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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地 噪音防制相關法令宣導說明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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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營建工地 噪音防制相關法令宣導說明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of Tainan City Government 營建工地 噪音防制相關法令宣導說明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2 簡報大綱 壹、噪音定義與影響 貳、臺南市噪音管制區 參、法令規定 肆、噪音防制作為 Page 2

3 覺得吵就是噪音,一般正常耳朵覺得聽不慣、不愉快或妨礙聽取會話、思考、睡眠之聲音。
壹、噪音定義與影響 噪音的定義 覺得吵就是噪音,一般正常耳朵覺得聽不慣、不愉快或妨礙聽取會話、思考、睡眠之聲音。 法規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噪音管制」即是以各種措施來減低噪音之影響程序及降低噪音強度,以減少對人的生理、心理、工作績效等影響。事實上大多數的噪音都是由於人為活動所引起的,因此噪音管制工作除了有賴政府嚴格執行外,仍須民眾密切配合,方能共創一個安寧舒適之居住環境。 Page 3

4 壹、噪音定義與影響 噪音的影響 60分貝以下: 雙方可以正常音量交談,且聲音清晰-如教室、房間。 ≥65分貝:
雙方談話距離必須在1公尺以內或以不自然的方式提高音量-如演講、辦公室。 ≥70分貝: 30%的談話內容聽不清楚,使人與人之間溝通困難,且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思考能力-如餐廳、KTV包廂。 持續處在85分貝以上的噪音環境: 造成聽力傷害-如演唱會、施工中工地。 Page 4

5 壹、噪音定義與影響 噪音的影響 Page 5

6 貳、臺南市噪音管制區 依據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噪音管制區劃分為下列四類,依其土地使用現況、行政區域、地形地物、人口分布劃分之:
第一類噪音管制區 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第二類噪音管制區 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 第三類噪音管制區 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 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供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寧之地區。 Page 6

7 參、法令規定 噪音管制法 第九條 第十條 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 一、工廠(場)。
二、娛樂場所。 三、營業場所。 四、營建工程。 五、擴音設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 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在指定管制區內之營建工程或其他公私場所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易發生噪音設施,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或其他公私場所之設施所有人、操作人,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後,始得設置或操作,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操作。 前項營建工程或其他公私場所之種類、規模及其應申請許可證之類別,與易發生噪音設施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許可證之申請及審查程序、申請書與許可證應記載事項、許可證核(換、補)發、變更、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Page 7

8 參、法令規定 噪音管制法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 一、工廠(場):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四、擴音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限期改善之期限規定如下: 一、工廠(場)不得超過九十日。 二、娛樂或營業場所不得超過三十日。 三、營建工程不得超過四日。 四、擴音設施不得超過十分鐘。 五、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其改善期限由主 管機關於公告時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工程或設施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處罰其實際從事行為之自然人外,並對該法人或非法人之負責人處以各該款之罰鍰。 Page 8

9 參、法令規定 噪音管制法 臺南市政府於104年8月10日公告噪音管制法第8條「臺南市於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妨害他人及生活環境安寧之時間、地區或場所」104年8月12日正式實施。 三、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自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於非屬工廠(場)、娛樂場所或營業場所,使用動力機械或手持工具等方式產生施工噪音之行為。 五、違反本公告事項者,依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如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行為法 Page 9

10 參、法令規定 營建工程 噪音管制標準 頻率 時段 音量 管制區 20Hz至200Hz 20Hz至20kHz 日間 晚間 夜間 均能
(Leq) 第一類 44 39 67 47 第二類 57 第三類 46 41 72 62 第四類 49 80 70 65 最大 (Lmax) 第一、二類 - 100 第三、四類 85 75 Page 10

11 參、法令規定 檢測作業 測量時間: 測量地點: 評定方法: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量。
除在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地點測量外,以主管機關指定該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或設施周界外任何地點測量之,並應距離最近建築物牆面線一公尺以上。 於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室內地點測量,並應距離室內最近牆面線一公尺以上,但欲測量音源至聲音感應器前無遮蔽物,則不在此限。室內門窗應關閉,其他噪音源若影響測量結果者,得將其關閉暫停使用。 評定方法: 計算連續2分鐘均能音量(Leq)或最大音量 (Lmax)。 Page 11

12 設備維護 機械配置 包封圍籬 設備採用 肆、噪音防制作為 噪音源防制 施工器具、機械定期檢查測試及維護。
施工器具、機械設置時,應與鄰近住戶保持適當距離,避免作業音量妨礙住戶安寧。 機械配置 施工器具、機械馬達外側可採局部隔音罩降低噪音噪音源防制。 包封圍籬 工程應採用低噪音機具,以確保週遭住戶環境品質。振動機具加設軟墊材。機具排氣孔裝設消音器材。 設備採用 Page 12

13 隔音牆 地形阻擋 距離衰減 肆、噪音防制作為 傳播途徑阻隔
營建工程設圍籬,增設臨時性隔音牆,降低噪音對周遭住戶影響,並注意圍籬大門保持關閉。 隔音牆 營建工程可利用廢土、土堤等地形作為噪音傳遞屏障。 地形阻擋 利用作業場所與鄰近住戶之距離,降低噪音對周遭住戶的影響。 距離衰減 Page 13

14 作業時間管制 包商管理 作業程序管理 肆、噪音防制作為 管理措施 配合周遭住戶作息,盡量避免夜間施作。
調整施工時間,避免機器空轉及機具同時施工。 作業時間管制 應訂定內部作業管理規範,並設立管制看板。 透過合約規範及現場提示,要求包商做好環境管理。 包商管理 減少機械及金屬物體不必要碰撞,降低噪音產生。 施工期間維護工區道路平整,降低噪音影響。 作業程序管理 Page 14

15 肆、噪音防制作為 溝通協調與受音者保護 易引發高噪音之施工時段,應預先告知並溝通,使周遭住戶有心理準備而事先調整生活作息,減少噪音影響。
敦親睦鄰 易引發高噪音之施工時段,應預先告知並溝通,使周遭住戶有心理準備而事先調整生活作息,減少噪音影響。 施工說明 工程作業應張貼公告,標示作業內容、作業時間及聯絡方式。 防護用具 操作高噪音器具、機械之作業人員,應有適當防護措施。 建築物防護措施 營建工程設置隔音設施。 Page 15

16 肆、噪音防制作為 隔音牆: 施工周圍搭建臨時隔音牆或圍籬。隔音牆使用非鏤空,且密度高、重量重之材質,加裝吸音材料,並進行植栽美化。 隔音布(毯): 圍籬使用非鏤空,且密度高、重量重之材質,並加裝隔音布或隔音毯。 Page 16

17 肆、噪音防制作為 打樁機: 發電機及空壓機: 施工前先用鑽土機等鑽挖後再吊放插置,以減少打樁次數
打樁機設備改造,如打樁機之汽缸外採用雙重吸音材結構、設備上安裝消音器、防振墊等 發電機及空壓機: 利用噪音隨距離衰減之效果,調整發電機擺放位置(以遠離住戶處為佳) 使用隔音罩覆蓋,但在設計上須注意散熱、檢修門及重覆利用之問題 盡早申請臨時用電,避免使用發電機 設置隔音室、安裝防振座 Page 17

18 肆、噪音防制作為 推土機、挖土機及壓路機: 破碎機及鑿岩機: 操作時應小心運轉避免超載,並控制車速
應避免馬達或引擎不必要空轉,未操作時關閉馬達或引擎 安置場所應選擇干擾最低之地點 改採低噪音機具(如膠輪式、滾壓機作業) 破碎機及鑿岩機: 拆除建物之外圍,採用隔音牆、隔音板防護 使用高剛性強韌夾頭、施力集中及減少振動之破碎機,並依應力分布狀況,調整打石點之順序,可加速破壞預定拆除之結構,以減少打石作業時間 使用碎石、舊輪胎等當墊材 緩慢拆除抑制振動 改採低噪音機具(如鎖裝機)作業 Page 18

19 肆、噪音防制作為 履帶式移動車輛: 傾卸車及其他: 引擎安裝隔音罩、消音器 引擎改用電動馬達式 採用膠輪式 安裝排氣罩 使用帶運機、管路
規劃輸送路線及降低出入次數,以降低對住戶干擾 Page 19

20 簡報結束 謝謝指教 Page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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