用最高級距稅率/稅前可扣抵項目較少/遺贈稅規劃彈性較小 投資

37 投資公司運用 - B 投資公司 間接投資 優點 :容易適用較低級距稅率/稅前可扣抵項目較多/遺贈稅規劃彈性較大
缺點 :證券交易所得/土地交易所得轉換為應稅所得 投資 投資 投資公司

38 雙重國籍稅務問題 - 可能遭遇之稅務與非稅務問題
雙重國籍稅務問題 - 可能遭遇之稅務與非稅務問題 不明瞭另一國家之租稅規定 未完整向他國申報全球資產與所得 海外資金與另一國之資金帳戶發生匯款轉帳關係 持有公開資訊之資產(上市/櫃公司股權) 未注意租稅協定之風險 海外置產之限制 下一代承接資產之限制

39 雙重國籍稅務問題 - 建議注意事項 美 / 加 / 澳 / 紐四國對個人所得稅均係採全球課稅制度
雙重國籍稅務問題 - 建議注意事項 美 / 加 / 澳 / 紐四國對個人所得稅均係採全球課稅制度 美 / 加 / 澳 / 紐四國對納稅義務人之贈與行為均有課稅規定 美 / 加 / 澳 / 紐四國對納稅義務人之遺產均有課稅規定 開設境外金融機構填報文件應謹慎( form W-8 ) 資金匯款流程要注意風險 海外投資自99年起即開始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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