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臺灣職業病鑑定及補償簡介 國泰綜合醫院 職業醫學科 謝蕙宜主任.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臺灣職業病鑑定及補償簡介 國泰綜合醫院 職業醫學科 謝蕙宜主任."—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臺灣職業病鑑定及補償簡介 國泰綜合醫院 職業醫學科 謝蕙宜主任

2 大綱 職業傷病給付相關法規或基準 勞保職災給付與勞基法職災補償之比較 職業病鑑定及職災補償申請流程 職業傷病的定義 職業病診斷原則

3 職業傷病給付相關法規或基準 法源依據:勞動基準法 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補償金抵充賠償金 受領補償金之時效期間:得起領日起2年內
雇主補償勞工因職業災害之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 雇主負擔職業傷病之醫療費用、工資(不能工作時間、治療2年後仍喪失工作能力時40個月)、殘廢及喪葬費用或死亡補償(40個月平均工資) 補償金抵充賠償金 受領補償金之時效期間:得起領日起2年內 承攬人等之連帶雇主責任 事業單位之督促義務及連帶補償責任 勞動基準法 (民國98年4月22日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 1.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 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 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4 職業傷病給付相關法規或基準 疾病診斷、鑑定 補償:傷病、殘廢、死亡給付 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
職業疾病認定基準(已公告109種疾病)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勞工保險塵肺症審定準則 補償:傷病、殘廢、死亡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未加保之勞工) 勞動基準法 公教人員保險法 軍人保險條例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1.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 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 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5 勞保職災給付與勞基法職災補償之比較 勞保給付(勞工保險條例) 職災補償(勞動基準法) 醫療 療養期間工資 門診及住院給付
門診診療等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但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 住院診療或膳食等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五。但以 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 雇主補償必需費用。 療養期間工資 以投保薪資為基準。 從第4日開始給與;第一年發給70%,第二年50%。 以原領工資為基準。從第一日開始給與;全額發給。 治療滿二年後仍未恢復工作能力且未能請領殘廢給付時,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工資補償責任。

6 勞保給付與勞基法職災補償之比較(續) 勞保給付(勞工保險條例) 職災補償(勞動基準法) 失 能 死亡 退休 以投保薪資為基準。
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 符合職業傷病之永久失能勞工依其平均月投保薪資、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請領失能補償費。 以原領工資為基準。 補償標準同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死亡 遺屬年金給付及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被保險人之遺屬一次請領遺屬津貼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40個月。 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退休 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除依規定發給年金外,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因職災強迫退休者,退休金加給20%。

7 職業病鑑定及職災補償申請流程 雇 主 有 異 議 向縣(市)政府申請認定 (勞工局) 勞審 工議 同結 意果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
行職災補償 或 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勞保局審查不通過 勞方同意 依普通傷病 給付 業傷 勞雇雙方對認定結果 無有共識或有異議 或 縣(市)政府無法認定 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交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 不結 同果 依職業傷病 勞保局 審查通過 勞保局審查不通過且 勞方不同意審查結果 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 非屬 職業傷病 勞雇雙方 取得共識 依一般傷病 申請給付 無一定雇主

8 職業病與職業相關疾病之定義 職業病(occupational disease): 職業相關疾病(work-related disease):
職認 業定 病職 鑑業 定傷 委病 員範 會圍 職業病(occupational disease): 職業危害暴露幾乎是唯一因素 例如:礦工與塵肺症或矽肺症、鉛作業與鉛中毒 職業相關疾病(work-related disease): 職業危害暴露是導致疾病發生的原因 例如:有機溶劑作業與肝功能異常、醫療院所工作人員與肺結核感染、電腦文書作業與腕隧症候群 工作是造成既有疾病惡化的原因: 職業暴露會造成原有之疾病惡化 例如:TDI(甲苯二異氰酸酯)與職業性氣喘、無機汞或鎘暴露與腎臟疾病、氯化碳氫化合物與肝炎 工作是造成疾病複雜成因的影響因素之一: 數種危害暴露有協同效果 個人易感受性(如基因型)影響疾病之發生 Occupational disease: A disease contracted as a result of an exposure to risk factors arising from work activity. (ILO) Occupational injury: Death, any personal injury or disease resulting from an occupational accident. (ILO)

9 臺灣法規之職業病定義 職業災害: 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 職業病: 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罹患表列疾病,為職業病。(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三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罹患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八類第二項規定核定增列之職業病種類或有害物質所致之疾病,為職業病。(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罹患之疾病,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執行職務所致者,為職業病。(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中,於工作當場促發疾病,而該項疾病之促發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下班應經途中促發疾病,而該項疾病之促發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二十二條)

10 職業病診斷與補償個案數比較示意圖 勞保局 審查通過 工作中之危害暴露 與疾病有相關性 評估工作中之危害暴露 對疾病發生之貢獻度

11 職業病的診斷原則 疾病的證據 於醫學上有確實的診斷 危害暴露的證據 存在與疾病發生有關、具相當暴露程度的工作相關的致病因子 符合時序性
符合人類流行病學 已知的證據 排除其他可能 致病的因素 職業病 於醫學上有確實的診斷 存在與疾病發生有關、具相當暴露程度的工作相關的致病因子 暴露在前,得病在後 根據現有研究或報告支持 工作相關的致病因子的合理性 工作暴露是疾病發生的重要原因

12 何時懷疑勞工罹患職業病?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exposure in a specific working environment or work activity and a specific disease; and the fact that the disease occurs among a group of exposed persons with a frequency above the average morbidity of the rest of the population. ~ ILO. Identification and recognition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Criteria for incorporating diseases in the ILO list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

13 疾病的證據 確定之疾病診斷:a specific disease
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 未在職業病種類表之中但醫師懷疑與特定危害暴露有關之疾病 排除其它須進行鑑別診斷之疾病 客觀的疾病診斷證據:病歷中是否記錄符合該疾病臨床診斷的golden standards 疾病及臨床表現及病程變化 影像學檢查:MRI、CT、超音波、X光 生理學檢查:NCV、EMG、肺功能 實驗室檢查:血液學、生化、尿液、細菌培養、PCR 細胞學檢查 病程的變化是否合理 原有的疾病是否在工作中發生惡化、休養後是否能改善 定期健康檢查結果

14 職業危害因子暴露的證據 作業內容或工作環境中存有可疑的危害因子 充分、良好、正確之安全衛生防護 有足以導致疾病發生的危害因子暴露劑量
為報告之高危險作業 充分、良好、正確之安全衛生防護 個人防護裝置(PPE) 防護設備 良好的作業環境 危害作業管制 工作時間管理 作業環境偵測 定期健康檢查及根據健檢結果適當配工 劑量 物質A 物質B 發生疾病 duration、route intensity、dose

15 如何推估危害暴露資料 作業環境中存在之可能危害暴露 危害暴露劑量之分析 化學性危害:使用化學物質名稱、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
其它危害:職業類別為高危險作業、有已知之危害暴露來源 危害暴露劑量之分析 作業環境測定結果、biological exposure index檢查結果 安全衛生防護裝置之使用狀況 作業說明:擔任工作之性質、內容、期間及暴露於何種作業環境或有害物等作業經歷報告(可使用文字、照片、影片等加以說明質性或量性暴露)

16 符合時序性 符合暴露在前、疾病在後之原則 超過最短誘導期(minimal induction time)
在開始危害暴露作業前並未罹患疾病 原有的疾病在工作暴露後惡化 超過最短誘導期(minimal induction time) 自暴露開始至疾病發生之期間必須超過一定時間 正常聽力在開始噪音作業半年後診斷罹患噪音性聽力損失 開始手腕重覆、用力性作業數週至數月後診斷罹患carpal tunnel syndrome 短於最長期潛伏(maximal latency period) 停止暴露後至疾病發生之期間必須短於一定時間 停止噪音暴露後一年才診斷罹患噪音性聽力損失 開始silica暴露作業約10年後可在X光發現結節狀silicosis之影像變化,但有極高濃度之silica暴露時約6個月至2年後可發生acute silicosis ( 最短誘導期(Minimal induction time) noise exposure hearing loss(6 months) 最長潛伏期(Maximal latent period before onset of disease) stop noise exposure hearing loss(12 months)

17 符合流行病學的證據 General Rule 疾病 Individual Rule In Vitro Studies
In Vivo Studies Human Studies epidemiological and toxicological data General Rule 不同的暴露劑量會引起那些健康問題 疾病 Individual Rule

18 合理排除其它可能的致病原因 非排除職業診斷之必要條件 個人原有之健康狀況 分析可能導致相同疾病之非職業性原因 病程之自然變化 個人危險因子
非職業來源之危險因子暴露: 生活壓力、汚染之地下水 家族史 個人生活習慣: 抽煙、飲酒 休閒娛樂活動: 運動、園藝活動

19 因果關係之判定重點 Strength of association:
因果關係: more likely than not(高於50%的優勢證據) 暴露-效應關係(exposure–effect relationship):relation between exposure and the severity of the impairment in the subject 暴露-反應關係(exposure–response relationship):connection between exposure and the relative number of subjects affected 高劑量 低劑量    暴露劑量

20 因果關係之判定重點(續) Consistency:相關文獻有相似或相同的研究發現
Specificity:暴露到特定的危險因子可以引發特定的疾病 Temporality or time sequence:危害暴露與疾病的時間關係符合已知的生理機轉 Biological gradient:暴露的劑量愈大、期間愈久,可導致較嚴重的疾病或較高的發生率 Biological plausibility:根據現有科學研究證據支持危害暴露能導致疾病之發生 Coherence:所有的證據都支持cause-effect relationship Interventional studies:移除或降低危害暴露減少疾病之發生

21 參考資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認定基準。 Available at http://www.cla.gov.tw/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Recording and not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accidents and diseases Available at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dentification and recognition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Criteria for incorporating diseases in the ILO list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Meeting of Experts on the Revision of the List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Recommendation No. 194). Geneva, 27–30 October Available at Inter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Association. Seminar IV: Occupational diseases: Monitoring, recognition and compensation - recognition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Problems and challenges. Kribi, Cameroon, March Available at

22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Download ppt "臺灣職業病鑑定及補償簡介 國泰綜合醫院 職業醫學科 謝蕙宜主任."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