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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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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2 大綱 前言 國外志願服務法規或政策 志願服務法及相關子法

3 前言 施行志願服務法善用人力資源 內政部於90年(國際志工年)1月20日頒布志願服務法,並於102年6月11日令公布志願服務法修正案(增訂第5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5條、第18條及第20條),以有效整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積極參與公共事務並增進社會公益。 國內社會福利、醫療保健、教育文化、災害救助、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境保護‥‥等各領域,均運用志願服務人力來提昇服務品質。

4 71-78年:省社會處訂頒志願服務相關行政法規、成立台北市志願服務協會、創設「金駝獎」、 創製「志願服務歌」 。
台灣志願服務發展 71-78年:省社會處訂頒志願服務相關行政法規、成立台北市志願服務協會、創設「金駝獎」、 創製「志願服務歌」 。 80-81年:創設「志工學苑」、獎章頒授,制定「志服團隊組織準則」、「志工守則」,逐步建立制度,縣市陸續成立志願服務協會,81年成立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 4

5 84年:內政部訂頒「廣結志工推廣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畫」 其後中央各部會相繼訂頒推展要點、辦法、計畫
台灣志願服務發展 84年:內政部訂頒「廣結志工推廣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畫」 其後中央各部會相繼訂頒推展要點、辦法、計畫

6 台灣志願服務發展 配合2001年「國際志工年」公布志願服務法,旨在提供志工更多助力及鼓舞,並達: 提升民眾參與意願,推動全民共同關懷社會。
提升志工安全保障,增進志願服務水準 。

7 國外志願服務法規或政策 1.獎勵志願社會年法(1964年) 2.獎勵志願生態年法(1964年) 德國 1.志願服務法(1973年)
2.公民與社區服務法(1990年) 3.志工保護法案(1997年) 4.志工組織安全法案(1997年) 美國 1.志願服務振興法(1990年) 2.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1998年) 日本

8 國外志願服務法規或政策 志願組織法(1996年) 法國 志願工作法(1997年) 西班牙 1.好鄰里運動(1970年)
2.「積極公民」與「新風貌」( 1980年) 3.付出的年代(1990年) 4.積極社區 英國 英國 沒有明確的志願服務法規,但隨時代需要提出志願服務政策: 1970年「好鄰里運動」 1980年「積極公民」(Active Citizen)與「新風貌」(Mark a Difference) 1990年的「付出的年代」(Giving Age) 「積極社區」(Active Community)強調志願服務與社區活動是公民概念的核心,是回復社區重要關鍵。它們有助於終身學習、社會融合、身體的健康、及活躍的老年生活。

9 國外志願服務目標或特色 德國 英國 美國 1.承襲同業工會志願主義的傳統:強調與非營利組織發展夥伴關係。 2.積極鼓勵民眾參加志願服務
3.重視新世代志工的開發:設置志工中心,鼓勵年輕人提出創新方案。 德國 1.強調招募青少年志工:提倡16-24歲的青少年擔任社區志工。 2.促進就業者參與志願服務:強化企業與社區之間的聯繫,協助社區解決困境 3.鼓勵志工投入弱勢族群的服務。 4.重視志願服務文化的形成:推動積極社區方案,協助社區居民擔任志工推展公共事務。 英國 1.為所有年齡層的美國人擴展服務機會,志願服務團從每年7萬個崗位到2017年增加為25萬個。 2.社會創新基金試點計畫,擴大創新計畫,因應社會挑戰。 3.簡化美國志願服務團管理。 4.增加西格爾美國志願服務團教育獎。 5.加強機構管理,以支持擴展 美國

10 國外志願服務目標或特色 日本 法國 西班牙 1.有明確的志願服務政策:營造國民自立與社區連帶的責任。 2.兼顧直接服務與間接服務。
3.志願服務發展迅速:志願服務團體與志工逐年增加。 4.志工來源以婦女與學生居多:在申請入學及企業用人,均參考志工經驗。 5.志願服務面臨轉型期:(1)高齡化與少子化產生有酬服務致志願服務變質。(2)設立志願服務聯絡協議會,檢討志工振興政策。(3)偏遠地區設置與志工有關飲食服務與緊急通報系統等設備。 日本 1.志願服務的招訓資訊化 2.鼓勵志工參加海外服務 3.鼓勵志願服務研究 4.重視志工獎勵 5.建立志工學苑制度:志工完成一定服務時數之後,由志工學苑頒發不同的學分證書。 法國 1.提昇公民對志願服務的知覺:強化宣導,廣開弱勢族群參與管道。 2.鼓舞社會各界推動志願服務::政府支援非營利部門推動,並促進商業部門的社會融入,喚起企業社會責任。 3.協力合作推展志願服務:倡導非營利組織間協力合作,協調公私部門共同參與國際社會相關服務。 西班牙

11 全球志願者宣言 志願服務是公民社會的基石。它可以激發人類最高貴的情操--追求全人類的和平、自由、機會、安全和正義。在這個持續變遷的全球化時代,世界正在變得越來越小,越來越相互依存,也越來越復雜。通過志願服務的參與,無論是個人或集體行動,可以達到以下的目標: 維護及強化社區、關懷及服務等各種人道價值觀念﹔ 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個成員,都可以享受權利,履行義務,並可以終生學習及成長,充分發揮個人潛能﹔ 消除差別,加強溝通,使我們得以生活在一個健康、持續發展的社會中,齊心協力,開拓創新,迎接我們共同面對的挑戰,塑造我們共同的未來。 2001年1月14日至18日,國際志願者協會(IAVE)在荷蘭阿姆斯特丹召開了第十六屆世界年會,通過了《全球志願者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volunteering)

12 聯合國志願方案(UNV)發展2016-2030年行動計畫

13 源起 2015年11月聯合國大會一致協商通過了一項決議:下一個10年及其後整合志願服務的和平與發展工作的行動計畫,承認志工在2030年議程中的地位以及認可行動計畫。在第70屆聯合國大會中巴西和日本,這兩國在第三委員會中被視為最主要會員國共同推進其決議書的發展。

14 概要 該計畫透過公民社會、聯合國和其他從事志願服務相關者提供了一種架構,是建立在一種有策略性且長期共同合作的關係方法中履行永續發展目標。支持世界各地有潛力的志工服務,善加影響,以至發揮重要功效。 策略型的目標與行動:研究結果顯示將志願服務納入國家發展策略以及聯合國計畫中,國民更能夠在教育、醫療、管理、維持生計、維安、環境、兩性平等和社會包容等領域中貢獻其成就。

15 3大策略型目標 透過加強公民參與和擴大有利於環境的公民行動,鼓勵發展後2015議程的自主性。
在後2015年發展議程裡,將志工服務精神整合進國家級以及全球性策略。 評估志願服務以幫助全面了解人民的參與及福利,並將此做為可持續發展目標監測的一部分。

16 志願服務法簡介 志願服務法的內涵、定義、由來 志願服務法的適用性 志願服務與主管機關間的關係 運用單位的職責 志工的權利及義務
促進志願服務措施 相關子法介紹

17 志願服務法相關子法 9 種子法及書表格式 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 社會福利類志工特殊教育訓練課程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志工倫理守則
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 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 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9 種子法及書表格式

18 志願服務法的由來 日本阪神大地震(1995.01.17) 日本提出(1997) 聯合國決議宣布2001國際志工 年(1997.11)
立法院(2000年) 內政部 志願服務法出爐(900120) 日本於一九九五年發生阪神大地震後,在一九九七年經由日本政府與民間的倡議與推動 聯合國大會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決議正式宣布定公元二○○一年為「國際志工年」,並呼籲各國政府、民間組織及個人共同來慶祝響應,一起為促進志願服務的認識、實踐、倡導與推廣,共同奉獻心力,並藉以肯定志工們及志願服務組織多年來的貢獻與付出。 2我國早在民國七十八年,中華民國社區發展研究訓練中心就曾委託陸光教授草擬「社會福利志願服務法」,之後政府與民間單位也都舉辦過研訂「志願服務法」的研討會,但並沒有獲得多數學者專家的迴響。 3於2000年(民國八十九年)立法院江委員綺雯等66人積極推動志願服務立法,並擬出草案。 4內政部也委託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於北、中、南、東四區辦理公聽會,彙整意見,研擬出政府版本的志願服務法。 5立法院開始審查江委員所提之草案時,政府版本之尚未經行政院通過,所以目前的志願服務法為立委版本。

19 什麼是志願服務法 8章25條 最少的一條僅8個字 90年1月20日總統公布施行 鼓勵民眾參與,未訂罰則
1本法之外沒有施行細則,但內政部根據法的條文也定了相關的子法。 最少的一條有八個字:即第25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本法中沒有任何罰則。基本上是鼓勵民眾參與志願服務,並感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社會的貢獻。但相對也讓本法缺乏約束力、公權力,亦沒有強制力要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必須遵守的規定。 3主要內容:立法的目的、主管機關的職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的職責、志工的權利與義務、促進志願服務的措施及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等。

20 立法目的(第1條 ) 整合社會人力資源 有效運用願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 發揚志願服務美德 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
.已依志願服務法第1條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專案同意排除於志願服務法適用範圍

21 立法目的 志願服務,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義警、義消其召募及組隊、權利義務分別於「民防法」、 「消防法」及相關規定中有明確之規範 具一定之強制性、罰則;服勤期間之津貼發給,有別本法志願服務所具有之自由意志、遵守志工倫理制約或不以獲取酬勞為目的之意旨 自得排除本法之適用。

22 服務計畫不包括單純、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行之計畫
適用範圍(第2條) 經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辦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 或經其備查之服務計畫 服務計畫不包括單純、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行之計畫

23 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
定義(第3條 ) 志願服務: 民眾出於自由意志 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 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

24 定義(第3條 ) 機關、機構 學校、法人 政府立案團體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25 志願服務的主管機關 (第4條 ) 那一個機關應該負責志願服務業務推動? 主管機關: 中央為內政部(0723組改後改由衛生福利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事項: 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 志願服務法第四條: 1明定志願服務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志願服務業務社及各部會業務.內政部與各部會屬平行單位.難以主管機關立場要求各部會.欲發揮統合指揮效能.仍須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 2中央各部會均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列舉方式訂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較欠周延.如期中尚缺司法志工(觀護.更生保護.犯罪被害人保護).青年輔導…。

26 志願服務的主管機關 權責如下: 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服務、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服務工作協調、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社會服務、教育、輔導、文化、科學、體育、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境保護、衛生保健、合作發展、經濟、研究、志工人力之開發、 聯合活動之發展 志願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益工作之機關。

27 志願服務的主管機關 政府組織推動架構說明

28 志願服務領域 社會福利 環境保護 醫療保健 其他 志願服務 教育文化 外交 法務 災害救助 交通安全 消防救難
近年來,投入志願服務工作已蔚為風氣,蓬勃發展,國內社會福利、醫療保健、教育文化、災害救助、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境保護‥‥等各領域,均用志願服務人力提升服務品質。 外交 志願服務 環境保護 交通安全 消防救難 災害救助 教育文化 醫療保健 社會福利 其他 法務 4

29 志願服務法的精神 高度鼓勵,低度干涉 高度自由,低度管理
政府希望鼓勵民間團體及社會大眾投入志願服務工作。希望給予高度的自由,讓大家能選擇自己想做的志願服務工作。讓運用單位及志工自己管理自己,政府不給予太多干涉。 但為維護志工及受服務者權益 於志願服務法第7條-仍訂有志願服務計畫之備案與辦理情形備查

30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 職責(第5條及第5條之1)
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相關事宜。 每年至少應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1次。 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加強聯繫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5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報告。(第5條之1) 1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相關事宜:並列入中央對地方政府社會福利績效考核志願服務項目的指標之一。 召開志願服務會報,(邀集各團隊、協會互相支援、辦理訓練,了解執行情形)列為社會福利績效考核志願服務項目的指標之一。 2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加強聯繫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31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項目) 未依規定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予經費補助,作為績效考核參據。 計畫不符規定者,通知補正再備案。
運用前,志願服務計畫送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 運用結束後,辦理情形函報備查。 各級政府機關、機構、公立學校或志願服務運用者之章程所載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免申請備案。辦理情形函報備查。 未依規定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予經費補助,作為績效考核參據。 計畫不符規定者,通知補正再備案。

32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流程圖 依志願服務 運用計畫內 容送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 備查
運用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備查 運用單位擬定志願服務計畫 送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 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願服務人員 未通過 通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補正後,再行備案 一般志願 服務運用者 運用期間在二年以上之志願服務運用者 過通 公 告 依志願服務 運用計畫內 容送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 備查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流程圖

33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項目) 召募時,應將計畫公告。 對志工辦理基礎訓練、特殊訓練。 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應依計畫運用志工。
確保志工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環境下服務。 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及督導。 具專門執業證照之工作,應由具證照之志工為之。 (第6-13條)

34 辦理教育訓練 服務期程及服務時間 服務內容 運用管理 輔導及考核 志願服務計畫之內容 教育訓練應安排於計畫執行前以維護志工權益。

35 志工應有之權利(第14條 ) 接受教育訓練 一視同仁 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參與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本法第十四條明定五項志工之權利。 教育訓練 –包刮基礎訓練12小時.特殊訓練 案例1:服務好幾年從未參加訓練.未完成教育訓練及無法取得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發現別的單位的志公有獎勵.表揚.可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才知道原來運用單位A了我們的權益 案例2:林玉週日-週一均參與不同服務-須參加多項特殊訓練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確保志工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志工服範疇含貧病.髒亂.災變…,衛生之適當環境較難落實.如:慈濟志工… 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許多國家志願服務計畫都是由志工自己擬定.以往人家叫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的概念應作調整 35

36 志工應有之義務(第15條 ) 參與教育訓練 遵守倫理守則 尊重受服務者權利 保守秘密 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規章 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資源 本法第十五條明定8項志工之義務。 1倫理守則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共12條-1.我願誠心奉獻.持之以恆.不無疾而終2.我願付出有餘.助人不足.不貪求名利… 2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於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公布施行,共十三條,對於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的格式及內容有規定。並對志工如何取得服務證及紀錄冊之程序加以規定。 36

37 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 (項目) 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備無償撥交
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備無償撥交 將汰舊之器材及設備無償撥交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 運用單位定期考核志工及團隊服務績效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選拔楷模獎勵 在第三章(第六條至第十三條)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加以規定: 1志願服務計畫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事項。 2計畫之報備: (1)公家機關、學校:免於運用前備案,但應於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2)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章程(民間團體立案之組織章程)與志願服務計畫相同者:同上。 (3)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章程(民間團體立案之組織章程)與志願服務計畫不同者:應於運用前備案,於運用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備查。 (4)運用期間超過二年以上,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函報。 未函送志願服務計畫.並無罰則但主管機關可作為經費補助及績效考核的參考.直接影響志願服務工作的推展及志工權益 3對志工辦理教育訓練: (1)基礎訓練:六門課程,共十二小時 (2)特殊訓練: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訂定。不一定每個目的事業均已訂定. 第   16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 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38 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第16-21條項目) 優先服相關兵役替代役 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 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  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免費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警、義交、義消、守望相助、山地義警、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準用第1項及第2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 優先服相關兵役替代役 在第三章(第六條至第十三條)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加以規定: 1志願服務計畫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事項。 2計畫之報備: (1)公家機關、學校:免於運用前備案,但應於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2)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章程(民間團體立案之組織章程)與志願服務計畫相同者:同上。 (3)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章程(民間團體立案之組織章程)與志願服務計畫不同者:應於運用前備案,於運用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備查。 (4)運用期間超過二年以上,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函報。 未函送志願服務計畫.並無罰則但主管機關可作為經費補助及績效考核的參考.直接影響志願服務工作的推展及志工權益 3對志工辦理教育訓練: (1)基礎訓練:六門課程,共十二小時 (2)特殊訓練: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訂定。不一定每個目的事業均已訂定. 第   16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 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39 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第22條)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運用單位對之有求償權。

40 經 費&附 則(第23-24條) 主管機關、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運用單位,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推動志願服務。
運用單位派遣志工前往國外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其計畫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適用本法規定。

41 志工基礎訓練課程 1志願服務的內涵 你累了嗎? 2志願服務倫理 3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 快樂志工就是我(二選一) 4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3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  快樂志工就是我(二選一)  4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5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6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42 志工特殊訓練課程 1、社會資源及志願服務 2、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及實習 3、人際關係或說話藝術 4、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簡介 5、社會福利概述
6、綜合討論-集思廣益論方法

43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辦理教育訓練 基礎訓練 12小時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衛福部社救司) 特殊訓練 6-12小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運用單位訂定 成長訓練 18小時 衛福部社救司訂定 領導訓練

44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我是優秀 的志工 志願服務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發給)
志願服務紀錄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部會)印製,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局處)發給,運用單位轉發志工 ) 我是優秀 的志工 志願服務法12條規定 90年4月20日訂頒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1)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包括基礎教育訓練及特殊教育訓練),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2)志願服務證之格式、大小、顏色並未規定,惟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並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製發及管理。 (3)紀錄冊為志工服務之總登錄,其格式由內政部統一規定,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印製(各部會)。全國志工所持紀錄冊相同,一人僅需有一本。 (4)志願服務紀錄冊的申請及發給:運用單位為志工向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即縣市政府各局、處)申請發給紀錄冊,並轉發所屬志工。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指於地方並無辦理是項業務之領域,例如退輔會、青輔會、國科會等)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5)志工轉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時,紀錄冊應繼續使用:志願服務紀錄冊每人一本,永久使用 運用單位對不適任志工.得收回服務證並註銷證號

45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完成教育訓練者,運用單位應發給。 紀錄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定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印製。
服務證由運用單位製發及管理、志工服務識別之用。 紀錄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定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印製。

46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發給程序) 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運用單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運用單位造具名冊向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轉發志工。 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運用單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服務證及紀錄冊不得轉借或不當使用;有不當使用情事者,運用單位予糾正註記,服務紀錄不採計。 轉換運用單位紀錄冊應繼續使用。

47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紀錄冊之登錄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記載服務項目內容及實際提供服務之時數,不含往返時間。
不適任志工運用單位得收回服務證註銷。 運用單位應建立志工之個人服務檔案。

48 表揚單位、獎別、受獎日期、具體事蹟、認證章
志願服務紀錄冊 服務: 內容、日期、時數、運用單位、登錄人簽章 訓練: 課程、時數、日期、訓練單位蓋章 表揚獎勵: 表揚單位、獎別、受獎日期、具體事蹟、認證章

49 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
(符合要件)服務滿1年,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者,向運用單位申請。 (檢附證件)因升學、進修、就業等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向運用單位申請。 (申請程序)運用單位審查於7日內發給。 志願服務法17條規定訂定 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

50 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 服務滿3年、時數達300小時以上 檢具照片2張、紀錄冊影本等 向地方主管機關(社會局處)申請
得免費進入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 次之康樂場所、文教設施 志願服務榮譽卡:服務滿三年,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 (1)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即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2)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志工得重新申請。 志願服務榮譽卡-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規定過於寬鬆.(20) 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不易建立共識99處.各處做法不一

51 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 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3年, 服務年資及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期限屆滿後,志工得檢件重新申請。
志願服務榮譽卡:服務滿三年,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 (1)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即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2)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志工得重新申請。 志願服務榮譽卡-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規定過於寬鬆.(20) 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不易建立共識99處.各處做法不一

52 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1500小時以上,績優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2000小時以上,績優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2500小時以上,績優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得獎了 志願服務法19條-90年6月21日訂頒 3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志工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一千五百、二千、二千五百小時以上,可申請頒授內政業務志願服務銅、銀、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組改後社福類納入與衛生保健類整合

53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3000小時以上,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5000小時以上,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得獎了 3000小時以上,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5000小時以上,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8000小時以上,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志願服務法19條-90年6月21日訂頒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志工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可申請。服務時數三千、五千、八千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銀、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54 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獎勵作業流程 中央主管機關 欲申請之志工 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逕送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 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欲申請之志工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於七月底前提出 於八月底前提出

55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服務年資滿1年 時數達150小時以上者 得優先服相關兵役替代役 我現在要出征 志願服務法21條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1)服替代役之申請資格除專長資格(役男具有替代役各類別需用機關指定之國家考試及格證照者)或家庭因素、宗教因素之外,可由志工資格申請。 (2)志工資格:從事志願服務相關項目工作滿一年且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具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56 1957福利諮詢專線服務 一、目的:在協助生活上遭遇困難之家庭或個人,整合各公私立部門之各項服務與資源,提供單一窗口之社會福利諮詢與通報轉介服務,使有社會福利相關服務需求的民眾,只要一通電話,即可得到完善的服務,以落實社會安全照顧網絡。 二、服務時間: 1957福利諮詢專線提供服務時間為每日上午8點至晚上10點。 三、服務對象:想了解相關社會福利訊息或有各項社會福利需求之民眾。

57 1957福利諮詢專線服務 四、服務內容:提供急難救助、社會救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兒少福利、特殊境遇家庭、國民年金保險等各項社會福利諮詢與通報轉介服務。 五、專線通報:於100年1月20日正式啟動1957福利諮詢專線通報系統,縱向整合全省22個地方政府之通報窗口,使專線社工一旦發現需要通報轉介之個案,可立即透過資訊系統進行通報,地方政府社會局(處)亦可馬上接收案件,即時派遣社工人力辦理個案訪視處遇工作。

58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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