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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推理 課程網頁:http://homepage.ntu.edu.tw/~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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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德推理 課程網頁:http://homepage.ntu.edu.tw/~d97227201/
第十三週 墮胎: 是權利爭議還是責任問題?

2 一、前 言 墮胎議題的傳統爭議焦點:胎兒是否具有生命權?懷孕女性在多大程度上擁有身體自主權?
一、前 言 墮胎議題的傳統爭議焦點:胎兒是否具有生命權?懷孕女性在多大程度上擁有身體自主權? 1.保守派(PRO-LIFE):主張胎兒具有和成人相同(或類似)的道德地位,所以不應該允許墮胎。 2.自由派(PRO-CHOICE):主張懷孕女性擁有絕對的身體自主性和選擇權,所以有墮胎權利。 德沃金(Ronald Dworkin):雙方都誤把焦點錯置在權利問題上,墮胎問題的爭執點是「生命的神聖性和對生命內在價值的尊重」。

3 一、前 言 本文作者劉亞蘭教授將指出,不論是保守派、自由派或德沃金的觀點,都沒有真正重視「甚麼是具體的懷孕經驗?」這個問題。
一、前 言 本文作者劉亞蘭教授將指出,不論是保守派、自由派或德沃金的觀點,都沒有真正重視「甚麼是具體的懷孕經驗?」這個問題。 如果從真實的懷孕經驗和處境出發,我們對墮胎問題的討論,就會轉向思考「責任」的問題。

4 一、前 言 台灣是墮胎者的天堂? 台灣年墮胎數 恐達30-50萬-民視新聞
一、前 言 台灣是墮胎者的天堂? 台灣年墮胎數 恐達30-50萬-民視新聞 資料來源: 根據官方統計數字,台灣一年的平均墮胎數約23萬,台大名譽教授呂鴻基更推估高達30-50萬。 我國《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六款規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婦女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請問:你對台灣的墮胎數字和相關法規有什麼看法?

5 反思與討論 底下是2013年4月在PTT「 Boy-Girl 」看板的一篇文章: 發文者: Saytzev
標題 [討論]:懷孕 一定要選擇生下來嗎? 如果沒有經濟能力養小孩,避孕措施都做了但是真的不小心還是懷孕,還是該生下來嗎? 如果另一半是你確定可以陪你走一生的女人,但是現在 的你三餐都只求溫飽的情況。 請問:假設你是Saytzev(或他的女友),你會選擇怎麼做?為什麼?

6 二、胎兒是否具有生命權和道德地位? (一)基本背景: 胎兒:廣義上涵蓋從懷孕到出生的任何階段,狹義則指懷孕八週到出生之前這段時期的胚胎。
墮胎:在懷孕階段有意造成的胎兒死亡。 保守派的基本立場―反對墮胎:主張胎兒享有和母親一樣(或類似)的生命權利,墮胎行為是謀害生命的罪行。 1.努南(John T. Noonan, Jr)的「機率論証」 2.馬奎斯(Don Marquis)的「未來論証」

7 二、胎兒是否具有生命權和道德地位? (二)機率論証: 這個論證試圖證明,從懷孕的那一刻起,就已經是作為人與非人的區分點。
研究顯示,正常男性每次射出的精液中約有2億個精子,只有1個有機會發展成受精卵。 在女性嬰兒體內有十萬到一百萬個濾泡,其中最多只有390個可能變成卵子。 精蟲和卵子相遇形成懷孕後,約有20%的機率會自動流產,故新生命發生的機率是五分之四。

8 二、胎兒是否具有生命權和道德地位? 努南:從1/2億、1/390,到4/5之間的機率,有建立在客觀生物學基礎上的巨大差異,故受精卵結合而產生的生命絕非偶然。因此,從受精懷孕的那一刻,就是成為一個「人」的時刻。 如果你在灌木林中射中的移動目標是一個人的機率為二 億分之一,我猜想可能很多人會認為這是射擊上的疏 忽;但如果移動目標是人類的機會是五分之四的話, 很少人會為你的罪責開脫。(Noonan 1970: 356) 思考:從努南的機率論証來看,因強暴而懷孕的女性是否擁有墮胎的權利?你同意這個結論嗎?

9 二、胎兒是否具有生命權和道德地位? 機率論証的問題:
努南看似提出了一個機率上難以辯駁的客觀數據,但問題是,他把人類的「生物意義」和「道德意義」混為一談。 「生物學上的機率跳躍」是否可以有效推論到「胎兒擁有道德上的權利」,值得商榷。因為生物意義上的人類,並不一定是道德意義上的人。

10 二、胎兒是否具有生命權和道德地位? (三)未來論証: 馬奎斯:墮胎等於奪去一個人的「未來可能性」,因此在道德上是錯的。
1.胎兒具有成人一切的特質,擁有和成人一樣的未來。 2.結束胎兒生命就是剝奪未來可能成為理性存有者的生命,也剝奪了胎兒未來可能擁有的一切價值。 3.因此,墮胎在道德上是錯誤的行為。 馬奎斯:墮胎等於奪去一個人的「未來可能性」,因此在道德上是錯的。

11 二、胎兒是否具有生命權和道德地位? 未來論証的問題:
這個論証主張胎兒和成人一樣擁有未來的可能性和價值。但問題是,胎兒的未來價值是未來才賦予給他們的,還是他們本身就已經具有價值了? 未來論証會得出「服用避孕藥也剝奪了胎兒未來可能擁有的一切價值」,因此在道德上是錯的。但這似乎跟現代生活所接受的常識有所差異。

12 二、胎兒是否具有生命權和道德地位? (四)努南和馬奎斯論証的基本問題:
從人類(human)到人格個體(person)的不當推論:「人類」指向物種範疇的生物意義,而「人格個體」則意指倫理範疇中具備人格價值個體的社會意義。這兩者並不完全等同。 即使胎兒具有人類潛能,因而具有某些相應的權利,但這不表示胎兒就具有與現實的人格個體完全相同的道德權利。 在面對胎兒和成人發生生存衝突的實際情境下,,無法充分說明該採取什麼樣的取捨標準。

13 三、懷孕女性的生命權利 (一)基本背景: 在女性主義者尚未加入墮胎論爭之前,論者往往把焦點只集中在「胎兒“何時”成為一個人?」卻忽略了「胎兒依附在女性腹中十個月」之事實。 女性主義者支持墮胎的論證: 1.湯姆森(Judith Jarvis Thomson)的「小提琴家論証」(the argument of violinist) 2.沃倫(Mary Anne Warren)的「人格論証」

14 三、懷孕女性的生命權利 (二)小提琴家論証: 論點:就算胎兒是人格意義下的人,懷孕女性仍有墮胎的權利。
你發現自己和一個無意識的小提琴家背對背躺在床上。他罹 患一種致命的腎臟病,而音樂愛好者社團…發現只有你有合 適的血型可以幫助他。因此他們綁架了你,並且在昨晚把小 提琴家的循環系統接上你的。醫院的主治醫生告訴你:「… 小提琴家現在接在你身上。如果拔掉連接你們的管子會殺了 他。但是沒關係,只要九個月。到那時候,當他痊癒後,就 可以安全的把他的管子從你身上拔掉。」(Thomson 1989: 192)

15 三、懷孕女性的生命權利 湯姆森指出,你沒有義務讓這個著名的小提琴家繼續依附在你身上,儘管你這麼做等於殺了他。
類比墮胎的問題:胎兒的成長需仰賴女性身體的支持。懷孕女性和胎兒之間的特殊關係使得她對懷孕的各種狀況握有特定的權利。 如果要保全胎兒的生命,不只是不殺他,還得使用母親的身體長達9-10個月。如果法律禁止墮胎,就等於賦予母親有維持他人生存的義務。

16 三、懷孕女性的生命權利 對小提琴家論証的批判:
內部陣營的反對:雖支持婦女的身體自主權,但認為湯姆森的例子不符合人類對胎兒的自然情感。胎兒和母親之間不只擁有生理的連接,還包括心理的情感連接,故不應該只考量兩者的權利先後問題。 外部陣營的反對:即使女性擁有身體自主權,但仍無法推論出她能決定胎兒生死的結論。湯姆森的論証沒有區分「救X的生命」(save X’s life )和「奪走X的生命」(take X’s life)之差別。

17 三、懷孕女性的生命權利 (三)人格論証: 沃倫主張應該先定義什麼是「道德社群」,即一群具有完整而平等道德權利的實體所指為何,才能決定人類胎兒是否是這個社群的一員。 道德社群的定義:由所有的「人」(people)組成,而非所有「人類」(human being)組成的群體。 只有具道德意義的「人」才是道德社群的成員,因而具有不可讓渡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18 三、懷孕女性的生命權利 五項人格象徵的判準:(Warren 2000: 263)
1.感受痛苦的能力或意識 2.推理能力 3.自發性的行動力 4.溝通能力 5.自我概念或自我意識的顯現 沃倫:因為胎兒不具備上述任何一項特徵,所以不是具有人格的個體。 批判:為什麼沒有滿足這五項特徵,就不具有規範意義的人格?

19 反思與討論 沃倫以道德社群的定義以及五項人格象徵的判準,來證明婦女有墮胎的權利。 請問:
1.沃倫的人格論証是否可以進一步延伸到嬰兒(因為如果胎兒不具備這五項特徵,那麼剛出生的嬰兒似乎也不具備),因而可以支持「有殺害嬰兒的權利」之結論? 2.如果可以,那麼你可以接受這個結論嗎?如果不行,那麼你的理由是甚麼?

20 三、懷孕女性的生命權利 (四)探險家論証:
假設我們的太空探險家落入了外星文明之手,他們的科學家決定要創造數十萬甚至更多的人類,將探險家的身體分解到組成細胞,用他的遺傳符碼去創造發展完全的人類。我們可以想像,這些每個新創造出來的人具有正版人類的所有能力、技巧、知識等等,而且也具有一個個體的自我觀念,簡言之,他們每個人都會是個不折不扣的人(即使不獨特)。想想看這整個計畫可能只花幾秒鐘,而且成功的機率極高,我們的探險家都知道這些,也知道這些人會受到公平的對待。但我仍主張,在這種情況下,他完全有權利逃跑,如果他跑得掉,並且剝奪所有潛在的人他們潛在的生命;因為他的生命安全超越了其他所有人的總和。 (Warren 2000: 266)

21 三、懷孕女性的生命權利 探險家論証要說明,一個實際的人的自主權和選擇權,超過各種潛在存在人類的生命權。因此,實際存在的懷孕女性的自主權,也超越胎兒只因其潛在人格所具有的任何生命權。 批判:即使證明女性的身體自主權高於胎兒的生命權,但這仍不足以證明有毀掉胎兒的正當性。因為胎兒即使不是完全道德意義上的人,也非道德社群的成員,但仍無法排除它可能具有某種道德地位和相關程度的道德權利。

22 三、懷孕女性的生命權利 (五)權利主張的困局: 支持和反對墮胎者雖各執己見,但他們都是站在「道德權利」的角度來捍衛自己的觀點。
然而,上述討論顯示,價值衝突的問題不能靠胎兒與母親之間權利的主張獲得周延的解決。 從權利觀點出發的論述對現實的處境下的懷孕女性來說特別不利。因為懷孕女性有選擇墮胎的權利並不表示她實際可獲得真正的自由選擇權。 用道德權利的角度思考墮胎問題不周延,我們需要新的思考模式。

23 四、德沃金的超然路徑 (一)衍伸性反對(derivative objection):保守派認為所有人類(包括胎兒)都擁有權利和利益,並依此引申出反對墮胎以及政府有保護胎兒的衍生性責任之主張 。 德沃金認為,這不是反對墮胎的真正理由。因為如果胎兒擁有人的權利和利益,那麼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該剝奪這樣的生命權。但反對墮胎的保守派幾乎都不反對因強暴懷孕而進行墮胎。

24 四、德沃金的超然路徑 (二)超然性反對(detached objection):
墮胎問題的癥結不在「胎兒是否為人」的生命權爭議,而是「生命的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 of life)。 我們反對墮胎的理由是因為人類生命具有與生俱來的內在價 值,人類生命本身就是神聖的,一旦人類的生物性生命開始 ,生命的神聖本質就存在了,即使生命本身還沒開始運動、 感覺、有自己的利益或權利。根據這個主張,原則上,墮胎 是錯的,因為墮胎漠視且侮辱了這種與生俱來的價值、神聖 的特質;而無論在哪個階段、是以甚麼樣的形式存在,人類 生命都是神聖的,都具有內在價值。

25 四、德沃金的超然路徑 保守派和自由派對墮胎問題之所以陷入僵局的主 要原因,是雙方都把焦點錯置在懷孕女性或胎兒 誰有權利(或應該優先考量誰的權利)的問題。 德沃金指出,雙方要表達的訴求是一種宗教性的 價值問題,即生命的神聖性(the sanctity of life)。 為了解決過去墮胎爭議無解的僵局,德沃金把墮胎論戰從「胎兒是否為人」轉移到「如何才算是尊重人類的內在價值」上。

26 四、德沃金的超然路徑 因為生命內在價值具備本質性、不可侵犯性,所以賦予生命內在價值一種神聖性,使得生命不容被刻意忽視或任意毀棄。
衡量生命神聖性和內在價值的兩個標準: 1.生命所處的階段:人為投資佔據生命內涵的比重愈高,生命的內在價值就愈高。 2.人類生命投資(investment of human life)盡量不要浪費的程度:可區分「生物的生命投資」和「人為的生命投資」。

27 四、德沃金的超然路徑 保守派和自由派的差異出自對如何尊重生命價值的不同看法:保守派較重視生物性的生命投資,主張生命來自神的創造。自由派則認為,在人為性的生命投資下,生命經歷、感知和體驗才是個人生命價值的核心。 德沃金主張政府應支持墮胎合法化:理由是基於人類生命投資盡量不要浪費的判準。墮胎可使在特殊情況下懷孕的女性避免過多浪費的投資。 而生命神聖性和內在價值屬宗教信念,政府不應涉入宗教信念的爭辯。為了保持政府超然的立場,故墮胎應合法化。

28 四、德沃金的超然路徑 (三)對超然路徑論證的批評:
衡量內在價值的第一個標準混淆內在價值和外在價值 :如果神聖不可侵犯的內在價值是由外在人為歷史經歷 投注的程度來決定,那麼它「內在」的意義何在? 衡量內在價值的第二個標準模糊不清:哪些因素要算 入母親的投資其實很複雜,且可能會模糊掉胎兒和嬰兒 (甚至是嬰兒和孩童)之間的界限。 仍舊無法解決爭議:當懷孕女性和胎兒的生命神聖性和內在價值發生衝突時,解決辦法還是必須犧牲其中一方。於是又回到原來爭執的起點。

29 五、從隱私權的不適當 到實際的懷孕身體經驗
(一)訴諸隱私權來為墮胎權利辯護: 在墮胎問題上,我們忽略了什麼重要的觀察? 在1973年的羅伊 vs 韋德(Roe vs. Wade)案,美國最高法院以隱私權為由,判定女性有墮胎選擇權的憲法基礎。 女性主義法學家麥金儂(Catharine MacKinnon):最高法院雖做了正確的判決(支持女性有墮胎權利),但其所持的理由(訴諸隱私權)是錯誤的。

30 五、從隱私權的不適當 到實際的懷孕身體經驗
訴諸隱私權的危險: 1.婦女既然有墮胎權利,國家便不需要在相關社會福利上投注公共經費,結果受害的還是女性。 2.性或墮胎若屬私領域,則政府在法律上無權過問臥房裡的個人事務。但在私領域裡,男人往往強迫女性在性事上要服從,所以從懷孕到墮胎,顯示出女性在私領域遭受的從屬不平等情況。 隱私權的講法不但忽略父親所扮演的可能角色,更忽略了對懷孕女性經驗面向的探討。

31 反思與討論 有些反對墮胎的女性主義者認為,一旦墮胎變成可行的選擇,會使政府不願再投入相關的社會資源幫助婦女。因為墮胎的社會成本相對較低而容易,這將會使政府減縮在托兒、健保、性教育防治的經費,結果受害的還是女性。 請問: 1.你覺得這個說法合理嗎?墮胎合法化跟社會福利資源之間的利益是否會彼此牴觸? 2.你認為政府在墮胎問題上,應該扮演什麼角色?

32 五、從隱私權的不適當 到實際的懷孕身體經驗
(二)思考女性實際的懷孕經驗: 對母親來說,胎兒是她的創造物和她的責任。 里托(Margaret Little):過去相關論証都忽略了懷孕經驗所隱含的親密感。正是因為這種特殊的關係和身體親密感,所以懷孕女性必須握有墮胎的特別權利。 現實處境中的懷孕女性在決定墮胎時的想法,不只是因為想避免懷孕經驗,而是深怕把孩子生下來後,自己無法成為一個好媽媽。

33 五、從隱私權的不適當 到實際的懷孕身體經驗
姬莉根(Carol Gilligan):面臨墮胎決定的女性所掙扎擔心的並非「胎兒是不是人」這個形上學問題,而是她「身為母親的責任」以及「和他人關係的各種影響」。 這些懷孕女性談論的幾乎都是未來可能誕生的小孩(不是現在腹中的胎兒),以及由此衍生的各種責任和關係,而非只單純關注自我利益。 魏絲特(Robin West):墮胎問題應該以「責任」為基礎的論點,取代過去以「權利」觀點為基礎的說法。

34 六、結 論 責任觀點似乎更貼近懷孕女性的經驗思考。
六、結 論 責任觀點似乎更貼近懷孕女性的經驗思考。 對懷孕女性來說,與其說墮胎本身是一個自私的行為,還不如說,沒有考慮到這些責任而貿然生下小孩,才是自私的行為。 墮胎不只關乎母親和胎兒權利之間的取捨,更關乎母親、胎兒、父親、家庭與國家社會福利之間各種責任權衡下的結果。

35 反思與討論 請問:如果你是佩玲(或冠華),你會怎麼做?
佩玲今年35歲,五年前和冠華結婚,有一個女兒。冠華的父母和他們同住,對佩玲疼愛有加,但因為冠華是獨生子,父母唯一的要求就是希望能抱個孫子,這帶給孝順的冠華夫妻很大的壓力。 上個月,佩玲發現自己又懷孕了,這讓冠華的父母興 奮萬分,堅持陪佩玲到醫院檢查。結果醫生說:「恭 喜你們,是個女娃呢!」冠華的父母非常失望,在求 子心切的情緒下,竟跟佩玲說:「把肚子裡的孩子墮 掉,趕快再懷一個新的。」 請問:如果你是佩玲(或冠華),你會怎麼做?

36 參考書籍與網路資源 劉亞蘭,〈墮胎的哲學爭議和道德結果〉,《道德推理》,東吳大學哲學系 彙編,2013。
民視新聞-台灣年墮胎數 恐達30-50萬 , 行政院衛生署「衛生法規資料檢索系統」:優生保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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