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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對銀行業務之規範 第十一章 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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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銀行法對銀行業務之規範 第十一章 part 1

2 銀行法5條之1(存款) 背景:地下投資公司風暴 目的:作為取締非銀行業者違法吸金之依據
條文: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3 銀行法29條(存款、專業經營原則)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

4 銀行法29條之ㄧ(存款、違法吸金)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5 銀行法5條(授信分類) 銀行依本法辦理授信,其期限在一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七年以內者,為中期信用;超過七年者為,長期信用。

6 銀行法5條之2(授信之意義) 本法稱授信,謂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

7 銀行法32條(對授信之規範) 銀行不得對下列五種對象辦理無擔保授信 1. 銀行持有實收資本總額3%以上之企業 2. 本行負責人
1. 銀行持有實收資本總額3%以上之企業 2. 本行負責人 3. 職員(不分階級高低) 4. 主要股東 5. 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 關係者

8 中國格言 有關係(人情、後門)、就沒關係(不用照規定) 沒關係(人情、後門)、就有關係(事事照規矩)

9 銀行法32條(續) (對授信之規範) 主要股東: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達 1%以上的人;但若主要股東為 自然人時,計算該1%時,應將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持 股合併計算。 職員:不分階級高低,不問職務為何,均 包括在內。

10 銀行法32條(續) (對授信之規範) 辦理授信之職員:對該筆授信有最後決定 權之人(經理人或放款 審議委員會之所有委 員)

11 銀行法32條(續) (對授信之規範) 有利害關係者: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 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
偶、 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 之姻親」 2. 上述人員獨資或合夥經營的事業

12 銀行法32條(續) (對授信之規範) 不得對五種對象辦理無擔保授信之例外情況: 1. 當其為政府時(例:政府為銀行的法人
股東,持有1%以上) 2. 當其申請消費者貸款時(額度不超過 100萬)

13 銀行法33條(32條的補充說明) 對前述32條之五種對象為擔保授信時,應有十足的擔保,且其授信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例:對本行5%投資事業)。 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 所規定的金額以上者,並應經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14 銀行法33條之2 (對授信之規範) 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的負責人(或主要股東、或銀行負責人經營的企業)為無擔保授信(本法在於預防兩個壞銀行的負責人互相勾結來掏空二家銀行)。 甲銀行不得對其負責人甲提供無擔保授信 乙銀行不得對其負責人乙提供無擔保授信 若無33條之2,則甲可要求甲銀行以無擔保方式借給乙1億,而同時乙亦要求乙銀行同樣以無擔保方式借給甲一億元,且皆不還

15 銀行法33條之3 (對授信之規範) 主管機關對於銀行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的授信得予以限制,其限額由主管機關定之(why?)
財政部規定如下: 1. 對同一自然人的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3%,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額不得超過1%

16 銀行法33條之3(續) (對授信之規範) 對同一法人的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15%,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額不得超過5%。
對同一關係人的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40%,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額不得超過10%。 同一關係人:本人、配偶、二親等內之血親,以及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的企業。

17 銀行法33條之3(續) (對授信之規範) 對同一關係企業的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40%。

18 銀行法33條(購屋或建築授信) 條文: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辦理中、長期放款,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但對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在此限。 說明:融通對象為(1)購買住宅或企業用建築者(2)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者。

19 銀行法44條(銀行資本適足性)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8%。        自有資本淨額     公式=        風險性資產總額

20 授信實務概述與管理 第十一章 part 2

21 授信之意義 銀行法第五條之二規定:「本法稱授信,謂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因此,授信方式可分為:放款(Loan)、透支(Overdraft)、貼現(Discount)、保證(Guarantee)及承兌(Acceptance)等五項。

22 直接授信與間接授信的定義 所稱直接授信,謂銀行以直接撥貸資金的方式,貸放予借款人之融資業務。如放款、透支、貼現等業務。
所稱間接授信,謂銀行以受託擔任客戶之債務保證人、匯票承兌人、開發國內外信用狀或其他方式,授予信用,而不直接撥貸資金的授信行為。

23 直接授信與間接授信之收入與風險 直接授信之收入: 間接授信之收入: 直接授信之風險: 間接授信之風險: 辦理直接授信與間接授信承擔相同的風險

24 授信之類別(方式) (一)直接授信 1.企業貸款 (1)週轉資金貸款 (流動資產投資) (2)資本支出貸款 (廠房機器設備等 投資)
2.消費者貸款 3.其他: 如對政府機關、團體之貸款等。

25 授信之類別(方式) (二)間接授信 1.保證 (1)商業本票及公司債保證 (2)工程相關保證 (3)其他保證 2.承兌 (1)買方委託承兌
(2)賣方委託承兌 3.開發國內、外信用狀

26 授信之基本原則 (一)安全性 (二)流動性 (三)收益性 (四)公益性 (五)成長性

27 徵信調查原則與實務 第十一章 part 3

28 授信審核五P原則(或徵信原則) (一)借款戶 (People) (1) 針對借款企業負責人 1. 責任感:品格 2. 經營能力
3. 對銀行往來情況 (2) 針對借款企業 1. 創立時間、營業產品、市場佔有率 2. 對銀行往來情況

29 授信審核五P原則(或徵信原則) (二)資金用途(Purpose): 1. 購買資產:借款以投資於本業以繼續成長
2. 償還其他銀行負債:需判斷究竟為下列何種 原因: (1)借款戶是因本行利率較低,因而向本 行借款以償還他行借款(負債) (2)借款戶無力償還其他銀行負債,因而 向本行借款來償還其他銀行負債

30 授信審核五P原則(或徵信原則) (二)資金用途(Purpose)(續): 3. 替代股權:股東原擬投入資金,卻因
3. 替代股權:股東原擬投入資金,卻因 故不願繼續投入,改以向本行借款來 替代。 上述三項資金用途,以購置資產為最佳。

31 授信審核五P原則(或徵信原則) 除非有特殊情況,借款戶之資金 用途應為「購買資產 」。 企業借款以購置資產又可分為下列三種資金用途:
1. 季節性流動資產:短期的資金用途 2. 永久性流動資產:中長期的資金用途 3. 固定資產:中長期的資金用途

32 授信審核五P原則(或徵信原則) 而且會有不同的借款期限。 以長支長:以長期資金來源(中長期借款方式)購置長期性資產:
以短支短:以短期資金來源(中長期借款方式)購置長期性資產:

33 授信審核五P原則(或徵信原則) (三)償還來源(Payment):針對購置資產
不同性質的資產投資,分別有不同的回收方式。因此當企業向銀行借款已進行資產投資時,應先了解(1)該類型的資產投資的回收方式為短期(一年)即可回收或(2)長期(分數年)回收。 1. 借款用於購買季節性流動資產:例如聖誕節或過年時,大潤發需投資購買更多存貨,屬臨時性或季節性的資金需要,向銀行申借短期借款,稱為自償性貸款,屬於短期週轉資金貸款。 償還來源:營業收入或流動資產變現。

34 授信審核五P原則(或徵信原則) 2.借款用於購買非季節性流動資產(永久性的存貨增加):例如大潤發將營業場所變大以擴大營業增加銷貨收入,經常性的存貨量增加,需向銀行申借中長期週轉金貸款。 償還來源:盈餘

35 (四)債權保障(Protection) (五)授信展望(Persp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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