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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 簡任編審 徐守國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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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 簡任編審 徐守國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國外出差旅費、訓練經費 實務探討 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 簡任編審  徐守國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2 目  錄 壹、前言 貳、國外出差旅費 參、國外訓練經費 肆、概算應行注意事項 伍、結語

3 壹、前言 行政院於90年1月17日以台90忠授字第00469號函廢止「國外出差旅費規則」,另訂定「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以資接續。
93年10月5日將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由原橫式橫書改為直式橫書。 96年11月23日修正第15點及第16點有關禮品交際費及雜費均須檢附原始單據核銷。 97年8月20日修正第6點有關交通費機票之報支檢附單據。

4 貳、國外出差旅費-適用對象 國外報支要點第1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其出差旅費之報支,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各機關以按日按件計酬、委託外包方式進用之臨時人員、派遣人員及技工、工友均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之公務人員,非適用之對象。

5 貳、國外出差旅費-國內交通 請問出國、返國當日,出差人員應如何報支本國境內「機關駐地」與「國際機場」間之交通費疑義?
比照國內出差報支交通費之規定辦理,填在「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交通費報支。

6 貳、國外出差旅費-國外交通 請問在國外之租車費能否報支疑義?
如為因應特殊需求,確有租車之必要者,所需租車費得在禮品及交際費或雜費項下報支。或於出國前由主管機關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據以辦理。另考量組團出國人員行程之便捷性,如經各該機關評估長途租車費確較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支出總額具經濟效益,可由出差人員在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最高等次票價範圍內,以租車方式報支。

7 貳、國外出差旅費-航程 國外報支要點第5點(一)2.:部會副首長、一級主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及簡任第十職等、第十一職等人員於航程四小時以上者,得乘坐商務或相當之座(艙)位。但部會副首長負有外交任務代表政府出訪或參加重要國際會議,得乘坐頭等座(艙)位。 以航空公司之預計起飛、降落時刻表計算,不著陸飛行在四小時以上者,或中途雖有著陸(僅為載客、轉機、加油或其他因素停留,出差人員並未入境),但各段之飛行時間合計在四小時以上者,即可全程(自起飛地至目的地)搭乘商務或相當之座(艙)位。

8 貳、國外出差旅費-機票 國外報支要點第6點(修正前):出差人員交通費之報支,機票部分,應檢附(一)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及(二)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其餘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國外報支要點第6點(修正後):出差人員交通費之報支,機票部分,應檢附(一)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二)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以上各二擇一)及(三)登機證存根;其餘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9 貳、國外出差旅費-膳食費 請問赴國外出差,若對方供應膳食一餐或二餐,其膳食費如何計算?(主計月刊92年12月號No.576)
對方供應膳食一餐或二餐,其膳食費如何計算一節,國外報支要點規定並未予明訂。另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1點規定:「膳雜費依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如由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故比照上開規定,如對方供應膳食一餐者,仍可報支膳費全額;對方供應膳食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

10 貳、國外出差旅費-禮品交際費 國外報支要點第15點:出差率團人員職務在司長級以上者,得按下列數額支給禮品及交際費,檢附原始單據報支。
國外報支要點第16點: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前點司長級以上人員出差者,得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報支雜費(包括計程車費、市區租車費、禮品費、交際費等)新臺幣六百元,檢附原始單據報支。 請問隨同司長級以上人員赴國外出差,該出差人員可否仍依第16點規定報支「雜費」? 請問如赴國外出差10天,每日600元,如何計算?

11 貳、國外出差旅費-匯價 請問赴國外出差前出差人員沒有辦理結匯,而係實際需要時刷卡付費,其匯率如何計算疑義?
國外報支要點第18點:出差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出差旅費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12 貳、國外出差旅費-其他地區 數額表註一:凡因公出差至本表未列載之地區(國家)者,比照距離最近之地區(國家)支給。
96年10月8日行政院主計處處忠字第 號函「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中所列城市名稱,係單指該城市而非都會區,因世界各國城市眾多且都會區中各城市間生活費用差異仍大,日支數額表中無法一一列舉,未列舉之城市,則依「其他」所列日支數額報支,不應擴大至都會區。

13 貳、國外出差旅費-大陸地區 數額表註四:赴大陸地區出差旅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其生活費日支數額如附表二。
如到大陸地區出差,目的地為青島,其生活費日支數額,應按「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附表二,「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所列「中國大陸」之「其他」報支,即每日報支136美元。

14 參、國外訓練經費-補助性質 行政院於91年間檢討修訂「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公費支給項目及數額表」規定,係考量出國進修、研究、實習人員屬帶職帶薪性質,原有工作須由他人代理,又出國人員不僅可習得特殊專長、技術或學位,並領取各項額外優渥公費,爰就以往「政府負擔」出國人員各項公費之作法,改為「政府補助」之型態,並修正為「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附註:各主管機關得在本表規定數額範圍內自行核酌支給。

15 參、國外訓練經費-計算方式 「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備註欄第二點規定,出國期間逾15日並在2個月以內者,自第1日起(從頭算),每日按日支數額表5折支給。 上述第1日係指出國第1日起,其規定意旨係考量短期出國在15日以內者,與國外出差尚無多大差異,爰按各地區日支金額支給。期使各機關儘量在15日內完成國外研修,逾15日者,出國人員應自行以較經濟之方式處理食宿問題。

16 參、國外訓練經費 請問出國期間15日及16日,或60日及61日,僅一日之差,生活費補助數額差距甚大,爰建議修正出國期間逾15日並30日以內者,自第一日起,每日按日支數額表全額支給,自第16日起,每日按日支數額表5折支給等。

17 參、國外訓練經費 茲以美國「其他」地區US$108元為例,15日、16日之生活費補助數額如下:
15日US$108×15天=US$1,620約新台幣5.3萬元 16日US$108×16天×0.5=US$864約新台幣2.8萬元 基於以上述現行規定出國期間僅1日之差,生活費補助數額差距甚大,爰建議修正,其15日、16日之生活費補助數額,試算如下: 16日US$108×(15+1×0.5)天=US$1,674約新台幣5.5萬元

18 參、國外訓練經費 現行60日、61日之生活費補助數額如下: 60日US$108×60天×0.5=US$3,240約新台幣10.6萬元
依修正建議之試算情形如下: 60日US$108×(15+15×0.5)天+US$1,000×1月=US$3,430 約新台幣11.3萬元 61日US$108×(15+15×0.5)天+US$1,000×(1+1/30)月= US$3,463元 約新台幣11.4萬元

19 參、國外訓練經費 所舉案例係屬現行規定分段計算點,爰有較大差異。
所作建議不論出國期間多長,諸如半年或一年以上,於前15日,每日均可按日支數額表全額支給,勢必增加公務人員整體出國進修經費。 如何可在兼顧撙節整體出國經費支出情形下,解決分段計算點落差問題。

20 參、國外訓練經費-相關規定 有關派員出國進修、研究及實習經費於92及以前年度大多數機關係編列於「國外旅費」項下,並併同出國考察、開會及訪問等,由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專案核定後,始得編列預算。 自93年度起,經重新檢視各用途別分類後,將國內、外之教育訓練經費均歸類於「教育訓練費」項下,爰大多機關報行政院專案核定之因公派員出國計畫中即未包含出國教育訓練計畫。

21 參、國外訓練經費-相關規定 國外進修、研究、實習 國外考察 依據 1.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2.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 審要點 報支規定 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 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方式 1.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 2.國外機關學校專題研究 3.國外其他機關(構)進修 1.業務需要且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 2.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 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三年 內無相同考察計畫 天數 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 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 出國人數、天數應依實際需要編列並力求精 預算編列 及執行 1.各機關學校應視需要擬定公務人員進 修計畫,循預算程序辦理 2.依計畫切實執行,未經報主管機關核 准,不得變更 1.各部會應將所屬機關及非營業特種基金之 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始 得編列預算 2.依計畫切實執行,如有特殊原因必須變更 計畫,應從嚴核定,其所需經費在原列國 外旅費項下支應,不得超支 撰寫報告 返國後三個月內提出報告

22 參、國外訓練經費編列分析 中央機關派員出國進修、研究及實習經費 93至97年度各年度總金額變動情形

23 參、國外訓練經費編列分析 94年度較93年度預算增加 4,323萬餘元,主要係人事行政局增加辦理哈佛菁英領導班40人,及衛生署因應後SARS需要,培訓新興傳染病各類研習新增37項出國研究經費。95年度較94年度預算減列 1,243萬餘元,主要係上述新興傳染病各類研習陸續完成,減列19項出國研究計畫。 97年度較96年度預算增加 2,967萬餘元,主要係人事行政局增加辦理政經學院班、衛生署增加各項疾病相關出國訓練與司法院增加法官出國進修等。

24 參、國外訓練經費編列分析 93至97年度各主管機關編列情形 機關名稱 97年度 (A) 93年度 (B) 比較 金額(A-B) 增減%
單位:千元 機關名稱 97年度 (A) 93年度 (B) 比較 金額(A-B) 增減% 人事局及所屬 48,941 27,215 21,726 80 外交部主管 39,688 23,409 16,279 70 衛生署主管 18,738 161 18,577 11,539 司法院主管 10,413 1,234 9,179 744 農委會主管 10,304 - 總統府主管 8,476 18,497 -10,021 -54 內政部主管 6,545 3,947 2,598 66 法務部主管 6,065 2,505 3,560 142 經濟部主管 4,698 6,793 -2,095 -31 立法院主管 3,308 2,808 500 18

25 肆、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 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9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二)96年度一般經常性支出緊縮2%,應針對國內外旅費、加班值班費等優先檢討撙節。 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97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二)97年度基本需求扣除分年計畫及人事費後,其餘經費緊縮5%。6.國內外旅費應嚴格控管,其中國外旅費以較96年度預算至少撙節5%為原則。 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98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二)6.國內外旅費應嚴格控管,其中國外旅費與教育訓練費項下之出國進修、研究及實習經費不得超過97年度預算數。

26 肆、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 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99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二)6.國內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應嚴格控管,其中國外旅費與教育訓練費項下之出國進修、研究及實習經費分別不得超過98年度預算數;98年度未編列出國進修、研究及實習經費,而99年度有編列者,其99年度編列國外旅費及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二者合計數不得超過98年度國外旅費預算數;另各機關出國進修、研究及實習計畫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從嚴核定。

27 附錄、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94,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 各機關統刪項目,其中國外考察費:除行政院所屬、考試院及所屬統刪20%外,其餘統刪10%。 中華民國9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 各機關統刪項目,其中國外考察費:除消防署不刪外,其餘統刪15%。 中華民國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 各機關統刪項目,其中國外考察費:除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立法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培訓所不刪外,其餘統刪12.5%。

28 伍、結語 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 簡任編審  徐守國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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