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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商業犯罪行為之探討 主講人:蔡蕙芳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2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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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網路上商業犯罪行為之探討 主講人:蔡蕙芳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2003/08

2 講授大綱 導論 1.電腦犯罪、網路犯罪、智慧財產權犯罪 2. 網路上之商業犯罪 (1)與電子商務有關之犯罪 (2)對企業之犯罪行為

3 與電子商務有關之犯罪— 詐欺罪 1. 企業與消費者間之電子商務(B2C) 1.1. 商業網站之詐欺 1.2. 消費者之詐欺
2. 消費者間之電子商務(C2C) ---拍賣網站之詐欺

4 商業網站之詐欺:合法網站 消費者保護之爭議:產品或服務低於廣告標準或產品功能無法符合使用需求。 法律規範:
1.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一、二條的規定,只要是消費者與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之間的消費爭議,都是消保法規範的對象,並未將網路世界排除在外。因此網路的購物糾紛,基本上消費者可以援用消保法主張權利。 2. 刑法詐欺罪。在推銷商品時,必須要對消費者揭露充分之資訊,不能為不實陳述,否則可能涉嫌詐欺罪。刑法第339條第一項、第二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或使自己或第三人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5 商業網站之詐欺:虛設網站 案例: 行為人虛設行號,透過設立網頁方式,發佈虛假的商品資訊,以遠低於市場的價格銷售貨物,僅留下手機和電子郵件等聯繫方式,在受害人預交定金和補交稅款後,不履行契約而不交貨。 法律規範: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6 消費者之詐欺:信用卡詐騙 1. 網路信用卡之風險
當消費者持信用卡在實體商店消費時,商家可經由信用卡上的磁條、核對簽名、身份證或卡上的照片等方式,發現該卡是否合法有效。此過程可防範詐騙發生。但網路上使用信用卡,僅需輸入信用卡號與信用卡有效年月日即可進行交易,且於由這兩項資料取得容易,為網路信用卡詐騙開啟方便之門。 2. 法律規範: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7 拍賣網站詐欺之案例 案例一:誘餌式喊價 拍賣物品的賣方為提高最後拍定價,便派自己人在拍賣過程中裝成一般買家去叫價。 案例二:虛偽競標
進入拍賣網站後,先以假資料同時申請二十幾組會員帳號,再就高價位電子商品,刊登圖文並茂的廣告,以假競標、假交易的方式自行評估通過會員評價制度,誘騙被害人上當,並暗示是偽卡盜刷商品,底價很低,讓被害人瘋狂競標,再要求先行匯款並以流行的「宅急便」送貨到家。但等到買方將錢轉帳匯入指定帳戶,卻收不到貨品。 案例三:得標付款後,收不到商品,或事後以其他理由加價。

8 拍賣網站詐欺之法律規範 一、行為人構成詐欺罪。 二、拍賣網站是否要負詐欺罪共犯責任? 參考: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消保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媒體經營者就其所刊登的廣告,明知或可得而知其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因此,消費者可直接就商家或ISP業者擇一請求賠償。 刑法之理論基礎:不作為之保證人地位

9 與電子商務有關之犯罪— 其他犯罪類型(一)
一、銷售贓物、猥褻物品、毒品、槍械等管制品、著作權侵權物品、人體器官 法律規範: 1. 刑法第349條贓物罪 2. 刑法第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罪 3.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散布或販賣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物品罪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 5.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製造、販賣、運輸罪 6. 著作權法第87條與第95條之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著作權之物罪

10 與電子商務有關之犯罪— 其他犯罪類型(二)
二、網站販賣客戶個人資料 資料保護是針對持有、取得、使用或揭露有關個人資料處理過程等方面,提供法律規範。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輸出」是指將個人資料檔案由儲存機關傳遞於接收者或接收者從儲存機關查閱或擷取原已備妥之資料。

11 對企業所為之犯罪行為:商業間諜與駭客(一)
竊取競爭對手之營業秘密、破壞或干擾電腦資料與系統 法律規範: 1. 刑法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 刑法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12 對企業所為之犯罪行為:商業間諜與駭客(二)
4. 刑法第318條之一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5. 刑法第318條之二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3 對企業所為之犯罪行為:營業誹謗 案例:散佈嬌生公司產品不實消息 法律規範: 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第22條「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第37條「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14 網路上犯罪行為之刑事管轄權 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一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權。」,而且參照刑法第四條解釋所謂之犯罪地係包括行為地、中間行為地及結果發生地,因此,網路犯罪地只要有一於此,即有管轄權。

15 網路上犯罪行為之刑事管轄權 在我國著名的「軍火教父」一案之判決中,法院即認為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因此,被告住所雖在苗栗,但因為被告經由其連接之 Hinet 網路登錄「軍火教父」的網址,刑事警察人員既可在位於台北之刑事警察局資訊室上網查詢,則台北亦為犯罪地,台北地方法院應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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