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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冊 第五課 行政法與生活 師大附中 陳采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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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冊 第五課 行政法與生活 師大附中 陳采妍

2 第五課 行政法與生活 壹、何謂行政法 貳、為什麼要有行政法 叁、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依法行政 肆、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則 伍、行政程序

3 壹、何謂行政法 一、行政組織 二、行政作用 (一)不具有法律效果的非權力行為 (二)具有法律效果的權力行為 三、行政爭訟 課目錄

4 壹、何謂行政法 定義: 1.有關行政組織與職權、行政作用與程序、行政爭訟以及國家暨其他行政主體與人民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國內公法。(P.92)
2.所有涉及國家行政權之組織與運作的法規範總稱,以「法治精神」與「權利分立原則」為基礎。(南一版) BACK

5 行政法的內容 內容包括:行政組織、行政作用、行政爭訟三部分。

6 一、行政組織 意義:是國家行使政權,執行行政業務,發揮行政作用,直接或間接達成行政目的的組織。包含: (一)行政機關:例如:教育部。
(二)公有事業機關:例如:公立醫院等。 (三)公有營業機關:例如經濟部所屬的中油。 (四)公法團體:例如臺北市等地方自治團體。 BACK

7 補充:從三權分立看行政組織 行政權:包含考試權 立法權:包含監察權 司法權 ★結論:行政組織不包含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

8 ☆有關行政組織的法制 P.90 包括: 1.行政組織的構成 2.各行政組織相互間的關係
3.與公務員相關的法制(公務員的地位、權利、義務與責任。)

9 二、行政作用 定義:指行政組織為達成行政目的,本於行政權所從事的一切活動。 (一)不具有法律效果的非權力行為
例如:公害防制輔導、警察巡邏、道路開闢、資訊提供等。 BACK

10 (二)具有法律效果的權力行為 P.90 1.法規命令:例如【土地登記規則】 ★2.行政處分:
(1)授益處分:使人民受惠,例如核發證照或失業救濟金。 (2) 負擔處分:要求人民履行義務或承受不利的負擔處分,例如徵召服兵役、徵收私人土地等。 3.行政罰:人民違反行政法的義務,即可處以行政罰。例如:勒令停止營業、吊扣證照、違規講習等。

11 (二)具有法律效果的權力行為 p.91  4.行政執行:人民不履行義務時,行政機關依法強制人民履行,方法有:
(1)間接強制:代履行(拖吊違規車輛)及怠金(工廠廢水排量超出標準) (2)直接強制:例如斷水、斷電等 (3)即時強制:緊急情況,為避免犯罪發生或急迫之危險。例如:管束意圖自殺者,管收危險物品。

12 補充:怠金與罰鍰 相同:兩者都是行政罰。 相異: (一)罰鍰:一事不二罰,是處罰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例如:交通罰單。
(二)怠金:可以連續罰,是促成履行義務的手段。舊法也稱罰鍰,近年才區別。

13 (二)具有法律效果的權力行為 p.91  5.行政契約 定義:行政機關以對等方式和民間或私人締結契約。
舉例:監理機關委託民間汽車修理場定期檢驗汽車;公費學生領受公費契約。

14 三、行政爭訟(行政救濟) 定義:指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處分,損害人民權益時,人民請求救濟的手段。
廣義:包括請願、陳情、聲明異議、訴願、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制度。 ★狹義:聲明異議、訴願及行政訴訟。 (一)聲明異議與訴願 (二)行政訴訟 BACK

15 (一)聲明異議與訴願 ※聲明異議:請參閱補充講義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行政執行法】 §9 聲明異議者,應以書面為之 ,但執行時得當場以言詞為之,並由執行人員載明於執行筆錄。【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15

16 例外: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舉例:對交通罰單不服。 1.十五日內,向交通裁決所陳述意見(提出「申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9
2.再不服,得於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3.對法院裁定再不服得提出抗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87

17 (一)聲明異議與訴願 訴願:【訴願法】 §1 :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管轄機關:上級機關。例如:對大安區公所的行政處分不服,要向台北市政府提出訴願。

18 (二)行政訴訟 行政處分侵犯人民權利,人民可以     高等行政法院  最高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 一審 行政訴訟 二審 訴願

19 行政主體、行政組織、行政機關

20 貳、為什麼要有行政法 一、行政管制 二、人權保障 課目錄

21 定義:為了公共福祉的維持與增進,國家制定各種法律,對人民產生拘束作用,作為行政管制的手段。
ㄧ、行政管制 定義:為了公共福祉的維持與增進,國家制定各種法律,對人民產生拘束作用,作為行政管制的手段。 舉例: 1.經濟生活:【公平交易法】 2.核准公用事業費用(水費等)的調整。 3.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勞動基準法】 4.確保環境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空氣污染防制法】 BACK

22 二、人權保障 人民基本權利受【憲法】保障 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 若公務員在執行業務時損害人民權益,人民可依法行使權利救濟
法諺:「有權利即有救濟,有損害即有賠償。」 BACK

23 參、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依法行政 一、依法行政的意義 二、依法行政的內涵 (一)法律優位原則 (二)法律保留原則 課目錄

24 一、依法行政的意義 P.93 定義:政府的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的拘束。
重要性:依法行政為法治國家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 BACK

25 二、依法行政的內涵 (一)法律優位原則(消極): 1.指一切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動都必須合於法律規範,不得與法律相牴觸。
2.要求行政機關「不違背」法律, 屬於消極的依法行政。 憲法 法律位階 法律 BACK 命令

26 (二)法律保留原則(積極)p.94 意義: 1.國家機關干預人民自由權利,所依據的法律規範,應以法律規定,不得由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訂定。 (V.S. p.78) 2.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屬於積極意義的依法行政。 舉例:限制役男出境 BACK

27 肆、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則 一、明確原則 二、平等原則 三、比例原則 四、誠信原則 五、信賴保護原則 課目錄

28 意義:是指在法律保留原則支配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處分,內容應該力求明確,使人民對自己的行為可事先預見及調適,也可避免國家公權力的濫用。
一、明確原則 意義:是指在法律保留原則支配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處分,內容應該力求明確,使人民對自己的行為可事先預見及調適,也可避免國家公權力的濫用。 BACK

29 二、平等原則 意義:是指行政機關非有正當理由,在作成 行政行為時,對行政行為所規制的對 象,不得有差別待遇。 BACK

30 三、比例原則 別稱:「過度禁止原則」,目的在保護人民權利免於遭受國家過度的侵害。
1.適當性原則:行政行為所採取的方法是適當的、正確的,能夠達到所預期的目的 。 2.必要性原則:行政行為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3.衡量性原則:行政行為採取的方法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BACK

31 四、誠信原則 意義:「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 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行政機關不應有出爾反爾、強人所難、隱匿實情、無理由而作出違行政先例等等情事。 BACK

32 五、信賴保護原則 意義:指受國家公權力支配之人民,如信賴公權力措施之有效存續,而在客觀行為上有所規劃或安排時,此一人民因信賴所形成的
利益,應受到法律保護。 BACK

33 伍、行政程序 一、行政程序的意義 二、正當法律程序 三、行政公正程序 四、行政資訊公開程序 五、民眾參與程序 (二)迴避 (二)被動公開
(一)告知 (二)迴避 四、行政資訊公開程序 (一)主動公開 (二)被動公開 五、民眾參與程序 課目錄

34 一、行政程序的意義 是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 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 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的過程。
陳 情 BACK

35 二、正當法律程序 1.國家行使公權力必須踐行正當法律程序,這是追求「程序正義」之必然。 2.我國制定行政程序法,其目的就在使行政行為
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BACK

36 三、行政公正程序 公正程序,是要求行政機關對個案的處理, 不得有偏見、預先斷定的情事,非有正當理 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的
情形應一律注意。 BACK

37 (一)告知:以通知或公告方式將程序之開始及 過程,讓程序當事人知悉。 方式:送達、公告。 (二)迴避: 1.公務員自行迴避
2.當事人申請迴避 3.所屬機關命令迴避 4.禁止程序外之接觸 BACK

38 行政資訊「公開」,可以使行政行為獲得監督,從而可以減少行政機關的腐敗。 (一)主動公開
四、行政資訊公開程序 行政資訊「公開」,可以使行政行為獲得監督,從而可以減少行政機關的腐敗。 (一)主動公開 除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或有妨礙犯罪之偵查、追訴;或有侵害個人之隱私等情事外,應主動公開。 BACK

39 (二)被動公開 人民為了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亦得 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除了依法應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行政機關對於
人民的申請不得拒絕。 BACK

40 五、民眾參與程序 要求行政機關須將人民視為「權利主體」,而 不是國家「統治權行使的客體」,行政決定前
應有人民的參與,尤其對於特定人民的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會產生不利的情事時,應給當事人 有知悉或表達意見的機會。 下一頁

41 (一)陳述意見 1.陳述意見是程序參與人的權利 2.陳述意見是程序參與人的義務或負擔 BACK

42 (二)聽證 1.聽證之通知及公告 2.變更聽證日期或場所之通知及公告 3.行政聽證之主持人:應本中立公正之立場 4.聽證以公開為原則
5.聽證當事人之權利 6.聽證應作成記錄 7.再聽證

43 行政主體 意義:行政主體是指在行政法關係上,被賦予實現行政目的之任務,具有權利能力,得為行政法上權利義務的歸屬者。 包含: 1.國家
2.地方自治團體,例如縣、市; 3.公法所創設的法人團體,例如農田水利會; 4.受國家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或私法團體,例如海峽兩岸基金會。 BACK

44 行政救濟 法源:若公務員於執行公務時侵犯人民權利,則依 我國憲法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 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受懲戒外,應負刑
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就其所受損害, 並得 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方式:訴願、行政訴訟。 BACK

45 行政處分 是指行政機關就公法具體事件所為的決 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例如對違反交通
規則者處以罰鍰;拆除違章建築;對違規 營業的場所處以勒令停業等。 BACK

46 陳情 人民對於行政事務有不滿、請求或意見者, 得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的一種意思表示。陳 情是一種非形式的行政救濟,與訴願之為形
式化的行政救濟不同。行政程序法第168條 至第173條規定陳情制度,行政機關與人民 均受其約束。 BACK

47 圖照來源 1.p.8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2.p9.謝麗玲攝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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