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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整合與國民健康福祉展望 2013.10.7 陳再晉 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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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衛生福利整合與國民健康福祉展望 陳再晉 醫師

2 各國健康福利部門(1)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中華民國、 韓國、坦桑尼亞
Ministry of Health, Labor and Welfare: 日本 Ministry of Health and Family Welfare: 印度、 孟加拉、 西孟 加拉邦 Ministry of health, Welfare and Sport: 荷蘭 Ministry of Health and Child Welfare: 辛巴威 Ministry of Health and Social Affairs: 瑞典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美國 Ministry /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 德國、中國、加 拿大(主負責公共衛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Solidarity: 法國之彈性很大,有時包 括work, pensions, family, the elderly, handicapped people and women's rights Ministry of Welfare: 冰島,台灣也曾在內政部內設衛生司

3 各國健康福利部門(2) 波蘭: Ministry of Health; Ministry of Labor, Welfare and Health; Ministry of Health;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Ministry of Health 克羅埃西亞: 間 Ministry of Social Welfare及 Ministry of Health分立; 間合併為Ministry of Health and Social Welfare; 2011年又分開為 Ministry of Health及Ministry of Social Welfare and Youth 冰島: 2011合併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Security 及 Ministry of Health成立Ministry of Welfare

4 各國健康福利部門(3) Ministry of Health (Turkmenistan)
Ministry of Health (Algeria) Ministry of Health (Argentina) Ministry of Health (Armenia) Ministry of Health (Brazil) Ministry of Health (Burma) Ministry of Health (Chile)) Ministry of Health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Health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Ministry of Health (Costa Rica) Ministry of Health and Social Welfare (Croatia) Ministry of Health (Czech Republic) Ministry of Interior and Health (Denmark) Ministry of Health (Ethiopia) Ministry of Health (Iraq) Ministry of Health (Israel) Welfare and Social Services Ministry (Israel) Ministry of Health (Italy) Federal Ministry of Health (Germany) Ministry of Health and Family Welfare (India) Ministry of Health, Labour and Welfare (Japan) Ministry of Health (Lithuania)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South Korea) Ministry of Health (New Zealand) Federal Ministry of Health (Nigeria) Ministry of Health (Pakistan) Ministry of Health (Palestinian) Ministry of Health (Peru) Ministry of Health of the Republic of Poland Ministry of Health (Portugal) Ministry of Health (Romania) Ministry of Health (Russia ) Ministry of Health (Rwanda) Ministry of Health (Turkmenistan) Ministry of Health (Saskatchewan) Ministry of Health (Spain) Ministry of Health (Sri Lanka) Ministry of Health (Singapore) Ministry of Health (South Sudan) Ministry of Health (Soviet Union) Ministry of Health and Social Affairs (Sweden) Ministry of Health (United Kingdom) Ministry of Health (Zambia) Afghan 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 Australia -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Ageing Health Canada Ministry of Health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reland - Department of Health New Zealand - Ministry of Health, Philippines - Department of Health Singapore - Ministry of Health South Africa South African Department of Health South Korea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South Korea) South Sudan Ministry of Health United Kingdom: Department of Health Northern Ireland - Department of Health, Social Services and Public Safety Scotland - Scottish Government Health Department Wales -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Social Services[1]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United States -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各國健康福利部門(3)

5 Health is a state of complete physical, mental and social well-being and not merely the absence of disease or infirmity. 健康是身體、心理與社會層面均全然良好(安適, 安泰)之狀態,非僅只免於疾病或體弱(衰弱) -- 世界衛生組織憲章 5

6 Welfare (福祉) 1. Financial or other aid to people in need
2. Universal service to all guaranteeing a minimal well-being and social support: 全民健保;退休及國民年金保險;長照保險 3. Well-beings of people in health健康; happiness幸福、快樂; safety安全; prosperity富庶; fortunes福分、福氣 --Wikipedia 6

7 前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架構 行政院衛生署 企劃處 國際合作處 護理及健康照護處 醫事處 中央健康保險局 中醫藥委員會 食品藥物管理局 國民健康局
訴願審議委員會 法規委員會 資訊中心 科技發展組 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 全民健康 保險小組 國會聯絡組 公共關係組 政風室 統計室 會計室 人事室 秘書室 企劃處 國際合作處 護理及健康照護處 醫事處 衛生教育推動委員會 醫院管理委員會 中央健康保險局 中醫藥委員會 食品藥物管理局 國民健康局 疾病管制局 全民健康保險會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 基隆、八里療養、樂生療養、台北、桃園、桃園療養、苗栗、花蓮、金門、玉里、臺東、豐原、臺中、彰化、草屯療養、南投、嘉義、朴子、澎湖、新營、台南、胸腔病院、嘉南療養、旗山、屏東及恆春旅遊26家醫院 內部業務單位 機關 機構及行政單位 任務編組 7

8 衛生福利部組織改造的目標與策略 建構精簡、效能及彈性的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體制
全民健康服務 衛生署 21個內部單位及任務編組、 5個所屬機關 社會及福利業務 內政部社會司、兒童局、 家防會、國監會 (2個單位、2個所屬機關) 中醫藥研究所 教育部 整合成職司全人照護的衛生福利部 (8司6處和6個一級機關、構) 提供以人為中心之衛生福利服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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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構)組織架構 衛生福利部 (註)國民年金局暫不設置,衛福部組織法明訂其未設立前,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
國際合作組、科技組、國會組、公關組 國民年金監理會 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 全民健康保險會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 法規會(訴願審議會) 資訊處 統計處 會計處 政風處 人事處 秘書處 中醫藥司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醫事司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保護服務司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社會保險司 綜合規劃司 中醫藥研究所 國民年金局 中央健康保險署 國民健康署 食品藥物管理署 疾病管制署 社會及家庭署 醫療院所(基隆、八里療養、樂生療養、台北、桃園、桃園療養、苗栗、花蓮、金門、玉里、臺東、豐原、臺中、彰化、草屯療養、南投、嘉義、朴子、澎湖、新營、台南、胸腔病院、嘉南療養、旗山、屏東及恆春旅遊26家醫院) 兒童之家(3家兒童福利機構) 教養院(3家身心障福利機構) 少年之家 老人之家(6家老人福利機構) 業務單位 機關 (註)國民年金局暫不設置,衛福部組織法明訂其未設立前,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 任務編組 機構 11 11 11

12 民國一0一年底20至34歲人口數 年齡 人口數 20 318879, 21 316889, 22 332761, 23 308364, 24 338686, 龍年 25 306966, 26 299696, 虎年 27 338305, 28 365471, 29 377997, 30 400145, 31 411342, 32 406856, 33 415993, 34 404652, 資料來源:2012年內政部人口統計

13 我國65歲以上人口數 年份 人口數(較前一年增加數) 2012 2,600,152 (71,903) 2011
2,528,249 (40,356) 2010 2,487,893 (30,245) 二戰結束滿65年 2009 2,457,648 (55,428) 2008 2,402,220 (59,128) 2007 2,343,092 (56,063) 2006 2,287,029 (70,225) 2005 2,216,804 (66,329) 龍年出生滿65歲 2004 2,150,475 (62,741) 2003 2,087,734 (56,434) 2002 2,031,300

14 0歲 218944人 龍年 35 385179 1 200726 36 龍年 2 虎年 37 361439 3 195345 38 虎年 4 199285 39 354330 5 206354 40 353711 6 207220 41 363747 7 208527 42 373132 8 218611 43 373946 9 227555 44 372674 10 246380 45 354530 11 國小六年級 46 379696 12 龍年 47 374690 13 282778 48 龍年 14 虎年 國中三年 49 385646 15 322997 50 虎年 16 321921 51 372818 17 323608 52 368791 18 321576 53 364790 19 325423 54 352542 55 334410 56 344723 57 335944 58 317171 59 304189 60 龍年 61 299576 62 虎年 63 232440 64 203788 65 178274 66 143661 67 二戰結束出生 68 148281 69 149307 70 144918 71 144003 72 龍年 73 132021 74 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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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人口金字塔 資料來源:內政部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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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老年人口變動趨勢 101年底,65歲以上老人共260.2萬人,占總人口11.2%
107年進入高齡社會(老年人口14.6 %);114年進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20.0%) 6.0% 141.1萬人 14.6% 344.9萬人 22.9% 452.9萬人 38.2% 754.8萬人 11.2% 260.2萬人 5.0% 117.2萬人 2.1% 44.5萬人 高齡社會 超高齡社會 20.0% 473.6萬人 7.5% 177.3萬人 7.1% 149萬人 高齡化社會 老年人口比率(%) 65歲以上人口比率將由98年10.63%,至106年增為14%,進入高齡社會;之後快速上升,116年達21.7%,邁入超高齡社會,145年達37.6%。其中,75歲以上屬老老人口將由98年的106萬人,升至145年的456萬人,其占全人口比率,由98年的4.61%增至145年的22.4%。 註1:100年後之人口數據來源:行政院經建會-中華民國臺灣2012年至2060年人口推計報告(中推估)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20 20 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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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人口結構變化之挑戰與因應 1.學校退場或轉型 2.勞動人口不足(含醫療服務業)與就業人口結構改變 3.經濟競爭力降低與發展高附加價值產業
4.國際人流加劇菁英人力短缺 5.家庭社會與經濟結構變遷,青年人負擔沉重 6.社會保險財務危機顯現 7.福利負擔快速成長,政府財政收支失衡惡化 8.健康/活力老化、長照與尊嚴死的抉擇 9.醫療資源使用分配使用效益之再思 10.民生產業與公共事業之因應 11.人口政策變革 12.國家安全考量

23 生得正常 老得健康 病不受苦 死有尊嚴 Well-beings of people in Health健康; Happiness幸福、快樂; Safety安全; Prosperity富庶; Fortune 福氣、福分

24 衛福部暨所屬機關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六、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八、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九、中醫藥發展、傳統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二、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25 社會保險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民年金政策之規劃、推動、業務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全民健康保險政策之規劃、推動、業務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全民健康保險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及政策目標之擬訂。 四、長期照護保險制度之規劃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五、其他有關社會保險事項。

26 社會保險司重要議題 1.二代健保之檢討(含補充保費制度) 2.健保總額如何合理成長 3.國民年金低收繳率之對策 4.長照保險何時及如何上路 5.失能者長照需要(care need)評估與支付制度研擬 6.政府應負擔之長照財源籌措

27 各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比率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2012年至2060年人口推計」簡報,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12。

28 全國失能人口快速增加 101年失能率:全人口3.08%,老年人口16.24% 101年全人口失能人數69萬人,120年快速增加至118萬人
失能率 % % % % 資料來源: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2010年; 年台灣人口推計,2012年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29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護理、助產人力發展與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護理、助產人員執業環境、制度與品質促進之規劃及推動。 三、長照政策、制度與人力發展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四、長照服務網絡、體系與偏遠地區長照資源之規劃及推動。 五、護理機構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六、原住民族地區醫事人力與服務體系之發展及推動。 七、離島地區醫事人力與服務體系之發展及推動。 八、身心障礙鑑定與醫療輔具服務之發展、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九、其他有關護理及健康照護事項。

30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重要議題 1.離島居民與原住民健康差距之減除 2.推動長照服務法完成立法 3.長照服務量能之發展 4.長期照護乎?長期照顧乎?分工與合作因應 5.護理人力短缺之因應

31 建構長照制度之三階段 長照服務法 解決長期照護 長照保險法 立法與推動 之財務負擔 資源整備,動態調整 接軌長照服務法 轉為長照服務網計畫
(建構長照服務網絡先驅計畫) 解決長期照護 之財務負擔 長照保險法 長照十年計畫 97-106年 接軌長照服務法 轉為長照服務網計畫 立法與推動 長照服務法 健全發展長照服務體系,確保服務品質 建構長照制度之三階段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31

32 長照制度發展三階段 第一階段 長照十年計畫 第二階段 長照服務法 (102年立法) 及 長照服務網 (104年完成) 第三階段 長照保險
97年 99 101 103 105 106 第一階段 長照十年計畫 第二階段 長照服務法 (102年立法) 及 長照服務網 (104年完成) 第三階段 長照保險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32

33 失能者個人受益,全家受惠 依據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結果,失能者平均全家人口數為4.58人 全家人口之定義:指全家一起居住的人,不包括看護
以105年為例,若實施長照保險: 直接受益的保險對象,77萬人 影響了失能者同住家人的照顧負擔,276萬人 合計共353萬人,占全國總人口2,351萬人之15%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34 註:以2016實施長照保險,涵蓋率70%推估長照人力需求
全失能人數77萬人,其中65歲以上51萬人,需長照 服務者約53.9萬人 各類長照人力共約需85,811人 專業 人力 社區式 居家式 機構式 合計 需求 人數 照顧服務員 5,520 923 共416,000 (含家事服務295,000) 37,042 117,000 19,889 538,520 57,854 社工人員 292 3,688 2,018 5,998 護理人員 352 1,318 14,824 16,494 物理治療人員 253 2,328 111 2,692 職能治療人員 576 789 1412 2,773 註:以2016實施長照保險,涵蓋率70%推估長照人力需求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34

35 我國長期照護機構分類及法規現況 主管機關 長期照護機構分類名稱 法源依據 護理機構 護理人員法 精神型長期 照護機構
照護司 心口司 護理機構 1.一般護理之家 護理人員法 2.精神護理之家 3.居家護理機構 精神型長期 照護機構 1.精神護理之家 2.社區復健中心 (日間型機構) 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3.康復之家(住宿型機構) 社家署 長期照顧 機構 1.長期照護型 老人福利法 2.養護型 3.失智照顧型 安養機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退輔會 榮譽國民之家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36 機構式服務資源及使用情形 101年12月底 機構類型 家數 床位數 (開放數) 空床數 空床率% 總 計 2,008 130,122
總 計 2,008 130,122 27,961 21% 老人福利機構 安養* 43 4,886 14,299 25% 養護 981 46,075 長期照顧 47 5,999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全日型住宿 159 15,998 2,999 19% 夜間型住宿 8 194 25 13% 日間服務 81 7,621 1,697 22% 榮民之家 安養 18 6,355 872 14% 失能養護 2,894 227 8% 失智養護 6 509 23 5% 護理之家 一般護理之家 447 31,184 5,616 18% 精神護理之家 29 2,124 706 33% 精神復健機構 社區復健中心(日間型) 72 2,968 846 29% 康復之家(住宿型) 99 3,315 651 20% *安養機構雖非長照機構,但應依相關法令管理,故納入統計 *老福機構及一般護理之家資料至102年5月。 36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37 長照服務資源現況分析 一、服務單位 二、隨著人口成長,機構式服務資源將呈現不足,社區及居家式服務資源亦將更為不足。
機構式服務另有分布不均之問題 社區式服務民眾使用待宣導,服務量偏低 居家式服務資源已呈現不足 二、隨著人口成長,機構式服務資源將呈現不足,社區及居家式服務資源亦將更為不足。 項目 機構式 社區式 居家式 日間照顧 機構喘息 居家服務 居家喘息 可服務人數/床數 (不含安養) 77,319 1,759 5,250 28,043   1,252 實際服務人數 61,468 792 659 30,546 1,044 百分比(%) 79.5 45.0 12.6 108.9 83.4 註:99年盤點結果資料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38 長照十年-服務輸送體系建立(自97年推動) 計畫內容 服務對象 縣市照顧管理中心 照管專員 依ADL、IADL 追蹤、品質監控
65歲以上老人 歲以上山地原住民 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僅 IADLs 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照護計畫及社區資源連結 縣市照顧管理中心 追蹤、品質監控 到家對民眾作生活功能評估 依ADL、IADL 計畫內容 服務對象 容內務服 照管專員 居家護理 社區及居家復健 喘息服務 照顧服務 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 老人營養餐飲服務 交通接送服務 長期照顧機構服務 (長保小組規劃 多元量表中) 簡要介紹我國長照十年計畫之內容,服務對象有四大類,透過各縣市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後提供各項服務。 建立部分負擔機制 低收入: 0負擔 中低收入:自付10% 一般戶: 自付30% 38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38

39 長照十年計畫服務對象成長趨勢 服務人數超過11萬人,老年失能人口 涵蓋率5年增加12倍(2.3%升至27%) 人 % 增12倍 年 年
16.4% 2.3%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40 長照十年計畫97-100年個案分析 性別:女性佔53%,男性佔47% 身分別:原住民佔2.6%(全國原住民佔2.2%) 經濟狀況: 失能程度
一般戶佔73.5% 中低收入戶12.2%(全國中低收入戶佔4%) 低收入戶佔14.2%(全國低收入戶佔1%) 失能程度 重度失能者佔51.3% 中度失能佔20.1% 輕度失能者佔28.6% 家庭照顧者 兒女照顧佔54.1%,配偶佔34.7%次之 女性照顧者佔57.4% ,男性照顧者佔42.6%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40 40

41 弱勢者(原住民、身障者、中低收入戶)受益長照服務較高
長照十年計畫服務對象失能程度 是否領有身障手冊 服務對象以重度失能者為多,佔42%。 持身心障礙手冊者,佔55.3%。 弱勢者(原住民、身障者、中低收入戶)受益長照服務較高 41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42 OECD長期照護支出占GDP% -2008年OECD國家之長照支出占GDP比例為0.2-3.6% (中位數1.2%,為醫療保健支出的1/7)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42

43 各國長照保險立法與體制 開辦保險時老年人口占率:韓國10.3%,德國、日本超過15% 105年我國老年人口占率為13.3 % 荷蘭 德國
立 法 1967年 1994年 1997年 2007年 開辦實施 1968年 1995年 居家照護 1996年 機構式照護 2000年 2008年 實施當年 老年人口 15.6% 17.3% 10.3% 保險對象 全民 40歲以上 給付對象 同保險對象,且有長期照護需求者 同保險對象,且 1、40-64歲:限16項老化相關特定疾病,且產生長期照護需求者 2、65歲以上有照護需求者 1、64歲以下:限發生與年齡相關的健康問題,且產生長期照護需求者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43

44 各國財源、費率及負擔比率 荷蘭 德國 日本 韓國 稅(37%)、保險費(52%)、部分負擔(11%) 財源
主要財源:保險費及政府稅收(90%)、部分負擔(10%) 主要財源:保險費 (100%) 稅(45%)、保險費(45%)、部分負擔(10%) 稅(37%)、保險費(52%)、部分負擔(11%) 費率 特殊醫療費用保險(AWBZ)費率12.15% 有子女者為1.95%;無子女者為2.2% 第1號被保險人(65歲以上)保費依所得和年金收入分為8級,平均每月保險費約為4090日圓 第2號被保險人(40-64歲)費率1.12% 全民健保費率為5.9%,長照保險費率為健保費率之4.05% 負擔比率 保險對象負擔,雇主不負擔 受雇者勞雇各負擔50%,依實際薪資計算 退休者與年金保險人各負擔50% 第2號被保險人(40-64歲)勞雇各負擔50% 受雇者勞雇各負擔50% 44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45 歷次民調約有七成五以上的民眾贊成政府規劃長照保險
長照保險電話民調結果 民眾對於政府目前規劃長照保險的看法 歷次民調約有七成五以上的民眾贊成政府規劃長照保險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照保險民意調查報告。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45 45

46 若有長照保險,在部分負擔10%的前提下,各項長 照服務的使用意願
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結果 若有長照保險,在部分負擔10%的前提下,各項長 照服務的使用意願 若有長照保險,各項長照服務均有五成以上的使用意願 資料來源:2010年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第二階段 註:比率為(願意使用長照服務者)/(總受訪人數)*100%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46

47 不論有無聘雇外勞,均有超過八成的失能者贊成開辦長照保險
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結果 對開辦長照保險態度 不論有無聘雇外勞,均有超過八成的失能者贊成開辦長照保險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資料來源:2010年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第二階段。 註:比率為(願意使用長照服務者)/(總受訪人數)*100%。 47

48 歷次民調約七成以上民眾願付的長照保險費是健保費的1/9以上
長照保險電話民調結果 每個月願意付的保費是健保保費的幾分之一 歷次民調約七成以上民眾願付的長照保險費是健保費的1/9以上 資料提供:衛生福利部長期照護保險民意調查報告 註:不知道包括拒答及不願意支付 48 48 48

49 長照保險財務制度規劃 財 源 結 構 主要財源:保險費,保費負擔比率與健保一致,但財務獨立
負擔比率:政府、雇主及被保險人三方負擔共 90%, 部分負擔 10% 三. 保險人:中央健康保險署 政府補助 90%:保費 雇 主 被保險人 依經濟能力 予以補助 設定部分 負擔上限 10%:部分負擔 使用者付費 49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50 註:金額為105年長照保險費用低推計初步推估,假設使用率為70%。
長照保險保險費三方負擔比率 以105年實施長照保險推估: 政府負擔36%,為217億元 雇主負擔28% ,為169億元 保險對象負擔36%,為217億元 註:金額為105年長照保險費用低推計初步推估,假設使用率為70%。 50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51 長照保險費用初步推估 以105年使用率70%,低推計總費用為604億元,政府負擔36%,為217億元 604 217 798 287
總費用(億元) 政府負擔(億元) 105年 使用率70% 低推計 604 217 中推計 798 287 高推計 1,111 400 110年 使用率100% 1,036 373 1,372 494 1,908 687 120年 1,571 566 2,085 750 2,893 1,041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51

52 長照保險服務輸送流程規劃 負責單位 複 評註2 被保險人提出申請 受理窗口初篩申請人資格 及相關申請文件 通知補件 或不受理 訪視評估
電腦判定LTC-CMS給付額度 擬定照護計畫 核定照護計畫註1 連結服務 30 天 內 完 成 保險人之縣巿分支機構 是否受理 複 評註2 負責單位 註1:照護計畫包含給付等級、給付類別及給付額度等事項;保險對象如有異議,得向保險人申請複核。 註2:保險人得視需要對保險對象進行複評;保險對象因身心功能變化等因素,致長照需要改變時,亦得申請複評。 資料提供:衛福部照護司及社保司 52

53 民國一0一年底20至34歲女性 年齡 人口數 20 152648 21 151404 22 159107 23 148568 24 龍年 25 148558 26 虎年 27 166921 28 180601 29 188060 30 200153 31 205896 32 204936 33 208805 34 203406 資料來源:2012年內政部人口統計

54 執業醫事人員數 年份 執業護理人員數(較前一年增加數) 每萬人護理人員數(較前一年增加數) 每萬人西中牙醫(較前一年增加) 2012
(3,504) 50.52 (1.31) 25.31 (0.55) 2011 114,300 (3,213) 49.21 (1.25) 24.76 (0.65) 2010 111,087 (3,312) 47.96 (1.34) 24.11 (0.55) 2009 107,775 (5,008) 46.62 (2.01) 23.56 (0.43) 2008 102,767 (3,928) 44.61 (1.56) 23.13 (0.75) 2007 98,839 (3,485) 43.05 (1.37) 22.38 (0.53) 2006 95,354 (2,907) 41.68 (1.08) 21.85 (0.42) 2005 92,447 (2,481) 40.60 (0.95) 21.43 (0.38) 2004 89,966 (5,474) 39.65 (2.28) 21.05 (0.62) 2003 84,492 (4,561) 37.37 (1.88) 20.43 (0.56) 2002 79,931 (6,180) 35.49 (2.58) 19.87 (0.51) 2001 73,751 32.91 19.36

55 請領證書人數 護理師 護士 2002 7465 5270 2003 8491 9371 2004 8970 5998 2005 12516 7711 2006 7228 4927 2007 7452 6725 2008 6664 4633 2009 7693 6509 2010 8178 5272 2011 7048 5155

56 醫事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事人員管理與醫事人力發展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醫事機構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醫事品質、醫事倫理與醫事技術之促進、管制及輔導。 四、緊急醫療救護服務體系之規劃及推動。 五、醫療服務產業之輔導及獎勵。 六、醫事服務體系之規劃及推動。 七、醫事人員懲戒及醫事爭議處理。 八、其他有關醫事服務管理事項

57 醫事司重要議題 1.醫學中心家數上限與分區家數重分配 2.醫師於勞基法之適用 3.醫院部分專科醫師缺額持續惡化 4.醫院評鑑訪查之整合簡化 5.兒童、老人、癌症等特殊功能醫院額外設置必要性之檢討 6.安寧緩和醫療之推動 7.醫療網合理重劃分 8.促進醫療服務產業國際競爭力

58 歷年專科醫師執業數 內 外 婦 兒 皮膚 眼 ENT 整形 精神 2011 8385 5180 2394 3604 805 1509
1765 513 1226 2010 7975 5309 2429 3477 774 1466 1706 504 1145 2009 7791 4928 2369 3362 751 1434 1643 487 1108 2008 7336 5069 3340 726 1386 1526 444 1041 2007 7297 4870 2339 3299 694 1385 1517 1029 2006 6248 4145 2073 2734 588 1205 377 791 2005 5487 3661 1876 2345 520 1079 1275 306 2004 4647 3137 1655 2040 454 937 1151 251 547 2003 3952 2768 1487 1754 395 842 1069 215 455 註: 表內未列科別, 2011較2003執業人數增加達4倍者為急診科;達 2.5倍,未達4倍者有神外、復健、解剖病理科;達2倍,未達2.5倍者有麻醉、臨床病理、放腫、神經、放射線、職醫及骨科;未達2倍者有家醫、泌尿、核醫科

59 歷年專科醫師領證數 內 外 婦 兒 皮膚 眼 ENT 整形 精神 2012 318 180 35 91 32 36 61 27 69
皮膚 ENT 整形 精神 2012 318 180 35 91 32 36 61 27 69 2011 385 142 39 95 29 64 22 72 2010 315 138 33 96 30 48 62 26 60 2009 320 126 28 190 34 67 24 2008 277 149 123 68 2007 262 159 42 117 41 55 63 2006 273 158 133 50 11 71 2005 310 167 144 25 37 5 65 2004 182 54 209 56 73 16 2003 351 186 20 2002 328 157 23 53 2001 293 131 184 44

60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心理健康促進與自傷行為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精神疾病防治與病人權益保障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精神醫療、精神復健機構及其業務之管理。 四、毒品及其他物質成癮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保護事 件之加害人處遇及預防服務方案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口腔健康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七、口腔醫療服務體系、專業人力及醫療科技之規劃、發展與管理。 八、口腔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之督導與管理。 九、其他有關心理健康、精神醫療及口腔健康事項。

61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重要議題 1.強化精神病人社會職能復健 2.物質成癮口之監測與防治 3.社區化心理健康網絡建置 4.中高階口腔醫療可普及性與品質保障、認證

62 中醫藥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醫藥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中醫醫事人員管理與醫事人力發展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 擬。 三、中醫醫事機構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四、中藥(材)、植物性藥材之管理與品質促進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 規之研擬。 五、其他有關中醫藥管理事項。

63 中醫藥司重要議題 1.推動中藥包裝標示品質保證 2.建立中醫診斷基準 3.中藥安全與療效再評估 4.中藥師與中藥管理人員量能建構

64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救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遊民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災民收容體系與慰助之規劃及督導。 四、急難救助與公益勸募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五、社會工作專業、人力資源、社區發展與志願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 相關法規之研擬。 六、社政業務系統與社會福利諮詢專線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社會救助及社會工作事項。

65 保護服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保護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保護事件之被害人保護服務方案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被害人保護之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事項。 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保護網絡合作、協調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五、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調解制度與調查、調解人才資源庫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高關懷少年處遇輔導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七、其他有關保護服務事項。

66 衛福部暨所屬機關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之業務,特設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人力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權益保障、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機構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五、家庭支持制度與服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社會及家庭福利服務事項。

67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保護服務司、社會及家庭署重要議題
1.退休及年金制度與福利措施之均衡 2.地方社工人力量能建置 3.整合中央與地方衛生福利關懷網絡 4.退休及年金制度與福利措施之均衡 5.高關懷個案辨識與適時、適切之介入措施 6.民生產業與公共事業調整之規範 7.家庭與社區、社會功能之確保

68 衛福部暨所屬機關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傳染病預防與管制(以下稱防疫)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業務,特設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傳染病預防與管制(以下稱防疫)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各種傳染病(以下稱疫病)之預防、控制、調查、研究及檢驗。 三、國內疫病之通報、疫情監視與國際疫情之蒐集及交換。 四、疫病爆發之因應整備及緊急應變處理。 五、防疫藥物、公費疫苗、生物製劑之供應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接種。 六、國際港埠之疫病檢查(以下稱檢疫)與衛生管理及外籍勞工之衛生管理。 七、疫病檢驗方法之訂定及檢驗認證、生物安全管理。 八、防疫及檢疫專業人員之培訓。 九、防疫與檢疫業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十、其他有關疫病管制事項。

69 疾病管制署重要議題 1.疫苗研發與購、製之最適政策 2.防疫物資儲備機制之檢討 3.後天免疫不全病毒感染者持續增加 4.防疫作為如何避免過猶不及 5.疫苗接種進、退場機制 6.法定傳染病進、退場機制 7.擴大參與國際防疫網絡

70 衛福部暨所屬機關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食品、藥物、化粧品(以下簡稱食品藥物化粧品)管理政策之規劃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業務,特設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食品、藥物、化粧品(以下簡稱食品藥物化粧品)管理政策之規劃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查驗登記、審核、給證、備查與藥物人體試驗之審查及監督。 三、食品藥物化粧品業者之生產流程管理、輸入查(檢)驗、流通、稽查、查核及輔導。 四、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檢驗、研究、實驗室認證、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及中藥、植物性藥材之檢驗。 五、食品藥物化粧品之安全監視、危害事件調查及處理。 六、管制藥品之稽核、通報、預警、教育宣導與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 七、食品藥物化粧品消費者保護措施之推動。 八、食品藥物化粧品事務之國際合作及境外管理作業。 九、其他有關食品藥物化粧品之管理事項。

71 食品藥物管理署重要議題 1.藥證更新審查機制改革 2.精進藥物不良事件通報 3.藥物上市後品質保證 4.食品添加物與食品容器管理政策(新穎性物材安全研測與專利?) 5.藥物產業量能國際化

72 衛福部暨所屬機關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民健康促進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業務,特設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民健康促進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癌症、心血管疾病與其他主要非傳染病防治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國民健康生活型態建構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菸害防制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國民營養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生育健康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口腔、視力與聽力預防保健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八、國民健康監測與研究發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防治有關之國際合作。 十、其他有關國民健康事項。

73 國民健康署重要議題 1.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使用政策 2.有效控制口腔癌之檳榔管理政策 3.出生數與新生兒性別失衡之對策 4.社區健康營造之整合 5.國民健康監測調查機制 6.健康老化倡議 7.降低青少年菸品使用 8.食品營養標示(協同FDA)及建構健康飲食環境 8.近視防治?

74 衛福部暨所屬機關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特設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執行業務之綜合規劃。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75 中央健康保險署重要議題 1.總額分配之合理性:縣市結盟分區分配?多元給付者? 2.如何消除醫療供給者之囚犯困境? 3.醫療給付審核機制與點值制度之檢討 4.擴大實施論人/診斷相關症候群計酬 5.無效醫療?醫療效益提升?

76 其他重要議題 地方政府衛生與福利主管機關之整合 部分地方政府熱心爭取醫學中心級醫院或特殊照護醫院之解決方案
財政寬裕之地方政府加碼衛生福利政策之適當性 中央地方衛生福利人力失衡之因應

77 生得正常 老得健康 病不受苦 死有尊嚴 Well-beings of people in Health健康; Happiness幸福、快樂; Safety安全; Prosperity富庶; Fortune 福氣、福分

78 大道之行也………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是謂大同。
--禮運大同篇 衛生福利服務好 健康幸福活到老 78

79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Together to Face the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


Download ppt "衛生福利整合與國民健康福祉展望 2013.10.7 陳再晉 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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